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规定的新突破
2024-02-22姜奇平
姜奇平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虽然没有以数据资产为题,但实际在涉及数据资源作为资产的会计处理上,进行了一系列较大的突破。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一个重要进展。
首先是对“使用权资产”的界定,体现了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淡化所有权,强化了使用权的精神。
根据《规定》,企业在判断相关数据资源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时,需要考虑的条件包括:(1)相关数据资源是由过去的购买、生产、建设行为或者其他交易事项形成的。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2)相关数据资源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基本准则将“拥有或控制”定义为,企业享有某项资源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这里的控制,因限定“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主要指自然控制,即使用权。相对的是作为所有权的法律控制。以租赁为例,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而承租人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并获得此期间内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则通常需要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可以将使用权资产进一步细分为“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两类。数字经济中“按使用效果收费”的“效果”,就是在使用中产生的销售收入。
落入无形资产准则范围的数据资源既包括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也包括企业将数据资源用于“对外”提供相关的服务,如数据的授权使用等。平台企业按数据资产使用效果收取租金,就属于对外提供服务获得的要素收放与财产性收入。而平台内企业对平台使用权资产的分享使用,则处于“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范围,可以同平台企业分享资产收入,如现在流行的三七分成。
其次,对于数据资产,为企业提供了在入表之外定价的选择。
《规定》的一个重要突破来自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包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
《规定》包括:“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等。
其突破在于,对无法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允许企業通过信息披露,使其影响市场价格,而不一定非采取入表的形式。
当然,如何防范企业虚假披露信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应积极发展行业应用评估信息服务,借助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评估,提高数据资源应用场景、业务模式价值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加强理论研究与第三方评估,深入研究数据资源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向公众客观提供应用情况的信息,公正评价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