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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迁对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的影响研究

2024-03-28王莹莹

决策与信息 2024年4期
关键词:人口流动粤港澳大湾区

王莹莹

[摘    要] 自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台至今,粤港澳大湾区在珠三角城市群的基础上结合港澳优势已发展成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以及人口集聚能力最强的城市群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粤港澳大湾区与国内其他城市群相比,人口迁移流动除了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还受到社会制度差异的制约。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对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进行實证分析的结果表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从具体政策影响来看,创业就业政策、税收支持政策以及优质生活政策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更具直接性。由此,要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生产要素特别是人口和劳动力高效便捷流动,实现大湾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仍需要进行制度和政策创新,在就业、税收、优质生活、通关服务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更多切实有利于人口流动、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如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标准、提升生活便利度等措施。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人口流动;人才政策

[中图分类号] C922;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4)04-0065-14

一、引言

人口流动和迁移是人口学和地理学研究的重点,二者均表现为人口在空间或地理位置上的变更,因此,对于人口流动和迁移的概念常常放在一起使用。但在我国,受到户籍制度影响,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中人口迁移是指伴随户籍变动的人口移动,而人口流动则指不伴随户籍变动的人口移动[1]。随着我国人口进入“负增长”时代,人口发展早已由自然增长决定的历史阶段转变为人口迁移流动决定的历史阶段[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规模巨大,流动人口规模显著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人增长到2020年的37582万人,近40年增长了3.1亿流动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也从1982年的0.6%提高至2020年的26.0%。伴随着人口从乡村流向城镇,我国人口城镇化率显著提高,由1978年的17.9%提高至2021年的64.7%,并在此过程中随着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城市群带动区域发展新模式的建立,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城镇化格局持续完善,城市群人口集聚度持续加大,逐步形成了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等为主的流入区域。城市群作为人口迁移流动的主要承载空间,探寻城市群内部人口迁移、流动的时空演变规律及其引发的人口空间再分布,并探究该过程的影响机制,对于深入研究人口迁移流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委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首次提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到2019年正式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建设至今,粤港澳大湾区在珠三角城市群的基础上结合港澳优势已发展成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以及人口集聚能力最强的城市群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3]。粤港澳大湾区与国内其他城市群相比,人口迁移流动除了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还受到社会制度差异的制约。那么经过多年的建设和政策、制度创新,制约人口迁移流动的社会经济政策、制度因素是否有所松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前后城市群内部人口迁移流动强度是否存在差异?人口空间分布的格局是否发生了改变?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对于把握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的变化规律及影响机制,推动大湾区生产要素特别是人口和劳动力形成高效便捷流动的良好局面提供政策参考,现实意义重大,对于国内其他城市群推进户籍改革、促进人口自由流动同样具有示范意义。

二、文献综述

对人口迁移流动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特别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之后引发了新一轮的研究热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人口迁移、流动统计定义的辨析。对于人口迁移流动特征研判的基础在于厘清概念、明晰定义[4],朱宇等研究认为“流动人口”和“人口流动”在测量人口迁移流动事件时是失效和失真的,基于“人户分离”所计算的“跨省流动人口”夸大了国际通用意义上的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实际规模和强度[5];陈友华等对比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发现,2011-2019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严重低估了中国迁移流动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水平[6]。

2. 对我国人口迁移、流动最新特征的研判。学者们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后普遍认为,我国人口迁移流动的形式已发生转变,如段成荣等以及程梦瑶研究表明人口的高流动性已然成为中国人口格局的新常态,不同地区人口迁移转变的进程不一,中国的人口迁移已经经历并将延续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转变历程[7-8]。王桂新认为中国人口迁移流动规模的迅速增长,主要是省内人口迁移流动规模增长形成的,省际人口迁移流动呈弱化趋势[9]。林李月等以及陆杰华等的研究发现中国人口迁移流动形式突出表现为人口回流现象不断增多、省际和省内人口迁移流动此消彼长趋势日益明显,城—城流动显著增加,人口的城—城间流动将渐成常态化等[10-11]。

