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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何以提高履职积极性:现象、成因与展望

2024-03-19罗彬

人大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积极性代表

罗彬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州,510275)

导言

自19世纪末以来,有关代议机关衰落的声音不绝于耳。一项新近研究则表明,代议机关衰落在21世纪已成为一个全球性普遍趋势[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人大功能强化,代表履职积极性提升,这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基本共识。由此而产生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为什么短会期制之下的兼职人大代表群体履职会越发活跃?本文尝试从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的角度出发,重新整合已有研究,分析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模式及其动力机制,从而重新理解在中国特定国情下人大代表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一、现象: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大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人大代表履职呈现出越发活跃的表现。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第一,人大代表履职摆脱消极者的单一角色而出现累积和分化的整体趋势;第二,人大代表在利益表达等多个领域的表现越发活跃,政治影响力有所提升。

(一)人大代表角色的累积和分化

学界通常认为,改革开放以前的人大代表主要扮演消极者角色。但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一些学者就注意到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会议上的积极表现。1978年之后,中国围绕采取何种政策和路线实现经济发展展开了激烈争论。有学者发现,全国人大代表积极参与经济政策的讨论。来自不同省份的人大代表,甚至来自相同地方的人大代表,在会议发言中提出了竞争性的政策方案[2]。不过,在早期的观察中,人大代表参与政策讨论的积极性被视为中国精英政治的一种副产物。这种履职积极性仅限于对政策的讨论,而投票行为则仍然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随着观察的不断深入,学者们发现,人大代表的活跃表现从会议发言延伸到了提交议案建议和投反对票等多各方面,成为一种制度化现象[3]。由此,人大代表履职角色逐渐出现历史性积累和内部分化。

欧博文发现,1980年代的人大代表摆脱了过去作为消极者(Inactives)的单一状态,进入一个政权代理者(Agents)和进谏者(Remonstrators)角色不断累积的趋势[4]。后续研究佐证了这一观点。例如,加茂具树和武内宏树通过对1998年到2005年的扬州市人大相关资料的分析表明,人大代表在扮演代理者的同时强化了进谏者角色[5]。

伴随着人大代表的角色累积,代表群体内部出现了分化现象。赵英男的研究表明,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代表法》等政治和法律支持因素的驱动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人大代表角色发生了明显转变,即公共监督者和意见反映者开始超越政权代理者而成为人大代表的主要角色。而社会背景的差异则导致不同人大代表的角色有所不同:工人和农民代表倾向于扮演公共监督者和意见反映者;知识分子和官员代表更多表现为政策提供者;私营企业家代表则更注重宣传和模范带头者角色[6]。

进入新世纪以后,角色分化的现象越发明显。桑玉成和邱家军通过分析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议案建议发现:党政部门人大代表主要以“推介”本地的工作和做法为主;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明显具有“代议”(代表选民议事)特色;而企事业单位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则难以用代议、代监、代办或推介等概念来概括[7]。刘乐明则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2008-2013)的行为中提炼出三种新的角色:46.22%的人大代表扮演公仆,32.27%是伯克式受托人,14.79%是专业人士。其中,前两者的体制内成员分别占66.18%和64.06%,而专业人士则来自各行各业的一线工作者[8]。

(二)多领域的影响力提升

与角色累积和分化相伴随的是,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在多个领域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首先,最为瞩目的便是人大代表在多元化利益表达方面所呈现出来的活力。人大代表不断尝试将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单位利益等多元化利益输入到中国的政策议程中[9]。其次,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是代表履职的一个重要内容。学者们发现,人大代表通过专题询问、个案监督、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了对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的监督[10]。此外,人大代表还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例如协助法院调解基层的司法矛盾、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决策并全程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11]。最后,不可忽视的是人大代表在人事任免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党政领导干部候选人不仅占到了一定比例,而且还导致不少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12]。可以发现,从利益表达到权力监督,从地方治理到政治录用,活跃的代表群体在多个政治领域中均已展现出一定的影响力。

