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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历史物象建构维度及其在文保工作中的体现

2024-01-26王刃馀

艺术设计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物质性物象遗产

王刃馀

文化遗产研究是个非常庞杂的话语系统。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东方易损木构等内容进入遗产行列,该研究领域逐渐变得纷繁复杂。但是,毫无疑问,它们都是人类社会自古而然的“古为今用”行为的现当代版本①,其利用的对象是“古”,更准确地说,是来自于“过去”的各类历史表征与表述资源,而“历史物象建构”即是对这些资源加以利用的具体实践途径。笔者希望从“历史物象建构”的角度对文化遗产进行发生学层面上的观察,希望在更为广阔的遗产实践背景中去体认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特征。

一、形、义、象—遗产制造的历史物象建构维度

研究者将历史分为两个部分,即,自在的历史与被表述的历史②。实际上,从“历史”所处的具体语境来看,我们可以明确辨识出四类现象,即,历史自在、历史书写、历史阐释、历史呈现 (表征)。其中,后两者与当下对于遗产的讨论关系最为直接。在“官方遗产”话语③中,“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被认为是表征历史的重要途径,但与单纯意义上的借助文献表现历史不同,它在结构上或许略显复杂,往往由三个部分构成。其一为“形”,是人们通过研究行为认识到的所谓“遗产本体”,即,他们用学术语言所限定出来的空间实体对象。其二为“义”,是围绕前述物质文化对象所建构出来的历史阐释话语系统,大致包括三类—历史的物(结构)、物的历史(时间)以及与物相关的现实(重要性)。其三为“象”,是用来呈现前两者的(后详)可视化表达形式,或即西方学者所谓“场所”或“物”的“展陈态”④。即便是这种以“物化形态”为视觉感受直接来源的遗产,在其构成上也并不是单纯所谓“物质性”的,而本就是“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统一体,更准确地说,是“形”“义”“象”三者的统一体—根据伊安·霍德(Ian Hodder,英国,1948 ~)的论述逻辑,我们很难称那些未经阐释的⑤“物”为“遗产”,而实际上,没有凝视⑥表现可见的“物”,也并非“遗产”。从物象这方看,前述各类话语建构的根本目的是为空间实体对象(大到景观、遗址,小到出土的可移动文物与科技检测对象)赋予所谓“物质性”“时间性”“重要性”,从而拣选并呈现出具有实体边界、历史意义、结构代表性、能够促进历史意识⑦生发的物象内容。以上是历史物象建构行为所遵从的内在逻辑。从古代遗址到考古遗址公园景观与遗址博物馆演示,从零星的古代遗迹、遗物到其在博物馆内的呈现,古代物质文化遗存的“遗产化”⑧过程基本都会经历五个环节—①自在过程(营建或生产、使用、沿用、废弃、埋藏、劣化)、②发现过程(或主动或偶然)、③结构阐释与价值赋予过程(被表述过程)、④历史表征过程(历史物象建构)、⑤国家与社会利用过程(产品化)。可以说,“遗产”本身即是一个复杂的、多维度的限定词。遗产含义(历史性阐释话语)与含义载体(物)往往会在遗产的“历史表征态”(物象)名下进行筛选、矫正、整合与呈现,“形”“义”“象”三者之间因而存在着活跃的互动、牵绊关系—遗产建构的根本目的是形成一系列以历史物象为“能指”基础的、可以调整与更新的历史话语阐释作品。因之,我们完全可以从历史物象建构的角度来重新审视遗产发生的全部过程,即,与前述“形”“义”“象”相对应,将文化遗产的生成或制造过程分解为“实体界定”“意涵生成”“物象塑造”等三项互相依存、无法剥离的遗产建构实践行为—若无阐释之“义”,则实体无时间性可言,无历史意义可讲,无重要性可说;若无实体之“形”,则意涵与历史真实性(historicity)⑨无以附丽;若无呈现之“象”,则“形”与“义”皆不可体认,也无法促进所谓“历史意识”的形成。可以说,自物质文化遗存的“发现”环节开始(前述遗产发生过程的第二至五环节),研究者便逐步进入了对于前述“形”“义”“象”的建构过程。

