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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二次创作中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以内容运营模式为视角

2024-01-19李耿晖蔡紫雯

惠州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内容

李耿晖,蔡紫雯

(惠州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在当前的网络传播中,短视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民众接触社会、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方式之一。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22年12 月底,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0.305 7 亿,占网民人数的96.5%;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18 5 亿,已经超过了我国网民数量的9成[1]。然而,短视频二次创作中频繁出现一些未经授权的,对长视频平台的影视剧、综艺等视频内容进行剪切和传播的版权侵权行为,这成为构建良好网络生态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研究学者做了大量的分析和探讨。成因分析:根源上在于有门可入、有器可用、有利可图、有空可钻[2];从知识产权角度,认为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3];从市场角度,提出要从短视频市场中的权利人、社会公众与短视频平台的利益纠纷角度进行梳理[4]。解决对策:在社会治理上,提出在法律框架内引入多元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建立长效化机制[5];在平台监管上,认为短视频平台方应当将预防版权侵权理念与算法推荐进行结合[6];在法理判定上,指出需要结合短视频的具体类型扩张合理适用范围[7]。

这些研究对于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问题的梳理,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思路,并逐步得以在实践中运用。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行为的上升,是随着短视频市场的逐步发展而发生的。换言之,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运营模式逐步成熟,带来了短视频的繁荣,随之发生的二次创作侵权行为愈来愈多。同时,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行为的众多案例,也往往涉及长、短视频平台的运营领域。因此,从内容运营视角进行分析,可以为探究原因、提出对策,提供有益的维度。

1 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现象梳理

在网络视听市场,截至2022 年12 月,短视频用户人均每天使用时长超过2小时,远远超过其他应用[8];短视频正在成为日常生活中图像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但由此产生的版权侵权事件却愈演愈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状:侵权数量逐年上升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开始,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其中2018年相对2017年,案件数量增加近200%;此后2019、2020 年都较前一年保持200%左右的增长幅度,此后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具体数据见图1。

图1 2013—2022年短视频侵权案例上升趋势①

结合国内网络视听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发现,短视频市场快速发展带来了短视频侵权案件的不断上升。2011 年是短视频发端之年,当年快手正式成立,并且推出了GIF动图制作软件——一款用来制作、分享GIF图片的手机应用,这实际是短视频的雏形。2013 年,快手从单纯的工具软件转型发展为短视频社区,因此短视频产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期。在2013—2015年,秒拍、美拍、小咖秀等短视频平台先后出现并进入大众视野;而结合图1 数据可知,在这期间,短视频相关侵权案例数量逐渐上升。从2016年PAPI酱的爆红开始,短视频平台备受资本青睐;自此,阿里、腾讯、百度纷纷推出各自的短视频平台。2018年,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6.48 亿,短视频市场进入成熟发展期。中国互联网协会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组织编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开始单独统计短视频相关数据。从图1数据可以发现,也是从2018年开始,短视频侵权案例也急剧增加。这就表明,当短视频平台的发展进入快速期后,短视频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1.2 特征:以版权侵权为主

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案例,体现出运营利益纠纷的明显特征。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短视频侵权案件的关键词显示,2010年以来诉诸法院的短视频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以版权(著作权)侵权为主的内容侵权,并由此涉及至合同、赔偿等运营利益领域,见图2。

图2 2010—2022年短视频侵权案例涉及关键词前十排名①

以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为例,腾讯视频独播剧《云南虫谷》播出以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中进行二次剪辑,发布了大量以《云南虫谷》相关内容为对象的视频,在获取网络流量的同时也获取了大量经济收益。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西安闪游网络公司的短视频二次创作中的侵权行为存在。虽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但仅以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由,而对侵权事实本身无法提出异议。故陕西高院二审判定中明确指出,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著作权侵权包含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②。

以上案例中,侵权短视频创作者利用从长视频平台获得的影视资源进行以剪辑和改编为主的二次创作;同时利用长视频平台影视资源已有的曝光度,达到吸引网络流量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其侵权原因在于对长视频平台享有的视频作品版权侵权。

