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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力:“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的构建

2024-04-03杨文迪吴帅黄振华

关键词:村务程序性运作

杨文迪, 吴帅, 黄振华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开展市县巡察,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可见,对村干部的纪检监督已经成为关乎乡村振兴发展大局的重要因素,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但从基层纪检监督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的虚置现象严重扭曲了制度设计的初衷,限制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1]。群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体的有限认同,挤压了其监督作用的空间,使村务监督委员会长期处于村委会正式影响力的遮蔽之下,逐渐沦为村委会的附属组织,加之村务监督委员会缺乏相应的制度化保障,也导致了其组成人员的松散及其权责意识的薄弱,基层监督权力因人为干扰大幅削弱。因此,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垂直管理,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体功能与地位成为了当下热议的话题,其核心是基层监督的制度创新。

在数字化大潮之下,数字技术逐步开始向基层监督领域延伸,但在政务数据尚未一体化的格局下,当前对于数字监督的研究,多处于悬浮状态或仅具备极为有限的局部效能。与此同时,公权力进入传统互联网本身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导致基层监督数字化研究存在较为突出的时效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明确要求在2023年底前初步形成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同时提出了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政务区块链服务体系,推动“区块链+”场景应用创新。可以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形成,真正为数字化进入基层监督领域提供了扎实的现实基础,也为基层监督的制度创新创造了新的契机。

由此,本文借助交叉学科知识,着力构建“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使公权力在可信网络环境中运作,规避传统基层监督数字化研究中的基础网络环境风险及其存在的监督瓶颈。从“区块链”技术与基层监督融合的可行性来看,其能够将明晰主体责任、厘定权力边界、权力去中心化[2]、多元主体参与、信息对称等要素有效整合[3],支撑起强有力的权力监督体系,构建防篡改的信息交互体系[4]与区块链的数据共享机制[5],为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那么,“区块链+基层监督”将构建起怎样的基层监督权力,对其运作逻辑、路径及其价值的探究,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当前有关加强基层监督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制度、法治与文化建设方面,对制度方面的创新性突破却鲜少提及。本文对标国家在基层监督领域的重大现实关切,以及对“区块链”应用场景拓展的要求,提出构建“程序性权力”的路径,尝试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一、程序性权力:一个分析框架

英国学者迈克尔·曼认为权力分为权威性权力和弥散性权力两种类型,“权威性权力实际上是集团或制度以意志力造成的,它是由明确的命令和有意识的服从组成的;而弥散性权力则是以更加本能的、无意识的、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个人口之中,导致体现权力关系但却未得到明确控制的相似的社会实践”[6]。实际上,他是将权力的分类置于了两个极端,一个是国家视角下的强制性权力,另一个则是社会默认服从的非强制性权力。从国家机器的组成结构来看,官僚群体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是权力的直接运作主体。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这意味着无论是权威性权力或弥散性权力都无法有效遏制权力的失范与异化,甚至有可能对两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造成直接威胁。即便是孟德斯鸠眼中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似乎也不能完美地自圆其说。究其缘由,权力监督起源于权力的失范,蛰伏于权力的异化[8],逐步演化为辩证关系下的死循环。

因此,需要寻求第三种类型的权力,来弥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限效能,福柯似乎给出了一个更加合理的理论回应,在他看来,应当使权力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对于各种客观条件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体现在一种安排上,这种安排的内在机制能够产生制约每个人的关系。本文将其定义为“程序性权力”。

(一)程序性权力的理论探讨

迈克尔·曼将权力进行了不同维度的分类与比较,在基于更广泛解释力的基础上,其区分了两类权力类型,即权威性权力与弥散性权力。而程序性权力作为一种区别于以上两者的权力类型,不仅具备了自身显著的特点,也弥补了权威性权力与弥散性权力的不足。

从权威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的比较来看,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直接的主观意志驱动,权威性权力是由明确的命令和有意识的服从组成的,呈现出统治集团强烈的主观意志,并一以贯之,其构成了社会运转的直接基础规则,权威性权力与其实现的价值目标高度一致。而程序性权力并非统治集团主观意志的直接表达,其核心便是权力运行的非人性化,是对于各种客观条件的某种统一分配,使权力的运行自动化。这一权力的运行并不具备明确的价值导向,而是将事实情况纳入权力运作后形成的客观结果,进而输入政治系统,响应统治集团对特定目标的研判与行动。

