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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与平台型企业的耦合逻辑与风险规避
——基于“价值—制度—行动”的分析框架

2024-01-25赵宏利

关键词:耦合监管企业

赵宏利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 2011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不同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对数字经济而言,最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是数据。 数字经济依靠各类平台来开展,所以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组织形态,平台是数字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组织方式。 平台经济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运行的诸多方面。 平台并非新生事物,古已有之,古老的平台得以在当今复兴并引领新的经济发展,是基于新一轮技术革命涌现出的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平台。 作为平台经济的基础与支撑,平台型企业依托数字平台为双边或多边市场提供连接、交互、匹配并提供产品或服务[1]71,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场域。 政府监管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及其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规范[2]83。 其所内含的逻辑与机制、分配与调节,对保证市场秩序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平台型企业凭借数据和技术优势成为监管链条中的一环,改变了传统型企业监管的“单向性”。 监管机构要想实现对平台、平台商家、用户以及市场动态的监测与有效管理,更需要平台型企业的禀赋,这使得平台型企业成为监管效能提升的重要抓手,从根本上重塑了政企关系的形态。 而在此过程中,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是对平台型企业发展的一种威胁,引发的风险以及更为复杂的经济、社会结构等问题,使政府监管的“掌控度”变得极为重要。 因此,探寻两者的互动关系与互动模式,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政策价值与现实意义。

政企关系问题一直以来是国内外的热门研究问题,学界及公共部门也在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做出诸多努力,以探寻适宜的监管模式。 发展型政府理论认为,政府与产业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如何达到影响产业发展的目标,体现为两个维度:第一,政府通过何种企业控制关键产业;第二,政府如何指导整个产业经济[3]137。 作为未来产业发展的关键,政府必须处理好与平台型企业的关系。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监管作为干预市场的政府行为,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由新古典经济学派主导的市场中心论者否定政府干预的正面作用。 因此,监管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阻碍新思想与新技术开发的繁文缛节。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学者指出监管对于新兴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这种观念的转变是波特(Porter ME 1980)在对环境监管的里程碑式研究中首先指出。 根据波特发展的双赢理论,认为监管可以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出现与发展方面发挥建设性的促进作用。 这种促进作用也在他随后的研究中的得到证实[4]。 目前,公共部门和学术界就监管对于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达成共识,认为监管是塑造产业支持性环境的关键因素[5]761。 近年来,随着中国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平台型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与经济创新的动力,其不断丰富的类型和功能已经覆盖了经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包括软件开发平台(如Apple、Salesforce)、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Amazon)、社交平台(如微信、Facebook)、资金支付平台(支付宝、Epay)等。 在传统型企业中,政府对于企业的监管职能分散在多个机构,包括市场管理、工商、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环保、审计等。 政府依据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与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其目标在于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在这一过程中,监管机构并不过多依赖于企业的资源,政府监管的“单向性”与监管对象的被动接受造成了监管机构与传统型企业间的关系的割裂。 而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平台型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特性给传统的监管范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首先,平台型企业的数据与技术优势。 平台型企业以数据为驱动力,作为平台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是其形成竞争优势的必要资源。 随着平台型企业的发展,平台可使用更多维度、更多主体的数据,从而掌握庞大的数据流[6]58。 平台型企业的数据共享与开放,对监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规制市场行为的作用不言而喻。 算法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透明度较低,利用算法对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行强化,也相应引发诸多监管问题,并延伸到其他领域。 例如,2017 年6 月欧盟对谷歌处以24.2 亿欧元罚款,理由是谷歌将自己的购物服务放在搜索页面中更为有利的位置,对竞争对手不利。 可以看出,平台型企业监管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持,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基础和技术专长,以便评估和监管平台所使用的技术和算法。 这为政府治理带来新问题,对监管机构不断提出新要求。 但在我国,对于平台算法的监管,仍缺乏相应的案例。

