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 万咨询婚姻失败了,能退费吗?
2024-01-16施海群
●文/施海群
经常吵架的夫妻试图修复婚姻关系,在某心理咨询App 上购买了20 多万元心理咨询课程。
心灵被治愈,婚姻却未能被挽回,他们便以心理咨询师不符合资质为由,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心理咨询后,夫妻依旧分道扬镳
2017年4月,李俊因创业压力大,经常与妻子张莉为琐事发生争吵。想修复夫妻感情的张莉在网上搜索后,认为夫妻俩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张莉遂下载了某心理咨询类App,并检索到心理咨询师王萌。
王萌的简介写有“上海XX 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医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美国XX 心理治疗师、私人心理咨询师”,并称其“从事伴侣与婚姻家庭治疗工作近十年”“擅长情绪障碍、焦虑、抑郁等领域”。
在与王萌进行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张莉对王萌的专业性评价颇高,也产生了信任,互相添加了微信。此后,王萌通过微信聊天、面谈等方式为张莉、李俊夫妻提供了心理咨询及婚姻家庭等相关课程服务。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王萌向夫妻俩陆续推荐《心灵成长课程一对一高阶定制》《心灵成长课程一对一高阶定制续课》等系统课程。课程内容包括心智模式成长匹配幸福美满婚姻、在亲密关系中成长等课程模块。
夫妻俩均表示接受,并陆续支付服务费共计20 余万元。2018年7月28 日,张莉通过微信告诉王萌:现在自己的状态恢复得挺好,不再那么焦虑,但已经和李俊商量好离婚事宜,希望可以退掉剩下的课程。未得到王萌的回复。
2021年6月,张莉和李俊将王萌起诉到法院,称王萌未按约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系侵权,要求王萌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法院支持。
2022年7月,张莉和李俊再次将王萌起诉到法院,要求王萌承担减价的违约责任,扣除掉行业标准计价费用后,还应当退还服务费145200 元。
张莉和李俊诉称,心理咨询师王萌是在未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相应课程,属于“以假乱真”错误履行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被告系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为标准计价,现被告提供的服务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且实际上二人的心理及情绪障碍等问题并未能解决,反而加剧,最终二人以离婚收场。
王萌辩称,张莉和李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2017年9月12 日,人社部取消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考试。虽然王萌没有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但是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于2011年颁发给自己相应的资格证书,确认已具备职业心理咨询师(中级)资格,自己是合法持证上岗的。心理咨询行业并没有政府指导价格的说法,涉案合同价款系当事人根据服务的内容、周期等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
【法院审理】被告存在履行瑕疵,酌情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7年5月起,两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多笔合同价款,被告则向两原告提供了相关心理咨询及课程服务,故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履行瑕疵,且应否退还两原告相应费用。
首先,根据2015年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由此可知,在涉案行为发生时,若被告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则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即使如被告所述,人社部于2017年9月取消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考试,但原、被告多次达成的购买课程合意时间均早于2017年9月,仅最后一次发生于2017年11月。现被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合同缔结时,已取得当时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事实。因此,被告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其次,心理咨询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心理认同、心理依赖基础,该类服务合同的签订、续约等是建立在咨询者对于服务机构、心理咨询师等存在基于服务方式、水准、专业能力、人格特质等而产生的主观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对心理咨询从业者服务水平及职业技能的评定,且该资质是涉案合同缔结时《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及国家相关部门所要求具备的。故被告存在违规行为,但仍向两原告收取高额服务费用,显属履行瑕疵。根据两原告举证的《公证书》显示,被告于2019年4月仍在相关平台中披露其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由此足以推断,在涉案合同缔结时被告亦曾对外披露上述信息。被告明知其不具有相关资质,却仍对外披露其具有相关资质,实属有违诚信。
因此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减少费用。至于退还费用的金额,现两原告主张应按行业标准计算实际服务费用,但并未提供上海市心理咨询行业的收费标准。考虑到被告确为两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且原告张莉曾对被告的服务内容予以认可,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性质、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王萌退还两原告服务费42000 元。
【法官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要懂得合理维权
首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如实披露一切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网络平台内未能如实披露其具备的相关资质,从而导致两原告产生误解,导致两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被告理应为其不诚信之行为负担相应民事责任。此外,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心理认同、心理依赖基础,该类合同的履行效果与服务方式、水准、专业能力、人格特质等主观信赖相关。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合同履行效果亦有一定主观性,若未能明确该类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价等,极易产生纠纷。此外,此类服务合同恰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存在矛盾。故对于在网络平台中选择的相关服务,消费者应当保持理性、慎重的态度,注意审查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资质等,避免遭遇网络欺诈。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力度,保证平台内交易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两原告曾向某平台申请公开被告的资质证书,而某平台随后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未见被告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是故,若该平台经营者在被告加入平台之时加强资质审查,则能避免本案纠纷的产生。
最后,若消费者遭遇网络消费欺诈时,应当及时、合理地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所产生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旦除斥期间经过,则撤销权消灭,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境。本案中,两原告因在维权肇始错误提出侵权赔偿主张,从而耽搁了权利行使期间,导致撤销权消灭,后两原告只得选择主张合同违约。然而,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审查合同欺诈事实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等,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因此,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及时提出权利主张,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诉累。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