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还需给付养父母生活费吗?
2024-02-28张悦
文/张悦
仲小某的亲生父母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仲小某,1991 年10 月,经仲小某亲生父母同意后,仲某与何某办理相关手续后收养了仲小某,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2020 年,仲小某经仲某、何某悉心抚养长大并顺利组建家庭。但自仲小某成家后,因房屋还贷等生活琐碎问题经常与其养父母发生争吵。故仲某和何某于同年10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维持收养关系不变。
2020 年12 月3 日,仲某、何某以与仲小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仲小某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仲小某支付一部分生活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小某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导致与仲某、何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且仲某、何某要求解除与仲小某的收养关系态度坚决,矛盾确已不可调和,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并不利于仲某、何某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判令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某、何某将仲小某抚养长大,尽了抚养义务,仲某本人患有疾病,除每月1000 元退休金之外,无其他收入,何某无收入。故法院判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仲小某每月给付仲某、何某生活费500 元。
【以案说法】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这不意味着养子女可以“一走了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养父母仲某、何某将仲小某抚养长大,甚至帮助其结婚成家,已充分履行了抚养义务,在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仲小某虽无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养父母均已年迈,每月除了微薄的退休金外无其他收入,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故仲小某仍应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同时还需注意:
一、若养父母是因遭到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制度旨在让儿童享受温暖家庭,得到健康成长。在收养制度下,许多爱心人士向身处困境的儿童伸出援助之手,将其收养并视如己出,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很多养父母本身并不富裕,只是凭借一颗真挚的爱心去收养子女,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作为养子女理应尽反哺之孝,使养父母能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