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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基于残疾人基金会的实证分析

2024-01-18黄宝莹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慈善转型政府

黄宝莹 王 爽

(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2.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公益慈善在保障民生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社会发展等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办好慈善事业有助于促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存在和发展的载体,也是第三次分配中的社会力量,它促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趋于更均衡的微循环。因此,提升慈善组织的能力和活力是高质量发展慈善事业以及有效实现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基础。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并开启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即社会事务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变为政府主导下社会多元主体的立体协同治理。2014年至今,每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社会治理条目下都载明了关于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容,慈善事业已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社会治理转型是政府加强培育慈善组织的重要契机,如图1所示,我国新成立慈善组织的数量从2013年开始显著增加。但从2018年开始,政府更注重慈善组织的个体质量而非总体数量,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从严从紧,因此新增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递减态势。宏观战略中的社会治理转型如何影响微观慈善组织的具体发展状况?理解和回答这一疑问,有助于明确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发展规律,为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道路提供对策建议。

图1 2005-2020历年中国新成立慈善组织数量和增长率

现有文献以不同视角、不同方法分析了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有研究从微观视角出发,以理论研究的方法,考察了政府资源、社会信任等因素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机制[1];有研究采用多案例定性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环境因素和组织因素对慈善组织发展风险的影响[2];有的研究从宏观视角出发,以统计实证的方式,用外部经济发展、组织关系密度等统计数据衡量了外部环境对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影响[3]。现有文献也有不足之处,根据作者掌握的文献,以统计实证的方式研究社会转型或政府改革对慈善组织发展影响的文献几乎未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机制框架,考察宏观社会治理转型对微观慈善组织发展水平的影响机理,并使用2013—2018年残疾人基金会数据进行验证。本文希望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于以下三方面作出贡献:第一,拓展慈善组织发展的研究视角。既有文献大多基于宏观或微观的单一研究视角,本文从宏微观相贯通的研究视角出发,分析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个体的影响。第二,深化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理论认知。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揭示社会治理对慈善组织的影响机理,从实践角度彰显社会治理的理论价值。第三,丰富“政府与慈善”主题文献。政府与慈善的关系问题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本文探讨政府职能在慈善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反思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地位,为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借鉴。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社会治理转型的内涵

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主导并吸纳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4]。从历史进程看,我国具有治理特征的改革和转型在1978年改革开放既已开启,其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治理实践模式,但一直缺少整体性的制度安排。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社会治理”提法代替了以往的“社会管理”,标志着我国处理社会事务的根本理念开始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共建共治共享的根本社会治理制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5]。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13年以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显示出我国对社会治理概念的认知和预期不断清晰和完善,并且形成了总体性的社会治理制度,因此本文的社会治理转型限定在2013年至今的时期。

社会治理转型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处理社会事务的治理主体、价值理念、行动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其一,在治理主体上,由单一管理主体变为多元治理主体。以往处理社会事务的职责更多由政府包揽,在社会治理理念下,行政、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各类主体共同承担这一职责。其二,在价值理念上,由秩序导向变为善治导向。社会管理的目标更多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治理概念自提出以来就与民生问题紧密相连,通过公共服务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善治的本质要求。其三,在行动方式上,由依赖行政干预变为依靠制度部署。以往的社会管理方式倾向于以行政力量直接介入具体社会事务,存在滞后性和不可持续等问题,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制度设计激发社会活力,即围绕特定治理目标提前作出制度安排,多元治理主体根据制度各尽其责,既实现了社会事务的源头治理,也保障了制度激励的可持续性。社会治理转型深刻影响了各个社会主体的发展,这其中就包括慈善组织。

(二)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机理

1.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

根据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文简称《慈善法》)第八条,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并遵照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认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必须依托组织外的资源,因此组织会对特定资源或资源提供主体形成依赖关系。慈善组织同样存在着资源依赖现象,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需要有形的资源供给和无形的制度支持,前者是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物质前提,后者确保组织合法和有效率地运用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一直存在着多角度的资源依赖关系,出现了“非对称依赖”和“组织外形化”等慈善组织依附政府的现象。社会治理转型推动以上现象的改变,为慈善组织发展带来改革红利。其一,社会治理主体转型规范了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赋予慈善组织合法性身份,慈善组织降低了对行政力量的依赖而愈发独立自主。其二,社会治理的善治目标与慈善组织扶贫济困、促进发展的公益价值追求是高度一致的,慈善组织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将部分公共服务交给慈善组织承接,为慈善组织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其三,社会治理方式转型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以包容的制度框架引导、规范和保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以积极的制度创新提升慈善组织的能力和活力。

