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涉及台灣問題之評議
2024-03-07劉性仁
劉性仁
一、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5年7月1日頒布的法律,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內容共有7章84條。該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身處當下時代環境,在內外環境嚴峻考驗與積極介入下,中國大陸對於國家安全不惜投入最大的成本來確保中國的發展與穩定。
當大陸當局著重國家安全,也就表示相當重視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對於外國或有心涉入大陸內部事務的力量和團體自然對於大陸過度看重國家安全感到威脅與不安,不只來中國觀光的人數減少,對於大陸內部民主與對外關係也紛紛指手畫腳,因為想要打擊這個正在成長中的國家恐怕需要更費功夫。
當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14年1月正式通過設置“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關於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與議事協調機構;此機構的設置由於當前大陸“面臨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需要搭建一個強有力的平臺統籌國家安全工作,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上部門本位主義(例如安全、國防、外交與經貿部門等)彼此制肘,缺乏一個中央協調機構,因此設置國安委確實有必要。就在組織建立後,2015年7月1日頒布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及相關的法律也不斷在完善中。
我們可以清楚了解,自十八大以來,中共便始終強調要“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作為頂層設計的國安委勢將成為中共核心領導人新的決策中心。“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更是總體形成一套體系。習近平主席強調,當前大陸必須“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因此所謂安全應廣泛涵蓋“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
有鑑於大陸當局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視,連帶對於港澳台都分別出台各項法律,藉以規範危害大陸國家安全之行為,對象從本國人到外國人,地域從境內到境外,從預備行為到著手行為,加上科技日新月異,各種型態的安全問題也都一一出現,關於對台灣方面的規範值得加以探討。
二、 大陸維護國家安全的
利刃具有相當的明確性
大陸國安法第十一條所稱“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上,且幾乎聚焦於納入“台灣同胞”,對於台灣同胞如何“履行義務”並未有相關規定,主要對象乃內部分離運動份子。
那麼提到台灣之相關法律如下
(一)1982憲法與序言
序言所提到的是,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之一部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之神聖職責。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二)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工作,不是只有把有關對台方針與政策,加以法律化。另一方面,這也規範中國大陸在解決台灣問題時提出的原則和方針,這樣的規範,直接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規範兩岸協商與談判。亦即中國大陸的對台工作與政策步入法制化時期,並且也給予往後的對台政策具備可預測性。中國大陸對台政策的法制化,有內部與外部層面的應對著不同需求。在對內問題上,要有法有據的貫徹政治與政策,不能僅止於口號而已,並且在面對台灣的同時,必須加以約束口徑,也就是說不能口徑不一,並且在往後不會將明顯表現出對台政策上的差異或是衝突。在對外問題上,中美關係下的台灣問題,中國大陸不能被動面對美國單方立法,因此也在台灣關係法之後,以大陸的立場制定一套法律,這是面對台灣問題時把立場與底線說清楚的一部法律,因此也可以向世界表明甚麼能做與甚麼不能做。最後,就是針對台獨份子與勢力給予警告,威嚇當時的台灣當局,並且還有分化民意,使得政府在大陸政策上不能有謀求獨立的行為。大陸當局對於分裂國家行為零容忍,誠如《反分裂國家法》所規範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三)2020年6月30日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於台灣人將造成的影響,從該法第36到38條內容來看,有訂定適用人員與適用情事作為依據,指出在香港以及香港境外從事違反該法的行為,並且違反者無論有沒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底線,換與話說,假設台灣民眾即使不是在香港的地域,對於中國或香港政府有所批評,或是支持與聲援港獨與其他“分裂中國”的相關言論,都可能在將來進入香港、乘坐香港籍飛機時,因觸犯此法而被逮捕入罪。更明確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項罪名,作為中國大陸在主權和領土完整不被侵犯和分割原則下的法制化展現。其中,在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條件下,將港澳人士和台灣人士包括在一起。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專章,明確規定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結果。包括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等。
(五) 其他法律
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之相關法律如:《反間諜法》修訂後更加清晰準確、公開透明,恰恰是中國法治建設進步的體現。它說,安全是發展的前提,也是國家保持開放穩定營商環境的基礎。縱觀世界各國,加強反間諜立法、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通行做法,也是正當之舉。修訂完善《反間諜法》是正常的立法活動,是中國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展現。
《反恐怖主義法》在“非傳統安全”領域中,恐怖主義威脅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甚至超過傳統安全威脅因素。實際上,恐怖主義是全世界的共同敵人。恐怖活動組織和個人通過實施暴力恐怖活動,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强制政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恐怖主義不僅威脅各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産安全,而且對世界和平,對國與國之間的友好關係發展,甚至對人類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都發起挑戰,是威脅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在中國大陸,受國際及國內多種因素影響,反恐怖鬥爭形勢也十分嚴峻、複雜、尖銳。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等“三股勢力”三位一體,以分裂爲最終目標、以極端主義爲思想基礎,以恐怖主義爲手段,境內外勾結,利用包括傳統傳播媒介、互聯網在內的新型傳播媒介,打著民族、宗教等幌子,以歪曲宗教教義等非法方式,大肆宣揚、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製造宗教狂熱,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故反恐怖主義法對於維護國家安全甚為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應對外國制裁但相關法律手段不足而制定的法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7日下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律草案的報告;並於6月10日表決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的適用情況是“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而制裁措施有三類: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規定外國若有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違反國際法等行為,中國有權進行反制和限制措施。
《網絡安全法》係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大陸第一部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也是保障網路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大舉措,對中國大陸網路安全空間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核安全法》係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強化了核安全監管工作和國際合作,增進了社會公眾對核安全的瞭解和信心,為推動中國大陸核事業安全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生物安全法》係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是生物安全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統領性法律,其頒布和實施有利於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國家安全,提升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數據安全法》係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確立完善了數據安全保護管理的各項基本制度,形成了中國大陸保障數據安全的頂層設計,在數據安全領域踐行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上述這些法律所涉及的對象不只是大陸人,也包括台灣人,都是大陸維護國家安全所推出的措施。
三、 小結
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的核心理念是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人民、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社會、國際安全,建設中國特色的安全體系。由中國共產黨完全領導,從決策、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一手包辦。國家安全法強調,中國大陸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並以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維護義務,將港澳人士和台灣人士在內。懲治對象,以個人和組織違反此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大陸對於國家安全是相當重視,且沒有任何的妥協性,對於台灣內部台獨勢力,挑動兩岸對立,大肆去中國化,並勾連外部勢力不斷謀獨挑事,無論是修憲謀獨、公投謀獨、倚美謀獨、以武謀獨或以疫謀獨,罪行昭昭,大陸當局對台獨零容忍,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零容忍。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刑事懲處,並列入台獨清單。大陸當局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其他相關法律,都已經為懲治台獨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據和完整的司法程序,足以實現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刑事懲處的目的,其最終的目的當然還是維護國家安全。
大陸重視國家安全,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構成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重要部分。對於大陸民眾來說不僅應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增強國家安全法治意識,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努力構築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港澳台民眾及外力也發揮重大的規範作用。這些涉及到台灣民眾的法律,對於台獨勢力應當有所警惕,畢竟大陸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視是不打任何折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