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与会计舞弊治理:效用边界、挑战与应对
2024-01-30陈艳陈邑早刘家镇于洪鉴周博
陈艳 陈邑早 刘家镇 于洪鉴 周博
【摘 要】 会计舞弊治理向来是一个带有根本性与全局性的课题。在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会计舞弊不仅直接映射为经济风险,而且其连锁反应频频传导至社会领域,甚至转化为社会矛盾。纵观我国会计舞弊治理实践,治理水平的不断升级实质上是一个跟进经济发展步伐、顺应技术革新趋势继而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区块链技术作为产业变革的一种新科技应用,其核心技术已被应用于多个社会实践领域,并在会计领域萌芽。基于此,文章在对区块链核心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旨在厘清区块链技术对会计舞弊治理的效用边界,思辨区块链技术渗透将会给会计舞弊治理所带来的新挑战,并提出可能的应对策略,以期为促进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会计舞弊治理; 效用边界; 平安中国; 联盟链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04-0146-07
一、问题提出
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正在推动我国各行各业向深度数字化转型。作为底层技术架构,区块链无疑将会在多方面重塑企业的基本经营业态与会计核算体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技术冲击下的公司治理机制与会计监管形态,防范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则成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议题。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全新分布式数据架构与信息处理方式会给企业的会计舞弊治理与防范带来积极影响[1-3]。但上述研究主要是从概念层次展开探讨,从精准治理与监管落地的角度而言尚不充分。此外,科技变革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我们保持更加客观、审慎的态度去思考其所带来的辩证影响,继而从技术机理层面去做更加细节、更深层次的讨论:区块链技术在会计舞弊治理中的核心机理是什么?其对所有类型的会计舞弊是否都会产生立竿见影的积极效果?是否存在效用边界?作为一种新科技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又是否会给会计舞弊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如产生新的舞弊形式与治理问题)?就舞弊监管角度而言,又该如何应对上述变革,助推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满足现代化经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鉴于此,尝试对上述问题加以回答和阐释则构成了本文的写作初衷。
二、区块链技术对会计舞弊治理影响的效用边界
区块链技术最早于2008年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信息技术而被提出[4],后经过多个阶段的综合发展,广义定义可被论述为,基于以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块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以及密码学,来编程、操作、生成、更新、验证以及存储数据,并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安全的一种全新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区块链技术的设计初衷在于构建全民参与的去中心民主信息网絡,并通过加密技术等手段使得该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可以完整、可追溯地存储产生的信息数据。现阶段,根据上链权限与开放程度分类,区块链应用被划分为公有链和许可链两类,其中许可链又包括联盟链和私有链。公有链与许可链的核心区别在于进入权限的不同,公有链上允许任何人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网络[5]。而许可链上的每一个节点都需要经过许可和授权后方能进入①,其限制了上链节点的数量和范围。
