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动因与路径
2024-04-01胡威
胡威
一些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由于自身职能定位,没有经常性经营收入,但因对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会产生人员与管理的刚性费用支出。许多集团母公司由于对涉税政策的片面理解而没有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直接造成集团母公司长期亏损,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运作,进而增加母公司收益。与这些方式相比,通过费用溯源,由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更具有经济合理性。本文通过论述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动因与经济合理性,梳理该业务涉及的主要税费与监管政策的历史沿革,提出该项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规范化实施措施,进一步明确实施流程,合理确定服务定价,持续推动企业规范管理。
当前,一些集团的母公司没有经常性经营收入,且考虑到涉税政策的限制,没有直接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从而出现亏损。然而,通过梳理涉税政策发现,当前政策端并未对相关业务予以禁止,而是明确了相关要求,促进相关业务更加规范化。本文通过分析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动因以及涉税政策,提出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路径以及注意事项,为该业务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动因
作为承担总部管理职责的机构,集团母公司有向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资产运营管理服务、投融资服务、行政管理服务、财税审计服务、党群工作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各项具有战略性、集中性特点的总部管理性服务,相关服务产生的刚性费用没有对应的收入予以弥补。但集团母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也需要通过合理方式反映其经营管理成果,体现集团母公司的真实价值,与此同时,集团母公司通过费用溯源,从子公司获取收益也能有效防止收入与成本错配问题的产生。
(一)多数集团母公司作为“费用中心”不具备独立创收职能
许多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作为总部平台企业,主要作为资本进出通道、绩效考核监管平台,履行对各子公司的管理职责,是典型的“费用中心”,母公司相较于集团所属子公司而言没有持续性的业务收入,使得集团整体在创收能力上呈现“母弱子强”的现象。而集团母公司必然会保持对子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并提供管理服务,对应的人员支出、管理支出大多无法大幅削减,若管理成本没有对应的收入进行弥补,会使母公司真实的运营成果得不到恰当的反映。因此,根据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母公司应当通过费用溯源,合理地从子公司处获取收益或取得收入,进而帮助集团母公司实现盈亏平衡。
(二)集团母公司通过费用溯源实现盈亏平衡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集团母公司从子公司处获取收益或者取得收入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二是由子公司向集团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集团母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此外,集团母公司可通过改变经营管理模式等方式实现盈利,例如,由集团母公司成立集中采购中心,以批发价格购入原材料等资产后出售给子公司。虽然此类方式也间接将利润由集团内部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但这类关联交易需要企业在经营管理上进行大幅调整,除非是由于企业确实存在经营管理上的实际需求,否则如果仅仅是为了弥补母公司的亏损而在经营管理上进行大幅调整,并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不应将该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
(三)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能有效兼顾公平与效率
虽然集团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收取投资收益的方式弥补相应成本是集团母公司从子公司处获取收益的有效方式,但该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亏损企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但集团母公司若不向亏损子公司收取投资收益则有悖公平原则。公司法第166条明确规定,亏损企业在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禁止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而集团母公司通过费用溯源实现盈亏平衡的一个关键原则就是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即使是亏损公司,母公司也对其提供了管理服务,付出了管理成本,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当年度的亏损企业本身不需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如果集团母公司采取收取投资收益的方式,则亏损企业还可以依法依规不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如此则对下属盈利子公司明显不公平,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而由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方式则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集团母公司的亏损问题。
二、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涉及的主要税费与监管政策
(一)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涉及的主要稅费
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在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类别属于“商务辅助”中的“企业管理服务”,主要是指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咨询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主要是由于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形成的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管理服务费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
(二)涉税监管政策历史沿革及现行政策
对于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涉税监管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要求,监管政策最早可追溯至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9月27日公布并施行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该规范性文件要求总机构进行管理服务费税前扣除必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经授权的所在地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时对计提管理费的原则、方式和限额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入的2%。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可以税前扣除。”该规定原本禁止企业将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成本在税前进行扣除,但考虑到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现实需求以及该业务的经济合理性,2008年补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明确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从监管政策的历史沿革以及现行政策来看,政策取向总体上是从条目式严格审批转化为更加重视经济实质的原则性要求,重视独立交易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主要目的还是防止在收取管理服务费时,不合理地转移部分下属子公司的收入至母公司,进而使得下属子公司少缴所得税,降低企业整体综合税负,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从监管政策的变化也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并未直接禁止该业务事项的发生,而是持续地优化调整监管思路,这主要也是在统筹考虑防止税源流失的基础上,认可集团母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现实需求以及经济合理性。
