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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特色规则创新与“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范本系统构建

2024-01-10殷敏姚思齐

东南亚纵横 2023年6期

殷敏 姚思齐

※作者单位:殷敏,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姚思齐,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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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申现杰和肖金成(2014)、张乃根(2016)、李西霞(2020)、许培源和罗琴秀(2020)等学者。

6如曾文革(2018)、魏新亚(2018)、张悦和匡增军(2019)、张鹏飞和汤蕴懿(2020)、骆旭旭(2020)、王祥修(2020)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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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VC=(离岸价格-非原材料价值)/离岸价格×100%。

6RVC=(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 离岸价格×100%。

7籍红梅.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贸易成本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7.

8HS编码是一种用于统一分类全球贸易货物的编码系统,通过给商品分配數字,使得在世界各地能够以相同的方式理解其贸易情况。在出口和进口清关申报中,HS编码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其在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HS编码还被称为关税代码、税号、项目代码、关税代码、HS号等。通过将产品分配到称为HS代码的分类号中,许多产品和商品可以被标识为单个项目,从而避免了它们可能具有的各种名称。HS公约是一项国际贸易规则,被每个国家缔结并用作共同编号。HS2022是协调制度(HS)命名法的第七版,于2022年1月生效,并已被《协调制度公约》的所有缔约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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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新西兰、菲律宾、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采用正面清单模式。

4文莱、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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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为122个,东盟为100个,澳大利亚为137个,日本为148个,韩国为111个,新西兰为110个。

3RCEP在第8章第6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在承诺开放的部门中,有选择地作出“最惠国待遇”承诺。

4RCEP在第8章第10条规定了透明清单条款,提交无约束力的“透明度清单”,清单涵盖已经承诺开放的部门中央层级的现行不符措施。

5RCEP在第8章第7条中规定了“棘轮机制”。RCEP在第8章第7条第3款要求基于正面列表作出承诺的成员,在其作出开放承诺的部门中用“FL”来标示出进一步自由化的部门(分部门),即要求有选择地设定“未来进一步自由化”的部门。RCEP在第8章第7条第4款标示“FL”的部门(分部门)上不得增加新的限制,锁定现有承诺开放水平的同时,确保未来的逐步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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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CEP第12章第1条关于“涵盖的人”的界定中,将金融机构投资者、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投资者,以及第8章第1条附件一所指金融机构、公共实体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排除出适用数据本土化禁止规范的主体范围。RCEP关于“涵盖的人”的界定与CPTPP第14章第1条的界定基本一致。

4RCEP第12章第14条:缔约方不得将要求涵盖的人使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设施置于该缔约方领土之内,作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

5RCEP第12章第15条: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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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服务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994)承袭《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在第十四条之二规定了安全例外条款。“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须采取的任何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9RCEP第12章第17条第3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第19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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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CEP第13章第3条第4款:每一缔约方应当以不基于国籍进行歧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其竞争法律和法规。RCEP第13章第3条第5款:每一缔约方应当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其竞争法律和法规,而不考虑其所有权。每一缔约方竞争法律和法规的任何排除适用或者豁免适用应当透明并且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理由。

3RCEP第13章第3条第8款: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在对违反其竞争法律或法规的任何人或者实体进行处罚或者救济之前,向此类人或者实体提供关于违反竞争法律或法规而受到指控的原因,在可能的情况下,该原因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并且向此类人或实体提供公平的机会以听取其意见以及使其提交证据。

4RCEP第13章第3条第9款:每一缔约方应当在遵循保护机密信息所需的任何修订的情况下,使受到处罚或救济的人或者实体获得其竞争法律和法规项下作出处罰或救济的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的理由,以及由此提出的任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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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VC=(货物价格-特定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

2RVC=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

3净成本法(仅限于汽车产品)=(净成本-非原产材料价格)/净成本×100%。

4“累积规则”规定于RCEP第3章第4条,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当涉及同一优惠贸易协定不同成员国或地区时,可以将这些国家或地区视为一个经济区域,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所产生的价值成分可以视为本国价值成分而进行累积。在货物贸易领域采用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将15个成员视为一个整体,允许原产成分在整个区域范围内累加计算,使加工产品更容易达到40%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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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CEP第6章第2条第2项: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实施。

2RCEP第6章第2条第1、3项:保证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促进对每一缔约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谅解。

