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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内卷化”概念谬用的判定与省思

2024-01-18

关键词:行为主体尔茨范式

冯 川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内卷化”是一个经历了跨语种传播、跨文化适应和跨学科跳跃过程的典型概念,其所指和内涵已然发生了质的变化。近20年来,“内卷化”作为一个概念在各类学术文章中被频繁使用,相关学术文章呈指数级增长。然而该概念的歧义性比较普遍,以至于学界从来不缺乏对于内卷化概念泛用现象的警惕和批判。对“内卷化”概念的批判,与概念史梳理相伴生。大量学者在借用“内卷化”概念时,基本少不了对“内卷化”的概念史梳理,其主要线索无外乎“词源—第一个使用者(康德/戈登威泽)—格尔茨—黄宗智—杜赞奇”。概念史梳理的起点,是内卷化(involution)的拉丁语词源(involutum),直译为“向内缠绕,向内纠缠”,做动词理解是“卷或转”。使用内卷化概念的第一个人,或者是首次区分“内卷化”和“进化”的康德,或者是讨论文化内卷化的戈登威泽。随后是将内卷化从戈登威泽那里引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系统论分析的格尔茨,以及在农业经济研究领域将系统论分析转为“投入—产出”分析的黄宗智。再后来,便是以格尔茨将“农业内卷化”拓展到“社会内卷化”为引子,将内卷化放到国家与社会框架中进行研究并提出“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杜赞奇。杜赞奇本人便已直白提醒读者不要纠缠他与格尔茨使用内卷化概念的差异,因为他所说的内卷化概念与格尔茨有着本质不同。从杜赞奇开始,内卷化概念真正进入到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进而衍生出“治理内卷化”的研究分支。在中国学界,“治理内卷化”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为“基层治理内卷化”[1]“乡村治理内卷化”[2]“国家资源输入内卷化”[3]“农业补贴内卷化”[4]“公共产品项目制供给内卷化”[5]“扶贫工作内卷化”[6]“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7]“社区治理内卷化”[8]“区域化党建内卷化”[9]等等。

康德或戈登威泽作为使用内卷化概念的第一个人,其对该概念的定义自然被视为内卷化的本义。(1)康德对内卷化的定义,倾向于“事物发展到某种特定程度而出现的原有方式无休无止的内旋内缠、自我复制与勉强维持并伴有内耗加剧的自我锁定样态”(来源于其退行论(或“套入理论”,又译“原形先蕴说”),见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7-78页)。戈登威泽则将内卷化定义为“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内部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但本质上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学界对“内卷化”概念的批判,从康德或戈登威泽之后的格尔茨对该概念的使用就开始了。总体而言,学界的反思更多集中于以格尔茨和黄宗智为代表的“农业内卷化”概念。王远嘉对格尔茨的批判,着眼于格尔茨对农业内卷化生成原因的历史分析,对格尔茨提出的“爪哇地区产生‘农业内卷化’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殖民者推行的‘强制种植制度’”的观点提出质疑,并由此断定格尔茨的研究存在对戈登威泽意义上的内卷化概念的滥用之嫌[10]。与格尔茨相比,学界对黄宗智的内卷化概念展开了更多批判。彭慕兰批评黄宗智对内卷化的概念定义不当,“把其他社会,甚至先进的工业经济共有的现象当作了中国特有的经济现象”,并认为黄宗智得出“生产要素边际报酬递减”的判断是因为他在计算一天织布工作能够挣到的粮食数量时“点错了一个小数点”,而一旦这个错误得到纠正,其判断便缺乏依据[11]。刘世定和邱泽奇更直接指出,黄宗智将内卷化定义为农业劳均边际报酬递减的“有增长而无发展”,改变了分析的基本方向,是对格尔茨的“误读”[12]。

与学界对“农业内卷化”概念的反思相比,虽然国内学界热衷于借用发端于杜赞奇的“治理内卷化”概念,对它的批判性反思却较为不足。刘伟在反思乡村治理中权力下沉问题时,关注到“乡村治理内卷化”的判断能否涵盖权力下沉所导致的多重后果的问题,并注意到概念在价值倾向上由客观中立转向鲜明批判的趋势(用以论证权力体系不应下沉)[13]。不过,该研究毕竟认为既有研究用“治理内卷化”概括权力下沉带来的部分治理后果是适当的,并没有对“治理内卷化”概念本身的谬用状况展开进一步的批判性反思。

