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疆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建设困境的破解
2024-01-26郭学兰
邱 天,郭学兰
(伊犁师范大学,新疆伊宁 839300)
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的目标,以及“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为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引导和支撑。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的建设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无讼治理”思想,起源于《论语·颜渊》中的孔子名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提出于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关于对“无讼”手段在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稳定和谐上起到基础性作用的论述。“无讼”社区强调通过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助、互动和互利,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合作机制,促进社区内外资源的共享和协同发展;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因此,为新疆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当下困境的破解找寻优化路径乃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应有之义。
1 新疆互嵌式“无讼”多民族社区的特殊性
“无讼”,指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强调协商、调解与和解,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在21世纪初,受到去诉讼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理念的影响,我国致力于遏制诉讼数量的激增现象,并努力构建一个统一整合多个解决纠纷主体的大调解机制。但仅仅依赖公力救济而忽视自力救济,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互嵌式社区建设面临的困境,会造成更严重的疏离和冷漠的社区氛围。因此,官方和非官方、国家和民间各类纠纷解决方式都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在新时代的社会现代化进程、文化的深刻变革和复杂的跨文化关系背景下,不同文化代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互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新时代“无讼”社区较具代表性的种类,新疆互嵌式多民族农村社区与普通农村社区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新疆互嵌式农村发展的难点和建设“无讼”农村社区的特殊优越性上。而新疆互嵌式农村社区发展的难点,则主要为多民族互嵌特殊性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1.1 发展的难点
1.1.1 多民族互嵌性。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无讼”互嵌式农村社区在应对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语言沟通和相互理解的挑战方面具有特殊性。社区建设要充分考虑多民族的特点,尊重并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推动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与和谐共生。为实现“无讼”目标,需要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和法治保障,以促进社区内部的和谐稳定。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应着重于维护民族平等和多元共生的社区环境。因为多民族互嵌性,引出了新时代新疆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建设的一大困境,即民族互嵌交融程度有待提升。
1.1.2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新疆农村社区面临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挑战,这会导致社区居民之间的经济差距和发展不平衡,增加社会不公平因素,进而可能引发冲突和纠纷。为实现“无讼”农村社区的目标,应注重生态保护与农业发展的平衡,推动可持续农业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应强调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冲突,并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需要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区域发展政策来解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此外,改善教育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也是重要的“无讼”社区建设措施,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这些方面将助力于“无讼”农村社区的建设,减少社会矛盾和纷争,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无讼”农村社区的建设上的困境则体现为社会融合和共享困难。
1.2 特殊优越性
新疆互嵌式农村社区也存在其相对于普通农村社区建立“无讼”农村社区的特殊优越性,使得“无讼”农村社区建设具有良好的天然优势。特殊优越主要体现在特殊调解机制等四个方面。
1.2.1 特殊调解机制。新疆互嵌式社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互嵌式农村社区在推动多民族之间的融合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鼓励居民的参与和自治,让居民成为社区事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这种参与和自治的模式有助于增强居民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促进社区内部的民主决策和公正治理。新疆互嵌式农村社区通过建立社区自治的机制和平台,使居民能够参与到社区事务的讨论、决策和管理中,增强了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这种社区自治与参与的模式有助于提高社区内部的民主程度,通过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和合作平台,互嵌式农村社区可以避免冲突升级,并提供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的社区环境,减少冲突的发生;通过促进村民自治和参与、提供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加强文化融合与多元共生。它鼓励农村居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助,有助于降低社区内部的紧张氛围,增强居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这种社会和谐与稳定有利于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1.2.2 “无讼”农村社区环境的天然基础。新疆互嵌式农村社区通过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理解和合作,营造一个共生共存的社区环境,具有天然的“无讼”基础。它鼓励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权益,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和发展。通过推行“无讼”农村社区的理念和实践,社区居民可以更加自觉地选择和平对话、协商和调解,避免冲突升级和法律诉讼的发生。这种特殊的冲突解决与调解的机制有助于维护社区内部的和谐稳定,促进居民之间的互信和相互理解。互嵌式农村社区注重冲突的调解与解决,以法治为基础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内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和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和矛盾,减少诉讼和争端的发生。
