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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类叙事与自强之道*
——读清华简《越公其事》

2024-01-18YuriPines陈鹏

出土文献 2023年4期
关键词:越国文献

尤 锐(Yuri Pines) 陈鹏 宇 译

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亚洲学系;故宫博物院

近年来,先秦及秦汉出土文献材料的不断公布,为学界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对比阅读,可以让我们提出新的问题,并且重新绘制中国文明形成阶段之政治、社会和思想演进的轨迹。下文,笔者将尝试通过对清华简《越公其事》的解析提出一些新的可能性。首先,这篇文献之所以吸引我,是因为它涉及我最关切的两个学术领域: 早期中国的史学史和政治思想。《越公其事》简文提供了越王勾践反败为胜、终灭吴国之故事的另一个版本。该版本记载的史事并非比其他版本更准确,其重要性在于它让我们得以深入探究一种流行于春秋和战国之际的史书体裁,我称之为“教训类叙事”(详见下文)。此外,《越公其事》中所描述的勾践的自强政策,也为研究战国时期政治思想的演进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本文刊出之前不久,一个激动人心的消息从中国传来。湖北荆州枣林铺造纸厂M46出土竹简535枚。其中一篇文本被整理小组命名为《吴王夫差起师伐越》(以下简称“《吴王》”),其内容与《越公其事》非常相近。截至本文修订时(2021年11月),《吴王》尚未全文发表,但先行发表的数枚竹简内容让我得以勘正之前翻译和分析中存在的一些谬误。(1)有关枣林铺的发掘,参赵晓斌: 《湖北荆州枣林铺战国楚墓》,见国家文物局编: 《2020中国重要考古发现》,北京: 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72—75页。有关《吴王》部分竹简的内容及其与《越公其事》异同,参赵晓斌: 《荆州枣纸简〈吴王夫差起师伐越〉与清华简〈越公其事〉》,清华战国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清华大学,2021年11月。

一、 背景: 简文与吴越间的传奇故事

《越公其事》有75枚竹简,简长41.6厘米,满字简每支书写31~33字。根据简文留空,可将这篇文献分为十一章。篇名截自简文最后四个字,而这四个字与之前的简文之间实际上没有明显的分隔。但整理者认为,这四个字与前面的句子没有关系,因而将其定为篇题。但是,《吴王》的内容可以证明这一判断是有误的。(2)王辉最早提出“越公其事”这四个字应与前文连读,而不应作为篇名,见王辉: 《说“越公其事”非篇题及其释读》,《出土文献》第11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7年,第239—241页。确实,《吴王》文本的第79号简(即最后一枚简),其四个字以后有“也”字以及“┗”符号,表示全篇结束。从字迹上看,这篇文献是由同一人所写就的,此人很可能也是清华简中其他几则历史轶闻(historical anecdotes)的书写者。(3)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上海: 中西书局,2017年,第11页。该篇简文相对来说保存较好,仅开头和结尾部分受损严重,但缺字可试据传世文献及《吴王》文本补上。已有学者指出,整理者的简序有几处不够准确(见下文)。但从整体上看,这篇文献记载的内容相对比较清楚。

简文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三章(简1至简25),记述了公元前494年勾践兵败于吴,屈辱求和以保有残破的越国。第二部分包括第4至9章(简26至简59),记述勾践兵败后采取的种种政策。第三部分包括第10到11章(简59至简75),记述了吴越再次交兵,最终吴国兵败灭亡。三部分之中,第二部分在传世文献中无可资对读的材料,这一部分也是本文所主要关注的。而有关第一和第三部分,由于其内容大多见于传世文献,本文只讨论其间与传世文献差异较大的部分。

《越公其事》属于一批来源不明的简牍文献,据说由楚墓中盗出,后流散至海外,2008年被抢救回来捐赠给清华大学。(4)详参刘国忠: 《走近清华简》,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Liu Guozhong, Introduction to the Tsinghua Bamboo-Strip Manuscripts, translated by Christopher J. Foster and William N. French, Leiden: Brill, 2016。然而,对盗掘材料的研究引发了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其一,在另文中我曾解释过,尽管有学者如金鹏程(Paul R. Goldin)从道德层面加以反对,但我认为对这些材料进行研究是合法的。(5)Goldin, “Heng xian and the Problem of Studying Looted Artifacts,” Dao 13 (2013), 153—160.金鹏程的这篇文章促使很多学者探讨关于研究不明来源文献的道德问题。如: Christopher J. Foster, “Introduction to the Peking University Han Bamboo Strips: On the Authentication and Study of Purchased Manuscripts,” Early China 40 (2017), 233—239; Martin Kern, “‘Xi Shuai’蟋蟀 (‘Cricket’) and Its Consequences: Issues in Early Chinese Poetry and Textual Studies,” Early China 42 (2019), 45—49; Yuri Pines, Zhou History Unearthed: The Bamboo Manuscript Xinian and Earl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20, 43—44; Michael Friedrich(傅敏怡), “Producing and Identifying Forgeries of Chinese Manuscripts,” in Fakes and Forgeries of Written Artefacts from Ancient Mesopotamia to Modern China, eds. Cécile Michel and Michael Friedrich, Studies in Manuscript Cultures 20, Berlin: De Gruyter, 2020, 329—330; Edward L. Shaughnessy, “Preface” in The Tsinghua University Warring States Bamboo Manuscripts, Vol. 1: The Yi Zhou Shu and Pseudo-Yi Zhou Shu Chapters,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23, 16—21。其二,抛开道德方面的问题不谈,仍然存在着一个实际的问题,即人们会质疑不明来源文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这种可能,即某些最近出现的文献——其来源途径和真实性不明——是出自作伪者之手?

幸运的是,对于《越公其事》,在内容相近的《吴王》文本公布之后,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实际上,在《吴王》公布之前已经有两点证据可以强有力地证明《越公其事》的真实性。首先,简背上有连续的划痕,以标明这些简在文献所属卷册中的原始位置。根据这些划痕,《越公其事》简可以分成两组(个别简支,如最后一章的几支简,背面没有划痕,可能是由书手取自另一组简)。由于简背的划痕现象是2011年才被古文字学者发现的,那么2008年前作伪者是不可能知道的。这也就有力地证明了《越公其事》并非伪造。(6)关于简背的划痕现象,参见上引Foster, “Introduction”; Thies Staack(史达), “Identifying Codicological Sub-units in Bamboo Manuscripts: Verso Lines Revisited,” Manuscript Cultures 8 (2015), 157—186。对于《越公其事》的划痕,参竹田健二: 《清华简〈越公其事〉の竹简排列と划痕》,《中国研究集刊》第64辑,2018年,第49—67页;金卓: 《清华简〈越公其事〉文献形成初探》,简帛网,2019年3月19日。第二,正如金卓所注意到的,这篇简文的第二部分与其他两个部分在“于”或“於”的使用上有所不同: 第一和第三部分主要使用更为口语化的“於”字(第一部分“於”17例,“于”1例;第三部分“於”9例,“于”1例),第二部分则主要使用较为正式的“于”字(“于”共20例,“於”仅1例)。后文我们将分析这种分布的原因。尽管我不同意金卓认为《越公其事》与越国原始史料有关的观点,但我赞同他有关简文第二部分与其他两部分来源不同的推断,以及他由此主张的结论,即简文不可能是伪作。(7)见上举金卓文(关于第三部分的统计笔者有微调)。诚然,我们不能排除存在一位异常狡猾的作伪者(见上引傅敏怡文),但是,如果说此人费尽心机在文献中掺入几乎没人能注意到的语言学上的差异,那我认为这种怀疑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有鉴于此,甚至在《吴王》公布以前,我的结论就是《越公其事》与我之前所研究的《系年》一样,都是真实的古代文献。(8)关于我对《系年》真伪的分析,参Pines, Zhou History, 43—48。《越公其事》与《系年》还有一点类似,即对同一个字的不同转写。这或许也是出自书手对不同来源文献的整合,但我赞同李松儒的观点,对于《越公其事》,这种区别可能反映了某一位书手为求美观而喜用异体字的习惯。参李松儒: 《清华柒〈越公其事〉中的一词多形现象》,《出土文献研究》第17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8年,第73—96页。

《越公其事》中所记载的吴越之争,是中国先秦史上最为著名的故事之一。最早的版本见于《左传》。公元前494年,吴王夫差大败越王勾践,以报两年前吴军被越军击退之仇。然而,夫差没有听从主要谋臣伍子胥的忠言,并没有灭掉越国。之后,吴国汲汲于向北方拓展势力,越国得以恢复实力,并最终从后方偷袭吴国。经过一系列战斗,勾践最终拒绝了夫差的求和,越军于公元前473年击败吴军。(9)相关段落见《左传》之定公十四年(五)以及哀公元年(二)、十一年(四)、十三年(三)、十七年(二)、二十年(二)、二十二年(二)。本文所引《左传》章号据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北京: 中华书局,1990年。

