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究竟是什么
2024-02-27马卫红
马卫红,苏 寻
(深圳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 518000)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SR)是备受关注的研究议题和实践难题。近年来,期待企业更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一方面源于企业行为偏离了“责任”,出现各种扭曲,诸如漂绿、印象操纵等[1]。相关机构的研究显示,中国企业300强中超四成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低于20分,表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战略呈现一定程度的“脱嵌”色彩[2]。另一方面源于公众期待企业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有效方案,现实中企业并没有如期那样的表现。于是,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不是失灵了、是否还可持续的疑问[3]。那么,企业社会责任是否还能持续?企业社会责任究竟需要企业做什么?
本质上讲,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容置疑的“元问题”,就像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负责任”是每一个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必须持续。那么,为什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呢?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谋利组织”这一经济学色彩浓厚的假说。德鲁克曾经评价过,这种说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答非所问”[4]48。实际上,企业是利润最大化的追逐者这一假说以及理性经济人假设已经被后来的经济学家们抛弃了,经济学领域对现实更具解释力的一系列经济学理论基本上都是对这一假设的“反叛”,尤其以制度学派最为显著。然而,管理学领域的企业理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却仍然建立在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假说之上,至今仍以这样标志性的宣传语向社会大众描述企业组织。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组织声誉的负面效应。
现实中的企业真的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吗?其实不然。虽然企业必须算计利润,却不是单纯地算计利润,而是根据自身的信条从自身利益出发与他者不断地相互作用,以求产生有益的结果。我们对企业的研究应该尽可能为真,那么,什么算是具有“真”的特征?那就是,企业理论对企业行为的分析应该具备实证性内容特征,而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推理,对企业行为所蕴含的社会事实不能过度化简[5]174-177。时至今日,“企业应该负有社会责任”是常识,不需要过多讨论,但是,“负什么责”“对谁负责”“怎样负责”等问题则需要认真讨论。而且,这三个根本问题具有层次性,要先弄清楚负什么责,才能谈对谁负责以及怎样负责,否则会造成其他研究问题的偏离。出人意料的是,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文献,恰恰在企业应该“负什么责”的问题上缺乏有洞见的讨论,太多的研究跳过这个前置问题聚焦在对谁负责或怎样负责的问题。鉴于此,本文的目的是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我们该怎样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从此理解出发如何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落实。
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摆脱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功利主义视角,从“企业组织是社会的一员”认识论阐述企业应该承担、能够承担的“有限”社会责任。管理启示是为克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困境,应改变观念,从内生性约束角度规约企业行为,而不是通过无节制地加强监管或惩罚去实现,那样做只会耗费更多的社会成本却收效甚微。
二、文献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从本文最关心的“如何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出发,着重对现有文献中最突出、最集中的几个视角做如下综述。
(一)指向财务绩效的企业社会责任
很多研究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作一种获取更高财务绩效水平的经营策略。绝大多数文献提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种种好处,如认为企业可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获得形象差异化和产品差异化的优势,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提供长期的竞争优势[6],增加企业价值[7],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容易获得政府采购订单[8]等。这些好处最终都归结为财务绩效,即履行社会责任被当作企业为达成更高水平财务绩效的一种资金投入活动[9],相应地,履责的投入也被看作企业的经营成本。
企业履行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究竟是正是负一直存在争议。20世纪70年代有学者开始用实证方法检验两者之间的关系[10],此后这一关系又在不同的测量方法和情景下被反复检验[11-13]。然而,它们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仍没有明确的结论,两者呈正相关、负相关或没有相关性的研究文献都存在[14]。即使二者关系不明确,多数研究者仍然相信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有显著关系且相信正向关系居多,并进一步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机制。主要包括:(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在企业内部培育具有责任感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吸引优秀的人才,最终增加财务绩效[15];(2)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够改善企业形象、获得良好社会声誉,获得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由此提高财务绩效水平[16];(3)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将经营目标与地方政府的环保、经济发展等目标相联系,从而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借此获得财政订单或者其他政策优惠,结果也有利于企业财务绩效[17-18]。
