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污染环境案纪实
2024-03-22柏立席
柏立席
安徽泗县:以法之名守护碧水蓝天
6名犯罪嫌疑人,危险废物3700余吨——这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污染环境案。
在推进“昆仑2023”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安徽泗县警方侦破一起重大案件。2023年12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被告人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本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也悉数获刑领罚。对于一审判决结果,6名被告人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巡查中发现案情
2022年10月2日,正值国庆节假期。安徽省泗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留守值班人员在配合县环保部门例行巡查时,发现泗县境内墩集镇项沟村项沟河南岸堆积着大量固体废物,像池塘里挖出来的污泥,散发出阵阵浓烈刺鼻的气味。“这肯定是有人倾倒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一位参与巡查的专业人士判断。
接到这一线索后,县环保部门迅即将此案移交给泗县公安局。该局立即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抽调技侦、网安、刑侦、情报、特侦等十余人组成的专案组。
专案组接案后,大家深感责任重大——此案如果不能及时侦破,必将直接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对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不仅会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时不我待。专案组全体成员放弃国庆节假日,全身心投入到该案线索的侦查摸排中。专案组一边展开侦查,一边与县生态环保部门联合委托权威的安徽国祯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批废物的属性进行鉴定。
专案组艰难侦查
专案组分析,由于案发地远离村庄,现场没有任何监控设备,作案时间不详,致使探寻案源非常困难。这批固体废物堆放在该地已经很长时间了,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天的何时堆放的。另外,在偏僻的荒野,很难找到目击者。
最终,专案组作出决定:以案发地为中心查找运输车辆,不断向外围扩散辐射,通过调取各个路段的监控视频,寻找作案者的蛛丝马迹。
在案发地附近的道路上,侦查小组调取了一段又一段监控视频,结果不是画面模糊不清,就是有时间段缺失。专案组警员没有气馁,发扬连续作战的大无畏精神,不获全胜绝不收兵。干警们眼睛盯着电脑屏幕连续查看,肚子饿了就用方便面充饥。
在此过程中,有办案警员灵机一动,转变侦查思路:上一次巡查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发现废弃物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日。于是,警员将作案人倾倒废弃物的时间锁定在这个时段内,以倾倒地点为中心向外围扩展,寻找可用的监控系统,再次对相关视频进行查看。
采用上述方案,专案组经过大量走访,调取了周边上百部监控系统,日夜查看,终于在泗县墩集镇项沟小学门口的监控中发现端倪。
2022年9月18日至23日,先后有多辆货车载着用帆布遮盖的货物,从该小学门口经过。每辆货车经过后三至四个小时,又空车返回。
警员大胆推测,这些货车就是运送固体废物的,车上装载的就是倾倒在项沟河南岸的那些固体废物。由于视频效果不佳,看不清车辆的牌照,也无法看清司机的面部特征。于是,专案组警员抓住车辆的细节特征,与该时间段通过附近卡口的每辆车逐一进行比对,终于确定了几辆货车的司机的真实身份。
专案组立即对几名货车司机展开调查。经查,一个名叫卢某的人以做“营养土”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招募运送污泥的车辆。这些司机都是通过该平台结识了卢某。卢某将他们带到江苏省宿迁市一家能源公司的仓库,先后运出3761吨固体废物,运载并倾倒在安徽省泗县墩集镇项沟河南岸的农田中。
2023年7月31日,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致电安徽泗县警方:欣悉你们成功侦破安徽泗县污染环境案,特致电表示祝贺,并向全体参战民警致以亲切的慰问!
嫌犯缴纳补偿款
经查,2022年9月,江苏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在明知刘某无相关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存放在能源公司仓库内的固体废物,以每吨支付110元的价格交给刘某非法处置。
之后,刘某分别与杨某辉、卢某商议,由卢某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以及物流微信群等渠道联系货车进行运输;由杨某辉联系泗县墩集镇项沟村村民韩某文,陆续将3761.1吨固体废物跨省倾倒至韩某文位于泗县墩集镇项沟村的基本农田中。
经鉴定,泗县墩集镇项沟村的不明固废,其污染物性质为危险废物。倾倒点的固废比对溯源固废,具有同源性,可以确定倾倒点的固废系来源于涉案企业产生的污泥。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金额达人民币101.3639万元,案涉危废处置费用122.103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军主动缴纳环境损失补偿款500万元;被告人刘某主动缴纳环境损失补偿款20万元;被告人杨某军主动缴纳环境损失补偿款20万元;被告人卢某主动缴纳环境损失补偿款10万元。
本案主犯、被告人王某军,大学文化,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11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3年1月11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另一主犯卢某有犯罪前科,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0天,并处罚金5000元;此次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他于2022年12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3年3月7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其余4名案犯中,除刘某涉嫌犯包庇罪外,其余3人均被指控犯污染环境罪。
2023年12月27日,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6名被告人到案经过和泗县公安局审讯笔录,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國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等的规定,除刘某外,均犯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王某军于2022年11月23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卢某于2022年11月29日,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其家中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在不同时间被民警抓获或主动投案。对于上述事实,6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认罪认罚。
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作为江苏省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伙同刘某、杨某辉、卢某、韩某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上述人员犯罪,仍为其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如本文开头所载之判决。
(作者单位为安徽省泗县公安局政治处)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