《左传》的记述是一种夹杂着信息类叙述和诠释性内容的历史叙事,我在另文中认为这是《左传》的突出特征。(10)见Pines, Zhou History, 23—34。其中记载了许多细节,如相关的日期、战斗的地点、将相的名字,等等,同时也包括了许多重要的预言以及分析性的言论,这些言论与信息类的叙事相结合,让读者能够获得历史教益。相关记述中特别重要的是伍子胥之言,其中论及了夫差的战略性失误,并预言了越国的再兴。与我们的研究主题尤其相关的是伍子胥的其中一个预言——公元前494年,伍子胥宣称:“越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二十年之外,吴其为沼乎!”(11)见《左传》哀公元年(二)。可以合理假设,借伍子胥之口说出这番话的人对越国的国内政策是有所了解的。然而,奇怪的是,《左传》只关注了越国的军事和外交活动,并没有记述那些兴盛国力的举措。总体来看,《左传》关于这部分的诠释——即勾践究竟如何不可思议地从一败涂地到重新崛起、称霸华东——是缺失的。这或许也正是后世相关记载激增的原因,它们要填补这部分空缺。

对于吴越之争,《国语》呈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版本,每一种都对越国的成功做了相应的解释。《吴语》直接归因于夫差的狂妄自恣,以及对谏臣伍子胥的忠言不用。与之相反,勾践则因其虚心纳谏、知人善任而受到赞扬。同时他还具有关怀民瘼的美德,节俭亲民,知道民生之所需,在外交上长袖善舞,在治军上宽严相济。所有这些都是其得以成功的原因。《越语上》对勾践的某些举措记载得更为详细,将其塑造为真正的英雄。文中,勾践虚心听取了大夫种的建议,改弦更张以获取民众的支持。他对民众的关怀获取了民心,最终使其轻而易举地战胜了吴国。与之相反,《越语下》则主张越国的胜利并不是因为勾践,而是要归功于其智囊范蠡。正是范蠡在军事和外交上的谋略,使得越国能够恢复实力并且打败吴国。这三篇文献都是从越败于吴开始,以吴灭于越结尾,但对于越国制胜的原因,三篇所记则大不相同。

《左传》和《国语》中的记述被司马迁糅合于《吴太伯世家》和《越王勾践世家》。后者大篇幅借用了《越语下》的内容,使其成为《史记》“世家”系列中最富文学性的一篇。(12)汪春泓: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疏证——兼论〈史记〉“实录”与“尚奇”之矛盾》,《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79—88页。吴越之间的戏剧性故事也启发了其他版本的文学创作,包括从战国时期的短篇叙事到汉代的长篇著作《吴越春秋》和《越绝书》。有意思的是,传世文献中似乎没有跟《越公其事》观点相同的作品。《越公其事》将叙述重点放在勾践所采用的系统性自强政策上,而其他文献(除《越公其事》的“兄弟文本”《吴王》以外)都并非如此。《越公其事》用新颖的方式阐释了越国获胜的背景,无论是其中包含的政治信息还是其展现出的战国时期教训类叙事的艺术,都引人入胜。

二、 夫差许越求和

起首的几支简损毁最为严重,但好在有其他版本及《吴王》文本作为参照,其内容相对容易重现。这个故事有个标准的开头: 吴王夫差伐越,越王勾践被击败,带着八千甲士撤退到会稽山,并派大夫种求和。大夫种向夫差进言,越国已经成为吴国忠实的仆从,但如果求和被拒绝,“君乃陈吴甲,备钟鼓,建【7】旆旌,王亲鼓之,以观句践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8】”。(13)本文引文皆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释文除非有争议,一般采用通行字(如直接用“败”字代替原文“北”字)。【 】内的数字为简序。内的字原本缺失,由整理者根据可以对读的传世文献校补。笔者对简文做了英译,除了清华简整理团队的注释,子居的详细探讨也让我受益匪浅,参子居: 《清华简七〈越公其事〉解析》(共七篇),子居个人网站http://xianqinshi.blogspot.com/2017/12/blog-post.html,2017—2018年。其他同道也曾提出宝贵建议,下文注释中会一一说明。

这一开头与《越语上》中大夫种之言非常接近。他的态度礼貌而顺从,但也警告了夫差,如若一心灭越,越军将与之决一死战。在大多数有关吴越之争的记载中,夫差都被描绘成一上来就要接受求和,并激起了伍子胥的强烈反对。然而在《越公其事》中,夫差与伍子胥的对话与其他版本大相径庭。夫差告诉伍子胥(简文称为申胥)(14)此称亦见于《吴语》。伍子胥受封于申因而称“申胥”。他决意许和,后者反对说:

王其勿许【9】。天不仍赐吴于越邦之利,且彼既大败于平原以溃,去其邦,君臣父子其未相得,今越【10】公其胡有带甲八千以(钝)刃偕死?【11】

相比《左传》《吴语》《越语上》三个版本所记的伍子胥之言,此处其论辩要薄弱得多。在那三个版本中,伍子胥都在提醒夫差,吴越不可能和平共存,两者之间有彼无我,因此抓住时机消灭敌人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越公其事》中,这部分关键性的言论明显缺失了,仅剩了一点暗示,即上天不会再给吴国一次灭越的机会。(15)《吴王》文本更强调要抓住上天所给的机会,文中伍子胥曰:“今弗遂取,后必悔之。【14】”(本文中引用的《吴王》均见于上引赵晓斌文)取而代之的是,伍子胥只是关注了一个细节,即大夫种说越军会顽强抵抗是否在虚张声势。夫差回应了他的争论:

大夫其良图此。昔吾先王盍(阖)虑所以克入郢邦【11】,唯彼鸡父之远荆。天赐衷于吴,右我先王。荆师走,吾先王逐之走,远夫用残,吾先【12】王用克入于郢。今我道路修险,天命反侧,岂庸可知自得?吾始践越地,以至于今,凡吴之【13】善士将中半死矣。今彼新去其邦而笃,毋乃豕斗,吾于胡取八千人以会彼死?【14】

夫差的回应显示,他对古今之事的了解程度非同寻常。然而,尽管他可能说中了越国境内吴军面临的困难,他所总结的史事却是有舛错的。夫差提到了其父阖闾的主要功勋——阖闾率领吴军大胜楚军,于公元前506年攻入了楚国郢都。然而,夫差所述与史实颇有偏差。根据子居的理解,夫差将两次战役混成了一次: 公元前519年鸡父之战,(16)详参李守奎: 《清华简中的伍之鸡与历史上的鸡父之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第107—115页。以及公元前506年的吴军入郢之战。在此两役中,吴军由夫差之父阖闾率领(鸡父之战时阖闾尚未即位,称公子光),皆获大胜。(17)将这两次战役混为一谈的错误在战国时期是比较普遍的。见《吕氏春秋·察微篇》,参陈奇猷: 《吕氏春秋校释》,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5年,第1003页。鸡父距楚国郢都(即引文中的“荆”,指楚国核心区域)大约400公里,因而,逃跑的楚国士兵“远夫用残”。如果子居的解释是正确的,即夫差是把吴国的两次胜利混成一次了,那么其对阖闾制胜原因的分析就是不准确的。即使按照整理小组的理解,这种不准确也是存在的。(18)整理者认为“鸡父”即伍鸡,伍子胥之兄,见于《系年》第15章(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中心编,李学勤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上海: 中西书局,2011年)。子居有力地反驳了这一点(见上引子居文)。即使整理者的观点正确,我们也应注意《系年》中的伍鸡是杜撰出来的人物(详参Pines, Zhou History, 59)。无论如何,夫差拿公元前506年那场胜利来教诲伍子胥,这本身就非常奇怪,毕竟那场胜利是出于伍子胥的谋略——夫差如何能用伍子胥的成名之战来教训伍子胥呢?简文的作者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透露出《越公其事》的编纂与其所记史事应已间隔数代之久(详见下文)。

夫差的回应成功地驳回了伍子胥的反对意见。这一章的结尾记述:

申胥乃【14】惧,许诺。【15上】

这个结论与其他版本极为不同,让人惊讶。其他所有版本无一例外地责备夫差的顽固自大和心胸狭窄,并因此无视伍子胥的忠言直谏。而在《越公其事》中,夫差则表现得棋高一着,其主张是建立在对历史先例和现实状况的卓越理解之上的,比伍子胥的言论更令人信服。伍子胥最后的“惧”并非是因为被威胁(如《吴语》所记),而是因为被说服了——对勾践发起攻击,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读者当然知道,夫差最终被证明是错的,但基于当时的情形来看,其选择应该是可以理解的。此处对君臣间开诚布公之交流的描述,在很大程度上解构了其他文献中所展现的昏君与忠臣的形象,而后者正是从《左传》到《史记》中所记伍子胥的故事基线。正好相反,《越公其事》还原了吴王的积极作用及其在思想上的权威。下文我们将会看到,《越公其事》的叙事立场一以贯之,明显是站在君主一方的。