(二)关注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19],把分散且有争议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步聚焦在较为一致的对象身上。企业社会责任也从对股东负责扩展到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如对雇员、顾客、供应商、销售、社区、媒体、监管者等,企业需要用一套制度安排来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20]。有研究表明,企业对应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不同[21]。员工方面,在招聘、培训、考核等环节均考虑员工的社会责任感[22]。通过这种方式,员工被纳入组织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当中,可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将员工利益与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联系,减少了员工对企业实施如捐款、环保等社会责任行为时的排斥心理[23]。有研究解释,利益相关者压力能激发企业对资源及合法性的需求,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而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24]。
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企业应当邀请利益相关各方都参与到公司治理活动中,一些公司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以维系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谋求合作共赢的结果[25]。除了设立委员会之外,企业通过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与投资者、员工、环境、政府、社会等方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也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联系的重要制度[18]。由于强调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一些研究甚至主张企业应该从经济组织转变成社会组织[26],还有研究认为企业是兼具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政治实体[27]。概括而言,利益相关者理论从描述性、工具性和规范性三个层面展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28]。
(三)主体意义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
这一研究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从利益相关者“角色集”拯救出来,将其视为企业的理念、选择和行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建构界定了认知、释义和行为三个阶段,分别对应着思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以及更广泛的外部世界的关系、对外解释企业行动的原因、采取与承诺一致的行动[29]。基于这一视角的文献主要研究企业如何根据意义建构来选择利益相关者告知策略,决定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社会责任的效果[30]。企业意义建构的价值在于为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提供方法,但是只有与企业外部的制度因素相结合或产生交互作用才能带来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最终结果[31-32]。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的认知、释义和行为过程,当企业从身份认知出发选择与行业特征相匹配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将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在一起时,企业更易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并建立合法性[33]。在环境领域的研究也发现,企业话语建构的方式会影响公众的态度和行为[34]。意义建构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还发现,企业意义建构的主体是高管,这一群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具体内容[35]。而且,近几年在“善经济”理念的影响下,有研究主张企业在社交媒体日益发达的社会中塑造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的形象,推动员工进步和环境改善,建立起人—盈利—环境“三重底线”机制,将品牌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相匹配,以吸引员工、合作伙伴和资金,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36]10。
(四)高管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
高管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决策者,相对于高管背景特征这一静态因素而言,高管行为的动态因素可能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更相关。企业家内在驱动力强时倾向于承担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用善的伦理价值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使企业的管理理念、制度安排、发展战略和组织职能设计符合企业伦理要求,并对利益相关者负责[37]。企业家社会责任认知高的企业其社会责任行为表现也会更好[38]。对高管进行薪酬激励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39],尤其是超额高薪激励会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可能在企业业绩表现上会出现负向影响[40]。
