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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视角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研究

2024-02-26周海银

机械职业教育 2024年1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省域双师型

李 乐 周海银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2022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8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职教教师标准框架,研制新时代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标准,推动“双师型”教师科学认定。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2022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从明确认定范围、严格标准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监督评价、促进持续发展、注重作用发挥六个方面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提出了要求,对省域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意义重大,为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路径和方向。研究分析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意义,剖析当前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带来有价值的思考。

一、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意义解读

(一)落实国家“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必然需要

当下,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是职业教育总体发展的重要使命,“双师型”教师队伍作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变量,其队伍质量正日益成为国家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科学性和专业性,2022年10月,国家出台了统一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破除“双师型”教师发展的阻碍,而且为省域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各省级政府构建师德为先、分层建设、寓教于产,且符合省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职业教育师资力量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开展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进一步落实国家“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二)提升高职院校师资队伍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时机,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职扩招100万”,同年5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1]。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及在校生数量不断增加,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作为培养职业教育学生的主力军,其质量至关重要。一支教师队伍质量的高低,与该队伍的管理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只有对“双师型”教师队伍进行全过程、多环节的科学认定,才能保证其质量。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制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准入、培训与考核等环节提供了重要依据,科学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过程使得教师队伍管理有据可依,进一步促进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专业发展,从根本上保证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师资队伍的质量。

(三)提高省域职业教育竞争力的有效举措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省域职业教育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省域战略层面,职业教育的向好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打造独特的区域竞争优势,因此,提高省域职业教育竞争力是省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肩负着培养高技能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通过为省域经济发展输送高技能人才,在提高省域职业教育竞争力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开展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可以进一步筛选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师资,打造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省域职业教育竞争力提供师资资源,为培养优秀技能人才提供保障,从而为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省域视角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在国家“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还未出台之前,我国部分省域职业教育在“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上迈出了第一步,江苏、福建、吉林等 9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现有相关政策开始了地方“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探索[2]。这些省份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双师型”教师资格遴选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了校本“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其中吉林、安徽、江西、广西、福建、北京6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研究以江西、广西、安徽、吉林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例,选取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文件材料,进一步探索省域视角下如何根据国家的顶层设计建设具有省域特色的“双师型”认定制度,见表1。

表1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通过上述资料分析可以看出,江西等省份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省级层面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框架,并对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进行了设置,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省域视角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缺少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认定标准不科学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作为培养高质量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标尺,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其中,认定标准是资格认定制度中的关键部分,在资格认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认定标准的确立,对“双师型”资格申请者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素质、专业技能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从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准入条件来看,由于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理解的不同,江西、广西、安徽、吉林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省级政府部门在确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过程中自主性较强,况且没有国家出台的统一标准作为依托,使得“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缺乏统一基础,降低了“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有效性。从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拓展条件来看,在省级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中,申请认定“双师型”的教师除了要满足基础的准入条件之外,还要满足拓展条件内相关证书的要求。从吉林等省份教育厅制定的拓展条件来看,大部分拓展条件对资格证书提出了要求,不过就证书的科学性而言,拓展条件内要求的证书较为宽松,只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证书即可,这样的认定条件导致认定标准不够严格和科学,“双师型”教师的专业性难以得到保障。

究其根本,在于职业教育领域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科学、合理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在省域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要想打造特色化、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体系,就必须进行制度化与统一化的科学指导,“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亦是如此。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之所以拥有科学专业的教师队伍,得益于资格认定标准在职教教师队伍中的应用。德国作为职业教育体制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其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由德国联邦政府统一认定,教师在满足学历标准条件和实践标准条件后,需经过两次国家级别的考试方可获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3]。美国则由专门标准制定机构——全美教学专业标准委员会制定职业教育教师认定标准,并划分出“合格”和“优秀”两个层次,在基础知识、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师可持续发展方面提出具体要求[4]。而上述6个省份在制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时候,由于国家层面还未出台统一的文件政策,难以进行顶层的科学指导,导致各省份难以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只能根据省内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现状进行具体化的办法制定,导致省级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标准体系仍有完善的空间。

(二)缺少对内涵的科学解读,认定机构不权威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在具体实践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的高职院校教师经过层层认定程序,最终确定“双师型”教师身份。在动态的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作为实施“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主体,决定着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吉林为代表的6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中,各省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部分省份由省教育厅负责资格审查评定,其他省份则由各高职院校自行组织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虽然各省份在印发的文件中对认定机构进行了规定,但是大部分省份在文件中并没有对认定机构的具体组织成员进行科学设置。除了相关领导小组,目前省级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未将高职教师作为认定机构成员,难以保证“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专业性。