如果我们借鉴考古学研究者的观察角度来审视所谓“文化遗产”,那么,它可能是人类社会在辨识与确认古代物质遗存之后,借助其“形”“义”“象”构建与呈现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用以表征“过去”的物象阐释作品。“遗产”的形成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一定⑩材料依赖性的历史物象创作过程。这种对于“遗产制造是全新文化产品生产”的解读可能会引发一定的异议。特别是,在传统遗产观中,人们很难获得从“原真性”执念中挣脱的机会—人们从一种“物化”视角建构出了只有所谓“原物”才可能具有的“原真正确性”⑪。研究者对历史、记忆、遗存在其背景、功能、材料、意义等方面的失落、多变、不完整性以及背后的主观性与选择性意图多有高论⑫,不赘述。简言之,所谓“过去”是无法被完全证明、完整重现与全面复原的,是人们自己建构了“原物”这个概念。遗产则更像是一种由后来人通过历史物象建构而形成的对于“自在过往”的表征或总结方式—他们往往希望通过呈现(他们所建构的)历史物象来显示他们对于历史认识的合理性、正确性乃至于权威性。那么,遗产的生成细节究竟如何,我们通常所说的“文物保护工作”又在这些环节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其作为遗产工作实践的建构性特征有何体现?

二、考古遗产的物象建构—物质性绑缚与意象再结构

物象是凝聚了被界定体与历史话语的、对于过去的“抽样呈现工具”,而这个“象”是被阐释意图界定与规范出来的。在这方面,考古遗址的展示与微观考古发掘是我们所比较熟悉的两类案例。由于考古遗址本身即是在一定区域内历史上反复(或连续或断续)用地行为的累积结果,故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层次性、增长性⑬与不可逆性,这决定了考古遗址实现其“展陈态”的巨大难度。其遗产化的内在矛盾在于,前述遗址特性要求遗产制造过程须平衡共时性与历时性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怎样既能够对于一定重要历史用地阶段的结构进行表述,又能兼顾对于该区域历史用地过程的整体展现?应当指出,这一阐释逻辑框架左右了考古遗址的历史物象建构过程。相应地,两类物象在考古遗产中最为常见。一类是用以在不同空间尺度上表述遗址及其所在区域自然过程、社会用地过程的断面与剖面展示物象,另一类则是尽可能凸显轮廓、范围、规模、营造结构、工艺技术等阶段性历史用地特征的建构筑物平面物象。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剖面还是平面的物象,都不曾在历史上真实出现过。它们在本质上是在考古遗址遗产化过程中被人为建构出来的、具有抽样意义的遗产阐释工具。在这层意义上讲,它们都是全新的物象阐释作品。研究者们借助这些物象来表述他们对于区域性用地过程及其具体阶段的整体理解。在这一点上,考古遗产与考古遗址有着本质区别—遗产是建筑于阐释(“义”)与本体(“形”)之上的物象作品(“象”),而遗址则是本体阐释对象的基本来源。