共性层面上,从核心技术机理而言,无论是公有链还是许可链,其对会计舞弊治理主要通过三个重要特性发挥关键效用:(1)数据篡改难度极大。目前阶段,不论是比特币还是以太坊下的区块链技术,其均包含两个基本结构,即数据树②和哈希指针(Hash Pointer)③。在数据树结构下,底层交易数据两两结合进行哈希运算④,并通过层层串联推演,最终得到一个根哈希值⑤,因此,任何一个最底层交易信息的篡改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根哈希值和区块内容发生变更。同理,在哈希指针的作用下,被打包而成的数据区块依时间戳依次串联形成块链结构,任何一个区块信息被篡改,其后面区块的哈希值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因此,想要篡改数据就需要将篡改数据所在区块以及该区块之后的所有区块一并修改,难度极大⑥。(2)上链信息相对公开透明。相关交易或事项信息的公开化,使得上链信息相对透明化,多节点参与记账,对公共账本进行集体维护,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代理问题的产生。(3)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使得记账过程在多节点共识基础上完成,取代传统会计记账模式下由记账单位单独掌控记账权力,因此,记账去中心化使得会计记账从“独断专权”转变为“民主共治”,相关信息不再集中于中心企业或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单独节点为谋取私利而实施舞弊行为的机会。
可见,就理论上而言,区块链技术具备的这种不可篡改、相对公开透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信息处理与存储模式,能够通过形成有力的信息佐证从而抑制会计舞弊。但不同技术构成下,公有链与许可链(包含联盟链与私有链)所表现的三种特性侧重不尽相同,因此,对会计舞弊治理的影响效用则有所差异。总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并非无所不能,其同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效用边界。
首先,在公有链应用方面,区块链最早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而被提出,其并无账户概念,主要维护未花费交易输出(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UTXO)以形成“余额”,设计定位仅限于“现金系统”,所采用的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PoW)共识机制,结合其他技术及其数据架构,使得所记录的数据难以篡改,但这是在牺牲算力基础上实现的。总体上,公有链从保证信息源头可信度进而预防舞弊造假的效用力较强,但都存在着算力低下的局限,其应用范围也因此大幅受限,仅适用于对可信度、安全性有很高要求,而对交易速度要求不高的场景,实用场景少。
联盟链是我国目前研究与应用的主阵地。相较于公有链,其具有访问权限受限、技术构成更多元(如共识机制更多类型的纳入,如POS、DPOS等)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提升了项目可扩展性⑦,促使其算力水平大幅度提升,记账成本大幅度缩减。但与此同时也会导致其涵盖范围缩小、安全性降低、信息公开透明度弱化,进而使得信息的可信度较公有链大幅下降。虽然,相较于公有链,联盟链可以更好地通过第三方介入或选定参与节点的方式参与治理,但在会计舞弊方面,还需进一步考虑联盟链中施用主客体的利益一致性问题以及不同类型下会计舞弊的场景差异化问题。
第一,关于联盟链中施用主客体的利益一致性问题。在联盟链下,当施用主体与施用客体的利益趋同程度越低时,那么施用主体越会更好地利用其主导权实施对其他联盟参与方的信息治理,约束联盟链中信息造假等舞弊事件的发生,相反,当两者的利益趋同程度较高时,联盟链中发生合谋舞弊的潜在可能性就会显著增加,例如,相较于集团联盟而言,供应链金融联盟中的利益趋同程度会相对更低,因此,施用主体(即金融机构)对其他各参与方企业的信息治理效用会相对更优。
第二,不同類型下会计舞弊的场景差异化问题。前已述及,区块链技术是通过形成信息佐证以实现舞弊治理,联盟链也不例外,而这意味着具备可供核验的外部信息链是其发挥核心效用的前提,即舞弊过程需遗留有外部痕迹。基于此,可以将会计舞弊划分为外部相关性舞弊与内部操纵性舞弊两类。外部相关性舞弊是指舞弊行为涉及外部单位,因此业务交易过程会遗留有外部痕迹,典型代表如关联方交易舞弊;与之相应,内部操纵性舞弊则侧重于企业内部自身活动,如利用企业自身内控缺陷侵占资产、伪造内部经营文件等。在联盟链的分布式记账环境下,通过哈希指针与时间戳,链上企业间的所有交易信息都可印证,并且很容易检测出舞弊前后所产生的不吻合信息,由此,高度透明化的公共信息系统将会对外部相关性舞弊造成巨大影响。然而,对于内部操纵性舞弊,区块链技术的治理效应则显得捉襟见肘。与外部相关性舞弊不同,由于内部操纵性舞弊并不涉及外部互动,区块链技术提供不了可交互印证的链上证据。由于信息链条的缺失,区块链技术无法通过信息佐证发挥出有效的抑制效应。