其次,平台型企业所具有的“准公共性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平台型企业已经超越了古典经济学定义的企业边界,承担了部分市场规则的制定权力。 在关于平台型企业的“身份”研究中,更多的学者指向其具有双重身份,即作为市场中的商业主体和作为“市场”的建构者、运营者与管理者[7]4-5。在政府监管中,平台型企业成为监管链条的一环,不但掌握平台内规则的制定权,同时承担日常监管、内容审查、违法信息组织、用户信息保护以及各种行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8]70。 技术禀赋使其从传统的被治理对象上升至拥有“准公共权力”的治理主体,包括其作为市场构建者的决策性权力、市场管理者的执行性权力、信用评价者的监督性权力、用户数据收集与掌控所带来的垄断性权力[9]131。因此,平台型企业不但需要更加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也更需要平台型企业的数据与技术优势来监测和评估用户、商家、企业的运营行为,由此监管关系从传统型企业的“单向”到平台型企业的“双向”。

最后,平台型企业的监管不仅是针对平台个体,也涵盖对平台用户、平台交易双方的多层监管,但是因为系统内各类主体的相互互嵌以及交叉影响,从而使得其监管内容产生复杂性等问题[10]24。此外,由于双边或多边市场的泛连接性,企业边界逐渐扩展,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行为边界已经不再适用于平台型企业,因此对于平台型企业的监管行为的边界以及监管范围更加难以把握。 现有研究都注意到平台型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变化。 耦合型政企关系的理论范式的提出,以开放、共享理念为基础,以政企双方的互动与合作为核心[11]21,为理顺两者关系,促进平台型企业有序发展提供了参考。

从“政企合谋”到“政企合作”以及近年来的“强监管”举措,政府监管与平台型企业的关系模式已发生诸多变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渐进式调适。 监管机构通过与平台型企业建立更紧密的互动关系,利用企业优势弥补监管漏洞,消除监管行为中的灰色地带,以实现平台型企业规范化运作和监管效能的提升。 学者们从理论与实践方面,探讨监管与平台型企业的关系,但忽视了两者间的嵌合共生关系,缺乏对监管转型背景下政府与企业关系样态的关注与实践探索,且对政府监管与企业发展内部要素耦合关系的形成剖析不足,此外,对于如何打破路径依赖,创新监管理念也鲜有研究。 在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背景下,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企业之间呈现出何种关系样态? 基于此,通过价值、制度以及行动要素,结合平台型企业发展的历史考察,深入探究两者的耦合逻辑,以期为监管效能的提升与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二、价值—制度—行动:“耦合”的分析框架

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企业是政企关系中两个至关重要的子系统,系统间的分离以及对抗因素引发产业发展中的失序表象。 耦合(Coupler)原为物理学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运动形式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后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用来指称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在“耦合”视角下,政府监管并非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行政命令行为,而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活动,是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结构性关系的耦合调适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型企业与监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更加注重系统间的协调与配合。 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两者的耦合逻辑,就必须要厘定其价值前提、制度载体与行动实践等多元逻辑要素的本质内涵。 毋庸置疑,价值、制度和行动,是两者耦合的核心逻辑要素,三者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因此建构“价值—制度—行动”这一分析框架。

首先,职能承载着价值,价值系统的整合是形成价值耦合的关键。 价值耦合以相互渗透、共同发展为基础。 在耦合型政企关系中,使命耦合是关系正常运转的基础。 使命是组织在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基本意识,而使命耦合则要求政企双方必须形成相互认同的基本共识[11]21。 政府与企业之间要达成耦合,一是取决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基本公平与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既是政府履行特定职能,也是价值的实现;二是政企双方需转变发展理念,寻求到彼此相契合的使命与功能定位,并通过沟通互动达成认同;三是政府通过传播当代主流价值观念,融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创造,强化企业发展对主流价值的认同。

