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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监察业务应用系统助力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必要性探究

2024-03-26陈雨超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大数据

陈雨超

摘 要:监察机关综合业务系统的应用标志着职务犯罪调查工作走向信息化、科技化时代,同时也极大地满足了监察机关在信访管理、案件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提供线上协同办公、数据流转、多节点自动预警、统计分析等业务功能,但在职务犯罪查处数量不断增加的反腐形势背景下,监察机关的办案模式、证明思路发生变化、犯罪内容呈现高科技、证据少、隐蔽性强等一系列负面特征,监察机关完善职务犯罪调查业务应用系统势在必行。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业务应用系统;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6.064

1 时代背景:当前职务犯罪调查业务系统发挥作用有限

大数据不断对社会结构和运行模式改造升级,目前使用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系统7.0升级版(以下简称“7.0系统”)和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系统”)可以称之为监察业务哟应用系统的全部内容,其作用大体分为三项内容,一是行政管理。系统确保公文审批、会议使用、文档流转、督促办理、信息宣传等功能实现;二是案件管理。系统提供线索录入与查询、案件初核、立案、审理、移送各节点展示、重复案件提醒、统计分析等功能;三是辅助功能。提供关键词查询、到期预警、日常监督信息展示、巡视巡察信息展示等。据此,监察业务应用系统内容均为“点到即止”“数据服务调查”少之又少。

2 案件特点:职务犯罪调查逐步适应数据化需求

(1)犯罪数量绝对增加。从近5年该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共立案调查48件。搜索监察业务应用系统“微信”“支付宝”“电子货币”等关键词汇,并逐一梳理通过相关政务共享平台获取证据的案件,可以看到与“数据化”相关案件,2019年4件,2020年5件,2021年11件,2022年12件,2023年1至6月13件,共45件。从横向来看,与“数据化”相关案件占总立案数93.8%(另余3件系单位举报,已提供完整证据链,无需开展数据化取证);从纵向来看,虽然与“数据化”相关案件增长幅度不大,但该区此类案件逐步递增已是事实。

(2)调查模式呈现“专案组”化。过去,职务犯罪调查组多以单兵作战、点线分离的方式进行,该类调查模式隐蔽性虽然较高,但面对复杂、疑难的案情时,会呈现案件推进慢、人员力量紧缺、协调性差的特点。自2019年开始,逐渐形成以专案组的模式替代单个调查部门的方式,通过室组联动、室室联动,将优势资源整合为一个办案团队,2019年两个专案组,共立案5人;2020年立案1人;2021年两个专案组,共立案5人。2022年共成立三个专案组,立案调查5人。2023年1-6月立案4人,共立案调查职务犯罪19件,并且均附带“数据化”特点,占总数39.6%,在查处的“数据化”职务犯罪中,也达到了42.2%(图1)。

(3)犯罪场所呈现隐蔽性。传统犯罪案件侦查通常伴随着物证和言词证据。但职务犯罪缺乏普遍认知意义上的特定受害人(受害人为社会全体或区域内纳税人),办案部门很难因受害人控告或者知情人检举而迅速侦破。同时,职务犯罪没有传统意義上的犯罪现场,从而加剧了职务犯罪场所的隐蔽性。近些年,贪污犯罪的发生总跟犯罪人员对场所的控制权有着密切关系,实践证明,其绝对的控制力(场所位置决定权、在场人员决定权、场内环境决定权)是实施犯罪的必要条件,有较强排他性。以该区某专案组查办的孙某某等4人贪污案件为例,孙某某作为该村“一把手”,对犯罪场所有绝对的控制力,要求村会计制作假账,公共收入不列账、不进库,存入小金库,转而私自占用,以召开两委会的形式,将违法事实“决策化”“民主化”。这种职务犯罪的特性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另外,某些职务犯罪还呈现“集团互相保护”特点,从而加剧犯罪隐蔽性,如该区2022年立案调查该镇某处级干部在招投标过程中滥用职权一案,累计牵扯出其他23起案件,犯罪分子因为彼此间的利益链条,形成了权力保护框架,更强化了职务犯罪“自我防御”功能,这说明,以客观场域为办案关键、重视人证与物证的“现场驱动型”侦查模式很难应对职务犯罪。

(4)犯罪载体逐步科技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职务犯罪载体另造了方法渠道。如贿赂型犯罪,过去嫌疑人之间以现金来交易,为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搭建了客观场域。然而,当下一部分标的种类、外形、渠道等以支付宝、微信、财付通为替代。如该区办理的某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魏某,通过微信“网络转账”“在线发红包”等形式收取好处费上百万,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均得到极大自由,调查人员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同时,伴随区块链、元宇宙技术蓬勃发展,将进一步普及狗狗币、以太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流通。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调查模式仍处在“手工作坊式”中,受阻颇多。