三、 勾践自强

第三章是夫差对勾践求和的回应,我们暂且略过。第四章开头记述了越国的复兴:

吴人既袭越邦,越王句践将惎复吴。(19)“惎”训为谋,见上引萧旭文。然而,由于“惎”通常意味着“伤害”(如在第27简),这句话也可以解读为勾践准备向吴国复仇。既建宗庙,(20)子居认为,此处是建立宗庙,而非重修,这表明吴国入侵之后越国被迫迁都。见上引子居文。修祟位,乃大薦攻,(21)“薦”很有可能是指宗庙中的祭献。“攻”见于《周礼·大祝》,是避祟的六祈之一。“攻”可能是在勾践所修的“祟位”中举行的。以祈民之宁。王作【26】安邦,乃因司袭常。(22)关于“因司袭常”的解释争议颇多,本文从江秋贞说,见江秋贞: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越公其事〉考释》,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师范大学,2019年,第291—297页。他将“因”理解为“依”,而“司”指官员,那么此句的意思就是勾践依靠官员以施行常规的规定。王乃不咎不惎,不戮不罚;蔑弃怨罪,不称民恶;纵经游民,(23)“游民”通常意为“游荡之民”,广义上可以指多种人群——从流浪者到商人、工匠,甚至包括周游各国的学者(参《商君书》的《农战》第六章及《外内》篇第二章)。在《越公其事》中,上引子居文将“游民”解读为动宾结构,意思是“游其民(不劳民)”。这一解释恰与第五章首句相合,本文从之。不同观点参王青: 《试论先秦时期的“游民”及其社会影响——清华简〈越公其事〉补释》,《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1期,第35—47页。不称【27】贷役、(24)我对“贷役”的理解是: 曾借贷之人无力偿还,于是被强制服役于债主以还其债务。这种服役也见于里耶秦简(Charles Sanft, “Population Records from Liye: Ideology in Practice,” in Ideology of Power and Power of Ideology in Early China, eds. Yuri Pines, Paul R. Goldin, and Martin Kern, Leiden: Brill, 2015, 249—269),只是欠债之人被罚从军,而不是为私人服役。上引子居文将“贷”读为“力”,“力役”指国家的强制性劳动。骆珍伊认为,“游民”是无业之人,勾践让他们做事以减轻平民的负担,见骆珍伊: 《〈清华柒·越公其事〉补释》,《第29届中国文字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中央大学”和“中国文字学会”,2018年,第523—533页。我认为,这种理解与该段主旨不符,很明显此段简文意在阐述政府的简化放权及宽大自由政策。泑(坳)塗、沟塘之功。(25)这些工程需要征发民众,关于其具体所指目前还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但很可能与水利有关。滕胜霖认为,“泑涂”可读为“幽涂”,与修建道路有关,见滕胜霖: 《清华简〈越公其事〉“幽芒”“幽涂”考》,简帛网,2018年5月28日。《越绝书·记地传》中,有汉代人所记越都会稽附近与勾践有关的古迹,提到“富中大塘”,是“勾践治以为义田”。见张仲清校注: 《越绝书校注》,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217页。王并无好攸于民三工之堵(功?),兹(使)民暇自相(将),(26)对这一句的解释并不能确定。无论是清华简整理小组还是其他学者都没有很好的读法。但基本意思是清楚的: 越王的宽大自由政策使经济得以复苏。关于“自相”读为“自将”,意为自我保全,见王磊: 《清华七〈越公其事〉札记六则》,简帛网,2017年5月17日。农功得时,邦乃暇【28】安,民乃蕃滋。至于三年,越王句践焉始作起五政之律。【29】

本章所勾勒出的这些慈惠安民、自由放任、宽大平和的政策,与《越语上》所描述的、《吴语》所透露出的政治氛围十分相似——尽管细节上并不完全一致。(27)《吴越春秋·勾践归国外传》也记载了相同的政策,包括对民众缓刑薄罚,然而勾践采取此政策是出于大夫种的进谏,参周生春: 《〈吴越春秋〉辑校汇考》,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36页。但是,相比《国语》,《越公其事》更为详尽和系统。勾践首先修复了王国的祭祀中心——宗庙和祟位,使他能够“祈民之宁”。(28)《吴王》文本所描述的勾践政策有所不同:“乃共承上帝、社稷、宗庙、山川、溪谷、泽丘之事。【29】”其次是在司法上的仁慈,使民“不戮不罚”。下文我们会看到,这一政策只是临时的,后来被废止了。第三是经济上使民苏息,停止了各项劳役,让民众专心农事,免受战争的纷扰。三年休养生息之后,勾践开始实行“五政”,这也正是《越公其事》所记述的关键内容。

1. 鼓励农功(第5章)

《越公其事》的第五章因断简多处缺漏,以下我借用《吴王》几枚竹简的内容以补充《越公其事》所缺之简文(《吴王》部分用符,且用其竹简编号;楷体为《越公其事》文断简上所残留的文字):(29)断简使清华大学整理小组搞错了部分竹简的位置;后来陈剑先生恢复了正确的顺序,简35和简36的上段置于简33之后,其后是简18的残片以及简34和简36的下段。见陈剑: 《〈越公其事〉残简18的位置及相关的简序调整问题》,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7年5月14日。《吴王》已经公布的内容证实了陈剑先生的见解。

在战国时期乃至以后的时代,鼓励农功都被认为是最为稳妥的施政精髓。(34)见Roel Sterckx (胡司德), “Ideologies of the Peasant and Merchant in Warring States China,” in Ideology of Power, 211—248。问题是怎样实行这一政策。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将传世文献中的《商君书》与《越公其事》对比。同《越公其事》一样,《商君书》也重视农业,但“重农”的方法有所不同。《商君书》提醒读者,“夫农,民之所苦”,因此君主应当限制民众的职业选择,从而导之于农事上。(35)见《商君书·算地》第五章。参Yuri Pines, “Agriculturalism and Beyond: Economic Thought of the Book of Lord Shang,” in Between Command and Market: Economic Thought and Practice in Early China, ed. Elisa Levi Sabattini and Christian Schwermann, Leiden: Brill, 2021, 76—111。与之相比,《越公其事》的作者则相信这一目标只有通过统治者亲力亲为、以身作则才能够实现。在《越语上》也透露出勾践曾亲自耕作(其夫人亲自织衣),但其目的只是减轻赋税以改善民生。(36)篇中记载,勾践“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非其夫人之所织则不衣,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见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 《国语集解》,北京: 中华书局,2002年,第571页。《越公其事》中的模式与之不同,通过“日亲农事”(甚至“有劳疾”),勾践以其劳苦耕作的精神感染了身边的人;通过奖赏力田的农夫,他成功地以这一精神鼓舞了全国的民众。举国兴农使得所有可耕作的土地——从高原到湿地——都得到了开垦,收获填满了越国的仓廪。

2. 上下立信(第6章)

越邦备农,多食,王乃好信,(37)笔者的英译将此处翻译成“展示出对于‘信’的喜好”,其实更为直接的翻译是“变得喜好‘信’”。我认为,此处和下文中不仅是越王的个人倾向在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让臣民们看到。乃修市政。凡群度之不度、群采物之不缋、佯偷谅人,则刑也【37】。凡诳豫而贾焉,则诘诛之;凡市贾争讼,反倍欺诒,察之而孚,则诘诛之。因其货以为【38】之罚。凡边县之民及有官师之人或告于王廷,曰:“初日政(征)(38)“政”读为“征”,见刘成群: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勾践时代的经济制度》,《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142页。或者,“政”读如字,意味着民众的抱怨不是针对税负,而是总体上针对地方政府。勿若某,今政(征)重,弗果。”凡此类也【39】,王必亲见而听之,察之而信,其在邑司事及官师之人则废也。凡城邑之司事及官师之【40】人,乃无敢增益其政(征)以为献于王。凡有狱讼至于王廷,曰:“昔日与己言云,今不若其言。”凡此类【41】也,王必亲听之,稽之而信,乃毋有贵贱,刑也。凡越庶民交接、言语、货资、市贾,乃无敢反倍欺诒。【42】越则无狱,王则闲闲,唯信是趣,习于左右,举越邦乃皆好信。【43】