三、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政策
由于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监管政策对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费用有相应的政策规范,在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与政策法规,避免因产生涉税争议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或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新的税收征管政策中虽然对独立交易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予以尊重,也放松了税务审核,但是主体的限定明显更为严格,不再允许在企业内部向分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行为。针对政策规范的主体和行为出现的变化,企业应当采取应对措施,避免由此产生涉税行为争议。
(二)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
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属于独立法人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母公司管理服务收入定价应当参考企业同类型业务的市场收费或者参照当前市场公平交易下该项服务的公允价值。企业对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行为进行市场化定价可以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未按市场化定价的关联交易进行账务调整,同时也防止税务上对此项交易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各类财税风险。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兼顾合理回报的同时注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在坚持公平定价的基础上为企业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也要保持管理服务费收取政策的稳定,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相关约定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更,如需变更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不得随意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整,给予集团内部各企业清晰的预期,便于企业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四、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规范化措施
(一)合理确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的额度
集团母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的基准和比例。当前的监管政策要求管理服务费的计提要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不再对金额和比例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母公司实际计提相应管理服务费时应进行总额控制,结合历史监管政策综合考量,管理服务费收取原则上不应超过子公司营业收入的2%。与此同时,虽然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动因是集团母公司存在亏损情况,但是在管理服务费的收取过程中,不应当直接将集团母公司的亏损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摊派到子公司,相关收入的确定必须要根据企业提供的服务总量以及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基准可以采取净资产与营业收入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确认。各子公司可在每年年末根据内部报表的财务数据作为计提管理服务费的基准,次年计提管理服务费时再通过计算前一年企业内部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差异,调整管理服务费的增减金额。
(二)明确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流程
集团母公司应当拟定管理服务费收取方案,提交集团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在会议确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的事项与基本原则后,由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管理服务费用协议,每年年末由各子公司根据相应基准和比例计算的金额计提管理服务费用成本,集团母公司根据相应金额计提管理服务费收入,由集团母公司向各子公司开具管理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向集团母公司支付对应款项。
(三)管理服务费收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严格界定业务主体
集团母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工商登记以及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确定子公司的涵盖范围,该范围不应当包括企业集团的分公司及其他类似机构,收取管理服务费的集团母公司也必须履行总部管理职责且有对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虚构或虚增管理服务项目。
2.规范各类文件资料
为避免涉税监管争议,可避免出现“管理”字样,将服务项目列为“咨询服务费”等,该方式可从形式上规避涉税监管政策,以免子公司相关成本无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指出的是,形式上规避只是为了避免业务实操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应当从实质上满足监管要求,规范以下各类文件資料以备税务检查: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签署的管理服务协议中须明确集团母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计算方式、收费金额等。双方应将相关的协议文本、发票、计算依据及过程资料、支付凭据、服务痕迹等资料留存备查。同时确保税务相关资料齐全,集团母公司应以实际服务内容为依据,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对服务的内容以及管理服务费计算的基准和比例进行记载。
3.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涉税事项沟通
推动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方案的顺利落实,需要公司管理层与员工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公司的员工能够向企业管理层提供具备合规性与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公司的管理层能为方案的推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具体工作人员要做好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涉税事项沟通,以相关政策规定与基本事实作为支撑,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质疑及时解释,对母子公司不存在税率差异且同处在同一地区等有利于消除税务机关顾虑的真实状况及时做出说明。
4.加强集团内部各部门协调配合
由于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时需要将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资产运营管理服务、投融资服务、行政管理服务、财税审计服务、工程建设及设计服务、党群工作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各项管理性服务进行量化。因此,集团母公司各部门需要将服务内容以条目式量化,并在相关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协调配合,协同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各项资料备查工作。
结语:
当前,政策层面并非禁止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只是进行了更加精准的规范管理。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政策的理解,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对子公司产生的管理服务成本通过费用溯源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予以弥补,通过规范费用收取流程与各类文件资料,坚持市场化定价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企业内部协同管理,合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实现企业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