从弥散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的比较来看,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明确存在于人们的认知与意识当中,弥散性权力是以更加本能的、无意识的、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个人口之中,是人们自然的、道德的或不言而喻产生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社会成员无形中认同的国家权力。但程序性权力则非常明确地存在于社会成员的认知与意识当中,程序性权力的运作针对社会中具体的事务,且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其运作过程当中,并构成对特定社会事实的非人格化约束,是社会成员有意识认同的国家权力。

因此,程序性权力显著区别于权威性权力与弥散性权力,是一种自动化执行的非人格化的权力,即独立于权力行使者的一种权力关系的整合与运作,通过一系列客观条件的安排与分配,进而产生对人的制约。程序性权力的特殊功能与定位,决定其在国家权力运作中的重要价值与地位,这也将弥补因“人治”导致的权力失范与扭曲。可以说,程序性权力的作用将发挥于权威性权力无法完全干预,且弥散性权力效能薄弱的领域,借助自动化和非人格化的运作机制,将弥补权威性权力与弥散性权力对人制约的有限性,以此保障国家权力在社会中的有效存在(如图1)。

图1 程序性权力与权威性权力、弥散性权力的关系图

(二)基层监督中的程序性权力

从基层监督的视角考察,国家致力于构建监督村干部权力的有效路径与体系,就有必要“创造和维系一种独立于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关系的机制”[9],充分发挥“程序性权力”的监督效能。本文借助区块链技术构建了“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以此形成基层监督领域的“程序性权力”,进而强化基层监督效能。

在“程序性权力”运作中,大数据会根据纪检监察组织设定的数据指标校验村干部相关数据的合理性,另外,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上传舆论监督等外部数据,按照数据指标与大数据进行对比。经过算法模型的分析后,计算结果会根据智能合约(触发预警的条件)决定是否发出权力异化(腐败)的预警。可以说,基层监督 “程序性权力”的运作相较于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具备更加丰富的内涵(图2)。

图2 程序性权力的分析框架

一是基层监督权力的执行者不再是人,而是构成区块链技术的各种流程与技术性安排,因而具备去人格化的优势,规避了监督权力的异化与失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督效能受损;二是基层监督的过程是自动展开的,根据设定的相关计算机脚本,由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对村干部腐败行为的比对与分析之后输出结果,具备抗拒监督干扰的特点;三是基层监督的材料(数据)是可追溯的,任何有关监督主体的权力运作的数据都会被记录,并且会同步分享至区块链上所有的部门,任何改动均需要得到超过半数部门的同意,因而私自篡改数据的行为将不被允许,这将为权责追溯创造条件。

二、“区块链+基层监督”构建的程序性权力

在政府权力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政府的记录和行政职能往往是敏感的,既受到广泛的保护又受到媒体的密切关注,一旦出现错误便有可能会受到残酷的惩罚,从而带来深远的政治后果[10]。由于传统互联网无法为政府权力的“上网”创造基础环境,区块链网络的运用将推动以通信为基础的传统互联网逐步向具备信任体系的价值网络转变。随着区块链信任网络的成型,政府权力的运作将首次具备可靠安全的基础网络环境。它从技术底层解决了传统互联网面临的数据孤岛、数据确权和信任构建的问题[11]。从基层监督领域的权力运作过程来看,以“权力制约权力”为理论导向的监督实践受到了来自基层社会多种多样复杂因素的干扰,其中,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权力监督组织逐步被边缘化,这也日益成为政府与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层堡垒”[12]。那么,如何实现基层监督制度的有效创新,将基层监督做实,俨然成为了基层治理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随着国家不断在各类治理中要求拓展“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将成为基层监督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这一体系通过一系列脱离于权力行使者的网络技术部署,构建了基层监督程序性权力的基本框架,形成了约束村级权力的内在机制。展开来说,“区块链+基层监督”所支撑的程序性权力,以外在于村级权力运作体系的存在方式,借助一系列区块链自身的技术优势,实现了对村干部权力客观、真实、有效的监督。并且有效解决了基层监督过程中,信息来源碎片化、可信度低、查证成本高、缺乏统一规范、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13]。程序性权力能够充分发挥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基层监督中的程序性权力具备了去人格化、弱异化风险、数据存证等权力运作机制,而这些机制正是基层监督有效的重要基础。

