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寻波爱修斯之人格概念的法哲学维度*

2024-01-11

学术研究 2023年12期
关键词:本性亚里士多德人格

江 璐

古罗马晚期哲学家波爱修斯(Anicius Manlius Severinus Boethius,约475/7—526)翻译和注释了亚里士多德的多部逻辑学著作,让亚里士多德逻辑学在欧洲中世纪继续传播和发展,他也以《哲学的慰藉》(Consolatio Philosophiae)和《神学论文集》(Opuscula Sacra)闻名于世。①参见江璐:《作为亚里士多德注疏者的波埃修——其对〈解释篇〉第九章的注疏和发展》,《世界哲学》2017年第5 期。波爱修斯的“人格”(persona)定义更是成为一个经典,不仅在中世纪被托马斯·阿奎那等经院学者继承和讨论,而且也被现代的哲学家频繁引用,成为几乎所有关于人格讨论的基本出发点。

“人格”概念在西方思想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角色,成为现代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人文学科之核心概念。②Jenny Teichman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 Philosophy, vol.232, no.60, 1986, pp.177-183.在现代的伦理意识中,人格概念的主要含义是“人最内在的道德本质和最本己的核心”。③张任之:《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年,第307-308 页。特伦德伦堡(Friedrich Adolf Trendelenburg,1802—1972)指出,“人身上的人格或人格性概念对我们来说,表达出来人的道德存在之源头和实质”。④Friedrich Adolf Trendelenburg, “A Contribu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Word Person”, Carl Haessler, trans., The Monist,vol.20, no.3, 1910, p.338.在现代法哲学意义上,人格是权利(Rechte/rights)和义务(Pflichten/duties)的主体。⑤Ghazaleh Faridzadeh, Vom Mensch-Sein zum Person-Sein, Baden-Baden: Nomos, 2016, S.41.

仔细考察波爱修斯的人格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哲学中的“人格”概念所蕴含着的多个核心要素。波爱修斯的人格定义中用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方法和概念。在此,波爱修斯继承了古希腊罗马哲学的传承,但同时他也清楚地意识到拉丁传统,如奥古斯丁、维克多利努斯等人的思想与以亚里士多德、新柏拉图主义为主导的希腊传统的不同。在对“persona”概念加以定义的时候,他对定义中所使用到的拉丁术语加以了讨论,这些术语往往是对古希腊哲学概念的翻译。同时,他也清晰地区分了亚里士多德传统与新柏拉图主义传统。①Erwin Sonderegger, „Boethius und die Tradition“,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Bd.48, 1994, S.558-565.波爱修斯最终使用亚里士多德的心理学和形而上学阐述了人格概念的内在蕴含。②Berthold Wald, „Aristoteles, Boethius und der Begriff der Person im Mittelalter“, Archiv für Begriffsgeschichte, Bd.39,1996, S.164.

以下将讨论波爱修斯是如何将一个来自古希腊哲学的概念“hypostasis”转换为他的人格概念的。第一部分将阐述波爱修斯在讨论三位一体问题的上下文中对“persona”一词的定义,以及他对在定义中使用到的古希腊哲学概念之拉丁文翻译的讨论。同时指出,“persona”虽汉译为“位格”,但它在内容上蕴含着法权学、政治哲学和现代哲学人格理论中人格概念的核心要素。第二部分则讨论他在法哲学上下文中对“persona”概念的使用。最后将指出,他在三位一体讨论中所赋予了“persona”概念的核心要素和形而上的维度在与法哲学中的“persona”概念相结合之后,最终成为西方近现代哲学中“人格”概念的理论基础。

