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效力与抑制效应
2024-01-18胡海青
李 浩,胡海青
(1.甘肃政法大学 商学院;2.甘肃政法大学 创业孵化治理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70; 3.西安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
0 引言
众创空间作为创业经济的桥头堡,其孵育绩效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经济活力,更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生动力。得益于国家直接投资与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众创空间作为“双创”战略的主要受益者,逐渐形成高度依赖政策的行业特征。自2010年第一家众创空间“上海新车间”创立以来,以扶持为主的政策导向使众创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向创业经济“输血”的重任。随着创业政策在孵化产业中不断发力,尤其是2015年“双创”战略的提出,众创空间呈现出现象级发展态势,不仅在增量方面保持良好势头,更带动新一轮社会创业热潮。学界从联合创新(卫武等,2021)、资源整合[1]、创业网络[2-3]等视角揭示了众创空间的价值创造机理。值得注意的是,众创空间政策载体的身份得到众多学者关注和肯定[4],但政策被动受益者的假设并不能充分刻画众创空间理性决策过程中的能动性,而缺乏主体动机判断是造成包括制度在内的外生影响要素分析过程中情境失真的主要原因(徐示波,2020;乌仕明和李正风,2019)。
回溯历程,在成为资本新宠的同时,我国众创空间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中国火炬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众创空间在盈利(收入)、组织发展(服务人员)、创新(发明专利)等方面均出现较为明显的下滑。恰逢其时,南京市根据《关于提高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服务标准的意见》《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对众创空间绩效进行评价并公布2017年评价结果,18家众创空间被判定为不合格而面临摘牌风险。2018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关于公布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有24家国家级众创空间被摘牌。不难看出,从地方到国家一系列摘牌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创孵政策的精英化改革趋势。需要强调的是,精英式孵育理念不仅在于培育优秀的创业企业,助强扶优的筛选机制同样是创孵机构高质量发展必须经受的考验。然而,行业绩效波动、新制度颁布与众创空间后续走势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现有研究尚未给予明确判断,而这正是从市场层面判断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有效性的关键。
面对愈发严苛的制度环境,政策红利依旧是创业经济最稀缺的资源。众创空间挂牌身份顺理成为继续受益的合法性身份标签,但由此产生的适配成本和收益存在难以预测的非对称性,使得主动迎合成为众创空间套取政策红利以及规避政策强制性处罚的潜在投机行为。有学者发现,企业创新存在迎合科技政策的投机倾向[5-7],从信号效应和资源开发等视角揭示出企业迎合倾向对政策激励效果的抑制作用并以此解决制度功效不足的问题(马晶梅等,2022)。加之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众创空间去体制化后不断增加的资源约束压力进一步催生趋利导向投机行为。因此,投机性迎合这种体现主观能动性的理性决策如何影响摘牌制度效力成为挖掘其政策有效性约束机制的重要依据。
聚焦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这一问题,本研究从孵育绩效经济视角和迎合倾向投机主义视角出发,基于2016—2021年江苏省众创空间行业调研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DID)考察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有效性及抑制效应。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政策依赖度高的行业常被学界认为是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因而如何提升制度效力成为一种自上(宏观)而下(微观)的研究范式。然而,制度创新及其效力释放最终需要通过微观组织实现价值化。因此,“制度—行为—绩效”研究框架中的行为也被理解为“照章办事”和“听命执行”,而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上述假设前提下被忽视。为此,本研究借助众创空间理性逆向选择行为揭示摘牌制度效力有限的诱发机理,其产生的负面约束效应能够为制度创新及其有效性预判提供决策依据。其次,在经济转型压力下,制度创新需要变革理念。以摘牌制度的有效性作为辩证精英式孵育理念践行价值的新视角,可为我国探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经验证据。