3RCEP第6章第8条第1款: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因素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

4RCEP第6章第7条第3款:即使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每一缔约方应当积极考虑将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只要该缔约方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其法规相同的目标。第7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不能接受另一缔约方的技术法规作为其自己的等效法规,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当解释其作出决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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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又恰值“一带一路”迈向金色十年之际,基于RCEP特色经贸规则创新经验,探索共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系统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路径多种多样,文章对比分析RCEP与目前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内容,分析阐释RCEP特色创新经贸规则,认为RCEP涵纳新颖的原产地标准、面向未来的高标准承诺清单制度及开放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等特色规则,包括竞争立法、执法合作与协调等方面创新机制,这些规则彰显 RCEP经贸规则的开创性和前瞻性,同时也为共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系统构建提供有益经验借鉴。中国作为RCEP的成员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可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为指导,以“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实践为导向,以引导合作、促进交往、规范行动和解决分歧为基本目的,积极承担起推动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示范文本的重要使命,鼓励“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和地区踊跃参与“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创建,力求达成多边共识的经贸规则体系,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合作行稳致远。

关键词:“一带一路”;RCEP ;经贸规则;范本构建

[中图分类号] F125;F752.7;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2479(2023)06-036-17

Innovation of RCEP Rul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lling System

for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Yin Min, Yao Siqi

Abstracts:In 2023,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officially came into full effect among its 15 member states. Concurrently,2023 also marks the 10th anniversary of the Beltand Road Initiative (BRI) and it is, based on the innovation of 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of grea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jointly building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under BRI.There are various ways to innovate and improve the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This paper employs a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alyzing the innov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CEPrules bycontrasting them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urrent region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considers that the RCEP agreement incorporates novel rules such as origin criteria,a forward-looking high-standard commitment listand an open and secure cross-border data flowalong with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in competition law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These provisions not only demonstrate the pioneering and forward-looking nature of RCEP but also offer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under the BRI.Taking the value of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s a guide, BRI cooperation as direction, and guiding cooperation, promoting exchanges, standardizing actions and resolving differences as fundamental purpose,China, as a primary signatory of RCEP and the initiator of the BRI, can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ctively undertaking the crucial mission of demonstrating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the BRI, encourages BRI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joint formulation of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in order to achieve a multilateral consensus on the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system, and ensure the stability and long-term cooperation.

Keywords:Belt and Road Initiative;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construction of modellings ystem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是目前涵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潜力的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在2020年正式签署协定时,15个成员国总人口22.7亿人,国内生产总值合计达26.2万亿美元、总出口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的约30%1。RCEP已于2023年6月2日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标志着涵盖全球近1/3的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额的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正式成为现实2。“一带一路”倡议旨在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贸易投资,促进亚欧非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和经济发展。截至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一带一路合作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和拉美,15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3,其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合作倡议之一。纵观相关理论研究,有学者提出了利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观点4,有学者从“一带一路”合作国家自贸协定网络构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5,有学者则针对“一带一路”的具体经贸规则展开了深入研究6。总体而言,学界研究认为,应借鉴现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具体经贸规则构建。但是,现有的研究在借鉴高标准经贸规则时,更多地聚焦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太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规则的研究,对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和RCEP规则的借鉴经验分析相对较少。同时,现有研究更偏向于“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特定方面,而对于构建一个整体的共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范本的研究相对较为缺乏。在此研究背景之下,探讨如何建立一个符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经贸规则体系对于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长期主导的国际经贸规则治理体系面临着重大变革,WTO规则谈判机制受阻和争端解决机制停摆,世界贸易模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在自贸协定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都希望整合碎片化的自贸协定。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国际和国内经贸规则的互动是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理念的关键因素7。各国争取在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推动本国内外经贸规则的融合。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参与各项自贸协定,例如在RCEP的数字贸易和竞争政策章节融入发展中国家需求,不断引导国际经贸规则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一)“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构建是区域一体化深入的必然选择

中国在推动自贸协定的签署和自贸区网络的构建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已经签署20个自贸协定8,这为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推进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空间,使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从“点”逐渐发展为“线”和“面”,实现了由单一区域到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拓展1。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引领,加快构建高标准、面向全球的自贸试验区网络,以实现共赢共享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构建一个跨越欧亚大陆、连接非洲和大洋洲的区域经济合作平台2。不同于西方倡导和推进的区域贸易合作方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主要通过加强政策协调、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方式来推进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繁荣。同时,将巨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构建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中,实现了规则明确对接的发展模式与“一带一路”全球理念长远考虑的发展模式的结合,为全球合作与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