(一)智能合约:去人格化的权力监督机制

“智能合约是一套以代码形式定义的可信任承诺”[14],也是基层监督中程序性权力的核心内在机制。从本质上来看,其作为一个多方共同参与的计算机协议,当预先被定义的条件触发时,会使智能合约的相关条款被相应执行。从“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来看,智能合约主要聚焦于村干部腐败行为分析和触发相应监督预警。可以说,智能合约独立成为了脱离于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参与者,构建了一个去人格化的权力监督机制。这种由智能合约构建的去人格化的权力监督机制,为基层监督赋予特定的权力和限制,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决定了监督环节中不同主体的行为边界。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监督与被监督主体之间互动的自由裁量空间,将基层监督置于一种抗拒官僚侵蚀的环境当中,构成了村干部腐败的因果感知路径。具体来看,智能合约重塑了基层监督的三重规则:一是监督与被监督主体的参与规则,智能合约有效抵御了腐败带来的监督权力扭曲的风险,把涉及监督的不同主体拒止于权力腐败认定过程之外,形成了去人格化的参与拒止机制;二是权力腐败的认定规则,由一系列监督数据与相应的算法模型构成,借助机器对村干部数据进行科学化、精准化的自动研判,过程中隔离了基层社会伦理、道德、舆论等乡土非正式规范的干扰,形成了去人格化的独立研判机制;三是研判结果的认同规则,智能合约中对权力腐败认定由多部门共同作为参与者而缔结的,其数据源于不同政府部门。这代表在认定村干部腐败行为时,研判结果将直接受到参与部门共同认可,无须再申请任何有效性的认证,形成了去人格化的监督认同机制。由此可见,作为程序性权力核心要素的智能合约,能够使程序性权力的运作规避官僚体系中各种负面干扰因素,促进基层监督效能的提升。

(二)去中心化:弱异化风险的权力制约机制

去中心化是程序性权力的另一项重要内在机制,与传统通信网络中围绕中心节点进行联结的部署方式不同,其本质上是由区块链网络中的不同主体采取P2P技术(对等互联网或点对点)联结。因此,它可以在分散的结构中处理数据,而不需要信任的中心机构[15]。若处于传统通信网络基础上的中心机构的权力发生扭曲,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连带的负面效应,而去中心化则成为多元主体之间互相监督、弱化权力异化风险形成的有效设计。从基层监督领域来看,乡村社会的权力监督相对处于薄弱环节,以基层纪检组织为单一核心的组织架构,极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对此,通过“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中的去中心化部署,将基层纪检组织、代表民众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代表不同监督数据的各个部门主体(如银行、公安局、税务局等)共同接入了区块链网络,所有进入监督体系的主体均可两两之间进行对等互联,同时所有监督数据与结果均会在不同主体之间共享,而非集中于基层纪检组织部门。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察觉去中心化带来的优势:一是单一部门影响基层监督的路径被彻底阻绝,任一部门对相关数据以及分析结果的篡改或歪曲,都必须得到超过半数部门的同意才能成功,显然这种可能性较低;二是多个部门同时共享了基层监督的数据及其分析结果,当任一部门甚至多个部门的网络或数据库遭遇破坏时,剩余部门的数据依旧可以稳定发挥作用,大幅增强了基层监督的抗风险能力,既不会影响整个基层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对监督数据及其结果产生安全风险。理论上来讲,去中心化的规模越大,接入“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的部门越多,基层监督权力可遭遇的异化风险就越小。可以说,程序性权力的去中心化创新了权力制约的方式,大幅降低了基层监督异化的风险。