1 典型化事实与研究假设
1.1 典型化事实
我国众创空间始于2015年提出的“双创”战略,因为一系列政策的落地都需要以创孵机构为抓手对创业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受益于资源配置渠道的身份,2016年我国众创空间在存量与增量方面均实现高速发展。但在2017—2018年,总体增量大幅放缓的同时,我国众创空间盈利水平、组织发展和创新孵育效果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行趋势。2019—2020年,虽然相关数据有所好转,但整体盈利水平提升仍不明显,如图1所示。究其原因,2016年“井喷式”发展虽然体现了政策红利对众创空间突破资源约束的绝对优势,但也由此奠定了高度依赖政策的行业特征。2017年,我国开始对营商环境进行治理,创业空间不断被压缩,加之新冠疫情等“黑天鹅”事件的社会影响,创业市场不断受到冲击,众创空间亦难独善其身。
截至2021年,中央与省级部门颁布的创业相关政策中,涉及众创空间的有281条,占比高达7.3%。其中,2017年南京市率先颁布的摘牌制度是众多政策中最严苛的一类。随后,多地乃至国家相继出台众创空间摘牌制度,且摘牌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更为严格的考评筛选制度体现出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为有效提振创业经济,我国始终致力于改革政府职能和创新政策制度。然而,“双创”战略在政策层面的延续性并未在众创空间绩效层面得以充分展现。面对存量大但质量层次不齐的众创空间,精英式行业治理理念不失为一种创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手段。但在现实中,市场对企业绩效的冲击相较于政策效力释放过程更加快速和直接。面对史上最为严苛的摘牌制度,我国众创空间经营性指标在2017—2018年出现下滑(见图1),虽在随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反弹,但组织服务人员、创业培训、发明专利数等关键指标的表现却并未达到摘牌择优后的市场预期。此外,2016—2020年全国众创空间收入总量提升与平均收入下降形成的鲜明对比同样值得关注。
通过对2016—2021年江苏省备案众创空间统计报表与补充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近四成众创空间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比、企业注册数、融资额度、创业活动频次出现大幅提升,如表1所示。对标《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发现,上述提升显著的指标正是摘牌制度着重考核的评价指标。
然而,众创空间孵育绩效乏力与考核性指标骤增形成鲜明对比。可见,众创空间摘牌产生了一定市场效应,但其效力不足的症结需要通过探究制度落地的作用机理及背后的抑制效应得以揭示。
图1 2016—2020年全国众创空间主要运营指标与平均收入趋势Fig.1 Key operating indicators and average revenue trends of nationwide crowd innovation space from 2016 to 2020
表1 2016—2021年江苏省众创空间(非全样本)指标Table 1 Indicators of crowd innovation space in Jiangsu province from 2016 to 2021 (partial sample)
1.2 研究假设
1.2.1 摘牌制度与孵育绩效
需要强调的是,摘牌虽然能够提升在孵项目与团队的淘汰率,但并不意味着入孵项目或团队减少,入孵机制不受摘牌制度影响,在孵项目、团队存量与增量层面不会出现背离创业需求的较大波动。可见,摘牌制度呈现的政策效力并不是通过减少在孵项目或团队数量后增加均化共享资源带来的孵育绩效提升。因此,提升资源价值化效率就成为解释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有效性的关键视角。
资源集聚和共享是众创空间适配创业需求、推进创业项目商业化与团队企业化进程的核心机制[8]。可以说,创业资源价值化效率决定众创空间孵育绩效,组织盈利水平与技术创新孵化效果既是众创空间管理者关心的组织目标,也是众多学者评价孵育绩效的关键指标[9]。为提升孵育绩效,众创空间需要获取并不断开发更多有价值的创业资源。政府作为稀缺资源的绝对控制者,能够通过制度政策实现资源调控与投资者情绪管理[10-11],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引导企业投资决策的目的。
制度具有强制性,其对市场的影响更多来自对非强制执行对象组织决策以及管理者动机的规制和引导。同样,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本质仍是优化资源配置,淘汰服务能力与创业资源供给低效的创孵机构,而并非直接增加区域创业资源总量。精英式筛选导向和可量化的公开评判指标都会影响甚至改变众创空间投机决策和运营机制[12]。作为不断创新的行动纲领,摘牌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推动众创空间盈利模式转变,逐步提高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降低对物业性收入的依赖,进而实现从“二房东”向创业服务商的身份转变。
