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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的具体目标和制度选择
——基于分配公正原则的研究

2024-02-03

关键词:贫富差距共同富裕分配

李 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另一方面要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 年10 月26 日,第1 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是我们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 年尚不足4000 亿元到2020 年首度突破百万亿元,增长了两百多倍。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教育公平等社会问题也浮出水面。这些问题与社会财富的分配息息相关。建构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当下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2021 年5 月20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将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的试点,计划到2025 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2021 年8 月17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②《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李克强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1-08/17/c_1127770343.htm,访问日期:2023 年11 月15 日。。会议提到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些政策决定标志着共同富裕已经进入实操阶段。学术界、理论界应该对什么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和具体目标是什么展开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提升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前景。目前,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富裕程度,所以要实现“共同”富裕,关键在于“先富带动后富”,提升低收入阶层的富裕程度。因此,我们在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达到了共同富裕时,应该将低收入人群作为目标人群,观测他们的生活状况: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维护他们及其后代在社会竞争中的机会平等,并通过各种制度手段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基于此,我们应当采用当代分配公正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原则——按需分配、机会平等、差别原则——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方案是:(1)基本需要按需分配;(2)稀缺资源保证机会平等;(3)收入差距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持续提升。在此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三个具体目标:一是覆盖全民的、均质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需要按需分配);二是跨区域的、优质的公立教育(稀缺资源机会平等);三是贫富差距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遵循差别原则)。这三个方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目标,也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达到共同富裕的规范性指标。

一、基本需要按需分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 年10 月28 日,第1 版。。所谓“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指的就是要建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眼于低收入人群,为他们编织一张社会安全网,使得人们无论多么不幸都不会落入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没钱看病,没钱上学的境地。这张巨大的安全网应该覆盖人们的衣、食、住、行各方面,使人们无论处于国家中的任何位置(农村还是城市、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无论其天赋如何(是否残疾、天资聪慧还是天生愚笨),无论其运气如何(是否遭遇投资失败、不幸患上疾病,等等)都不至于无法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这个安全网应该是覆盖全民的、均质的。每一位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必须一视同仁,不应该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区别对待。这张安全网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对于富裕阶层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必需的。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财富在市场上购买到更好的服务。但是,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往往是他们的救命稻草。从这一点上来说,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在分配公正理论中,支持覆盖全民的、均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按需分配”。马克思最先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释了按需分配原则,他论述道:“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 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 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435—436 页。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将按需分配原则当作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即当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劳动自身已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而不是负担时的社会分配原则。换句话说,马克思所说的“按需分配”指的是对所有物品的按需分配。在现阶段我们虽然实现不了对所有物品按需分配,但是却可以对维持人们生存所需的必需品进行按需分配。事实上,在现阶段,有许多物品已经依据“按需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比如说,干净的饮用水,人们可以以很低的价格随时获取,维持生命所需。这种物品实际上就是“按需分配”的。再比如药品,这种物品对于健康人来说是没有用的,但对于生病的人来说却是必需品。所以,许多国家的医保制度都力图保证药品能够按需分配,而不是通过自由市场进行分配。如果完全依赖市场来分配必需品,就必然会出现一些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另一些人以炒作必需品获利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是对分配公正的巨大伤害。

