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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保护

2024-03-02张乘瑞

传播与版权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短视频

[摘要]随着我国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在短视频平台上,或剪辑词曲和改编、翻唱音乐,或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用他人的图片美化视频,或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改编后制作成短视频等行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信息碎片化时代,我国短视频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短视频运营模式各异,内容型短视频平台不能简单以居间人身份定位,其管理模式也应打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限制。这意味相关司法实践不应简单地将侵权案件适用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而应细化侵权作品独创性有无及大小的问题,正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健全举证责任规则,从而进一步落实著作权保护主旨,促进自媒体数字经济发展和文化创新。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平台责任;法律保护

2011年初,GIF快手成立,其动态图片吸引大量的青年用户,2012年底,GIF快手从普通工具转型为快手短视频平台。2013年,短视频时代到来,历经内容多元化发展、平台改组等,短视频迎来繁荣发展。2016年9月,抖音平台上线,短视频行业迎来用户井喷的时代,仅半年抖音平台注册用户规模接近1亿。当前,短视频成功吸引庞大量级用户的注意力,短视频行业成为新一轮移动平台的风口行业。然而,发展至今,短视频平台仍然存在不少的管理问题,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了技术缺口,笔者认为,还在于短视频平台监管措施不到位和内容监管力度不足。这亟须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变现模式进行合理规制,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合理管控,更需要相关各方通力合作。

一、短视频著作权的认定

对短视频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观点认为,因短视频时间短而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学界通常认为,作品需要符合独创性、完成度以及可复制性三个条件[1],其中独创性又包括三个部分,即一定的独特性、创造性以及艺术价值性。基于此,笔者认为,短视频著作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独创性

独创性的认定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评判,司法实践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具体情况和创作者的创作过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独创性都是世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认可的著作权客体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要件[2]。实际上,司法实践对作品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可能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作品的原创性、创意程度等。

第一,独特性。具体到短视频,短视频在表现形式、内容、创意等方面要具有独特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或复制其他内容,即使几十秒的脚本也会有独特的镜头景别区分(不局限于内容和台词),并通过运镜手法等体现独特性。第二,创造性。短视频的创造性体现在创意构思上,也就是短视频创作者通过独特的思维和创新方式,在拍摄和剪辑的过程中利用镜头运动、音乐、特效等手段,将故事或内容生动地表达出来,形成具有吸引力的短视频。短视频的独特性和创造性是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件。第三,艺术价值性。短视频的艺术价值性在于其独特的创意表达、视觉美学、故事叙述等,并由行业专家或领域资深学者根据相对合理且完善的评价标准进行系统性評价。

(二)作品完成度

第一,视频内容完整性。完整的短视频需要具有明确的故事情节,通过视觉呈现、音乐配乐、文字说明和用户情感引导等方式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并使用户产生情感共鸣,从而给用户留下深刻的印象。第二,视频画面质量及音频质量。短视频的视频画面质量取决于摄影设备的性能、后期处理的技巧以及短视频创作者的技术水平和创意能力等。短视频的音频质量指音频的清晰度、平衡度以及音乐或声音效果的质量等方面。第三,剧情连贯性。剧情连贯性指短视频在短时间内通过合理的故事情节和场景转换,使视频内容流畅自然,便于用户理解和接受其中的故事发展。短视频剧情连贯性的关键在于合理的剧本编写、流畅的场景过渡和角色一致性,凸显冲突、转折、结尾总结和呼应等内容节奏。第四,劳动投入量。短视频的劳动投入应当以是否投入一定的资金、时间或脑力劳动来判断,如果短视频的制作完全没有相应劳动投入,那么短视频就不应当被认为属于录音录像制品,更不应该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即便是录音录像制品也需要在拍摄和制作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劳动投入[3]。

(三)可复制性

第一,短视频的制作流程相对简单,技术门槛较低,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拍摄和使用剪辑软件制作短视频内容。第二,短视频通常采用常见的拍摄手法和剪辑技巧,用户可以利用这些拍摄手法和剪辑技巧来完成相关短视频制作。第三,短视频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素材库和特效库,用户直接使用这些素材和特效即可制作短视频内容。因此,短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复制性。

综上所述,短视频在内容和编排上体现短视频创作者的理念、构思、审美,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客体独创性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作品完成度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短视频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短视频的时长不应成为判断其能否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或条件。

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类型

(一)平台侵权

目前,受制于短视频制作周期短、生产数量大等特点,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的审核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有待加大审核力度。以抖音平台为例,其通过技术手段筛选重复率极高的内容,并实施双重审核,既利用机器审核,也通过人工审核,然而人工审核无法穷尽全部的内容,也就是人工审核所有内容是难以实现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部分未经严格审核和监管的内容提供传播空间,使其利用短视频平台机制获取大量的用户点击率、浏览量和订阅量,实现广告、投资以及用户打赏等收益,这不利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同时,一旦发生侵权,短视频平台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载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已履行著作权保护义务也颇具各界争议。此外,当实践中相关侵权纠纷发生时,由于难以追究用户或者追究用户时间成本高等因素,被侵权人通常会优先选择追究短视频平台的责任,而短视频平台一般会采取避风港原则来抗辩,即未收到通知或侵权投诉未构成有效通知,其对侵权事实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并已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类似抗辩理由往往不予以采纳,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的现象[4]。值得注意的是,对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保护义务及其侵权行为责任,司法实践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短视频平台各种运营模式,形成合理的判定标准。当前,短视频平台作为领导者、组织者、协调者,通过短视频运营,为用户之间交互提供服务,获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以维持日活量,并针对自身的交易模式及所处的整个网络服务经营环境,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与大量的用户订立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有可能会导致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与侵权情况。基于此,如果短视频平台通过推送、转发热点和爆款内容导致侵权纠纷,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不应将自身的监管不力归咎于AI算法和用户体量大、用户素质不均等。