1.3 平台:监管职责不到位

(1)客观原因。在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红旗标准”是一个经常被采用的原则。所谓“红旗标准”,最开始来自美国国会关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报告,是指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就像红旗一样很明显存在,使得网络服务商不可能视而不见,那么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是知晓这种侵权行为和事实的[9]。在国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也成为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版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的一个原则。但是,因为内容时长短、制作门槛低、生产流程简单,短视频往往不像长视频那样需要大规模的团队配置和众多专业设备,所以备受个人创作者青睐,普通人都能完成简单的操作;再加上短视频种类众多,内容涵盖多种主题。以上,造成“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判定难度大,为认定内容侵权的事实增加了难度,“红旗”的表现并不那么明显,在客观上导致短视频平台监管职责不到位。

(2)主观原因。主观上,短视频平台存在利用法律规避连带责任的现象。虽然从表面上看,短视频创作者的内容侵权,大部分属于用户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并不是短视频的创作者,更多的是提供储存、展示作用。因此,在实际运作中,短视频平台往往按照警告通知并删除所涉内容而不承担责任,或者平台只需要证明“不知道二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即可。加上短视频创作者的多样性和短视频内容侵权性质认定的模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短视频平台创造了“安全港”,甚至成为一些平台规避责任的手段。但是,短视频平台并不能由此躲避内容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7 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短视频平台若监管不力,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中,热播剧《老九门》属于爱奇艺公司独播剧,短视频创作者未经许可,利用其中画面、内容等进行二次创作并上传至快手APP,公开供用户浏览并下载。由此引发了相关版权侵权诉讼。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在辩诉中提出,快手公司使用的智能聚合是一种搜索工具,该搜索工具本身不能识别短视频的画面内容;同时,爱奇艺公司确实多次向快手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快手公司已就此删除了侵权链接的短视频,采取了必要措施,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得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依法不构成明知。对此,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指出,快手公司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其中一条依据就是快手公司利用流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流量来源——短视频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快手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③。

2 内容运营模式差异构成侵权主要成因

很显然,短视频侵权现象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因此,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背景下,也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运营模式视角看,长、短视频平台不同的内容运营模式,是造成短视频内容侵权的重要原因,这是以往研究中没有关注到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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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运营模式,是一个企业或者某类型行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从策划到价值实现的全过程。在新媒体时代,长、短视频平台本质上都是以“内容为王”为核心来构建运营生态的,即通过以内容产品的提供,来构建从内容生产到内容变现的全产业链条,并且以内容服务的自然延伸打造出运营生态体系。但是,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内容生态运营模式在内容生产方式、内容变现途径以及内容扶持措施等方面却有着很大区别。

2.1 生产方式差异

在视频内容生产中,当前主要包括PGC、UGC以及PUGC 三类生产方式。PGC(Partn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由专业机构或专业团队制作;其制作精良、成本较大,专业水准和技术制作水平较高,具有更强的商业属性。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则是个人普通用户创作的视频内容,这些内容制作较为简单、成本较低,主要为非专业背景的个人爱好者上传,一般技术水平也较低,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则介乎两者之间,主要是平台专业用户创作,兼具商业和社交属性。

长视频平台由于其内容产品时长主要为30 分钟以上,因此内容细分(如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综艺娱乐等),不可能由普通用户创作生产提供,产品只能来自各内容专业生产机构。头部平台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 等,往往采取购买版权或者独家定制的方式进行内容采购,如热播的网络独播剧《云南虫谷》《梦华录》等。这就决定了PGC 是长视频平台的主要内容生产方式;同时由于长视频平台实行付费购买视频内容产品的方式,因此无论是内容生产方还是平台采购方都具有很强的版权意识。

与长视频平台相比,UGC 是短视频平台主要的视频内容生产方式。首先,短视频本身的时长较短,大部分作品都集中在15 秒至2、3 分钟之间,这就决定了短视频制作的门槛低,以个人内容创作者为主,技术水准、制作水平良莠不齐。其次,从短视频平台的属性来看,快手、抖音、西瓜、火山等都具有强社交属性,其本质是视频类社交平台,主要满足的是普通人的社交需求。第三,从平台对于视频内容的获取方式看,区别于长视频平台的内容购买方式,短视频平台采取的是内容集成展示方式,即主要是用户自主注册账号,自主创作并上传。这就造成了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监管先天存在了缺失。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受多方版权维护者和监管部门委托,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 300 万个原创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发现短视频侵权账号300万个、原创侵权短视频作品416.31万条、二次创作侵权短视频作品478.6万条,并对以上侵权行为采取了通知以及删除的行动,挽回了50.1亿元的经济损失[1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由于短视频用户数量太过庞大,短视频内容侵权数量太多,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监管难度较大。