商业支持与技术支持既是创业服务的核心业务[13],也是摘牌制度影响下众创空间实现盈利模式转变的有效抓手。摘牌制度的实施对众创空间商业支持活动的影响并不在于简单增加创业服务项目,还会提高市场咨询、企业架构设计、中介服务业务比重。更重要的是,采用以租代股或直接注资的方式投资创业项目或团队,不仅能够解决创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成为众创空间向创业服务商转变过程中提升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的有效方式。不仅如此,随着创业者双重缺陷(融资约束与市场合法身份)的缓解,创业项目商业化水平和创业团队企业化运营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王海花等,2020)。同时,专业研发设备投资、行业专家等社会资源投入也能提升众创空间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这既是摘牌制度考核的重点,也是创新经济时代众创空间对接市场需求、判断创业项目技术前沿性以及提高创业团队研发能力的基本功。而且,通过技术投入不断提升源头治理能力与技术服务水平,成为提升众创空间商业支持效果的重要保障。然而,众创空间通过调整资源结构和加大资源投入仍无法满足创业资源差异化需求,在孵创业组织“互哺”就成为激活空间内部资源、缓解众创空间资源约束的重要机制。在摘牌制度压力下,众创空间内的众多创孵项目,尤其是商业支持活动更倾向于采取批量化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化运营与创新商业化方面的创业需求,从而在降低孵化成本和确保普适化创业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为众多创业团队提供互动交流和禀赋资源共享的开放环境。
综上所述,摘牌制度能够引导并加速众创空间在商业与技术支持方面优化资源配置,以技术支持和商业支持为核心的创业服务项目能够提升众创空间与在孵创业组织以及创业组织之间的互动效率。得益于空间内部创业资源价值化效率的提升,众创空间逐步实现盈利模式转变,在孵项目商业化水平与创业团队研发能力提升将进一步改善众创空间对创业需求的适配性。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1:众创空间摘牌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孵育绩效。
1.2.2 投机性迎合倾向与孵育绩效
由于缺乏资源开发的能力和经验,如何获取更多创业资源就成为创业企业应对失败冲击和提升创业成功率的重要战略行为[14]。资源稀缺会加剧创业资源争夺,尤其是缺乏资源禀赋优势的创业组织往往会通过投机行为进行最后一搏,这种铤而走险的做法也是众多创业企业的无奈之举。资源红利的低成本优势是触发创业组织投机行为的重要诱因[15]。现实中,趋利避害是企业结构“黑箱”中最根本的决策原则,但政策红利却无法打开“黑箱”的运营机制。换言之,政府虽然是创业资源的绝对控制者,却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判断政策性资源在企业中的价值化方式。因此,资源禀赋匮乏的创业组织会对激励政策采取策略性应对方式,催生投机行为,通过虚假方式迎合、适配政策制度要求,以此获取拥有资源红利的合法性身份(韩凤芹和陈亚平,2020)。
随着创业孵育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非公性质的众创空间在社会资本推动下快速发展,但资源约束压力在创业需求及其差异性不断凸显的情况下变得愈发沉重。面对物美价廉的政策性资源,拥有在编在册的合法性身份是众创空间享有政策性资源的唯一途径[4,16]。从投资视角看,为通过监管部门考核,众创空间加大对硬件和软件的投入,这是换取政策支持的理性经济行为。然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众创空间会选择最优投资结构,即选择达标作为投资成本核算的上限。更重要的是,以达标为限的投资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背离了满足创业需求的创业服务组织目标。这种类似于应试的投机迎合行为很可能造就“高分低能”的众创空间。具体而言,政策制度导向的硬性考核指标不会出错,但众创空间的资源约束情况不同,其需要适配的创业需求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摘牌制度的强制性和无差别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众创空间资源配置的灵活性,进而影响众创空间对差异化创业需求的适配性。
可见,为持续获取政策性资源,众创空间会通过投机迎合的方式将政策制度作为优先满足的行动目标,导致优质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到创业服务活动中,并对创业孵育环节的价值创造活动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本研究将企业视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理性个体,将创新迎合界定为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对政府创新政策进行策略性应对的行为,并试图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多政策红利。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众创空间投机性迎合倾向会降低孵育绩效。
1.2.3 投机性迎合倾向与摘牌制度