各类文献,无论是《左传》还是《商君书》,都提出了“信”的概念,认为它是政治秩序得以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信”涵盖了各方面的政治举措: 从君主秉持诚心以事鬼神,到维护盟约各方的相互信任;从政府对臣民的信任,到人臣无条件地遵从君主的命令。(39)关于《左传》中“信”的概念,见Yuri Pines, Foundations of Confucian Thought: Intellectual Life in the Chunqiu Period, 722-453 B.C.E.,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2, 120—122, 146—153。对于《商君书》中的“信”,见《修权》篇第一章。对于古代中国“信”之概念的系统讨论,见杜道明: 《传统“信”观念探微》,《中国文化研究》2010年第3期,第73—79页;李祥俊: 《儒家信观念的含义演变及其社会生活基础考察》,《江汉论坛》2020年第3期,第56—63页。在上述这些方面中,《越公其事》的作者关注其中两项: 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第一方面需要增进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消灭欺诈现象。这一目标本应通过施政机关来实现,但紧接着的第二个方面,正是施政机关要遭到严审。越王本人亲自听察有关渎职官员的审问,对于那些肆意妄加税赋、擅改已成政策的官员,越王一视同仁地予以严惩。大小官吏受到了严格管理,只有这样各类举措才真正产生了说服力。从越王左右到举国之人,“信”的理念逐渐被灌输。越民皆守信,自然导致了狱讼的清省——这也通常被认为是良好统治的另一个典型特征。(40)关于无讼社会的理想,见《论语·颜渊》,参杨伯峻: 《论语译注》,北京: 中华书局,1992年,第128页。

3. 招徕人口(第7章)

越邦备信,王乃好征人。王乃趣使人察省城市(41)正如黄爱梅注意到的,现代的“城市”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晚期文献,如《韩非子》《战国策》。见黄爱梅: 《〈越公其事〉的叙事立场及越国史事》,《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8期,第110—111页。《越公其事》可能是体现了这一用法的最早例证。边县小大远迩之勼落。王则毕视,唯勼落是察省【44】,问之于左右。王既察知之,乃命上会,王必亲听之。其勼者,王见其执事人,则怡豫喜也。不可□(42)王进锋怀疑,此处缺字意为“仅”。笔者据此英译为“just”。见王进锋: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春秋时期越国的县制》,《历史地理》2018年第2期,第83页。【45】笑笑也,则必饮食赐予之;其落者,王见其执事人,则忧戚不豫,弗予饮食。王既毕听之,乃品,廷会三品,交(效)于王府三品【46】。年诪攴数,由贤由毁。(43)对于这一句的争论较多。关于“廷会”,从上引子居说,意为朝会,其时评价地方官员的等次。此句断读从王宁: 《清华简七〈越公其事〉读札一则》,简帛网,2017年5月22日。许多学者认为“年诪攴数”指的是年初的占卜仪式(关于将“年诪”读为“年祝”,认为年初的祝祷,见上引王宁文)。这种占卜一定程度上能决定官员的优劣。我认为这种解释逻辑上说不通。根据简文语境,很明显每年要对人口数字进行考核,作为评判官员的标准。有算岁,有赏罚,善人则由,谮民则否。(44)这一句字面意思是提拔正直的官员,贬黜肆意诽谤之人。但是,此处的赏罚明显与官员的政策执行情况直接相关,所以,“谮民”应指那些不可靠的人,可能是因为他们试图篡改人口数字。是以劝民,是以延宾,是以【47】勼邑。王则唯勼落是趣,习于左右。举越邦乃皆好征人,方和于其地。(45)上引子居文认为,这一句表明越人原被吴王新迁至此地,与原住民关系紧张,但新政的实行消除了紧张的局势。或者,此句意思是越国与邻邦的关系和睦起来,不然,不可能有来自周围国家的大量移民。东【48】夷、西夷、姑蔑、句吴(46)姑蔑是越国南方的小国,位于今浙江衢州附近。吴国在越国北方。“句吴”是吴国自称,见于《史记·吴太伯世家》。彭华认为,“夷”是古越语“海”的汉字记音,“东夷”与“西夷”指的是今杭州湾的东部和西部。见彭华: 《四方之民与四至之境——清华简〈越公其事〉研究之一》,《出土文献》2021年第1期,第56—63、69页。此说虽然有趣,但证据不足。此处的“夷”更可能指非华夏的族群。四方之民乃皆闻越地之多食、政薄而好信,乃颇往而归之,越地乃大多人。【49】

勾践的政策中,增加越国人口是最引人注意的举措之一。正如《左传》借伍子胥之口所说的“越十年生聚”,(47)金鹏程先生在与笔者的交流中提出,这一表述可能指增加人口的两种方式:“生”和“聚”。这就很好地概括了勾践人口政策的两个方面——增加出生人口(《越语上》)和招徕移民(《越公其事》)。《越语上》也有更为详细的叙述。后者记载,勾践为鼓励生育采取了激进的办法: 禁止老年与壮年之间的婚配,惩罚女满17岁不嫁、男满20岁不娶的人家,对生育子女者进行奖励,对丧失主要劳力的人家免除其赋税并支持其生计。这些举措不仅促进了人口的蕃息,也吸引了四方的移民,大大增强了越国的人力。

《越公其事》呈现了历史事件的另一种版本。其中,越王鼓励其官吏尽全力招徕移民,由此创造了人口统计数据上的奇迹。勾践一丝不苟地亲自审核人口数字,并以此作为绌陟官员的决定性依据。两级地方的执事官吏——包括城市和边县,(48)关于这两级地方政府,见王进锋: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春秋时期越国的县制》,《历史地理》2018年第2期,第77—85页。以及中央政府(越王左右)都被调动起来。根据人口数字评价官吏的能否,这一制度很可能也在鼓励地方官员自己想办法招徕人口。慕名而来的人们,可能是看到勾践早先能够使农功足食、治道公平,也可能因为地方官员的某些招徕政策而来。这些举措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的: 越土人口稠密,可以进行下一阶段的战争准备了。(49)对于勾践在位末期的越国人口,陈国灿、奚建华根据文献中记载的越军规模进行推测,认为超过了20万。见陈国灿、奚建华: 《浙江古代城镇史》,合肥: 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

4. 整军经武(第8章)

越邦皆备征人,多人,王乃好兵。(50)“兵”是多义词,这一章中的“兵”有三种含义,一定程度上容易混淆。第一种指广泛意义上的军事,第二种指士兵,第三种指兵器。在本章的英译中,笔者根据语境对“兵”进行了随文翻译。凡五兵之利,王日玩之,居诸左右。凡金革之攻,(51)指金属制作的武器,以及需要用到皮革的盾牌和甲冑。王日论省【50】其事,以问五兵之利。王乃催使人省问群大臣及边县城市之多兵、无兵者。王则毕见,唯多【51】兵、无兵者是察,问于左右。举越邦至于边县城市乃皆好兵甲,越邦乃大多兵。【52】

遗憾的是,简文对勾践在军事上的准备记载得比较粗略。越王对“兵”的喜好在语义上包括两层意思——提升武器和兵员的质量。这些目标也是通过越王号召近臣及地方官吏重视军事准备来实现的。同上一章一样,我们并不知道地方官员所用政策的细节。是否推行了普遍兵役?重赏英勇作战的武士?或者仅是威服那些妄图逃避入伍的人?我们没有任何线索。从作者的角度,只要越王成功地发动了政府官吏,理想的结果就能显现。

5. 明行赏罚(第9章)

越邦多兵,王乃敕民,修令审刑。乃出恭敬王孙之等,(52)“王孙之等”指王孙之类的贵族,皆从上引子居说。此说证据并不充分,尤其是“王孙”不见有这样的用法,但是,这种解释恰合本章语境,兹从之(见下注③)。以授大夫种,则赏谷之;乃出不恭不敬【53】王孙之等,以授范蠡,则戮杀之。(53)《越公其事》共提到两次范蠡,此为第一次。与之对比,《越语下》中范蠡则是主要的英雄人物。乃趣徇于王宫,亦趣取戮。王乃大徇命于邦。是徇是命及群【54】禁御、及凡庶姓、凡民司事。(54)“禁御”从整理者释,意为越王身边亲近的侍从,与本章最后一句意指惩罚不同。王命的传布从“王孙”(可能指王孙一类的王室贵族)开始,到宫内之人(可能指与越王关系亲密的宠臣),到身边侍从,到“庶姓”(即其他族姓的贵族),再到政府官员。唯位之次叙、服饰、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及风音、诵诗、歌谣【55】之非越邦之常律,夷蛮吴,(55)对于“夷蛮吴”,“”读为“”,“吴”与“”同义,见陈伟: 《清华简七〈越公其事〉校读》,简帛网,2017年4月27日。简文他处的“夷”字指异族,是中性词,但是此处的“夷”字带有强烈的歧视意味。乃趣取戮。王乃趣至于沟塘之功,乃趣取戮于后至后成。王乃趣【56】设戍于东夷、西夷,乃趣取戮于后至不恭。王有失命,可复弗复、不兹命徇,王则自罚,小失【57】饮食,大失墨,以励万民。越邦庶民,则皆震动,怃畏句践,无敢不敬。徇命若命,禁御莫【58】叛,民乃敕齐。【59上】

