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探析
——以私法类课程为例
2024-01-23龙龙
龙龙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新时代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1],由此拉开了课程思政改革的序幕。随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课程思政的指导文件,在高校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已是课程教学改革领域的核心问题。党的二十大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境界,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提升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水平十分必要,也很紧迫。
一 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需要大量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2]教育部在制定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时,将“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作为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并在后来的修订版中明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023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法学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推进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可见,在高校法学专业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既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要求,也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内在责任和义务。
公私法的划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石。私法是调整社会个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以弘扬自治、平等和契约自由为精髓,通过对社会个体成员赋予权利、规定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构建一个以保障私权为根本目的的法律秩序。区别于公法,私法以保护个人利益,即“私益”为根本出发点。“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在于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意志,这对限制公权力的过度干预有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开始注重对私法的研究,理念从“义务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界也开始重视私法类课程的开设,以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传统私法类课程一般包括“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私法学”等,这些课程多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事实证明,权利本位的引入,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凡事皆有利弊。法学课程蕴含着大量的价值判断与取舍。相较于因调整公权力而天然蕴含国家元素、重视正确价值导向的公法而言,私法因定位于规范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强调私权的保障,在价值引导不力的情况下,容易让人在“私利”与“大义”之间偏离方向,尤其是扎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并不适合我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在私法课程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过于重视对学生个体权利意识的培养,忽略对国家和社会相关义务的强调,也较少传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内容,这不利于立德树人最终培养目标的实现。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观念可能会淡薄,有的甚至会认为法律职业的存在意义就是利用法律规则谋取个人最大利益。鉴于此,在私法类课程中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加强对学生家国情怀、职业操守的培养,尤其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可,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
二 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国内高校法学专业均按照要求推进各类课程思政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整体效果欠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具体到私法类课程思政建设,既有个性问题,也有与他类课程相同的共性问题。
(一)私法课程教师“重术轻道”
部分私法课程教师“重术轻道”,这是影响私法类课程思政建设效果的首要问题。为培养学生保障私权的能力,私法课程教师往往重视具体权利的解读、具体案例的分析、救济程序的实操。对私法具体规则实际运用的聚焦容易导致专业教师忽视规则背后的法理或原则的教学。私法课程教师往往多知识育人,而少价值育人。这与以宪法为代表的公法课教学重视引导学生对国家制度的价值认同,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惯性使然下,一旦私法课程教师对课程思政认识不够,很容易将其视为教学内容中的“道”:虽然内容重要,但无细讲的必要。调研发现,虽然有的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已推进多年,但仍有不少私法课程教师对课程思政存在认知误区。这部分教师认为,在课时有限的前提下,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才是根本,培养学生对法律专业问题的解决能力才是重中之重,而课程思政只能“量力而为”。在这种认知下,部分法学专业教师课程思政意识淡薄,对课程思政建设的投入极其有限,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多为应付之举,课程思政沦为专业课稍加点缀的“装饰物”。小部分法学专业教师仍然认为立德树人仅是思政教师的教学任务,甚至从内心里抵触课程思政的开展,对涉及政治立场的问题避而不谈。部分法学专业教师对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割裂的不当认识,使其缺乏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效果。
(二)思政元素粗加工、欠精细
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课程思政元素尚未与私法类专业课有效融合,简单加工较多,精细制作较少。首先,私法类专业课对课程思政元素挖掘不多、程度不深。以某校“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为例,有关课程思政元素主要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三位一体’”理念,以及若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课程作为私法类课程最重要的主干课,课程思政元素的内容相对偏少,多以顶层的党和国家政策背景的形式出现,与课程内容本身的联系不强,从内部有效挖掘的内容不多。其次,课程思政元素在私法类专业课中的融入方式较为生硬。以“商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为例,课程思政元素主要体现在培养法治观念、法律素养、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相较于“民法学”,该门课程的思政元素虽有“落地”,但却是“硬着陆”。比如,对于法治观念的培养,该门课程主要以规则观的培养来实现,但在涉及这部分的思政元素时,教师仅是强调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方式显得较为生硬,缺乏对规则背后原理的深入阐述,无法让学生对规则产生情感认同,进而形成尊重规则权威的心理。再次,私法类课程思政元素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不够。以“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为例,该门课程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三个组成部分内容的思政元素做了一定程度的挖掘,但是这些思政元素“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缺乏连贯性和整体性。最后,私法类课程群之间的思政元素也未做到统筹协调。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多门私法类课程都对其进行了思政元素的挖掘,在课时有限的前提下,这种“重复建设”显然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教学方式重课堂、轻实践
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私法类课程思政的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在实践课堂中开展课程思政探索的范例并不多见,更何况以隐性课堂的方式开展课程思政。在当前的课堂教学中,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是私法类课程思政的主流方法。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法学专业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时间普遍还不长,大部分教师仍处在探索融合专业知识和思政元素的阶段,较少对创新课程思政教学方式和方法投入精力,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部分法学专业教师对课程思政的认知有误,导致其对课程思政的教学应付了事,在教学方式和方法上“不思进取”。事实上,与法学教育偏重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不同,思政教育偏向精神感化。仅靠传统灌输式的课堂教学难以实现课程思政的教学目标,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针对性评价机制缺失