创业孵育成功的关键在于创业资源价值化效率(陈寒松和田震,2022)。提升效率不仅取决于创业组织整合与利用共享资源的能力,还在于创业服务组织配置资源的效率。市场作为检验创业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17],在资源配置与价值化效率方面,市场机制响应速度理应快于政府机制。由于创业活动存在大量基于隐性知识的创新行为[18],加之新创组织缺乏市场经验与合法性身份,其组织边界较低的融通性将阻碍企业对市场分散信息的搜集和挖掘,所以创业创新活动普遍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特定条件下引入政府干预有利于激励创业活动并提升创业资源配置效率。
作为国家宏观资源调控的重要抓手,众创空间本身就是政府干预机制创新的产物,而其身处创业前沿的组织环境又注定难逃市场失灵的困扰。因此,国家针对创孵机构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目的不仅在于确保制度的延续性,更是应对创业市场快速变化的创新举措。创业市场井喷式发展过后进入相对过剩时期,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是一种旨在通过调整创业服务供给实现创业资源高效配置的改革手段,而孵育绩效仍是评判制度有效性的关键指标。
面对摘牌制度强制性的统一评判标准,众创空间试图以尽可能小的代价通过考核。只为达标的迎合行为既可以保留众创空间的合法身份,又能以最小代价降低组织变革带来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疫情反复带来的市场预期下降,进一步加剧众创空间既要政策红利又不想打破原有经营模式的保守情绪。可见,迎合虽然是众创空间的一种投机行为,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却也是一种因缺乏经验导致的理性决策(王昱等,2022)。而且,在摘牌制度下,所有受惠主体均享受无差别政策支持,当政策失去竞争机制时,政策本身就容易受到企业行为的反制,导致政策效力受到企业行为约束,难以发挥政策激励效果。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3:摘牌制度容易受到众创空间投机性迎合倾向的负面影响。
2 研究设计
2.1 数据选取
创孵组织快速发展得益于“双创”战略的发力。2015年是学术界与产业界公认的“双创”元年,众多学者由此开启了探寻创业成功秘诀的新大门,也为国家制度改革和创业市场优化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脚本。南京作为率先颁布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地方政府,于2017年正式将该制度作为推动和监管创业孵育行业的改革举措,为其它区域乃至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益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数据可得性、结论普适性与引领性考虑,本研究将样本框设置为江苏省全域众创空间。2015年,江苏省省级备案众创空间数量不到400家,到2021年,数量已突破1 000家,其中国家级217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虽然这一数据在绝对量上并非全国第一,但其发展速度却领先全国。除《中国火炬统计年鉴》数据外,本研究还采用实地调研的方式搜集江苏省众创空间相关数据,并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对照和完善相关一手数据。充足的样本和快速发展的市场经验,加之作为全国率先开展众创空间摘牌工作的先行者,江苏省众创空间可为本研究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同时,为保证数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本研究对调研样本数据进行如下处理:①剔除缺失值较多的众创空间样本;②剔除调研数据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样本;③剔除市级以下众创空间样本;④鉴于公开数据仅有2016—2020年,因而采用调研数据对2021年进行补充;⑤为降低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稳定性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1%双边缩尾处理。最终得到454家有效样本(众创空间)的1 784个观测值。
2.2 变量操作
(1)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摘牌制度(Del_after)的核心在于各级主管部门提高考评标准,同时淘汰考核不达标的众创空间。因此,本研究采用文本分析法,对2017年以来省、市级政府部门出台涉及众创空间管理的政策文件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以考核、淘汰、除名等取消众创空间定级资格的关键词对相关制度进行定性判断。最后,以样本所属区域政府部门是否颁布和实施摘牌制度为依据,如果有则将虚拟变量Del_after赋值为1,否则为0。
(2)孵育绩效。众创空间的使命与目标在于推动创业项目商业化和提升创业团队竞争力。因此,创业组织盈利水平与创新能力提升成为衡量众创空间孵育效果的关键指标。为从经济效益和创新效益综合评价众创空间孵育绩效(Mis_Performance),本研究选择《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中的众创空间总收入(Total-Inc)与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IPRs)作为衡量维度,并对调研数据作对数化处理。