二、成因:基于结构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多维理论解释

对于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多数学者侧重于从经济社会发展、政治录用体制、执政党领导代议机构以及官僚政治过程等结构性因素的角度来解释代表履职积极性,也有少数学者强调代表主体的能动作用。前者可被概括为结构主义的解释,后者则可称为个体主义的解释。

(一)经济社会发展

探究经济社会基础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经典的理论主题。中国自1978年以来开启市场化改革,改变原来单一的计划经济基础,取得了经济长期增长的奇迹,并催生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主体。在此大背景下,学者们首先将代表履职积极性归因于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其中一支文献侧重于检验经济发展水平与代表履职积极性之间的关系。赖洪毅基于对1988年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数据的分析发现,来自纳税越多的省份的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的积极性越高[13]。陈川慜也发现,地方人大代表建议的总量和人均数随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呈上升趋势[14]。总之,经济发展水平与代表履职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另外一支文献则聚焦于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大代表的利益表达行为之间的关系。李翔宇对2009年至2011年G 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分析表明,欠发达地区的省人大代表表达地方利益比发达地区的代表更强烈[15]。左才等人通过2017年五个省市人大的3738 条代表建议进一步印证了前述发现。也就是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大代表表达地方利益的积极性更高。

看似矛盾的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其主要原因在于测量的差异。前者衡量的是数量,而后者衡量的是内容属性。其实两种观点恰好反映了不同阶段的经济环境对代表履职的双重影响:经济发展不仅对代表履职的整体绩效具有积极影响,而且也能激发人大代表特定的利益表达行为[16]。总之,不同地域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人大代表存在明显的差异化表现。

除空间和阶段因素以外,社会力量也是学者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学者们首先注意到一些普通民众开始在代表选举与罢免、预算监督和立法过程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7]。即使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民众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祖若水发现,由于民众注意力的差异,《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立法法》的通过效率截然不同[18]。其他一些研究则发现专家力量、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环境的整体变迁(如流动人口输入)在代表履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19]。总之,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已经进入人大代表的履职过程中,甚至有些社会力量的介入程度超乎想象[20]。

上述文献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代表履职积极性之间的相关性,但也都强调,新的经济社会基础虽然促进了人大代表的利益表达,但没有产生制度变革的效应。换言之,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本质上仍然定位于政权支持型。这一观点被学界广泛接受之后,相关研究则试图解释代表履职积极性何以能够实现政权支持的功能。由于上述文献忽视了经济社会因素还需通过制度管道才能发挥政治作用,学者们转而从中国政治体制的关键特征去寻找内部原因。

(二)政治录用体制变迁

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权力来源决定权力行为。对于现代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便是代表的产生方式(主要是选举)对其在任行为的影响。

一些学者强调代表构成结构变化的重要性。自1979年新选举法实施以来,中国的选举法经历了7 次修改。在这个过程中,新兴的利益群体被吸纳为人大代表,以年轻化和高学历化为标志的代表素质逐渐提高,吸纳和优化由此而构成人大代表录用模式变化的明显趋势[21]。不少学者致力于分析代表构成结构与代表履职积极性之间的关系。例如,杨云彪基于对2006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统计发现,“戴帽下达”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积极性比较低,而基层代表和当选过程比较困难的代表履职积极性更高[22]。何俊志和王维国以2010年北京市13 个区县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绩效为例表明,受教育程度、男女比例和企业代表的数量并不一定构成代表履职绩效高低的必要条件,而那些有着较多年龄较大的代表、官员或干部代表、党员代表的履职绩效更高[23]。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分析则发现,女性代表、年龄偏大的代表、高学历代表、非中共党员代表和非官员代表履职更积极[24]。对2013年至2014年全国县级人大代表的抽样调查数据则表明,领导干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较低,而专职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更高,党员代表更可能投反对票[25]。总之,由于所采用的数据存在时间、空间和层级上的差异,对于代表构成结构与代表履职活跃性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尚未得出稳定一致的结论。