(5)证明思路远离传统博弈论。传统侦查模式主导下,监察机关集中在对嫌疑人的预审中,若预审顺利,便能获取口供,继而通过口供调取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该种模式下的证明思路在口供中心主义下,以信息不对称的调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博弈、嫌疑人之间博弈为内容展开。以贿赂犯罪为例,办案人员只有一个目的,要竭尽所能得到嫌疑人的口供,整个预审将充斥心理博弈与物理博弈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将行贿嫌疑人与受贿嫌疑人物理隔离,犯罪嫌疑人互相需要进行心理博弈来决定谁先招供,同时也会考量办案部门目前已调取的证据,以此判断是否与办案部门进行心理博弈。不同情况下,嫌疑人所作出的选择有所不同,假设对象犯之间事先并未串供,双方会陷入到囚徒困境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结果,但是,若事先订立了攻守同盟,调查人员难以通过心理博弈占据上风。于是,在各种压力下,部分调查人员转而进入第二层级:物理博弈,即以暴力、恐吓、胁迫等非法途径取得口供。这也成为不少冤假错案的样本生成逻辑——口供中心主义下的博弈论调查思维导图(图2)。

如今,大数据客观上提供了大量信息支撑,调查人员无需频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来获取口供,加之随着人权保障的不断进步,“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的确立,办案人员越来越注重信息的收集、数据的运用,如此,也切断了从“心里博弈”到“物理博弈”的路径。

3 必要性分析:两个层面印证完善系统势在必行

3.1 应然性层面

(1)从“静”的维度上讲,系统应体现大数据要求。一是数据量,围绕案件的各种数据呈井喷式增长,基层监察机关的监察业务应用系统存储的数据量应至少扩充到204GB,内存大小随着单位级别由下往上逐步扩充;二是运行速度,指的是数据在系统内输入和输出耗时,系统应不断提高对数据处理的实时性,切实满足数据快速生成、及时存储的需求;三是多样性,除传统的当事人、事由、时间及相关文书外,系统中还应存有大量的案卷、物证的影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电子证据资料等,满足多样性需求;四是数据价值,监察业务系统应根据不同场景、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功能的选择,如决策参考、风险后遗症预测、各节点查询、统计分析、自动匹配类案功能等。笔者对该区50名监察干部发放问卷调查,18份样本优先选择系统的期许价值——有助于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最主要的功能实现,占比36%(图4),部分样本提出,系统应借助于智能算法,从海量案例中自动搜索有效信息,对此类案件的成因、特点及规律性进行深度研判,控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率,打压犯罪高发态势。

(2)从“动”的角度上讲,系统应有助于日常监督。监察业务应能够从毫无章法的通信名单、银行明细、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海量数据中梳理出监察对象的行踪轨迹、人际关系、通话规律、资金房产等内容,并进行立体式数据画像;对其他人员,与监察对象的高频通话、大额转账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测。满足对职务犯罪的后备制约。笔者对50个样本进行分析后,认为应该实现日常监督达96%,认为其他作用依次为大额转账(42.3%)、房产信息(22.7%)、户籍信息(20%)、高频或异常通话记录(12.5%)、行踪轨迹(1.9%)、其他(1%),样本认为系统可以完成实时聚合和分析研判,从而助力职务犯罪调查工作。

3.2 实然性层面

(1)传统职务犯罪调查模式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职务犯罪调查对数据的运用,采用一般意义上犯罪侦查模式的范畴:立案—获取证人证言—取证、存证、固证—取得口供—根据口供进行勘验调查、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获取实物证据—取证、存证、固证—破案。基于此,有3个要素紧紧围绕传统侦查模式:一是人的要素突出,对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讯问或者询问较多,侦查人员自身经验法则判断较多,系统不具备大数据应用条件;二是讯的要素突出,以“审讯犯罪嫌疑人”为重点,其他取证工作围绕口供紧密展开;三是回溯性侦查逻辑突出。这种逻辑虽为一般犯罪侦查提供了创造性思路开拓,但对职务犯罪作用不大,信息引导侦查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检察机关的应用系统取得过良好效应。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还隶属于检察机关时代,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可以明确权限审批,授权办案人员登录系统进行在线文书审批、打印、下载、归档,同时实现线上大数据平台查询,如全国工商信息、地域内人口信息等,不仅提高业务效率,在对职务犯罪的破案强度得到更深层次的强化。但转隶后,监察机关人转、事转、权转,系统不转,B市D区监察机关某些工商、人口等信息依然依托检察机关系统相应功能实现,而该区的业务系统功能则分散到案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综合办案系统,分别实现案件存储与行政审批的功能。这种以“行政办公”为特色的纪检监察综合办案系统,大数据本身应发挥的效能大大降低。

(3)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更符合现实性需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有着“情报集成化、指挥扁平化、行动合成化”的特点,由指挥中心直接对作战部门发出点对点”处置指示,强化整体协作。而当下监察系统未实现协同化作战功能,上下级间闭塞,也不具备指挥作战职能,同时无法实时查看办案进度,无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查协作模式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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