2.2 变现途径差异

内容产品能否顺利变现,是内容生态运营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短视频平台各自的内容生态运营模式中,有着不同的内容产品变现途径。

(1)长视频平台内容变现途径。长视频平台由于拥有内容产品的版权,其内容变现方式主要包括内容付费和广告收入,其中用户内容付费占据主要部分。以腾讯为例,在其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中,腾讯收费增值服务付费会员同比增长6%,达到2.39 亿,其中腾讯视频的付费会员人数达到了1.24 亿,在长视频市场中加强了头部地位[11]。在爱奇艺2022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内容付费收入在其收入构成中的占比表现得更加明显。报告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爱奇艺总营收73 亿元,其中会员服务营收达到45 亿元,占比达到约62%,在线广告、内容发行及其他分别为13、6.3和8.4亿元[12]。

(2)短视频平台内容变现途径。短视频市场由于采用“用户上传-平台集成”的运营方式,平台不拥有创作者上传作品的版权,因此,在其产业链条中,主要变现方式与长视频市场有所不同。一是短视频市场尚未培育起用户付费的市场环境,短视频平台变现方式主要为平台的整体广告收入。二是对短视频创作者而言,有多种变现渠道选择。在其注重社交属性时,内容变现方式主要通过账号流量与短视频平台进行广告收入分成,但经济获益相对较少。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PAPI 酱、李子柒等个人网红的市场效应愈发突出,带动了众多UGC用户效仿,通过视频内容实现个人品牌增值,以商业引流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长、短视频市场不同的内容变现途径,形成了长、短视频平台在对待视频内容版权上的不同态度。在长视频市场中,平台由于完全拥有视频内容产品的版权,在内容变现方面,其责权利是相对统一的,导致长视频平台在面对创作者时,必然重视内容版权的所有权,重视版权合法的重要性。而在短视频市场中,平台往往不拥有短视频内容的版权,同时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还不能培养受众对于短视频内容付费的习惯。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用户的收益来自视频内容的延伸,就容易忽略视频内容产品版权的重要性。因此即使有“红旗标准”来规范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也往往利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方式进行简单处理。

2.3 扶持措施差异

(1)长视频平台侧重于扶持影视内容精品生产。比如腾讯视频推出了VIP开放平台,开放8个视频品类的线上合作入口,超过8 000 个影视作品项目上线;并且进一步提高分账比例,在网播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等方面加大资金扶持,鼓励优质作品和原创作品开发。同时,对于内容创作者,腾讯视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IP资源、技术支持、商业利润和文化内涵方面实现与创作者的共享和支持。而芒果TV 重视短剧类视频产品的开发,发布了“大芒计划”,内容包括打造近百部短剧作品,涵盖青年观众感兴趣的青春、古装、悬疑、美食等题材,并专门开设“下饭剧场”,进一步打造在线短剧这一垂直领域,吸引优质客户。

(2)短视频平台更多的是提供短时间内的流量支持。以快手为例,其实行的是流量池分配原则。即作为快手的初始内容生产上传者,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往往是一周),快手会给予几十次到几百次不等的初始流量支持,通过分析受众收看短视频内容的效果和反应,决定是否进一步释放流量支持。因此,这实际上是一个有限时间内的进阶扶持计划,主要参照短视频作品在较短时间内的评论数、转发数、点赞数以及短视频完播率,来考核短视频创作者账号是否值得被推荐。

比较长、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扶持方式,可以发现,长视频平台给予内容生产者(PGC)的创作时间相对更为充裕,使其在前期准备、制作水准、生产时间等方面更加有所保障,从而促进影视精品内容的开发,也更重视内容产品的原创性。而短视频平台给予内容生产者(UGC 为主)的流量支持时间很短。在有限的时间内,短视频创作者面对激烈的竞争,更倾向于借助长视频平台已有视频内容的知名度、热点效应等进行剪辑创作,从而忽略视频内容的版权来进行逐利。

3 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现象的治理

在当前的网络生态中,短视频已经成为我国普通民众接触社会、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方式之一。因此,从市场化内容生态运营模式涉及的平台与用户关系出发,可以从技术增强、市场合作、强化监管三个角度探讨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侵权现象的治理。

3.1 加强技术手段运用

短视频侵权的有效治理,首先在于增强对视频内容的版权保护。在技术手段上,可以结合互联网传感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充分利用深度学习、语义识别分析、文本聚类、大数据等,增强对版权的标识,形成技术防护的主动态。

