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意外受伤,如何维权?
2024-02-24
网友留言:我和家人假期在景区饭店吃饭时,由于店内地板湿滑、有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家人不慎滑倒受伤,我们可以要求景区赔偿吗?
莫莫:您好,公民的身體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日常经营中及时清理地板积水、油渍,在雨天及时铺设防滑垫,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对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卫生间、大门口、自动扶梯等处,张贴醒目的安全注意标识并添加防滑设施。如果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莫莫建议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比如用手机拍摄视频证明地面积水、未放置注意标识等,证明事故是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同时保留就诊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后续可先与饭店、景区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网友留言:我和朋友报团去外地旅游,在乘坐旅游大巴时,因司机操作不当发生车祸导致受伤。我与旅行社交涉,但旅行社称自己只负责招揽游客组团,让我找当地接待的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公司去谈,是这样吗?我可以直接要求接团的旅行社赔偿吗?
莫莫:您好,在旅游过程中,除旅行社之外,还有一些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这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若您所乘坐的大巴是由地接社提供,该车辆所属的旅游汽车公司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您既可以要求地接社及旅游汽车公司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莫莫特别提醒,报名参加旅游团时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自行投保相应保险,付款后及时索要发票或收据并妥善保存。当旅游时因旅行社或第三人原因遭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编辑 林洋 74462892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