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算法权力治理的主体结构、异化风险及协同规制
2024-03-20李军刚
李军刚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1]318。2021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上提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从习近平提出要驾驭“算法”到国家制定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再到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表明党和国家对算法权力治理日益重视并且已经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政策议程,凸显了我国算法权力治理学术研究的现实价值。实践中,“大数据杀熟”“困在算法里”“信息茧房”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但是同党和国家提出的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有必要把算法权力治理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术研究范畴,深入探讨我国算法权力治理的主体结构,揭示算法权力治理功能异化的风险和挑战,进而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算法权力治理现代化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一、研究缘起
算法作为一种生产生活工具,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698年中国创建黄帝历法,还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古巴比伦运用逼近法求平方根、立方根以解决贸易、建筑和土木工程问题。但是在生产比较落后、技术与社会联系不够紧密的古代社会,对算法的研究并不深入。电子计算机的普及、Windows操作系统的出现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大数据出现了几何级数的爆发式增长,算法被广泛地运用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此,算法概念及其相关研究渐次展开,美国学者罗伯特·塞奇威克将算法定义为“一定的计算方法和运算规则的编程设计”[2]。在本质上,算法是嵌入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一种求解逻辑,并不具有权力属性。随着算法广泛地嵌入经济社会、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算法开始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个体选择、社会运行、政府决策、公共治理和社会秩序。当算法改变和重塑政治生活、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时,作为一种复合型的权力结构——算法权力应运而生。科技是把双刃剑,能够推动社会发展,也可能带给人类无尽的灾难。一方面,算法以其精准的数据运算和控制为人类生产、生活和公共管理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方式方法,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的高效回应及前瞻性治理。信息检索过滤、个性化服务推荐、信息排序精选等就是对算法积极作用的有效回应。另一方面,算法的研发和投资又具有私有属性,与公共属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困在算法里”“沉默的螺旋”等算法困境相伴而生,导致引发社会不公、强化社会偏见、撕裂社会认同、固化社会阶层等各种问题。算法权力异化引发的种种风险影响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政府有效治理和社会秩序构建,引起了法学、政治学、新闻学等不同学科专家对算法权力治理的关注和探讨。
针对算法在信息传播、商业活动、公共决策、社会治理等领域给公共权力运行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学术界从多学科视角对算法权力治理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纵观现有学术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第一,基于行政法学视角对算法权力属性、运行过程和规制路径的研究。有学者梳理平台企业运用算法技术进行个性化信息推送、操控选举、影响政府决策和大选结果的过程,提出算法权力具有软权力、资源性权力、弥散性权力属性,建议强化政府行政监管权和国家数据主权来规制平台企业算法权力[3]。第二,基于权力政治学视角对算法权力适用对象、实施主体、权力内容和适用方式的研究。有学者在分析算法权力的技术与社会、私有与公共互嵌属性及动态演化的风险挑战的基础上,提出政府要构建规制算法研发主体、相关行业协会的适应性协同制度体系并提升社会公众的算法自主意识[4]。也有学者从算法权力和传统权力的差异出发,认为算法权力导致了劳动的技术异化与劳动者“去人格化”,提出要构建以算法备案、算法审计、算法监督为核心的算法规则纠偏机制[5]。上述观点均体现了以制度约束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原理在算法权力治理中的运用。第三,基于信息传播学视角对破除“算法黑箱”“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权力操纵与滥用治理路径的研究。有学者围绕算法透明性、规范性和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明晰了法治力量(公检法)、行政监管力量(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力量(公民组织和舆论力量)的作用,提出了构建自律与他律并举、法规与技术规范并行、自治与他治并进的国家现代化算法治理体系的设想[6]。第四,基于现代治理理论对算法权力主体能力博弈及实现动态平衡的规制路径的研究。有学者探讨了以智能算法为中介的国家算法权力与资本算法权力、公众算法权利的互动和张力,提出在保障秩序的前提下应限制国家算法权力的无限放大,用公平正义原则规范资本算法权力,用制度保障公众算法权利,以此化解算法困境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带来的风险和挑战[7]。
总之,学者们已初步阐明了算法权力的性质、实质和特征,揭示了算法推荐在新闻生产传播、商业活动、公共决策、社会治理等领域的运行过程和内在逻辑,揭开了“算法黑箱”“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困在算法里”等算法操纵与滥用内幕并提出了有效的算法权力规制路径。这些学术成果对我们认清算法权力的概念和范畴、内容和边界、本质和体系,深入推进算法权力治理、实现算法权力的“善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从宏观上明确了我国算法权力治理的基本路径和目标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组建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机构,增强了算法权力运行结构中的政府治理力量,推进了算法权力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无论是健全国家“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还是提升国家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都需要学术界对算法权力治理进行持续跟踪研究。本文旨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考察平台企业算法权力形成、运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关系,从结构—功能视角分析算法权力治理过程中各相关主体博弈产生的异化风险,探讨实现算法权力“善治”的有效路径。
二、中国算法权力治理的主体结构分析
