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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军”整编为武装警察部队的历程

2024-04-03

读报参考 2024年8期
关键词:警备中央军委边防

1953年7月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人民解放军具备了集中时间进行军事训练和各项军事建设的有利条件,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8月28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决定人民解放军再一次进行精简整编。

公安部队精简整编,改称“公安军”

1953 年12月7日,国防部长彭德怀在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报告。关于国防部队与公安部队分工问题,彭德怀说:“国防部队与公安部队,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领导上是统一的,在执行任务上应有所分工。在平时,为了使国防部队能够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给国家准备好动员的基础,国防部队的主要任务应是在战备的姿态下进行正规的训练,把边防和维持地方治安等经常任务,交给公安部队负担。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使其各有专责,使国防部队能够保证训练计划的完成,在战时能够负担起大兵团作战的任务;公安部队也可以专于执行任务,并获得在分散情况下独立地完成任务的经验。”彭德怀指出,根据紧缩编制、裁减冗员的精神,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省军区与省公安部队的指挥机构的统一问题。

1954年3月5日,中央军委第53次例会就公安部队的问题召开会议,确定了公安部队精简整编的基本方案:在内卫方面,除较集中地整团、整营看押劳改罪犯的公安部队不变外,县、专区、小市公安部队改归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并改为警察;根据某些地区的社会治安、地形条件和民族情况,组建若干机动部队;铁道公安部队精减4500-6000人;除云南、福建、浙江、山东4省外,其他各省公安总队改由省军区兼公安部队。在边防方面,将边防公安部队担负的国防、某些战略性岛屿的守备任务交给国防军。全国公安部队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部分大军区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称公安部队部。

1954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在正式文件中对公安部队使用了“公安军”的称谓。此时,“公安军”即公安部队已经完全作为一个军种存在。

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在北京召开。为贯彻中共八大的精神,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公安军”是裁减的重点之一。10月18日,毛泽东约见公安部部长兼公安军司令员罗瑞卿,商谈公安部队归国防部领导等问题。

11月,中央军委召开座谈会,总参谋长粟裕因病未能参加。他写了一个书面意见,报送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粟裕提出:“军分区、兵役局、公安军三套机构,可取消两套,保留和加强一套。看守劳改犯人、铁路、工厂、仓库的公安部队,应拨归地方,不宜再由军费供给。随着社会治安的日益巩固和群众觉悟的不断提高,应大量裁减警卫部队和警卫人员。”

10月10日,张爱萍副总参谋长批注:“同意。很多好的意见,在于实行。”随后,公安军的整编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共中央成立了由邓小平、罗瑞卿、谭政、陈赓、黄克诚组成的专门小组,对公安军的整编问题进行会商。

1957年1月7日,黄克诚在给中共中央送审的《关于裁减和整编军队问题的报告》稿中,提出了公安部队的整编方案:“拟把公安军的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撤销,把现有的公安军的边防、内防、城防部队交归省军区、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警卫国家机关的部队,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部队,都连同任务拨归国家公安部门改为警察;凡是不能改为警察的部队,一律归省军区、城市警备部指挥建制。这些部队所担任的任务,亦由军区和城市警备部队负责。公安军番号和领导机构撤销后,在总参谋部和某些大区司令部内设立警卫部和警卫处,作为研究领导内防、边防、城防工作的业务机构,并与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同动作。在特殊情况下,警卫部、处应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的指挥,积极负责执行公安部门所交给的有关治安工作的任务。” 邓小平批示:“可以先予原则同意,待军委扩大会议讨论后,再报中央正式批准。”

1月22日,毛泽东审阅了邓小平报送的关于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问题的请示报告,批示“照办”。1月26日,彭德怀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作总结发言,宣布了撤销公安军的决定。根据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精神,公安军司令部和各军区于1957年3月相继开始了裁减整编公安部队的工作。经过裁减整编,全国内卫、边防部队由原编的39万人,整编为26万人。

1957年8月29日,总参谋部发出通知,公安军领导机构自9月1日起改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并正式开始办公。对各军区担负内卫、边防任务的部队,总参警备部只负责业务指导。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兰州军区在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警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部门负责原公安部队担负的内卫、边防工作。

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

1957年后,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日益走上正轨。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原由公安部队负责的内卫任务大部分可交由人民警察担负,公安部队进一步改编。

1958年3月18日,彭德怀在成都会议上发言,汇报了国防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在谈到军队的组织编制问题时,彭德懷提出,把看守劳改和守护厂矿、铁路的公安部队约10万人移交公安部门。

3月25日,总参警备部党委根据1957年军委扩大会议精神,向中央军委上报《关于整编公安部队的建议》,建议将中越、中朝、中苏、中蒙、沿海边防公安部队担负的侦察工作,出入国境检查和经常性的反特斗争任务及边境事务管理工作,连同担负这些任务的边防检查站、侦察派遣站和沿边、沿海分散的边防部队,移交政府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余部队仍留军队序列,与守备部队合编。4月17日,中央军委例会同意了上述建议,并于5月26日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中央军委在报告中提出:“现在军队要实行裁减整编,我们认为必须把某些担负边防、内卫的部队交由公安部门接收,改为人民警察。”中央军委在报告中建议,把警卫中央、省和直辖市党政机关,守护军事系统工厂、仓库、电台和第二机械工业部机密工厂、研究机构,守护重要铁道桥梁,以及平叛、驻守的部队仍留在军队序列,其余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部队基本移交地方公安机关。1958年5月,周恩来审阅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并批示“原则批准”。

经过紧张的工作,全国公安部队于12月底基本上交接完毕,顺利地完成了整编任务。公安部队将担负看押劳改罪犯、守护铁道、守卫厂矿设施的部队13万余人,边防部队9000余人,机关、学校6000余人,共14.5万余人,拨交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担任中央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政机关警卫和剿匪治安等任务的内卫部队7.2万余人,沿海边防部队4.8万余人,计12万余人仍属军队序列。原公安部队改编后的番号统称人民武装警察,原部队番号和领导机构撤销。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的衔称,一律冠以公安机关的头衔。公安部设人民武装警察局,省(区)、市设人民武装警察总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立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全国武装警察部队为25.4万人。至此,公安部队的领导体制实现了重大变革。

(摘自《党史博览》姬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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