其次,制度是对个体行为产生制约或激励作用的规则。 在新制度主义看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监管,并非不同群体间利益谈判的结果,也不是由纯粹的公共利益所驱使,而是一定制度环境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所有行为主体的偏好都是由一定的制度环境所塑造出来的[12]11。 因此,制度是耦合嵌入的客观基础。 正式制度来自国家政权体系,表现为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个体行为具有刚性规制效力,同时依据正式制度所设立的程序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平,有利于维护个体权利。 正式制度在发挥制约与导向作用的同时,平台型企业对于平台用户、商家的管理与规范进一步延伸了在特定场景中正式制度难以发挥的柔性作用,并通过政企间建立合作,实现行为共促。

最后,行动是社会网络关系中行为个体在特定环境中所做出的反应。 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形成结构稳定的行动者整体,减少冲突,增强合力。 在平台型企业发展中,监管部门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通过信息公开、建立责任清单等在给其创造支持性环境的同时,积极应对平台型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依据平台型企业的实践渐进调适。 与此同时,平台型企业的数据共享将企业所拥有的专有数据提供给政府部门,并通过技术优势赋能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效能。 由此,双方建立起行动协同的耦合关系,并且通过共享治理资源,实现主体共生。

三、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企业的耦合逻辑

(一)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企业的价值耦合

政府监管在于维护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监管客体,平台型企业强调打破传统的经济规则和壁垒,关注创新与利益。 尽管两者聚焦的任务与行动有所差异,但从价值角度看,两者具有趋同性。 平台型企业作为生产力的新的组织方式,是中国聚焦于平台经济新业态的核心,也是未来产业发展的增量所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指出:“着眼于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培育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 作为平台产业的核心,平台型企业以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红利、促进经济转型与以更高质量满足新兴需求为价值目标。 政府监管是创造平台型企业发展的支持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更好结合。 保证技术应用安全可控,企业发展平稳运行,二者同样服务于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相互促进,进而形成价值耦合。

其中问题②③④⑤帮助学生建构以某一项目主题为中心的知识结构,重构生命观念;问题①⑦⑨有助于学生在实际情境中运用知识的能力,发展学生的科学思维;问题⑥⑨促进学生科学探究能力的发展;问题⑦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因此以原始问题为中心的项目主题复习课教学是全面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有效策略。

平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创造价值的方式。 平台型企业的价值创造是基于双边网络点对点直接的价值交换(peer to peer),这种方式往往效率更高流程更精简且成本较低。 因此,平台型企业的创新和高效服务有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扩展为公民福祉[13]1。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而美好生活新需求重点体现在医疗、教育、养老、体育等面向人民生活的社会服务领域,以数字文化、数字教育、数字医疗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平台型企业已日渐成熟,通过跨界融合,促进社会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更好地满足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例如,华为推出的在线教育平台“华为云Classroom 云上软件教学服务”,应用于各大高校与培训机构,具备全教学流程的线上教学,推动师生轻松实现“理论+实训”的双核成长,全方位地满足教学需求。但根据中国在线教育行业发展报告,在线教育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方面。 因此,监管机构承担着防范风险,促进社会公平、保证公共福祉的重要任务。