第三,关于许可链下的私有链运用,不同于主流的联盟链运用,私有链中各节点的写入权限往往收归于企业内部控制,而读取权限视需求而有选择性地对外开放,具体多适用于特定机构的内部数据管理与审计。当单个机构或企业内部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信息系统时,其设计与应用方式也更加灵活和多元,但不可避免的是,技术运用本身将会受到特定机构或企业的控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具备“去中心化”的特点。因此,这一核心特征的变化决定了私有链对会计舞弊治理的影响不同于联盟链,几乎不涉及联盟链中的施用主客体问题以及不同类型下会计舞弊的场景差异化问题。当企业将区块链技术嵌入到公司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时,私有链对企业会计舞弊的影响则转化为一个内部控制与内部治理问题,其对会计舞弊治理的影响效用则更多地取决于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以及管理部门的认知与行为。若企业内控完善且执行有效,不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况,那么区块链技术则会成为企业内部抑制会计舞弊的“利器”;反之,区块链技术则会成为管理者谋取舞弊收益的“自利工具”。
三、区块链技术下会计舞弊治理的挑战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会计服务领域进行颠覆式的沿革与迭代,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敞口。区块链技术的嵌入将会对已有的会计流程产生怎样的影响,又可能会诱发哪些新的舞弊风险点?限于目前的区块链运用集中于联盟链,公有链与私有链运用极为有限,因此,此处探讨将集中于联盟链角度。
联盟链应用的多元化发展为区块链技术嵌入会计流程提供了可能,有助于更好地联结原本分割的业务活动与会计活动。如图1所示,交易或事项信息的输入是整个会计流程的起点,在以往情况下,是通过原始凭证将外部信息输入到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加工。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嵌入,其将有助于为部分外部信息的输入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保障[6],但是,由于联盟链本身的覆盖范围有限,因此其原始信息则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链上信息,另一类为链下信息上链。对于链上信息而言,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地通过数据树和哈希指针使得原始交易数据固化[7],防止数据篡改;而对于链下信息上链而言,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不具备外部审计功能,因此其没有办法合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这就导致了新的舞弊风险点的产生,即信息的链接问题,具体表现为实物资产上链和链上链下跨界交易两个方面。
进一步,在区块链技术下,外部信息进入会计系统的过程不再需要依赖中心机构的审核,而是可以利用智能合约根据会计准则与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快速验证,从而将原始交易或事项转化为会计系统的预处理信息[8]。在会计系统内,共识机制的运行使得会计信息的确认与计量过程可以经过多数节点的认可与审查[9],并转而以分布式记账的形式加以存储,最终促进信息报告的可信度提升。不过,上述过程同样显现出两处潜在风险点:其一,智能合约的引入可能会由于代码漏洞而诱发更大规模的技术舞弊;其二,联盟链中共识机制的变化使得节点记账权力不再均等,这易导致节点记账权力过大而诱使操纵式舞弊的发生。
(一) 实物资产上链与信息伪造
实物资产上链是指将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资产映射到区块链上生成全权通证的过程,这一过程目前是区块链线上线下链接所潜存的难点之一。传统金融学将资产划分为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两类,如图2所示。一般而言,金融资产的价值认同基本高度统一,因此,实践中往往可以根据其价值数字直接上链。目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资产上链领域的场景运用已经相对成熟,金融创新化程度较高。例如,浙商银行研发的应收款链平台,已将企业供应链中沉淀的应收账款改造成为高效、安全的线上化“区块链应收款”,并加以盘活。通过它,核心企业签发的区块链应收款可以在供应链商圈内流转,实现圈内“无资金”交易,从而减少外部资金需求,构建更健康的供应链生态。中小企业收到“区块链应收款”,不仅可用于对外支付,还可随时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变现。
然而,相对于金融资产而言,实物资产上链过程则复杂得多。由于实物资产的价值本就实时依附于线下资产的存续状态,因此想要客观、公允、及时地将实物资产上链,其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做好线上、线下的价值衔接工作,而这一难点本身单靠区块链技术是无法解决的。因此,针对实物资产也就无法做到直接上链。