企业高管在其他领域的行为表现也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有影响。有研究发现,高管政治关联级别越高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越高[41];当然,不同类别的政治关联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路径也存在显著差异,高管代表委员类政治关联的正向促进作用更明显[42]。关于高管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究竟是为了个人声誉或私利还是真正负责任的表现,现有研究存在观点争议,不过,新近较为综合的研究显示,高管策划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大企业价值,并非借助履行社会责任的幌子牟取个人私利[43]。为鼓励高管决策行为,近年来一些企业实行了高管责任保险制,但是,不仅没有起到让高管放下包袱做决策的目的,反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抑制作用[44]。当然,高管行为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是相互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高管的内部交易行为具有抑制作用,有利于提升企业治理效果[43]。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现有文献非常丰富,很多研究颇具启发性和洞见。然而,正如本文开篇所问,在如此丰富的研究之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成为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说到底,根源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学理研究未能很好地回答一些根本问题。现有研究至少在如下四个方面不如人意。
首先,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责任”行为,这种功利主义认识论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困境和实践困境。非常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检验财务绩效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的关系上。这从理论认识上暗示企业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是“不划算”的。虽然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在当前已经很少被质疑,但是在功利主义认识论的驱使下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盈利变成了一对“被假设”的矛盾。
其次,重视变量关系,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含义。现有文献把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演化为一种纯粹的“CSR变量研究”游戏,抽空了企业社会责任在真实世界的社会性内容。如果按照这种倾向继续下去,似乎已经没有进一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了。因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几十年来都没有搞清楚CSR与财务绩效以及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研究还不够而是方向搞错了,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就不是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可简洁检测的东西[45]26-27。
再次,混淆了“不做坏事”与“做了好事”的行为差异。很多相关文献在分析阐述中隐含表达了“只要企业不做坏事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这一论断,显然这是对企业应负有的社会责任的错误诱导。因为不做坏事与做好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做坏事不等于做了好事[46]4。企业社会责任是要求企业以不做坏事为底线,力所能及地做好事。所以,不能把底线要求等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要求。
最后,依靠外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难题无法破解。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绝大多数现有研究主张加强政府监管或第三方监督。然而,目前诸多事例事实显示外部监督作用极为有限。即便一些研究主张从伦理、道德甚至美德的角度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这种建立在道德自觉基础上的愿望犹如结草之固。本文认为,责任履行是自我认知的产物,是内在驱动的一种行为,不是靠外部监督实现的;而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驱动力与伦理、道德驱动力也不完全一致。企业履责行为是管理决策的结果,决策一定是多种因素契合度的综合考虑,取决于管理者的知识与经验。
当前,已经有一些研究开始反思企业社会责任。呼吁告别“股东至上”、提倡走向更加综合和动态的利益相关者视角是此类反思的主要导向,提出诸如开放体系中的利益相关者视角[45]289、合意性CSR[3]、企业可持续商业[1]等改进的思路。这些反思颇具启发,且对改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风气”具有导向作用。但是,本文认为仍然不够彻底,或者说长期来看还是不能解决已经显现的弊病。因为,从这些反思的关注点来看,其所谓的新视角仍然把重心放在了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做”的问题上,再次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的前置性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性质
鉴于当前已经出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根深蒂固的误导性理解,本文在回答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之前,需要先讨论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从利润最大化和功利主义视角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是造成当前不良后果的认识论根源,加之,卡罗尔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类[47]。现如今,已经出现了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简单等同于慈善捐赠和道德问题的倾向,或者企图无限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认为企业应该对所有问题都出力才算是很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本文认为,这些倾向都不利于消除当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困境。管理学上一个常识性的原则告诉我们,当任务不可能完成时,行为人将会放弃或者“应付”,对本该完成的任务也会产生倦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也是一样,如果不区分主体与客体关系,一味强调企业组织应该对其他主体及外部环境负有责任、不管这些责任是不是应该由企业承担都寄望于它,那么,其结果一定是不理想的。因此,如果要真正地推动企业有效落实社会责任,必须认真地从理论上思考“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性质。
