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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院校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生态建构

2024-03-13张建勋马国富

高教论坛 2024年2期
关键词:监所司法警察实务

张 涛,张建勋,马国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人民警察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聚焦实战、强化训练,着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警察队伍。如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警察院校以及监狱、戒毒所(以下简称监所)实务部门、科研院所如何协同培养适应新形势合格的新时代司法行政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产学研协同育人内涵及内在机理分析

协同效应是指多个子系统相互协作产生的效应大于各个子系统单独协作时的效应。1971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最早提出了协同的概念,指系统中各子系统相互协调、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及集体行为,结果产生了 “1+1>2”的协同效应[1],其以发挥好系统各要素的合力为目标。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是一个系统,根据系统理论,系统是由多个部分组成、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起来、不断演化发展的整体,它在与其他事物和环境的相互联系中体现自己的属性、功能和价值。结合司法警察院校实际,在政产学研体系中,政(司法行政机关)、产(监所)、学(司法警察院校)、研(科研院所)四个子系统,各自有独立的目标、运行机制、价值取向,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它们通过协同育人平台在协同互动中实现了共同的价值提升。

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系统的资源聚集效应取决于协同主体之间的运作机制和外部影响因素的控制参数。确立运作机制的首要任务是了解各协同主体在协同过程中的主要角色和相关规则。在司法警察院校的政产学研体系中,各主体扮演不同的角色。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明确需求并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支持协同育人系统的发展,以满足产业和企业的需求。司法警察院校作为各类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不断为行业提供不同层次的合格专业技术人才。派遣优秀师资力量,组建专班团队,进行科技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和学科建设成果,以提升协同育人效果。科技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和要素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可以降低科研的盲目性,减少科技资源浪费,并共担创新风险。科研院所主要用于技术转移和要素提供。与实务单位合作可以有助于降低科研盲目性,减少科技资源浪费,并分担创新风险。监所单位为高校提供人才实践和深造的机会,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专业领域。协同育人系统的合作方式包括联合承担项目、共建科研基地、组建研发实体、产学研联盟以及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系统中的四个主体应形成非线性螺旋关系,系统各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包括技术、知识、信息、人才和资金等,各主体间通过要素流动、成果转化和知识转移,实现要素赋能。四螺旋模式中的每个主体都发挥各自优势与作用,共同推动协同育人的良性循环,最终形成司法行政机关搭台、监所(科研院所)支持、高校对接,共享共治,实现有效资源聚集效应,达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二、司法警察院校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价值诉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新要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挑战。社会问题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新型犯罪呈现多样化,各类公共安全事件对警察的应变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我们需要培养更多创新型人才。司法警察院校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生源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提高培养质量,以支持新形势下的监所工作。

(一)司法警察院校特色发展的必由之路

司法警察院校是应用型院校,紧密联系司法行政领域,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才,为行业提供所需人才。2018年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明确了司法警察院校便捷入警机制,明确了学生专业化和职业化培养的目标任务。为此,司法警察院校强调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特别注重实战能力培养以适应监所实际工作新需求。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核心能力需求确定,与司法行政新要求紧密结合,应协同合作推动改革以满足不断变化需求。

(二)新文科背景下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迫切需求的助推器

教育部提出新文科建设,吹响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号角。司法警察院校应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发展需要,主动适应新兴科技和产业革命的新要求,创新司法警察院校育人模式。而大部分司法警察院校办学历史相对较短、经验不足,研究生教育更是处于起步状态,其科研水平与竞争力亦稍显不足;与此同时,监所工作的特殊性和封闭性导致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难以准确把握监所工作的实际需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警察院校可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政产学研的合作,进行顶层设计,加大开放办学力度,以平台共建、资源共享、项目共研、成果共用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共赢,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2]。高校的知识资源、行业实战资源、科技公司科技创新资源通过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得到充分的融合,极大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同时,通过高校、行业及科技公司结合实际工作情景从不同角度对专业知识的解读,可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不同角度的分析能力,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思维,促进学生科研、创新、实践综合能力的提升。

三、司法警官院校政产学研协同育人主要困境

课题组通过文献研究、向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问卷、实地走访全国有代表性的警校,发现浙江、江苏等司法警校协同育人各主体间联系与互动有所加强,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实现了一些以实践教学改革项目,推动“321”人才培养计划,即一至三学期在校学习训练,四至五学期分批次到监狱开展实践活动[3]。但是,在协同育人的广度深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院校内部的协同体制机制建设以及院内外的协同育人氛围和生态体系还有待于加强。