教学评价机制是依据教学目标对教学过程及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然而,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尚未建立针对课程思政的评价机制。在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评价层面,主要采用以期末考试为主的定量方式,考核内容围绕法学知识展开,考查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鲜有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考核评价,课程思政几乎游离于课程考核评价之外。在对教师教学的考核评价层面,仍然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教学比赛、教研教改论文和课题等指标为主,较少将课程思政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以致无法客观评价专业教师在课程思政上的投入和成效,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专业教师忽视课程思政建设。
三 私法类课程思政建设的完善对策
(一)提高专业课教师的思想认识
施教者先受教。提升专业课教师的思想认识是私法类课程思政建设的关键举措。首先,法学专业教师要摒弃“法学价值无涉”的观念。20 世纪中叶,哈特和富勒就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产生过争论。即使是作为实证主义代表的前者,也承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3]20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许多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党的重大决策转化的结果。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政治导向,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都应当坚决维护法律中蕴含的党的价值理念。其次,法学专业教师要端正认识,课程思政不是课程的思政化,而是实现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由之路。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1]。人才培养是育人和育才的有机统一[4]。育人是本,人无德而不立。具体到法学教育,培养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是时代使命。因此,专业教师在教授法学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道”。课程思政建设的实质是唤醒法学专业课程应具有的育人功能,合理拓展专业课的广度、深度和温度,而非泛化思政课。最后,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思政素质。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是所有法学专业教师的职责与使命。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努力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用以解读中国法治现实,回答中国法治问题,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信仰者、传播者和实践者。同时,法学专业教师也要养成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关心国家大事的习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要想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良好的职业操守等素养,法学专业教师先要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恪守职业道德底线,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讲求诚信,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二)巧妙融合思政元素
在积极贯彻德法兼修的育人理念之下,私法专业教师首先要在课程的教学目标上体现课程思政。其次,在教学设计上,专业教师要克服思政元素狭义化的偏见,根据每门私法类专业课的特点,深挖课程思政元素。思政元素并非仅限于“底色”,还包括“素养”和“职业”。举例来说,“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除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理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里程碑意义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具体章节提炼契约精神、职业伦理、家庭美德等结合点;“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除了“创新引领中国”的时代背景,还可以在“独创性”“署名权”“合理使用”等具体章节中提炼“独立完成,不抄袭他人”“尊重他人智力创作”等结合点。将思政元素融入专业内容一直是课程思政建设的难点。在合理提取思政元素的前提下,要想使专业知识和思政元素有机融合,达到“盐溶于水”的效果,可以尝试两种方法。其一,加大本身蕴含思政元素的专业知识的教学比重。比如,对“知识产权法学”中“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可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做重点讲述,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自然地接受思政教育。其二,加大对思政元素的“情”和“理”的阐述。生硬化多是思政元素和专业知识简单叠加的结果。要想使两者有机结合,就必须从“情”和“理”两方面深入阐述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实现思政元素的“软着陆”。再次,要注意每门课程思政元素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加强它们之间的衔接;加强私法类课程群之间思政元素的统筹和协调,做到各有侧重,减少重复建设。最后,还可考虑加强对地方资源的重视,将地方有代表性的思政元素融入课程内容。比如,湖南在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政策背景元素融入课程内容,培养学生融入地方建设的担当意识。
(三)改进教学方式,丰富教学形式
针对私法类课程思政多限于课堂教学的情况,高校应积极改进教学方式,在法学专业实践课堂中开展课程思政。私法类课程教师应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中挖掘思政元素的结合点,在培训学生法律技能的同时,注重引领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建构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疑案辩论、司法调研等实践方式,培养学生对职业道德的恪守,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理念,在实践中知行合一[5]。除了实践课堂,教师还要注重隐性课堂(第二课堂)的开拓[6]。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环境中培养学生的理想信念,隐性课堂则是创造这一环境的必要措施。私法专业教师可以借助法学院系的力量,在高校营造法治校园、清廉校园的环境中,鼓励和发动学生多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以及法律宣讲、法律知识竞答等活动,从而进一步增强学生对法治的情感认同,坚定其对法治的信仰。此外,私法专业教师还可以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加强校府、校企、校地合作,鼓励和带动学生积极开展公益普法、“送法下乡”、法治实践、法律援助、劳动教育等活动,从而使学生在社会大课堂中加深对法律实务的认识、增强法律职业的荣誉感、培养“法安天下”的情怀,最终成为法治中国的传承者、建设者和推动者。
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无法满足法学专业课的教学需要,私法类课程思政应采取更为丰富的教学方法。事实上,法学专业课能采用的教学方法较多,常见的有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以案例教学法为例,教师应注重选择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案例[7],如“辱邱少云烈士案”,在教学过程中阐释革命先烈的人格利益不仅属于先烈本人及其近亲属,还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由此引导学生自觉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此外,私法专业教师还要注意顺应数字时代要求,通过创建或提供网络论坛、公众号等途径,向学生推荐蕴含思政元素的相关课程材料,弥补课程教材内容有限和材料滞后的缺陷。
(四)建立适合课程思政的评价机制
针对性的评价机制是衡量课程思政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高校法学院系要完善评价机制,探索将思政指标融入评价体系的改革之路。针对学生的学习评价,法律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考试、问答、考核等形式进行较为精确的量化评价,但如何开展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情感等内隐性因素的评价则是个难点。可行的方案应该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8]。在定量方面,私法专业教师可以设计兼具专业考核和思政考核的作业或考题。比如,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考试中设计一道论述题“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提示学生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原理”和“作品创作的特点”两个方面来论述。在定性方面,私法专业教师需要对学生在学习思政元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及其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的建构情况进行评价,将学生的课堂表现、参与相关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普法活动的情况作为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为了克服教师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可以考虑将学生互评和教学督导评价作为补充。
针对教师的教学评价,最主要的是要将课程思政作为明确的考核目标,促使教师提高对课程思政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在课程思政建设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教育引导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