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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进路
——基于江苏武进湟里镇西墅村及周边村的调研

2024-01-21周平奇骆福林高杰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乡贤村民法治

周平奇,骆福林,高杰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特别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国的基础和重点在基层”等重要命题。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可称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原则,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乡村振兴战略下的法治乡村建设非常重要,在国家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中被持续提及,乡村的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走向振兴的制度保障,如何在基层乡村的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实现国家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的目标,找寻实现法治乡村建设的美好践行路径,必须深入基层,进行田野调查。本文拟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的西墅村等村落的乡村法治建设为经验素材,探讨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可行性中论述实践进路中的制度逻辑与运行机理,将湟里镇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嵌入其中予以展现,以期提炼出具有可视化和指导意义的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模式,希冀提供法治乡村建设的基层实践进路的优质素材。

二、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的必要性

法治乡村建设在国家战略层面及其重要文件中持续被提及并得以关注,其实践进路的探寻显得尤为重要,就此必要性而言,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关涉依法治国与乡村振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域下的乡村治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践行。

第一,探寻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是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法治乡村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是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法治乡村建设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让乡村的全方位建设围绕法治展开,强化法治在乡村治理的基础性地位。将法治作为基层治理、邻里矛盾纠纷解决、乡村资源配置等重要的工具,也作为与德治相结合治理方式的可靠保障。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又是乡村振兴必须予以遵循的路径。依法治国的贯彻和乡村振兴的实现,要求探寻一条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品格的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

第二,探寻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域下乡村治理的必要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总方法论[1]。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之后不断得到重申,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的探寻是国家各个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方面的必要体现。探寻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进路,以此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

第三,探寻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体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国家、社会以及村民自身等不同层面的必然性。就前者而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不断被提及并加以实践;就中者而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不断被普及并加以宣扬;就后者而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不断被遍及并加以内化。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立法导向更加鲜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依据之一便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此写入第一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等)显然是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中必须予以遵循的。法治乡村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和最基础性的工程。在这种意义上,地区的法治乡村建设模式的研究是必要的,这不仅是对法治乡村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法治乡村建设普遍性发展的新探索。

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基于上述三大方面的必要性得以展开。然而,在地方性如何具体化以及实践优化,换言之,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的可行性问题探讨,同样是值得重视的。基于此,下文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的西墅村等村落的实地调研基础上,凝练经验素材,就“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进路,对制度逻辑和运行机理加以铺陈,以论其可行性,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一种独特的范式,促进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完善,通过一些基础性的分析工作,观察新农村的法治发展和变化的状况,以前瞻性的眼光看待未来中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发展趋势。

三、“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制度逻辑

湟里镇隶属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下辖4个社区和16个行政村,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9个,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西墅村位于湟里镇中南部。2021年,西墅村荣获司法部、民政部颁发的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殊荣。西墅村近年来着力推进村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三治融合”的基础上探索“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共治”六治融合模式,实现乡村法治建设的新路径,取得了新成果。所谓“六治融合”,具体表现为:一是“政治”即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握好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方向;二是“法治”即依法处理村内行政性事务、依法治村;三是“德治”即在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中把文化元素和文化内涵的打造融入其中,体现乡村治理中的“德治精神”,例如,挖掘二十四孝中孝子王祥卧冰求鲤故事,名曰“孝感原乡”,弘扬当今乡贤报效祖国、造福乡里精神,以德治滋养法治;四是“自治”即发挥村民自身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四议三公开”制度,健全村委监督委员会制度,设立民情聊天室、协商议事室,实现协商民主和全过程民主;五是“智治”即通过智能形式打造智慧乡村,利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实现治安类案件的智慧处理,通过智能形式压低乡村治安类案件发生率;六是“共治”即多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推进村和企业共建,并与邻村签订《村村共建共治协议书》,畅通信息交流反馈机制,破解基层法治治理的难题;并通过设立立法民意收集点,法律咨询点、公共法律服务角,建设法治广场、法治丛林、法治长廊、法治动车形成系列法治宣传阵地,实现“自治”与法治结合。西墅村“六治融合”中“小法治”模式以法治乡村建设的“大法治”为依归,乡村治理从法治出发,最终实现新农村法治乡村建设和治理,以看得见的方式让村民体会法治的真实性和实景化,增加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文将此种法治乡村建设的情势称之为“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此种模式产生基于内生性制度逻辑和外生性制度逻辑,兹容分述之。