(二)“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了题为《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的主旨演讲,强调:“中方愿同各方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作出不懈努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章节明确提出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同时,还需要加强融资、贸易、能源、数字信息和农业等领域的规则对接与合作,以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区域和国际发展议程的有效对接、协调增效。这使得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将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共建的主要方向,这表明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了促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多维立体、畅通高效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此外,还需要深入推进政策、规则、标准的对接合作,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民间促进的多元合作格局,开展广泛深入、多元互动的人文交流,巩固各方面的支持和共识4。实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规则和标准对接的合作机制,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区域和国际发展议程的有效对接和协调5。这样的合作机制尤其需要从规范层面进行统一规则范本的制定,确保各方合作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是国际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英格·考尔(Inge Kaul)将国际公共产品分为区域和全球公共产品,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国际公共产品的利益是普遍的,覆盖到国家、人民和代际利益,这意味着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全球公共产品的受益者6。但是,金融不稳定、气候变化、传染病、非法贸易、国际恐怖主义、自然资源稀缺和新技术威胁等风险日益密集,全球危机网络逐步构成7。全球治理的失效和全球公共产品的短缺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承认,“任何国家,无论多么强大,都无法独自保护自己”,并且“我们所面临的威胁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我们看到主权国家、跨国公司、精英社会和平民社会之间广泛存在着合作与竞争的相互依存关系1,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提供了一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新途径2。作为一项公开、 透明、 开放、 包容、 互利、共赢的倡议,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能够促进中国与共建国家共同发展,也能够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多元化的合作机制,便利了不同类型国家开展共建合作,同时促进了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进一步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方面,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例如,“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网络已初步建成,东盟第一条高速铁路试验线——雅万高铁已开始运行,柬埔寨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也已正式通车。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丝路基金和推动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3,致力推广人民币在海外的使用,并发展境外人民币资金管理业务。同时,通过多项政策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以数字人民币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提供新的国际支付手段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4。截至2021年,中国向亚洲、非洲、南美洲和欧洲的50多个国家派出援外医疗队,持续开展“光明行”“爱心行”等活动。此外,中国还发布了绿色照明、绿色高效制冷、绿色“走出去”三项行动倡议,旨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與共享,实现更加包容、共赢的发展。

(四)“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是中国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举措

当前,“世界多极化趋势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全球化展现出新的韧性,维护多边主义、加强沟通协作的呼声更加强烈”5。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被视为加强全球化、促进互利合作、提供多边共治对话平台的机遇,中国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这也是中国推进多边主义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无论是在国际贸易谈判中还是在倡导自由贸易方面,中国的作用和地位都越来越重要。在这一全球形势下,推进“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往来尤为重要。这一规则体系可以促进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推动各国在经济领域的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通过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和摩擦,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6。通过共建 “一带一路” 经贸规则, 中国提供了一个可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参考的方案,这是中国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及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方面的重要举措。它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合作,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优化,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的目标。

二、RCEP规则与“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辩证统一

RCEP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都是中国积极推动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可以互相促进和加强。作为亚太地区目前最为先进的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RCEP不仅制定了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也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备了强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致力实现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合理协调1。这填补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硬约束”的缺失。因此,对于覆盖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带一路”区域规则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CEP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经贸规则协调树立典范,提供具有强约束力的经贸规则支持。这有助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则和制度“软联通”跟上基础设施建设“硬联通”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提高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对于不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体来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也可以带来積极的溢出效应2。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水平不断提升,也为RCEP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基础。

(一)RCEP和“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构建都属于典型的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

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meg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是指那些在全球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地区)之间建立的深度一体化伙伴关系。这些协定不仅直接地增加贸易联系,还可以通过改善监管的兼容性和提供基于规则的框架,消除投资和商业环境的差异。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规则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鲍德温(Richard Baldwin)所说,RCEP的出台将错综复杂的单边改革和双边投资协定的“意大利面条”整理成高度统一化的“意大利千层饼” 3。然而,作为区域协定,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也有其局限性,即会存在协定之外的第三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旨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因此需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最好的方式就是逐步吸引更多的国家(地区)加入进来,这正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使命所在。无论是涉及世界15个国家的RCEP,还是涉及世界150多个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均符合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自身发展的规律。

