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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嫁文化中彩礼风俗的历史脉络研究

2024-02-29向吴艺文

文化学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婚嫁礼金彩礼

向吴艺文

引言

婚嫁文化是人类社会繁衍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的进步和族群的扩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人对婚姻有着很高的重视度,常将婚姻称为“终身大事”,词语“婚丧嫁娶”中更是有三个字眼与婚姻相关。早在周代,婚礼就已经成为了儒家思想中“礼”的核心部分,《礼记·昏义》中记载:“婚礼者,礼之本也。”由此可见,中华文明的婚嫁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以及中国各族儿女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彩礼”这一风俗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历史中以及我国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1],是婚嫁文化中重要的一环。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存在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2]。“彩礼”作为婚嫁文化中的一种风俗,在我国有着独特的文化意义,为了更加全面深刻地了解中华婚嫁文化,讨论彩礼的渊源,分析彩礼的成因,讨论彩礼的效用是十分必要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彩礼,而并非狭义上的礼金部分,故“纳征”“聘礼”等词均在讨论范畴内。

一、彩礼的起源

我国古时对婚姻有“六礼”一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又以“纳征”和“亲迎”最为重要,“纳征”的含义是:男方向女方家提供聘礼,聘礼中的礼金部分也就是如今的“彩礼”。因此,追根溯源,“纳征”便是最早的彩礼风俗。

《礼记·昏义》是最早记载“纳征”的文献,“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然而,“纳征”的风俗在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前就已经存在,如:《诗经·卫风·氓》中写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这实际上就是以布匹作为聘礼,《诗经·召南·野有死麋》中也提到:“野有死麋,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这记载的便是上古时期用鹿作为聘礼的情形。上述记载表明,男方给女方聘礼的行为自古就有,并随着时间的推进演变为“纳征”,最终成为人们所说的彩礼。

二、我国彩礼文化的成因

(一)地位差异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无论政治地位还是经济地位都低于男性,在封建时代,女子婚后便从属于男性,必须要依靠男性来生活,因此,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通过彩礼的物质财富检验男方的经济条件和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规避风险

我国古代的道德体系对女性的贞洁有着苛刻的要求,即使是婚约被撕毁,也会导致女性在道德层面受到巨大的压力,其个人价值由于古代的道德观念会迅速贬值,很难再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因此,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女方要求男方提供彩礼也就成了必然。这样,即使婚约被撕毁,女方至少还能没收彩礼,获得经济补偿,同时也能牵制男方,促使婚姻的完成。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提到的:“在结婚前……在这些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3]

(三)表达爱意

如前文所述,在上古时期便有“纳征”的行为出现,最初使用的是鹿,后来才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彩礼。由此可见,在彩礼诞生的最初,其主要是男方向女方吐露爱意的方式,后来人们才赋予了这种行为其他的内涵,如:承担责任、展现财力、吉祥好运等。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彩礼的文化内涵,使其作为一种婚嫁文化的风俗得以在民间代代相传。

(四)契约性质

随着儒家思想的流行,彩礼作为儒家中“礼”的要求,逐渐成为确定婚姻契约的“法”的规定,这就促使彩礼在长期以来有着重要的契约和法律性质,从而能够长期地存在。

由此可见,彩礼文化的形成有着悠久的历史缘由,也与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经济水平以及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息息相关。也正因此,透过探究彩礼的演变发展,我们可以感受到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风貌,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文化的脉络。因此,笔者将在下一部分对彩礼风俗的历史演变脉络进行梳理和阐述。

三、彩礼内容演变的历史脉络

如上文所述,上古时期的彩礼多用鸟兽,到了周代则多用玉帛俪皮,贵族还常常要求用活的大雁作为彩礼,而普通百姓则常常根据自身情况对这些要求进行简化,改用雁皮、布匹。同时,也有直接使用货币作为聘礼的,《礼记·杂记》记载:“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此时彩礼的数额不高,其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礼品价值。