从既有的概念反思研究来看,马卫红的论文[14]是为数不多的对“治理内卷化”概念本身的谬用逻辑进行深入分析的研究之一。然而本文认为,马卫红对“治理内卷化”概念的批判策略值得商榷,因为其批判是建立在将作为描述性概念的“治理内卷化”误认为解释性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在以下部分,本文将首先论证“治理内卷化”为何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非解释性概念,由此说明马卫红论文批判策略的无效性,最后提出对“治理内卷化”概念的谬用展开批判性反思的可能径路。

二、作为描述性概念的治理内卷化

从概念的功能上划分,学术概念可以区分为解释性概念和描述性概念。解释性概念,是用以说明某一事象发生逻辑的概念,它用以解释某一事象为何如此,其概念内涵不包括事象本身。描述性概念,用以呈现一种模式化或结构性的事象状态,其本身等同于所要论证的目标事象,而非所要论证的目标事象得以发生的逻辑起点。

要判断“治理内卷化”概念属于解释性概念还是描述性概念,我们必须先回到奠定“内卷化”概念的学术地位的关键学者——戈登威泽、格尔茨、黄宗智和杜赞奇——对该概念的定义。学者们对戈登威泽“内卷化”概念定义的认识,多来自格尔茨的引用和转述:“以毛利人的装饰艺术为例,这种艺术的特点是复杂、精细,使得整个作品充满装饰性。但是,如果分析作品的要素,就会发现要素的数量很少。在某些情况下,复杂的设计实际上来自对某个空间安排的多样性。这里我们就有了模式和继续发展的问题。模式排除了对其他单个或者多个要素的应用,但却并不抵触在单个或者多个要素内部进行发挥。这样,一个无法回避的结果就是,渐进的复杂性,即统一性内部的多样性和单调下的鉴赏性。这就是内卷化。”[15]根据格尔茨的上述引用,戈登威泽所说的“内卷化”是“统一性内部的多样性和单调下的鉴赏性”这样一种对作为“无法回避的结果”的状态描述。

而格尔茨则使用“农业内卷化”代指一种“劳动力填充型的农业模式”:爪哇人由于行政性障碍,以及资本缺乏、土地数量有限,无法将农业向外延扩展,以至于劳动力不得不退回到有限的水稻生产中,为了在人口增长的同时又不使人均收入急剧下降,而采取了精耕细作的方法,将新增人口填充到水稻生产中。格尔茨提出的“内卷化”,是对“因各种条件限制而过度执著于已经建立的模式,内部细节过度精细化”[15]这种状态的描述。

黄宗智对农业内卷化的概念定义,其描述性更为明显,即指代一种“农业或经济有增长无发展的状态”,其在原文中的具体表述是:“就总产出和总产值的绝对量而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的确出现了相当幅度的增长;以整个家庭的年收入来分析,农村经济也显示了若干程度的增长。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家庭年收入的增长,不是来自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增加,而是来自家庭劳动力更充分的利用,诸如妇女、儿童、老年劳动力,以及成年男子闲暇时间的劳动力。这就是‘无发展的增长’,或者说‘内卷型增长’。”[16]

杜赞奇对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界定,其描述性也不可谓不强:“国家机构不是依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营利性经纪(土豪劣绅)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的现象,称之为‘国家政权内卷化’。”[17]

综合戈登威泽、格尔茨、黄宗智和杜赞奇四位重要学者对“内卷化”的概念定义,可以发现不论是“文化内卷化”“农业内卷化”还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内卷化”都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其本身是被解释的对象(比如研究方向是“内卷化”何以产生),而不是用以阐述另一个事象发生原因的解释性概念。