作为信息革命时代一项极其关键的技术,算法深刻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公共决策、意识形态安全和国际竞争力。政党、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算法权力治理,共同推动着中国算法权力治理现代化进程。在算法权力治理中党担负着整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推动算法治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监督等领导工作。政府网信、电信等部门承担着备案、评估、监督、检查等职能,行业协会承担着制定标准,指导、约束平台企业依法合规提供算法服务的职责,它们构成了算法权力治理的监管力量。包括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众人物等在内的社会力量则是推动算法权力治理、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不被算法滥用侵害的重要力量。政党、政府、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发力、协同作用,构成了中国算法权力治理的推动力量,塑造了中国算法权力治理的基本格局。
(一)党与政府:以党的全面领导整合算法权力治理主体力量
算法权力借助技术规训和数字化符号把人们的日常生活、政府决策等活动纳入由数据、算法和算力编织的庞大系统,用数字化方式规制人们的信息接收、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等行为。党、政府部门等运用国家权力对各类算法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并且调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治理,目的在于有效维护经济平稳运行、政府科学决策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16。这决定了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算法权力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把多头治理、分散治理整合为系统治理、集中治理,构建起我国算法权力治理的强大合力。在组织机构上,中国共产党成立了由总书记担任组长(主任)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后改为委员会),设立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统筹协调网络法规政策体系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网络执法、网络安全、网络生态治理等各项工作。在地方层面建立了省、市网信工作机构,有序推进了县级网信机构建设,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中央、省、市三级网信工作体系。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构建起以网络安全为主的领导主体责任、指导监管责任体系,以健全的制度体制机制把党对互联网的治理落到实处。算法权力治理是维护网络安全及促进信息化的核心和关键。中国共产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延展到网络安全治理领域,领导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以党的全面领导整合算法权力治理相关主体的法制基础。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制度、体制机制构建起了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等主体参与的算法权力治理格局,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形成了“用核心价值观驾驭算法”、让算法权力更好地造福人民群众的强大治理力量。
(二)政府与企业:以行政监管有效规范平台企业行使算法权力
当前,搜索类、资讯类、社交类、商业类等平台企业大多利用算法技术通过信息检索过滤、个性化信息推送、生成合成信息、信息排序精选等方式为平台用户提供服务。由于这些平台企业大多为资本控制企业,其价值取向倾向于资本的增殖谋利。如果平台企业的算法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出现平台企业“店大欺客”的现象。但是,如果对算法权力管制过严,又会限制算法技术创新、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必须平衡政府部门权力和平台企业权利、国家安全和算法创新之间的关系,保证算法权力治理具有一定的张力。我国算法权力治理的行政主体为中央和地方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平台企业所属的行业部门,这些政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常规性行政监管。我国政府既采取了国际算法监管的公开透明性、可解释性等一般性原则,又强调提供算法推荐服务要“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8]等原则,体现了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的算法权力治理创新。对不断创新中的算法进行治理,世界各国政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我国政府采取了分级分类分场景的区别监管原则,对关乎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算法权力治理采取强监管原则,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相关信息)……履行备案手续”[8]。而对于一般性的算法技术创新则提出了明确的算法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原则性规定,允许并鼓励平台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我管理、合规经营。在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上,我国算法权力的行政监管保持着适当的弹性和张力,巧妙地维持着国家权力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活力的充分彰显。行政监管并不必然导致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不足。相反,我国算法权力治理行政监管为行业和企业组织建章立制、加强自律预留了制度空间。如算法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8]总之,行政监管为我国平台企业有效开展算法创新提供了发展动力,也为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量身定制了必要约束力。
(三)政府与社会:以社会监督推动政府深化企业算法权力治理
