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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简牍材料的秦代文书退回制度考察

2024-01-23

关键词:司空岳麓秦简

张 以 静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文书是中央实现地方统治的重要方式和媒介。不同行政机构之间的联结与交往都可以通过文书的往来实现。近年来,多批秦简相继面世,其中包含大量秦代律令和地方官府文书,为揭示秦代行政文书的制作、发出、传送、接收、批复、存档等基本流程提供了丰富材料[1-5]。文书的退回是文书行政的重要环节,本文所指的文书的退回,是指文书接收后,文书接收方需要对文书进行处理和批复,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受理文书,而将文书退回。文书的发出到退回再到复请,是个动态生成的过程,退回文书的性质、形态以及运作流程,值得关注。文书退回用语常见“环”和“却”,已有研究认为“环”即是“却”[6]112[7-10],而从地方行政文书来看,“环”和“却”在使用语境上,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尝试利用新出里耶秦简文书和岳麓秦简律令,系统考察文书退回的原因、用语、退回文书构成、文书形态、运作流程、退回文书的处理机制等问题。文章不揣谫陋,敬请方家指教。

一、“家弗能入而环(还)者”释义新探

岳麓秦简中,有一组司空律与文书的退回相关:

1.257/0350司空律曰:有辠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县官,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258/0993【钱】,食县官者日居六钱,居官府食县官者,男子参<叁>女子驷(四);当居弗居者赀官啬夫、吏各一甲,丞、令、令259/0793【史】各一盾。黔首及司寇、隐官、榦官人居赀赎责(债)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贷食,以平贾(价)贾,令260/0795食(?)居作(?),为它县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责(债),为吏县及署所者,以令及责(债)券日问其人。能入者,261/J57令日入之若移居县入;弗能入者,以令及责(债)券日居之如律。移居县,家弗能入而环(还)者,赀一甲。[11]246

此组律文是有关“有辠以赀赎及有债于县官”的人应如何居作偿债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居作的人,县官应该如何贷其食及令其偿债。简260-261的含义是:当在它县为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或欠官府债务,其所在地的官吏,需要凭借判决或债券所规定的期日,对其进行讯问。能够缴纳钱财的人,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钱财或交由居县入钱,不能缴纳钱财的人,则凭借判决或债券所规定的期限,按规定居作偿债。

关于“移居县,家弗能入而环(还)者,赀一甲(261/J57)”,其中“居县”,陈伟认为“是指当事人家乡之县”[12]。其中“环”,整理小组曰:“还债。”[11]174此注可疑。第一,此组律文的第一枚简“其弗能入及偿(257/0350)”,以“偿”字来表“偿还”,非“环”,同组律文、同样的语法结构,字词语汇的使用习惯通常一致。第二,秦简牍所见之“环”,常见的含义有“退回、返还”,参见岳麓秦简相关律令:

3.003/1108……母更嫁,子敢以其财予母之后夫、后夫子者,弃004/1023市,其受者,与盗同法。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见存者环(还)之,及相与同居共作务钱财者亟相005/1024与会计分异相去。令到盈六月而弗环(还)及不分异相去者,皆与盗同法┖。[13]219

材料2、3所见之“环”皆释作“退还、返还”。材料2的“环”,当是指结束后退还筭橐;材料3中的“环”,指退还在令文颁布以前更嫁女性及前夫子给予姨夫、后夫及后夫子的财产。

此外,“环”还出现在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学为伪书案》中。其中,癸以冯毋择将军的口吻写信上呈胡阳丞,假装是冯毋择将军之子,向胡阳丞借钱。这封送至丞矰所的“伪书”内容如下(节选):

文书中表达了“癸”的“求贷要求”,并指出:“稼熟倍赏。勿环!环之,毋择不得为丞主臣走。”即在庄稼成熟之后加倍偿还,请不要退回文书,若退回,我恐将无法再为您尽心效力。言辞刻意给胡阳丞施压,为使得其难以拒绝。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表达“偿还”义也使用的是“赏(偿)”,非“环”,此处的“环”最基础含义是退回这封私人书信,进一步引申含义是拒绝求贷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秦简中表“偿还”义,多使用“赏(偿)”字。岳麓秦简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环者”中的“环”并非“还债”,其基础含义是“退还”,指退还文书,正如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学为伪书案》中所见“环”。对此,里耶秦简中的赀债文书,与材料1密切相关,可进一步加深对“家弗能入而环(还)者”的理解,也可以此探讨秦代退回文书的构成、形态以及文书运作流程。