(二)用户侵权

短视频用户侵权指在短视频平台上用户上传、发布涉及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商标权等相关权益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只要用户通过网络上传涉案短视频,是涉案短视频的直接上传者或满足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5]。常见的短视频用户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或个人信息等。对用户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向短视频平台提出侵权投诉来维护权益。短视频平台在收到被侵权人投诉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删除侵权内容、封禁侵权用户等。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及时处理侵权投诉或故意包庇侵权行为,那么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因此,用户在上传短视频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对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用户也可以选择加入著作权保护机制,以便在发现侵权行为时更好地维权。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关注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保护政策,选择正版授权的内容,避免侵权。可见,短视频平台、用户等相关各方需要共同努力,实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

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

(一)建立授权合作机制

短视频著作权授权合作机制旨在规范短视频传播,提升短视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平衡利益分配。在短视频平台上,用户引用他人作品片段或根据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等情况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侵权纠纷屡禁不止。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行业规范有待形成的情况下,相关各方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第一,合同订立授权。短视频平台作为被授权方,可以与具有一定短视频浏览量、一定知名度的短视频创作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相关授权。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基于授权可以专门设置相关内容的分享窗口,以知识付费的形式为其他用户提供下载、合理引用或使用相关内容进行二次创作的服务,并根据合同与短视频创作者就其他用户对相关内容的使用费用按比例分配利润,使短视频创作者不僅可以通过传统打赏、接广告等形式获得收益,还可以通过短视频内容付费的方式获得更多知识产权变现的机会,从而减少被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作为用户上传短视频和为其他用户提供下载等使用相关内容的居间人,也可以通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维持相关功能和服务的运作,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导致的监管不力等问题,更好地实施著作权保护。第二,用户直接授权。经短视频创作者同意,短视频平台可以向其他用户提供短视频创作者的真实有效联系方式,为相关短视频著作权使用双方提供合同订立的机会。在实施过程中,为避免联系方式被滥用,短视频创作者可以授权短视频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设定侵权认定的规则,审核待上传的短视频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并向可能涉及侵权的其他用户送达合理建议,从而实现著作权保护。

对短视频创作者和短视频平台而言,通过短视频著作权授权合作机制他们都能在授权和使用的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实现共赢。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平台应明确拒绝“拆条搬运”,在合作中保证短视频内容的原创性和质量,以推动短视频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短视频平台已经在短视频监管上取得一定的管控成效,然而还需要重点关注管控难点,尤其对热门主播、名人、大V等流量集中的短视频内容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随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抖音等平台相继推出相关管理制度,在上传审核阶段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从而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这既有利于提高相关各方的风险防范,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也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激发短视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实现短视频平台、用户等相关各方的合作共赢,营造良性的短视频平台发展和行业竞争环境,以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三)建立仲裁前置程序

当社会领域中某一特定种类的纠纷逐渐增多时,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将会承担大量且重复的案件,面临司法实践压力。基于此,相关各方可以适当参考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还可以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侵权纠纷,也就是参照该种办法针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建立前置程序。在实践中,由于短视频平台监管不力,部分短视频创作者被他人侵权或者被他人盗用自身独创的短视频制作手法等情况屡见不鲜,即使付诸民事诉讼也收效甚微,甚至诉讼成本高,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而类似劳动仲裁程序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前置程序的引入,可以使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在裁判不公开的原则性规则下协商处理侵权问题,让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双方可以选择短视频行业的资深人士进行仲裁,以此提高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并在双方同意下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达成保护著作权、减少侵权行为的成效。这相较于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如维权成本低、维权效果明显,减轻司法实践压力等。在司法实践压力日益增大的今天,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从现有技术和短视频平台监管成本的角度来看,短时间内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仍会呈现高发态势,要想根源性解决问题,相关各方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创新和探索。而健全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纠纷问题,且仲裁机构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若相关各方在侵权纠纷上仍无法协商解决,还可以由法院进行纠正和驳回,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实现著作权保护。可见,仲裁前置程序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护相关各方的隐私,也更适合侵权纠纷双方以较为平和的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既有利于司法实践减负增效,也有利于节省时间和资金成本,激发短视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短视频平台进一步完善短视频监管程序和审查制度。

四、结语

当前,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在发展中会不断地产生问题。如今,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影响下,传播业态加速更新迭变,这既为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机遇,也使其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挑战。相关各方只有立足当前实际,从法律法规与技术层面绵绵发力、久久为功,对上述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出及时回应,完善立法,并充分发挥行业和技术组织的辅助性作用,才能为著作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空间,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赵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21.

[2]程功舜,冯巧敏.5G时代下短视频侵权认定及防范研究[J].市场周刊,2023(01):154-159.

[3]屈家正.论网络短视频中著作权侵权认定及保护路径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22.

[4]杨豪.论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J].北方经贸,2023(06):100-103.

[5]刘闪闪.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规制研究[D].郑州:中原工学院,2023.

[作者简介]张乘瑞(1998—),男,四川攀枝花人,西华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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