在算法权力治理结构体系中,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特殊性。所谓社会主体监督,主要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维权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公众是算法权力来源的数据基础,也是算法权力作用的主要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权力间接来源于人民群众,负有保障人民群众免受“不良算法”误导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国内外算法权力治理的实践表明,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力量能够对平台企业滥用算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反抗,并且推动党和政府部门把算法权力治理纳入政策议程、整治算法权力滥用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社会组织的自律能力、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等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算法权力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彰显。具有代表性的公民个体事件往往能够推动政府部门把算法权力治理纳入政策议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魏则西就医事件。魏则西就医事件揭开了百度利用竞价排名算法牟利而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黑幕,引起了深受百度搜索竞价排名之害的知识分子、社会公众人物的声讨,引起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算法权力治理的关注。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权威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算法权力治理中往往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可推动有关部门和平台企业加强算法权力治理。例如,2017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的《新闻莫被算法“绑架”》一文直接推动了“今日头条”对新闻推荐算法原理的公开和把新闻伦理价值融入算法设计。再如,2020年9月,《人物》杂志发表《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直接推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善送餐时间的算法设计。可以看出,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监督,能否在算法权力治理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与党对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视和积极回应密切相关。正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不断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壮大了社会监督的新闻媒体力量,构建了以社会监督推动政府深化算法权力治理的崭新格局。
三、算法权力治理的功能异化风险
算法权力治理过程就是党、政府部门、平台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算法治理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算法权力具有技术专业性、运行封闭性、辐射弥散性等特征属性,衍生了“信息茧房”、政府失灵、市场垄断、“大数据杀熟”等各种问题。正确认识并剖析算法权力治理过程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弱化风险、政府治理和监管失灵风险、市场垄断风险、“大数据杀熟”带来的社会信任危机,是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主体通力合作推进算法权力“善治”的前提条件。
(一)认同弱化风险:商业算法逻辑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
意识形态关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在意识形态领域,党和政府的治理目标在于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形成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主流意识形态。资本控制的平台企业大体沿袭着西方国家商业算法运行的价值逻辑,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利于资本增殖的消费主义、娱乐主义、享乐主义等多元化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在今天的商品消费时代里,只要你需要消费,那么你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都无关宏旨了。”[9]尽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坚持社会主流价值导向,但是由于商业模式的西方化致使平台企业推送的信息中充斥着大量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导向的碎片化信息,更遑论推出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精品力作。商业算法推崇的消费主义、娱乐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想观念,在内容上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挑战,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崇高理想信念的追求、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在传播方式上,平台企业往往根据数据检测评估系统分析社会公众的兴趣偏好、价值立场、信息需求,通过算法权力精准地投放能够刺激用户感官兴奋的碎片化、商业化信息。这些信息潜移默化地固化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削弱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塑造和共识传播。社会公众通过在平台企业注册账号发声而出现的大量价值取向各异的碎片化信息也对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了冲击,特别是所谓“社会公知”“意见领袖”发表的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相左或者曲解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观点看法,对党和政府推进思想领域的算法权力治理带来了重大挑战。
(二)监管失灵风险:算法黑箱对行政监管权力的阻碍和规避
当前,平台企业算法权力运行大多依赖机器学习和数据驱动,由于算法技术的专业性和创新性,其对于一般社会公众甚至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来说就是个技术“黑箱”。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和使用权集中在资本控制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这些平台企业掌握着算法的设计、运行、测试、分析和解释权,在算法权力治理中占据着优势地位,而政府监管部门在算法治理中呈现被边缘化趋势,极易因为算法权力运行的黑箱操作而导致治理失灵。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上的优势地位对用户进行“大数据杀熟”、算计“快递骑手”、制造“信息茧房”等,逐步形成了算法歧视,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由于算法设计的不透明、算法解释的晦涩难懂等原因,政府监管部门难以审查算法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只能根据算法权力运行结果进行事后监管,无法有效地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管以防范算法权力滥用。这就限制了政府部门规制算法权力的措施和手段,导致其难以对算法失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问责和纠偏。算法“黑箱”的出现不仅仅是计算信息技术专业性的客观结果,而且也有资本主导的平台企业规避公权力约束和俘获公共利益的主观故意性。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出于资本增殖的需要,通过垄断算法技术把数据封闭在资本牟利和扩张的势力范围内,逃避或者阻碍政府对算法权力滥用的有效监管。以色列历史学家尤瓦尔·诺亚·赫拉利就指出:“随着智能算法取代生物算法,不仅会将人类挤出就业市场,亦会使财富和权力为那些拥有强大算法的公司所垄断。”[10]算法“黑箱”导致的平台企业的强势垄断地位加剧了算法权力治理主体力量对比的失衡,为实现算法权力“善治”埋下了风险和隐患。