在当代分配公正研究中,学者们从三个角度论证了对基本需要的“按需分配”。这些学者认为,政府应借助各种再分配手段,以集体的力量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需要。换句话说,保障所有社会成员体面生活之基本需要的满足,是政府之责任而非个人之责任。第一,支持基本需要按需分配的第一种论证源于对国家的契约式阐释。自17 世纪中叶霍布斯开创社会契约论以来,契约论一直是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主流。当代学者沃尔泽认为,当人们缔结社会契约,一致同意联合起来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时候,“我们相聚在一起,签订社会契约或反复申明我们签了社会契约,其目的便是满足我们的需要”①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年,第65 页。。在沃尔泽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关于如何分配公共资源的约定。在共同体成员对何谓基本需要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一种社会分配必须首先满足每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基本需要。第二,支持基本需要按需分配的第二种论证来自阿马蒂亚·森的正义学说。森认为,社会中的一些现象是“明显不正义”的,例如,强者欺凌弱者,贫民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无辜者被随意地监禁,无家可归者流浪街头……不论出于什么理由,所有人都会认为这些社会现象是“不正义”的②森将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理由将同一种社会现象或同一事件认定为“不正义”的情况称为“多重论据”(plural grounding)。森论述道:面对“明显的不正义”,“我们完全可以出于不同的缘由而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而不必就哪一条是其主要原因达成共识:这一点也正是正义理念的核心”。以2003 年美国决定军事打击伊拉克为例,森认为对于这一事件,人们依据不同的原则得出了同一个结论,那就是:这一军事打击是不正义的;人们的论据各有不同,而所有这些不同的论据都指向同一个结论——这次军事打击是不正义的。参见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2 页。。与人们的基本需要未得到满足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正是一种人们可能出于不同理由而达成共识的“明显的不正义”。消除“明显的不正义”,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第三,支持按需分配原则的第三种论证可以从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阐释中引申出来。在马克思看来,人之自由的实现必须首先摆脱为不断满足基本需要而进行的无止境的物质生产。为满足基本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是让人厌倦的、异化的劳动。只有当人们完全从为满足基本需要而进行的异化劳动中解脱出来,从被迫劳动转变成自主劳动,人才可能展现个性、获得自由。

在当代分配公正研究中,学者们认为按需分配的内容应包含生物学需要、体面生活需要和自我发展需要三个部分。(1)生物学需要。生物学需要指的是人们的衣、食、住、行、医疗等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需要。(2)体面需要。体面需要指的是使得人们能够体面地参与公共生活的各种物质需要。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中小学的校服。校服并不是维持人们的生命所必需的物品,但是如果家庭买不起校服的话,孩子在学校却可能会很自卑,很难自信地参与公共生活。所以,维护做人之尊严的物质需要也包含在基本需要的范围之内,而政府则应该通过再分配手段尽力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要。(3)自我发展的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以及博物馆、美术馆、电影、话剧等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的供给等方面。三种基本需要的满足存在着一定的优先次序。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首先满足人们的生物学需要,其次再考虑体面生活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应依据对于维持生命体之生存和发展的紧迫性来分配和使用有限的公共资源。

“按需分配”的基本原则为我们建构覆盖全民的、均质的社会保障体系指明了方向,也对社会再分配的程度做出了限定。依据按需分配原则,我们可以在公共讨论的基础上,对哪些物品和服务属于基本需要作出限定,通过税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机制筹集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该类物品和服务,向人们免费提供。以医疗资源的分配为例,覆盖全民的医保体系应在充分的公共讨论的基础上划定“基本药品和治疗”的范围,并以筹集到的医保费用向所有需要这些药品和治疗的公民免费提供①至于哪些社会成员需要什么样的药品和什么样的治疗,则由医生来决定。因此,医生对于医疗资源的分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格的医生应该将医疗资源准确地分配给真正需要它们的人。,而不考虑人们缴纳的医保费用是否相同。因为,药品和治疗是依据“按需分配”原则分配的物品,而不是依据市场原则分配的物品。由此,基于“按需分配”原则,我们一方面可以确定哪些物品和服务应算作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够确定再分配的资金总额,亦即,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所需的资金。至于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应如何缴纳医保费用、具体缴纳多少,还应参考各阶层人们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以累进的方式进行缴纳。由此,我们可以构想一种缴费端累进制、服务端均等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依据上述制度构想,我们可以简单考察一下我国目前的医保制度。我国现在虽然已经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但是这个医疗保险体系并不是“均质”的,最开始分为三个系统,后来逐渐整合为两个部分:(1)1999 年起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所有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2)2003 年起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辖区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3)2007 年起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从2016 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被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医保制度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这两大部分。这两项医保制度覆盖的人群不同,筹集资金的方式以及筹集到的资金总额也各有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多数地区高于6%,在7%—8%之间,也有些地区超过10%②何文炯:《基于共同富裕的职工医保制度优化》,《长白学刊》2023 年第2 期。。城乡居民的医保费用则采用个人缴费加政府补贴的方式。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640 元③华颖:《中国居民医保制度:现实问题与改革出路》,《学术研究》2023 年第9 期。。从缴费机制来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比例更高。而每年380 元,这一缴费标准对于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家庭,尤其是那些成员较多的农村家庭,仍然是一笔不小的开销。由此可见,两种医保制度的并行存在着明显的问题:这就是两种制度下筹集到的医疗资源总量不同,使得不同人群享受的医疗服务不同。城镇职工收入较高、所缴医保费用较多,其医疗保障就会更好;而对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来说,由于收入低、不稳定,缴纳的医保费用少,筹集到的医疗费用也较少,而他们能够享受的医疗保障也就较弱。例如,2019 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68.8%,实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59.7%,个人负担比例为40.3%;职工医保的住院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为75.6%,个人支付24.4%④《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nhsa.gov.cn/art/2020/6/24/art_7_3268.html,访问日期:2023年11月15日。。可见,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仍然明显低于职工医保。而且,城镇职工的医保费用有很大比例由单位代缴,这存在着逆向再分配的嫌疑,对收入较少的社会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依据基本需要按需分配原则,理想的全民医保制度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所处农村还是城市、无论其有无固定的工作、无论其应缴的医保费用是多是少……当其患病时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医疗服务。支持这一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就是必需品按需分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的健康权,而这也是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所要求的。