在这四位重要学者之后,其他学者对各种更加具体的“治理内卷化”概念的界定,也基本属于一种描述性概念。从这些描述性概念当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格尔茨(系统论意义上的“内卷化”)或者黄宗智(投入—产出意义上的“内卷化”)的影子。属于前者的研究,比如:“区域化党建内卷化”被界定为“区域化党建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内在或外在的要素导致其无法继续向前发展,取而代之的是其内部关系的不断复杂化”的治理状态[9]。“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内卷化”被界定为“在制度自我锁定效应的影响下,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具有系统依赖性,很难通过质性突破转化为一种更为有效的发展体制,改革表现出的似乎只是现有模式的复制、内部调整、精细化和复杂化,这使得当下的适应形式更加深嵌于这一特定发展情境之中”的治理状态[18]。“基层运行内卷化”被界定为“当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且无法打破外部条件限制时,组织内部会进入一种自我消耗、自我重复却无突破性创新的运行模式,尽管组织运行日益复杂化和精细化,但组织整体绩效却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组织总体无法获得实质性进步”的治理状态[19]。

属于后者的研究,比如:“社区治理内卷化”被界定为“居委会干部的工作量愈加繁重,却没有带来居民满意度和获得感的明显增加”的治理状态[8]。“公共产品项目制供给内卷化”被界定为“项目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加,并不能有效提高这种供给方式的效能,反而遭遇公共产品投入增加而其边际效益递减”的治理状态[5]。“基层治理内卷化”和“扶贫工作内卷化”等概念,都被界定为“由于相关利益主体所形成的庞大分利集团和精英俘获的普遍存在,国家向基层输入的资源越来越多,治理效果未能同步提高,基层政权合法性甚至不升反降”的治理状态。(2)如李祖佩《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乡村混混的力量表达及后果》(《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贺雪峰《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陈锋《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社会》2015年第3期)、邢成举《村庄视角的扶贫项目目标偏离与“内卷化”分析》(《江汉学术》2015年第5期)、田孟《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第6期)等论文。

三、对“治理内卷化”概念谬用的再省思

马卫红试图对“治理内卷化”的谬用现象进行反思性批判,然而其批判策略却是在将“治理内卷化”理解为一种解释性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在其批判思路中,“治理内卷化”是用来“解释”或者“解读”而非“描述”某一治理事象的工具。马卫红首先将批判的矛头对准“改革内卷化”,指出何艳玲、蔡禾率先将“内卷化”这一概念用于“解读”城市居民自治改革中的一种事象,即:基层治理变革从居委会组织变革开始,经历了直选、剥离行政职能、复归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变迁过程,最终居委会在一番改革之后仍然未能摆脱原有发展路径[20]。马卫红发现,在何艳玲、蔡禾的这篇论文之后,内卷化成为“解读”城市居民自治乃至整个基层治理中类似现象的活跃词汇,“只要改革一圈,又回到原点或近似原点的情形,都用内卷化来解释”[14],而她认为“套用内卷化解释此逻辑下产生的变革结果是不妥的”[14],原因在于解释性概念的借用妥当性来源于概念所指代的解释逻辑(一种发生逻辑)相对于概念原义的一致性,而“改革内卷化”所指代的解释逻辑与“内卷化”的概念原义相去甚远。

为了论证这一点,马卫红发明出“行为主体的行为”和“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这两个“目前概念的使用者和评述者所忽略”的维度,用以显发内卷化概念原义的解释逻辑,检测其他内卷化概念在解释逻辑方面与概念原义的一致性。如此一来,在经典作家那里原本属于描述性概念的“内卷化”,都被她附会为一种解释性概念。而她发明的这两个维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她个人对经典作家概念定义的揣度和推测:戈登威泽用内卷化概念解释“虽然发展繁花似锦,却没有突破原来模式的状态”的原因——行为主体自身认同这个目标,也希望有更优良的制度去实现这一目标,但是突破原有框架的创造性枯竭了;格尔茨用内卷化概念解释“内部细胞不断繁衍精细化,但总是撑不破这个外壳的状态”的原因——行为主体很努力,也想发展得更好,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主体没有办法突破现有模式或状态;黄宗智用内卷化概念解释“低水平重复且个体效益下降的现象”——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很积极,且认同发展目标,但受到了条件限制;杜赞奇用内卷化概念解释“社会政治领域里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现象”——行为主体对发展目标进行了干扰或置换[14]。