在实践中,区块链技术本身可以进行一定的交易合法性审查,即通过回溯链上以往记录,审查预上链交易是否与已上链信息存在冲突,如果冲突存在,节点会将其作为非法交易而剔除,例如进行余额审查以规避双花问题。然而,从信息质量角度而言,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具备验证预上链信息是否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能力。换言之,只要预上链信息与以往信息不存在逻辑冲突,即便相关信息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节点依然会将其视为合法信息而上链,而这即意味着,区块链技术本身无法保证提交信息节点的绝对真实、可靠。同时,区块链技术本身不具备观测、采集、处理、传输、更新线下实物资产实时状态的能力,在此技术壁垒下,如果没有其他辅助技术做支撑,对预上链的实物资产进行审计查证,那么舞弊节点则具有通过信息伪造、传播劣质会计信息等方式来实施会计舞弊的机会。
(二) 链上链下跨界交易与链外舞弊
除实物资产上链外,线上线下链接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在于链上节点企业与链下(即未上链)企业之间跨界交易数据的截断。前已述及,我国区块链的关键技术研发以及行业应用、区块链监管技术与标准研发等都采用联盟链形式。因此,在节点范围和数量受限的情况下,现阶段的区块链技术除对链上节点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进行信息记录外,仅对链上节点与链下企业之间发生的直接交易进行记录,因而交易信息链条仅能追溯到链上企业与链下企业的边界,链下企业与链上企业群体之间存在信息阻断。由此,对于这些与链下企业存在交易活动的链上节点而言,其交易信息链条记录并不完备,上链节点范围受限导致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受阻,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链上节点与链下企业之间通过复杂交易链条实施链外舞弊的可能性,即利用上链节点的局域性以及链下企业交易信息不上链的缺陷,通过增加链上链下企业间的隐蔽业务往来,从而脱离区块链信息系统而实施外部舞弊。
更为详细的,如图3所示。前文已述,由于上链节点企业与未上链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界限,交易链条仅能追溯到链上企业与链下企业的边界,即仅有和链上企业发生直接交易的信息会上链,且其真实性较链上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要低,这会导致上链企业群体与未上链企业群体之间的查证信息受到阻断。在此基础上,依据上链企业与未上链企业间关联方关系程度的不同,未上链企业又可被进一步区分为强关联链下企业、弱关联链下企业以及无关联企业三类。理论上,随着上链企业与未上链企业间关联程度的削弱,如果实施链外舞弊,其舞弊信息的隐蔽性则越强,线下审计查证难度则越大。此外,弱关联链下企业也更易通过“伪装”成无关联企业而减低审查风险,因此,在蓄意合谋的情况下,其实施链外舞弊的风险性也同樣较大。
(三)会计智能合约与技术舞弊
不同于加密货币早期的点对点结算技术,伴随着交易内容的多样与交易体量的扩大,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以太坊在原区块链技术下引入了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计算机协议,其允许合约参与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⑧ [10]。因此,想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会计实践场景应用落地,服务于会计核算与舞弊治理,则需要完整地构建适用数字资产及相关交易事项等不同场景的会计智能合约。毋庸置疑,相关挑战是巨大的:一方面,会计智能合约本身的编写难度以及完整性要求都是极高的,只有精通技术编程与会计准则的人员才可以合理胜任相关工作,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虽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但此类交叉性的执业人才仍然极为稀缺。另一方面,智能合约实际上是将规则以代码的方式书写并储存于区块链应用环境中的编程,因此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人类行为的虚拟化产物,其脱离不了行为人认知偏差的影响,这即意味着智能合约代码的安全性得不到绝对保证。而在这一问题上,现实中已发生过诸多教训,诸如2016年的THE DAO攻击事件、2018年的BEC被盗事件便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在此情境下,一旦技术漏洞或应用漏洞被发现,便构成了舞弊三角理论中的“机会”动因,舞弊节点则可能利用相关漏洞展开恶意攻击,从而操纵甚至破坏区块链应用系统,实施规模更大的技术舞弊。
(四)共识机制与操纵式舞弊
