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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7年河南省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历史考察

2024-02-07高旭旭张军党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24年1期
关键词:粮商粮食市场河南省

高旭旭 张军党

1953年,中共中央决策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全国各地就开始逐步建立国家粮食市场。通过国家粮食市场运营,国家能够有效掌控粮食流通,并有效、合理地满足城乡居民的粮食需求,避免粮食私商从事粮食市场投机活动。

一、占领粮食阵地:重点打击粮食私商投机经营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征购粮食期间就开始着力打击私营粮商运营,以保证国家顺利征购到足够的粮食。当时,各地对粮食市场流通的管理主要是集中打击粮食私商运营。1953年麦收后,河南省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颁发《粮食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全省各地依据省委指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定只准为国家代购,不准私人经营和代客买卖,广泛成立交易所、服务部等,取缔粮商不法行为,稳定粮食市场。对私营粮商进行管理的重点主要是粮行,粮行是内外大粮商的桥梁,主要从事粮食投机套购。从河南省管理粮食市场效果来看,政府集中打击粮食私商经营,是保证国家完成粮食征购计划的关键环节。

1953年6—7月,河南省共打击不法粮商102户。据统计,全省在县城以下初级市场广泛设立交易所115个,服务部1992个,合作社收购点2801个。对个体经营者缩小地区差,并且限制贩运,有意识地指导这些个体经营者转业,新专五县统计组织转业775人,占霜灾后个体经营者的91%。国营及合作社掌握上市粮食的80%以上,占领了粮食市场和巩固粮食阵地。河南省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步调不一致,配合不密切,界限不明,是非不清。一部分地区粮食吞吐结合不够,重收购轻供应,不仅影响粮食上市,还造成不应有的混乱。二是个别地区一度发生过度强调政治动员,过多干涉农民经营自由,忽视小农经济私有特点的情况,出现强制售粮的现象。三是交易所服务部虽已广泛设置,但收法上不一致,力量小、工具缺、技术低、业务不熟、政治领导不强局面未完全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河南省粮食部门和商务部门联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私人粮商特别是粮行在经营范围上,除给国家代购外,不能有其他活动,对呈请歇业者一律照准,开业者概不允许。二是初级市场对消费者及农民小量非投机性粮食交易不得限制。三是屯粮户农民余粮或自购食用一部分余粮,与私商屯粮要严格区别开来,二者应有所不同。四是交易所、县城城关市场均应设立,行政领导属于工商部门,业务领导属于粮食部门,其任务是打击粮商等非法活动,管理好粮食市场,巩固并占领粮食阵地。五是对大型粮食加工厂,应根据国营粮食公司原料情况及经营需要,通过委托加工办法予以控制,并逐渐改造使其适合国家需要。上述城镇以外的县城市场土磨业,参照经营比重,使其购到一定数量粮食,国家不予供应这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大多属于农副业生产,应尽量组织其投入农业生产。

河南省对粮食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广大农村都有定时集市市场,进行各种手工业制品、生活消费品及各种农副产品交易。在农村集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包括粮食等在内的交易。为加强对粮食交易的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出,河南省有大集镇4000多个,粮食部门设立点4000多个,在90% 市镇上都有粮食收购点。粮商与粮行,据新乡市、洛阳市、商丘市、南阳市、安阳市、郑州市6个市统计有4574户。对私人粮商要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限制经营,在国家无力完全代替私商的情况下,只准代购,不准自营,不准代客买卖,不准为群众成交,手续费只能抽买方二分。

河南省要求粮食必须由国家经营。对农村露水集市采取流动收购组及临时小组办法,雇佣不脱离生产的临时干部。当时,河南省实施粮食市场统一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政府对粮食流通实施管理,不准私商介入,国家粮食市场各种机构、人员和制度都处于初创时期。各种问题在粮食征购中表现非常明显,例如,河南省某县粮食市场管理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乡村干部对收购一致精神领会不够;二是肥料脱销,生产、生活资料供应跟不上;三是服务部接替不上;四是杂粮收购点不足,有的代购点收麦不收杂粮;五是合作社因经济核算开支有限,服务部手续费很低,收入少,人多不夠开支,忙不过来。1953年10月29日,在中共中央决策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全国各地依据中共中央指示普遍建立粮食市场,但粮食私商并没有退出粮食交易。河南省某地委专署发布指示指出,该区普降喜雨,大部地区麦播即将结束,群众情绪日趋稳定,粮食上市,旺季已到;残余投机粮商趁机捣乱;其他行业商人也有屯粮行为。