(三)数据存证:防篡改的权责追溯机制

区块链的数据存证也是程序性权力的一个主要内在机制,其源于区块链网络具有时间戳和不可篡改的特性,一方面通过国家认可的可信时间服务对相关存证提供时间戳认证,当政府信息写入区块链时,自动添加时间戳作为数据的存在证明,用于确保信息本身及其运行记录不被篡改[16],另一方面可以通过Hash函数等算法用来校验存证后的数据是否被更改,并以此构成了区块链的追溯机制。当这种可追溯机制应用到“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中时,就构成了程序性权力的重要机制,即可追溯的权力监督机制。这一机制构建了一个不可改变和防篡改的系统,使其无法伪造公共数据[17]。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在“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中,对于数据存证来讲,依旧具备一种脱离于人的自我验证机制,能够使政府信息在没有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技术进行审核[18]。从而使程序性权力在基层监督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一是对权力运作的留痕,对村干部经手各类事务与项目数据的逐一留痕,一方面可以用于大数据算法模型对村干部权力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经过留痕数据的积累,借助大数据算法对村干部的权力运作特点“画像”,在跨时间维度上形成对过去、当下与未来的追溯;二是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对村干部腐败直接证据的锁定,根据其权力运作中的痕迹,可以厘清与腐败相关联的不同主体及其相关证据,以此为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基层监督工作的高效推进。因此,基层监督中程序性权力的权责追溯机制可以大幅提升监督效率及其准确性,对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

三、程序性权力主导下的基层监督路径

程序性权力具备了脱离于人而运作的基层监督能力,消除了基层监督过程中大部分可能损伤监督效能的客观因素,以外在于官僚体系的运作机制,实现了基层监督内部关系的转变与调整,而这些变化也将导致基层监督路径的一系列变革。

(一)基层纪检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协同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监督村干部行为的重要组织,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基层监督实践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体地位被村委会大幅削弱,究其根本原因,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垂直衔接脱钩,村务监督委员会难以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形成足够的权威。而程序性权力具备了衔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功能:一是纪检监察数据的协同,在程序性权力运作过程中,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其他部门均能够共享监督大数据、村干部相关数据以及监督结果,因而使村务监督委员会拥有了独立于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数据信息,实现了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乃至多元政府部门的数据衔接,夯实了其作为村务监督主体的地位;二是纪检监察意志的协同,在程序性权力运作过程中,去中心化的程序性权力,决定了对于村干部的监督是由众多政府部门联合参与下展开的,这无疑代表了多元部门主体对监督村干部行为的共同意志,作为该环节的主角,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自然在监督村干部的意志上处于高度的一致,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对抗村务监督委员会就是与整个政府的反腐意志抗衡,这也进一步提升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体地位;三是纪检监察行动的协同,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机制的重要补充,村务监督委员是基层纪检组织的直接抓手,具备监督村干部的法定职责,在纪检监察数据与意志协同一致的前提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然具备了强有力的后盾,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权威性将大幅提升,进而为其监督审查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创设了现实路径。总体来看,程序性权力在基层监督中的存在,以脱离于人的外部运作机制,实现了基层纪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多元主体部门之间的有机协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体地位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村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村务监督的运作当中,由此实现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有效监督。

(二)村干部权力腐败的自动预警与研判

智能合约是程序性权力的核心机制,借助完善的算法分析模型,以纪检监察组织认可的结构化数据指标,对村干部的权力运作进行数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以此构成了程序性权力主导下基层监督的主要路径之一。具体来看,村干部权力腐败分析模型的自动预警与研判这一路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是村干部及其相关村务数据的录入,这些数据与固定的结构化指标对应,其中包括村干部自然产生的数据,例如个人收入等数据,也包括村干部经手的项目数据,例如经费支出数据等,还包括群众舆论反馈的事实数据等。这些数据进入程序性权力监督程序前,须得到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认可,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二是算法分析模型对相关数据的检验,根据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的特点,程序性权力运作过程中聚合了村干部自身及其承担业务的各类监督大数据,这些数据将成为对村干部权力腐败的首轮监察,例如将村干部的资产收入与纳税数据进行关联分析。与此同时,监督大数据还将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录入的舆论监督等数据进行直接比对,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判断村干部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对于明显存在差异之处,可根据相关线索进行二次关联检验,明确村干部可能存在的隐匿性腐败行为。另外,通过相关算法支持,可检验村干部各项数据指标的波动性及其存在的奇异值,并可基于历时性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判断当下数据的合理性程度,以进一步判断村干部行为的合理性。三是在智能合约中适配触发监督预警的规则与条件,这些规则与条件由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特点,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形势下的基层监督需求。当算法模型的结果超过了预警阈值,智能合约将直接向基层纪检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发出腐败预警,提示村干部可能出现了腐败行为。总体来看,村干部权力腐败分析模型的自动预警与研判是程序性权力主导下基层监督的主要路径,也是监督事实发生的主要环节,这一路径为基层监督提供了脱离于人的分析与检验机制,实现了对村干部权力运作的自动化监察,不仅节约了大量调查、取证等人力成本,也使纪检监察结果更加精准,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程序性权力构建的预防腐败高压场域