(二)正式制度与平台自治的互补

规则和标准是企业与监管机构耦合的制度基础,旨在确保企业发展始终处于“合规”状态。 规则是人们共同认可及遵守的行为标准,从宏观意义上来说,法律法规、制度与章程都是一系列的规则,它不仅为政府监管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更是确保以何种方式、工具进行监管的强制力量来源。严格来说,标准也是规则的一种,但与其他不同的是,标准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国家颁布的通用技术标准、产业规范,由产业协会、产业委员会与相关国家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不同技术行业,由行业技术标准委员会来管理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这也作用了监管与平台型企业的耦合。 政府与平台型企业的互动建立通用的术语表、增加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加快企业将产品推向市场的速度、提供竞争优势等。 同时,对违规企业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扩展了监管制度在市场经济领域的适用范围。 正是在这个层面,平台型企业与政府监管产生了制度勾连,如中国的各大网约车平台因违反相关条例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从而被列为重点审批审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 在这一基础上,为减少平台型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企业主体也有更强的意愿与政府合作。 此外,平台型企业的管理、监督范畴的不断扩展,使监管机构信息公开成为了重要的管理工具,为监管机构与市场之间搭建了沟通桥梁。 公开相关监管要求和监管数据,并对平台型企业形成相关主体责任清单,不仅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与公正,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和稳定,为平台型企业合规化发展提供了依据和发展方向。 例如,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清单(试行)》,全面推行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一张表”,明确了平台9 大环节49 项主体责任内容,不仅保障平台在按规定经营不受打扰的权利,更是促进平台自律,营造透明、公开、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平台自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与应用方面,可以弥补正式制度在信息搜集、审查、行为引导等方面难以发挥的功能,在市场监管中作为监管链条的一环发挥主动性。 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定义一系列平台准则来规范和引导用户行为。 2021 年,亚马逊(Amazon)以违反《卖家行为准则》等条款大规模封控平台账号,包括“向消费者索取虚假评论”“不当使用评论功能”等违规行为。 涉事卖家、企业的主要违规行为是“刷单”,这是一个电商行业中长期存在的“灰色”产业。 平台在其“行为准则”中包括的范围从简单的社会礼节,到严格的道德问题。 二是通过市场竞争与合作成为社会监控,在某种程度上代替市场监管。 2022 年10 月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收到的AdlooxSAS(“Adloox”)关于Meta 在线广告验证合作伙伴选取方面的歧视行为涉嫌垄断的投诉。 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认为,Meta 对给予“可见度”和“品牌安全”合作伙伴关系的条件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对Adloox 的利益和独立广告验证行业造成严重且直接的损害。因此,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命令Meta 定义并公开新的“可见度”和“品牌安全”合作伙伴关系的取得条件。 新的取得条件需要满足客观、透明、非歧视和比例原则的要求。 平台型企业监管的介入扩大了监管机构的视野范围,对市场秩序与市场动态有了更为全面的把握。 三是平台自治体系中的信誉系统,即用于收集和发布用户生成的评分和评论的技术系统,是重要的治理工具。 这对各平台用户和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具有强大的制约力和引导力,弥补正式制度的空缺。

(三)协同共治的运作实践

监管机构与平台型产业的耦合涉及多个行动路径。 规则可以推动或阻碍技术创新,从而进一步导致更多的政策活动。 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数安条例》)发布之前,中国的数据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依赖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与平台型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平台企业初创时期几乎不受到任何限制,从严格意义上讲,以滴滴等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是违反当时的监管法规,但因为这是快速扩张的新兴产业,并且对多数人利益并没有造成实质伤害,所以并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形成政企合谋[14]44。 随着平台型企业的迅速扩张,由其产生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在消费者需求和公共舆论的压力下,现实问题转变为政策问题。 以网约车企业为例,交通部颁布了针对网约车的专门条例以规范运营,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但其所涉及的平台数据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平台数据合规领域急需严格的监管,依据议程设置程序,数据合规立法被提上政治议程,网信办在2021 年11 月发布《数安条例》,设置专章,对平台监管的力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其除了重申既有制度外,还在平台规则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层面进行更新,规定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等。

传统市场监管强调基于行业的分业管理和行政区的属地监管,在应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监管需求时,会出现监管越位、缺位与错位等多种问题,而这也导致违规风险的潜在可能,由此而产生的现实和政策问题倒逼监管规则、体系变革,这是一种传统的、被动的监管逻辑。 然而,平台型企业的发展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对监管机构或用户不可见的专有数据流的治理,赋予了平台型企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巨大权力。 从使用互联网和其他自动化系统改变社会生产方式,这些技术有助于经济社会的转型,也赋予监管以巨大潜力。 现代数字经济模式下,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价值不断释放。 政企数据共享使得政府能够从平台型企业获取原始数据、衍生数据等不同形式的数据资源;企业可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向数据管理部门申请授权开放获取政府数据。 政企双方数据的共享融合释放了更大的数据价值。 例如,广州市场监管局为推动政企数据共享互查,与美团、饿了么等4 家电商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顺应技术发展潮流,创新监管模式和监管工具,这是主动求变的逻辑路径,不仅大大提高了监管的前瞻性与灵活性,对于监管与平台型企业的行动耦合也有了更好的促进作用。

