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流浪动物侵权规责问题
2024-02-11罗世琦
罗世琦
2023年10月16日,成都两岁幼童被未拴绳的宠物狗撕咬成重伤,该事件短时间内引起了社会对宠物侵权问题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流浪动物侵权问题也逐渐显露。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物质基础丰富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民开始注重精神慰藉方面的消费,尤其是2020年疫情导致大部分人长时间在家后,当代人越来越看重宠物对我们的“精神治愈”。2022年养猫人数2071万人,比上一年增加250万人,年增幅率10.2%,2022年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超过一亿只,总数多达10084万只,宠物的消费市场更是达到了两千亿,在如此庞大的宠物基数下,随处可见的流浪猫、流浪狗就是对这组数据最好的印证。而我国现存的有关流浪动物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流浪动物可以界定为“被遗弃、逃逸”的动物。笔者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发现,实务中流浪动物主要分为:被遗弃、逃逸的家养宠物和遗弃、逃逸后家养宠物的后代两大类。据此,得出关于流浪动物界定的范围,实务中的界定范围大于《民法典》的规定。同时我国现存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很难全面应对我国流浪动物侵权问题,合理规治流浪动物侵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针对此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宠物行业白皮书调查所示我国2019~2022年城镇养猫狗的数量,我国人均宠物持有率每年呈5.6%的速度上升,这是一个惊人的增长速度,在中国人口基数如此大的背景下,每一个数据的增长都会引起广泛的蝴蝶效应,显而易见我国宠物持有量的上升带来的蝴蝶效应便是流浪动物的数量大幅上升,而流浪动物数量的增加是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收集,中国2022年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多达90余件并逐年呈上升趋势,当然其中还不包括被侵权人找不到责任主体而放弃维权的案件以及通过法院调解运用非诉方式结案的方式。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暴露在我们大众的视野中,例如:2021年11月15日湖南张家界发生5只流浪狗伤人事件、2022年5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发生流浪狗伤人事件、2023年3月9日湖北省襄阳市发生一流浪狗咬伤21名群众的恶性事件等等。这些鲜活的事例发生在我们面前时让我们意识到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不再是个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流浪动物侵权的受害者。就像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远大于污染水流”。这句话表达出两个观点:第一表现出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第二表现出从源头治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解决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亦是如此,想要彻底解决流浪动物侵权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流浪动物从何而来,并针对该源头问题进行对症下药才能有效治理流浪动物侵权问题。
我国流浪动物侵权中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及被侵权后的立即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支出,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代入被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家属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当自己因为不可归结于自己的过错而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被伤害后没有立即的救济措施,不论后续如何追责,当侵权发生时的医疗费用一定会先由自己垫付,这不论对有提前支付能力或无提前支付能力的被侵权人来说都是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折磨。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权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依照我国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看,确实没有对流浪动物侵权案件完善的临时救济措施,综上制定一个和我国现行法相配套的临时救济措施非常有必要。
参照我国交通事故侵权,我国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制定了配套的临时救济措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8]。对于遭遇交通肇事逃逸的受害方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无异于“雪中送炭”和“救命稻草”,为维护交通侵权中的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实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中,找不到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形与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不到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形高度相似。我国相关机关可以借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定出与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相配套的临时救济制度,从而可以第一时间维护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权,让被侵权人能直接地感受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切实落实。
三、规范侵权主体责任划分——细分两种类型
根据本文所举的具体案例可以明显看出,针对我国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我国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不同地域的法院所做的生效判决都不尽相同。我国把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主要归结为三大类:第一,善意喂养人为责任主体。第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责任。第三,由被侵权人自己承担。而我国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维护自己权益的困难点就体现于此,案件性质相同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救济与归责主体竟然不相同,这可想而知,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找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成为最大困难。归责主体的不确定性,更容易成为这四大主体懈怠履行自己义务的借口和推辞。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审判体质更应该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注重效率,而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明显会增加被侵权人的诉累同时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根据本文所提的第一点建议,在全国基本规范宠物养殖业,并对全国家养宠物做到宠物芯片全覆盖的社会大环境下,对我国大部分由于宠物主弃养而成为流浪动物所造成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可以轻松通过对电子芯片的扫描准确定位原饲养人使之成为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同时,可以把弃养人加入失信名单,限制该主体以后购买宠物的权利[9]。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被侵权人主体的准确认定的同时也对弃养动物的行为做了一定的约束,从而达到减少对宠物的随意弃养,达到流浪动物侵权案件减少的目的。
我国现存的流浪动物中,也有一部分是被弃养宠物的后代,对于这一部分流浪动物,注射电子芯片肯定不再适用。那么,对于这一部分流浪动物来说,可以借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规定对于被弃养宠物的后代所造成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由当地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10]。这样规定,不但可以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合法救济更有利于对当地政府加强流浪动物管理与流浪动物收容工作产生督促作用,促进我国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的有效解决并且通过国家的有效治理逐渐消灭流浪动物侵权案件。
最后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浪动物侵权案件将越来越普遍。通过立法、司法以及执法规制出一套完善的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确定机制,不光是民心所向,更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就现阶段来说形成一套完善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的解决机制,需要国家和社会、公民共同努力。从根本上消灭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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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2022(10):538.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