(二)RCEP的全面生效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

RCEP的成功实施为区域内供应链与产业链的增强提供了强劲推动力,同时考虑到各国基于国情的不同顾虑,RCEP为参与国家拓展了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可能性4。这一成功实践不仅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也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注入了新的活力。RCEP和CPTPP的成功实施是全球基于规则的贸易下降的有力反例。如果RCEP能够刺激各成员国互利增长并取得成功,其成员国将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影响力,这将进一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RCEP以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为基础,加深了区域内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融合,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此外,RCEP利用新技术促进海关便利化,推动了跨境电商和新型跨境物流的发展。这不仅有助于巩固RCEP缔约方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地位,也有助于提升缔约方现代化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水平。同时,RCEP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推进投资自由化,提高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促进了区域内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RCEP的实施也在促进各国在各个领域的国内立法与先进的国际标准接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提升各国的国内立法水准和执法水平。中国和大部分东盟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带一路”主要的共建国家,在“一带一路”经贸规则制定时,能够在RCEP的基础上引领更多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形成更高标准的区域经贸规则,并推动国际经贸规则治理体系的改革。

(三)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促进RCEP的深入推进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加强中国合作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存程度,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为深入推进RCEP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助力1。改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之间的基础设施,可以缩短区域内各国之间的交易时间,进而推动贸易总额的增长。据2019年世界银行的统计估算,“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改善可以使“一带一路”合作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总额增加4.1%2。同时,缩短交易时间对于时间敏感行业,如生鲜农产品业,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提高这些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并进一步促进贸易增长。这表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通过改善其他领域的发展进一步释放了贸易增长的潜力,而且这些领域的发展对于RCEP的深入推进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缩短“一带一路”合作经济体和非“一带一路”合作经济体的运输时间,降低贸易成本。据2018年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实施所有“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将使全球总贸易成本降低1.1%~2.2%,对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来说,贸易成本的变化将在1.5%~2.8%之间3。运输时间的缩短将带来贸易成本显著降低的效果,尤其是连接“一带一路”沿线走廊的贸易路线。

在此背景下,RCEP作为一个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也将受益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所倡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及数字化合作等经贸规则,与RCEP所推动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等规则存在一定的衔接和互补性。综上所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有望进一步释放区域内国家间的贸易增长潜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缩短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贸易时间、降低贸易成本,还为RCEP的深入推进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更有力的各国政策沟通支持。

三、RCEP的特色规则的创新经验

RCEP作为一个全面的自贸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电子商务和竞争政策等多个领域,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文章选择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清单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跨境数据流动,以及RCEP竞争政策中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与执法规则进行研究。对于RCEP成员国来说,这些规则将对其经济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探讨这些规则的特色和创新之处对“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原产地认定标准新发展

原产地规则是自贸协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定义4,原产地规则是确立产品国籍的一种方式,它基于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判断某一产品的生产或制造国家、单独关税区或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因此,原产地规则是一项关乎贸易保护的措施,可以用来防止区域外国家实行迂回贸易1,同时也能够保障区域内成员的利益。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地证明和直接运输原则,其中,原产地认定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或制造的“完全获得标准”(wholly obtained standard)2。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或制造的“实质变化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standard),該标准通常以完成实质性加工的最后一个国家为原产地。实质变化标准通常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也称为增值百分比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等3。现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使用这3个具体标准中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来确定产品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而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其他标准4。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发展。

1.突出累积规则特色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判定标准较低,有利于累积规则的适用。例如,在RCEP中,要求某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不少于40%的区域价值成分(RVC40),而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以下简称USMCA)中,要求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60%,或按照净成本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2.灵活的双轨制计算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计算方式采用更加灵活的扣减法与累加法双轨制,RCEP适用扣减法5与累加法6,中国—东盟自贸区仅采用扣减法7。如果仅仅采用扣减法可能会出现非原产材料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形,此时无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采用两种公式,可以给予不同缔约方的更多选择与便利,缔约方的企业也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具效率的方法。

