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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与整体:明代州县司法裁判研究当中的多元材料整合
——孟烨《明代州县裁判与裁判文书研究》读后*

2024-01-26赵彦昌刘家佑

山西档案 2023年5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司法

赵彦昌 刘家佑

(1.辽宁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沈阳 110136 ; 2.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沈阳 110136)

近年来在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审判研究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更多的学者突破司法档案本身的内容限制,对地方法律资料进行了多元化的运用,对地方司法审判当中的文书格式以及相关程序制度进行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诸如 张晟钦的《清代状词文书格式要素以及成因分析----以清代官箴书为中心》、徐忠明的《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同时又有诸多的学者对地方司法档案在利用方面提出了“区域性与普遍性”的疑问,为地方司法档案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孟烨的《明代州县裁判与裁判文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为这种疑问提供了一个答案,正如当下学者所焦虑的州县司法档案材料的地方性与研究结论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能否在某种程度上加以解决[1],本书通过一定的思维理路,对州县司法档案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路线。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地方司法档案研究跨越区域性的矛盾。一方面,作者通过对明代司法裁判资料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以及联系,通过对明代政书以及相关司法制度文件的梳理,揭示司法裁判背后所主导的观念,从而进一步分析了司法观念背后的社会经济因素。另一方面,作者通过对于地方州县司法文书的分析,将文书背后的法学因素与档案学因素充分的进行了融合。在充分的组织史料的基础之上,按照法律史的研究进路对历史档案的要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实现了档案学与法律史研究的双向互动。

1 作者通过诉讼制度的研究实现了不同来源文书的有效整合

多数研究古代地方司法审判的著作往往以地方司法档案为研究对象,在地方司法档案的叙事性结构的基础之上,通过司法档案所反映的历史性区域性因素,分析背后的法律传统。《明代州县裁判与裁判文书研究》有效的利用了地方司法档案、官箴书、制度性文件等多来源材料,在协调材料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向读者清晰的展现了明代州县裁判的架构。

1.1 官箴书

在本书当中,作者充分的发挥了官箴书的功能,以《蒲山蒋公政训》,《居官必要为政便览》等为材料,在对明代州县裁判进行解构的过程中,建立起了官箴书与地方司法档案的有机联系。作者不仅仅梳理了明代地方州县的司法裁判原则,而且有效的补充了司法裁判文书当中的细节,充实了明代地方司法裁判制度的内容,有效的发挥了官箴书在法律史研究当中的档案学功能。从本书来看,官箴书与司法裁判文书的有机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作者通过官箴书佐证了司法档案的真实性,在同一程序的内部,巧妙的利用官箴书与司法文书内容,建立了两种不同来源文书之间的互证关系,而作者通过这种互证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在文书角度增强了文章的严谨性,而且有效全面的分析了不构成互证关系的例外情况,使得官箴书的史料价值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体现出了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制度的生动形态。

其次,官箴书为司法档案的研究提供了可能性,官箴书的内容对司法档案中的内容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尤其是对于司法文书当中所没有反映出的细节,作者通过对于官箴书中内容的整理,对过程进行了补充还原。并且在进行在分析州县裁判过程环节的基础之上,按照官箴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深刻剖析了背后所体现的审理细节。为地方司法档案的发掘提供了诸多可能性。比如对于在第四章中对于免供文书、简易文书的存在情况,作者利用了官箴书中相关内容,说明了在明代地方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免供文书、简易文书这种不同于一般裁判文书的特殊法律文件的特征,尽管如今还没有更多相关的司法档案的发现,但是为明代司法档案的研究提供了方向以及发掘的可能性。作者充分的发挥了官箴书作为历史材料的价值,剖析了明代地方司法裁判文书的种类问题、程序问题、效力问题,使得明代地方司法裁判程序得以有效的显现,从而为法律档案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参考与方向。

1.2 地方裁判文书

明代的地方裁判文书是作者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诉讼档案不仅仅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经济信息,反映出的法律变革与社会经济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的过程,是其它类型的社会经济史料所不具备的[2]。明代的地方司法档案存世的数量并不甚于清代,正如作者所言“存世的明代裁判文书鲜少来自官方档案,而多属于私人收藏的私文书”[3]。作者在充分的了利用了现存明代裁判文书的基础之上,对明代司法文书的价值进行了多方面的发掘。裁判文书是裁判过程微观细节与宏观过程的统一,体现了一定的司法秩序与司法运作实态,是了解地方司法运作过程中官民互动的有效媒介。作者在梳理了明代地方司法裁判类型的基础上,按照裁判时间展开的顺序,对明代地方司法裁判的形式以及内容进行深度的剖析,实现了“官”、“民”视角观察诉讼法律制度的融合,发挥了明代司法裁判文书作为史料的多重价值。