一、波爱修斯的人格(persona)理论,兼谈“ousia”“hypostasis”的翻译问题

波爱修斯的经典人格定义是“理性本性之个体实体”③[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荣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年,第53 页。荣震华将此短语译作“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的实质”,但是这个译法即不符合拉丁文原文的语法结构,也没有体现出波爱修斯所想要表达的逻辑蕴含:本性(natura),是一个普遍概念,因而只有其个体性的例证才能拥有位格或人格,因为“persona”一词是紧密地与个体性连接在一起的。就“substantia”一词的翻译来看,虽然它是对古希腊哲学概念“ousia”的拉丁文译文,波爱修斯也使用“substantia”来翻译亚里士多德的“ousia”概念,但“ousia”一词在古希腊哲学中有着不同的用法。就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中的用法来看,“ousia”作为所谓的“第一实体”指的是个体,就其《形而上学》中的用法而言,“ousia”在第7 卷的讨论中与所谓的“所以是的是”(to ti en einai,苗力田的译法)或“怎是”(吴寿彭的译法)相等同,“to ti en einai”在英语中被罗斯(David Ross)译作“essence”,汉译为“本质”。可见,荣震华使用“实质”来翻译“substantia”,是以《形而上学》中的理解来翻译“substantia”,而在下文,波爱修斯却是以《范畴篇》的含义来使用“substantia”的,因而此处应该译作“实体”或“自立体”更为恰当。(Persona est rationalis naturae individua substantia),此定义来自他的《论位格和两个本性》(“Liber De Persona et Duabus Naturis Contra Eutychen Et Nestorium”)一文,④就“persona”到底是译作“人格”还是“位格”的问题,这一节中会详细讨论,由于波爱修斯的这篇论文的主旨在于阐明一个三位一体的核心问题,因而在此与商务印书馆版本中译文的译者一致,采取“位格”的译法。波爱修斯解释到,他在这篇作品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对“persona”和“natura”这两个概念加以定义。⑤[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49 页。由于此作品的上下文是对三位一体学说的讨论,中译者选择了“位格”一词翻译拉丁文的“persona”一词。但是,波爱修斯同时也将其运用在个体人身上,比如他解释道:“位格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被应用于全称项,而只能被应用于特称项或者特别项,因为作为生物或种属的‘人’(homo),没有什么位格可言,只有像西塞罗、柏拉图或者其他一些个人,才会以位格(persona)来称呼”。⑥[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3 页。可见,如仅使用“位格”来翻译他所说的“persona”,无法传达其完整意义,此概念包含了人格概念,因而,使用现代意义上的“person”或汉语语境中的“人格”来翻译是合法的。⑦张任之也已经指出这一点,参见张任之:《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第314 页。

波爱修斯并不是第一位在三位一体学说中使用“persona”(人格/位格)的人。在此之前,西方拉丁传统的德尔图良就曾使用这个概念来试图说明统一的神性中的分化,他是第一位系统性运用此概念的神学家。希腊文的东方在较早的时候则使用prosopon、physis、hypostasis 和ousia 来表述三位一体中的位格,这些用法直到卡帕多西亚教父时期才在用语和学说上获得了一定的清晰度。凯撒里亚的巴西流(Basil of Caesarea,329—378)所撰写的第38、214 和236 封信中,“ousia”和“hypostasis”这两个概念得到了讨论,在第38 封信中可以读到:“本质(ousia)和自立体(hypostasis)之前的区别恰恰是共相与个体之间的区别,例如,生物和个体的人之间的区别。”①Basilius Caesareae, Opera Omnia IV, Patrologia Graeca 32, J. -G. Migne, ed., Paris: Petit-Montrouge, 1857, p.884.在此使用“本质”来翻译“ousia”,而并非按照亚里士多德中译文惯例将其翻译为“实体”,是因为在古罗马,塞涅卡和西塞罗等人用“essentia”来翻译希腊文中的“ousia”,用“substantia”来翻译“hypostasis”(Seneca,Letter, 58; Cicero,Tusculanae Disputationes, 15, 35)。