二、退回文书的构成与文书形态

里耶秦简8-60+8-656+8-665+8-748内容如下:

表1:

以上看到的材料5,是从僰道发回迁陵的文书。这份文书的债务追偿流程与前引岳麓秦简司空律260-261密切相关,对读如下:(1)一位名数在犍为郡僰道西里的冗佐公士亭在洞庭郡迁陵县欠钱4 302,即司空律“为它县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责”;(2)迁陵县作为亭供役的署所,凭校券向亭追偿欠款,即对应司空律“为吏县及署所者,以令及债券日,问其入”;(3)亭无法偿还而“自言家能入”,于是申请由居县的家属代为偿债,迁陵县少内将校券和文书发送至亭的家乡僰道,请求僰道向亭的家属追偿债务受计,即司空律“移居县入”;(4)僰道都府守胥经过调查发现亭妻胥亡因家贫,无力偿还,即司空律“家弗能入”;(5)僰道建议迁陵“谒令亭居署所”,即使亭在其所供役的迁陵县居作偿债,即司空律“弗能入者,以令及债券日居之如律”;(6)僰道将校券及文书退回迁陵,表示不受计这笔债务,即对应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环(还)者”;(7)由于追偿债务失败,应依律论处亭,从岳麓秦简推之,或以“赀一甲”论亭。

通过岳麓秦简司空律与里耶秦简文书的对读,可以明确洞庭郡和犍为郡下辖两县间债务追偿的流程。其中“上真书谒环”与文书的退回密切相关,尝试进一步分析“上真书谒环”的具体含义。陈伟曾指出:“(里耶秦简)‘上真书谒环’的确切含义待考,其与《岳麓秦简(肆)》260-261号所云‘家弗能入而环(还)’密切相关,则应无疑义。”[12]结合前文对“家弗能入而环(还)”的分析来理解“上真书谒环”的确切含义。首先,关于“真书”,里耶秦简校释小组指出:“疑指上文‘为校券一,上谒’的文书原件。”[15]45其实“真书”即司空律所言“责(债)券(261/J57)”。其次,关于“环”的含义,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环(还)”之“环”指退回文书,里耶秦简“上真书谒环”之“环”也可以解释为:退还文书、校券及欠债凭证,引申含义则是拒绝履行迁陵县提出的受债请求,将欠债者的债权关系退回至在迁陵县。那么退回文书的构成和具体形态如何,试做分析:

材料5属于迁陵县廷的存档文书,从表1来看文书构成如下:A部分是都府守胥的原始发文(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都府守胥对迁陵县此前发来两份文书的摘编、都府守胥按来文要求的调查结果、对亭的处理意见);B部分是僰道的处理意见并将文书转发至迁陵县;C部分是迁陵丞昌的处理意见;D部分是迁陵丞昌转发迁陵少内的发文记录;E部分是迁陵县作为收文机构书写的收文记录。

赵炳清曾指出:“发送公文要记录发送信息,收到公文要记录签收信息。这种记录只写在己方作为存档的文本上,不会出现在发出的公文上面。也就是说,只要看见公文上出现这种记录,我们就可以视其为存档文书,不再进入流通环节了。”[16]此说甚是,那么作为债务追偿申请发出的原始发文单位迁陵少内,最终所收到的退回文书,其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表1所见A、B、C部分,而不含D、E部分。此外,刘自稳曾指出:“此简牍或当与其他简牍存在组合关系,而此简前或可还有其他内容。”[17]据此推测,作为债务追偿申请发出的原始发文单位迁陵少内,所收到退回的内容,除了文书(A、B、C)、校券及欠债凭证,还可能还包括迁陵县此前所两次发往僰道的文书。文书退还的路径是:都府守(胥)→僰道()→遷陵丞(昌)→迁陵少内。

里耶秦简中的“却书”也是了解退回文书的构成、文书形态以及文书运作的绝佳案例,以下用表格来展现文书构成:

表2 文书构成

以上三例都与“却书”相关。8-157是启陵乡啬夫申请任命成为典、丐为邮人,被迁陵丞昌以不符合律令规定而“却之”。9-450的是启陵乡请求迁陵县派遣令史督察吏卒、徒隶及日食者亦被“却之”;8-135是迁陵司空就狼假迁陵公船未还而亡一事发起追还,并上呈迁陵守丞敦狐,迁陵守丞予以“却之”并备注驳回的原因。

表2所见三份文书都是迁陵县的存档文书,文书的构成要素包括四个部分:A部分是原始发文机构上呈的文书原件;B部分是迁陵(守)丞签署意见,并写明驳回原因以及书写者;C部分是迁陵县作为驳回文书的发文机构书写的发文记录;D部分是迁陵县作为原始文书的收文机构在文书签收时所写的收文记录。按照前引赵炳清关于收发文记录仅见于存档文书的论述,[16]那么原始发文单位启陵乡、司空收到的“却书”,其文书构成仅包括以上A(原始文书)、B(迁陵丞的批复)部分,不见C、D部分。从文书的发出到退回再到复请,是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文书的形态会随着文书的流转不断发生变化。

关于8-157文书字迹、文书运作流程,游逸飞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2][19-21],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迁陵县回复启陵乡公文的正本与副本都是‘气’所抄写。A组的作者是启陵乡吏,BCD三组的作者都是迁陵县吏。(8-157)是启陵乡上呈的正本,由壬书写;送到迁陵县后,由欣拆封并记录于背面左侧;再由第三位书手抄录迁陵县丞对启陵乡的回复,最后由欣写下正本的发出记录,始成为迁陵县的完整副本。”[22]若按此说,启陵乡所收到退回的文书中的原始发文和迁陵县批复的笔迹应当相同,可能是迁陵县工作人员“气”另用新牍进行誊抄后再将文书退回。9-450原始文书书写于正面,由“气”将迁陵批复驳回原因写在牍的背面,原始文书和却书字迹不同,因此9-450和8-157性质相似,启陵乡所收到的“却书”,只会出现一个人的笔迹。而8-135的文书字迹、运作流程则不同。鲁家亮曾指出:“8-135中原始文书和却书均书写在牍的正面,字体相同,两者之间用符号‘/’隔开。而8-157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原始文书写在牍的正面,却书则写在了背面的右侧,且却书的字体也与原始文书不同。”[23]此说可从。8-135是迁陵丞在原件上批复后将文书分别返回至司空和启陵乡,而重新誊抄一份文书存档,也就是现在看到的8-135,而退回司空的文书上应该会出现两个人的笔迹:一是原始发文机构司空工作人员的笔迹,二是迁陵县工作人员书写的批复笔迹。综上,作为原始发文机构所收到的“却书”,有可能是迁陵县廷批复的原件,也可能是抄件,“却书”上的笔迹可能有一种,也可能存在两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8-135“却书”的文书构成与8-157、9-450有别,8-135原始来文显示“今写校券一牒上”,文书涉及移送校券的问题,可见上呈的原始文书中包含附件校券。那么作为原始文书发文单位的司空,所收到的“却书”则包含两个部分:有迁陵县批复的文书(A、B)、校券。这与材料5赀债文书中的“上真书谒环”中“环书”的构成有相似之处,材料5本质上是属于僰道与迁陵两县间的平行往来文书,只是“环”出现在都府守胥上呈僰道的文书语境中,材料8“却”出现在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下行文书中;前者是另用牍制作文书回复,并将此前收到的文书一并退回,后者是在原简上直接批复后驳回,这也是不同主体机构处理退回文书的差异。

三、文书退回原因

岳麓秦简令文中有关于狱案文书退回的原因:

10.066/1009制诏御史└:吏上奏当者具傅所以当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当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067/1008曰:以此当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课。却问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当之。烦留而不应令。今其令068/1000皆署之如令。五[13]221-222