首先,作者充分的关注了地方司法档案的形式价值。在本书中,作者以《徽州文书》等司法档案为研究对象,在对裁判文书的原文进行引用之后,对裁判文书形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及研究。作者不仅仅分析了不同程序环节当中的不同种类裁判文书的形式特征,而且在同一环节当中不同来源的文书的形式特征也进行了比较。作者对诉讼文书的关注避免了单纯的、割裂的弊病,而是有效的将诉讼文书的格式与时代大背景联系在一起。作者充分的分析了招由文书、问状、口词等不同环节文书形式,并且将清代的文书与明代的文书的相关形式进行了比较,通过流变性形式的梳理,充分的建立起了社会性因素与诉讼文书形式特征的联系,在发掘地方诉讼文书的档案学价值的同时,为地方诉讼的档案学价值找到了合理的社会学依据。通过诉讼文书形式的研究厘清了明代地方司法审判的秩序以及结构,充分的利用了档案文书的形式价值在法律史研究当中关键功能。

其次,作者深度的剖析了地方司法档案的内容价值。作者在充分的利用档案文书的的形式价值的基础之上,对于档案文书的内容进行了相关研究。作者对于诉讼文书的内容关注是按照一定的技术路线进行相关的梳理,按诉讼文书的内容进行了功能性归纳。作者往往将诉讼文书的内容与官箴书中对于诉讼文书的描述内容进行比较,发现其中的形式差异,从中对背后所蕴含的诉讼传统进行进行深入的剖析。除此之外,作者对诉讼文书所记载的诉讼细节进行了适当的关注,比如诉讼费用的支付,诉讼文书的制作时间等内容。不仅仅充实了作者的研究内容,而且充分的显示了明代诉讼制度在现实运作过程当中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冲突矛盾,使得所描写的诉讼状态更加全面真实。

1.3 制度性文件

作为州县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作者在本书中对于明代的司法制度文件进行了适当的利用。其一:作者通过对于明代司法制度性文件的分析,考察了国家地方治理态度对清代地方纠纷解决模式的影响[4]。比较典型的体现是,作者试图通过里老裁判在州县司法审判当中地位的变化,考察了地方司法治理当中国家所秉持的司法理念。尽管说地方司法裁判所依赖的纠纷解决模式与地方所独有的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带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在司法审判当中,朝廷对于地方司法审判的模式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里老在州县裁判当中的地位流变不仅仅与当地以及整个社会的社会经济因素相关,而且极大地受到了统治者个人因素的作用。在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以及统治者的个人因素三者结合,共同构建了明代地方司法审判制度的宏观变化脉络。其二、作者充分的利用明代司法案件当中对于类案的相关规定,探讨在司法审判当中明代司法制度实际的执行情况。在对地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细致考察的情况下,作者有效的对地方司法审判的相关的制度性规定进行了适当的考察,尤其是对于大明律中对于官民诉讼的相关规定,作者通过地方司法档案,对案件受理的实态进行了探究。得出了自理案件与命盗重案在受理责任上的差异巨大的结论,为地方州县司法裁判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参考[5],为明代的司法的制度性研究提供了有效的资料支撑。

2 作者在本书中有效的实现了档案学与法律史学研究的有效互动

诉讼档案是司法实践推动的重要史料,是研究诉讼程序的重要依据。作者在本书当中,以法律史研究为目的,以档案文书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史研究与档案学研究的双向互动。

2.1 作者充分的利用了档案的法律史学价值

在法律史的研究当中,司法档案是重要的素材以及对象,其价值不言而喻。不同文书的种用,功能各异,在不同的程序当中扮演不同的司法职能 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司法审判当中的文书往来也为司法审判程序的厘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通过对于明代司法诉讼档案的研究,作者充分的以司法档案为主,官箴书为辅,建立了明代司法裁判制度的体系,充分的发挥了司法档案文书的法律史学价值。