另外一些学者则侧重于代表候选人提名双轨制施行后的影响。墨宁发现,在直接选举中,选民偏好的“良好型”代表,更倾向于反映地方问题,表达地方利益;而组织提名的“领导型”代表则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领导作用[26]。王雄也发现,选区提名的人大代表倾向于表达选区利益,组织提名的人大代表倾向于表达整体利益,而同时获得选区提名和组织提名的人大代表则更多展现出平衡型的代议行为[27]。

可以发现,从政治录用的不同特征出发依然难以构建起一以贯之的理论解释。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原因是中国的选举制度具有显著的复杂性。一是目前只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适用直接选举,而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则采用间接选举。二是不同代表群体的选举方式也存在差异,例如人民解放军和少数民族。三是吸纳群体仅占全体代表的一小部分,且吸纳群体内部的也不完全是同质的。

(三)执政党加强和改善对代议机构的领导

为了在更加坚实有效的基础上解释代表履职积极性,学者们开始聚焦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特征,即党领导人大。这一特征与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中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学者们强调必须把执政党的目标和策略作为出发点,才能真正理解代表履职积极性的微妙之处。

以执政党的领导为起点的理论构建经历了一个转型。早期研究认为,执政党的权力下放促使人大代表表现出长期而稳定的履职活跃性,但这种活跃性被谭睦瑞视为是一种“非意向性”结果。但事实上,党对人大的领导不仅处于一个不断加强和完善的过程中[28],而且不断强调要“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正是在承认执政党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的基础上,墨宁和祖若水重新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来解释代表履职积极性。

在墨宁看来,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革选举制度,在代表履职过程中实现选民偏好和组织偏好的有机统一,从而使人大代表担负起为执政者收集和传递地方信息的重要角色[29]。墨宁所构建的信息政治理论主要适用于直接选举层的代表履职经验。祖若水则进一步丰富了信息政治理论的机制解释,并将其拓展应用到间接选举层的代表履职中,并构建了一个关于执政党、民众和人大代表三方博弈的模型。祖若水的理论模型的核心在于,执政党如何根据自身的目标而建构人大代表角色。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塑造了人大代表的“选择性同情心”,即积极反应有关民众基本生存和生活需求的政策信息。中国共产党通过直接、全面地领导选举而将政权本身塑造为代表履职的责任对象,同时根据履职绩效来挑选连任的代表。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则通过系统的代表培训来构建人大代表的政治忠诚和责任感。最后还通过一定的经济回报来维持人大代表对国家政权的支持[30]。

总之,信息理论是在执政党加强领导代议机构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对人大代表在中国制度体系中的履职定位或者说对政权支持型履职的内在运作机制进行了概念化表达,即人大代表在执政党和人民之间发挥着中介性、工具性的信息纽带作用。这种履职模式可以概括为“信息纽带型履职”。这种履职模式具有双重特征:人大代表履职确实展现出了自下而上的代表性,但它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组织力量所建构起来的。

(四)官僚政治过程驱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尽管从执政者信息需求的视角出发有利于在宏观层面抓住代表履职的基础性特征即为执政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信息,但是信息视角忽视了另外一些关键特征:(1)与西方议会党团的作用方式不一样,中国共产党很少直接介入到人大代表的日常化履职活动中;(2)人大代表的信息供给内生于官僚体制运作过程中,而非纯粹是对社会需求的反映。随着对中国政治运作过程的了解越发深入,学者们揭示了另一个独具特色的代表履职模式。这种模式与利益集团驱动议员的西方模式不同,它强调中国的人大代表履职主要是由官僚组织直接驱动的。具体而言,这一脉络下的文献侧重于从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等实体组织的目标和策略出发来观察代表履职积极性。