在现阶段的技术瓶颈下,区块链技术存在着显著的“三元悖论”问题,具体指当前的区块链技术尚难以同时实现“去中心化、高安全性、高可扩展性”三项目标[5,11]。早期的公有链区块链技术,采用的是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PoW)共识机制⑨,在此机制下,想要运算出符合要求的哈希数值工作量极大,致使出块速度低,单块出块时长平均约10分钟,即约7TPS,挖矿成本高,结合最长链有效原则表现为篡改难度大,整体而言,具备去中心化、高安全性、低可扩展性的特点。为了提高运算效率,联盟链中的区块链技术改进共识机制和激励机制,从工作量证明向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POS)、股份授权证明(Delegated Proof-of-Stake,DPoS)等其他共识机制过渡。上述共识机制的转变在带来可扩展性提高的同时也弱化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程度,以PoS、DPoS共识机制为例,其改变了PoW共识机制下节点记账权力均等的限定,权益占比越高的节点其影响力和控制权越大,这为超级节点掌控、操纵数据带来了机会,这也使得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逐渐向弱中心化、多中心化转变。总之,出于联盟链实际应用开发的需要,为了提高项目的可拓展性水平,实践中往往采用缩小应用领域、降低上链节点范围以及从去中心化转化为弱中心化或多中心化。但无论如何,当处于记账权易于集中的共识机制下,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超级节点操纵信息系统的难度,从而为操纵式舞弊带来了可能。
四、区块链技术下会计舞弊治理的未来应对
新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挑战,这是技术进步的必然产物也是客观规律,区块链技术也不例外。作为现阶段我国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镇之一,区块链技术正在快速嵌入各行各业[12],区块链企业注册数量也在快速攀升[13]。正因如此,如何顺势而为,积极应对技术冲击所带来的挑战已成为现阶段公司治理与会计监管所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部分将针对前述治理挑战,着重探讨未来可能的应对策略,具体的框架设计如图4所示。
(一) 做好信息数据源头把控,积极发展区块链+X技术
不论在何种阶段下,“区块链+会计”始终面临着实物资产原始信息的伪造问题,这是区块链会计运用的第一步,其核心焦点在于如何做好线上、线下的价值衔接工作。任何一条会计记录只有得到共识才能记入公共账本,以此防范任一会计主体的虚假会计信息被记入公共账本[14]。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也存有技术边界,其不具备对线下实物进行实时观测、更新、验证、审计的功能,因此,在实践应用中,需要引入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功能性节点介入,对线下实物资产及其交易近况等信息进行审核鉴定并提供价值担保。但是,仅仅依靠第三方机构介入仍然存有着较大局限,如依然规避不了主观介入问题、无法实现实时跟踪问题,并有可能产生新的违规合谋问题、核验效率问题等。因此,想要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更多地寻求其他技术手段来加以辅助,诸如人工智能物联网(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Internet of Things,AIoT)技术则有可能成为一个好的突破口,可以有效解决数据真实性的“第一公里”问题。AIoT技术是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与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技术的结合体,通过物联网产生、收集大量数据并存储于云端以及边缘端,通过大数据分析以及人工智能,实现万物数据化、万物智联化的智能化生态体系,其技术本质在于将“不会说话”的实物导入线上形成数据,通过实时数据关联形成对实物的及时了解和控制。伴随着AIoT技术的发展,如更高阶人工智能的运用以及实物信息提取过程的机械化、智能化、去人化发展,为智能物联、万物物联基础信息库的建立创造了可能性,同样也为区块链技术下实物资产上链信息的可靠性提供了技术支持。总之,为解决实物资产上链所可能存在的信息伪造问题,除引入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介入外,积极发展区块链+X技术同样不可或缺。
(二) 强化边界监督,完善“链上链下跨界”监管机制
针对链上链下跨界交易所可能引发的链外舞弊问题,需要我们强化相关跨界交易的监管机制。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等相继出台了区块链监管规定⑩,要义有三:其一,所有区块链使用者必须实名制;其二,所有区块链运营单位必须监管部门备案;其三,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区块链必须要有监管节点。因此,完善监管节点的监管模式、构建合理的分类准入控制,将有利于实现嵌入式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终身责任制,进而有效防范链外舞弊问题。