以上三组令文都与狱案文书相关,内容涉及在不同情形下对狱案文书的驳回。材料9是指当监御史下劾郡守,由县官审结案件后,将判决呈告郡守,郡守谨慎考察狱案文书,若“不具者,辄却”。“具”,有“全、完备、详尽”义,参见《史记·项羽本纪》:“良乃入,具告沛公。”[24]“不具”应指狱案文书不完备,上奏狱案文书,对其内容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不具者,辄却”是指若狱案文书不完备,则郡守将文书驳回至县。若郡守审核文书无误,则上呈郡监御史,郡监御史若发现案件“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却郡”,即案件存在处罚结果不公平或者狱案文书不完备的情况,郡监御史则驳回至郡守。

材料10“吏上奏当者,具傅所以当者律令、比行事”的含义是“下级官吏上奏断狱文书之类,当下级官吏碰到疑难案件或意见有分歧时常常将案卷连同判决结果一并上报。要将断狱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附上。”[25]若未完整地附上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则需将文书驳回,驳回时需要在文书中备注询问:“以某律令、某比行事当之”。

材料11“罪人久系留不决,大费殹(也)”的含义是“稽留的狱讼得不到及时解决,有罪之人就会一直被拘系,这样会消耗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26]后接简文分别例举不同情况下应该如何断狱上奏,其中第四种情况是“其奏决有物故,却而当论者,以后却当更论之”即:上奏的判决若发生变故,应驳回后重新论罪上奏狱案文书。

综上所述,文书退回的本质原因主要有两层:一是就文书相关事项予以质询;二是无法满足来文诉求。就狱案文书而言,当出现处罚结果不公平、文书不完备、未完整地附上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上奏的判决若发生变故等情况,都会将文书驳回,秦代以诏令的形式明确对文书退回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退回文书的处理机制

上行文书被“却”之后,可以再次上呈,岳麓秦简法律文献中有对上请、上对、上奏文书被退回后的处理方法:

12.117/1731牍一行毋过廿二字。书过一章者,章□之└,辤(辞)所当止皆腏之,以别昜<易>智(知)为故。书却,上对而复与却书及118/1722事俱上者,繠编之,过廿牒,阶(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对、请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3]224

13.185/1737制曰:吏上请└、对└、奏者,皆傅牒牍数。节(即)不具而却,复上者,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以为恒。廷卒乙[13]228

材料12是有关“上请、上对、上奏”文书简牍尺寸、容字、编联、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令文涉及文书被“却”之后该如何再次上呈。“书却,上对而复与却书及事俱上者,繠编之。”陈伟认为“简文是说上级官署驳回(‘却’)上书后,再次上书时需与先前驳回的文书(‘却书’)以及要求补充的材料即‘事(使)俱上者’‘繠编’在一起。”[27]鲁家亮认为:“‘书却上对’可能涉及多份文书,当至少包括最早的‘请、对、奏’文书、被驳回时的‘却书’、再次上对的文书3种,这些文书再次上对时需要‘繠编’”。[23]陈伟之说可从,“书却上对”的文书可以说包含2种文书:被驳回的文书、再次上对的文书。被驳回文书的构成要素和文书形态,则包括原始“请、对、奏”文书以及上级所作的批复。

从材料13来看,当被驳回的文书再次上呈时,为了区分“却书”和后来增补内容的混淆,于是按照材料13的规定:“不具而却,复上者,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关于本句的含义,苏俊林认为:“官吏在上报‘请’‘对’‘奏’等文书时,都要附上‘牍牒’的数目,驳回之后再上报时,所附‘牍牒’数目不能相同。正文与呈文之间存在着‘傅’与被‘傅’的关系。至于所傅‘牒’‘牍’的数目,如前所述,一般在呈文之外另外计算,不与呈文合计。”[28]则按此说,文书被驳回后再次上报时文书呈文所附的牍牒数目不得与第一次呈文所附的牍牒数目相同。然而呈文之外,牍牒的数目与文书上报内容密切相关,仅从形制上要求两次上呈文书呈文之外的牍牒数目不能相同,似难以明确立法意图,也难以起到区分两次上呈文书的目的。在此提出另一种可能性以供参考:“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中的“数”作动词,《说文解字》曰:“数,计也”[29],另可参见岳麓秦简“盗贼亡,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吏弗能审而数,其县道啬夫(094/2122)”[11]239中的“数”。“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具体是指两次上呈文书所附牍牒的数目不要合计,要分别计算两次上呈文书所附牍牒的数目,这样就可以有效达到区分两次上呈文书的目的,也便于文书的存档和案课。