(三)市场垄断风险:资本增殖逻辑在平台经济中的体现和扩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算法技术加持下的平台商业模式客观上表现出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趋势。例如,某平台企业强迫商家“二选一”和独家经营的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并纠正,表明了电商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现象的客观存在并且已经比较严重。垄断个案的查处并不能彻底解决算法权力治理中的市场垄断行为,必须深入探讨算法权力导致市场垄断的表现形式和影响因素。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权力走向垄断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大体上主要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方式。从显性方式看,平台企业利用在商家的市场准入、服务协议、流量资源等方面的支配地位,向平台商家收取广告投放费、软件服务费等,并且通过竞价排名赋予商家以不同的流量资源。不同平台企业之间竞争的实质是算法技术的竞争,最终会出现一种趋近于完美的算法,使流量资源定价走向垄断。平台企业利用对社会用户数据的垄断地位,根据社会用户的消费偏好进行信息投送、差别化定价、限定套利空间等行为实际上也构成了现实中的市场垄断。无论是对平台商户收取高额流量费用,还是对社会公众用户采取不合理的差别化定价,本质上都是对算法权力的滥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从隐性方式看,在算法权力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还要面对平台企业和社会公众潜在的各种垄断意识和观念。平台企业算法研发的技术精英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服务于资本增殖逻辑的意识形态观念植入算法规则,使商家和社会公众在接受平台服务的同时,认可平台企业的垄断权力观念、逻辑和秩序。社会公众对算法权力的认可赋予了平台企业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法性,客观上成为算法权力滥用的帮凶。无论是显性谋取垄断利润,还是隐性宣扬垄断观念,平台垄断在客观上都增加了政府部门在经济领域治理算法权力滥用的难度。
(四)社会极化风险:算法偏见和歧视对社会正义秩序的挑战
社会成员通过个人努力奋斗实现阶层跃升是一个社会充满活力、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社会制度优越性和生命力的重要体现。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经指出,评价一种制度“好”与“坏”,“要看它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地追求其目标所必需的条件,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推进对每个人都同样有利的共同目标”[11]。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技术根据用户兴趣爱好推送信息看似更为精准有效,实则是利用“信息茧房”“回音壁”等原理对个人和社会群体实现思想控制。这种信息推送带有无明显特征的偏见和歧视,使接受算法信息推送的个人和群体陷入算法权力编织的网络信息“陷阱”中,被屏蔽在党和政府的声音之外,被隔离于党和政府构建的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机制之外。平台企业利用掌握用户数据信息和算法权力的优势地位,向商户收取高额的广告营销费用;根据用户消费能力和习惯采取差别化定价——“大数据杀熟”,利用算法权力压榨外卖骑手,其目的就是实现资本利益的最大化,客观结果是社会的两极分化和阶层固化。党委、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治理主体开展算法权力治理的目的就在于破除平台企业的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维护和保障社会各阶层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的提升。但是,单单依靠党委和政府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和纠偏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在社会领域协调算法权力滥用导致的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企业自律和他律失衡关系,在充分发挥利用算法权力有效治理社会作用的同时,更好地规范算法权力的使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有序流动,考验着算法权力治理相关主体的能力和智慧。
四、算法权力治理的协同规制路径
规制算法权力异化、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命题。中国算法权力治理的异化风险不仅在于技术缺陷和创新不足,更在于协调各个治理主体关系的制度供给不足。改进算法权力治理,政府部门不仅要出台促进算法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还要加强对算法技术进行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供给。要通过加强算法权力制度建设,实现党对算法综合治理体系的全面领导,加强政府算法监管制度的创新,夯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从而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算法权利。
(一)以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范算法权力有序运行
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规范算法权力运行、维护国家秩序的制度体制保障。党和政府是算法权力治理的核心主体,其算法权力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对算法权力治理的全面领导是实现算法权力“善治”的必然要求。“人类社会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12]秩序是不同社会主体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构建公平正义、规范有序的算法权力秩序需要加强党对算法权力治理的全面领导。在算法权力治理领域,要以“两个维护”整合上下级党委、党委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提升党对算法权力治理的强大组织力和领导力。面对算法权力滥用问题,要提升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力,增强社会成员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同时,要提升党在算法治理领域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不断增强政府提升算法行政监管水平、破除市场垄断、保障公众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参与算法权力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是提升算法权力治理成效的必要条件。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平台主体责任、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在算法权力治理中角色不同、作用不同,缺一不可。实现算法权力“善治”,需要构建党的全面领导下治理主体权责相当、多元共治的网络治理现代化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党和政府要明晰各个治理主体的权力(利)、职能和责任,构建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平衡算法技术创新和网络安全的制度机制,构建算法权力治理的政府权力结构体系和约束机制,完善以新闻舆论和公众监督促进算法技术向善的制度机制。