在探讨遗产发生过程时,我们不可回避的即是所谓遗产的“物质性”问题。根据林恩·梅斯克尔(Lynn Meskell,澳大利亚,1967 ~)的论述,我们或许可以将“物质性”视为人类社会实践行为的痕迹或表征物,它代表着某些人与物的结合、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象征意义与功能性的结合、人与非人因素的结合—“物质性”具有一种“绑缚能力”,即,在“实化”“创造”“建构”某事物的过程中,那些看似相关或对立的属性会汇集起来,且变得难分伯仲,不可分割。⑭与当下讨论直接相关的是,研究者在建构考古遗产历史物象作品的过程中,会根据他们对于研究对象本身的理解来综合遗址的多种“物质性”因素、特征,以形成新的阐释性结构—使其所限定出的“形”与建构起来的“义”重新汇聚于表征历史的“象”之下。这实际上是基于遗产认知所进行的“再结构”设计。如我们所提及的剖面、平面展示物象即是典型的例子—研究者通过将他们认为从属于不同历史用地阶段的分层结构以及他们认为同属于某些特殊阶段的建构筑物要素“绑缚”起来,纳入不同的视觉平面之内,以生成全新的阐释作品。考古认知过程逐步界定了所谓“形”与“义”,而这些并不足以直接提供具有阐释功能的遗产产品。必须指出的是,历史物象的建构行为与表征潜力虽不可能超越“形”与“义”的认知边界,但研究者会根据遗存的留存状况、保存可能性、结构代表性、阐释潜力、研究兴趣、展示倾向等诸多限制性与主观性因素对阐释物象的构成要素进行取舍、凸显、隐没、提炼、归并、编译以生成最终的历史表征物象⑮,而这些都是具有极强建构性与选择性特征的意象再结构工作。

遗产的建构性特征同样存在于对“微观”考古学情境中各类物象作品的“创作”之中—基于阐释的基本规律与认知的基本需求,对于各类出土文物的保护工作也最终需以建构可供认知的遗产作品为目标,建构性、阐释性、表征性同样存在。实际上,在微观的层面上,围绕前述“形”“义”“象”三者所进行的思辨与建构互动实践更为迅捷、活跃、频繁。文物经过长期的自在过程之后,往往已经面目全非,在其出土过程中人们首先需要解决的即是“物质性”辨识问题,即,需在微观层面上逐步缔结并重构其形态。在金属器、漆木器、纺织品、陶瓷器等文物出土过程中,文物及其出土背景所呈现出的破碎与扭曲状况往往为上述认识建构工作带来巨大难度。研究者首先需要在复杂的出土情境中尽可能多地找到文物个体的碎片,为拼对、建构文物形态提供最大的可能性。碎裂、粉化、扭曲、遗失等情况的发生都会对这一工作构成难度。同时,出土物形态建构工作仍需借助同时期出土物的完整资料进行比照。在这些支撑信息均无法可想的情况下,对于文物本体裂隙走势、工艺逻辑、埋藏劣化与形变逻辑、使用便利性、自身形态可能性、设计合理性等方面的判断与推理就很可能成为建构文物之“形”的最直接依据。除文物形态之外,“形”这一范畴还包括更多的内容,如,出土文物制作材料、细部制造结构、装饰特征、工艺制作方式等等。这些就基本构成了对于文物“物质性”特征的重建认知内容。通过擘肌分理的认识工作,人们能够在理论与实体层面上对其工作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形态构拟,从而实现对于“物质性”因素的搜集、绑缚与再结构目标。值得反复强调的是,文保工作中这种强烈的建(重)构性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文保工作者对于物质性要素突出的体认与实践驾驭能力。在“义”这一层面上需要建构的认识则主要包括,年代、用途、文化来源、文化意涵、使用者身份⑯、历史重要性、社会重要性等。实际上,这即相当于我们在前文中所提及的历史话语建构。这二者共同构成了文物遗产化的基础。在整个清理发掘、保护修复过程中,对“形”与“义”的探究实践始终处于活跃的互鉴状态。甚至可以说,文物保护本身就是从“发现”阶段开始重新建构它们二者之间关联性的考古实践行为。在微观的层面上,上述实践工作始终将对于文物含义的建构与对其形态的“重建”工作联系在一起。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尽可能对其出土背景信息进行了解,即如,出土时的摆放位置、顺序以及相关用途的提示信息等。在对本体的保护复原研究过程中,一方面,文物本体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缀合,另一方面,则逐步延展出对其社会文化方面特征的认识。而这些都是对其物象进行建构的基础。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考古遗产而言,其在物象建构方面所追求的,不应当是对于文物的“单摆浮搁”的艺术品式的呈现,而应当是尽可能将其纳入出土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等众多的因素之中去评估对其物象特征建构的合理性。不可否认,上述三类背景信息同样是考古学阐释与建构的结果。遗产所呈现的不是所谓“原物”本身,而是物象阐释作品。与遗址情况不同,对于可移动文物微观层面上的保护工作始终将最大限度地建构前述“形”与“义”的完整性放在首位。在一般情况下,其“象”的信息复原意味则要大于抽样表征意味。在本质上,这显示出了居于不同空间尺度上的古代文化遗存在考古遗产建构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利用倾向、代表性水平、物象建构方式以及凝视细致程度。实际上,在“物质性”重构的过程中,建构者本身即会根据古代文化遗存自身所具有的禀赋差异进行选择,即,根据自身阐释与呈现物象的建构需求,对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遴选、布局或重新结构。这说明,在人们建构文化遗产的实践过程中,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即是他们对于古代物质文化遗存“本身”对遗产制造的“合用性”的考量。