五、文书退回用语

里耶秦简中还有阳陵与迁陵两县间的赀债文书,其中的“环书”也与文书的退回相关:

14.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Ⅰ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Ⅱ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Ⅲ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还)书道远。报署Ⅳ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Ⅴ9-3(正)布发。敢言之。/堪手。Ⅰ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阳陵遬敢言之: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Ⅱ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Ⅲ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Ⅳ庭司马印行事。

敬手。Ⅴ9-3背[18]11-12

15.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仁阳士五□有赎钱七千六百八十。□Ⅰ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受责,Ⅱ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家,家贫弗Ⅲ能入。□有流辞,弗服。勿听,道远,毋环书。报署主责发。敢言之。Ⅳ

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堪手9-9正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遬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Ⅰ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Ⅱ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Ⅲ

敬手。Ⅳ9-9(背)[18]16-17

以上两份文书性质相同,因阳陵士五不识和□在阳陵分别欠1 728钱、7 680钱,与岳麓秦简司空律“为它县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责(债)”相关,阳陵县向阳陵士五所在县发出追债申请,但阳陵县只了解到不识和□“戍洞庭郡”,而不知所戍地具体属于洞庭郡下哪一个县,所以阳陵县司空只能将文书先发往洞庭郡,由洞庭郡协助调查清楚后,再将文书下发至不识和□所戍的迁陵县。阳陵县作为士五不识和□的家乡所在县,在文书发出前已分别向不识和□的家属追偿债务,即完成律文所规定的流程“能入者,令日入之若移居县入”,但调查结果显示不识和□“家贫弗能入”。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14、15中“还书”与文书的退回密切相关,关于“环书”的含义,学界曾有过争议。马怡认为:“读为‘还’。环书道远,返还文书的道路遥远。”[30]戴世君指出:“环书,却书,驳回文书。环,拒绝、推却义,《周礼·夏官》注:‘犹却也。’”戴世君认为马怡所释不正确,指出可疑之处在于:“(1)文书‘返还’之事于文献无征。笔者翻检各类文献所载秦汉往来公文,只见有请求对方回复的,不见说文书‘返还’的。(2)退一步讲,纵有文书‘返还’之事,‘道远’也不妨碍‘返还’,收‘责(债)’部门‘为报’时,尽可一并送回。”[8]里耶秦简校释小组注释曰:“‘环书’当以戴氏之说为是,‘以环书’,是说勿听不识之言而不受理文书。”[18]13除此之外,文章开头已经提到,多位学者在解释“三环”时,也将“环”解释为“却”,此不赘引。那么对于“还书”的含义,以及“环”和“却”的差异,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首先,马怡将“环”作“返还”义,这种说法对“环”的基础词义理解无误。戴世君认为“文书‘返还’之事于文献无征”的说法有待商榷。其实材料14、15中“环”和前引岳麓秦简司空律“家弗能入而环(还)(材料1)”以及里耶秦简“上真书谒环(材料5)”中的“环”含义相同,文书的退回在里耶秦简中也有实际文例。结合前文对“环”的分析,材料14、15 “还书”也可以理解为退回文书、校券及相关欠债凭据,只是在文书流转的过程中,退回的文书相较于最初原始来文,其文书性质、形态及构成,已发生变化。若迁陵县返还文书,则文书的退回应不再需要经过“洞庭叚尉觽”,文书退回的路径为:迁陵县丞→阳陵守丞(恬)→阳陵司空(腾)

其次,针对“环书,是指不受理文书”一说。“环书”在某些情况下的引申义的确指不受理文书。具体到文书语境,阳陵县之所以要在赀债文书中备注“勿环书”等语,主要暗示发文机构已经把赀债其家的调查结果在文书中表述得清楚详尽,且路途遥远,隐晦劝诫对方切勿轻信不识和□的言辞,再往返文书质询或退回文书。因而这里的“还书”的目的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迁陵县)不受理文书,不受计债务;二是(迁陵县)就事件相关细节予以质询。来文嘱托提示的目的,旨在提高行政运作的效率。