一支文献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的国家机构。1979年,人大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产生。为了提升机构自身的合法性地位和履职能力,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嵌入”、“竞争”、“边际创新”等一系列策略组合,从而实现“理性化”和“包容化”的制度化发展[31]。而各级人大常委会追求权力扩张,始终依赖的一个重要抓手便是“代表工作”。学者们发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履职过程中扮演着规范者[32]、管理者[33]和评价者[34]等多重角色。换言之,代表履职内嵌在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张过程中。

如果说前一支文献预设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存在张力关系,那么,另外一支文献则强调人大与政府和法院等机构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是一种共生共长的关系。例如,政府部门与本系统的人大代表形成政策联盟,动员人大代表推动相关政策议程[35];法院受司法工作压力的驱使主动寻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合作,邀请一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36];地方政府与人大常委会结成地方利益联盟,共同动员和组织本辖内的上级人大代表为本地谋取利益。这表明人大代表的代议过程被广泛地吸纳进入中国官僚过程的不同环节之中。

综上,结构主义路径揭示了中国代议政治发展的独特性:中国已经出现了受利益驱动的代议政治,但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实质动力不是自下而上的选举激励,而是来自政党组织和官僚组织自上而下建构的过程之中。换言之,至少在目前阶段,中国的代议政治内生于官僚政治过程中。这与典型的外生于且先于官僚政治过程的代议政治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五)代表主体的多重动机与策略

近年来,随着人大代表履职越发活跃,一些学者跳出结构主义的解释框架,转而关注代表主体的能动性。本文将这类解释概括为个体主义的解释,它侧重于从动机和策略的角度解释代表履职积极性。

一方面,学者们强调兼职代表存在多重动机,而不只是单纯追求连任。王雄基于对2010年至2014年某市人大410 名代表和3580 条建议的分析发现:(1)连任动机并没有导致新任代表更多地参与代表建议联名。不过,地区立场或集体立场比较强的人大代表的连任动机比较强,会更多地通过积极联名向选区邀功;(2)晋升动机整体上降低了官员代表的联名积极性。但是,级别较低的区县官员比级别略高的市直官员具有更强的晋升动机,试图通过联名建立网络关系,以帮助后期的晋升;(3)年龄越大的人大代表的离开动机更强,会较少参与联名;(4)委员会领导代表和专业技术类代表具有很强的政策动机,会更多参与联名,但政策动机对普通委员的履职积极性没有显著影响[37]。蔡金花和储建国则强调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表达构成代表履职的双重动机,而兼职代表制实现了二者的有机衔接[38]。

另一方面,有的学者则强调,人大代表已经能够开发出多元化的策略组合来提升履职的实际影响力。一是提高政策建议的说服力,如充分收集实际信息、提供具体可行的方案;二是增强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如面对面沟通、向相关部门施压、争取相关领导和公众的支持[39]。

三、展望:基于历史分析与文化分析的反思

通过以上梳理和总结可以看出,前期研究在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双重路径的推动下,不仅揭示了人大代表履职中的复杂性和独特性特征,而且提出了不少独到的理论见解。但是,方法论层面的不足之处也限制了对理论问题的深入讨论。下文将表明,从议会研究和代表理论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需要更多的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以美国国会为主导的整个西方议会研究中也存在着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之分。其中,个体主义路径主要是形成了一套目标和动机理论,即强调议员具有不同的内在目标和动机,在不同的外部环境约束下,会产生不同的决策策略、决策过程和政策结果。而结构主义路径则基于不同的假设和前提产生了更为复杂的理论模型,如强调议会委员会作用的分配模型和信息模型,与强调议会多数党作用的政党模型。相比之下,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中的个体主义还没有构建起比较成熟的目标和动机理论,而结构主义路径所构建的理论是强调政党领导的信息纽带理论和以官僚组织为出发点的官僚过程理论。

尽管西方议会研究和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在两条路径下的具体理论内容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它们也存在许多共同之处。第一,理论分歧背后所讨论的实质问题是一样的:议员或代表的个体行为是如何产生集体决策的,或者说议员或代表所服务的究竟是整体利益还是部分利益。针对这些问题,既有研究从不同的前提和假设出发形成了不同路径下的具体理论解释。第二,从方法层面来看,两条路径在两个研究领域中都注重通过理性推理来解释行为,注重正式制度结构对行为的影响,强调单一动因。