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治理转型的抓手,社会治理转型是通过改善政府职能来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社会治理转型、政府职能变化与慈善组织发展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中介关系,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一个社会治理转型经由政府职能对慈善组织发展影响的中介机制框架,如图2所示,该框架具体内容将在下文阐述。

图2 社会治理转型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中介机制框架

2.政府资源供给的中介作用

社会治理转型促进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转变,这能够对慈善组织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这一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供给形式和财政投入两个方面。

在供给形式上,社会治理的主体转型促进公共服务逐渐向多元化主体供给的形式发展。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中,政府承认公共服务供给不能唱“独角戏”,而应尽可能利用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是其中的一种主要方式,即政府用财政资金以规定程序让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与之相关的政策在近年来迅速扩散至全国。政府购买服务会带来更多的业务量,有利于慈善组织积累经验和扩大规模,对其发展有助推作用。

在财政投入上,社会治理的目标转型加大了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我国社会治理的改革目标可以概括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实现这一善治目标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量。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的扩大有利于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向慈善组织投入更多资源。

3.制度支持的中介作用

社会治理转型提升了制度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同样能够对慈善组织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新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6]。慈善组织制度是定义慈善组织性质和规范其行为的一切规矩,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发展政策等。制度主要从合法性(legitimacy)和效率(efficiency)两个方面支持着组织的存续与发展。

社会治理的主体转型强化了制度的合法性支持。合法性是组织“名正言顺”地建立和运行的基础,既表现为符合主流意识形态,也表现为合乎法律法规。2016年以来《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集中颁布,是我国慈善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合法性落实到制度层面的重要体现。以《慈善法》为代表的制度体系从职权、财产、管理体制等方面为慈善组织的独立发展提供了合法性支持,提升了慈善组织的自主发展活力。

社会治理的方式转型强化了制度的效率支持。制度的效率支持由一系列具体的技术规则与流程组成,组织据此按照投入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生产和供给。制度体系在监管、财务和服务层面对慈善组织提供效率支持:在监管层面,制度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特征日益明显,如政府通过简化审批程序、降低限制门槛来释放不必要的事前管制;在财务层面,政府以减税降费的形式为慈善组织降低开支,2014年和2018年国家分别出台政策优化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工作,同时,各地方政府常常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等费用的减免政策;在服务层面,各地通过制度创新为慈善组织提供能力培养和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服务,如劝募、资产保值增值、信息对接、交流合作、党建、表彰激励、公信力评估、人才培育等政策。制度的效率支持有助于慈善组织在获取资源过程中节约成本、提高收益。

政府资源供给和制度支持都可以提高慈善组织的资源获取量,最终促进慈善组织发展,这是由于慈善组织具有“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ve constraint,又称“禁止利益分配”)原则,该原则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利润不允许分配给任何人,只可用在组织发展方面,《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与之一致。通过贯彻这一原则,慈善组织将积累的资源用于能力建设与规模扩张,实现组织发展。

(三)假设提出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如图3所示。

图3 本文的假设体系

首先,社会治理转型优化了慈善组织的发展条件,能够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由此提出假设1:

H1:社会治理转型程度正向影响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

其次,政府资源供给和制度支持在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过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由此提出假设2和假设3:

H2:社会治理转型通过优化政府资源供给提升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

H3:社会治理转型通过增强制度支持提升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选择残疾人基金会为研究样本,残疾人基金会是章程明确主要服务对象为残疾人的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的发展状况具有代表性:首先,基金会是一种法定的慈善组织形式,而且数量比例较多①;其次,我国残疾人基金会已经形成了规模不一、性质各异、类型多样的群体,是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

本文数据来源为基金会中心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基金会栏目、各基金会的官方网站,数据收集方式为手工收集整理,并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筛选:剔除全国级基金会的样本;剔除没有财务数据的样本;剔除成立时间少于1年的样本②。处理后形成了涵盖126家基金会、时间跨度为2013年到2018年、样本量为565的混合截面数据。为避免离群值的影响,财务变量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