三、考古遗产的物象建构—凝视的产品化与社会利用

前文对于物质文化遗存的遗产化过程进行了探讨,对遗产化过程本身所具有的建构性特征进行了说明—无论是在规模上较大的历史空间遗存,还是微观层面上的实体遗存,都会面临从头建构“形”“义”“象”的阐释作品生成过程。这种阐释作品在本质上是学术性的、知识性的,但同时也是文化资源性的。对历史物象的使用过程,也即是文化资源向遗产展示产品转化的过程,即,历史物象最终将从一种学术阐释作品转化为社会文化产品。根据约翰·厄里(John Urry,英国,1946 ~2016)的研究,这类作品,即,历史文化展示对象,最终所提供的可能是一种旅游凝视产品。这一类作品并不只是视觉作品,也可能涉及听觉、触觉以及其他任何可行的感受形式。毫无疑问,旅游凝视⑰仍旧是遗产产品的最主要归宿范畴—考古遗址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综合性博物馆目前是考古遗产历史物象作品的主要“去处”。其中,常见的历史物象形态包括:(1)历史时间物象,用以建构被展示对象的时间性、过程性概念,即如,自然断面与文化剖面、建构筑物剖面、陶器年代分期展示、城址轮廓演变展示等;(2)历史场景物象,用以指示“过去”曾经存在过的具体场所,即如,城垣、宫殿基址、环壕的“现场”物象展示等;(3)历史“复原”物象,用以构拟、提示原有建构筑物的物质性特征,如对于门址、宫殿的复原性物象展示,包括完整复原、局部复原与提示性复原三类;(4)历史“再现”物象,用以增强模拟性感受,如对于历史仪式的模拟、室内生活情境的模拟、古代人类社会行为的表演等;(5)博物馆传统陈列,是最常见的考古遗产表现方式,对于单体遗迹、遗物的展示,目前仍是最为普遍的历史物象建构与表达方式,一般通过文保修复之后的“原物”本体、配套文字、全息投影、数字化模拟等手段进行呈现。以上几个方面基本涵盖了目前出现较多的历史物象建构方式与物象阐释作品类型。目前,我国在各类专业领域中,一般是以“遗产保护”为名目进行机构设置的。这些研究机构、文化资源管理部门、社会企业所开展的工作,多数都与“历史物象建构”直接相关。实际上,从其形成过程来说,最终仍旧走的是“产品化”的道路—将具有严格学术性的物象阐释作品转换为空间文化产品。这促使我们对遗产产品的形成过程(乃至于遗产产业本身)做进一步的反思—学术研究工作者在多数情况下所承担的是由文化遗存(即如考古遗存)向文化资源(即如考古资源)转化的“认知”“阐释”与“整备”工作,而各类文化资源媒介,如策展与设计领域,则更多被认为是实现产品化的市场主体⑱。应当指出的是,从知识作品或阐释作品转变为遗产产品,是一个复杂的建构过程,从一般的学术研究对象向成熟的展示物象的转化即是必须完成的工作。从对于遗址、遗迹、遗物实体的认识与处理工作情况来看,宏观上的考古研究者与微观意义上的文保研究者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即是空间物象转译工作。如以车马坑的历史物象建构工作为例,文保工作者的主要转译工作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是对于“形”的建构,即,根据埋藏的各类痕迹与结构线索最大限度清理出被土质置换的车体、马与殉人骨骸以及各类车马器,对于车体彩绘、装饰物、车马器进行位置、材料、形态方面的重建。其二,是对于“义”的建构,如车马工艺技术源流、文化风格、社会功用、审美价值、礼仪与军事制度、交通规则、畜养方式、文化交流、社会分层等等。其三,则是在前述二者基础之上,建构历史物象—基于“形”与“义”的基础之上塑造的所谓“场景”、三类背景信息、形态复原示意、细节模拟重构等。这个建构过程实际上包括了从遗物辨识到物象阐释选择的完整链条,实现了以物象为基础的阐释作品。“后田野”阶段的考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文保科学与实践技术经验为基础的学术建构行为。从前述遗迹到各类破碎的出土器物,都面临着物象建构的根本压力。从学术研究的内驱力来看,只有能够将“形”“义”的阐释做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推出具有可认知性的“象”。虽然,物象的呈现并不是其建构的必然结果,但是,对于物象呈现效果的要求,却一定会对其建构工作构成限定或推动。同时,如果我们将对于历史物象的建构过程看作遗产这种“特殊产品”的生产过程,那么,它与一般文化商品(消费品)生产规则的关系也值得进一步探讨。在这方面,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在实际的遗产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学术阐释作品与遗产展示成品之间的分野与转化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遗产生产行业对于建设相关领域合作制度的需求。其二,则是遗产作为一种消费对象,国家对其生产所投入的成本与其作为社会公益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益往往并不匹配,在生产、存储、展示、消费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现象。在现阶段,作为国家“官方遗产”重要标志的历史物象建构工作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小,而更多的是政策与计划导向的产物。更准确地说,在这个特殊市场上出现的“物象消费者”对于“物象生产者”而言,并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目前,我国正处于遗产国家形态建设的高峰期,国家是历史物象建构工作的资助者与实际物象产品的购买者。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历史物象建构的角度对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考古遗产)的形成过程进行了阶段性划分,并对不同阶段物象建构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长期以来,我们没有采用具有连贯性、开放性的视角对文化遗产在实际属性、社会作用等方面的特征进行观察,各自为战的遗产实践工作也很难在“透视性”的遗产观下进行统筹与比较。如果按照大卫·C·哈维的观点来看,那么,历史物象建构可能是自古以来任何年代都无法回避的对于“旧物”的基本用法,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在突出政治性特征的同时,它仍需兼顾作为一种典型文化产业活动的经济运行规律以及容纳更多社会消费者切实需求的可能性。