通过实行赏刑措施来训教民众也是西周以来文献的常见主题。《吴语》也提到,对奖惩权柄的灵活运用是勾践军事上获胜的原因之一。(56)见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 《国语集解》卷一九,第9章,第559—560页。然而,《越公其事》所记却无比复杂。尽管对简文中有些字的考释仍有争议,但如果我的释读无误,那么勾践采取了两个步骤来约束臣民。第一步是对整个统治阶层颁行奖惩措施,先从王族(简文奇怪地称之为“王孙之等”)开始,渐次推行至近侍宠臣、别支族姓(“庶姓”,很可能也是贵族),最终至于大小官吏。有意思的是,惩罚尤其针对那些背离越国礼乐而醉心于“夷蛮吴”的精英分子。这一描述暗示着,对于简文的作者,越国是典型的属于周(华夏)文化的国家,自有让人仰慕的礼乐文化,明显与蛮夷不同。与之相对,其他文献如《左传》《国语》等在文化上视越国为异域。(57)《左传》中,文化歧视主要针对的是吴国(如《左传》哀公七年〔三〕子贡之言),但越国也被视为“蛮夷”(如《左传》哀公二十六年〔一〕公孙弥牟之言)。《越语下》第7章中,范蠡自称“余虽腼然而人面哉,吾犹禽兽也”。这当然是在说反话(将越人比于禽兽是为了显示范蠡不会放过夫差的决心,范蠡本人明显不是蛮族),但是,关于蛮夷的这类明喻透露出当时对于越人存在着广泛的歧视。Erica Brindley曾探讨战国到汉代文献中的越人形象(尽管有的讨论并不准确),见Erica F. Brindley, “Barbarians or Not? Ethnicity and Changing Conceptions of the Ancient Yue (Viet) Peoples, ca. 400-50 B.C.,” Asia Major (third series) 16.1 (2003), 1—32 and idem; Ancient China and the Yue: Perceptions and Identities on the Southern Frontier, c. 400 BCE-50 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113—190。可能的情况是,战国时期,至少在部分文人眼中,越国的文化声教与政治势力俱增。

第二步,勾践的训教措施从精英阶层转移到了底层民众。调动大量人口修建工程(沟塘)、戍守边境,这让国君有充足的机会惩罚那些“后至”或者“不恭”的人。在对怠惰行为的一般惩戒之上,勾践增设的非凡举措再次证明国君以身作则的重要性。在训示要遵守王命时,他因为没能执行自己的命令而惩罚了自己,这一训示夺人心魄。这些惩罚——从裁撤越王自己的饮食到接受身体上的“剸墨”之刑——震慑到了民众,让他们意识到越王对于王法王令是严肃看待的。(58)就笔者所知,这是唯一一则有关君主因为违反自己的命令而亲身受刑的记载。承蒙叶山(Robin D.S. Yates)热心告知,岳麓秦简《金布律》中有一则规定,如果皇帝购买奴婢或牲畜而非“平价”,那么执事官吏要受到处罚。但是,这种情形下的处罚并不会施加于皇帝本人。有关“剸墨”的意思存在着分歧,但其意大概与《国语·周语上》所提出的“蛮夷之国”的“刀墨”风俗,即“以刀刻其额而墨涅之”相似。(59)见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 《国语集解》卷一,第13章,第34页,正文及韦昭注;并见上引子居说。《越公其事》的“剸墨”很可能暗示了文身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文身——其他春秋战国文献视之为吴越之人的文化特征——在《越公其事》中被认为是越王对自己的惩罚。(60)文身既是吴越文化的特点,又是一种较轻的肉刑(黥刑),参Carrie E. Reed, “Tattoo in Early China,”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120.3 (2000), 360—376。这是否暗示着,简文反映出了作者的非越文化视角,即一位异邦之人试图解释一种奇特的文化现象?下文我们将详论。可以说,越王的自我惩戒使他的臣民确信王命不可犯。效果又是立竿见影的——“徇命若命,禁御莫叛”,“以刑去刑”(61)中国的法律思想,从《尚书》开始就追求“以刑去刑”(或者“刑期于无刑”)的理想,见Charles Sanft, “Concepts of Law in the Shangshu,” in Origins of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y: Studies in the Composition and Thought of the Shangshu (Classic of Documents), ed. Martin Kern and Dirk Meyer, Leiden: Brill, 2017, 457—458。的目标也如期实现。

勾践最后的成功是出自“五政”之效。《越公其事》最后两章讲述了勾践对吴国的征服。其大略与《左传》《吴语》相似(也常见类似的用词),兹不赘述。这段内容以一则轶闻(亦见于《墨子》《韩非子》)开头。(62)《墨子·兼爱中》,见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 《墨子校注》,北京: 中华书局,1994年,第159—160页;《韩非子·内储说》,见陈奇猷: 《韩非子新校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94页。据记载,伐吴之前,勾践要考验越民:

乃窃焚舟室,(63)《越绝书·记地传》:“舟室,勾践船宫也。”鼓命邦人【59下】救火。举邦走火,进者莫退,王惧,鼓而退之,死者三百人,王大喜。【60】(64)《吴王》的作者(或编辑)可能觉得,一位看到自己的同胞白白送死却依然“大喜”的君主不会是一个好榜样,因此在他(或他们)对此事件的描述中,死者人数为一千,之后“王大慼,哭泣若主三【64】”。

居于越都的邦人具有这般自杀式的勇气,这有力地证明了勾践的成功。数年之间,他把自己的民众变成了勇猛的战士,王命之下,死所不惜。勾践自强政策的恰当实施注定了对吴国的胜利。这一叙述的教训意义再明显不过了。

四、 自强之道: 思想背景

记述吴越之争的早期各版本中,《越公其事》叙及的越国自强政策最为系统。如上所述,《左传》对这方面根本没有涉及,《越语下》也只注重对外发起战事的时机,但对勾践的各项内政记载得很模糊。《吴语》虽用勾践之言称扬他节俭慈惠、爱民利民,但作者更注重的是勾践能够听取大臣的意见并委以权力,以及整顿军队。《越语上》所记多处与《越公其事》类似(如勾践的鼓励人口政策,以及他虚己待人以获取民众信任),但论述较为简略。

有意思的是,与《越公其事》相近的记载来自战国时期的哲学类文献。在其战败后的头三年,勾践先是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如慈惠安民、自由放任、宽大平和等,这居然与1973年湖南马王堆3号墓所出《黄帝书》之《君正》章所主张的施政次序相似。《君正》主张:“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七年而可以正(征)。”(65)见魏启鹏: 《马王堆汉墓帛书〈黄帝书〉笺证》,北京: 中华书局,2004年,第21页。关于《黄帝书》的编纂年代争议较多,也可能这篇文献是在汉代早期编纂的,而非战国时期。其间的相似(尤其是三年的休养生息)耐人寻味,但如果就此对简文与所谓“黄老”学派的联系做出结论还是有欠成熟。(66)见袁青: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先秦黄老学的政治思想》,《哲学与文化》第47卷第6期,2020年,第181—194页;刘成群: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黄老之学的源起》,《华中国学》2018年第2期,第39—48页。例如,《越公其事》并没有关注自然现象与政治活动之间的呼应关系(即“天人相应”),而从马王堆文献可以看出,对这种呼应关系的关注是“黄老”思想最突出的特征。(67)关于马王堆汉墓的黄老文献,参Randall P. Peerenboom (皮文睿), Law and Morality in Ancient China: The Silk Manuscripts of Huang-Lao,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3。那么,《越公其事》和《黄帝书·君正》都提到的三年休养生息的政策主张,很可能是因为在战争动员之先要与民休息、复民元气的思想,是战国时代不同学派的共同理论。

