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渗透式课程思政实施路径研究
2024-02-21刘伟
刘伟
摘 要: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具有重要意义,但需突出其渗透性。“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渗透式思政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实现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同向同行,其效用目标是使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双双落地。“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应从明晰教学内容、夯实实践路径、细化指标化评价体系和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予以构建。同时,也应该注意区分思政教育内容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的差异性,让学生认识到形成道德判断的认知和结构力量有助于为他们的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培养学生认识和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克服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困境。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思政教育;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4)03-0068-06
在新一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大潮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同样实现了新突破——“德法兼修”理念得到根本性确认,法学课程思政如火如荼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以上改革均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现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必然选择。在现代社会形势中,法治人才培养有了新要求、新标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面临新环境、新对象,强化思政教育和提升“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地位均有着现实必要性,而将两者相结合,即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更是有着重要意义。
一、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重要意义
课程思政是落实高等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三全育人”格局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对于立德树人,培养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起着重要作用。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实施“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是实现法律职业伦理“德法兼修”教育目标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思政教育内化式持久性发展。
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讨论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问题时就指出,法治人才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同时具有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等三方面素质。他认为,“只有了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1]。这其中,法律学问指的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道德指的就是法律职业伦理,而社会常识则可以理解为思政观念。三者皆备,方可称之为合格的法治人才。史尚宽先生亦言:“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2]这些都可谓是法治人才“德法兼修”的一个历史注脚。
因此,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于落实高校立德树人中心任务,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汲取以往经验教训,构建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远景目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落实高校立德树人的中心任务,培养
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高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是落实这一中心任务的重要保障。将思政教育融入非思政课程,是加强思政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因此,“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建设能够增强学生对思政教育的认同,并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时代发展所应担当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认识,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实现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与此同时,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能够在塑造法科学生专业素养的同时提高其道德修养,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自主化成长过程中,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自利化”趋向[3],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有助于汲取以往经验教训,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成熟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现代法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早期,我国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思政教育,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同身份的法律人互相打压、彼此攻讦,缺乏信任。更有甚者,一些律师从事与律师身份定位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行为,以“维权”“公益”为名,大肆炒作敏感案件,给党和政府施压,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这不仅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和从业准则,也违背了整个社会的基本认知与规范。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传授法科学生职业伦理知识的同时,融入思政教育,注重其道德倫理的养成,彻底将法律职业人从纯粹的技术理性和极端的自利主义下解放出来,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也有利于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能使其成为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三)有助于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我国二〇三五规划远景目标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注重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明确,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离不开高水平高素质法治人才的积极推进。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培养法治人才良好的职业品德与道德秉性,对于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主要目标
“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主要是指借助与结合“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的职业伦理教育优势,润物无声地对法科学生进行思政教育,培养合格的法治人才。渗透性本是课程思政的应有之义,但目前在课程思政教学实践中却未能得到彰显,主要表现:在观念上,部分教师课堂教学中不愿讲、无暇讲思政内容;在方法上,部分教师拼盘式、嵌入式地开展思政教育,由此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因此,需要突出强调渗透式课程思政的实施路径。就“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而言,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无法满足“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其一,课程中思政教育理念的认知存在偏差,课程思政内容与法律职业伦理内容融合度不高,难以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与思政教育的有效衔接;其二,现有“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制度尚未完善,不利于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也激发不了教师对课程思政的研究热情;其三,教师团队建设有待增强,凝聚力有待提升。这些问题无一不意味着要增强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渗透性,而最终实现课程思政的目标。对此,要明确“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主要目标。