基层监督的作用并非惩罚与问责,通过基层监督构建高压的预防腐败场景,减少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才更具现实意义。“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的构建,使程序性权力进入了基层监督领域,其以去人格化的监督机制与流程,重塑基层监督领域的政治生态,建立新型的权力制约关系,将村干部置于了预防腐败的高压场域,为实现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转创设了新路径。一是隐匿腐败的高压场域,程序性权力在基层监督中的运用,调用了大数据分析模型,以更加多元化的手段,拓宽了审视村干部权力运作过程的思路与方法。一方面,大数据拥有村干部作为社会成员与外界发生经济关联的所有数据,能够自动识别出可能存在腐败的经济往来;另一方面大数据还具备跨时空维度下,将过去、当下与未来进行有机关联的能力,从而为深入挖掘村干部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抓手。因此,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将无法隐匿于程序性权力运作下的监督体系。另外,基层群众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群体,通过舆论监督数据在大数据中的关联分析,使村干部隐匿腐败的行为无处遁形,对村干部的腐败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预防腐败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成为程序性权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纪检监察直接介入的高压场域,程序性权力的运作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村务监督组织以及多元化的政府部门进行了有机协同,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自由裁量空间被完全压缩。村干部权力运作的数据将在区块链网络中不同政府部门间进行同步,其中便包含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因而在程序性权力监管下,赋予了监督预警以正式的司法认同,为展开对村干部的调查赋予了合法性,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将直面国家正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党纪政纪和国法的直接惩罚。总体来看,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失去了传统监督体制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缓冲,转而直接面对无处藏身的腐败痕迹与正式的腐败惩罚机制,必然会对其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由此凸显了程序性权力构建的预防腐败高压场域的重大意义。

四、程序性权力主导下基层监督的限度及其风险防范

(一)程序性权力对基层腐败的误判风险与防范

程序性权力是一种非人格化且自动化运作的权力形式,这是其避免权力异化与扭曲的突出优势。但也因此缺乏人的主观判断与综合分析,可能导致程序性权力与客观环境之间缺乏潜在的有机关联,进而在基层监督中产生误判。程序性权力对基层腐败的误判主要表现为错误判定与无法发现两种风险。一是对村干部合法资产数据异动的误判风险,当村干部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关资产时,如亲属赠予、意外所得、财产继承等,而该数据若不能及时进入监督大数据的统计范畴内,那么在基层监督中,程序性权力将直接产生对村干部腐败问题的误判。二是舆论监督数据进入监督大数据的过程,是以基层监督委员会为主体的人为判断展开的,在此过程中容易产生权力异化行为,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村干部腐败问题的数据,导致程序性权力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发现村干部的腐败问题,进而产生误判。基于以上两种风险,在基层监督的实际工作中要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约束,一方面,应结合程序性权力的运作周期,建立村干部资产变动的周期性主动备案机制;完善资产变动合理性的论证与审批机制,在每一轮监督展开前,由村干部汇总各类证明资产合法性的资料,以供相关部门完成对村干部通过合法途径产生的资产变动的识别与确认工作,及时上传数据库更新,避免程序性权力对村干部合法资产变动的误判。另一方面是在基层监督的实际过程中,要建立针对于基层监督委员会的严密工作制度;在识别舆论监督数据的过程中,建立数据比对清单与事实依据的台账,全程记录相应的论证过程与结论,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并及时向群众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避免蓄意遮蔽村干部腐败行为的产生,确保程序性权力及时发现村干部的相关非法行为。