(一)“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内生性制度逻辑

“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内生性制度逻辑基点是对法治的价值认同。法治乡村建设不仅是国家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更是社会公众关心并努力投入其中的事业,必须借助于本土资源,以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特别是苏南地区的乡镇企业就是很重要的传统本土资源[2]。湟里西墅村等村落法治建设从国家法治和政策层面出发,因地制宜,利用好内部的组织建设并调动村民的主观能动性,这是其乡村法治建设的内在力量源泉。法治乡村的建构实际上蕴含着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村民的普遍参与,并确立对法治的神圣信仰和树立对法治忠诚的过程[3]。就基层政府而言,湟里镇正在推行《法治湟里建设规划(2021—2025年)》,强化公共卫生、教育、养老等民生保障重点领域决策,深入认识到法治才是解决基层问题的最优方案;就村民自治组织而言,西墅村等村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较强的法治思维能力,工作中坚持法治工作方式,例如在土地流转、资源开发、闲置资源的再整合等方面,都积极贯彻法治观念,通过民主决议,将闲置房屋改造成为民情聊天室、“民生茶社”,为村民及时疏解心中难题,为法治乡村建设建言献策提供平台基础;就村民参与程度而言,由于西墅村非常重视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能够普遍参与乡村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去,不断加深对法治乡村建设的价值认同,增强村民的法治幸福感和获得感。一言以蔽之,正是由于湟里西墅村等村落的前述最基本元素和内在成员不断践行,这种来源于组织内部的力量推动,才滋生了“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内生性制度逻辑。

(二)“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外生性制度逻辑

“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外生性制度逻辑基点是法治经济发展的需求。经济迅猛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江苏武进是改革开放“苏南模式”的典型代表之一,所谓“苏南模式”,是指江苏南部的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乡镇企业实现非农化发展的方式,是费孝通先生在小城镇的研究论文中提出来的[4]。继续推进该种模式的现代化改进和经济向前发展,需要依靠完备的法治化建设成果。西墅村积极推进村企合作项目,与东方润安集团、长虹结晶体有限公司、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等不同量级的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特别是在充分利用集体土地资源的情况下,推进东方润安集团“菜篮子”工程,以法治推动乡村企业的更健康发展。法治与经济的联动,促使西墅村经济的内生增长,在乡村振兴中走出了“以供养农、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以工惠农”的产村融合发展之路。法治与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法治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必需品,法治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5]。概而言之,正是湟里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贯彻国家的法治经济主张,催生了“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

四、“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运行机理

(一)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为保障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践行乡村法治思维的基础,法治乡村建设并不等同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矛盾纠纷的解决只是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的一部分[3],作为这部分的目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必须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为保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公民遇到法律障碍,通常会寻求法律服务。2021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提出“共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公共法律服务是与私人法律服务相对的一种法律服务类型,侧重于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主要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6]。西墅村等湟里镇下辖乡村大力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主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发挥驻村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积极作用,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在西墅村等村委会、民情聊天室等公共平台,均有对接律师的信息展示,村民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均可无偿咨询。其二,通过“援法议事”活动,西墅村等村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建设。所谓“援法议事”,即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协商、决定、管理、监督基层群众自治事项。政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治专业力量的介入,引入“三官一律”等法治人才参与法治乡村治理,并挖掘镇村的群众中的法治力量,逐渐拓宽“法律明白人”“学法中心户”等不同法治品牌的成员队伍,并提升其法治素养。西墅村等村落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服务角村级全覆盖,实现调解率100%。在湟里镇的推动下,形成律师事务所与湟里镇青年企业家商会结对,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需要与乡村社会相融合,不能处于两条平行线运行,或者仅仅因为突发案件而形成偶尔交叉[6]。西墅村等村落不断拓展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可得性,形成独特的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透过“援法议事”活动,引入法律专业人士,以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高质量。以可得性和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生发于湟里这片乡土之上,全力将公共法律服务融合于乡村社会之中。实行驻村式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服务由被动式服务方式向主动式服务方式的重要转变,将乡土外部人员予以内部化嵌入,将法官(例如“三官一律”制度)变成熟人社会的法律“服务员”[7]。总而言之,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为保障是“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运行机理之一。

(二)以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为依托

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多为耦合性,法治乡村是现代化、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美好的乡村,这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前提[8]。实现法治乡村的现代化和治理有效性,必须坚持法治思维的指导,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多元化的主体参与。主体多元化意味着乡村制度运行的治理不能仅靠政府,而应该发挥社会各种力量[9]。西墅村的法治乡村建设有多元主体参与,除了上文所论述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之外,还包括村企业、社会组织、乡贤等。西墅村在法治乡村建设中,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多层次会议,并邀请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实现村民自治和社会企业、政府多方调节的良性互动。为此,特别重视乡贤文化建设,依托乡贤文化,充分利用乡贤资源,增强村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以乡贤的德治建设促进法治建设。西墅村乡贤文化的挖掘,特别是将那些从该村走出的院士、教授、知名企业家等作为标杆,以在村民身边成长起来的熟悉乡贤典范来带动村民的道德文化建设。乡贤群体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乡贤有威望、有知识、有资财、有道德、有情怀,且有意愿为新时代农村法治发展做贡献,特别是当代出现的新乡贤文化群体,他们是乡村法治的推动者,该群体以实际行动带动农村干部群众提升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守法理念,并对乡村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形成有效监督[10]。概而言之,乡贤文化建设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西墅村走出了一群知名学者和企业家,通过整合这些乡贤资源,推进村民的文化归属感,运用乡贤资源,推进乡村的法治等方面的建设。除了在外的乡贤,村内的退休老教师、老党员、有威望的村内企业家等组建团体,创新“乡贤会”的治理模式,成功化解村内矛盾纠纷;红白喜事实行报批手续,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民法典》绿色原则,减轻村民的负担。此外,西墅村还挖掘村镇的古文化中的孝道文化,特别是二十四孝中的王祥“卧冰求鲤”的传说,打造孝爱主题公园,创新发展乡贤文化,并对身边好人、道德模范、好媳妇等进行民主评选,以德促法。乡贤作为乡村治理多元主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作用应予以充分发挥。在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下,坚持法治思维指导,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提高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公共参与度、参与质量,实现中国农村社会治理的“善治”总目标[11],以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为依托是“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又一运行机理。