但是,上述问题与方法之间还存在不小的断裂。例如,强调单一动因,忽视历史过程中多重动力的共同作用。强调从理性推理和正式制度中奠定行为的既定性基础,忽视制度与行为之间的互动,以及非正式制度与政治文化等因素对行为的作用。这些方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对实质问题的简单化理解。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可以解释在既定情境下或特定视角下行动者为何会采取特定的行为,但却无法解释制度和行为为什么变与不变。具体而言,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下的现有研究难以解释以下问题:为什么改革前与改革后的代表履职面貌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为什么代表建议会成为代表履职的流行方式,为什么人大代表履职能够直接进入政府运作过程中,为什么强势的政府又会成为代表履职的输入源之一,政党领导和官僚过程在什么条件下对代表履职发挥绝对主导作用,以及人大代表随着任期变长会产生何种变化,在不同层级履职又有何差异化的表现?

面对上述不足,西方议会研究的一个反映是,在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之外加入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例如去探究议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以及议员的政治社会化。与议会研究的方法改进相呼应的是,代表理论也在方法论层面发生了“建构主义转向”,即从现实主义转向建构主义。现实主义代表理论预设社会需求和意愿是确切存在的,由此强调在既定制度下代表行为的既定性即反映社会现实。但是,建构主义代表理论认为,代表既有能动性和流变性,也有美学性和文化性。基于建构主义的视野,经验研究就需要分析政治过程中的相关行动者如何主动利用不同时间和空间环境中的文化资源以动员其他行动者。总之,无论是关于议会的经验研究,还是代表理论的规范研究,都强调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的重要性。

如果从西方议会研究和代表理论的发展中借鉴经验,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则需要在理性分析更加精细化的同时注重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事实上,已经有学者对人大制度运行和代表履职中的历史面向和文化面向进行了考察并发现,人大制度的基本组织原理并未发生太大变化,但是,人大的组织结构变迁却很明显。同时,人大代表履职中还存在明显的话语政治特征[40]。这些考察为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历史和文化分析奠定了基础。

(一)历史分析:制度变迁与多主体互动

在历史的视野下,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在人大制度领域,我们可以从多各方面观察到制度与行为的互动。鉴于既有研究的分析都聚焦于代表建议,下文就以代表建议为例呈现制度与行为间的互动及其后的多重动力。

首先,多主体互动催生了代表建议制度。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出现了数量暴增的情况,而且许多内容超出了全国人大的法定职权范围。这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将原先的提案制度进行改革,成为今天的议案制度和建议制度。这一改革带来两个非常重要的变化:(1)人大代表获得了一种新的履职方式,即提交代表建议;(2)借助这种新方式,人大代表履职可以直接插入政府运作过程中,而不局限在人大内部。此后,地方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代表建议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代表建议制度的自我强化则进一步产生了许多出人意料的行为变化。(1)人大代表履职形成了新格局:在提交非立法性的建议方面非常活跃,而在更具立法性质的投票和议案方面则保持低调。(2)人大常委会通过处理代表建议加强了对政府的监督。例如,在交办环节将过去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办改为由人大常委会统一交办,召开高规格的“代表建议统一交办会”。在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则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挑选部分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件,简称“重点建议”。(3)在适应代表建议所带来的权力挑战的过程中,政府及其部门自身的偏好和行为也发生了改变,即从以前的消极抵触转向接受并积极利用代表建议实现自身目的。

事实上,除了代表建议之外,诸如代表视察、个案监督、代表评议、工作评议等等许多其他履职方式也发生了类似的变迁。总之,人大代表履职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值得深入探究。从比较的视野来看,这种历史探究的理论意义不言而喻。西方议员履职主要集中在投票和提交法案方面,而中国人大代表则在投票和提交议案之外,积极摸索新的履职方式。