从马卫红按照她发明的两个维度对经典作家概念定义进行的整理可以看出,格尔茨、黄宗智的解释逻辑都能与戈登威泽的原义保持一致,即“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指向与发展目标具有一致性”。而杜赞奇的解释逻辑大大偏离了戈登威泽所设立的概念原义,因为只要从马卫红发明的两个维度来审视,就会发现杜赞奇定义中的行为主体自身并没有认同系统目标,更没有为了这个目标的达成而非常努力。因而,马卫红断定杜赞奇“谬用”了内卷化概念。马卫红对杜赞奇解释逻辑的批判,目的在于回应以何艳玲、蔡禾的论文为代表的学界对于内卷化概念的谬用问题。因为何艳玲、蔡禾的论文中所使用的城市基层自治改革“内卷化”概念的解释逻辑,完全是杜赞奇解释逻辑的翻版:何艳玲、蔡禾用内卷化概念解释“改革一圈,又回到原点或近似原点的情形”——行为主体对发展目标进行了干扰或置换(政府试图从制度设计上将行政权力退出基层组织,但或因政府意愿模糊或因基层组织不愿断奶等原因,居委会成员从自身组织发展的角度,愿意保持“官—民”二重性特征,从而导致改革目标没有达成)[14]。

然而,在将内卷化附会为一种解释性概念的基础上,发明出“行为主体的意向”和“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这两个维度,并用来论证以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为代表的学者对内卷化概念的“谬用”,这种对于治理内卷化概念谬用现象的批判策略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值得商榷。关键问题在于,马卫红对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的批判,忽略了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是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使用内卷化概念的事实。在杜赞奇、何艳玲等提出的可以列入“治理内卷化”范畴的概念中,所涉及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国家或上级政府,也包括社会或基层组织,这两类行为主体并不是对等关系。在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改革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或上级政府而言,社会或基层组织可以算作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改革的客观条件,是对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改革的限制性因素。一旦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杜赞奇、何艳玲等学者的解释性逻辑就与戈登威泽的原义相一致了。因为杜赞奇认为,国家机构一方面认同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另一方面也竭力加强对社会的权力控制,尤其是将从乡村社会汲取的财源用于政治现代化建设,不过却受到了官僚化能力有限和非正式机构利益扩张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何艳玲、蔡禾则指出,政府尝试了各种方式,试图带来基层自治组织的变革,却受到了基层自治组织寻求保持行政化状态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由此可见,通过“行为主体的意向”和“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这两个维度来论证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谬用”了内卷化概念的批判策略,其实是无效的。马卫红错误地将“行为主体”片面定义为不一定认同发展目标的社会或基层组织,这是导致其自以为有效批判了内卷化概念谬用问题的根本原因。只要正确理解治理内卷化现象所涉及的行为主体,马卫红所使用的批判策略其实无法论证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是在“谬用”内卷化概念。

四、判断“治理内卷化”概念谬用的标准

虽然马卫红对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的批判失败了,但是本文也并不认为在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那里不存在对内卷化的谬用问题。在对此进行说明之前,本文必须首先明确判断是否谬用了内卷化概念的标准。本文对于判断标准的设定,是以承认格尔茨、黄宗智对内卷化概念的使用属于“适度泛化”为前提的。本文认为,格尔茨和黄宗智分别开创了使用内卷化概念的两大范式:一是系统论范式,二是投入—产出范式。在前者的意义上使用内卷化概念,一定要在系统结构的层次上对状态进行描述,即结构的整体固化,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结构精细化和复杂化(3)笔者特意使用“伴随”一词,因为结构锁定与结构精细化二者之间严格而言并非一种因果关系,结构锁定仅仅构成结构精细化的一个前置条件。。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内卷化概念,则一定要在投入效率的层次上对状态进行描述,即投入并未伴随同比例的产出增量。

对“治理内卷化”概念谬用的批判,不应从附会该概念的解释逻辑入手,因为该概念原本就不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批判的切入点,应放在判断概念使用者是否清晰地进行了范式选择上。通观国内学界“治理内卷化”的相关文献,本文提出判断是否存在概念谬用情况的四条标准。