二、稀缺资源机会平等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些优质的稀缺资源,例如,重点高中、名牌大学、高薪工作、晋升机会。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不是所有人都获得优质稀缺资源的社会,而是所有人都有机会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取稀缺资源的社会。所谓公平竞争就是保证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相对)的竞争。那么,如何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对稀缺资源的公平竞争?为了实现公平竞争,相关的制度设计中应该鼓励什么因素?限制什么因素?

通常来说,有三个因素会影响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最终位置:社会境况、自然禀赋、个人的努力和选择。在这三个因素中,第一,“社会境况”指的是家庭的经济条件、某人所在地的教育条件、其家庭所属的社会阶层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等。比如说,某人所在地是农村还是城市,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西部待发展地区,其家庭是贫困还是富裕……。这些因素直接决定着每个人从小到大的成长,对人们在最终争夺稀缺资源的竞争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第二,所谓“自然禀赋”指的是人们在各方面的自然才能。一些人生来聪慧,各种技能一学就会。无可否认,智商的高低,天赋的优劣,对人们争夺稀缺资源往往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第三,个人努力和选择也是影响竞争结果的重要因素。常言道“笨鸟先飞”,这句话突出个人努力的重要作用。即使天资聪慧,不努力照样无法在竞争中取胜,这是最简单的道理。另一方面,个人的选择也是人们是否能在竞争中胜出的重要决定因素。一个明智的选择、一次成功的投资,都可能改变个人命运。

分配公正研究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平竞争”应该是屏蔽掉“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影响的竞争,是人们仅凭个人努力和选择而进行的竞争①例如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都持这一看法,他们支持“反应得”理论(desert-less),认为“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与个人努力没有关系,不应该由个人负责。。因为“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这两个因素是与生俱来的,与人们的努力和选择没有关系,其产生的影响也不应该由个人来负责。因此,一个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应该矫正人们在自然运气和社会运气两方面的不平等。一些人出生贫穷,一些人天生愚钝,他们在社会竞争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真正的“公平竞争”应该补足人们在“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两方面的弱势,尽最大的努力让人们真正站到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

公平竞争试图保障人们获取稀缺资源的“机会平等”。依据上述对公平竞争的阐释我们就可以探究“机会平等”的确切含义。第一,“机会平等”的第一层含义是为稀缺资源的竞争制定一视同仁的规则并严格执行。这种规则要体现“唯才是举”的基本原则,不能带有任何歧视的嫌疑。相关竞争规则应严格依据人们是否具有相应的才能而给予人们机会,不因性别、民族、出身、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因素而歧视任何社会成员。例如,对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分配教育资源;在招聘、晋升中择优录取。第二,为了保障“机会平等”,我们还应通过相应的政策补足那些在社会境况方面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削弱社会境况对竞争结果的影响。例如,通过增大投入提升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在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为贫困地区的考生增加录取名额。第三,“机会平等”还要求社会分配要补足自然禀赋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例如,为学习能力较差的孩子免费补课②2022 年“双减”政策实施之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免费为有需要的孩子网上一对一辅导。这就是以公共教育资源补足学习能力较弱的学生的案例。参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1 年11 月18 日印发的《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计划(试行)》。,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和特殊就业岗位。换言之,在制定出明确的“唯才是举”竞争规则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社会分配制度对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进行有效补偿,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机会平等”,维护全社会的公平竞争。