(二)变量定义与说明

1.被解释变量

组织发展水平(SIZ)。慈善组织发展水平的指标选择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技术问题,Pennerstorfer等人认为,组织数量、志愿者规模、财务指标分别反映非营利组织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而且这些指标相关性较小,因此应结合研究目的谨慎选择适当的指标[7]。在这些指标当中,组织数量一般用于衡量新成立组织的数量,无法反映既有组织发展水平;志愿者规模反映了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规模,在项目开设和结束时期会引发志愿者规模的波动,各个组织统计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难以用来横向比较当期组织发展水平;财务指标的正式性较强,它可以有效地反映那些通过正式合约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慈善组织契合这一特征,因为其受到《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全面规范。

在财务指标当中,资产规模可以更有效地衡量慈善组织实际发展水平,已有文献对此进行了论证:首先,资产的增减是组织发展成效的最终体现,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收入可能会因为制度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支出可能会因为志愿的无偿性而无法反映组织实际规模,而资产是衡量组织规模长期发展趋势的稳定指标。其次,资产规模代表了慈善组织的综合实力水平,拥有较高资产规模的慈善组织,其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灵活性都较强,具有更高水平的风险控制力、人才吸引力、规模经济效益等竞争优势,同时,资产规模也显著有利于新技术运用和业务创新。最后,资产规模对慈善事业有重要意义,慈善组织提高资产规模可以形成规模效应,能够增强慈善事业社会影响,克服因为慈善不足而导致的“志愿失灵”问题。综上所述,本文以净资产代表慈善组织发展水平,具体为残疾人基金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对数。

2.解释变量

社会治理转型程度(GOV)。已有文献从治理投入产出、治理体系与能力、政府职能转变等角度设计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指标,由于本文关注政府处理社会事务的思路的转变,本文语境下的社会治理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选择从这一角度构建解释变量。社会治理转型深化了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的分工合作,有利于政府职权范围和机构规模的理性收缩,推动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且有效的政府,这对于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率有积极作用,因此,一个地区社会治理转型程度会在其财政支出上得到体现。

参考既有研究的做法,本文用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该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来反映社会治理转型程度,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这种比值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剔除经济发展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从而使该变量体现出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职能特征。该指标属于逆向指标,指标值越小代表社会治理的转型程度越高。据作者统计,2013到2018年该指标的各省平均值为0.29,每年平均有近一半的省份呈下降趋势。有研究认为该指标的合理值约为0.2[8],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大部分省份的这一指标值偏高,但也逐渐在向合理值发展。为保证实证结果符合直观认知,本文用1减去原始变量得出正向化指标,该处理方法不影响指标的实际意义。

3.中介变量

政府资源供给(SUP)。本文样本为残疾人基金会,因此,政府资源供给变量必须能够反映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目前我国公布的财政数据还未细化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层面,需要寻找合适的代理变量。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政府设立的、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或予以财政补贴的基层工作岗位,其职责包括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助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引领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等。《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每个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但没有规定数量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与自身财政能力决定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的规模,因此,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数量可以代表地方政府对残疾人服务的投入程度。基于此,本文用残疾人专职委员与残疾人的比值作为政府供给残疾人公共服务规模的代理变量,该变量由《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所载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总数除以该地区残疾人数得出。

制度支持(MAR)。现代慈善事业的资源配置更多以市场来调节供求关系,因此慈善组织的制度支持与市场化水平关系紧密。一方面,市场化水平决定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健全程度,市场化水平较高意味着一个地区平等对待慈善组织等市场主体的程度更高,这符合合法性支持特征;另一方面,市场化水平越高,市场交易限制越宽松、交易费用越合理、市场服务条件越好,慈善组织业务流程的“顺滑”程度也随之提高,因此这也符合效率支持特征。本文按照既有研究的做法,采用王小鲁等人编制的市场化指数反映制度支持水平,该指数更新至2016年[9]7,但本研究的数据年份区间为2013到2018年,因此2017年与2018年数据是对既有数据进行移动平均法处理后得出。

4.控制变量

参考既有研究,将与本文假设无关但可能影响组织发展的因素设为控制变量,具体设置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操作化定义

(三)检验模型与方法

1.总体效应模型

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式(1)并使用Stata14来检验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水平的总体影响:

2.中介机制检验方法

中介效应的经典检验方式存在程序不够合理、结果不够详细等局限性,近年来出现的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方法不仅能够在原有样本的基础上再次抽样,提高估计量的精确度,而且提供的检验结果信息更丰富[10]。该方法首先对样本量为n的样本进行n次有放回的随机抽样,基于抽取的新样本计算中介效应的系数估计值,重复这一步骤若干次(一般为5000次)并将相应的系数估计值进行排序,接着对该序列进行偏差校正,再用序列的第2.5百分位数(Lower level confidence interval,简称LLCI)以及第97.5百分位数(Upper level confidence interval,简称ULCI)来估计中介效应的置信区间,当LLCI与ULCI区间内不包含0时,即表示对应的效应显著。本文采用加载了Hayes编制的PROCESS V3.5宏[11]585的SPSS19进行检验,衡量政府资源供给和制度支持在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水平的影响过程中的中介作用。