勾践的“五政”——鼓励农功,上下立信,招徕人口,整军经武,明行赏罚以训教民众——与《商君书》非常相似。“五政”中的第一、第四和第五项——使举国人口成为农战之士,并通过赏刑措施严加控制——是《商君书》思想的标志。而第三项招徕人口这一政策虽在《商君书》的大多数篇章中没有被特别强调,但写作年代较晚的《徕民》篇却将其作为论述核心。(68)尤锐: 《从〈商君书·徕民〉看“商鞅学派”的思想变迁——兼论战国晚期秦国人口及军事变化》,《江淮论坛》2021年第6期,第5—13页。而有关第二项“信”的重要性,则在《商君书·修权》篇第一章中被强调,“国之所以治者三: 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即将“信”(意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看作为治之道的三大柱石之一。此外,《商君书》全书主张法令的公平和透明,这本身就是在强调“信”。(69)见Yuri Pines, “Social Engineering in Early China: The Ideology of the Shangjunshu (Book of Lord Shang) Revisited,” Oriens Extremus 55 (2016), 25—26。然而,对于这些类似目标的实现方式,《商君书》与《越公其事》则大相径庭。前者的办法基于“法治”,即建立完美和有效的政治制度,该制度与个人(君主或是大臣)的才能是无关的。对君主而言,其主要的作用是在某些特殊条件之下要决定“变法”;此后他只要“以法治国”,而避免在制定具体政策时任意干涉。(70)详见Yuri Pines, The Book of Lord Shang,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7, 88—89。而在《越公其事》中,君主个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他不仅要提出所有的政策,而且得竖立个人榜样,积极地干预并监督政务,这样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越公其事》对国君个人榜样作用的重视与《墨子》非常相似。《墨子》中,君主的榜样力量是绝对的。《兼爱》篇的一系列轶闻说明,君主的好恶可以任意左右臣民。其中包括上文所提到的勾践焚舟失火、命士往蹈以试其武勇的故事。(71)例如《墨子·兼爱中》,见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 《墨子校注》,第159—160页。除了个人榜样的力量,《墨子》中君主在其他方面也起重要作用,如在下层民众之中发现贤能之士,并拔擢至尊位,委以最大的权威。(72)如《墨子·尚贤中》尧得舜在“服泽之阳”、汤得“庖人”伊挚(伊尹)等故事: 其共同的内容是敏锐的国君即使在最不合适的条件之下,也可以找到贤臣。详见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 《墨子校注》,第77页。这也彰显了《墨子》与《越公其事》最主要的区别。对于前者,君主选贤任能是成功治国的先决条件,至关重要。而在《越公其事》中,这一主题根本没有出现,只提到官吏的绌陟应取决于其表现。实际上,“尚贤”思想——战国时期政治思想的柱石之一——在简文中的缺失,是《越公其事》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特点。(73)关于战国时期的“尚贤”思想,见Yuri Pines, “Between Merit and Pedigre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Elevating the Worthy’ in Pre-imperial China,” in The East Asian Challenge to Democracy: Political Meritocrac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eds. Daniel Bell and Li Chenya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161—202。

与战国时期其他政治类文献不同,《越公其事》的记述是以君主为中心的。勾践以一己之力而成功;他手下的谋事大臣,如大夫种和范蠡,在其他古代文献中备受重视(尤其是《国语》及一系列汉代文献,如《史记》《越绝书》《吴越春秋》等),而在《越公其事》中则是微不足道的角色。上文提到的夫差与伍子胥的对话更是宣示,君主不仅应是政治上的领导者,更应在智谋上领先臣下。其他版本的叙述模式则是将昏庸愚暗的君主夫差,与忠心耿耿、料事如神的伍子胥相对立。《越公其事》则不同,简文通过表现夫差的精明审慎,重塑了他的权威。即使夫差最终失败了,但在君臣之间,简文作者明显还是站在了君主一边。这一立场非同寻常,尤其是在春秋战国的历史文献及半历史文献(即历史轶闻)中,一般的记载皆是称扬臣下的精明强干,痛惜君主的智谋不足。(74)有关战国文献中君臣形象的不同观点,见Yuri Pines, Envisioning Eternal Empire: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Warring States Era,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9。有关春秋战国历史文献偏重贤臣的叙事立场,如《左传》《国语》中所见,参David Schaberg, A Patterned Past: Form and Thought in Earl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1, 86 等。简文与《吴语》之间的对比是如此强烈,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关于国运兴衰背后的君臣作用上,两种记载隐隐地针锋相对。

《越公其事》中的勾践扮演着两种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矛盾的角色。一方面,他监督和引导着一个完善的官僚体制,包括中央政权(朝廷,包括君主的近臣)和地方政府(城市和边县)。(75)关于《越公其事》中的两级地方政府“城市”和“边县”,见上引王进锋文。特别是勾践将官员的绌陟升降置于目的性原则之下,从而调动起了这一体制。这一举措非同凡响,因为它预示着,对于后世中国乃至今天的领导者,如需调动政府体制去克服各种困难以实现目标——从明代的征收逋负,到现代的控制生育、促进环保,以及最近的消除贫困,这也是采用的主要方式之一。(76)有关明代的例证(张居正清理逋负,以此考核官吏),见Ray Huang (黄仁宇), 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关于当代将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作为调动政府体系的方式,见Jing Yijia, Yangyang Cui and Danyao Li, “The Politics of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in China,” Policy and Society 34.1 (2015), 49—61; Wu Jing and Chang I-Shin,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 China, Singapore: Springer, 2020, https://doi.org/10.1007/978-981-15-4894-9_7; Wu Bin,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in China: Theory and Practice, Singapore: Springer, 2020。关于对中国政治模式更为广泛的描述,见Daniel Bell, The China Model: Political 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另一方面,更多的时候勾践都表现得像部落酋长或人类学中所称呼的“Big man”(大人)——对于众多庶务他亲力亲为,为臣民树立榜样(如亲自耕作),且亲自给农夫饮食等。此外,其对官僚体制的监理也与一般大国之君不同。在一个庞大的政权体系中,如果君主要亲自监理官僚体制,从上到下,连市场监督都要管,那将是无法实现的。(77)与之相比,《商君书·禁使》第三章云:“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一个酋长或者小城邦的领袖或许可以如此行事,但是,对于一个更大的、具有两级地方政府体系的政权,君主的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适的。以上两种政权模式的奇特混合也见于《尚书》中的篇章,尤其是《尧典》和《皋陶谟》。但是,对于在这些篇章(及可能相类似的《吕刑》篇)中,依靠个人魅力和依靠官僚体制这两种统治模式共见,可能是这些文献复杂的编纂背景的反映。(78)见Kai Vogelsang (冯凯), “Competing Voices in the Shangshu,” in Origins of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y, 62—105。关于《尧典》的讨论,见Martin Kern, “Language and the Ideology of Kingship in the ‘Canon of Yao,’” in Origins of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y, 23—61。但对于《越公其事》来说,这两种模式出现在相同的段落里,且明显是出自同一位作者的鼓吹,类似的情形不见于我们已知的其他古书。

上文的总结足以证明,对于先秦政治思想,《越公其事》是独树一帜的。简文的思想处于不同的流派之间。既与某些文献相似,如马王堆《黄帝书》、《商君书》、《墨子》以及《国语·越语上》中的叙事,又与它们有着很大的不同。简文并没有道德的说教,未采用“德”“仁”“义”等术语。它对谋臣的政治角色轻描淡写,对于尚贤使能并不关心,而是强调君主的作用,但又没有过分地吹捧王权。其内容之丰富凸显了战国时期不同思想之间的复杂互动。这也证明——如果还需要证明的话——对于这一时期的思想文献,以“学派”作为衡量的标尺是远远不够的。战国时期的政治话语,通过知识分子间持续的交流互动以丰富其内容,借鉴融汇了不同的思想。对于当时存在的大量文本(无论是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我们并不能毫无偏差地将其认定为属于某一种“思想学派”。

我们还应该注意,《越公其事》并非一般的子书。它并不直截了当地推介观点,也不公开争辩,且避免为维护勾践的政策而进行理论上的阐发。简文的作者们并不将其思想归宗于某位诸子或能臣,而是嵌入历史叙述中,微妙地呈现出来。下文我们将关注《越公其事》所体现出的教训类叙事的艺术,并分析其在先秦思想争鸣中的作用。

五、 教训类叙事的艺术

《越公其事》的公布引起了很多历史学者的兴趣。有学者认为,这篇简文所诠释的越国历史相比传世文献更为可靠。即便是李守奎先生——他正确地指出《越公其事》是一篇有着历史叙事外表的语类文献——也认为简文比其他几个版本更为可信。(79)李守奎: 《〈越公其事〉与勾践灭吴的历史事实及故事流传》,《文物》2017年第6期,第75—80页。与之相比,上引黄爱梅文则强调所记越国史事“文献价值较高”。关于李守奎对语类文献和史类文献的审慎划分,有些学者并不在意,而是直接将《越公其事》作为越国史的史料。如上引王进锋文,又见刘成群: 《清华简〈越公其事〉与勾践时代的经济制度》,《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138—145页。但笔者不敢苟同。第一,《越公其事》中的年代错误不像是一篇源自越国史书(如果有这样一部史书存在的话)的文献所应有的。第二,《越公其事》所代表的教训类叙事,其出发点是推行某种政治观点,而不是为历史事件呈现更可靠的细节。在我看来,无论《越公其事》还是《国语》中的三篇,都对所记历史的准确性不甚在意。