3. 人口迁移流动的动机及影响因素研究。早在19世纪末,拉文斯坦就提出人口迁移法则,之后西方学者从多学科对大规模迁移流动的原因进行解释,形成了多个理论,如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托达罗的预期收入差异论等。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三个角度: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视角,认为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收入差距是导致流动人口进一步向少数东部城市集中的主要原因[12-15];二是从流入地的社会经济特征视角予以解释,认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机会、工资溢价、产业结构、公共服务水平、住房保障等是影响人口流入的重要社会经济因素[16-21]。三是从制度视角进行解释,主要关注的是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22-25]。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溢价、方言掌握度、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等中微观因素对人口流迁决策、区位选择也具有重要影响[26-28]。

综上来看,关于人口迁移流动的特征,学者们多数是从全国层面或省际层面对我国整体人口迁移流动特征、模式进行研究,对于城市群的人口迁移流动的最新特征研究相对较少,多数是从人口集聚和空间分布的视角进行分析,如盛亦男等分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流动人口集聚的空间格局与影响机制[29],以及童玉芬等对我国19个主要城市群的人口分布格局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30]。对于人口迁移流动影响因素的探讨,仍主要集中在上述幾方面,对于政策因素的影响讨论尚不充分。基于此,本文将以粤港澳大湾区为样本,从政策变迁视角探讨城市群人口迁移流动的时空演变特征及影响机制,以弥补现有研究之不足。

三、政策变迁中粤港澳大湾区人口迁移流动的时空演变

(一)粤港澳三地制度衔接与要素流动的政策变迁过程

通过对香港、澳门回归以来(1997-2021年)促进三地制度和要素流动政策的梳理和量化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提出后出台的促进人口、人才流动相关政策显著增加。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为促进粤港澳三地协同发展,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之前,政策主要以经贸合作为主,如2003年内地与港澳分别签订了CEPA(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并陆续在2015 年、2017 年、2018 年、2020 年,内地与港澳又分别签订了 CEPA 的升级版——《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和《货物贸易协议》等10个补充协议以及相关修订。2019年《纲要》出台以后,促进人口流动的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9-2021年政策数量达到110项,政策发布的密度明显高于《纲要》出台前(1997-2019年)的政策总量。

2.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提出前后的政策重点由财税支持和人才引进转变为创业就业相关方面。从政策涉及的方面来看,《纲要》出台前后存在明显的差异,《纲要》出台前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最多,达到32项,占比46.4%,其次是人才引进政策,达到27项,占比39.1%。而《纲要》出台以后,创业就业方面政策最多,达到54项,占比49.1%,其次是财税支持政策,达到37项,占比33.6%,人才引进政策更多是对原有政策的延续。另外,在优质生活和通关服务方面,2019-2021年3年时间,优质生活和通关服务相关政策分别出台了13项和6项,政策数量也明显高于《纲要》出台前(具体见表1)。

3.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提出后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明显增加。《纲要》出台前,推进与港澳的关系多数是以中央或中央部委为主体与港澳签署相关协议,出台推动港澳与内地共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中央与香港、澳门直接签署CEPA,从表2也可以清晰看到,1997-2019年出台的政策中,中央为主体制度的政策高达18项,占比26.09%,其次是香港和澳门,分别占比15.94%和13.04%,广东省以及珠三角九市出台的政策寥寥无几。2017年开始,中央与港澳直接签订协议的模式有所改变,如2017年国家发改委与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政府在香港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与 CEPA相比,这种方式在程序上尊重了广东和珠三角九市的参与权利[31]。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广东省以及珠三角九市出台的政策明显增加。统计显示,《纲要》出台后广东省出台的政策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1.82%,广州、深圳以及珠海三个城市共出台了42项政策,占比达38.19%,与《纲要》出台前相比提高了一倍之多。