1953年,河南省决定对粮食私商进行打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初步建立粮食国家市场,扩大粮食收购服务部和收购点。当年,全省粮食购销任务完成得较为轻松。在粮食供应上加强市场管理,河南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饭食业制定措施,明确饭食业在一定时期内起着供应市场的作用,同时,也有其投机的一面。要本着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满足饭食业供应城市流动人口的饮食需要;二是土磨户应有计划地进行专业生产,粮食部门应尽可能地组织困难户加工,以解决当前困难,不许自行经营粮食;三是豆腐、粉坊等副食加工者,应根据力量进行供应,医药、点心若力量多就多供应,力量少就少供应;四是统购统销后有缺粮户、够吃户和余粮户,因特殊情况余粮户仍要出售余粮和口粮一部分,应宣传允许农民粮食出售和粮种调剂,但应服从国家牌价和市场管理。1953年,在中共中央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河南省虽然开始逐步建立国家粮食市场,重点打击粮食私商运营,但依然允许农民按照国家粮食“牌价”和市场管理规定,从事粮食余缺调价和互通有无,实际上依然允许农民进行粮食自由交易。总体上,在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初,河南省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过程就是打击粮食私商经营的过程。

二、规范粮食购销:稳定国家粮食市场供销秩序

1953年经过粮食统购统销后,河南省国家粮食市场与农民自由交易并行存在,因此,河南省必须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购销管理,主要是控制全省城市居民细粮消费标准,避免粮食流通受到粮商运营和市场“黑市”交易干扰,直接影响国家粮食购销任务的完成。在粮食购销方面,由于并没有限制城乡居民粮食消费标准,当时河南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各地无法控制粮食销售量。

1953年9月,河南省某县委向上级提出两个意见:一是给该县粮食配售数量加大到350万kg。二是上级将该县公粮数额调走,留下收购数额让他们供应可以解决问题。县委向上级提出为保障粮食供应,请示上级把粮食征收公粮调走,留下粮食以满足供应,县粮食销售必然逐渐增加,以至于突破原有的粮食供应计划。1953年,河南省为控制全省粮食销量,对县级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及工矿企业等非农业人口和农村人口,实行细粮定量供应,具体供应标准有以下几点:一是机关干部,包括学校教职员、中层干部和邮电干部,每人每月白面5 kg,折小麦5.88 kg;二是国营工矿及私营有动力设备职工在16人以上,或无动力设备职工在30人以上的产业工人,每人每月供应白面8 kg,折小麦9.41 kg;三是小学教职员每人每月4 kg小麦面粉,折合小麦4.71 kg;四是不在以上三项规定之内的手工业工人、店员工人、中学生、建筑工人、公私医生、剧团、船民、有组织搬运工人等,一般每人每月白面不得超过4 kg;五是市民、产妇、病者、家属、工商业者等根据需要可给予照顾。

河南省要求,粮食供应评议工作应掌握如下几点:一是自上而下地分布控制数字,群众评议与审核批准相结合,最后填发购粮证并凭证购买;二是一次评到麦收,应从长期着眼,做好调剂;三是农村缺粮供应面应实事求是评议;四是小麦由县里掌握,各区可有一定控制数字,不再向下分配;五是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平均白面不超过2.5 kg;六是农村作运输副业牲畜饲料每天按1.5~2.5 kg供应。这一时期最鲜明特点是河南省城镇居民白面或细粮实行定量供应,无论城乡杂粮和粗粮都没有实行定量供应。据河南省某县委报告,1953年春季,全县在稳价期间和夏季收购期间,在国家粮食市场上,农民出售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出现了粮食杂质多、质量较低的现象,遭到粮食市场交易所拒收。農民不只是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出售余粮,在征购前出于生产生活需要也要先出售一部分余粮。

1955年秋收后,河南省粮食部门向全省发布关于秋粮收购指示指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虽然进行粮食统购已成为掌握粮源的基本方法,但并不等于掌握全部粮食,况且农民在统购前后为生活所需还要出售一部分粮食,此类粮食倘若不收,必然会落到私商手中,这样必将影响军需民食,影响粮价稳定。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通过粮食市场收购余粮,乃是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掌握粮源的一种辅助办法,必须教育干部深刻认识国家市场收购粮食的意义,既要防止部分地区、部分干部企图以市场收购代替计划收购的错误想法,又要防止对上市之粮一律拒收、放任自流的态度。河南省粮食部门要求,各地应该积极教育农民售粮给国家,克服农民到市场售粮的自发倾向;对上市之粮除进行必要调剂外,余粮统一由国家收购;收购应严格贯彻以质论价政策,即合乎规格的粮食“以质论价”,不合乎规格的粮食,应说服农民整理后再收。

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手中还留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尤其是细粮小麦。1954年,河南省因有些地区受灾,对小麦细粮需求量较大。河南省向市场投放5000万kg粗粮以换回细粮。河南省粮食部门指出,除部分地区因为灾情原因影响收回外,主要是少数领导同志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群众观点。河南省回收细粮任务,多数地区没有完成。

1955年春,全国粮食出现紧张局面,河南省一些地区出现违法分子偷盗粮食现象。4月27日,河南省有专区向全区发布紧急指示指出,该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动荡不安,阴谋抢劫烧毁国家粮食仓库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活跃国家粮食市场,5月1日,河南省粮食部门向全省发布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家粮食市场管理,必须进一步宣传贯彻粮食政策,加强对家粮食市场的引导;要教育干部,特别是粮食基层干部和县、乡干部充分认识到国家粮食市场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贯彻政策,深入发动群众,提高国家粮食市场质量,使每个市场都能发挥其作用,每个粮食市场都有粮食上市。

