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归他人,如何保障居住权?
2024-01-15
网友留言:我与丈夫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子女。前不久丈夫去世,我才发现他立下遗嘱,把名下房产留给他与前妻生的孩子,但我在百年前可以居住。此后,继子多次想赶我出去并把房子出租,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莫莫:您好,为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根据您丈夫的遗嘱,虽然房屋产权为您的继子所有,但您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且原则上对方不得出租房屋。莫莫建议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对方不予配合,您可以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書,切实维护您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网友留言:隔壁邻居自建的房子比我家房屋高出许多,严重影响了我家房子的通风及采光,影响了正常生活,我该怎么办?
莫莫: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当地习惯,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莫莫建议您可以先找邻居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等给予协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理性维权。
编辑 吴元梓 11594923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