回答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性质,其实是厘清我们这个社会秩序中可被识别的一种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亦即,在责任要求上,如何使企业更好地对自身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负责。具体来讲,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责任问题,不是慈善问题
什么是责任?责任就是分内的事,意味着行为人的承诺,它是一种内在的要求,不是可以拿出来“量化考查”的。当企业社会责任分维度作为变量被考查时,它就成为一个可以被有意识地操纵的对象,履行社会责任就有很多伎俩可用。其中,成本相对低且显效快、显示度高的慈善捐赠就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志性”行为。已经有研究发现,有的慈善捐赠背后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真相,企业可能会利用慈善捐赠来掩盖或转移社会公众对其环境污染严重、员工薪酬福利水平低等问题的关注[4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应该在“责任”而不是“慈善”,慈善捐赠不应当被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
如果企业正当履行了它应负的责任,慈善捐赠行为就只是企业善行,不应该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慈善捐赠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声誉进而对企业带来积极的市场反应,但是企业捐赠不能等同于企业履行了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破坏/不良行为的负面影响的消除同样是需要治理成本的,可能此类治理成本远远大于企业慈善捐赠的数额。因此,企业应该直接为自身行为产生的外部治理成本埋单,而不是通过慈善捐赠加以掩饰或替代。
(二)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契约问题,其次才是道德问题
契约体现的是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在交往互动中才会产生和发挥作用,也会在互动中发生变化;道德体现的是修养和自律,是自我约束的准则。契约意识与道德自律虽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二者也不能混同,且有优先次序之别。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准确把握“契约为先、道德为次”的优先次序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且是容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重要组织,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与内外部存在契约关系[49]。
我国传统上偏好重道德不重契约,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契约意识,空洞的道德说教在现实中不起作用。因此,企业肩负着“训练”社会成员契约意识的责任,企业不一定是也很难是一个社会中的道德楷模,但它可以也应该是这个社会中最有契约意识的主体,应该是履约行为的标杆。在契约意识方面,企业必须成为榜样,成为这一重要社会价值观的缔造者。对于企业信守承诺的行为不应该过多从道德意义上去评价,比如,企业诚实不欺是其契约意识的基本要求,不应该归因到道德榜样加以宣扬。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首先看企业能否履行契约、怎样履行契约(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责任
当前,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时往往会更加关注企业在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应该或者可以做些什么,在这种认识主导下,出现了一种对企业社会责任无限需求的趋势。这实际上是对企业的“过分”要求,不可能让企业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不应当要求企业承担它无力(无财力和无能力)承担的社会责任。当我们以无限放大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时,不可能产生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结果,而且有重回“企业办社会”老路的风险,不值得提倡。从结果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针对企业自身合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而言的;从后果的时效性来说,它不应该是短期的经济结果,而应是持续的“负责”进而最终实现“尚善”的结果。有效负责的前提是有限责任。
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对象和内容提供了理论框架。然后,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50]26。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本上都沿用这样的解释框架。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利益相关者理论只是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但是对象的优先级划分成为新的难题);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看似界定了CSR的内涵,但实际上没有言明“责任是什么”,反而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向了无限扩张的方向。
虽然本土学者也试图修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基于一套制度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客户、员工和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环境所必尽(法律上的)或应尽(道德上的)的责任”[51];或者,以伦理责任概念统合法律和慈善两方面的责任,将其界定为三个层次[52];还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相关者、制约利益相关者、优势利益相关者三维金字塔模型[28]。可以看出,这些再界定的尝试仍然没有跳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卡罗尔模型的束缚,自然也没能克服二者的缺陷。
本文认为,界定企业社会责任需要跳出既定认知框架,重新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摆脱以往仅仅把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中的“客体”来期待它做什么的思路,而应以企业主体性视角建立企业与社会的主客体关系。从企业客体视角转向企业主体视角,不仅可以解决利益相关者对象优先级划分难题[53],还可以避免无限制地扩张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