1.范式是否模糊

一些研究没有指明是在哪一个范式的意义上定义治理内卷化。从其对治理内卷化的状态描述来看,其定义既可能符合系统论范式,又可能符合投入—产出范式,显得似是而非、摇摆不定。本文之所以不否认杜赞奇以及何艳玲等学者对内卷化概念的谬用,是因为他们对内卷化的定义不同程度地存在范式模糊的情况。杜赞奇定义的“国家政权内卷化”[17]:一方面具有“国家结构已经锁定,只是复制和扩大旧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系统论范式特征;另一方面又意指“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结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从而出现‘税收增加而效益递减’状态”的投入—产出范式特征。

同样地,何艳玲、蔡禾定义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内卷化”[20]:从“居委会组织性质和实际运作机制未变,而新的组织形式要素(如社区代表大会、居委会直选)在固有的居委会组织框架内部不断出现”的描述来看,其定义似乎采用的是系统论范式;但从“基层治理变革投入了大量成本,但只带来收效甚微的改变”的状态来看,其定义又似乎采用的是投入—产出范式。几乎与何艳玲、蔡禾的定义逻辑完全一致,易臻真对“城市社区治理内卷化”的定义,同样一方面强调在“社区权力运作机制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前提下的一系列不断走向细化的社区组织改革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又指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强大控制能力实则被赋予了形式化意味,并没有带来实际控制效益的提高,即是说基层治理正在‘内卷化’”[21]。

又如,孟祥林对“乡村公共文化内卷化”的定义:既提到“虽然财政投入在增加,但由于供需间并未实现有效对接,并且没有将村民激发为乡村文化建设的主体”,似乎符合投入—产出范式;却又提到“乡村文化供给模式固定化”,似乎又含有系统论范式的要素[22]。还如,许宝军、陈伟东对“居民自治内卷化”定义:既提到“做了很多精细化的变革,但其仍锁定在原有的发展路径中”,似乎要运用系统论范式;却又提到“政府做了大量有关居民自治的改革,……‘我们做的越来越多了,居民却越来越远了’”,似乎又要运用投入—产出范式[23]。这类定义的模糊性造成的结果是,读者往往需要去猜作者到底是在什么范式的意义上使用内卷化这个概念。

2.范式是否杂糅

一些研究在定义治理内卷化概念时,没有意识到两类范式的存在,没有区分“增长”“发展”与“变革”的不同,于是将两类范式嫁接在一起,形成“高投入—低产出—结构锁定”或“结构锁定—结构细化—边际报酬递减”的定义逻辑链,出现范式使用的层次混乱。与范式模糊的情况相比,读者能在存在范式杂糅的定义中清晰感知两种范式的嫁接。这种情况甚至在黄宗智后来的研究中就已出现过:“棉农们以18倍的每亩劳动投入,来获取仅数倍于水稻的每亩收益的回报,形成一个农业与手工副业紧密结合的顽固生产体系,完全消灭了之前还可以看到的一些较大规模、依赖雇工经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农场。”[24]

该定义对内卷化的状态描述,问题在于混淆了投入—产出范式下“发展”的意涵,与系统论范式下“变革”的意涵。按照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的定义(4)“无发展的增长”,即整个家庭的年收入虽然也显示了若干程度的增长,但这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还清晰定义了“单纯的密集化”“内卷化”和“发展”的区别:“首先是单纯的密集化,产出或产值以与劳动投入相同的速率扩展;其次,内卷化,总产出在以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的条件下扩展;第三,发展,即产出扩展快于劳动投入,带来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的增加。换言之,劳动生产率在密集化状况下保持不变,在内卷化状况下边际递减,在发展状况下扩展。”,“发展”是指产出高于投入而带来的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增加状态,这丝毫不涉及结构层次上的质变。而结构层次上的根本改变,则属于系统论范式下的“变革”。由于混淆了“发展”与“变革”的层次区分,将“变革”错误还原为“实质性的发展”,“发展”与否就很自然成为“变革”与否的同层次概念(无发展,进而无变革),进而成为系统论范式向投入—产出范式嫁接的嫁接点。与黄宗智“无发展,进而无变革”的谬用相比,张新文对“乡村关系内卷化”的定义逻辑则是“无变革,进而无发展”:“在发展受限的情境下,系统自身不断精细化与复杂化,进而导致资源利用异化、边际报酬递减和系统功能不彰显的现象。”[25]