(四)描述性统计及相关分析

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其中,SIZ的均值为6.62,最小值为4.68,最大值为8.73,这表明样本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差距。GOV的均值为0.78,最小值为0.37,最大值为0.88,极值之间差异较大,因此,慈善组织受社会治理转型影响的程度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之间变量的相关系数最大值为0.67,低于多元回归模型的最大标准0.7[12]。

表2 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总体效应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3报告了社会治理转型程度对慈善组织发展水平的总体效应回归结果,其中列(1)不含控制变量,列(2)含控制变量。含控制变量的总体效应回归的调整R2为0.437,表明模型能够解释被解释变量超过43%的方差,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的最大值为2.31,平均值为1.75,表明检验结果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表3 总体效应检验

表3列(2)的GOV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显著,这支持了假设1,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在政府职能转变更深入、社会治理转型程度更高的地区发展水平更高。这显示出我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过程中,在治理的主体、目标、方式等方面出现的新特征成为推动慈善组织转型发展的新动力。该结果与王玉珍等人的研究[13]似有差异:王玉珍等人证实了地方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组织群体数量的增加,本文则证实了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越低,越有利于慈善组织个体净资产的提升。双方的研究结论并不矛盾,都揭示了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与政府具有协同性,只是由于双方的研究样本处于社会治理的不同演进阶段③,其协同性表现出不同特征。王玉珍等人的研究样本取自2002到2014年,主要属于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形成阶段,国民经济在该阶段高速发展,提高了社会建设的需求。为回应需求增长,政府扩大社会事务的财政支出,同时社会组织大量成立并广泛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体现出“以社会需求为共同动力,财政投入量与社会组织数量共同增长”的协同性特征。本文的样本取自2013到2018年,属于社会治理的内涵性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树立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改革推动政府职能优化,为慈善组织的深化发展提供更好支撑,因此,政府与慈善组织体现出“以治理现代化改革为共同动力,政府治理能力与慈善组织发展质量共同提升”的协同性特征。

表3列(2)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其中经济基础、初始规模、组织年龄、组织层级、募集范围在1%水平显著,独立性和业务范围分别在10%和5%水平显著。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示了慈善组织的部分发展特征:慈善组织所在地的经济基础越好,社会捐赠的资源就越多,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也越高。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规模效应,初始规模更大、成立时间越久、组织层级越高、业务范围更广的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也相应越高。同时,公募属性和政府部门主管的慈善组织发展水平更高,表明这类慈善组织常常具有更强的正式化程度和公信力,能够为其带来更多资源。值得注意的是,独立性的显著性稍弱,表明样本基金会的发展水平与政府主管的关系不如其他控制变量强,这佐证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逐渐降低了对政府的依赖。

表3列(3)是加入了社会治理转型程度与经济基础的交互项(GOV*ECO)的回归结果,GOV*ECO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显著,表明当ECO提高时,GOV对SIZ的促进作用降低。该结果说明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具有区域性特征:在经济基础较低的地区,社会慈善资源相对贫乏,慈善组织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治理转型下的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优化会对慈善组织产生更强的促进作用;而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社会慈善资源更为充沛,慈善组织总体发展较为成熟,多数组织已经可以稳定地从社会渠道获取发展资源,因此社会治理转型对其影响相对较弱。

(二)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4报告了社会治理转型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GOV的总效应值和间接效应值分别为0.138和0.128,并且Bootstrap 95%置信区间不包含0,表明中介效应是显著的。

表4 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

间接效应1(GOV→SUP→SIZ)的效应值为0.029并且具有显著性,该结果验证了假设2,社会治理转型通过政府资源供给促进了慈善组织发展。社会治理转型不仅优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形式,还提高了相关财政投入,增加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比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从2013年的7.22万亿元上升到2019年的13.02万亿元,其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51.52%提高到54.5%,这一趋势有利于慈善组织扩大业务量和提升发展水平。