1.2.3 社区自治资源共享潜力巨大。互嵌式农村社区通常强调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将居住、工作、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居民可以就近享受到教育、医疗、购物、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这为“无讼”农村社区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社区可能发展提供的多元化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矛盾纠纷调解等,有助于解决社区居民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境。通过建立社区组织和管理机制,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助和合作,可以使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归属感。同时,社区服务也较为便利,社区自治和资源共享更便捷。这种布局可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农田占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更可以促进民族文化交融,加快建设“无讼”社区,实现社区治理多元化发展。
1.2.4 “无讼”社区建设与互嵌式农村社区法治的相容性。“无讼”社区的建设与强调互嵌式农村社区法治并不冲突。
首先,它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无讼”社区并非单纯不提倡诉讼,而是强调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重视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助和谐关系。而提倡社区法治则是在社区内建立法治机制,明确权责、规范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两者强调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区秩序和促进社区发展。
其次,它们重视的层级关系不同。“无讼”互嵌式农村社区注重的是社区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与和谐互助,强调基层自治和民主决策。提倡社区法治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和权威性机构的作用,强调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两者在层级关系的处理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建立社区秩序和维护社区稳定。
最后,它们目标不同但相辅相成。“无讼”互嵌式农村社区注重的是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和谐,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减少社会矛盾。提倡社区法治则是为了建立起有序的社会秩序,保障社区成员的权益和利益。两者的目标不同,但可以相辅相成,通过“无讼”互嵌式农村社区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而提倡社区法治则可以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促进社区发展,达成如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的工作目标。互嵌式“无讼”农村社区注重培养居民的法治思维,其主要目的是强调依法管理社区事务。“无讼”社区建设中,法治思维指引着居民依法行事、依法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居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秩序和公共利益。社区自治与法治意识的结合有助于形成规范的社区运作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公平、公正和法律秩序。由于每个社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社区自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管理规定,具有更高的管理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使得社区能够更好地解决社区内部的问题,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2 民族互嵌交融程度有待提升的破解之策
从民族文化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社区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的时代,“无讼”互嵌式农村社区的管理模式和与公众沟通的方法证明,多样性对于这些社区来说是一种优势而非威胁。未来成功的城市和国家将是跨文化的,那些能够探索和管理社区文化多样性潜力的城市,能够激发创造力、创新、有效的社区法治治理,并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团结和生活质量。由于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互相交流和理解存在困难。可能产生误解,需要通过创建“无讼”冲突调解机构等措施来解决。
首先,创建“无讼”冲突调解机构,培训社区干部与多民族调解员。应当建立专门的“无讼”冲突调解机构,为农村社区提供解决纠纷的平台,该机构可以由不同民族的代表组成,具备公正性和中立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与互信。为社区干部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具备跨民族交流和沟通的能力。培养干部对不同民族文化的敏感性和包容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多民族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培训并任命来自不同民族的调解员,使社区调解员队伍具有跨文化交流和解决纠纷的技能,发挥社区居民之间的纽带作用,帮助解决冲突,促进多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融合。如现代社会治理能力的创新样本之一的成都市大邑县,该地区弘扬了“枫桥经验”,通过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以“调、确、裁、议、讼”为主要工作方式,整合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等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打造了“无讼”社区。借鉴成都市大邑县的经验,结合多民族农村社区自身特点,可以探索非诉讼手段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如针对大部分物业纠纷案件调处时,通过引导双方平和沟通、适时致歉等方式,可促成案件调撤,对于小部分难以通过庭审化解的纠纷,速裁庭法官发现存在共性问题,及时予以归纳总结,在庭审中,以法庭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及时跟进纠纷化解落实情况,从根源化解双方矛盾。