(二)数据泄露对程序性权力带来的监督风险与防范

程序性权力运作的基础是围绕区块链运作的监督体系,其本质是依托于技术而运转的一系列程序的总和。在此过程中,“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数据不被泄漏下的正常运作将是确保程序性权力可靠运行的核心要素。然而,若“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内部数据遭到了泄漏,则将为基层监督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使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有机会被遮蔽。展开来说,一是技术人员或系统管理员主动泄露区块链系统数据带来的风险,当技术人员或系统管理人员在腐败、胁迫等因素导致权力扭曲的条件下,可能会产生直接窃取“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数据的行为,当这些数据反馈至存在腐败行为的村干部时,便为村干部隐匿非法资产、伪造资产合法证明、转移非法资产乃至潜逃提供操作空间,使程序性权力的运行无法有效识别村干部的腐败行为;二是“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数据遭遇网络攻击被动泄露系统数据带来的风险,当技术人员或系统管理员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或有人蓄意攻击系统并窃取数据的情况发生时,“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的数据也将出现被泄露的风险,当这些数据被村干部获知时,同样为村干部隐匿腐败行为留存空间,使程序性权力无法正常运作。概言之,自动或被动的信息泄露是导致程序性权力无法有效完成基层监督的又一风险。对此,在基层监督的实践过程中,要在以下方面着重加以完善,一方面是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管体制,设置多重认证机制,集中建设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块链系统设施,杜绝基层政府与村干部借助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泄漏数据的可能性;还要建立周期性的纪检监督巡查,对“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展开审计,对进入系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严防系统被人为侵犯,保障基层监督中程序性权力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是要强化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把好防范数据泄露的第一道关口;还要加大对区块链系统的安全投入,从源头上保障“区块链+基层监督”的安全性。

(三)数据质量对基层监督的威胁及其防范

程序性权力运作的直接抓手是监督数据,借助数据的比对来发现村干部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因此,监督数据的质量即程序性权力是否正确运行的关键所在,若数据质量出现问题,可能直接导致整个“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的崩溃,而程序性权力的运作也将无从谈起。数据质量对基层监督中程序性权力运行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数据更新与准确性。具体而言,一是数据更新带来的风险,围绕村干部产生的各类监督数据是实时变化的,只有处于同一时间维度下的数据比对才有现实意义,当来自于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督大数据更新步调不一致时,就无法建立同一时间维度下对村干部腐败的有效检验,可能导致村干部隐匿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数据准确性带来的风险,监督大数据来自于不同政府部门自主管理与整合数据后的汇总,若在数据整合与梳理过程中出现疏忽,导致数据准确性存在一定偏差,也会削弱程序性权力的运作效能。对此,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在基层监督的实际过程中,要建立制度完善、程序合理的监督大数据监管与更新流程,明确数据同步更新的时间表,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与惩处机制,以协同和规制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更新行动,或者基于技术手段实现基层监督大数据的自主性、周期性更新,保障基层监督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数据质量认证、追溯和追责体系,将数据质量作为考核各个政府部门的重要依据,明确数据失准或造假行为的惩处制度,还要充分重视数据质量的保障,确保程序性权力的高效运作;三是建立程序性权力运作的数据反馈与处理机制,设立专业化的应对部门,对于在基层监督实践中产生的各类异常情况,如数据矛盾等予以及时反馈和处理,以此保证“区块链+基层监督”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五、结 语

“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的构建,将程序性权力带入了基层监督领域。基于程序性权力中智能合约、去中心化以及可追溯机制的运用,可以推动基层监督领域的制度创新,形成基层监督的新路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家关切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衔接”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智能判断的方式全方位识别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更为关键的是程序性权力能够创设预防村干部腐败的高压场域,从源头上减少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由于程序性权力是一种脱离于人而运作的监督机制,其能够大幅降低时间成本、调查成本与沟通成本,进而也为基层监督方式的改进提供了契机。一是常态化监督,以时间为单位的周期性监督。根据“区块链+基层监督”体系自身拥有的监督大数据,对村干部的权力运作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可以按照季度、月度以及其他个性化需求的时间周期,对村务监督数据进行整合,上传“区块链+基层监督”信息系统,即可迅速完成对村干部的纪检监察,可以说,这种方式实现了对村干部的常态化监督。二是目标式监督,以项目为主题的定向监督。按照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不同产业项目来进行监督,重点将村干部个人资产数据、企业的财税数据等进行分析与研判,实现对村干部的纪检监察。三是跟进式监督,以政府财政为核心的专项监督。按照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农村各类财政支持为目标进行监督,重点将财政支出的各个环节与阶段的财务数据、村干部个人资产数据,以及相关企业的财税数据等进行分析与研判,实现对村干部的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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