(三)以系统性和渐进性为遵循

法治乡村建设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系统观念,不断提高法治思维等诸项思维能力。首先,乡村法治建设以村民自治为主,涉及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系统整体,应该协调好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协作共治和优势互补。其次,法治乡村建设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整体中的部分,法治乡村建设必须服从于国家统一的法治安排。西墅村作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严格遵循法治的系统论思想。西墅村的法治建设与该村的“政治”(该村的“六治”融合之一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保持一致性,依托乡村本土环境而改变乡村,摆脱滞后性而稳步向前发展。最后,西墅村的法治乡村的内在规则体系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国家法律的基本遵循下,发挥乡规民约、家风家训等独特性,保证法治乡村建设的各个制度要素之间的协调性和相互促进性。例如,西墅村一户村民家的门牌上写了这样一条家风家训,其辞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勤劳为本,节俭家荣”,在西墅村每家每户都有这样的门牌,随处可见讲述传统美德典故、红色故事的展示墙[12]。乡规民约作为区分于国家成文法体系的“软法”规范,称一个软法性质的行为规则为有效,是指其产生了应当得到遵守与实施的说服约束力,其不会通过强制来实施。软法有效性的条件包括不与硬法或硬法原则、精神相抵触和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对值得的、更好的“公共善”的认知与期待[13]。作为西墅村的具有软法性质的乡规民约是民主协商所形成的制度规范,对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形成内部压力和动力,营造较为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等硬法双向并进,达成一致协调的系统。

在系统性原则遵循的基础上,以渐进方式向前推进。法治建设离不开经济发展,而乡村的产业振兴不是一蹴而就的,且在法治整体推进下存在差异性,特别是与城市法治建设的差异明显。为此,必须在法治乡村建设中脚踏实地,克服法律冒进主义,应该尊重法治乡村成长的规律。西墅村等村落在逐年进行法治推进建设中总结经验而渐进螺旋式上升发展。例如,西墅村的“一场一林一廊一车”等法治宣传阵地的建设,也是在村民的法治意识逐步增长情形下而分批次建成,进而促进法治乡村建设;近年来,循序渐进式推进“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等培育工程。除了前文所提出的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的系统性原则之外,在渐进性原则方面,特别是规范本体层面,应该对乡土规范进行重构,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乡土规范凝结了乡土场景内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和生存的智慧,是乡土法治秩序形塑中不能避免的客观存在[7]。这需要渐次改进,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建设法治乡村必须以乡土规范为体系格局,获得乡土规范的逻辑支持,方能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此外,西墅村等村落法治建设在乡村法治宣传方式上也进行创新,借助数字化技术,实现可视化、寓教于乐等效果。结合本地文化特色,例如戏曲、大鼓等,进行别具匠心的法治文化宣传,组织村民观看法治影片、请“三官一律”进行以案释法,培养“法律明白人”,发挥身边人示范带头作用。湟里镇还积极开展与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编制法治建设规划、指导法治湟里、法治政府会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小学从高校法学院等聘请法治副校长,推进依法治校、法治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将系统性和渐进性原则贯彻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之中,是“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的运行机理,更是该模式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哲学逻辑和政治思维体现。

五、结语

行文至此,“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实践进路的制度逻辑和运行机理得以理论呈现和实例凸显。可以断言,“湟里西墅法治乡村模式”是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路中的较为优良的一种方案,是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乡村建设的典范实践进路。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要在法律与社会双向互动基础上妥善处理法律与治理、国家法与地方性规范之间的关系,复合型法治的乡村治理框架能够破解乡村治理中的难题[14]。复合型法治提供一种包容性较强且实效性明显的制度框架,西墅村等村落的法治建设弥补国家层面的法律与乡村治理之间的隔阂,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乡村法治治理的正义和善治。法治乡村要求基层权力与权利平衡充分发展,只有乡村权力得到自觉规范行使,农民权利得到切实维护,法治乡村的目标才能有效实现[15]。西墅村作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着力推进村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法治建设道路上通过“六治融合”方式,形成“法治”的内循环和整体治理的外循环,实现乡村法治建设的新路径和新成果。西墅村及周边村建设系列法治宣传阵地,通过场景化的法治阵地宣传达到人民群众学法体验的真实性和高效性。乡村法治化过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实践和探索,其中也会面临一些矛盾和冲突,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也必须回到乡村中国的具体实践,在法治乡村实践运用中,不断合理融合乡村法治建设的理论,实现地方化和普遍化的共存。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贯彻依法治村和以德治村相结合的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法治建设和村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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