到了汉代,黄金成为主要的彩礼,人们开始注重彩礼的实际价值。《后汉书·皇后纪》记载:“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其奢靡程度令人咂舌;贵族虽不如皇帝奢侈,但其彩礼数目也十分可观,《后汉书·列女传》记载董卓娶妾,“马二十匹,奴婢钱帛充路”;而富商巨贾们由于有着雄厚的财力,在彩礼上也有不小的支出。《汉书·司马相如传》记载:“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但到了中小地主和中小官吏时,彩礼金额有了明显的下降,《全后汉文》记载:“二三万钱,足以成婚”;而平民阶层的彩礼则进一步下降,多在万钱左右,物品也多是平民基本的生活用品[4]。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时局动荡,战乱频发,聘礼变得相对简化,民间多用布料、兽皮、美酒、牲畜等平民较基本的物品作为彩礼。

隋唐以后,随着国家统一、政局稳定以及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聘礼种类逐渐多样化,除了之前的金银珠宝、绫罗绸缎、衣服首饰之外,还新增了“棉絮”和“双石”[5]。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宋代出现了纸币和夜市,打破了市坊界限,加之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使得商品经济急速发展,彩礼数额也因此不断攀升,据《宋史·礼志十八》记载,诸王聘礼、定礼、财礼,除昂贵的销金衣服、首饰外,共有钱五十万贯,银一万两,金器一百两,锦、绮、绫罗、绢凡一千五百三十匹,彩一千另九十匹,羊一百头,酒一百壶,茗百斤[6]。而在民间,人们开始追求“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这一风俗也一直延续到了当代,在不少地方,购置“三金”仍是彩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茶叶也在此时成为了聘礼中的重要部分,《东京梦梁录·嫁娶》记载:“道日方行送聘之礼,且论聘礼,富家当备三金送之,……加以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又送官会银铤,谓之‘下财礼’”。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门阀观念被打破,导致“直求资财”的现象十分显著,使得大量的穷男难娶,穷女难嫁,《太平广记》曾记载:“其女有色,众欲娶之,父母求五百千,莫不隐退。”

元代早期承袭宋风,秉承了奢靡之习,重视聘金,《元史·文宗纪》中记载:“赐燕铁木儿妻公主月鲁金五百两,银五千两”,到了元代中期,虽然统治者注意到了过高的彩礼带给社会的不利影响,并于1304年颁布了《大德聘礼》,该法规针对庶民彩礼负担重的现象对聘礼进行了限制,但效果有限。

明清时期的彩礼同元代有着相似的演化过程,即:在开国初期,由于统治者倡导朴素且战乱刚平,聘礼并不高昂,甚至有节俭的风气。但到了中期,随着社会稳定,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宋代以来的奢靡之风再次兴起。在明清的中后期,嫁娶唯财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除高昂的礼金外,彩礼中的金银首饰也成为了普遍的要求,彩礼的现实意味越来越浓。据《昌化县志》记载:“女家不问婿之贤否,只索聘钱,男家不问女之贞谣,徒取外貌,以致婚姻论财。”

民国时期的彩礼需分两个阶段看,一是北京国民政府时期,二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京国民政府曾起草了《民国民律草案》,但最终未能颁布,因此,其判案多用判例和解释例去处理问题,这一时期的彩礼风俗也只能借由这些判决得以一窥。笔者认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大理院二年上字第215号——“现行律裁定婚之形式要件有二,一有婚书……二聘礼,此二要件苟具备其一即发生定婚之效力”。由此可见,在北京国民政府时期,彩礼仍然具有婚姻契约的性质,但婚书与聘礼“苟具备其一即发生定婚之效力”表明:彩礼的传统法律地位降低[7]。同时,在这一时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彩礼数额和种类,大多由人们自行商定。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开始实施《中华民国民法典》,但仍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有关彩礼的规定依旧出现在司法判决中,其形式内容与北京国民政府时期差异不大,仍然是作为婚约确立的条件之一存在,但也提出了“出具财礼,凭媒嫁娶,不得以价为买”(九年私上字第一四号),这标志着彩礼在民国法律中不再具有买卖婚姻的意义[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出现“彩礼”一词,也没有规定彩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至此,彩礼彻底由一种制度变为一种文化,成为民间的一种习俗。不过,虽然彩礼不再具备法律地位,但由于其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民间也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彩礼仍作为一种文化存在。