机会平等的问题集中体现为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如何构建竞争规则以实现对优质资源的公平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必须解决的问题。一个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存在贫困的代际传递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阶层固化、缺乏社会流动性的社会。一个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一定是维护了机会平等、为所有人提供了全面发展之可能性的社会。任何人的全面发展都依赖于良好的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因此,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是维护机会平等的关键所在。基于此,笔者认为,促进共同富裕的第二个目标是建立跨区域的、优质的公立教育体系。这里强调公立教育体系的重要性,因为对于机会平等的维护不可能完全依赖自由市场上的私立教育。私立教育是需要用钱去购买的,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财富差距会造成他们获取教育资源的巨大差异。简单来说,低收入人群没有钱购买优质的私立教育。因此,实现机会平等,维护教育公平,依靠的只能是公立教育而不是市场化的私立教育。对于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义务教育资源和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规则是不同的。义务教育是每个人自我发展所需的“必需品”,应依据上节所述的“按需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这就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优质均等的公立教育体系,让所有孩子都能获得质量相当的义务教育。尤其是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这是斩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增强社会流动性的关键。相反,高等教育资源不再是自我发展的“必需品”而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对于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应主要依据“唯才是举”原则:以高考制度为基础,同时补足在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方面处于劣势的考生,实现不同省份考生之间的公平竞争。

如果我们以上述机会平等理论来审视中国目前教育资源的分配状况,就会发现在跨区域的教育公平问题上,我们还有许多事情可以做。尤其是在城乡差异的问题上,近年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力图摆脱应试教育的刻板模式,提倡素质教育,让学生学习更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但是,目前的素质教育仅限于在发达城市的中小学中推广,并没有考虑到乡村、乡镇的中小学。农村学校的孩子有没有机会接受包括音乐、美术、体育在内的素质教育,有没有机会接触电影、话剧、音乐会这样的文化产品,这似乎不是人们关心的问题。而这实际上是一个严重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公立教育资源匮乏,而私立教育以严苛的应试教育方式进行。农村孩子想要改变命运,只能死读书、读死书,即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考上心仪的大学,也会在见过世面、多才多艺的城市同学面前感到自卑。一些高校做学生工作的老师就曾反馈这样的现象,通过“贫困专项”而进入顶尖大学的农村学生,会感到很自卑、不适应大学生活,很难与其他同学平等相处。所以,教育公平应该放眼更广阔的区域,不能局限于发达城市讨论教育公平的问题,应该加大乡镇学校的教育投入,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从硬件、软件各方面提升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切实将素质教育引入农村。

总之,要保证人们获取稀缺资源的机会平等,就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构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这要求社会竞争要以反歧视的“唯才是举”原则为基础,努力通过再分配政策减弱“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对竞争结果的影响。促进共同富裕的第二个目标是建立跨区域的、优质的公立教育体系。重点是提升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将素质教育和丰富的文化产品引入农村。同时,加大对残疾人的教育投入,使他们有可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平等的社会成员。

三、以差别原则控制贫富差距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基本需要都得到了满足,能够体面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发展自己的各种能力;而且,所有人都接受了良好的义务教育,并且公平地竞争各种稀缺资源;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还应该通过再分配手段进一步缩小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吗?通过再分配手段缩小贫富差距,会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吗?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应该如何取舍?在当代分配公正研究中,有两种平等主义观点:目的论平等主义和道义论平等主义。前者主张将平等作为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在财富上的绝对平均。而道义论平等主义则主张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非总是矛盾的,在维护公平的同时能够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道义论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下面我们依据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来讨论贫富差距的问题。

第一,目的论平等主义的特征是“为了平等而平等”,将平等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英国哲学家德里克·帕菲特对目的论平等主义提出了著名的“拉平反驳”①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209 页。。帕菲特假设,存在着(1)和(2)两种事态:

(1)每个人都在某个水平。

(2)一些人在这个水平,其他人更好。

帕菲特认为,对于目的论平等主义者来说,在(2)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被破坏了,所以即使一些人以一种不使任何人变坏的方式更好,(2)仍然比(1)更坏。由此推论,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将要求(2)向(1)转变,也就是说单纯降低一些人的生活水平,以“拉平”不同人的生活水平,实现平等。