基于前述对企业社会问题性质的解析,分清楚两个层面的问题才能更好地讨论企业应负有的社会责任:第一个层面是企业对社会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另一个层面是社会自身已经存在的现实状况。可以说,企业对前一个层面负有责任,对后一个层面没有“直接的、应该负有的”责任。后一个层面是企业量力而行的选择,不应该作为“责任”去要求。但是,对于第一个层面是任何企业都必须肩负的责任,做到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企业的分内之事。只要企业在前述的第一个层面上做到了为自身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就是很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
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如下简要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仅指企业对其合法活动产生的对人以及对外部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负有的责任,这里的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那么,在企业对社会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有哪些呢?
企业的首要责任是保持利润。这里从责任的角度强调企业赚取并保持利润与前述的利润最大化的假说是完全不同的涵义。在利润最大化的假说中,利润是目的,而且是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在责任视角下,利润是手段,是保障企业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的最有效的手段。反对利润最大化假说,不是说利润不重要,更不是说企业不要赚钱。破产的企业连自己的员工都养活不了,如何做社会贡献?说不定还可能会带来更多社会问题!对整个社会来说,企业的利润相当重要,没有企业的丰厚利润,公共财税就没有来源,一切社会服务都将无法提供。反对利润最大化只是反对把赚取利润作为纯粹的目的。正如德鲁克所言,企业采取行为时考虑利润因素,代表了对企业决策有效性的检验[4]49。
利润无罪,但是,利润最大化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观点却是极其错误和极具误导性的,把“企业赚取利润的合理性”陷入认知危机和争议之中。现实中,利润最大化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说辞,因为,很多企业别说利润最大化,能做到赚取企业生存的最低利润、保障企业活下去都已经是不小的挑战。企业成长史证明,多少企业在成长中瞬间死去,这就是连最低利润、保住企业生存都没有做到,这样的企业又如何履行基本的社会责任呢?所以,本文主张企业的首要责任就是“赚取利润”。企业经营者要为资源使用的绩效负责,这是他作为商业经营者必须负有的责任。把它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目的,是企业决策的必要条件。只是,企业决策不是为了赚钱而赚钱,企业活动的目的是经营好自身的业务。
在保证尽到首要责任的基础上,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包括从企业主体性出发由近及远的优先级形成的三个圈层:企业对自身员工的责任,企业对在地社区的责任,以及企业展现的社会形象和倡导的社会公共价值。对于企业员工,只有照顾好自身员工的企业才有可能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其次,企业的行为对在地社区会产生各方面影响,企业要为其负责。尤其是对周边环境会造成影响甚至破坏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支付相应的治理成本,而不应该像如今的处理方法:依靠“社会治理”去解决企业引发的外部问题。然后,企业对社会公众的普遍责任主要体现在它要传递一种怎样的公共价值观和企业形象。有一个重要现象未被充分认知,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企业的再社会化和再教育功能。企业对其员工和社会公众都具有再社会化和再教育的影响力。企业体现的是一种控制关系,它的非正式制度与观念,公司权力价值观的导向,都具有重要的规训作用,可以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教育、艺术、休闲、日常生活等,各个区域——社区、城镇、地区甚至国家。企业看似在“私人领域”的决策具有公共领域的影响[54]17,因此,企业要对自身传递的价值观和展示的社会形象负责。
根据本文的责任界定和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皆由企业自身的行为波及产生,且有远近之分,不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说是企业对社会肩负的责任,不如说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应负的责任,管理好企业组织,使组织存续并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就是重要的社会责任。
图1 企业社会责任的圈层关系
五、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机制
从企业主体视角出发,本文所思考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不同于现有文献主张的依靠外部监管/监督。本文的主张是主要靠内生性约束,且这种内生性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不是指望企业作为行为主体的道德高尚,而是内外部因素的“集体约束”所形成的威慑作用使得行为主体不得不约束自己的行为,从退出成本与合作成本、监管成本和自律成本两对约束关系内在性地建构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一)退出成本与合作成本
企业是社会的一员,应该做一个负责任的一员,而不是“自利”的一员,企业不要以自利行为损害社会,在自己有限的责任中做好企业该做的。当一个社会的成员都会说一套做一套,而且说一套做一套不用付出代价的话,那就是很糟糕的结果。
当欺骗者确信他们能以更低的退出成本找到与其他人合作的时候,那么他们就会更多地采用欺骗或搭便车行为。因为,他从现有的合作中退出虽然有成本,但是很容易能够找到新的合作者,通过新的合作带来的收益支付退出成本仍然是划算的。所以,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强调退出成本仍然不能有效约束行为人,而应该是在现实当中同时增加他的合作成本。让行为人非常清楚地知道,一旦他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欺骗或者采取了违规行为,他再找新的合作者就非常难,合作成本高昂。这样一个预期对行为人将具有强约束力,而且是简约的。达到这个效果,就有赖于社会成员之间是否具有不跟不诚信或者非善意者合作的共识。
如果这个合作成本里包含了信用价值,而且这个信用价值的权重又很大,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约束力就更强。这时候的行为人所考虑的不是退出成本,而是要预期到他一旦退出,新的合作是否还有可能。当重新合作非常难的时候,他就必须对现在的行为负责。如图2所示,行为人1如果采取了欺骗退出的行为,他只能得利一次,再无合作者;如果他采取诚信合作的行为,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合作者。这一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一个社会高度赞赏诚信,而且不接受失信者。如果一个社会当中大家不守信也不用付出高昂代价的话,将导致一个非常坏的结果。在一种环境当中,企业也在不断利用环境学习解决问题,与所处环境以及这个环境当中的其他行为者交流,然后形成一些大家都共同接受、默认的东西。