改革开放后,人们收入普遍提高,彩礼多为礼金加上三转一响,三转一响即为:缝纫机、手表、自行车、收音机。以黑龙江下岬村为例,1971年,一位新郎的彩礼总价值840元,其中礼金为200元[9]。到了20世纪80年代,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将聘物折算为礼金,现实意味变得更加浓厚。20世纪90年代时,礼金上升到了千元左右,某些富裕家庭的礼金可以达到数千元甚至逼近万元,礼金的数额也开始追求吉利数字,如888,1666,1888(6象征六六大顺、8象征发财吉祥),有些地方还追求三金一银,即: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和银镯子。在笔者看来,贵金属的索取在本质上仍然是彩礼的财富意义超过象征意义,物质要求式微而金钱要求上升的体现。21世纪初,彩礼钱在许多地区开始上万,这一时期的彩礼情况可通过表1窥得一二。

表1 21世纪初农村家庭婚嫁彩礼情况(单位:元)

而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发展,以及加入WTO,成立上合组织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的推动,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彩礼金额也随之上涨,常是58888元,66666元,88888元这样的数额。

2010年后,有些地方还有“一动不动,万紫千红”的说法,一动指的是汽车,不动指的是房产;而“万紫”指的是一万张5元的人民币,“千红”指的是一千张100元的人民币。这样计算下来,仅礼金就已达15万元。还有的地区采取的是“三斤三两”的礼金计算方法,即:用100元人民币称重达到三斤三两。彩礼重利轻义的状况愈演愈烈。

近年来,“天价彩礼”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而这一风气在某些省份以及许多的农村地区更加疯狂。如:甘肃省Z自治县2018年与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933与7633元,而这两年的彩礼金额均价均为18万元-20万元[11];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山西省的D村,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为4800元,但彩礼金额通常为15万元-25万元[12]。这两地的彩礼金额已经远超当地居民实际支付能力,这并非是这两地的特色,而是普遍存在于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真实情况。

城市地区的彩礼金额相较农村地区来说有所克制,甘肃省天水市作为下辖Z自治县的城市地区,彩礼金额多为3万元起步,但有时也可达到10万元,而与D村同处山西省南部的晋城市彩礼多为8万元-12万元,近年来也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

由此可见,如今彩礼奢靡之风渐盛,在许多地区已经超出了普通民众的经济承受范围,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和压力,许多家庭因彩礼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还有银行推出过荒诞的“彩礼贷”。尽管当代彩礼通常会与嫁妆一同作为新家庭的生活资金交由新婚夫妻共同管理,但在民间,许多地区将彩礼作为结婚的敲门砖,有的地区甚至将彩礼作为婚姻是否能够幸福的评判标准,这就使得彩礼成为了许多人心中极为沉重的一座大山。

虽然彩礼自清朝灭亡后就逐渐失去了其法律地位,但在民间生活中,其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婚嫁风俗,仍受到普遍尊重[13]。如今人们对彩礼的讨论大多是集中在礼金部分,这也符合前文所述的彩礼演变脉络,即人们对彩礼的货币要求愈来愈强,金钱意味越来越浓。作为古时婚姻“六礼”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彩礼有着特殊的文化价值,倘若丢弃了文化内涵,只将其作为一种物质交换,甚至将彩礼作为攀比竞争的资本,那么本应是寄托着美好意味的彩礼,最终只会妨碍婚嫁自由、降低婚姻幸福感。在某些彩礼奢靡之风严重的地方,甚至把女儿当成了一种可以交换的私有财产,从而导致了畸形的婚姻[14]。

当代彩礼随我国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的经济实力而水涨船高,攀比奢靡之风盛行,所以近年来国家多次针对彩礼现状提出指导意见,完备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彩礼的返还做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民间也有自觉抵制高昂彩礼的声音,但目前来看,彩礼对许多家庭仍是不小的负担,而在思想革新相对较慢的农村地区,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彩礼还十分常见,针对当代彩礼风气的革新之路还很漫长。

