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视角下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的价值与路径
2024-01-21赵蓓茁陆奕名
赵蓓茁,张 蕾,陆奕名
(1.中国计量大学 人文与外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29)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构建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以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保障构建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正视自身职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党内监督视角下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的价值意义
从党内监督视角研究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对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打造新时代新环境下的营商环境及挖掘营商潜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时刻不放松加强自身建设。党的领导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持,新时代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历史的创造与发展的必要前提与条件限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2]604-605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是中国特色上层建筑中的最重要的部分。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基础性支持,加强经济建设才能有力支持党的建设。民营企业建设是新时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是民营企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党的建设与新时代经济建设的这种紧密相关,决定了新时代党的建设需要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建设的多方面有力支持;经济建设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中心工作,对新时代党的建设各方面内容都具有稳定的维护和促进作用。构建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过程中,经济建设得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从经济基础的角度加强上层建筑,能够进一步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仰,稳定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持续推进经济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在新时代经济建设中能够始终严肃党的纪律,使党的自我革命在经济领域中得到持续推进。
(二)有利于加强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
马克思认为“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3]170它凸显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性作用。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发展第一位的问题,事关党前途命运和事业兴衰成败”。[4]“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1]党的领导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对经济建设领导的重要作用。如果经济建设离开党的领导,将导致经济的无序运行甚至崩溃瓦解。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党,长期执政进入新时代,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始终不能动摇。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建设作为经济领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员领导干部认清了在政商关系建设中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质量标准和效益目标,才能发挥好党对经济建设领导的优秀传统和特色优势,才能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政商关系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始终有坚定的理想信仰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经济之路上不走偏路、邪路。因此,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对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领域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与企业家交往过程中保持党性、提高党务能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同时,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建设的成效,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中的履职和作风等表现,也能够起到检验党在经济建设工作中领导效能的作用。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作风及政务服务等来体现,再经由党内监督体系监督检查其成效。
(三)有利于打造营商环境挖掘利民潜力
新时代经济建设离不开持续打造健康稳定的营商环境。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5]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活力”既来源于“规矩”,也来源于“自由”。没有“规矩”的“活力”是危险的,没有“自由”的“活力”是扭曲的。在与企业家交往和处理政企事务工作中,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严守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经济发展规律和党纪国法相结耦合基础上,在“规矩”内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亲和力,才能使党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得到党纪国法的强制性保护和依法依规地柔性执行。经济领域中处于政企衔接的较模糊区域,正是党员干部在党性原则指引下灵活运用为人处事的重点考验区域,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的发展很多情况下就是在这一区域得到更深入的体现。尤其是在党内法规制度的“自由裁量区”中的具体操作中,能够抵挡住各种名利诱惑,才是真正考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重要试金石。当然,此区并不是“法外之地”,“灯下黑”、“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期权式腐败”等“把戏”也不可在这里上演,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为企业发展打造新时代高质量营商环境”[1]等要求。这就需要通过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方式与党内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在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有机结合中寻求全面从严治党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这种平衡发展对于经济环境的整体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通过党内监督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的现实路径
通过党内监督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需要党内监督网络建设、党政监督结合以及社会监督有益补充等方面的共同发力,织就一张全方位立体的监督网络。
(一)党内监督的四维网络
按照党内法规制度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党内传统,党内监督主要通过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党委(党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监督以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等五种形式共同保障党内纪律,其中前四种监督形式完全在党内。党内监督的四维网络作为主动力,使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建设在党的监督之下高效运行。