(一)教学目标:实现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同向同行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融入思政元素,意味着在彰显职业伦理针对性优势的同时,挖掘其中蕴含的思政元素,并进行扩展、深化,最终实现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同向同行。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其一是法律职业伦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伦理色彩,在课程中的合适位置渗透式地进行思政教育,可以相得益彰,能够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其二则是思政教育能够克服法律职业伦理自身的发展困境——法律商业主义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冲击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倾向[4]。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主要教学目标是,逐步解决“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建设面临的困境,通过教授一门课程,整合两种理念,做到“职业技能+职业伦理+正确思政观”三结合,从而使专业课与思政教育同向同行,实现法律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的统一,发挥育人合力。
(二)效用目标:使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目标双双落地
法律职业教育与思政教育都强调教育后的实践效果,虽然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二者各自发挥的效用难以评估,但是将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评价体系开展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作出指标化评价,构建反馈机制,从而促使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双双落地,培养政治合格、人格健全、能力出众和职业取向正确的法治人才,凸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育改革的效用。
从更为宏观与现实的角度来说,法律职业伦理只是众多职业伦理中的一种,必须与社会整体伦理和思想道德认知相契合,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主要效用目标,就是要通过探索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实践与完善,克服“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与思政教育的内在隔阂与外在壁垒,解决好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两张皮”的问题,使法律专业课程教育目标与思政理论课程教育目标双双落地,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合格法治人才。
三、“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实施路径
为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层递进、相互支撑、渗透性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体系,须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教学改革,一体推进“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建设。
(一)明晰“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
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的生成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建设的核心。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内容,对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深入挖掘“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思政内容,才能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1.“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的生成路径。通过教学实践探索与总结,“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遵循如下路径。一是挖掘思政元素。在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审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内容体系,挖掘和梳理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思政教育因子,例如蕴含习近平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程序意识、社会责任、法治精神等思政元素的内容。二是采集思政素材。在教学中要善于围绕挖掘的思政元素,收集国内外的思政素材。“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丰富的司法案例中蕴含着客观的思政素材,例如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电梯劝阻吸烟案”“律师保密义务”等司法案例。此外,还可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中收集相关论述作为思政素材。三是改造思政素材。改造思政素材是一个将思政素材升级去噪的过程。一方面,将思政素材内容通过去除“噪音”、减少干扰等措施改造成“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文本、图片、视频,甚至情境模拟等形式展现出来;另一方面,做到思政素材与课程内容的匹配,在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合適地方插入思政素材,引导学生主动分析思政教育主题。四是融合思政素材。在课程思政教学过程中要将思政素材和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点相融合,将知识融合净化转化、再生增值,形成合理自然有序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知识体系。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的生成取向。目前学界观点一般认为,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在教育目的实现途径上存在显著差异,课程思政并非一门单独课程,而是要依托于具体专业课程才能实现,因而需要专业课程与思政教育相结合。此中极为考验授课教师的教学策略,即合理自然有序地将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起来,实现渗透式思政教育。“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生成取向应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内容契合原则,即要使原本孤立隔离的思政内容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建立起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课程思政内容要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关联契合,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进行天马行空般的阐述,课程思政内容的生成要基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中思政元素的挖掘与梳理,而不是凭空生造;另一方面是要注意课程思政内容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之间的关联强弱,要根据两者之间强关联、弱关联和潜在关联等关系合理配置授课内容。二是有机贴合原则,即要将课程思政内容放置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的适当位置,剔除冗余特征,拒绝杂乱无序关联,做到课程思政内容与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要点相贴合。三是自然融合原则,即课程思政内容要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融合紧密、过度自然,起到潜移默化的育人效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品行良好”等条件,在讲授到此时,可以自然而然地进行爱国信念和良好品行的思政教育。
3.“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内容生成的注意事项。在“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建设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深度融合,将思政内容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巧妙融合、高度融合,此种融合可以是数据级融合、特征级融合,也可以是更高级别的决策级融合。二是要主次分明,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课程思政建设中的劣势地位,思政教育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更多的是处于画龙点睛的地位,要恰到好处。有学者认为,思政教育纵向贯通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路径之一是应建设以道德素质教育为核心的课程体系[5],本文对此持不同意见。道德素质与职业伦理成既统一又背离的关系,不能将法律职业教育泛化思想道德教育。三是要详略得当,即“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应结合具体实际考量,合理布局思政内容。同一思政要点不宜设置过多思政内容,避免生硬机械接入和重复啰嗦,并且应合理控制思政内容在整个课程的比例大小,使两者相得益彰,润物无声。以上三个方面极为考验授课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功力,需要教师认真备课,扎实准备。