3.包容性较高的区域价值成分判定比例

RCEP、USMCA以及CPTPP都是以HS20128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编写根据,RCEP原产地标准中适用于区域价值成分判定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74.04%,USMCA的区域价值成分判定占比36.64%,CPTPP的区域价值成分判定占比29.36%9。这种区域价值成分标准适用性的提高,意味着RCEP项下更多的产品可以符合原产地标准并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4.宽松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RCEP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相比于CPTPP和USMCA更为宽松。虽然3个协定都规定了税则归类改变的种类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但是,CPTPP和USMCA对于具体的标准要求更多、更严格。例如,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第51章,即“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税则号列5112)只是作出了品目改变的概括性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的标准要求,而USMCA和CPTPP则根据品目的不同将“品目改变”分为3个和4个部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因此,RCEP的税则归类改变限制性更小,为企业的贸易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5.低限制性的中间产品来源

RCEP的特定原产规则中,使用选择性规则的比例高达65.91%,而使用排除性规则的产品仅占5.03%1。这种区分规则的灵活性大大增加了企业自主选择的空间,降低了中间产品来源的限制性。成员国在制定原产地标准时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通过制定复合性标准或选择性标准来区分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例如,对于大多数产品,只需要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原产地产品,但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则需要同时符合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两项标准才能认定为原产地产品;此外,针对特殊产品,还可以通过微量原料、微小加工或处理等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综上所述,原产地规则在自贸协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可防止迂回贸易和保障区域内成员利益。原产地认定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涉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种情况。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等其他标准。RCEP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判定标准、计算方式和判定比例等方面都具有新发展,采用更加灵活的扣减法与累加法双轨制,体现更大的包容性。这些创新发展将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区域内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

(二)面向未来高标准的服务领域承诺清单制度

RCEP服务领域的承诺清单不同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GATS完全采用作出具体承诺的正面清单;也不同于CPTPP完全采用规定不符或禁止措施的负面清单。RCEP中的附件2为“服务具体承诺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for services),其中包括了8个国家对于服务领域的正面清单承诺。附件3为“投资保留及非符合措施承诺表”(schedule of reservations and non-conforming measures for investment),该承诺表涵盖了投资和服务领域的负面清单承诺,而其余7个国家在该附件中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服务领域作出了承诺。此外,RCEP在内容上也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精确的处理。除了具体承诺表,附件3中的“不符合措施”范围不仅包括了目前实施的不符合措施,还包括了这些措施的延续、更新和修订,以及未来可能采取的措施2。综合来看,RCEP的承诺清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正负面清单并存

将RCEP、GATS和CPTPP在承諾清单制度方面相比较,GATS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采取了正面清单,CPTPP采取了负面清单制度,而RCEP与两者在承诺清单制度方面具有最本质的区别。RCEP的承诺清单实际上由2个部分组成,即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RCEP的附件2和附件3分别规定了基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所作的服务贸易相关承诺。其中,附件2包含了8个国家的承诺3,而附件3则包含了7个国家的承诺4。RCEP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了正负面清单并存的承诺方式,而CPTPP为全负面清单模式的开放5。具体来说,正面清单明确列出每一项允许提供的服务,对于其他服务则默认为禁止;而负面清单承诺方式,意味着在特定领域内规定了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行为或服务,允许成员国在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承诺将被纳入协定附件中,具有相对较弱的约束力。正负面清单并存的特征使得RCEP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同时也保证了协定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2.高标准的正面清单

在RCEP框架下,各成员国在服务领域作出了数量多且高水平的正面清单承诺,彰显了对开放服务市场的积极态度。相较于成员国在东盟“10+1”自贸协定中所作出的承诺,RCEP服务市场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1。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部门的承诺数量方面,除了老挝、缅甸和柬埔寨这3个最不发达国家,其余各成员国均承诺了100个以上的服务部门2。此外,RCEP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内容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包括扩大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并减少了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限制,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合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3.蕴含开放要素的承诺清单

RCEP在正面清单中插入了负面清单要素。RCEP中8个缔约方所作正面清单中纳入了负面清单因素,包含最惠国待遇、“棘轮机制”和透明度清单。这3个要素被称为负面清单要素是因为它们没有被列在具体的清单之中而是在清单之外,即缔约方并没有明确承诺禁止这些措施。首先,最惠国待遇3和透明度清单要求成员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与本国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和信息透明度,避免了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歧视性政策的可能性,保证了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公平准入和竞争地位。其次,透明度清单4则规定了成员国提交无约束力的清单,涵盖已经承诺开放的部门中央层级的现行不符措施。这有助于消除障碍,加强信息公开和互通,同时为服务供应商和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市场准入的可能性。最后,“棘轮机制”(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5则要求成员国在承诺开放的领域不能倒退,即不能重新实行市场准入的限制和措施,这有助于保持服务贸易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增强投资者和服务供应商的信心。