(一)协同育人的复杂性与重视程度不高的矛盾

有的司法警察院校长期以课堂教学为主,导致实践实训课程不足,且与实际工作部门存在脱节,影响教学效果,缺乏对实践实训课程的重视。有的监所和科技公司在合作育人方面缺乏足够认识,将学生仅视为工作人员,而非长远培养技能型人才,使实习实训形式化严重,学生未能受益。有的司法行政机关未推动协同育人激励机制,缺乏刚性监管和保障机制。政产学研各主体合作动力不足,协同育人重视度不高,协同育人未充分实现。

(二)协同主体多元性与协调性差的矛盾

司法警察院校的学生主要定位为未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司法行政机关有紧密联系,需要政府支持。然而,政策支持在政产学研协同方面不足,协同育人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不科学,依然以理论考试成绩为入职唯一标准。尽管院校已意识到应以培养学生应用知识为主,并与监所和科研院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协同育人的方式、方法也不完善,影响了可行性。有的监所实务部门主要关注人员短缺和经济效率问题,协同育人缺乏规范法规和运行机制,导致协同育人的内容和方法不足。有的科研院所作为技术创新机构,未能充分结合先进技术和实务,科研项目与监所需求不匹配,成果转化率低。有的院校对人才培养的投入不足,合作内容有限,缺乏提高培养质量的计划。

(三)协同育人内容的多样化与内容开放性不足的矛盾

有的司法警察院校教育理念滞后,专业战略和目标不明确,难以满足司法行政工作的多层次多样化人才需求。课程和教学方法陈旧,人才素质与司法行政需求脱节,对社会变革适应性不足;创新动力不足,培养过程缺乏创新内涵,自主学习和创新意识有待提高;专业教育与信息技术融合不充分,创新不足;注重知识传授而轻视能力提升;如何将以课堂传授为特点的教学模式转向以实际问题解决为主。在监狱学领域,核心知识体系建设不足,应用内容不够实用,研究与实践关联性不强,理论指导不足,学术研究产出与实际需求不匹配[4]。例如,学生选择以应用研究项目作为毕业或学年论文题目时,因调研实务部门的障碍,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论文质量不高的情况。

(四)协同育人形式的动态性与模式单一的矛盾

尽管司法警察院校在监所实务部门建立了教学科研基地,共建实习基地,但有的基地建设后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不分专业、岗位的实习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监狱执法水平及质量的目的。学生只是短时间到实务部门顶岗工作,没有真正建立实务专家的导师制度。有的虽明确指导教师,但没有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评价体系,基本没有协同育人的工作目标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育人要素,很难完成协同育人的目标任务。有的院校虽然充分利用与职业资格相衔接的方式加强政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但是与实务部门实际情况还差得太远。由于协同育人模式单一,很难在人才培养方案、理论教学、实践操作、科学研究、人才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更难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五)协同育人保障的综合性与协同保障系统不健全的矛盾

目前,政产学研合作领域的相关法规较为零散,没有专门针对政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法律条款,司法行政机关政策性投入、监所实务部门的资助力度不够。教师和科技人员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知识红利”在市场机制中如何价值实现,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模式[5]。有的院校虽然实行了双导师制,但是专业教师由于没有时间和精力到实务部门深入了解监所的工作现状和行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脱离实际工作情况严重。另外,由于缺乏人员的交流制度和激励机制保障,监所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参与司法警察院校的协同育人工作也很难持续深入。

(六)协同育人效果与协同评价体系不科学的矛盾

评价体系是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指挥棒,是促进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阶段,有的司法警察院校育人效果评价目标定位滞后,没有站在用人单位需求的角度来协同思考人才培养问题,造成培养人才与实务部门的需求契合度不高。协同育人中权力和责任不明确,政产学研各方都有自己的不同利益诉求,我国涉及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会出现产生冲突后不能及时进行协同解决的现象。此外,缺乏科学有效、动态的反馈评价机制。协同育人过程没有实现监控、检查、反馈全流程闭环,没有形成协同育人反馈、激励约束机制,最终造成协同育人效果不佳。