间接效应2(GOV→MAR→SIZ)的效应值为0.099并且具有显著性,该结果验证了假设3,社会治理转型通过制度支持促进了慈善组织发展。我国慈善领域的制度支持不断完善,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2013年到2020年年末,慈善类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年均发布量达27.6个,这在2002年到2012年期间仅为9.7个,制度的合法性支持确保了慈善组织自主处理发展资源的权利,而制度的效率支持提高了慈善组织获取资源的效率,这些支持有利于慈善组织掌握更多资源,这些资源同样依据“非分配约束”原则,最终被用于提升组织发展中。

直接效应值为0.015但缺乏显著性,表明SUP与MAR起到了完全中介作用,即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的影响必须通过政府履行资源帮扶和制度制定等职能才能实现。该结果也说明,自2013年社会治理转型以来,我国政府形成了以资源和制度为重要支点的慈善组织发展支撑体系,体现了近年来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积极成效。

相对效应结果显示,SUP占全部间接效应22.66%,MAR则占77.34%,两者的差值为-0.07并且具有显著性,表明制度支持的中介效应比政府资源供给更强。这说明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背景下,改革所产生的“制度红利”比政府资源供给更能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这一现象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内在机理所决定的,尽管慈善组织发展的直接因素是资源的多寡,但制度在资源获取机制中起到主导作用。当制度匮乏时,慈善组织的活动缺少依据,这就导致其需要服从特定的资源供给者以获取资源;而当制度趋于完善时,慈善组织通过遵从制度获得发展资源。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日益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正在由“官办”向“民办官助”过渡,慈善组织从以往依赖政府资源的生存状态,逐渐转入到依靠体制改革与创新来获取来自行政、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多元化资源的发展模式。

(三)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检验Bootstrap方法的稳健性,用中介效应的经典检验方式验证本文的中介效应模型。二是变量的内生性检验,将滞后一期的GOV作为解释变量加入中介效应模型进行检验。三是中介指标的稳健性检验,用相似的指标替换SUP和MAR进行检验。以上检验结果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本文采用的检验方法和指标变量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社会治理转型对慈善组织的影响机理和中介机制,并用残疾人基金会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合2013年以来社会治理转型现实趋势的理论分析,认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的善治导向、依靠制度的治理方式都对慈善组织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社会治理转型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变革,导致了公共服务的主体多元化和投入扩大化,提升了制度对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和效率支持力度,有利于慈善组织的资源积累与成长发展。实证结果表明,社会治理转型显著促进了慈善组织发展,慈善组织与政府治理能力存在协同发展的特征,政府资源供给和制度支持在以上促进作用中产生显著的中介效应,并且制度支持的中介效应显著强于政府资源供给。

(二)政策建议

对于政府而言,其一,提高慈善组织管理和建设工作的治理现代化水平。政府要明确职能边界,不直接干预慈善组织日常事务,而是着力从机制构建和战略推动两个途径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慈善组织治理格局。在机制构建上,政府要负责提供慈善组织治理的基本规则和平台,通过组建慈善组织发展委员会等方式,组织行政、市场、社会领域的各个治理主体依法有序参与慈善组织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保留治理失效情况下实施托底补救的职能。在战略推动上,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动员协调能力,引领其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防范重大灾害、化解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营造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合理预期。

其二,强化对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一方面要加大支撑力度,在资源方面,扩大财政支出中的民生支出比例,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建立慈善资源对接平台,为慈善组织提供人才培养、场地空间、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的资源;在制度方面,为慈善组织的合法权利和运行效率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加快出台和完善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指导慈善组织遵守法规和用好政策,强化慈善资源的政策调控。另一方面要优化支撑结构,构建以制度支持为核心、以资源供给为辅助的慈善组织发展支撑体系,形成资源供给配合制度支持的体制机制。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资源支持要符合制度合法性,即政府资源供给的制度建设要先于行动,特别是确保慈善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合法性,同时,政府要通过制度引导慈善组织提高资源运用效率,对效率过低的组织要提供诊察和指导服务。

注释:

① 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截至2021年1月5日,全国共有9813家慈善组织,其中基金会5590家,占比57%。

② 由于财务数据按年统计,组织第一年的净资产一般与其注册资金几乎没有差异,无法体现出基金会发展状况,因此剔除成立时间小于1年的样本。

③ 根据张锋的研究,我国社会治理分为五个演进阶段。其中,2002年到2012年为主体性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管理具有“维稳”导向,更加重视社会建设,并且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2012年至今为内涵性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明确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坚持宏观制度改革与微观机制优化同步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协同推进,政府注重与社会构建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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