1955年上半年,由于灾害和粮食统购统销中的各种问题,面对当时全省粮食销售量居高不下这一问题,河南省粮食厅指示各地:一是国家粮食市场在新粮上市和统购期间,必须以收购为主、调剂为辅;二是国家粮食市场上市粮食中,既有统购户粮食,也有农民因生产生活需要暂时出售而将来再买的周转粮;三是在手续上凡是把粮食卖给国家或通过市场出售的农民,一律开给购粮证明单,属于统购户者统购时,可凭证抵顶统购任务;四是在开展新粮市场收购的同时,必须与各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密切结合起来,充分做好物资供应工作,以便农民在出售新粮之后,可以及时换回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三、加强市场管理:打击粮商交易和推进合作化

1955年在河南省夏粮上市后,各地粮食国家市场非常活跃,可是并没有彻底消除粮食“黑市”交易。7月19日,河南省粮食部门和商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指示,指出新粮上市以来,由于各地对新粮收购、市场管理工作比较重视,粮食市场已日趋活跃和稳定。

对此,河南省粮食部门指出,私营粮商根据农民急于出售新粮和某些地区不能完全满足群众售粮的要求,开展私下交易,不仅会对夏粮收购市场秩序和粮食统购政策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导致农民思想更加混乱,增加统购困难。因此,河南省要求各县粮食部门必须提高警惕,严格市场管理。在管理对象上要注意加强群众对他们的监督与管制,必须立即弄清违法事实并及时处理。为稳定全省粮食市场经营秩序,河南省粮食厅和商务厅联合制定粮食市场管理具体政策:一是对以粮食作原料的粉坊、豆腐坊、豆芽坊,在城市应制订具体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指标核定数量,由国家粮食部门负责供应,在农村允许以成品换原料,如豆腐坊以豆腐换黄豆,豆芽坊以豆芽换黄豆、绿豆等;二是对城乡私营商业(如中药坊、炕坊、染坊、砖瓦窑等)麦前赊销给农民商品,应一律按货币清算,不准索取粮食,对以劳动为主的个体经营者(如理发、划船、青菜等),有换粮习惯者应教育其改变不再换粮;三是对城乡各种形式高利贷或放青苗应严格禁止收回粮食,一律折款清理;四是农民与农民,在春荒期间互借小量的粮食,仍应允许以粮食归还。截至1955年春夏,河南省国家粮食市场在粮食收购和统销方面的作用相当明显,省内县政府对粮食私商打击比较严厉。

1955年春夏,全国各地粮食紧张时期,有些粮食市场交易所拒绝收购农民含有杂质的粮食。农民多购粮食不仅能够满足家庭自身需要,还能获取收益。同时,干部只是以单纯业务观点解决业务问题。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不通过国家粮食市场出售粮食,必定通过私商把粮食卖掉。只要农民没有全部加入合作社,农民与粮食私商就会并行不悖。饭食业、熟食业、粮食复制业、加工业等各种粮食经营行业是粮食潜在消费者。在1954年粮食没有完全实施定量供应时,农民与私商交易更是如此。唯一能够消除粮食自由交易的办法,就是让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合作社内,依据人口和工分,粮食分配存在一定差别。因为存在免购点,农民粮食分配实质上处于相对“拉平”状态。在粮食凭票供应条件下,人口异地流动面临粮食管理制度约束,国家把粮食私商贩运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1953—1955年,在国家粮食市场建立前,河南省为保证粮食征购免受私商干扰,提出“打击私商占领粮食阵地”的口号。河南省在国家粮食市场建立之初,个体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根本无法回避自由市场交易。为规范粮食市场管理,河南省国家粮食市场中的合作社、交易所和粮食部门,为保证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和降低粮食销量,对农民及粮食加工业、熟食业和复制业的用粮均采取限制措施。在1955年粮食购销紧张的情况下,河南省对粮食流通进行统一掌控,给国营粮食部门、农民及粮食消费者带来较大影响。彻底杜绝粮食私商交易的有效途径就是取消粮食市场自由交易,并快速推进农业合作化。在推进农业合作化的同时,粮食流通处于国家计划管理之下,任何人都需要粮票作为消费凭证,这给粮食消费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经过1954—1955年的发展,在全国农业完全实现合作化的条件下,没有粮食等各种私商存在的必要。城市居民在单位体制内及农民在合作社组织内,都处于政府计划管理范围之内。

作者简介:高旭旭(1996—),女,河南三门峡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治经济问题。

通讯作者:张军党(1971—),男,河南南阳人,讲师,硕士。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及经验研究”(2019BDJ042);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共产党商业政策史料收集、整理及研究(1921—2021)”(20&ZD021)。

(責任编辑   刘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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