(二)文化分析:非正式制度与组织文化

中国人大制度的制度化水平已有明显提升,已经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但是,人大制度的实际运行不仅催生着非正式制度和政治亚文化,而且本身也非常倚重非正式制度和特定的组织文化。下文仅以代表团和代表构成为例表明文化分析的重要性。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将文化分析引入人大制度领域,也有利于为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研究拓展新的空间。

首先是非正式制度。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代表团和代表小组还不构成一套标准的正式组织结构[41]。目前,除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团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地方人大代表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这种非正式制度却影响极大:(1)它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单位:人大代表在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上完成对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而闭会期间的活动也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2)它形塑人大代表的社会网络构建:代表团制的运作模式导致人大代表难以开展横向的联系和交流,代表关系网的构建仍然集中于原选举单位内。(3)它影响着人大代表的利益表达:代表团制增强了人大代表的地方归属感,新的迹象表明代表团制正在强化人大代表争取地方利益的意志。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开始兴起以代表团的名义向大会提交“全团建议”,且数量在逐步增加[42]。总之,非正式制度对人大代表履职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其次是组织文化。(1)人大代表的高流动率影响着人大内部的组织文化。各级人大中连任代表的比例都稳定地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上,这意味,每届人大中都是新任代表占大多数。那么,在一个完整的5年任期内,新任代表是如何再社会化的,而连任代表的履职绩效是否有所改变?(2)按照代表构成的比例要求,整个人大以及每个代表团都由各种各样的身份群体组成,那么,来源多元化的代表群体之间如何交往,如何塑造整体的利益表达?换言之,代表群体中的亚文化如何影响个体履职的绩效以及制度运行的整体绩效,这些问题都涉及制度、文化和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

以上所述表明,在正式制度与行为之间进行纯粹的理性分析是不够的,而西方议会研究和代表理论的发展则启发我们有必要纳入更多的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只有理性分析继续精细化,并通过深入的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加以补充和修正,我们才能对代表履职乃至人大制度运作形成更加完备的理解。

四、总结与启示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从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两条路径出发对中国人大代表履职行为及其动力的探讨已取得丰富的学术成果,对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形成了相当的理论认识。

首先,人大代表履职行为正处于复杂化的过程之中。一方面,代表角色经过不断累积和内部分化而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在利益表达、权力监督、地方治理和政治录用等方面或多或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其次,驱动代表履职行为复杂化的动力基础不仅在于代表自身的多重动机和策略,更重要的是以政党组织和官僚组织的运作过程为核心的非选举性动力。换言之,与传统的选举中心论不同,研究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的学者们强调,对于选举型代表,基于政治领导和官僚过程的非选举性因素也是重要的动力基础构成因素。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正在创造一种独具特色的代议政治模式,即一种在部分吸收选举问责的基础上,由政党领导和官僚过程主导推动代议政治运作的模式。

揭示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代议政治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在阐述代议制政府理论时,学者们通常将选举问责作为代议政治有效运作的必要甚至是唯一的基础[43]。但是,西方学术界已经打破了这样的理论迷信。一些学者证明选举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并不总是奏效,不足以确保一个政府成为具备代表性的政府[44]。近年来,代表理论的“建构主义转向”表明,无论是在议会领域,还是在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领域,选举都不构成代议政治有效运行的唯一基础,而多元化的非选举机制则发挥着同等甚至更为根本的作用[45]。在这样一个大的理论背景下,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揭示出在选举激励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人大代表履职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就超越了区域或国别研究而具有更为普遍的理论意涵。不过,这种代议政治模式的实际有效性还有待更加深入而持久的观察。同时,对于现代化国家建设而言,如何评价这种代议政治模式也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思考。

未来的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研究需要在推进理性分析精细化发展的同时,辅以历史分析和文化分析的补充,才能对中国人大制度领域中的制度、行为与文化之间的动态复杂关系形成更为完备的理论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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