帕菲特认为,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这一推论是荒谬的。因为,所有人的状况在事态(2)中都不比在事态(1)中坏,所以(2)比(1)坏这一结论无法从处于这一社会分配中的任何人那里得到。帕菲特认为,“如果对于任何人都不是坏的,那么没有任何东西是坏的”②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第210 页。。帕菲特将这称作是 “个人影响观”。在帕菲特看来,如果我们要捍卫目的论平等主义就必须反对这种“许多人都将赞同”的“个人影响观”。这就是帕菲特所说的目的论平等主义遭遇“拉平反驳”困境。根据姚大志的研究,拉平反驳的力量在于,它揭示了平等主义有可能与效率原则相违背③姚大志:《拉平反驳与平等主义》,《世界哲学》2014 年第4 期。。亦即,目的论平等主义有可能要求一种不使任何人得到好处,反而使一些人受到损害的改变。根据效率原则的定义④根据“帕累托最优”,效率原则被定义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态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参见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58。,“拉平”是将有效率的状态转变为没有效率的状态,违反了效率原则。

第二,道义论平等主义者并非为了平等而平等,他们将“平等”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工具,以平等来推动分配公正。这其中最著名的学者就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罗尔斯主张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分配的公正,而不是人们在收入和财产上的绝对均等。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普遍的社会合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些人获利较多而另一些人获利较少,这造成了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其中,获利最少的人群被称为“最小受惠者”,对应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低收入人群。如图1 所示,X1、X2 和X3 分别表示社会中的富裕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人群,横轴表示经济发展水平。X1 的所得由横轴表示,X2 和X3 的所得由纵轴表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社会各阶层的所得都增加,同时贫富差距也增加。当经济发展到达一定程度(图中a 点),社会财富总量虽然还在增长,但由于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社会富裕阶层(X1)和中产阶层(X2)的所得在增加,但社会中的低收入阶层(X3)的所得却开始减少。罗尔斯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就应该止于最小受惠者的所得开始减少的时刻。因为,如果不平等的程度进一步加剧,那么社会关系就变成一些人的兴旺繁荣以另一些人的牺牲为代价。此时,社会合作就失去了“互惠”的特征,不再是正义的了。因此,依据罗尔斯的观点,社会中的贫富差距应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说来,以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低收入人群——为观测点,当他们的生活前景开始恶化的时候,贫富差距就不能再扩大了。值得注意的是,从罗尔斯的观点来看,公平与效率并非总是对立的。如图1 所示,在a 点之前,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X1、X2 和X3 的所得都增加,这是一个效率提升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社会成员都从社会合作中获益,效率与公平并不矛盾。但是,在a 点之后的情况就不一样了,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X1 和X2 的所得继续增加,但X3 的所得反而减少了。在罗尔斯看来,此时的社会分配就变得不正义了。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合作,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社会财富的增长,当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开始下降的时候应优先考虑公平的问题,采用再分配手段缩小贫富差距。

图1 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分配(资料来源:作者根据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71 修改。)

对比两种平等主义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促进共同富裕的第三个目标: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不追求收入和财富的平均。至于贫富差距应该被控制在什么范围内,应以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为标准。观测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如果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也相应提高,那就应将力量集中在提高经济效率上;相反,当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开始下降的时候,就应该通过财产税、收入所得税等制度手段加大再分配力度,缩减贫富差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在1995 为0.389,是相对较低的。但是在2000 年之后贫富差距迅速增大,2008 年最高时曾达到0.491。之后,随着再分配力度加大,我国基尼系数有所下降,目前在0.46 左右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访问日期:2023 年11 月15 日。。与世界上几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尼系数仅次于美国,比英国、德国、以色列、日本以及东欧、北欧国家都高。因此,在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我们应参照国际标准,将基尼系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要以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为指标,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当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前景受到威胁的时候,优先考虑公平,通过税收等再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

综上所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促进共同富裕,就必须建构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基本需要按需分配,稀缺资源保证机会平等,保证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前景持续提升,这是我们设计公正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共同富裕的社会是一个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是一个没有巨大的贫富差距的社会。这些特征决定了共同富裕的三个目标:第一,覆盖全民的、均质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跨区域的、高质量的公立教育;第三,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水平持续提升。这三个目标同时也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共同富裕的指标。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缩小贫富差距,而应该是在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以及全社会的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只有明确了共同富裕的具体目标,我们才可能通过建构公正的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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