四、建立完善的协同体制、机制和制度,构建育人生态体系

完善的体制、机制是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有序推进的基础和关键。首先,要明确协同育人发展方向和构建思路,开展统筹规划。厘清政产学研各自的责任,构建司法行政机关搭台、产业支撑、高校对接、共建共享良好的循环体制,激活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协同育人良好的生态。其次,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各主体对流程、标准、分工等先形成共识,在履职时又能无缝对接。建立全程融入、沟通交流和利益分享机制,破除多元主体之间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政产学研资源的聚合和体系化的培养,形成良好的协同育人生态。

(一)明确培养目标,建立协同育人共同体

1.明确协同育人培养目标

明确育人目标,厘清各方责任是建构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前提。构建司法警察院校协同育人联盟,推动育人共建、共享、共治的一体化建设,打造从学生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政产学研协同育人共同体是协同育人总体目标。协同各主体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师资队伍、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建设育人实践基地、共同实施人才培养过程、共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注重动态调整和人才使用情况反馈评价,及时修正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立完善以实务部门需求为导向、执法管理能力为主线,综合能力提升为特色的综合协同育人体系,形成共发展、共提升的良好局面,形成共建共享共管的人才培养模式。

2.健全组织体系构建育人共同体

协同育人的关键在于不同育人主体之间建立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追求发展目标,相互配合分工,共享权责利要求。为了建立适应协同育人的柔性无边界组织,需要创新组织结构,推动机构重组。构建一个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协同培育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学校管理、教育、服务和文化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整合各种育人资源,确保各方参与育人的全流程融合,以打造精准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深度融合多元主体协同推进人才培养的新生态体系。首先,可以设立一个扁平化的组织协调机构,由院校和监所实务部门共同牵头,包括决策、管理和执行人员,以打破组织人员的外部边界,平衡各方需求,增强政产学研各主体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沟通能力[6]。其次,建立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司法警察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供给信息与实务部门的技术需求信息集合在一起,创建电子化信息协同平台,促进各方合作、技术转移和事务协调,以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传递,为政产学研协同育人创造有利条件。要以项目为模块,合理组织各类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联合攻关和人才联合培养,组建多功能团队,促进专业交流、融合和交叉。例如,德国警察学院设置了由联邦和 16 个州的内政部人员组成的校董会,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学院工作[7]。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立足司法警官院校特色,依托杭州国家级数字安防先进制造产业集群,与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联合创建全国安防职业教育联盟;立足专业和实训场所优势,组建浙江省应急产业产教融合联盟,进一步提升协同育人及行业服务能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要求,与司法行政机关、监所、科研机构等共建成立融合教育集团、产业学院,推动学校、监所单位共同发展。

(二)强调协同育人实效,构建多方利益兼顾全生命周期的运行机制

1.完善利益相关主体全程融入运行机制

弗里曼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8],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为了确保司法警察院校能够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才,并实现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的融合,应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人才培养的全流程,以协调内部要素的差异性。在人才培养规划阶段,应广泛收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指导学校的学科发展和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阶段,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协助做好专业设置、特色课程开设以及学生的实训等方面的工作。

2.健全沟通交流机制

协同育人理论强调信息联系平台的构建是协同的关键要素,它促进了育人主体和育人要素之间的联系,使其成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5]。在协同育人方面,需建立信任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探索多样化协同育人教学形式。以协同培养信息联系平台建设为例,可借助校局合作机制的总体框架,建立学生赴实战机关实习机制、司法警察院校参与法律法规制定机制、实战教官赴校任教机制,使警察教育发展模式保持领先水平。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警察院校应积极推动与科研院所、监所单位的合作,促进政产学研协同的信息交流和互通,共同实施校外导师制,共建实验室、高科技项目政产学研推介中心、校监、校研实践基地等,拓宽了开放性、多功能平台,为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提供了支持。校监、校研也建立了技术研发服务中心,以项目为纽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科技创新、专业教材的开发、横向课题研究。例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与实务部门共同组织科技创新项目、大赛奖励,设立特殊行业专项奖学金,吸引实务专家参与、组织专业研讨会,增加各类横向课题的研究,搭建了学生参与创新活动的平台。这些多样的协同育人平台加强了协同主体之间的密切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互惠共赢的目标。

3.构建利益分享运行机制

美国管理学家、社会系统学派创始人切斯特·巴纳德认为,协作系统三个协作要素中首要的是协作意愿,它用物质刺激和精神鼓励来激发协作意愿。以公平的利益分配链条紧密连接参与的各方育人主体,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尊重各方的相互利益,构建适当的利益协调机制,例如在风险共担和互利共赢方面进行工作。其他协同育人主体应从自己内部理性决策的角度入手,摒弃短期获利思维,考虑合作育人的长期效应,增强协同育人的意愿和动力。司法警察院校创建并实施一岗双责、双向兼职等人才汇集激励机制,制定教师“科教”双向考核、学生“学做”学分共认制度,激励师生共同参与项目研发。