(3)投机性迎合倾向。迎合之意本在于顺从,但故意讨好、言行投合便存在投机之嫌。在特定制度情境下,众创空间迎合倾向表现出的行为特征是刚好达标。换言之,即以最小的投入达到制度标准的最低限值或略高于最低标准。同时,还可能出现考核期与非考核期相关指标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基于此,本研究将考核成绩超出标准的1%标定为阈值,但限于摘牌制度所涉考核项目较多,因此将考核项目超半数低于1%阈值的样本认定为具有投机性迎合倾向,并将虚拟变量(Cater)赋值为1,否则为0,即不存在投机行为。
(4)控制变量。众创空间组织特性与运营活动同样是影响孵育绩效的因素,因此本研究设置如下控制变量:①众创空间级别(Level),国家级赋值为1,非国家级(省、市级)赋值为0;②产权性质(Property),国有性质赋值为1,非国有赋值为0;③所在区域(Region),苏南地区赋值为1,苏北地区赋值为0;④类型(Type),专业型赋值为1,综合型赋值为0。除以上需要采用虚拟变量赋值的控制变量外,还将众创空间成立时间(Age)、服务人员数量(In_me)纳入控制变量组,并采用加1取自然对数的方式定值。
2.3 方法选择与模型设计
本研究旨在考察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创业孵育效果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扰动因素。在实践中,摘牌制度的颁布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典型性冲击事件。制度实施后,众创空间孵育绩效变化可能来自于制度效应,但也可能源自时间推移与经济发展积累的时间效应。为证明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是提升孵育绩效的前置因素,需要将摘牌制度与孵育绩效关系中的制度效应和时间效应分离出来。因此,本研究参考现有文献对制度政策等事件冲击影响的研究范式,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s Model,DID)考察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的影响,通过对比绩效差异证实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的制度效力,以回答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是否有效这一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制度效力的判断不仅需要标定其矢量方向,还需要跟踪政策客体在面对制度冲击时的反应及对制度落地可能存在的影响,以此修正对制度效力的判断。为此,本研究以政策客体(众创空间)应对制度冲击时的迎合倾向(Cater)作为扰动要素,在双重差分模型中纳入包含迎合倾向的交互项,以此判断迎合倾向对众创空间摘牌制度与孵育绩效关系的影响。
基于研究目的与上述研究方法适配性的论证,本研究构建如下模型:首先,考虑到创业企业入孵时间不同,借鉴王康[19]、Chen等[20]的实证范式,构建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促进效应的双重差分模型,如式(1)(2)所示;其次,为检验众创空间投机性迎合倾向对孵育绩效的影响,在式(1)基础上纳入虚拟变量(Cater),得到式(3),并通过系数判断迎合倾向的影响;最后,将摘牌制度(Del_after)与迎合倾向(Cater)的交互项Del_after×Cater纳入式(3)后得到式(4),以此判断众创空间投机性迎合倾向对摘牌制度的抑制效应。
Mis_Performance=β0+β1Del_afterit+γXit+λi+θt+εit
(1)
(2)
Mis_Performance=β0+β1Del_afterit+β2Caterit+γXit+λi+θt+εit
(3)
Mis_Performance=β0+β1Del_afterit+β2Caterit+β3Del_afterit×Caterit+γXit+λi+θt+εit
(4)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激励效应检验
依据式(1)(2),利用SPSS17.0软件实证检验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在对众创空间总收入与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的回归分析中,纳入控制变量后,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系数均为正(0.011 4,P<0.05;0.013 6,P<0.05),即众创空间摘牌制度与两类孵育绩效均存在微弱的正相关关系,表明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具有激励效应,H1得到验证。进一步研究发现,摘牌制度对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的激励效应强于其对众创空间总收入的影响效应。究其原因,摘牌制度旨在通过引导众创空间调整投资结构,提升商业支持与技术支持创孵水平,但与技术创新对创业资源的高敏感性不同,创业项目商业化水平与创业团队市场竞争力提升不仅受资源约束影响,各种经验与资源价值化过程中的隐性知识都需要时间释放。因此,摘牌制度对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在控制变量方面,众创空间级别、产权性质、所在区域、众创空间成立时间以及服务人员数量对众创空间总收入与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均具有促进效应。这表明,更高的认定级别、国有背景加持、毗邻长三角经济圈的苏南地区、更多孵育经验与相关人力资源储备都意味着更高的孵育水平,同样也成为众多资本投建众创空间的关键决策依据。