图1 平台型企业与监管机构的耦合逻辑

四、 风险与规避:以良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平台型企业发展

(一)“耦合”风险

平台的自我监管为“将监管责任重新分配给政府以外的各方”,这就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分权,平台经济模式对政府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补充,也诱发了一系列风险问题。 不同于其他传统行业,平台经济可以被理解为算法经济,算法嵌入公共部门决策,将其作为数据转化及做出决策的工具,以便在多个服务领域(从行政到司法,从教育到医疗保健等)实现智能决策。 然而,这也为算法主宰决策提供了无限增长的可能性[15]122。 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依靠算法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市场秩序也受到了挑战,包括决策的问责问题与比较优势地位[16]66。 不同于私人领域,平台型企业制定的行为主责涉及的主体、利益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教育、医疗、安全等公共问题,而且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提升有决定性影响。 但由于算法黑箱、算法透明度、深度学习的自主性等问题,决策责任的分配与问责就变得非常困难。 考虑到新兴科技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对平台型企业算法的伦理审查与监管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与义务,然而技术本身所具有专利性和创新性,且一些问题涉及到道德哲学,这些技术发展衍生的痛点和难点,对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构成了挑战,使得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

此外,监管的灵活性不足与监管规则的滞后性容易引发监管风险,平台型企业掌握平台规则的制定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台型企业作为行业领跑者,极易获取垄断性市场份额,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 这就与监管机构的监管时机与监管形式密切相关,监管早或晚都会引起企业的“超合规”发展,引发监管风险。 2020 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立案调查,指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调查结果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良序”监管

决定着一种价值论能否成功地应用于现实世界的逻辑,可以用原则的形式表述如下:理想在多大程度上变为现实,它也必须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监控反馈机制。 探讨平台型企业发展与政府监管的良好关系模式——“良序”的建立是一条探索之路。 “良序”社会理论是由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所提出,是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动它的成员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良序社会。”在这个“良序”社会中,“如果说人们对自己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因此,共同的资源或者利益使彼此相互合作,而共同的合作,又必须建立在资源分配和流动的合理有序性基础上,即每个目标各异的个体利益都被考虑和兼顾。

在平台型企业监管中,“良序”首先要求理想慎思贯穿于政府监管的议程设置、制度设计、制度应用的全过程,以此确保其符合多方利益需求;其次基于原则而不是规则或标准的监管,即企业发展始终处在一种“公正的正义观”管理之下;最后两者的关系模式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应建立基于民主协商的协同监管理念。

1.以理想慎思贯穿政企互动

监管机构,亦或平台型企业,关系的复杂性是监管困境的前因,其所涉及的多方主体(不同监管机构、行业、技术、消费者等)都有其内在目标与利益。 从国家和社会层面讲,平台型企业和监管机构都是致力于满足“公共”的“偏好”,决策至关重要且影响重大,若依然遵循传统经验,开展“不经修正、不受辅导”的大多数人投票赞成的技术应用与企业发展,就有可能出现“无知者的暴政”。 这并不是指要反对“集体决议”的民主模式,而是要摆脱“出于无知或冲动”的“盲目者”,培养“出于知识与理性”的“慎思者”。

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具有不同初始偏好的个体,并要弥补他们的“无知”,在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周期不断更新、传播信息,使得每一个“慎思者”都能了解与政府监管、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相关的、潜在的认知与实践意义,在此基础上,充分进行民主协商。 通过理想的慎思,使“个体偏好”转换为“受过辅导的个体偏好”,并理性考虑与判断监管的模式是否能实现公共目标与满足大多数人的偏好(利益),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不同的监管周期,不断修正参与者的个体理性(监管者、参与者),以集体理性替代个体理性,以满足集体理性的发展。 既能认识到新兴产业的短期效益,也能认识到其带来的长期效益,最后实现平台型产业的“良序”发展。