上文我们已经考证了几处史实上的失误,皆可动摇《越公其事》是出自越国(或吴国)史书的观点。如夫差之言混淆了其父的两次伐楚之战;如记载越国既具有完善的官僚体制,又存在个人英雄式(“Big man”)的领导,其间矛盾性的描述;如奇怪地将越国的文身习俗看作“剸墨”之刑;再如勾践“五政”那不可思议的见效速度。简文并没有按照年代编列这些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但既然五政是在三年休养生息之后依次实施、在公元前473年吴国灭亡之前结束的,其实行的总年限不会超过十七年。这意味着每一项政策的持续时间不过数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那些长效政策如开垦闲田、招徕人口能够迅速发挥作用明显是不合情理的。可能简文的作者也对其间的不合理了然于心,在讨论五政时完全放弃了依次编年。

金卓认为,《越公其事》第4到9章更多地采用较正式的“于”而非口语化的“於”,说明这一部分来源较早,可能与越国的原始记录有关。(80)见上引金卓文。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不赞同这一观点。毫无疑问,与开头和结尾相比,简文这一部分应该确实有不同的来源,但用较正式的“于”代替口语化的“於”从春秋下半叶就已经出现,远早于勾践的时代。(81)对于先秦文献中“于”和“於”的使用情况,很多学者做过研究。近年的研究(主要基于出土文献)见Chang, Jung-Im, “Yú 于 and yū 於: Their Origins, Their Grammaticalization, and the Process of Encroachment of the Former by the Latter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Ph.D. diss.,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2012。有鉴于此,“五政”中对“于”的大量使用,所反映出的可能不是对越国原始文献的使用,而是对古语的追摹(尽管我在这部分简文没有发现其他类似的例证)。

从其所记之事可以看出,第4至9章不可能是出自越国史书,其中空缺了纪年、地名、人名等信息。除提到南邻小国姑蔑,以及两位最重要的谋臣范蠡和大夫种,“五政”部分没有其他任何越国的特点。这足以提醒我们,这一部分不应该是出自越国史书。此外,越国是否同其他诸侯国一样保有详细的历史记录是个棘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有理由怀疑,越国可能没有自己的历史记录。首先,越国处于周文化圈之外。他们的多音节词语言与中原国家大不相同,因此,面向周人的历史信息传播一直存在着问题。文献中即便关于越王名号这类基本的记载也是混乱的,实际上,越国工匠自己也不清楚怎样将勾践的名字转写成汉字。(82)三把越王勾践剑铭文上的勾践之名分别作“”“戔”“”(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 《殷周金文集成》,北京: 中华书局,1984—1994年,编号分别为11594、11595、11621。以下简称“《集成》”)。关于越国铭文中的人名,参董珊: 《吴越题铭研究》,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4年;Eric Henry, “The Submerged History of Yuè,” Sino-Platonic Papers 176 (2007)。尽管勾践统治时期及以后的时代,越国上层明显开始向周代礼乐文化靠拢——这在公元前5世纪的几篇铭文中可见,但是,语言上的鸿沟足以阻碍合格的文献记载,甚至很难大量使用汉字文言记录本地的口头传统。(83)关于越国铭文见上引董珊的著作。其中相对较长的两篇(《集成》144、171)显示出对周制的采用。关于一则据说是流传于越土的有关勾践整军的故事,见《越绝书》卷三《内传》第七章,参张仲清校注: 《越绝书校注》,第95页。必须承认,已无法证明这则故事到底是出自勾践的时代,还是出自汉代越地精英分子的杜撰。

其次,讨论越国的历史编纂时还应注意,在司马迁的时代已经没有记载越国史的可信材料了。在《史记》的“世家”系列中,就历史信息而言,《越王勾践世家》是最薄弱的一篇。对于早期的越国史,无论是司马迁,还是汉代其他材料如《越绝书》的编纂者,都没有可靠的知识来源。即使对于勾践这部分,其文学价值也明显超过历史价值。(84)关于现存史料在越国(及吴国)早期史上的空白,见徐良高: 《考古学文化、文献文本与吴越早期历史的勾践》,《考古》2020年第9期,第81—92页。关于对《史记》勾践部分的批评,见上引汪春泓文。勾践之后的越国历史进入所谓的“山东时期”,迁都山东南部的琅琊,成为当时的四个大国之一。(85)“山东时期”的说法见陈民镇: 《清华简〈系年〉所见“山东时期”越国的军事与外交》,见江林昌、孙进编: 《清华简与儒家经典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205—213页。关于越国成为与齐、晋、楚并称的大国,见《墨子·非攻》:“四分天下而有之。”司马迁对这部分越国史的记载更是惊人的混乱。多亏司马贞《史记索隐》大篇幅引用的《竹书纪年》,以及近年发现的《系年》,越国在勾践之后的历史才逐渐清晰起来。(86)见上引陈民镇文,以及Pines, Zhou History, 113—116。值得注意的是,《竹书纪年》以及《系年》中保存的有关越国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其王位世袭及外交关系方面。类似的信息肯定见于越国邻邦的史书之中。与此相比,目前我们没有任何有关越国内政的信息。对于如此重要的时代,司马迁抑或汉代其他越国相关文献的作者皆一无所知,这表明,要么越国根本不曾系统地保有自己的历史记录,或者这些记录在公元前4世纪越国衰落之后就迅速遗失了。

抛开有关越国原始记录的棘手问题,《越公其事》中可靠历史信息的缺失其实并不奇怪。恰如《国语》中的吴、越三篇探讨的并非“何人、何时、何地、何事”(who, when, where, and what),而是在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why)。对于这四个版本的吴越之争故事,其作者并不一定在意历史事件的呈现,而是专心于从这些事件中汲取适合的历史教训。它们属于广义上的历史或半历史性著作,所记的是君主的治乱兴衰——可能这也是战国时代的人们最主要的兴趣所在。(87)例如,司马迁记载,铎椒曾为楚威王傅,根据楚王要求,从长篇的《春秋》(此处很可能指《左传》,见林真爱: 《左氏春秋考辨》,《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年第3期,第192—206页)中“采取成败”,为《铎氏微》四十章(《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原文见《史记》,北京: 中华书局,1997年,第507页)。像楚威王一样,当时肯定也有别的读者希望略去历史叙述中纷繁复杂的细枝末节,其专注的要旨在于: 从先辈的成败中能学到什么。在思想争鸣激烈的时代,这些著作处在历史和哲学的交汇点上,应结合其背景去理解,而不应单纯地看作历史类文献。

战国时期,用于传播具有教训意义的历史知识的文献体裁主要是历史轶闻(didactic anecdotes)。这些轶闻通常是一则简短的故事,其核心是一番道德说教式的评论,评论者或是敏锐的谋臣,或是后来的贤者。史嘉柏(David Schaberg)曾分析过这些轶闻的特点,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88)David Schaberg, “Chines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in The Oxford History of Historical Writing, vol. I: Beginnings to AD 600, eds. Andrew Feldherr and Grant Hard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394—414; Paul Van Els and Sarah Queen eds., Between Philosophy and History: Rhetorical Uses of Anecdotes in Early China,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17.根据我个人对《越公其事》的研究,此篇简文应属于另一种历史教导类文献,在此称之为教训类叙事。在其篇幅与表达方式上,教训类叙事与轶闻不同。笔者认为,教训类叙事的优长之处在于分析那些影响政治斗争结果的长效因素,以及用来推出相对比较有争议的观点。

教训类叙事与历史轶闻的主要不同在于评论的作用。对于后者,评论(主要是当时贤臣的言论)是教训内容的核心,是作者呈现其观点最为直接的方式,这一点与诸子书很像。对于前者,如《越公其事》,言论只起辅助作用,而以更为微妙的方式暗示历史的教训。主要是带有倾向性地描述事件结果,以让读者判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之优缺点。这一方式保持了相对客观陈述的表象,貌似那些大体量的史书,如作为《左传》主要材料来源的列国国史。(89)有关列国国史的特征及其在《左传》的作用,见Pines, Zhou History。然而,与之不同的是,教训类叙事并不关心所叙史事的细节,凡是不适合拿来教诲的信息都被略去了。