(二)以平台企业算法公开透明纠治算法“黑箱”乱象
平台企业是算法技术研发、设计和使用的主体。优化平台企业的治理结构、增进算法技术的公开透明是实现算法权力善治的重要手段。算法权力所具有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特征决定了算法权力行使也应该遵循“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逻辑,政府部门要推动平台企业深化内部治理改革、促进算法技术的公开透明。当前,算法技术不公开、不透明的原因主要在于平台企业出于商业竞争考虑保护“算法技术商业机密”以获取垄断利润或者特殊权益,在于缺乏夯实治理主体责任、推进算法公开透明的社会生态环境。破解算法“黑箱”、推进算法权力公开透明,一要加强政府部门对算法权力技术、原则、标准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政府部门要建立算法技术研发中心,出台支持算法技术研发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算法研发,把算法核心技术掌握在政府手中,避免算法成为逐利工具。此外,要出台算法技术研发和运行原则、标准,实现对算法研发、运行的有效监督管理。二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平台企业算法权力的边界和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加强算法合规性审查,促进算法技术设计、组织运行和结果审计的公开透明。在明晰平台企业算法权力界限时,要按照算法权力治理的现实需要和现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算法技术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监管的主体责任、范围、程度、义务等易于操作的具体化“负面清单”,避免规则制定中出现政治正确、不易操作的泛政治化倾向。三要建立健全政府对平台企业的激励机制,对合法合规经营、算法技术公开透明、促进社会正义和进步的平台企业进行褒奖。还要建立健全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推进平台企业内部审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对于违反算法推荐规定、数据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部门约谈、罚款罚没、算法下架、停用推荐等手段进行有效规制。
(三)以政府监管制度创新破解资本操控算法权力
在算法权力治理中,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政府权力和资本权力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资本主导的平台企业推动了算法技术的创新迭代,为算法经济社会运行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资本的控制和垄断也成为算法权力发生异化的关键因素。政府监管制度创新的关键是破除资本对算法技术的控制和垄断,消除资本控制的算法权力对国家权力和秩序的冲击与挑战,维护算法权力秩序场域的公平正义。当前,算法权力异化导致的认同弱化、监管失灵、市场垄断、社会极化等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算法应用多由少数巨头企业提供,企业占据了数据、技术和市场等多方优势,呈现垄断化态势”[13]。破解资本对算法权力的控制、实现算法权力的善治,要持续推进算法权力监管制度创新。一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创新算法权力监管制度。在经济领域,要强调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构建增进平台企业用户“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规范制度。在行政领域,要构建规制算法权力向行政监管渗透、影响政府监管权力有效运行的程序和规范。在思想文化领域,要重视在算法意识形态输入和输出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抵制“三俗”“四风”“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二要以规范数据使用为抓手创新算法权力监管制度。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数据局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激活多方监管资源规范数据收集、挖掘、分析、利用的授权和审查制度机制,消除平台企业不规范收集、利用数据的制度空白。三要夯实平台企业的算法主体责任。算法技术上的缺陷和漏洞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要明确平台企业的算法技术创新和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内部审查机构,加强对算法技术设计、运营和管理人员的技术伦理和法制教育,把承担算法技术缺陷重大损失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环节和个人。
(四)以算法权利保障制度破解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
技术创新能在何种程度上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取决于人们对创新技术的认知态度和掌握程度。算法技术以及由此衍生的算法权力也概莫能外,人们对算法权力的态度和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算法权力治理水平。在算法权力治理结构体系中,党和政府的算法权力治理举措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平台企业算法推荐技术设计的“好”与“坏”由社会公众进行评判。当然,党和政府、平台企业也以各自的方式塑造着社会公众对算法权力的态度、认知和行为。社会公众在算法权力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决定了党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公众算法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增强破解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的主体力量。健全社会公众算法权利保障制度,一要突出保障公众权利在算法权力治理制度建构中的优先性原则,使算法权力服务于公众权利的确立、行使和保障。要围绕保障社会公众权利设计国家算法权力治理制度机制,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公众的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信息权。对公众主流意识形态的培养,要立足于增进公众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消除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对公众意识产生的认知圈层化、价值观念碎片化与态度行为流变化等负面影响,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力、整合力和引导力。二要把算法技术和算法伦理纳入国民教育制度体系,提升全体国民的算法技术综合素养。通过教育培训把算法技术向善、保障公众权利的观念植入人们心中,提升人们辨别和规制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的专业能力。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适度赋予第三方机构监督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的权力,进一步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行使算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