彩礼文化延续至今有着其历史的合理性与文化传承的牢固性,因此,彩礼演变的成因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下文笔者将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四、彩礼演变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商品经济发展

总的来看,在原始社会和早期奴隶制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物质资源极为有限,聘礼多为“礼”的要求,追求象征意义。而随着生产力提高所带来的商品经济发展,物质资源也随之愈发丰富,私有财产不断累积,人们的财务观念也随之不断增强,这种观念必然会影响并体现在彩礼上,尤其自宋代商品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之后,聘礼的种类逐渐由物品向金钱转化。虽然仍对聘物有所要求,但其也多以贵金属、奢侈品为主,现实意味愈来愈浓。可以说,商品经济发展是聘礼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重要原因:社会结构变动

随着生产力发展带来的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的阶层结构势必发生改变,商人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话语权不断上升,到了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甚至能官居二品。而商人们对于财富的追求也势必影响到社会观念和习俗。每一次商品经济的发展都进一步加强了商人们的地位,也因此,彩礼的“财味”日益变浓。

(三)其他原因:战争与和平、政策与事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彩礼演变的根本原因,因此,任何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都会对彩礼风俗产生相应的影响,而相对安定的环境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纵观历史,在战乱分裂的时期,人们流离失所,政局动荡,经济萧条,人们的追求只能放在“生存”这一最基本的目标上,故在乱世中,彩礼常常以追求基本的生活物品为主,如前文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彩礼多为布匹、牲畜、酒水等。而当动荡刚平,改朝换代即将完成之际,由于此前战争和分裂的影响,彩礼通常也是讲求简朴的。值得注意的是,宋代虽然在与游牧民族的战斗中长期处于下风,但其仍是一个大一统的朝代,其环境仍是相对稳定的。

国家政策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经济状况也必然反映在社会文化上。国家政策既包括了政府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政府法律法规,如《大德聘礼》对平民的聘礼进行限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彩礼的各类司法解释;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如元初统治者承袭宋风导致聘礼追求奢靡,明初统治者提倡婚嫁节俭促使聘礼追求意义。某些特殊事件同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商品经济发展,从而在实际上对彩礼产生影响,如“郑和下西洋”带来了更为频繁的海上贸易,人们的思想开始从传统的“重农轻商”向“重商逐利”转变,而思潮的革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聘礼内容也因此愈发现实,逐渐由实物向金钱转化。类似的例子还有鸦片战争后,外国商人大量进入中国带来的追求享乐的习气,奢靡之风也因此愈演愈烈,并最终传播到了彩礼风俗上。

五、结语

彩礼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许多国家的婚姻过程中普遍存在,而我国的彩礼习俗自西周正式列入“六礼”起,至今已有几千年历史,其背后蕴含着中华婚嫁文化的独特内涵。尽管随着时代变迁,其现实意义已超过了最初的象征意义,但不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代社会婚姻过程中的彩礼实践,都是我国不断发展的彩礼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对彩礼应当秉持客观的态度,在合理范畴内的彩礼是我国婚嫁文化的传承,有着祝福、美好的寓意,也能为新婚夫妇组建的家庭提供“第一桶金”,提升婚姻的幸福度;而所谓的“天价彩礼”,又或者是超出了人们经济承受能力外的彩礼则是对婚姻的阻碍,对青年人的压迫,这种压迫是不区分性别的,是需要杜绝和改变的。同时,针对高额彩礼的现象,期望通过法规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是不现实的,我们需要关注其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如:男女平等问题、养老问题、性别比例失衡、面子心理等。只有这些社会问题得到了妥善的处理,高额彩礼问题的解决才会成为可能。

总之,作为我国婚嫁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彩礼风俗有着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历史传承性,我们应挖掘其背后的文化内涵,并不断革新,倡导正确的彩礼风俗和婚嫁文化,使其成为一种寄托美好文化风俗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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