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的科学解读是“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制定的基础。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在制定之前,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界定各有不同,且大多数高职院校仍然将“双师型”教师模糊理解为专业性更强的教师,导致“双师型”教师认定在一开始就出现了理性偏差。只有对“双师型”教师内涵进行正确解读,才能选择出真正可以为“双师型”教师“定性”的认定机构。“双师型”教师作为连接高职院校与企业生产的桥梁,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双重性质,认定机构的选择也应当具备这样的性质。在认定机构的成员组成上,不仅需要有职业教育专家,而且需要有企业技师实践者;在认定机构的等级上,应当允许独立于市、省教育厅的专门认定机构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的错误理解使得认定机构专业性和权威性都不尽如人意,认定结果的效力也较低。

(三)缺少配套保障机制,再认定制度不完备

职业教育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对高职教师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能力要求,因此,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教育部门要不断更新并完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为“双师型”教师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建设完备的再认定制度不仅可以检验“双师型”教师的专业发展情况,而且可以激发教师的活力,激励教师追求自我发展,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在当前部分省份制定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中,“双师型”教师再认定制度建设还存在问题。例如,安徽规定了“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但其他省份(例如江西)却未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的期限有所限制。而这几个省份的相关文件,都未对再认定系统的具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使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再认定工作缺乏可操作性。

部分省份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之所以缺少再认定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双师型”教师保障机制缺失的影响。保障机制作为“双师型”教师质量提升的制度保障,通过对“双师型”教师进行精神激励和实质性奖励来激发“双师型”教师发展动力,进而促进“双师型”师资队伍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纵观职业教育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具有与职业教师认定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在社会福利、工资待遇、社会地位等方面高于普通教育教师。然而,由于各省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建立起科学完备、发展性与持续性并存的“双师型”教师保障机制,导致“双师型”教师队伍与普通教育教师队伍相比,受关注度不够。因此,在缺少配套保障机制的影响下,如何激发“双师型”教师专业发展的主动性这一问题就在认定过程中被忽略,从而产生了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再认定系统不完备这一不良连环影响。

三、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建构路径

当前省域视角下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之所以难以取得阶段性的建设成果,深究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省级层面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的不科学或者制度的缺失关联密切。目前,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提出,在各省市“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积极响应国家“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方向,以国家“双师型”教师标准为总体原则,确定省级层面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必须尽快提上日程。

(一)明确认定条件,制定研究与实践并重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内容

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作为一种筛选性“工具”,通过认定标准内容中的相关条件对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予以认定。在最新发布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中,国家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双师型”教师的研究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因此,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内容应当在明确“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和内涵的基础上,凸显教师的“双师素质”。各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时,要科学理解《标准》中对“双师型”教师的能力要求,保证内容的严谨与合理。

在标准内容上要破除“唯证书”“唯学历”“唯知识”等观念,实现教师研究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加快构建科学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在“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准入条件上,要将企业实践经历作为必需条件,突出对“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的要求。在“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拓展条件上,应当对资格证书的专业性进行规定,保证“双师型”教师的专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以科学认定标准确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准入口径,保障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认定过程,打造认定与评审并行的“双师型”教师认定评价程序

省域职业教育在制定“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过程中,要打造认定与评审并行的评价程序。一是与认定机构评审并行。在之前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由于各省市鼓励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导致在认定过程中难免存在放宽标准,甚至虚假认定的问题,不利于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质量。省域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时,要严格规定认定机构,打造合理、合法、合规的高质量认定程序,保障认定标准的顺利执行。

二是与职称评审并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提出对“双师型”教师的职称评审要予以倾斜的要求。要想保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与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和激励政策的制定势在必行。各省份所确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应当激励并行,补充相应的职称评审政策。同时,根据教师能力条件开展分级认定并出台激励政策,对已经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教职工在职务晋升、在职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激励广大高职院校教师走“双师型”发展之路[5]。

(三)更新认定内容,确立国家主导与地方主体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机制

在2022年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6]。省域职业教育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与发展的主体,承担着职业教育具体化与实践化的任务。因此,对于国家最新发布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结合省域职业教育发展情况,以国家“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为基础,对本省区域内的认定标准进行顶层设计,把握好“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的关键一环。

在制定过程中,应积极邀请行业企业参与,实现多方认定与多方评估,推动国家标准在省域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落实与实施,为省域内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引领和发展方向[7]。对于还未制定省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省份来说,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双师型”教师队伍发展现状进行相关调研,整理总结各大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的共性和特色,实现省级顶层设计与高等职业院校的上下联动。同时,之前已经出台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的省份要进一步地反思实践,更新以往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打造国家—省域—校域三级上下联动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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