使用“substantia”来翻译“hypostasis”的做法也在波爱修斯那里得到了延续,波爱修斯在他的《三位一体如何是一个神而非三个神》(“Quomodo trinitas unus deus et non tres dii”)中,仅使用了一次“persona”来翻译“hypostasis”,但却使用了95 次“substantia”作为“hypostasis”的翻译。②就上文“hypostasis”的概念史,参见Franz Erdin, Das Wort Hypostasis: seine bedeutungsgeschichtliche Entwicklung in der altchristlichen Literatur bis zum Abschluss der trinitarischen Auseinandersetzung, Freiburg im Breisgau, 1939; Frank Anthony Carl Mantello, A. G. Rigg, eds., Medieval Latin: An Introduction and Bibliographical Guide, Washington D. C.: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96, p.276。在此需要提及的是,奥古斯丁在他的《论三位一体》(De Trinitate, V, I-3)中也提到拉丁文中最好地能对应希腊文中“ousia”的词为“essentia”,他将“essentia”作为“substantia”的同义词来使用。③[古罗马]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周伟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年,第165 页。德尔图良在拉丁文中将三位一体表述为“una substantia tres personae”,而奥古斯丁的表述是“una essential tres personae”。奥古斯丁在使用“essentia”一词来对应德尔图良的“substantia”的时候,将“essentia”视为了从动词“esse”(是,存在)派生出来的名词形式,就如同从动词“智识”(sapere)派生出“智慧”(sapientia)、从“知道”(scire)派生出“知识”(scientia)那样(De Trinitate, V, 1, 3)。④周伟驰将“essentia”翻译为“是者”,以标识从动词“是”的来源,[古罗马]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第165 页。

尽管巴西流将“ousia”视为一种共相,他却是在柏拉图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概念的。波爱修斯和奥古斯丁都沿用了波菲利的新柏拉图主义传统,将存在(esse 或einai)理解为有形物之非质料性原因。⑤Pierre Hadot, Porphyre et Victorinus, Paris: Études Augustiniennes, 1968, pp.490-493.在波爱修斯看来,共相自存(subsistere)在个体物体中。⑥Christophe Erismann, “Non Estnatura Sine Persona: The Issue of Uninstantiated Universals from Late Antiquity to Early Middle Ages”, Methods and Methodologies: Aristotelian Logic East and West, 500-1500, M. Cameron, J. Marebon, eds., Leiden:Brill, 2010, p.75.共相是个体之本质,因而在此处,使用“本质”(essentia)来翻译希腊文“ousia”是恰当的。在这个意义上,本质(essentia)和本性(natura)是同义的。在波爱修斯的共相理论框架下加以理解,可以说,其中的“本质”或“本性”(essentia, ousia)指的是无形的东西,它如果是有形体的本性,那么,它是以内在于个体的有形物中的方式存在的。

尽管“persona”与希腊文的“prosopon”在词源上相近,都来自“面具”,但波爱修斯使用了“persona”来翻译希腊文的“hypostasis”(自立体),而非“prosopon”。他指出,古希腊人使用“hypostasis”来指“理性本性之个体实体”,⑦[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4 页。即“persona”的定义,按照他的解释,使用“persona”来翻译“hypostasis”是由于拉丁文中缺乏一个在语义上对应“hypostasis”的词汇。⑧[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6 页。也参见Matthias Lutz-Bachmann, „,Natur‘ und,Person‘ in den Opuscula Sacra des A. M. S. Boethius“, Theologie und Philosophie, Bd.58, 1983, S.48-70。由此,可得出以下术语译名对照表:

表1:

由于人格/位格的定义中包含了“本性”(natura)这个概念,因此在阐述人格概念时需要先确定本性的含义。波爱修斯在他的《论位格和两个本性》中写道:“本性(natura),既可以仅仅来谓述形体,也可以仅仅来谓述自立体,也就是说,既可以来谓述有形的东西,也可以来谓述无形的东西,或者可以来谓述所有在任何意义上可以被称之为存在的东西”(Natura igitur aut de solis corporibus dici potest, aut de solis substantiis, id est corporeis atque incorporeis, aut de omnibus rebus quae quocunque modo esse dicitur)。①[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1 页;引文根据拉丁文原文对商务印书馆译文做了较大的修订,原文参见Boethius, Opera Omnia, in Patrologia Latina, 64, J. P. Migne ed., Paris: Petit-Montrouge, 1847, p.1342。在此,他按照词项逻辑的基本谓述结构([…] de […] dicitur: 也就是一个作为谓词的词项被用来述说一个作为主词的词项)将“natura”分为三类:一种是作为谓词来述说有形物体的,另一种则是作为谓词来述说无形物的,而第三种则是可以述说所有在某种意义上为存在的东西。与此应有以下不同的几种“本性”(natura)的定义:②[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0-51 页;引文依据拉丁文原文对商务印书馆译文做了较大的修订,原文参见Boethius, Opera Omnia, in Patrologia Latina, 64, pp.1341-1342。

在本性得到定义之后,进而需要确定“persona”与“natura”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波爱修斯通过逻辑谓述关系描述了两者间的关联:“persona”是置在本性(natura)之下的,而且“persona”也只能使用“natura”才可以得到谓述(nam illud manifestum est, personam subjectam esse naturae, nec praeter naturam personam posse praedicari)。③商务印书馆译文有一个严重的翻译错误,颠倒了“persona”和“natura”的逻辑关系,参见[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2 页。拉丁文原文参见Boethius, Opera Omnia, in Patrologia Latina, 64, p.1342。拉丁文中的“subiectam”是形容词形式,指的是“persona”为本性的基底。拉丁词“subiectum”对应的是希腊文中的“hypokeimenon”。由于“persona”实际上是希腊词“hypostasis”的拉丁译名,而巴西流在将“hypostasis”引入三位一体学说的时候,也在“基底”(substractum)的意义上,也就是作为“hypokeimenon”的同义词,来使用这个词的(Basil of Caesarea,Contra Eunomium, 2, 4, 18, 580a)。④Lucian Turcescu, “Prosōpon and Hypostasis in Basil of Caesarea”, Vigilae Christianae, vol.51, no.4, 1997, p.379.“ousia”和“hypostasis”区分在于,前者是普遍的,后者是个体的,因而,与后者对应的拉丁文概念“persona”作为表示个体的概念,在谓述关系中,是作为承载“ousia”(即essentia)的主词的。这当然仍然处在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所描述过的逻辑框架之中。《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第一实体(protē ousia)和第二实体(deutera ousia)。第一实体指的是个体的物体,是“支撑着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它“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而第二实体则是“作为属或种而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第一实体是个体的物体,第二实体则是种属这样的普遍概念。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秦典华译,《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 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年,第6-7 页。巴西流率先在“ousia”和“hypostasis”之间所做的区分,可以说是在术语上区分开了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第一和第二实体。⑥Andrew Robinson, God and the World of Signs: Trinity, Evolution, and the Metaphysical Semiotics of C. S. Peirce,Leiden: Brill, 2010, p.98.因而可以对表格(1)进行以下的补充:

因此波爱修斯所说的“substantia”在此应该被译为“自立体”,即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中所说的第一实体。按照表2 列出来的第一个本性的定义,本性可以用来谓述自立体或者偶性,但是“persona”并不是偶性,它是自立体(substantia),而自立体又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的。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也将实体区分为有形和无形的(Met. VI, 1, 1026a15-20)。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年,第121 页。按照波爱修斯在《波菲利〈导论〉注疏》中所描述的实体之划分,实体(substantia)划分为有形实体和无形实体,有形实体则划分为有生命和无生命的实体,有生命的实体又可以被划分为有理性和无理性的实体,无理性的实体又可以被划分为不变和永恒的以及可变和可消逝的。②Boethius: Dialogi in Porphyrium a Victorino translati, in Patrologia Latina, 64, J.-P. Migne, ed., Paris: Petit-Montrouge,1847, p.40.按照这个概念划分,波爱修斯指出,虽然“persona”是自立体或第一实体,但是它并不等同于所有的自立体,而仅是指那些理性的自立体:因而只有三种自立体可以为“persona”,即人、天使、上帝。然而,也仅仅只有个体的实体,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第一实体才可以为“persona”。因而可得出“persona”的经典定义:“理性本性之个体实体”(Persona est naturae rationalis individual substantia)。③Boethius, Opera Omnia, in Patrologia Latina, 64, p.1342.然而,常常会被忽视的是波爱修斯在同一部作品中对这个经典定义所做的修订:他首先区分了“substantia”(来自动词substare)和“subsistentia”(自存,来自动词subsistere),并说明,它们分别是对希腊词“hypostasis”和“ousiosis”的翻译。在波爱修斯之前的拉丁传统中,维克多里诺斯(Marius Victorinus)和普瓦捷的希拉律(Hilary of Poitier)就已经将“subsistentia”(自存)的概念运用在三位一体学说上了,以此来翻译希腊文的“hypostasis”,并且用它专指神性的位格。而与他们不同的是,如莫瑞施尼(Claudio Moreschini)指出的那样,波爱修斯不仅在三位一体的神学领域中使用了“自存”(subsistentia)的概念,而且恰恰是因为这个概念在他那里所强调的是单纯的存在,因而同时也可以用在人身上。由于“subsistentia”所指的是除去偶性之外的东西,因而也可以指种或属,波爱修斯还添加了“个体”这个规定,以保证“persona”的概念是指谓个体的,而非一个共相或普遍概念。④Claudio Moreschini, “Subsistentia According to Boethius”, Boethius as Paradigm of Late Antiquity, T. Böhm, T.Jürgasch, A. Kirchner, ed., Berlin/Boston: De Gruyter, 2014, p.96. Paul J. Lachange, “Transcendental Prediction in Boethius’Signification Theory: De hebdomadibus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mmentaries on Perihermeneias”,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in the Long Middle Ages, K. Emery, Jr., R. Friedman, A. Speer, eds., Leiden: Brill, 2011, p.260.因而,他对“persona”(位格/人格)的另一个定义是:“理性本性之个体自存”(Persona est naturae rationalis individua subsistentia)。⑤Boethius, Opera Omnia, in Patrologia Latina, 64, p.1345. 商务印书馆译文没有发现“substantia”与“subsistentia”间的区分,仍将其如同先前的“substantia”一样译作“实质”,[古罗马]波爱修斯:《神学论文集·哲学的慰藉》,第57 页。此定义包含了所有理性的个体存在者,也就是说,也包含了人。因而,波爱修斯的“persona”概念虽然在他的《神学论文集》的上下文中,应该被翻译为“位格”,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他的“persona”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含义更为广泛的概念,可以用在神性的位格上,也同时是对理性人之人格的定义。中文中暂且没有一个相对应的翻译,可以恰当地译出波爱修斯的“persona”概念,只好按照语境,狭义化地相应译作“位格”或者“人格”。

表2:

表3:

二、“Persona”概念的法哲学维度

“Persona”一词来自古罗马,在古典语境中,它具有社会、舞台、道德、文学和法律上的含义。它经常出现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在罗马法意义上,它将“人”凸显出来,与“物”加以了区分。①Gilles Emery, “The Dignity of Being a Substance: Person, Subsistence, and Nature”, Nova et Vetera, English Edition,vol.9, no.4, 2011, p.993. cf. Blanca Castilla de Cortázar, “Notion of Person, from Boethius to Polo”, Journal of Polian Studies,no.4, 2017, p.83.法权传统中,人格(persona)被定义为“自权人且不可移交他人”(Persona est sui iuris et alteri incommunicabilis)。②Cf. John Crosby, The Selfhood of the Human Person, Washington D. C.: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96,pp.24-25.在罗马法中,关于人格(persona)的法律规定了人格的法律地位,它包含了人格的权利、能力和义务,且涉及人格作为个人、作为共同体和家庭中成员的地位,因而这些法涉及了婚姻和家庭关系。在罗马传统中,人格(persona)一直都指的是自然人(homo),人格概念所强调的是人作为行动主体与物的区分,因而奴隶也被视为具有人格。③G. Mousourakis, Fundamentals of Roman Private Law, Berlin/Heidelberg: Springer, 2021, p.85.罗马法区分了三种人格的权利受到限制的程度:最大程度上权利的剥夺,在此,所涉及的法律人格失去了自由和公民权(capitis deminutio maxima);中等程度上权利的削减(capitis deminutio media),在此,人格失去了公民权,但保留了人身自由;最小程度上权利的削减(capitis deminutio minima),在此,人格没有失去公民权和人身自由权,而仅仅是在其家庭地位上有了变化。④Elisabeth Schneider, “Naturae Rationalis Individua Substantia”, Boethius as Paradigm for Late Antiquity, T. Böhm, T.Jürgasch, A. Kirchner, eds., Berlin/Boston: De Gruyter, 2014, p.249.罗马法中将人(homo)视为法律主体的传统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延续,每一个自然人都仅仅由于他属于人类的这个事实,就应该被法律认可为一个人格(即权利和义务之承载者)。⑤Tomasz Pietrzykowski, “Towards Modest Naturalization of Personhood in Law”, Journal for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hilosophy of Law, no.32, 2017, pp.59-71.

波爱修斯对“persona”的定义中,凸显出了其理性和个体性。此外,在波爱修斯使用“自存”的定义中,也凸显出人格在本体论层面上的独立性。彰显人作为人格的理性,并由此将其与动物区分,这在西塞罗的《论义务》中就已经出现过。西塞罗写到,人之本性由于拥有理性而更加高贵,道德(honestum)和行为之恰当性(decorum)发自理性,它使得我们能够发现且确定自己的义务(De officiis, I, 105-109)。在《〈论题术〉注疏》(Commentarii in De differentiis topicis)中,波爱修斯描述了法权意义上的人格之含义:

人格(persona)是被传唤到庭审的一方,他的言行遭到谴责。人格因其作为人格的行动、作为和言论被传唤到法庭上。因此,所有题旨(拉丁文:locus=希腊文概念topos——引者注)划分有二:那些谴责所涉及的情况除非是接近于无法辩护的地步,同时也提供了充足的辩护:在所有相同的题旨中,都有指责或辩护。因而,如果人格被传唤到审判上来,却没有被谴责的言行,案子也就不可成立。而如果人格并不存在的话,也就无法将任何言行提交到审判中来。因而,审判的全部陈述涉及这两点:人格和作为。⑥笔者根据拉丁文原文译出,参见Boethius: De differentiis Topicis(= PL; 64), J.-P. Migne, ed., Paris: Petit-Montrouge,1847, p.1212; cf. Eleonore Stump, Boethius’s “De topicis differentii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4, p.88。

可见,在法律意义上,人格是可被追责的言行的承载者,他拥有一个本体层面的意义,波爱修斯还特别强调了其“存在”(existet)的重要性。他在《论位格和两个本性》中的“persona”定义包含了法律人格所需要具备的因素:依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与动物之间的本质性区分在于人所拥有的理性,因而定义中的“naturae rationalis”(理性本性)这一部分凸显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当然,它也包含了人之外的理性生物,如天使和神;而通过定义中的“individua substantia”(个体的自立体)和第二个陈述中所使用的“individua subsistentia”(个体的自存)则凸显出了独立和个体性的存在。

