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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2024-01-25何军

百科知识 2024年1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救济仲裁

何军

刑事纠纷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纠纷。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该纠纷触及了统治阶级最根本的统治利益、统治秩序,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不以公民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比如当一个人犯了故意伤害罪,即使被害人原谅了施害人,也不能免除施害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是“官”与“民”的纠纷。如被管理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自身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等。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比如继承、买卖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相互没有从属关系且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同,民事纠纷不涉及国家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统治秩序、统治道德,也不涉及国家重要的治权、行政权,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

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民事纠纷主体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与法人之间等。在民事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经过长期实践,人类社会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发生纠纷的主体可以从中自由选择解决其特定纠纷的具体方式。

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民事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这两类均属于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对象。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权利主体对其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全部行使,也可以部分行使。

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想通过更快速、更灵活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通常有私力救济、协商和社会救济等。

私力救济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出现纠纷时,基本靠自我力量就能解决。比如你打了我一拳,我也要打你一拳;你伤了我的腿,我也要伤了你的腿。这种以牙还牙的处理方式即为私力救济。它直接、有效,但并不理性。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着它的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来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协商 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谈判、协商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的过程。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各自的要求,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协商的优点是快速、经济、灵活,可以在不牺牲正义原则的情况下达成公正解决方案。不过,采取协商的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合作或者协商失败,就需要采取其他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出现民事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或仲裁。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协调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第三方调解员通常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道正派而热心的成年公民担任,且需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非诉调解的优点是快速、经济、灵活,调解的成功需要凭借第三方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才能达成。仲裁是指由第三方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的过程。仲裁员的专业技能和裁决的公正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仲裁的成功与否。与调解不同的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即人们常说的“打官司”。诉讼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种。其中,民事诉讼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去解决民事纠纷,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既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也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如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诉讼法律关系”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依法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阶段性:第一审程序为第一阶段,第二审程序为第二阶段,执行程序为第三阶段。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导下,诉讼参与人围绕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着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

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判决都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判决也分为三种,即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变更判决。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必须是判决里有给付内容、需要被告履行义务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就没有强制执行力。比如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属于变更之诉,那么离婚判决就属于变更判决,根本不需要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

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进行的活动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这个活动过程分成起诉与受理、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只有完成上一个阶段的任务,下一阶段的工作才能开始。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历这六个阶段。

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怎么提起诉讼、怎么審理、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都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既不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法官决定的。

目前,对于民事纠纷,我国采取诉讼与非诉讼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建立在我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之上的,是中国崇尚和谐的传统与当代世界追求的协商共赢文化的融会贯通。脱胎于人民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为人民谋福祉为中心,逐渐成长、蜕变,最终升级为世界范围替代性纠纷解决发展体系中的“中国经验”,是传承经典的东方之治。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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