作者对司法档案背后的法律要素进行了有效的归纳整理。对于司法档案得整理以及利用,作者突破了传统对于司法档案整理的叙事、说理结构,诉讼关系的产生为出发点,从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以及既判力的保障等角度,对司法裁判文书当中的法律要素进行了梳理。构建了一个按照诉讼进行的时间顺序,以司法档案,官箴书为依据,以其中的法律因素为内容的明代诉讼法律程序构架。作者立足于裁判文书的视角,通过解明明代州县的纠纷终局形态,全面的把握了明代地方治理模式的变迁。通过司法档案记载的制度,归纳了明代司法审判变化的趋势,在解构明代州县司法审判的同时,梳理了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变化的时间线,归纳了明代地方裁判的历时性变迁。由此可见,作者对于司法档案的运用价值是具有一定层次性,顺序性的。

首先,作者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当中的法律内容,对明代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一定的解构,通过其中法律要素的发掘,有效的发挥了司法档案的解构功能,按照诉讼进行的流程廓清了明代诉讼程序进行的具体形态。

其次,作者充分的发挥了司法档案的历史性功能,通过司法档案背后的历史叙事,解释了明代诉讼程序流变的历时性因素。明代裁判纠纷解决模式的变迁是从裁判实态中反映出的,以裁判文书为线索,可以观察出州县裁判在明代地方司法审判当中的地位流变[6]。作者试图通过对于地方司法档案的梳理,发掘州县政府在地方社会中的格局位置变化,进而将司法档案中的内容将更加宏大的社会背景相联系。

2.2 作者的研究有效的推动了明代司法档案价值的理解

档案作为真实的原始凭证,是历史研究中可靠的依据[7]。在本书当中,作者对于司法文书的态度是敏感而有节制的,在尊重历史真实性的基础之上,作者对于司法文书的处理是遵循严谨而又客观的技术路线。作者并没有按照当代诉讼程序法的架构,对司法档案中的材料进行“削足适履”式的研究,而是根据司法文书所记载的历史客观真实,对明代的州县裁判制度进行在形式上的归纳,有效的推动了对明代司法档案价值的理解。从含义上讲,地方司法档案是遵循一定的文档制度,在地方权力规则所支配的官民互动中所形成的司法资料,自然在内容方面也摆脱不了官方档案记载“单一而不丰富”的窠臼[8]。而作者巧妙的利用官箴书等多元资料,对地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对明代司法档案的档案价值进行了一定补强。

首先作者通过自己的思维理路,补强了档案的真实性价值。研究过程中对司法档案真实性的思考是对司法档案进行利用所必然产生的。而作者对多来源材料的运用能够解决研究者在司法档案运用中所面临得真实性问题。对于不同来源材料之间得冲突,作者并没有进行机械的删减回避,而是在书中完整的展现了裁判文书与其他来源材料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这种矛盾的暴露反而能够使得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加深了读者对司法档案中“档案中的虚构”的价值理解。法律史研究中,对于司法档案与制度冲突的问题的研讨不仅仅有利于考察明代地方县衙内部的司法运行情况,也为人们在以后的法律史研究中,如何正确的利用档案,研究档案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及方法。

其次这种价值的补强更多的体现在对于档案形成的过程与背景上,档案的价值并非是绝对的,相关的写作细节以及写作背景是作者所必须考虑的要素。研究地方司法档案并不是研究司法裁判的本身,也是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廓清历史时期的社会环境,制度因素。以第一章为例,作者不仅仅以司法档案为基本材料,考察了司法当中所反映的乡治制度,而且将明代乡治制度的流变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相关联。“税负的增加,商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繁,乃至农民斗争加剧等诸多因素,都决定了州县衙门必须深度加入地方事务。由此,州县裁判逐渐替代乡治成为地方治理的主要手段。[9]”由此可见,作者不仅仅理清了社会经济环境与司法档案表现形态的因果关系,而且也说明作者对于司法档案价值发掘与考察亦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之上的。

作者对于明代州县司法档案的独特利用,不仅仅有助于法律史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体现明代司法档案的真实性价值。对于如何合理的利用明代州县司法档案,在方法论层面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3 商榷之处:官箴书地位的重新审视

作者在本书中大量的引用官箴书还原明代州县司法审判的细节,官箴书是阐述为官经验以及从政经验的古代官员的读本,在当时社会,官箴书是作为一种资治、实用的书籍在社会上广泛传播[10]。当代学界一方面关注官箴书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是发掘官箴书所反映的社会史、法律史、官僚社会史价值。明代的官箴书数量颇多,作者实际上有效的利用了其中所记载的文书格式以及公文来往方式等内容,以司法裁判文书为基础,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相关的发掘。从性质上讲,官箴书作为中国古代官员治国理政的重要参考,从内容上带有一定的标准性规范性因素,记载的内容是应然性的,而非实然性的。能否有效还原明代州县司法裁判制度的运作实态,值得进行商榷。