自21 世纪第一个十年以来,国家各类事业单位承担了大量的历史物象设计与建构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各类博物馆的策展以及遗址公园作为考古资源主导利用方式的出现。这些被相关领域建构出来的全新的历史物象,实际上不仅界定着“过去”,更对塑造“过去”与当代社会间全新的关联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以后过程主义考古学的视角来看,这本身可能就是一种对于物质文化的创造⑲。应当指出,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具有这种国家规模的历史物象与历史话语建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并不鲜见。同时,也应当看到,从历史物象建构与利用领域中的理论批判性、技法与呈现效果、互动方式、影响边界、逻辑性、合理性、丰富性、行业规则、与社会关联紧密性等方面来看,我国这一工作领域的整体成熟度与决策科学性仍存在较大提升的空间。在具体的历史物象呈现方面,阐释性整体偏弱。遗产产品作为历史物象阐释作品的基本属性尚不是学术界的广泛性共识,也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与“历史物象呈现”相关的博物馆与考古遗址公园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借助“物”来进行的所谓“原状”展示仍是遗产呈现的主要方式—对于展示物象的建构过程则往往被排斥于遗产表述之外。对于文物也罢,遗址也罢,对物质性从头进行建构与表现的过程,仍然并不是遗产展示的核心表现内容。本文尝试将历史物象建构作为审视遗产的一条重要线索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对学术界相关领域中的研究人员有所提示,能够抛砖引玉。对于文保工作者来说,这一视角或许能够帮助他们更多地对自己工作的建构性特征有所觉察与认识。

注释:

① Harvey, D.C.(2001) ‘Heritage Pasts and Heritage Presents: Temporality, Meaning and the Scope of Heritage Studies’.International JournalofHeritageStudies.7:4, PP.319-338.