2.以原则监管替代规则标准监管

技术创新使得新兴产业与监管机构都在不断改善以求保持与技术的发展速度一致,这就使得两者关系必须具有较大的弹性,一种可能的机制就是以基于原则的监管取代基于规则标准的监管。 基于规则的监管模式规定了监管主体期望实现的特定行为(例如,车辆每小时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数值区间),而基于标准的监管则规定了监管客体所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例如,污染物的排放所要达到的范围)。 基于规则和标准的监管模式虽然在灵活性上有一定程度的差别,但实质上都反映了监管机构期望实现的特定目标。 基于原则的监管比规则和标准更进一步,这种监管模式使用广泛、一般和抽象的指导原则,没有指定具体要求(规则)或一般义务(标准),而是关注期望的结果。 可以使得技术和产业发展自行决定如何将它们最好地应用到他们的实践。 因此,基于原则的监管有时被称为“轻触”监督[17]50。

虽然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较早的就已经提出,但在目前以法律为导向的监管体系中,基于规则的体系一直是大多数工业国家的首选方法,通常被描述为“命令和控制”。 在这种模式下,监管即政府颁布规则,并附有监督和执行机制。 2021年,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新建数字市场部门(DMU)以促进市场竞争、创新和加强监管灵活性,提出政府数字监管原则:促进竞争和创新、确保英国在线安全、促进繁荣的民主社会。 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设计的法规以三项原则为指导,以制定相称、灵活的监管措施[18]。 基于原则的监管有更好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并可以动态填补面对产业发展的监管措施空白。 面对目前监管与产业发展的巨大压力,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应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3.以协同监管理念建设监管体系

共同监管、自我监管与协调监管等不同的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不同的技术行业,其监管主导权不同,这也导致一个现实问题——监管差异,即监管模式的不一致。 在一项针对200 多位专家和机构领导人的全球调查中表明,监管差异使金融机构损失百分之五到十的年收入。 错综复杂的产业标准、监管法律法规每年使全球经济损失达7800 亿美元。 无论是从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监管模式的差异都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协同监管理念以民主协商为基础,多个利益相关主体彼此进行磋商与融合,目标是建立一套如上所述的基于原则类似的灵活性监管框架,以协调不同监管模式所带来的壁垒。如新加坡与15 个不同国家的实体签署多项协议,包括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和受监管企业的信息交流、对试图进入监管合作伙伴国家的科技企业予以推荐,协议规定了跨国产业监管的标准框架以及指导原则。

技术的颠覆衍生了新的商业模式、产品与服务,也塑造了多方利益。 建立以协同监管理念为中心的多方利益相关者会议就是一种模式。 这样的模式可以帮助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否则这些利益相关者可能不太愿意妥协。

结 论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监管机构正在重新思考,采用不同的模式来应对新兴产业和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挑战。 平台型企业的出现为监管改革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两者的耦合将监管机构的单边行为转换为共享利益,借助更多主体的合作行为,创造出单个主体无法实现的价值,重塑了企业监管原有政企关系的形态。 本文概述的平台型企业与政府监管的耦合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两者之间的逻辑理路与互动关系。 平台型企业发展为政府治理改革与工具优化提供新的驱动力,扩大了原有的监管范畴。 通过平台规则、数据、信息优势而全面掌握市场动态,而这又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了激励作用,都是符合多方利益的模式选择。 在两者的互动中,会产生潜在的监管和技术风险,而如何防范风险,学者已进行诸多论述,大多基于技术产业本身的发展与政府规制的层面。 本研究从宏观上提出以良序理念推动监管与平台型产业发展的建议,建立更为良好的政企互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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