其次,加强民族平等和文化包容教育,促进民族合作经济项目落成。“无讼社区”建设,使党的政治引领作用落到了实处,更要把人民的主体地位凸显出来。在农村社区中开展民族平等和包容教育,强调不同民族农村居民之间的平等、尊重和包容;通过学校、社区和媒体等渠道,传递民族和谐的理念和价值观,培养居民的多元文化意识和理解能力;促进民族间互动和交流,组织各种形式的民族间互动和交流活动,例如庆祝各民族的重要节日、举办文化展览和表演,以及定期举办多民族座谈会等。这些活动可以为不同民族提供机会,加深彼此的了解和交流,增进相互尊重和融合。鼓励不同民族的居民共同参与农村经济合作项目,如农业合作社、合作种植等。通过经济合作,不同民族的居民可以共同分享资源和利益,加强经济联系,进而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最后,搭建对话平台和机制,加强宣传和媒体工作。建立跨民族对话平台,让不同民族的代表和领导能够开展对话和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通过对话,增进相互理解,减少误解和偏见,共同推动社区的发展。如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为探索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无讼村居”,是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与基层组织的互动,强化社区的自治功能的范例。利用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多民族社区的优秀典型和成功案例,以鼓励和激励其他地区借鉴经验,加强跨民族交流和理解的重要性。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建立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在线纠纷解决等服务。通过移动应用程序、短信提醒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工具,方便农村居民随时获取法律帮助和支持。
3 社会融合和共享困难的优化路径
首先,建立“无讼”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建立“无讼”纠纷预防机制,提前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冲突和问题。这可以包括设立法律诊所、纠纷援助中心、调处中心等形式,走进社区开展人民调解、社区调解、律师调解、法官调解等多项服务。应定期举办社区居民会议,提供信息和教育资源,以帮助居民了解和遵守社区规则和法律,减少纠纷的发生。设立专门的“无讼”纠纷解决机构,由经过培训的中立调解人组成。这些机构可以提供高效、灵活和低成本的解决方案,通过调解和协商帮助社区居民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司法资源分配可以向农村适度倾斜。在农村社区增加司法资源的配置,包括派驻更多的法律人员和调解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这有助于缩小城乡司法资源的差距,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法律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社区内部制定的规则和政策公平、公正,并能够被所有居民接受和遵守,有助于减少潜在的冲突和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加强信息沟通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系统,确保社区居民了解社区治理的政策和决策。加强对农村社区居民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如大邑县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构建多层次社会组织服务体系。
其次,加强社区决策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建设。使居民能够参与决策过程,提出建议和意见,增强居民对治理机构的信任和参与感。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发挥他们的自治能力。通过组织居民议事会、居民代表选举等方式,让居民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社区事务,增强社区的自治性和民主性。还可以通过建立社区合作伙伴关系,与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的发展。通过共同努力,整合资源,提供培训和支持,提升社区融合共享能力。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这些机构应该设立在农村社区附近,方便居民前来咨询和解决纠纷,提供专业的调解和协商服务,降低居民使用诉讼渠道的门槛,如兴庆区法院大新法庭借力调解资源和当地律师,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判后答疑等免费法律服务,并接收法庭转交的诉前案件参与调解,助力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发挥社区领导作用,加强农村社区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使其成为法律法规的宣传者和执行者。社区领导应该积极参与“无讼”纠纷解决工作,发挥引导和调解作用,引导居民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再次,加强社区居民的“无讼”意识和能力,促进社区共享文化和资源。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开展针对农村社区居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解释和普及法律知识,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居民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让“息诉”“无讼”深入人们内心。通过开展“无讼”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社区居民的“无讼”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西安碑林法院创建下沉团队深入人民群众,直接编入社区网格,定期下沉,全面排查矛盾纠纷和潜在线索,开展法律答疑和法治宣传工作的举措。同时可以培训居民成为合格的“无讼”调解员,增强他们的沟通、协商和解决纠纷的技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到社区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通过组织各种文化交流、庆典活动和资源共享计划,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联系和互动,有助于打破民族之间的壁垒和隔阂,促进文化交流和共享资源的意识,从而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和社会融合。
最后,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农村社区法律风险的预警、评估和防控工作。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构,负责法律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防,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降低社区发生纠纷的概率和影响。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持续监测和评估“无讼”互嵌式农村社区法治的社会基础,并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措施。通过居民满意度调查、案件处理效果评估等方式,了解社区居民对法治的认可程度和满意度,为进一步改善和完善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和分析农村社区内的潜在法律风险因素。通过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并提前做好准备。如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做到“止纠纷于未发、化纠纷于诉前”,促进矛盾纠纷前端治理、多元调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对农村社区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法律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防工作。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等。同时,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农村社区法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提供法律援助、调解和咨询等服务。社会组织可以与政府合作,共同推动“无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支持。如可以参考上海普陀区中远两湾城第三居民区结对律师事务所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无讼社区”建设工作,充分共享多主体数据和信息资源,加强对农村社区法律风险的跨部门联防联控,实现风险及早发现和出险快速响应,合作共建互嵌式农村无讼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