(二)政策变迁中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的演化过程

1. 粤港澳三地人口迁移流动等相关指标的统计定义

粤港澳三地关于人口迁移流动的相关指标在名称、统计口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厘清概念以及统计口径是研究粤港澳三地人口迁移流动的基础。笔者通过对三地人口迁移流动相关指标统计得出,内地在界定人口迁移流动方面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户籍,事实上,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同样也存在着部分户籍的功能和含义,但在流动人口统计上,香港和澳门不是以是否为“永久居民”这一身份来界定,而是以在点算时刻在港澳的逗留时间作为衡量标准。以香港的流动人口界定为例,尽管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但如果其在点算时刻之前的6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1个月但少于3个月,又或在点算时刻之后的6个月内,在港逗留达到1个月但少于3个月,不论在点算时刻他们是否身在香港,都会被界定为流动居民。而内地的流动人口界定则会无论在流入地停留多久,只要不是户籍人口,仍处于人户分离状态均被统计在流动人口之中[5]。人口迁移的界定,内地受到户籍的影响也是存在同样的差异。内地的人口净迁移主要统计的是户籍人口的迁入与迁出的差值,而香港和澳门人口迁移的统计主要观察的是居住地点是否发生了变化,即人口迁入与迁出香港或澳门的差值。综合上述比较分析,本文认为香港流动居民和澳门的人口净迁移数据的统计口径与内地流动人口的统计口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因此,在后续分析中内地人口流动采用流动人口规模表示,香港采用流动居民、澳门采用总人口与本地人口的差值来反映人口流动的规模。

2. 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的阶段性特征

(1)伴随着政策变迁,粤港澳大湾区流动人口规模增长经历三次小高峰。1990-2021年31年间粤港澳大湾区流动人口规模伴随着政治经济、政策背景的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流动人口规模三次达到了小高峰。第一个阶段是伴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以及1999年澳门回归,流动人口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由1990年的181.09万人增长至2001年的1812.6万人,其中1999-2000年期间增加的流动人口数量最高,2000-2001年进一步增长达到第一个峰值。第二个阶段是2001-2010年间,期间经历了“非典”以及全球次贷危机的冲击,流动人口规模呈现波动上涨的态势,到2010年,流动人口规模为2633.45万人,达到第二个小高峰。2010年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略有下降,直到2015年“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被首次提出,流动人口规模开始小幅提升,2019年《纲要》提出之后,流动人口规模实现了爆发式增长,达到第三个小高峰,即2020年流动人口规模达到4021.23万人,相比于2019年增加了1263.64万人。但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1年流动人口规模有所回落。

(2)伴随着政策变迁,粤港澳大湾区“流动人口可见度”逐年提升。流动人口可见度是流动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量的比重,一方面反映了该地区对流动人口的吸引程度,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该地区人口构成的深刻变化[7]。粤港澳大湾区流动人口可见度1990年仅为6.18%,港澳回归后提高至35.6%,2019年《纲要》出台后进一步飙升至46.54%,这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人口中接近半数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已不再是过去所说的“随处可见、无足轻重”的一种客体,而是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人口以及社会构成的主体。

(3)伴随着政策变迁,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推动人口空间再分布。人口流迁是人口空间分布重塑的主要动力。人口空间分布衡量指标主要包括人口集中指数以及人口集聚度等。其中人口集中指数用来测定在一定区域内人口的分布是集中在特定区域,还是均匀分布在整个区域内,从全局视角衡量出人口集聚程度,公式为:

[C=12i=1nSiSt-PiPt]

其中,Si为每个单元的面积,Pi为每个单元的人口数量,St为整个区域的总面积,Pt为整个区域的人口总数。C取值范围为0~1之间,C越小,说明人口分布越均匀,反之则人口分布越不均等。人口集聚度主要反映的是研究区域内部各个单元在整个区域内的相对疏密程度,相比于常用来衡量人口空间分布的人口密度指标可以有效避免区域大小不同所形成的“聚集度”高估的问题。计算公式为[aggi=(PiP)(AreaiArea)],其中[Pi]和[P]分别表示[i]城市人口数量和大湾区人口总量,[Areai]和[Area]分别为[i]城市和大湾区区域面积。