再次,针对“环书,却书,驳回文书”一说:戴氏引以为据的首则材料是《周礼·夏宫》:“环犹却也,以勇力却敌。”[31]其中“犹”字较为关键,这意味着“环”与“却”的含义相近,但不完全相同,尤其是与文书退回相关的用语环境中,“环”和“却”的使用有明显区别。

关于“环”在文书中的使用语境。前引材料5、14、15三份文书中的“环”皆指退回文书,材料5从“都府守胥敢言之”和“上真书谒环”来看,“环”出现在上行文书的语境中,材料14、15从“司空腾敢言之”和“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来看,“环”也是出现在上行文书的语境中。那么“却”通常出现在什么样的语境当中?

从前引材料6、7、8来看,“却”主要是用于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文书的驳回。陈运影曾结合游逸飞的研究对材料9进行解读:“‘下劾’似当出现在下行文书中。监御史虽与郡守是平级,却使用出现在下行文书中的‘下劾’一词,正好体现了监御史可以制约郡守的司法权力。”[32]从材料9所见两处“却”来看,除了郡守对县官下行文书的驳回会使用“却”,“却”出现的语境也可以是在有权利制约关系的同级机构间,如郡监御史与郡守。

此外,《里耶秦简》8-657中也出现了“却”:

16.?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Ⅰ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Ⅱ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Ⅲ□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Ⅳ□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Ⅴ8-657正[15]193

“8-657号简是琅邪假守通报内史、属邦及其他郡守‘琅邪郡尉徙治’的公文,琅邪郡尉治所迁到了即墨。”[33]因为琅邪郡尉徙治之所与琅邪郡守治所相去较远,所以琅邪假守告诫内史、属邦、各郡守主:“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即各县相关事宜需向琅邪尉禀告,而非琅邪守,若仍禀告琅邪守,则会使案件滞留不决,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力,若发生此类情况,则驳回(却)文书,相关官吏还会受惩处。“琅邪假守向洞庭郡守所发的文书,属郡与郡之间的平行文书。”[34]从行政级别和文书用语“敢告”来看,“却”出现的语境,属于不存在权利制约关系的平级机构间的文书往来。吴方基曾指出:“县令、丞的审批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批准和不批准。不批准的方式一般使用‘却之’之类用语。‘却之’指退却此次申请文书回原申请机构。原申请机构需要再次提交申请文书。”[35]但当前材料并未显示所有被“却”的文书都需要再次上报,现实中应视情况而定,只是被“却”的文书,通常允许再次上报。

秦代法律简牍中还有一类情况,是官府或官吏对普通民众申请的驳回,也通常使用“环”。除了前引岳麓秦简案例十四《学为伪书案》癸所写“伪书”中使用“勿环”外,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02、147中也有相关文例:

17.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36]117

18.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36]127

关于秦简中“三环”的含义,学界已有诸多讨论,认为“还”应理解为“却”,“三环”最终目的拒绝受理案件。[6]106-114[7,9-10,37]笔者认同“三环”最终目的拒绝受理案件,但关于“环”和“却”的关系,还需谨慎辨别。“还”和“却”密切相关,两者在法律文献和文书行政中,“环”并不能等同于“却”,两者的使用语境存在明显差异。但具体到材料17、18,“免老告人”“甲徙居请更籍”属于民众对县官所提出申请,而没有使用通常上级机构拒绝下级机构来文诉求驳回时所用的“却”,而用“环”,“环”在文书中所表现的语气相对谦和,以此表示对百姓的尊敬,这也是两者在情感语气上的差异。

岳麓秦简中也用“勿听”一词来表达拒绝受理、驳回诉讼请求:

20.188/1099·十三年三月辛丑以来,取(娶)妇嫁女必三辧券└。不券而讼,乃勿听,如廷律└。[13]228

刘敏曾对“勿听”作出解释:“‘三环’和‘勿听’是两种不同的拒绝受理制度,‘勿听’是彻底的,‘三环’是不彻底,留有余地的。”[7]此说甚是。岳麓秦简令文可以进一步佐证此说,当出现“辠已决当传而欲有告及行有告”或者“娶妇妇嫁女无三辨券而讼”两类情况时,相应官府应对诉讼请求予以直接驳回,不进入实际审查的程序,驳回之后也不再接受就同一事件的再次上报,也不再有更论的机会,而被“却”或“环”的文书是允许更论后再次上报,“三环”也可以三次提出申告,“勿听”所呈现的态度,比“却”和“环”更为坚决。