表2 摘牌制度与众创空间孵育绩效Table 2 Delisting system and incubation performance of crowd innovation space
考虑到众创空间评级认定时间不同,为确保上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和外部效度,本研究采用滞后一期的总收入和发明专利数替代原孵育绩效,即众创空间总收入与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企业创新专利符合泊松分布特征,稳健性检验参考Sunder等[21]的研究范式,结果显示,摘牌制度的系数仍显著为正(0.011 4,P<0.05;0.016 9,P<0.05)。在此基础上,用在孵项目团队(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收入再次替代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结果显示,摘牌制度的系数同样显著为正(0.012 6,P<0.01;0.014 0,P<0.01),该结果拓展和提升了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影响的解释力度,也证明模型具有较强的稳健性。同时,考虑到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选择依据,为规避对创业行为的直接影响,本研究选择创业领域中已被冯永琦和蔡嘉慧[22]、吴一平和王健[23]验证过的工具变量互联网普及率和地区共产党员比例,利用两阶段模型验证内生性问题[24]。结果显示,两阶段模型中摘牌制度的系数仍显著为正(0.025 1,P<0.05;0.017 0,P<0.05),说明上述结论不存在显著的反向因果问题,因此H1进一步得到验证。
上述研究从静态视角证实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具有促进作用,但制度创新价值判断需要进一步考察摘牌制度效力的延续性。为此,本研究在式(1)基础上纳入时间系数,利用动态扩展模型实证考察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的动态效应,如式(5)所示。时间系数βt表示摘牌制度颁布后5年(2017—2021年)的变化情况,其它变量含义同式(1)(2)。
(5)
表3结果显示,摘牌制度的系数显著为正,且对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的激励效应强于对众创空间总收入影响的趋势同样体现在各年度数据中。同时,随着制度实施年限增加,激励效应呈现出微弱递增趋势,说明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具有长效机制,但环比增速降低对该制度后续能否持续发力提出了新疑问。
3.2 众创空间迎合倾向对孵育绩效的挤出效应
依据式(3),本研究将众创空间迎合倾向纳入实证模型,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迎合倾向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且迎合倾向对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IPRs)的抑制作用(-0.203 2,P<0.01)强于对众创空间总收入(Total-Inc)的负面影响(-0.241 1,P<0.01)。可见,众创空间迎合倾向对创新资源的挤出效应更显著,H2得到验证。此外,本模型中摘牌制度及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与表1、表2数据呈现出同趋性,说明已有结论未受到影响。
3.3 众创空间投机性迎合倾向对摘牌制度的抑制效应
依据式(4),本研究将摘牌制度与迎合倾向的交互项纳入模型,考察众创空间投机行为对制度效力的影响,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交互项对众创空间总收入和常驻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的系数显著为负(-0.149 9,P<0.01;-0.169 3,P<0.01),说明众创空间迎合倾向会抑制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激励效应。其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结果与前文一致。同时,基于表2、表4、表5的纵向对比发现,在纳入迎合倾向及交互项后,摘牌制度的系数呈下降趋势,证明众创空间投机性迎合倾向对摘牌制度具有显著抑制效应,H3得到验证。
表3 摘牌制度与众创空间孵育绩效动态关系Table 3 Dyna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delisting system and incubation performance of crowd innovation space
表4 众创空间迎合倾向与孵育绩效检验结果Table 4 Catering tendency of crowd innovation space and incubation performance
综上分析,尽管数据展现出微弱的促进效应,但众创空间摘牌是一种兼具长效机制的激励制度,其制度效力未充分释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众创空间自身投机性迎合倾向对创业资源造成的挤出效应。