通过计算粤港澳大湾区1990-2020年人口集中指数以及各城市的人口集聚度可以看到(见表3),30年间粤港澳大湾区人口集中程度进一步提高,人口集中指数由1990年的0.338提高至2020年的0.469,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以及中山的人口集聚度呈上升态势,东莞先升后降,而江门、肇庆、香港和澳门人口集聚度不断下降,人口向珠三角超大、特大城市转移趋势明显,人口空间格局由以港澳为人口集聚程度最高的状态向以港澳广深莞多中心集聚状态转变。

通过上述对政策的梳理,以及对在政策制度变迁过程中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的演变过程、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如港澳回归,特别是《纲要》的出台在促进粤港澳三地人口流动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种积极的作用是否真实存在?政策效果有多大?哪些方面的政策作用更为显著,还有待于实证分析来进一步探究。

四、政策因素對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的影响分析

(一)模型设定

从中央提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到出台《纲要》可以视为一项外生政策冲击的准自然实验,将粤港澳大湾区涵盖的11个城市1作为处理组,广东省非粤港澳大湾区的10个城市2作为对照组,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建立双重差分法(DID)模型,本文采用的是面板数据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flowpopit=α+β×didit+kγk×controlsit+μi+λi+εit]                           (1)

其中flowpop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t年i城市流动人口数量,didit为核心解释变量,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政策,controls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μ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λ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个体和时间变化的扰动项。

(二)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1. 被解释变量:流动人口规模(flowpop),其中广东省21个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由常住人口规模与户籍人口规模之差得到,香港流动人口数量来自于流动居民的数量,澳门流动人口数量由总人口与本地人口的差值得到,单位:亿人。

2. 解释变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政策(did),其中did等于treat和post的乘积,treat表示个体虚拟变量,若该城市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则treat等于1,否则为 0;post表示时间虚拟变量,若时间晚于等于《纲要》出台的时间,则post等于 1,否则等于0。由于《纲要》出台的时间为2019年,与新冠疫情发生的时间基本重合,为避免新冠疫情的干扰,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中将政策时点调整到2015年,即粤港澳大湾区首次被提出的时间,进一步考察政策影响的稳健性。

3.控制变量:根据已有关于人口流动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了如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其中工资水平(lnwage)采用各城市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数形式表征,单位为元,其中香港和澳门是通过月工资乘以12个月并根据对应年份的汇率进行折算得到;生活成本(cost)采用消费价格指数表示;城市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lnpergdp)采用各城市的人均GDP的对数形式表征,单位为元,其中香港和澳门数据根据对应年份的汇率进行折算;产业结构(industry)采用第三产业产值占比表示;投资水平(lninvest)采用各城市固定资本投资的对数形式表征,单位为亿元,香港和澳门的数据根据对应年份的汇率折算;公共服务水平(lnfinance)采用各城市的一般财政公共预算支出取对数表征,单位为亿元,香港和澳门的数据同样根据对应年份的汇率进行折算;交通便利水平(traffic)采用是否开通高铁表示,开通高铁的年份及以后赋值为1,开通高铁年份之前赋值为0。

上述变量为2010-2021年粤港澳三地共21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数据均来自2011-2022年《广东统计年鉴》《香港统计年刊》以及《澳门统计年鉴》等(见表4)。

(三)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1. 平行趋势检验

平行趋势假定是使用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前提,处理组与控制组的目标变量在政策发生前(事前)只有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才能使用DID。因此,首先采用动态效应检验是否满足政策发生前具有平行趋势的假设。动态效应检验是引入有限个时间虚拟变量,并将其与处理组虚拟变量交乘,考察交乘项的显著性,如果政策实施前的每一期虚拟变量的系数均与0无显著差异,则说明满足平行趋势的假设。图3显示政策实施前的两期虚拟变量的系数的95%置信区间中包含0,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满足平行趋势的假设,可以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分析。

2. 结果分析

基准回归中是以2019年《纲要》出台为政策时点,表5报告的基准回归结果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政策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人口流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另外,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交通的通达度越高,流动人口的数量越多,越有利于人口流迁。

(四)稳健性检验

由于2019年正值新冠疫情肆虐,为避免实证结果受到疫情的干扰,本文将政策时点调整至首次提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时点即2015年,进行结果的稳健性检验。同样,在进行双重差分模型之前,要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图4显示,在政策实施前的两期仍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满足平行趋势是假设。表6报告的双重差分结果与基准回归一致,说明模型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另外,从政策效应的回归系数来看,以2015年为政策时点的政策效应更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以2019年为政策時点估计的政策效应由于疫情因素被部分抵消。

(五)扩展分析: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的哪类政策更为有效?