在内容生产端,可以通过图像与语音处理、数字压缩等方式,形成每件视频内容产品的数字指纹,只有当用户合法合规使用视频内容时,数字指纹才能顺利通过解码而使用户获得使用权限。在内容分发端,可以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算法机制。算法可以分为推荐算法和跟踪算法,通过建立用户使用视频内容产品的名单制度,例如预警名单或者黑名单形式,从而确定算法推荐的不同级别;在侵权使用发生后,通过有效跟踪,从而明确相关路径。在后台监测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全网实时监测短视频违规搬运、复制等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预警。

3.2 探索版权合作

由于长、短视频平台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内容生态运营模式闭环,不可能轻易改变已有模式,这就需要通过探索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合作方式,提供有益的解决思路。

2022 年3 月17 日,抖音获得搜狐视频独立自制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版权。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抖音用户可以在5分钟时长的作品内对这些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而不侵犯版权。这是自从2021 年长视频平台提出抵抗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声明后的一个转折点。2022年7月19日,抖音又公开宣布和爱奇艺达成了合作。爱奇艺将向抖音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支持短视频创作。双方对解说、混剪、拆条等短视频“二创”形态作出具体约定,将共同推动长视频内容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13]。这实际是从版权合作的角度,将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变为版权合作中的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中,长视频平台变成了授权方,短视频平台成了被授权方。通过长视频平台的版权授权,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创作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创作空间;另一方面,长视频平台通过短视频平台的流量导流,也可以从版权分享上获得相关收益。

对此,业内有观点认为,长、短视频头部企业之间的这种合作,将开启国内视频行业多方共赢的新生态格局。当然,业界也有观点提出,合作是否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尚存疑问,需要进一步观察[14]。但是,这两次合作实际从市场层面为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思路。长、短视频平台如果能寻找各自内容运营生态模式中的有效对接领域,寻找共同的利益点,那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市场资源有效配置进行创新。比如,在版权授权合作这种方式之外,还可以探索版权合作开发、共同IP打造、版权分销等多种合作方式,实现双方的价值增值。

3.3 强化市场监管

在市场治理上,营造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加强法律监管必不可少。在司法完善上要进一步结合当前长、短视频实际使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明确诸如合理使用等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既要通过及时的规制保护版权方的权益,同时也要考量公众文化创作保持一定活力的诉求[15],从而为短视频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在内部运营环节上,短视频平台要不断改善运营管理,从内容扶持、内容监管、内容分发等环节,切实承担起具体监管责任。即使在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态运营模式中,短视频平台更多的是以为短视频内容提供储存平台的角色出现,也不能以此逃避监管责任,甚至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忽视。通过对内容生态运营模式的分析看到,短视频平台是运营规则的制定者,从而影响了短视频创作者的行为。因此,短视频平台一方面在内容生产的扶持上,应该把版权保护与扶持策略结合起来,对创作者进行有效引导;另一方面,当短视频出现内容侵权时,作为平台不能仅仅以“通知-删除”的简单处理方式而置身事外。需要正确认识到在营造全社会执法守法的环境中,短视频市场的繁荣,离不开短视频平台的积极引导和有所作为。否则,连带侵权责任也是短视频平台必须要不断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4 结语

长视频与短视频,各自应用于不同的消费场景,也共同营造出网络视听市场的繁荣。对于广大普通用户,短视频更是提供了广阔的创作空间,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但是,短视频的进一步繁荣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氛围和法律保障,市场化与法制化缺一不可。因此,从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出发,从长、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态运营模式入手,结合内容生态产业链条各环节的分析,可以启发业界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探索更好的处理短视频发展中法制化、产业化和规模化的问题,将为实现视频市场的文化繁荣、原创版权的保护和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所得,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7月22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fb56a99724f73f598595232fe1f5efe6&s21=%E7%9F%AD%E8%A7%86%E9%A2%91%20%E4%BE%B5%E6%9D%83。

②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陕民辖终4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4ef3e99dcb42bea0dbae68008fb4c9。

③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苏02民终4040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lmXbM9x89emgxz+Ul83Lzpxl2Rhy9PUidzY+Vnnew0pOZMjHcE/zJ/dgBYosE2ghOyzu7a6WEZC683ozZoAUpI6JKEPIE0+gqg6+5N33DP21ZYh6iflh59OycntVB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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