图2 退出合作博弈
(二)监管成本与自律成本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研究总是寄托于有一个外在的监督机制。实际上,监督机制通常是不起作用的,因为评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实性非常困难[55],不少研究发现,企业有可能通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假的手段迎合政府[56],甚至会出现规制合谋导致监管失效的问题[57]31-32。所以,在履行责任中自律才是最有效的。企业需要为自己的决策识别社会影响,认真考虑“对不对”以及“会产生何种影响”等问题,包括一种新的技术创新也是一样的,尽量减少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尤其是明显负面的影响。
强调自律成本,将会抑制企业家以抵押或赊账的思维考虑他的决策,他必须以成本的方式考虑决策问题,而不能以预期可能会有的利润来决策(在这方面金融的确是个坏榜样),那样会造成不可估量的间接的社会成本。强化企业家的自律责任,在他的决策中系统考虑某种方案可能会产生过大的社会代价而不采用。如果指望企业预期失败后通过监管或处罚让它付出代价,那就意味着加大了监管成本,而且会导致监管成本无限扩张(参见图3)。因为,不论怎样的监管政策总会有漏洞,一旦这个漏洞被行为人发现进而利用的话,势必引起新的监管政策出台,如此往复,没有尽头。而强调自律成本就不一样,它是有限的、收敛的,止于行为人,而且行为人预期到不自律会带来高昂成本,自然会慎重决策并为其负责。
图3 监管无限扩张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已经太习惯于外部监管机制;尽管经验证明,外部监管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仍然从监管入手寻找出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几乎不考虑监管成本问题。真正要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还是要转换思路,从自律成本角度而不是监管角度入手,围绕自律,形成简约、有效的方式。
六、结论与管理启示
(一)研究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某种预期,企业为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应该是最基本、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这一点,应该是一个社会所有成员的共识,是社会中最底层、最基本的那些“规则群”的一条。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是从企业主体性出发,在保持好组织绩效的基础上,对员工和在地社区负责,并传递、展示和倡导积极的社会公共价值。其次,企业社会责任是“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组织形式,负担的社会责任也必须与企业组织的固有特征、特定企业的目标与使命相关。社会也应当适当降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预期,大致界定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边界,防止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再次,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应当寻求内生性的约束机制。传统的外部监管机制成本巨大,且不可能消除监管漏洞。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设计应当更多地考虑利用企业的存续高度依赖于其他社会成员合作的特性,以社会信用机制提高企业的合作成本与自律成本,形成有效约束力。
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时,用“责任观”代替流行的“利润观”,解构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功利主义视角,把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问题”重新置于社会背景中,探索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功利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产生谬误的根基在于,将企业应负责的行为与利润或绩效绑定,并以效率为标准评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如此,纵使社会公众再多道德呼吁也无力约束管理者的行动。在反思功利主义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基础上,本文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回应问题的责任,企业要回应在经营过程中给社会、社区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对这些问题承担责任。
本文还强调,应当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寄托在维持企业组织运作和成长这一目标当中。功利主义企业社会责任观所重视的利润,应当被看作实现企业组织存续和运作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赢取利润是企业决策时判定决策有效性的一个尺度,而不应该成为企业行为的最终目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利润赚取与履行社会责任才不会成为矛盾对立关系。
(二)管理启示
本文可能产生的管理启示是,在实践中跳出用监管与惩罚的方式迫使企业履行责任的传统思路,重新思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生性约束机制。从本质上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管理者的自发行动,是建立在管理者对企业与社会关系理解基础之上的行动。所有的外部约束机制都需要作用于管理者的内心才发挥效力。
从管理者的角度而言,本文提供了认识企业组织本质的新视野,能够启发管理者理解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提升财务绩效。他们的工作是在制定企业的战略和完成日常任务中识别持续变化的社会议题,结合企业组织的使命和能力将社会问题转化为组织机会,在此基础上开发解决问题的技术。
从社会角度而言,本文提供了有别于传统的规制方式,建立一种内外部因素“集体约束”的威慑机制,提高不负责企业的社会合作成本,比如可通过社会信用系统真实记录并及时披露企业做出的不负责行为,使得潜在的社会合作对象有充分可靠的信息拒绝与其合作;一旦合作,自身可能也会受到不良记录的牵连等等,以此压缩不负责企业的社会生存空间。这样的履责机制也能把企业主体的注意力从寻找监管漏洞、计算接受处罚的成本与收益这些功利考虑,转移到他们的决策是否会引起社区、社会的反感,让企业明白后者将会决定企业组织在社会中的生死存亡。
总之,本文指出,功利主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追求私利提供了道德支持,也扭曲了慈善、道德、效率的本意,最终在管理实践中造成管理者的观念、语言与行动断裂的现象,即管理者的语言不再反映心声,行动也不再与言辞一致。管理者必须做出根本的改变,理解企业组织和管理者自身的存在意义,拒绝功利主义的诱惑,敢于承担企业的“有限”社会责任,不负企业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