(二)夯实“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实践路径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实践路径遵循人类实践的基本规律,即“认知—强化—内化”规律,分别对应着“人脑认知—情境感知—决策输出”三个层面。因此,在“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教学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学生的实践路径。(1)从以下方面推进认知实践路径:通过讲授和教学,使学生通过视觉、听觉等一般人脑认知认识到思政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本身的重要性,以及思政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教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让学生熟知思政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规范要求等。(2)从以下方面推进强化实践路径:通过教学设计、教学讲授、教师示范、头脑风暴、实地参访、角色代入、课程考查等情境手段开展教学。此阶段也可以突出对外部权威的引用[6],例如可以多引用知名法学大家、成功法律实务人士对思政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认知与告诫来对学生进行施教。此外,由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多开设于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具备开展翻转课堂的条件,因此可以在授课过程中积极开展翻转课堂教学,以丰富教学过程、整合相关概念,改变教师和学生的角色,促进学生的参与和交流,提高学生的学术成绩以及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兴趣[7]。情境感知的强化实践路径主要是从外部施加压力不断促进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中思政要素的认知,通过个案模拟与体验来加深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中思政要素的认识和价值共通,最终实现对“法律职业伦理”中思政要素的体悟。(3)从以下方面推进内化实践路径:强化学生的内心信念,使“法律职业伦理”中思政要素内化成为法律职业者内在品格与特质的一部分,使法律职业伦理与思政要求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自觉意识,让学生能够通过采集、筛选、关联和融合法律职业伦理与思政要求的相关知识,形成决策并予以输出。此阶段也是Timothy Casey所谓的“元认知阶段”,其要求学生“考虑自己的偏好、偏见和自己的经验,以及参与律师活动的其他人的偏好、偏见和经验。……甚至要求他们考虑影响他们表现的社会偏好与偏见、历史和叙事”[6]。
以“认知—强化—内化”规律对应“人脑认知—情境感知—决策输出”三个层面,在实质上标志着学生在思政教育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實现了“早期阶段展示了从自我到普遍的运动,而元认知阶段标志着从普遍回到自我的运动”这么一个认知和能力发展进化的过程[6]。
(三)细化“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指标化评价体系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主要是指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后的评价问题。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效果进行有效评价,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重要环节。
实施效果评价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课程思政有效性检验的基本路径。加拿大著名教育学者迈克尔·富兰认为,只有通过个人、团体和组织层面的反思,教师才会开始质疑自己的实践,并对教与学的课堂实践产生不同的思考和有意义的反思[8]。为了知悉“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效果,并及时作出反馈和调整,需要从不同角度,以不同主体为对象确定“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基本指标,构建指标化长效评价体系,方便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及时作出反馈和适当调整。在教学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合理的指标化评价体系。第一,对学生的评价,主要包括学生言行表现的过程评价和以课程考查(无领导小组式的案例讨论、角色代入观点陈述、亲历式场景判断以及应激式作答等)为代表的结果评价等,在此基础上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提供具体和个性化的反馈。第二,对教师的评价,主要包括课程思政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产出等方面的评价,鼓励人们通过他人的眼睛来看待自己的实践[9]。第三,对课程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课程的管理与风评,以及专业内容与思政内容的融合程度等。
依据上述三个方面,结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要求和思政教育标准,设置相应评价点和评价权重,例如学生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中的参与度与自主性,教师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时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以及整个“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大众评价与学生获得感等,构建指标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评价体系。
(四)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必不可少的支撑基础,主要包括思政教育融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具体制度设计、实施路径与支撑基础等问题。在教学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保障机制。
1.建構设计双主体“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模式。“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过程中,应积极构建以教师与学生互为主体的双主体教育模式。戒除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大力实行体验式教学法。在教学中合理运用身份代入、角色转换等方式,让学生以法律职业者的身份平等地与教师对话(教师也以法律职业者的身份与
学生对话),看待和分析法律问题。教师对学生的言行进行双向评判、引导与完善。
2.完善双师同堂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团队建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还需要大力推进双师同堂型的教学团队。一方面,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法学专业教师教授课程思政内容的能力;另一方面,根据学校规定程序邀请例如资深律师、法官、公务员、专家和思政教师等人员参与部分课题教学,构建
“专业教师+实务导师”和“法学教师+思政教师”的双师同堂授课形式,形成较为稳定、优良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团队。双师同堂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教学团队能够让教师和学生都接触到不同的教学风格和观点认知,拓展师生的知识范围,这也是团队教学的独特优势。
3.积极利用多元资源支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建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时,可以充分利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对课程思政建设的制度和支持开展“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研究与实践。同时,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资源为支撑,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信息、新闻报道等渠道,为教师备课、学生学习提供支持和服务,使“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素材来源于实际生活,增强思政教育的可接受性。
四、“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实施中
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法律职业伦理”渗透式课程思政的实施过程
中,要有效区分思政教育内容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思政教育内容抽象性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的规范性问题。虽然法律职业伦理与思政伦理均是社会的思想认识形态,但两者仍然有着不一样的体现形态。相对于思政伦理而言,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伦理,内涵学术基础与专业实践,需要把握其特殊性,即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更强的规范性,着重强调外在性、客观性和技能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律职业伦理依靠外在的惩戒压力和内心的价值信念,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供精神动力,并指导法律技能以符合社会正义的方式予以使用[10]。而思政伦理更多的是伦理性,强调内在修养,是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反过来而言,思政伦理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思想认识形态,对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强化和弥补的作用。
目前,绝大多学者只是从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角度来认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的价值意
义,而往往忽视了其另一方面的重要意义,那就是思政教育对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的重要意义。“专业判断不仅包括对某一特定的知识领域,还有运用道德原则来解决非结构性问题的能力”[6]。因此,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合理进行思政教育,一方面能够使学生在职业生涯中免受不道德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能够让学生认识到形成道德判断的认知和结构力量有助于更好地为他们的决策提供依据和信息,培养学生认识和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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