在对明代州县诉讼程序进行解构的过程当中,作者实际上把官箴书放到了一个极为关键的位置。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对于诉讼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于州县诉讼制度的研究,实际上应该从制度性文件出发。以制定法为基础,探索在基层司法实践当中制定法的运作实态,或者是从司法裁判案例出发,按照司法裁判文书对于案件的叙事结构,探索背后相关的社会伦理因素。以司法裁判文书为出发点的写作手法往往是偏向后者。应当是从裁判文书的数量以及内容入手,对明代州县司法裁判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而作者却在内容上以及形式上对官箴书进行了巧妙的利用,作者将官箴书中的司法理念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因素相联系,同时又将官箴书中的司法细节补充进了司法裁判文书当中,发挥了官箴书的法律文化价值。而进一步讲作者将官箴书中的内容与司法裁判文书中的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充分发挥了官箴书的典籍价值,进而在在研究中做到了社会史视角、法律文化史视角以及书籍史理论视角的统一。

基于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我们对官箴书在地方司法审判中的作用问题应当重新的审视,崔宪涛认为,官箴书是官僚群体内部自责自约的产物,它包含了民众对于政治的期望以及官僚群体内部的自律意识,反应了最高统治者与各级官吏的共振互动[11]。从性质上来看,官箴书的性质应当是居于制度性文件与司法档案之间,相较于制度性文件,官箴书并不具备官方性,是在官僚群体之内传阅的私人文书,其观点带有官员的个人色彩。但是却具有制度性文件所必须的约束力。而相对于司法档案来说,官箴书从某种程度上说并不具备司法档案对案情记载的全面性,真实性,它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官员对于案件审理的个别情况的总结,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案件审理的实态,补强司法裁判文书所应当具有的真实性。在对于明代州县司法裁判的研究来说,官箴书中的内容的确能够为裁判过程的研究以及裁判文书的研究提供较好的细节支持与内容补充。有些原则甚至于能够为当代人更好的审视州县的司法审判制度提供了更好的指引。

而我们能否进一步的追问两点问题:

首先官箴书中所记载的内容作为研究州县司法裁判制度的逻辑位置问题。就本书的内容上看,官箴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大概是包含了三部分,首先是地方司法裁判所遵循的原则标准以及治理理念,其次是关于官箴书中的对诉讼程序的经验性记载,最后是关于法律条文的私家解释。正如徐忠明所言,官府与百姓在司法场域的博弈是无休止的[12]。官箴书内容的多样性终究取决于这场博弈的复杂性,而制度的影响也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在无尽的中国古代的情理的海洋中,官民得互动不仅仅是复杂的,更是生动的。从内容上看,官箴书所具备的丰富的内容不仅仅能够还原古代州县司法审判制度的生动形态,更能够以叙事内容的多元性以及价值的导向性弥补制度性文件以及司法裁判文书所具有的不足。在整个研究过程当中,官箴书始终处在一个研究中介的关键位置,在还原司法运作实态的基础之上,更加使得州县司法运作的“应然”与“实然”的冲突显得有据可依。

其次,在技术路线上,我们能否对于官箴书中的内容进行更广泛的利用,对司法档案进行格式化的处理?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当下学者对于地方司法当研究普遍性与区域性焦虑的回应。法律史的学科传统中,州县司法档案的价值主要是其反映法律运作的“实态”[13]。当我们在担忧州县司法档案中的个案,或者作为个案的州县档案研究所揭示出来的社会关系、经济变动、习俗与心态,究竟有多少的普遍性的时候,官箴书中的内容的确能够为缓解这种焦虑提供一种新的方法。相对于地方司法档案,官箴书在社会上的传播范围比较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司法档案研究的区域性之不足。作者在本书中对于司法档案的处理实际上就采用的这种研究理路。以司法档案为基础,按照在官箴书中所获得的理论对司法档案在某种程度上进行格式化的分析。作者在本书中呈现出了一种按照官箴书的理论对司法档案内容进行裁剪的倾向,对于司法档案的内容引用很多是片段性的。而对于司法档案的整体性引用,作者往往所做的技术不是十分纯熟。官箴书的内容与司法档案的内容割裂性比较大。但我们亦不能否定作者在研究理路方面所做的创新以及对当下学者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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