② 徐良高:《求真抑或建构—走出实证主义历史学与考古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23 年。

③ Harrison, R.(2013)Heritage:Critical Approaches.Routledge.

④ 参见后文“遗产化”注释。

⑤ 即如对于遗存对象所反映的意义、动机、目的、背景的解释。霍德认为,遗存来自过去,因为各种原因,往往在上述各方面“令人困惑、不完整、不清晰”,故而需要开展阐释工作。他指出,“考古只是一种当代的社会过程”,受到各方面现实因素的影响。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同样出现在遗产历史物象建构的过程之中。Hodder, I.and Hutson, S.(2003)Readingthepast:Currentapproaches tointerpretationinarchaeology(3r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⑥ Urry, J.(1996) ‘How societies remember the past’.In: Macdonald S.and Fyfe, G.(eds.)TheorizingMuseums:RepresentingIdentity andDiversityinaChangingWorld.Blackwell;Sociological Review.

⑦ Gaddis, J.L.(2002)TheLandscapeof History:HowHistoriansMapthePas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⑧ 凯文·沃尔什(Kevin Walsh)对于“遗产化(heritagisation)”(即遗产发生)一词的界定最早来源于博物馆研究领域,指“物”或“场所”由其“使用态”转变为“展陈态”。Walsh, K.(1992)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ast: Museums and Heritage in thePostModern World.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⑨ 同注⑤,第213 页。

⑩ 以古代文化遗存为表述资源开展的不同物象建构工作对于“形”本身的利用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如对于遗址的现场展示,则可能涉及对于遗存物质载体本身结构的阐释,而对于历史氛围的物象建构,则很可能会以物质遗存作为单纯意义上的环境氛围因素或主题来源,借助对于史书中记载的人物与事件进行形象乃至于情节的建构则更多依赖主题化的想象力—如绘画、壁画、视频、乐舞、影片、形态复原、场景再现、情景剧表演、建构筑物装饰等等。从一种相对严谨的对于“形”的利用到以“形”为主题的历史物象塑造,历史物象的建构工作呈现出一种层次化的状态,然而自始至终,都是具有建构性与文本性的可视化过程。

⑪ Lowenthal, D.(1993) ‘Authenticity? The dogma of self-delusion’.In: Jones, M.(ed.)Whyfakesmatter:EssaysonProblemsof Authenticity.Antique Collectors Club Ltd.

⑫ 同注⑪。

⑬ Miller, K.(2013) ‘The Growing Block,Presentism and Eternalism’ in Dyke, H.and Bardon, A.(eds.)ACompaniontothe PhilosophyofTime.Wiley Blackwell, pp.345-364.

⑭ Meskell, L.(2005)ArchaeologiesofMateriality.Blackwell.

⑮ 王刃馀:《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展示系统构造研究》,《博物院》,2018 年第5 期。

⑯ 周高亮:《“妇好墓展”与“海昏侯展”中所见“墓葬”展示的“他传”难度》,《东南文化》,2017 年第4 期,第86-92 页。

⑰ Urry, J.(2002)TheTouristGaze(2nd edition).Sage Publications.

⑱ 随着国家相关文化资源管理部门自2017 年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我国文化遗产行业的市场属性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遗产的学术建构在商业化乃至于产业化的过程中,仍然显得过于单薄,其阐释性的最本质特征并没有在遗产产业化过程中凸显出来。

⑲ 同注⑤,2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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