教训类叙事非常适合用来鼓吹有争议性的观点,这类观点并不容易在一则道德说教式的言论中阐述。以上博简《容成氏》为例,这篇简文主张禅让是权力更迭的最理想方式,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其对世袭制度具有某种颠覆性。作者并没有公开宣传这一理想,而是追述圣王如何让位于贤者进而造就了盛世,采用世袭制的王朝却因王位的争夺而产生混乱。(90)见Yuri Pines, “Political Mythology and Dynastic Legitimacy in the Rong Cheng Shi Manuscript,”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73.3 (2010), 503—529。不同的分析见Sarah Allan (艾兰), Buried Ideas: Legends of Abdication and Ideal Government in Recently Discovered Early Chinese Bamboo-Slip Manuscripts, 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15, 181—262。对于禅让传说及其演进,更为广泛的分析见Yuri Pines, “Disputers of Abdication: Zhanguo Egalitarianism and the Sovereign’s Power,” T’oung Pao 91.4—5 (2005), 243—300; Sarah Allan, The Heir and the Sage: Dynastic Legend in Early China (rev. ed.),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16。二人的观点可相对比。再如有关激进变法的话题,《国语·齐语》的作者并没有公开提倡这类变法,却将其归之于齐相管仲。该叙述是为了让读者相信,这些变法是管仲之君——著名的春秋时代首霸齐桓公——称霸的主要原因。《越公其事》的作者正是用这一技巧来记叙勾践的成功。

在笔者看来,《国语》中的吴越三篇,以及《越公其事》(及相似的《吴王》),都可以作为教训类叙事的例证。通过这四篇文本的对比可以阐明这类文体的发展演进。此四篇中,《吴语》可能最早(湖南慈利县石板村36号战国早期墓出土的残简上有其片段,可为旁证)。(91)张春龙: 《慈利楚简概述》,见艾兰、邢文编: 《新出简帛研究》,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4—11页。它也最像信息类的史书。(92)有关“信息类”的史学作品(informative histories),见Pines, “Zuozhuan Source Materials in Light of Newly Discovered Manuscripts,” in Zuozhuan and Earl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ed. Yuri Pines, Martin Kern, Nino Luraghi, Leiden: Brill, 2023, 21—62。除了基本的史实设定,其中还记述了其他细节。它提到了可以证明的历史事件,如公元前484年吴军胜齐、公元前482年黄池之会等。文中有基本的编年,也提到了一系列人名,大部分应该是出自史官的记载。但是,此文明显非信息类史书,其目的是体现夫差因为狂妄自大、罔顾伍子胥的忠言而亡国丧身,而勾践恰是因为礼贤下士,甚至取信于楚国申包胥这样的外臣之言才成其大功。为强调这一点,文中时不时偏离史实,加上想象出来的言论及叙事细节,并且有一些年代错误。(93)想象出来的言论见篇中勾践与申包胥之言。杜撰的叙事细节如勾践欲伐吴,军中每日处决有罪之人,接着又每日从征召的士兵中放还某些人回家,以此显示治军能宽严相济。年代上的错误如记载越灭吴(前473)后,陈国入朝于越,其实陈国已亡于公元前481年(所有的例子来自《吴语》第9章)。它对历史事件的描述虽不能完全摒弃,但至少要有所怀疑。

一个不太勉强的假设是,《越语上》和《越公其事》皆属于同一种与《吴语》针锋相对的叙事。这两篇文献不仅有部分片段相同(尤其是对越国最终战胜吴国的描述),更需注意的是,其叙事视角都是以君主为导向的。此两篇中,都是勾践本人引导自己的国家走向复兴,并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他为获取臣民欢心而采用的民生政策都被凸显出来。这两篇文献在某些方面也有不同,如勾践政策的具体内容不一致。在有关君臣关系的记载上,它们之间也有着微妙的差异。《越语上》以勾践与大夫种的对话开头,申明了谋臣对于国家的重要作用。可以看到,这一范式在《越公其事》中缺失了。不过,两篇的相似性足以让我们推测,它们是出自同一群思想家之手。对于它们作为史料的可靠性,应当注意到其中所记录的历史细节之少,与《吴语》不能相比。连纪年都被压缩到了最低限度——仅仅告诉我们休养生息政策的实行年限(《越公其事》记为三年,《越语上》记为十年),而不透露其他详细的编年。尽管笔者无法确定这些文献的编纂年代,但可以认为,这两篇文献相距所记史事的时间比《吴语》更久。

第四篇《越语下》完全恢复了对贤臣的重视。如上所述,越国的成功皆被归因于范蠡及其副手大夫种,而全篇大部分内容中,勾践仅是范蠡的信徒,对其言听计从。这篇文献的年代也不易确定,但笔者推测,此篇应是最晚编成的。文中也有基本的编年,但却是明显错误的。如将越国的复兴时间从二十年缩减为十年。此文似乎不大在意所记的历史是否可靠。如记述越伐吴所取得的主要胜利,越军只是按兵不动了三年,居然促使吴军自溃。笔者怀疑,这种想象出来的故事本不在意是否能取信于读者。

以上的对比,虽然非常简略并且是推测性的,但应能反映出教训类叙事的演变过程。这类叙事出自列国的史书,开始是将历史信息与教训内容结合起来。随着时间的推逝,对于所述史事的记忆渐渐淡化,细节信息变得无足轻重,教训的内容却被声扬起来。通过无中生有地杜撰细节——如描述本不存在的变法改革、宣扬并不重要的人物(如范蠡)、(94)《左传》和《越语上》皆没有提到范蠡。《吴语》和《越公其事》中范蠡也是一个小角色。有理由认为,范蠡的重要性被《越语下》的作者过分夸大了。篡改对历次征战的叙述——作者们强化了思想性的内容,较少注意史料的可靠性。这类历史记录的篡改倾向逐渐凸显,许多战国时期的思想家注意到了这点,并公然予以嘲讽(可以让人立刻想到的是《庄子》《韩非子》中的例子)。(95)关于谬记历史的增衍,《庄子·盗跖》用反事实的方式进行了绝佳的讽刺。例如该篇的前几句话:“孔子与柳下季为友。柳下季之弟名曰盗跖”(王先谦撰,沈啸寰点校: 《庄子集解》,北京: 中华书局,1987年,第260页)。这里的讽刺性是明显的,因为读者可以注意到柳下季的“季”是行序,意味着他是其兄弟中最小的,怎么可能有弟弟呢?《韩非子·显学》首章嘲弄了肆意篡改、并不可信的历史记录,他认为引用圣王故事的人“非愚则诬也”(陈奇猷: 《韩非子新校注》,第1125页)。详参Yuri Pines, “Speeches and the Question of Authenticity in Ancient Chinese Historical Records,” in Historical Truth, Historical Criticism and Ideolog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and Historical Culture from a New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eds. Helwig Schmidt-Glintzer, Achim Mittag and Jörn Rüsen, Leiden: Brill, 2005, 220—222; Paul R. Goldin, “Non-Deductive Argumentation in Early Chinese Philosophy,” in Between Philosophy and History, 50—51。有关战国思想家对于篡改历史的态度是一个值得系统探讨的问题。但是,在缺失权威版本的过去,伪史被毫无阻碍地大量炮制出来,正如今日假新闻之盛行。

教训类叙事艺术的大量增衍,正如教训类轶闻的大量产生,标志着笔者在另一著作中所指出的——战国时期的历史文献已经偏离了信息类史书的特征。当时,思想上的雄辩胜过历史上的真实,从而导致许多对过去的记录是出自想象的,并且广为流布,也使得彼时见存的历史记载屡遭删改,以适应作者的思想体系。(96)见Pines, Zhou History, 92—94; cf. Paul R. Goldin, “Appeals to History in Early Chinese Philosophy and Rhetoric,”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35.1 (2008), 79—96。不同思想流派对于国家兴衰的诠释也不同,而吴越之间的故事本就跌宕起伏,从而成为思想家之间较量的理想战场。甚至可以推测,对于教训类叙事的作者们,两国国史实录的缺失是有利无害的。除了基本的事实框架,他们没有任何顾忌,也无需在意“不必要的细节”,(97)关于“不必要的细节”概念,见Li Wai-yee, “Inconvenient and Unnecessary Details in Zuozhuan,” in Zuozhuan and Earl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125—152。汲汲于争辩的思想家们尽可以自由发挥。结果就是, 虽然史实上不可信,但这类文献揭示了中国政治传统形成时期的思想争鸣,由此引人入胜。

附记:本篇原文“Didactic Narrative and the Art of Self-Strengthening: Reading the Bamboo ManuscriptYueGongQiShi越公其事”发表于EarlyChina45(2022)。笔者特别感谢陈鹏宇的翻译。感谢傅希明(Christopher J. Foster)、金鹏程(Paul R. Goldin)、柯马丁(Martin Kern)、夏含夷(Edward L. Shaughnessy)以及EarlyChina的匿名审稿专家对本文前数稿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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