具体而言,如图5所示,基于目前“区块链+会计”应用的发展现状,区块链上的用户节点大致可被划分为三类,分别为应用技术的纯用户节点、负责区块链维护与记账的纯工具节点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节点。鉴于纯工具节点不参与用户间的交易活动,因此,此类节点不在本文的讨论范畴内。基于研究目的,本文将节点A聚焦于除纯工具节点以外的其余用户节点,并将其统称为上链企业群。强化与之相关的交易监管机制则有必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节点S,为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节点S应对围绕节点A所产生的不同层面交易活动进行差异化监管。首先,针对节点A内部,前已述及,由于链上企业间的业务交易过程会遗留有外部痕迹,因此,独立第三方监管节点S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链上企业间交易活动的强制性管理,注重有关区块链应用方面的技术审查。其次,针对未上链的强关联企业(节点B与节点C),由于其属于链外舞弊的重要输出口,因此,节点S需要对此类节点与上链企业间的交易事项进行重点溯源并厘清利益通道,其中,尤其要对交易频繁或存在异常交易的节点重点关注(节点B)。最后,针对未上链的弱关联企业(节点D),鉴于其间的交易隐蔽性较强,因此,节点S可考虑联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加强对上链企业与此类节点间交易的审计监管,发挥出多方监管的协同治理作用。此外,独立第三方监管节点还应当严格把关上链准入与退出的核查工作,结合三个层面的不同监管要求(即节点A内部、节点A与节点BC、节点A与节点D),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环境,同时用好双层意义的“以链治链”,权衡监管授权与放权的利弊,发挥智能监管、沙箱监管、活性监管、功能性监管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架构并完善会计智能合约体系建设,拓宽应用领域,支持数据转化
会计智能合约体系是区块链技术助力会计服务业发展的基础性设施之一,需要具体结合会计实践领域的应用需求,将现实中的会计准则安全、有效地转化为虚拟的、线上的会计智能合约。伴随着未来发展,会计智能合约不仅是“区块链+会计”应用领域丰富化的关键,也将成为区块链嵌入会计流程的核心环节,通过编码、设定、筛选、核准、处理原始交易或事项信息,从而将其准确、高效地转化为会计系统的预处理信息。整体来说,会计智能合约体系建设是一个包含合约开发、合约监管、人才建设等在内的多层次体系建设过程,除更好地服务于实际需求以外,这一建设过程的另一个关键核心在于如何降低合约风险以更好地规避技术舞弊的发生。第一,在基础设计上,会计智能合约的开发与发布应慎之又慎,我们应合理地借鉴国内外各行业的优质经验,发展出相较成熟的、适用于会计智能合约领域的编程规范、测试标准以及校验流程,并辅之以专业安全团队加以审计,合约上线建议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探索性流程加以发布。第二,在制度监管上,完备的监管体系是保证良好合约运行环境的前提。因此,积极地探索和完善会计制度建设,创新诸如以智能合约监管智能合约等新兴会计监管方式,则成为完善会计智能合约体系建设的重要助力因素之一。第三,在人才建设上,我国会计教育改革应拓宽会计专业的专业口径[15],加大对“计算机科学+会计”交叉领域人才的培养与建设力度,丰富新科技领域下会计人才建设梯队,为建设包括会计智能合约体系等在内的诸多应用项目提供基础性人才保障。
五、结语
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通用技术,正加速从数字货币向非金融领域渗透扩散。在此趋势下,区块链技术对传统公司治理机制的冲击必然会伴随着技术嵌入深度的加深而逐渐增大。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会计舞弊治理视角,对其中的效用边界问题、治理挑战与应对策略问题进行了必要分析与探讨,以期助益于会计监管与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欲借此指出,区块链技术虽是推动信息技术领域变革的创新工具,但却并非无所不能[5],在会计舞弊治理的运用范畴上,其影响效应是辩证的:在产生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可能会滋生新的治理问题与舞弊形式。此外,从成本效益角度而言,区块链技术的嵌入与运用一般是需要付出较大成本的,其往往可能面临着会计信息系统的重塑、组织规范的调整乃至组织结构的转变。因此,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所适用的应用领域其商业价值潜力是否值得技术应用全面落地,如果区块链技术运用所带来的优势不能覆盖其成本,可能在短时间内,这门技术或许仅适合作为试验田。总之,机遇与挑战并存,会计人需时刻保持审慎思维、辩证视角,以稳中求进的基调推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会计舞弊治理实践,不断地完善底层技术和治理结构[16],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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