4 结论与启示
4.1 研究结论
VUCA(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模糊性)时代下,创业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动态性与不可预见性。在新商业和社会格局中,创业空间不断被压缩,失败冲击下的创业变得愈发艰难,而作为创孵组织的众创空间亦难独善其身,政策持续性与有效性就成为维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机制。因此,如何确保和提升创业政策治理效力成为产业界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改革热点[4,16,25]。其中,众创空间摘牌制度既是我国创业经济由量向质转变的理念变革,也是当下解决创业服务供需结构性矛盾的机制创新。然而,部分经济指标乏力是否意味着摘牌制度未展现出全面的制度效力,还需要从经济层面作出判断,并为解决制度失效问题寻找可能的诱发因素。因此,本研究以江苏省众创空间为研究样本,通过考察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的影响以及投机性迎合倾向对上述关系可能存在的干扰,探寻相关经验证据,并得出如下结论:
表5 众创空间迎合倾向与摘牌制度Table 5 Catering tendency of crowd innovation space and delisting system
首先,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具有激励效应。本文研究发现,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具有一定促进效应,且对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更显著。动态研究进一步证实这种积极的制度效力具有显著长效机制,但激励效应却出现收紧发展趋势。可见,众创空间摘牌是一种可持续性的制度创新,但其制度效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其次,众创空间存在投机性迎合倾向并对孵育绩效产生挤出效应。本文实证研究发现,迎合倾向通过挤出创业服务性资源抑制孵育绩效提升。最后,众创空间迎合倾向对摘牌制度具有抑制效应,这再次解释了为何众创空间摘牌制度对孵育绩效只具有微弱的促进作用。此外,众创空间认定级别、产权性质、所在区域、成立时间以及服务人员数量均对孵育绩效具有不同程度影响。
4.2 研究启示
作为提升市场治理效能的改革举措,制度创新已成为政府应对经济转型压力的重要手段,市场则是学界检验和评判制度效力的不二情境。众创空间摘牌制度作为政府提升创业经济质量的大胆尝试,其制度有效性判断不仅是对创新价值的肯定,更为创业经济开辟了以精英式孵育为核心的创新理念与改革方向。本研究以众创空间孵育绩效验证摘牌制度的有效性,揭示制度效力背后的抑制效应,研究结论可为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1)重视制度差异性与动态性。摘牌制度是基于众创空间资质与孵育能力进行评判的筛选机制,其治理核心在“评”不在“除”。因此,评价体系适配性是确保制度效力的关键。然而,创业需求及创业组织自身优势均存在显著差异,这在控制变量对孵育绩效的差异化影响中得以证实。不仅如此,对于达标众创空间,还应完善评、定分立的动态化监管机制,对达标进一步细化等级并依此配套奖励制度,从而抑制达标众创空间的保守倾向。
(2)加快监管部门数字化转型。信息不对称是众创空间投机获利的“保护伞”,打破信息壁垒成为抑制众创空间迎合倾向的关键。因此,应抓住政府数字化转型导入期的大好时机,依托区域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现有信息化资源,构建众创空间(监管)平台,打通政府与各类创孵机构间的信息通道,全方位实时跟踪众创空间运营与孵育情况。更重要的是,提升众创空间与政府间信息共享效率是保证制度差异化与动态化、体现制度科学性与适配性的重要技术支撑。
(3)完善制度投机行为的防范与惩戒机制。投机逐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本能反应,对于深受“双重缺陷”制约的新创组织而言,这种以求自保的无奈之举更是不可避免地成为创业者常面临的决策困境。因此,制度设立不仅要提供有力引导,而且还要在体现激励作用的同时,针对违规与投机行为构筑有效的预警机制与惩戒措施,并将违规与投机行为判定纳入摘牌考核体系,配以平台化与数字化监管模式,为防范众创空间投机行为构筑风险预警机制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4.3 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存在如下不足:①本文2021年非公开数据采用调研方式获取,导致制度长效机制的实证研究结论存在一定局限性,未来可利用公开数据作进一步验证;②表1与表3中2020年、2021年部分指标数据呈现非规律性变化,未来可将新冠疫情作为冲击事件,探讨其对众创空间摘牌制度的影响;③控制变量未纳入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如市场化程度、行业协会自治水平以及创业创新制度完善程度等,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或制约摘牌制度将是挖掘制度协同效应的有效视角;④制度有效性判断不仅在于其经济效益高低,创造就业岗位等也是评价制度效力的重要补充,未来可考虑从社会效益视角提升其对摘牌制度有效性的解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