无论如何,毕竟“发展”和“变革”之间逻辑层次不同,因此边际报酬与结构体系之间就会存在逻辑断裂,这也正是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而未加认真检视和论证的地方。

3.逻辑是否变异

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按照投入—产出范式的定义,“(无发展的)增长”是投入的结果,而不是投入本身的增长。但谬用该范式的定义,往往将增长理解为投入的增加。陈尧、马梦妤在“社会组织内卷化”定义中描述的状态是:“在项目制政府购买的背景下,诱致性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诱致性社会组织的发展陷入一种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境地,单纯的数量增长并没有推动这些组织形成公民社会。”[26]且不论该定义同样存在范式杂糅的问题(组织形成公民社会属于结构层面的“变革”),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作者错误套用了黄宗智“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描述逻辑,将其涵义置换为“有投入的增加而无结构的变革”。这样一来,就既错解了“增长”又谬用了“发展”。

其二,按照系统论范式的定义,结构的精细化和复杂化是结构锁定的伴生状态。但谬用该范式的定义,往往将结构的锁定当成了结构精细化和复杂化的伴生状态,导致内卷化概念中“向内”意涵的消失。比如方劲对“扶贫工作内卷化”的定义,将刚性结构当成扶贫工作内部结构细化的伴生状态:“在国家扶贫资源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农村扶贫工作的整个内部系统变得更加精细化和复杂化,但却难以完全实现从‘救济式’向‘开发式’转变进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减贫目标,反而陷入到难有实质性发展的刚性结构之中。”[27]又如杨书胜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卷化”的定义,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运作机制的锁定视为规范细化的伴生状态:“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如合同、项目制等)日益复杂精致,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实际运作机制没有根本改变,改革预期目标没有实现。”[28]再如王琪、陈昭对“体制改革内卷化”的定义,将体制形态的锁定视为手段细化的伴生状态:“改革倾向于使用精细化、复杂化的手段,对原有形态进行审时度势的微调与修正,无法上升到一种新的形态,改革成本的投入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政治效益。”[29]

4.是否脱离范式

内卷化研究发展至今,虽然外延不断扩展,但其内涵基本已稳定在上述两个范式之间。脱离上述两个范式的定义,可以被认为是对治理内卷化概念的谬用。该类谬用,通常是对定义条件的过度简化造成的。

贺东航定义的“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30],从“村委会原有的基础制度框架基本未变,而更深刻地、更全面地复制了政府的科层特征”的内涵描述来看,似乎符合内卷化定义的系统论范式。因为对政府科层特征的复制,可能意味着村委会组织结构的不断细化。然而这并不是其定义的全部,在他的大段描述中,这只是一个引子。他继续说道:特别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庄经费来源更趋向于正式化和程序化,政府对村庄的影响和干预非但没有锯断,反而显得更为强大。“党和政府的领导”原则和“村民自治”原则产生内在紧张,导致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政府可以借“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种“排他性权力”对抗“村民自治性”,结果是政府加强了对村庄的控制,村民的抗议行动往往流产,陷入了内卷化处境。(5)这段话是笔者重新整理其论文相关段落而形成的。论文原文存在描述碎片化、主语存在歧义的问题。比如:“村民在实质权力有限的情况下,其抗议行动往往流产,政府可以借‘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种‘排他性权力’来对抗‘村民自治性’,结果是政府加强了对村庄的控制,陷入了内卷化处境。”到底是村民陷入内卷化处境,还是政府陷入内卷化处境?只有根据论文的主标题,才能推测内卷化的主语是村民。贺东航的意思是,政府用行政架空了村民自治组织,使村民自治法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制度,于是村民自治就陷入了内卷化处境。这种定义显然既不符合系统论范式,也不符合投入—产出范式,属于典型的概念滥用。其原因在于,他在文中详细考察了从格尔茨到黄宗智、杜赞奇对内卷化概念的使用方式之后,笼统认为内卷化“所描述的实际上都是一种非理想型的变革形态”,这就过度省略了经典定义中的关键要素:只看到结构锁定,但忽略了结构细化;只看到发展或变革的失败,却忽略了投入与产出的特定比例关系。其结果是,内卷化中“内”字所应具有的意涵(向内)在其定义的过度简化中被抹去,概念被严重歪曲。