通过前文政策梳理,可以看到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在创业就业、财税支持、优质生活、通关服务以及人才引进方面都出台了相关政策。那么,这几类政策对人口流动的影响是否显著?哪种政策的效果最为明显?本文将出台相关政策的年份及以后年份设置为1,政策之前的年份设置为0,以创新就业政策为例,如广州市2019年出台了促进大湾区人口流动的创新就业相关政策,那么2019年及以后年份设置为1,2019年之前年份设置为0。得到5个虚拟变量即是否出台创新就业政策(Policyjob)、是否出台财税支持政策(Policytax)、是否出台优质生活政策(Policylife)、是否出台通关服务政策(Policygo)、是否出台人才引进政策(Policygeni),在通过平行趋势检验的基础上,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对政策效应进行分析。模型设定如下:

[flowpopit=α+β×treati×posti,t+kγk×controlsit+μt+λi+εit]                           (2)

其中若该城市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则treat等于1,否则为 0;postit可以依次替换为Policyjob、Policytax、Policylife、Policygo、Policygeni,模型中的政策处理效应treati×postit分别采用didjob、didtax、didlife、didgo、didgeni。表7报告的回归结果显示创业就业政策、税收支持政策以及优质生活政策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其中创业就业和优质生活政策的处理效应系数最大,说明政策效果最好;通关服务以及人才引进政策的政策处理效应为正,但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对于通关服务目前出台的政策仍较少,仍存在较大的障碍,而人才引进政策具有较高的门槛,仅适用于少部分人群,覆盖面较小,因此对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从政策变迁的视角探讨了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的演变过程,研究发现,伴随着政策变迁,粤港澳大湾区流动人口规模增长经历三次小高峰,“流动人口可见度”逐年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推动人口空间再分布。在对政策进行梳理以及掌握人口流迁时空演变的基础上,采用双重差分方法估计了政策因素对人口流迁的影响,研究表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出以及《纲要》的出台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迁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进一步识别哪些方面的政策效果更为显著,结果显示创业就业政策、税收支持政策以及优质生活政策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创业就业和优质生活政策的处理效应系数更大,说明该类政策效果更好。

(二)政策建议

上述结果说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对于促进粤港澳三地人口流动具有显著的政策效应,为破除制度障碍,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生产要素特别是人口和劳动力形成高效便捷流动的良好局面提供了可能。同时创业就业政策、税收支持政策以及优质生活政策对于粤港澳大湾区人口流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一结果表明,人口流动的最重要驱动力仍然是影响就业、收入以及生活方面的因素。事实上,受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均衡影响,地方政府议价筹码与宏观调控能力有限,使得城市之间的互相整合、系统优化难以实现[32]。尽管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了制度差异所产生的人口流动壁垒,但完全破除制度约束,仍需要通过粤港澳三地政府通力合作,进行制度创新,在就业、税收、优质生活、通关服务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更多切实有利于人口流动、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在创业就业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无论是珠三角九市居民到港澳创业就业,还是港澳居民到珠三角九市创业就业,相关手续的一站式办理,解决当前仍然存在办理证照手续烦琐、福利落实有障碍、从事行业受限等难题。

其次,税收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当前珠三角九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仍明显高于香港和澳门,内地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而香港则为15%或17%。尽管珠三角九市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税收补贴优惠政策,但覆盖的人群限于高端紧缺人才,惠及人群有限,对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也将受到限制。

最后,在生活以及通关方面,发放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电子一卡通,凡是粤港澳大湾区11个城市的常住居民,均可在粤港澳大湾区网站登记领取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电子一卡通,电子一卡通可以涵盖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消费需求,为生活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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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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