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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弹窗乱象之法律规制

2024-03-22牛凯

检察风云 2024年6期
关键词:弹窗发布者个人信息

牛凯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手机App弹窗广告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牛皮癣”。频繁弹出、不设置或隐藏关闭按钮、设置虚假的关闭按钮等现象屡见不鲜,既降低了用户体验,又隐藏着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风险。部分广告发布者、软件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违背用户的意志强制跳转广告,不仅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本文将结合弹窗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对App弹窗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以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摇一摇”恶意跳转

开屏“摇一摇”功能是指,用户在打开一个App时,开屏广告界面只要稍有摇晃就会自动进入广告详情页面,或者跳转到另一个App,甚至会未经用户许可直接进入App下载页面。某些App的“摇一摇”功能极易触发,只要用户在拿手机时稍有不稳就有可能触发跳转行为。这种具有高灵敏度的“摇一摇”广告,是软件开发商利用智能手机的传感器件,调用了手机转动角度、加速度等参数来设置的程序。与相机、录音等权限可自行开关的软件不同,这些广告所依赖的传感器数据不需要经过客户的授权,客户也无法自行关闭单个App对传感器权限的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手机传感数据可以反映用户在持握手机时的运动状态,属于与用户有关的个人信息。而App要实现“摇一摇”功能,必须调取用户手机的传感数据,这种调取行为是否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决定权,是否存在误导,值得商榷。为了进一步规范App的“摇一摇”功能,2023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要求:不得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或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

弹窗广告“过多过滥”

App弹窗广告最突出的问题是关闭难,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部分弹窗广告的关闭按钮过小,会导致用户在点击时误触,从而跳转到第三方链接或软件;部分弹窗广告会满屏移动,用户需要跟随它的移动方向,多次点击才能关闭;不设置关闭标志、关闭标志十分隐蔽、关闭标志虚假等问题屡见不鲜,诱导用户点击广告,一不小心就会跳转页面,形成霸屏。

针对无孔不入的弹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违反“一键关闭”的处罚,即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弹窗广告的违法成本相较于收益而言微乎其微,是弹窗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对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为广告主发布弹窗广告的行为提供了具体化、规范化的指引,并且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违反“一键关闭”的广告发布者,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的出台,优化、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精准投放”实为“精准骚扰”

大数据时代下,各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当用户使用手机App浏览网页、选购商品时,扑面而来的弹窗广告似乎总能击中用户的内心:刚刚在浏览器搜索“牙疼怎么办”,立刻弹出一家牙科医院的客服关心是否需要帮助,而用户在接着浏览其他网站时,关于“牙疼吃什么药”“矫正牙齿”的广告也随处可见;用户只是在购物App上收藏了几个商品,就会不停地弹出该店铺的链接并收到促销信息。弹窗广告已经基本涵盖网站、游戏、播放器等绝大多数互联网产品,用户在使用这些App时,各大网络运营公司全方位搜集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包括点击过什么广告、购买过哪类产品等,深入了解用户的消费偏好、购物特征,并将已经生成的用户数据卖给广告发布者。部分广告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为用户量身定做弹窗广告进行精准营销,强迫用户接收或点击弹窗广告。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广告经营者的行为看似“精准营销”,实为“精准骚扰”,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精准投放”的弹窗广告实为“精准骚扰”

App弹窗广告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运营者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的用户上网行为数据,并未经过用户的同意,且可以精确识别为特定的个人,极大地侵害了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软件开发商在App中内嵌强制弹窗代码的行为

软件开发商为了将用户的手机流量变现,通过在App中插入广告SDK(代码压缩包)来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通过后台监控用户解锁屏、安装或卸载软件、连接wifi等操作,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并通过隐藏软件图标、广告关闭按钮等方法,非法控制用户的手机。软件开发商在以弹出消息窗口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秉持更高的社会责任感,推送的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显著标明广告关闭标志,符合广告一键关闭的法律规定。在App中设置强制弹窗广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秩序,更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即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情节严重”。软件开发商未经过用户的授权,采用非法的技术手段使用户的手机接收其指令,强制弹出广告并将流量变现的行为,严重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营造良好、清朗的网络环境,需要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软件开发商以及用户的共同努力。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应当确保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印证内容等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的审核力度,并核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大对应用软件的安全审核,完善软件的检测手段和标准,加强对捆绑广告、强制弹窗广告等恶意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同时,应当在网站应用平台上,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手机App开发商应当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开发优质的软件应用,根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向用户提供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杜绝利用非法的技术手段控制用户手机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作为手机App用户,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选择官方渠道下载App,并谨慎授予应用“读取短信”“查看通讯录”“打开定位信息”等权限。一旦发现手机App弹窗广告存在霸屏、关不掉等侵犯、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并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反馈投诉。必要时,可以向警方报案,由警方协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文作者系上海静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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