与此类似,周常春等人将“农村治理内卷化”定义为:“农村治理‘内卷化’是指权力没有随着村民自治政治制度的实施得到分散,权力反而集聚到少数人手中,村干部就是其中之一。但凡家庭有村干部的农户,其参与扶贫项目的可能性高于普通农户。”[31]又如马良灿对“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的定义:“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出现了一种‘内卷化’趋势,即,在广大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逐步衰退,其自利性、赢利性和掠夺性动机逐步增强。”[32]再如戴玉琴对“制度内卷化”的定义:“如果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不能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或如期发挥制度效应,我们就说制度出现了‘内卷化’现象。”[33]

这些定义的共同特征是,既不符合系统论范式,也不符合投入—产出范式。这些作者都将治理内卷化概念的内涵过度简化为“制度的失败”或者“治理的失败”,严重脱离了内卷化概念本应具有的条件限定和关键特征。

五、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在将“治理内卷化”定位为描述性概念的基础上,从定义范式的角度提出了判断“治理内卷化”概念谬用的标准,实际上承认了格尔茨和黄宗智率先泛化使用内卷化概念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就是说,概念的泛化使用,并不等同于谬用。当然,谬用也不等同于滥用。滥用属于谬用中的一种情况,脱离范式的谬用就相当于滥用。概念的谬用,会严重混淆概念定义的基本逻辑,造成概念理解的混乱和沟通学习成本的增加。不过,当我们反思概念谬用问题的时候,如果对是否存在概念谬用情况的判断标准不当,则很有可能扩大我们批判的对象,甚至从反对概念的滥用走向反对任何形式的概念泛用。然而,彻底反对概念泛用却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发展离不开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学习。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学习,本身具备对学术概念的筛选功能。只有那些因本身的适度抽象性而具有较强普适性和内涵丰富性的概念,其外延才更容易不断扩张,从而在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学习过程中发生概念的扩散。概念扩散,是概念具有学术生命力的表征。不过,概念的扩散以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为支撑,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又直接导致概念的泛化。奉行概念“原教旨主义”的学者之所以反对概念泛化,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在泛化使用的过程中几乎无可避免地发生对原词本意的脱离。由于语种之间的不完全对等,文化所指之间的不完全对应,学科问题意识之间的不完全亲和,以及使用者基于自身需要的个别化意图,一个学术概念在经历了跨语种传播、跨文化适应和跨学科跳跃的过程之后,往往只剩下被选取的特定内涵和部分规定性条件,其结果注定是概念对本义的偏离,其代价是概念清晰度的丧失、概念边界的模糊,无益于对问题的分析。

然而,概念“原教旨主义”学者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大概只有在人工规划语言中才可能实现。世界语是一个例子,技术和自然科学语言是另外一个例子,它们在其所设计的目标范围之内是很精确和有力的表达工具。然而在社会生活世界中,世界语在自然语言面前是失败的,因为“这是非常弱的语言,没有任何共鸣、内涵、成熟的比喻、文学、口头史、习惯语和实践中形成的传统,而这是任何一个扎根于社会的语言都会有的”[34]。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具有复杂的历史性和区域性,其概念用语若具有生命力,必然能够穿透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区域,从而脱离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状态。语言的历史继承可以帮助提供各种相互关联和不同词义,这保持了它的可塑性。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概念用语的生命力,与概念本身的适应性和弹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后者使概念可以被转变成无数的样式。

因此,概念的生命力与概念的“原教旨”不可兼得。我们努力的方向,也许是在概念的本义和理论的适度泛化之间寻得平衡,尽量避免概念的谬用,在扎实的理论溯源的基础上实现概念的“有效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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