六、结 语

本文利用秦简牍材料,重点考察秦代文书退回的用语、原因、流程、退回文书形态、构成、文书运作,以及退回文书的处理机制等问题,以期复原秦代文书退回制度,主要结论如下:

岳麓秦简261/J57“家弗能入而环者”之“环”,不当释为“还债”。与债务追偿相关的文书或律令中所见之“环”和“环书”,应是指退还文书,同时还包含返还校券或其他欠债凭证,引申含义则是拒绝履行来文申请。

文书从发出到退回再到文书复请,是个动态生成的过程,退回的文书性质、构成及形态,不断发生变化。通过分析“环书”和“却书”,可知原始发文机构所收到退回文书的形态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原始来文木牍上直接批复并退回文书(材料6、7、8),退回文书的构成则包括原始来文、驳回的批复,作为原始发文机构所收到的“却书”,有可能是迁陵县廷批复的原件,也可能是抄件,“却书”上的笔迹可能是同一人的笔迹,也可能是两人的笔迹;第二种是重新用牍制作文书回复,重新制作文书时一般会先概述来文内容后再书写回禀内容(材料5),这类情况通常是原始发文机构此前就同一事不止一次发文,或收文机构按要求对某些事项进行调查,原始发文机构此前发来的文书也可能会一并退回。

文书退回的本质原因主要有:一是就文书相关事项予以质询;二是无法满足来文诉求。在狱案文书中:处罚结果不公平、文书不完备(材料9)、未完整地附上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材料10)、上奏的判决若发生变故(材料11)、不傅牒牍数(材料13)、不符合律令规定(材料6)等情况下,文书都会被驳回。按照秦代法律的规定,不管是狱案文书还是行政文书,若要对文书进行退回处理,都需要在文书的批复中说明退回的原因。

关于退回文书的处理机制。当文书被“却”或“环”之后,原则上有机会再次呈送。岳麓秦简令文中有对再次上请、上对、上奏文书的形制要求:文书被上级单位驳回后再次上对时,被驳回的文书和再次上对的文书要编联在一起。但是两次上呈文书所附牍牒的数目不要合计,要分别计算两次上呈文书所附牍牒的数目,这样就可以有效达到区分两次上呈文书的目的,也便于文书的存档和案课。

秦简牍所见与文书退回相关的词汇有“环”“却”“勿听”,三者具有不同的情感语气差异,适用于不同的文书场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与“却”的含义相近,但不能完全等同,两者在实际的文书行政中,各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和词汇内涵。平级机构间文书的退回,通常使用“却”(材料16);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文书的驳回通常使用“却”(材料6、7、8、9、10、11),“却”出现的语境也可以是在有权利制约关系的同级机构间,如监御史与郡守(材料9);上行文书语境下文书的退回通常使用“环”(材料5、6、7)。(2)官府和官吏对普通民众申请的“拒绝受理”或“驳回”,不用“却”,而用“环”(材料4、17、18),不同于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文书往来用语,“环”的语气相对温和,这也是体现了“却”和“环”在语汇情感中的差异。(3)秦代与文书退回相关的词汇还有“勿听”(材料19、20)。官府对某些诉讼请求要予以直接驳回,不进入实际审查的程序,驳回之后也不再接受就同一事件的再次上报,也不再有更论的机会,这与“三环”有所不同,“勿听”所呈现的态度更为坚决。归纳总结文书中的程式化用语,可以更为精准把握文书往来的制度与法则。

关于不同主体机构文书退回的态度差异。下级对上级机构的来文,通常会遵循上级机构的意见开展相应调查,后再另拟文书禀告,并将此前收到的文书一并退回;而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来文,通常是直接在原始文书上进行审查和批复后退回,处理决策相对果断,不同的主体机构在处理文书的方法和态度上其实也有微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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