(三)实现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运行保障的制度化

1.建立师资队伍流动机制

建立政产学研师资队伍的双向互聘机制,培养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鼓励实务专家在司法警察院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允许其双向兼职和交流,以获得学校、实务部门双重身份和享受双重待遇的机会。院校可设特聘和兼职岗位,吸引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和实务专家到高校任教,构建双选型模式。鼓励院校科研人员主动融入最新行业发展,通过建设研发机构、多元化团队、横向课题研究等方式,参与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工作,促进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提高监所实务部门治理水平贡献力量。

2.完善科技创新支持机制

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的资助、科技贷款、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和债券等多种方式来支持科技创新,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要投资者、监所实务部门为引导者、金融借贷为支持的协同创新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资源充足。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国家的经验,将警察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保障经费的充足。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与中介组织的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的建设,促进更紧密的合作。

(四)构建科学、发展、多元化协同育人综合评价体系

CIPP模式是美国学者斯塔弗尔比姆倡导的科学评价模式,简称决策导向或改良导向评价模式。CIPP模型强调导向评价、过程评价和优化评价。“不在证明而在改进”是CIPP模式的显著特征[9],这些特点与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要求有很高的契合度。依据CIPP评价模式从“背景—输入—过程—结果”4个维度,建构以社会环境为前提、以提供协同教育资源为条件、以协同过程实施为核心、以协同效果为关键的评价体系,从而对政产学研协同育人实现从大学生知识掌握、情感认同到安全能力提升过程的效果和质量的评价。基于此构建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评价架构见图1所示。

图1 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评价架构

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评价结合CIPP评价的原则,在调研高校教育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并进行了座谈的基础上,确定了4个一级指标、11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

1.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背景评价指标

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背景评价指标包括协同育人环境和目标、司法警察院校资源3个二级指标,主要是对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教育环境需求、高校教育需求和资源投入的评价。确定社会教育环境需求、司法警察院校教育需求、协同育人意识、协同育人情感认同、协同育人能力、司法警察院校评估等级、司法警察院校教育教学水平等7个三级指标。主要考察司法警察院校协同育人是否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形势和高校对协同育人的需要、考察是否实现政产学研协同育人从知识、情感到能力提升的目标、考察司法警察院校协同教育能力建设的问题。

2.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输入评价指标

输入评价主要是保证目标任务实现所需物质、条件以及方案等投入情况的评价。结合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师资投入、经费设施投入、协同组织保障等3个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司法警察院校政产学研协同育人开展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物质保障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反映协同教育师资实力的双师型授课师资人数、反映教师授课水平的双师型授课教师职称状况、反映教师授课深度的双师型授课教师的学历与专业、反映司法警察院校协同育人经费投入的政产学研协同教育专项经费、反映司法警察院校基本教学保障情况的协同育人基地设施等硬件和协同育人网络资源等软件、反映协同育人组织能力的协同育人组织体系和机制等7个三级指标。

3.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过程评价指标

过程评价是指对教育方案运行过程的评价,主要评价在运行中的监督检查和不断反馈的问题、方案效率的评价。结合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课堂教学、文化活动开展、师生协同互动情况等3个二级指标,主要评价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过程的科学性、高效性。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反映司法警察院校通识专业课程和实务课程开设情况的专业课程开设情况、实务实训课程开设情况,反映根据行业突发需求处理调整的课程动态调整能力,反映第二课堂理论与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的专题讲座、各类实践活动、能力锻炼,反映政产学研协同育人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协同情况和教育过程效果的教师间的协同情况、教学效果情况、教师与学生间的互动情况等8个三级指标。

4.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结果评价指标

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结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育人效果、素质能力提升2个二级指标,课程评价、考核成绩、科技活动获奖、职业忠诚度与荣誉感情况、服务行业实践能力等5个三级指标。课程评价、考核成绩、科技活动获奖主要从政产学研协同育人课程实施与学生实际收获两个方面反映教学的效果。职业忠诚度与荣誉感情况、服务行业实践能力主要反映政产学研协同育人从情感、意识到能力全面提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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