其一,在构建高质量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过程中,党的中央组织作为中央一级党组织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起到重要的顶层监督、全面掌握、自上而下畅通监督渠道等作用,使全党始终能够在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之下,避免“组织庞大”、“中央遥不可及”等侥幸心理。在政商关系建设、维护和净化全过程中,从中央一级有力实施监督设计、工作部署及贯彻落实,把党的中央组织监督作为构建新时代高质量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一环。从“两个维护”、正风肃纪、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等重要工作出发,通过定期监督肃清政商关系中的党内政治环境,实现自上而下营造清廉和谐的政商关系。
其二,党委作为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及领导核心负有监督主体责任。在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建设中,党委通过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检查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实现在政商关系中的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对政商关系中的党内监督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政商工作过程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从内容角度来看包括面对唾手可得利益诱惑下的坚定理想信仰和政治立场、党内纪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
其三,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针对自身监督职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政商关系中党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处理相关信访举报,督促政企关系中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在平衡经济工作能力和党性原则基础上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依规依纪执纪审查,准确定位政商关系的“亲清”界限,有针对性进行分级分类监督处理。另外党内专责监督还包括通过各级党内巡视,落实好政商关系中的治党管党责任。通过多种党内监督方式紧密结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大对经济领域的反腐力度,依法查处贪腐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以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构建高质量政商关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巡视组在履行政商关系监督检查巡查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及时惩处,也要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人身和财产利益,严格依法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6]791当然,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保护在政商关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依法依规敢想敢干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利益,否则会使那些有想法、敢担当、有作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灰心丧气、踯躅不前、甘心“躺平”。
其四,在政商关系建设中,基层党组织通过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内工作、定期对上级党组织反映本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发挥战斗堡垒的内部监督作用。同时,党员通过民主监督党组织及其成员,揭露和纠正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问题,积极发挥监督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总之,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离不开多种党内监督方式的多维发力。
(二)党政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五个维度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形式。这种必要性源自于党组织中的很多党员领导干部也在各级政府中工作,甚至身居要职,这是党政关系尤为密切的重要原因,也是政商关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纪委监委的合署办公,使党纪国法紧密交织形成合力,为党政监督的紧密结合提供了可能性、必然性和必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部署和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6]680这样才能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过程中,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激发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活力。与此同时,必须依法保护企业各类利益和权力,对侵犯企业正当得利和违法取得企业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以高度重视的态度和纪律法规的利剑共同出击,同时对错案冤案有错必究。这样才能通过监督党的领导力和政府的执行力,既严肃党纪法规,又能够“暖住”企业家的心,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6]681党内外监督相结合才能发挥出1+1>2的效能,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将不同层次、不同职能、不同维度的党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效能,使党内问题在党政领域被及时、清晰地纠察出来,使之无处遁形,在政商关系的敏感问题上通过党政合力得到解决。同时必须强调党政干部队伍监督“探头”要及时前伸,从选人用人开始谋篇布局,从根底上抓稳、抓深、抓牢党政领导干部的理想信仰、道德素质及综合能力。通过党政监督的有机结合,公权力在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中得到上行与下行相结合、具体化与常态化相结合、项目与单位相结合的监督成效。
(三)社会监督的有益补充
第六个维度的监督是社会监督,其作为党外监督的一种形式,从不同视角发挥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过程中深入走好党的群众路线的作用。党政监督和多种社会力量对于公权力的共同监督,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工作部署和法规制度制定中采用的广泛而重要的监督形式,在经济工作方面亦是如此。通过社会监督这种群众广泛参与、乐于参与的方式,将社会力量充分发动起来,多角度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交往的边界和效能,使监督探头分布更广、更深、更公开、更高效。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7]社会监督通过党政以外的力量监督政党政治权力,尤其是在利益紧密相关的政商关系中的社会监督,既是对政治权力自身建设的监督,也是对政治力量行使公权力的监督。这种双重监督跳出政党自身运行,也远离政府行政视角,站在第三方视角上进行监督,使监督具有客观性。这些监督力量有的直接或间接在政商关系运行之中,能够对政商关系建设有切身体会和认识;有的在政商关系建设之外,对政商关系建设以非参与式冷静观察。将这些监督方式与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张无形、全覆盖的监督网,使此种监督力量既惠及党的建设,也惠及民营企业发展。
人民政协依章程对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建设进行民主监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系统机制,使民主党派的监督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群众组织的监督可以将问题集中起来通过反应或举报的形式,集中力量防止“零打碎敲”、“孤军奋战”,增强了督办力量和督办效能。当然,这也并不是否定群众个体监督的力量,同样鼓励群众个体依法依规监督、举报,使群众的监督力量每时每刻无处不在。
媒体监督作为新时代新常态化的重要监督方式,其监督范围、监督模式、监督张力越来越得到凸显。迅速发展的融媒体以无孔不入的特性,在政商关系监督中具有重要的跨时间和跨空间的效能,在宣传相关积极信息的同时,让政商关系中的“阴暗面”无处可藏,使新时代政商关系通过融媒体的监督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当然必须清醒认识到,企业建设与更多工人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通过社会力量监督党员干部的同时,也实现了对民营企业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逐渐形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和能力,肩负起应有的党内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理性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实现1+1+1>3的党外监督效能,与党政监督紧密结合,形成以案件促廉洁、促作为的能力和环境。
通过党内外共同编织成一张无死角全覆盖的监督网络,使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运行始终收获监督合力的红利,保障在构建新时代高质量政商关系中,政企关系清明,以党内监督持续促进民营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