波爱修斯在哲学和神学作品中就本性与人格之间关系的阐述也与他在《〈论题术〉注疏》中的法权意义上的人格概念相吻合。在《论位格和两个本性》中,他提到了“persona”只能通过“natura”(本性)得到谓述,而且“persona”不是偶性。在《〈论题术〉注疏》中,他还写到,人格和行动并不能够提供庭辩论据,因为它们是被评判的对象,能够为庭辩提供论据的是人格和行动的属性。他列举了一系列算作人格之属性的东西:身份(例如,外邦人)、生活方式、财富、境况、感情状况等等。①Boethius: De differentiis Topicis(= PL 64), p.1212.也就是说,在法庭上,能够为某受控诉者(他在此时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即人格)做辩护或作为对他指控的论据的,是他的偶性和偶然状况。比如,某人在恋爱的状况下做出了某事,因此他的冲动情有可原,他的生活方式是有节制的,那么他就不太有可能去找歌女,等等。此类论据在西塞罗法庭上的演讲中被大量使用。波爱修斯作为东哥特王国的执政官对法庭实践也是非常熟悉的。

索玛吉奥(Paolo Sommaggio)指出,现代大致有着两种关于“人格”概念的理论:一种是本质主义的人格理论,也就是认为,人格即有血有肉的人,因其本性人格被法律承认为一个主体;而另一种理论则是规约性的,它将人格视为约定的结果。索玛吉奥认为,波爱修斯的人格定义中含有这两个方面,它首先凸显出人格之个体性(individuality)和理性(rationality),这两点都建基在人的本性之上,并且构成了现代人格理性主义的基础;另外,此人格定义是通过对希腊文的翻译和对语言的分析获得的,因而也有约定的色彩。②Paolo Sommaggio, “Boethius’ Definition of Persona: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Modern Legal Thought”, Epistemology and Ontology: IVR-Symposium Lund 2003, Stuttgart: Steiner, 2005, p.171.

三、总结

波爱修斯在《位格和两个本性》中提出了流传至今的经典人格(persona)定义,再与其《〈论题术〉注疏》在罗马法传统上所使用的人格概念的阐述和使用加以对比,可见他的人格定义包涵了罗马法传统中人格的诸基本要素。但同时由于波爱修斯将个体性和理性作为人格概念的本质性内涵,人格在他这里,就不仅仅是“人”这个类别的成员,他们之间借着偶性相互区分,也不仅仅是由他们各自的不同社会角色、地位等获得定义,而是内在具有个体性的行动主体。在《〈论题术〉注疏》中,人格并非是属于法律加以考虑或定义的对象,而是法律需要预设的对象,人格作为在法庭上要被加以评判的言行之主体而出现。这一点排除了纯粹的实在法的人格定义方式。作为人格即法律实体的自然人却不仅仅是由于其实存而为权利、义务的承载者,为言行之归责对象,而是由于他的人格定义中所蕴含的理性,要在道德意义上为其作为负责。归责也就不仅仅是一种法庭裁定的结果,而是提升了人格的尊严。人格的个体性使得他拥有自主性,而不为他人所支配,也不能将自身的责任转移给他人。作为一个个体化的本性,人格所要遵循的法则是建立在人之本性上的,因而是普遍的。由此可见,波爱修斯的人格定义赋予了罗马法传统中人格之用法本体论的内容,它使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从人格出发得到演绎,其中的理性和从理性而生发的道德规范之普遍性在后来都成为康德法哲学的核心要素。人格得以在康德那里成为一个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无疑是建立在波爱修斯的人格定义传统之上的。

猜你喜欢

本性亚里士多德人格
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远去的平凡背影,光辉的伟大人格
保持本性方能异彩纷呈
亚里士多德的发现
亚里士多德的发现
论君子人格的养成
论现象学时空的实践本性
本性最美
解析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术是辩证法的对应物”
漫画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