4.“正”转“负”的承诺过渡机制

RCEP采取了灵活包容的“正”转“负”的过渡机制。这符合RCEP缔约方的合作方式,体现了对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和包容,同时对最不发达国家(老挝、缅甸和柬埔寨)规定了更加松弛的过渡期间。RCEP第8章第12条规定,基于正面清单作出开放承诺的缔约方需要通过过渡机制将正面清单转换为负面清单。该过渡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协定生效之后的3年内(对于缅甸和柬埔寨为12年)提交不符措施拟议承诺表,并提供同等或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承诺;第二步是其他缔约方将对拟议承诺表进行核实和澄清,提交方需要进行回复或修订,并最终在协议生效之日的6年内(对于缅甸和柬埔寨为15年)完成以负面清单作出承诺的较高水平服务贸易自由化。因此,未来RCEP成员将转向全负面清单模式。

(三)开放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

在RCEP电子商务章节中,最具特色的做法是对跨境信息传输的规定。这个规定在协定中作为一个独立条款被提出,强调了各成员国开放和保障跨境信息传输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关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1.开放的跨境数据传输规定

虽然与CPTPP在许多规定方面相似或相同,但是,RCEP在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设施本地化的规定方面却取得了重大突破。相较于欧美国家主张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的要求,RCEP成员国的立场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自由开展可能会导致数据高度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手中,加剧双方之间的资源和财富差距1。在国内行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对高度自由的数据流动采取保守的立场。另一方面,RCEP规定数据跨境流动必须遵循商业行为和日常营运的目的,同时保障各缔约方的安全和监管要求,CPTPP规定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不符措施的条件是“不构成歧视,或者变相限制”,且“不得超过必要性”;但RCEP没有“不得超过必要性”的要求。除此之外,RCEP还规定其他缔约方不得对采取或者维持不符措施“提出异议”2。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各缔约方有一定的灵活性来限制数据跨境流动。同时,RCEP成员国同意不要求“涵盖的人”3在该领土内使用或定位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4,也不会防止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信息跨境转移,只要此类活动是为了从事“涵盖的人”的业务5。这些承诺是对非CPTPP成员首次作出的此类承诺,超出了东盟和其他RCEP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章节的承诺水平。

2.注重安全例外的跨境数据流动保障制度

RCEP采用了开放性制度设计,以充分尊重缔约方国内法律和政策,使不同发展水平的缔约方能就此议题达成一致。其中,数据跨境流动的例外条款是最典型的条款之一。据加拿大国际治理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员帕特里克·勒布朗德(Patrick Leblond)指出,RCEP数字贸易规则建设的考虑主要基于重要缔约方中国的意愿,尤其是在安全例外条款的制定中6。发展中国家面对跨境数据传输时,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受到的威胁是主要担忧之一7。与更倾向于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协定(例如CPTPP与USMCA的美式方案)相比,RCEP方案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数据传输例外条款的规定上。RCEP对于安全例外的规定在文本语言上沿袭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1条的安全例外条款8,使成员能够采取“它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而这些安全措施“不得为其他缔约方提出异议”,并且不受法律质疑9。为了解决特殊的网络安全争端,RCEP设立了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的前置程序。根据RCEP电子商务章第17条,各缔约方就电子商务产生争端的如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不得诉诸第19章的争端解决。如果要对本章项下产生的事项诉诸第19章的争端解决,则需要经过第20章第8条所涉的一般性审议完成后,再同意将第19章适用于本章的缔约方之间。因此,RCEP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基于对缔约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尊重,特别是对于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注。

3.面向未来的对话平台

电子商务对话平台是RCEP电子商务章节所设立的一个重要机制,旨在为各缔约方提供一个开放、透明的讨论平台,共同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共同探索解决方案。这种对话最终可能有助于缩小尚未达成共识的未来议题范围。例如,数字产品的待遇、源代码保护及金融服务数据跨境流动等重要议题1。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研究员马修·古德曼(Matthew P. Goodman)认为非实体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并且将数字经济比作一个庞大而动态的星系,可以说明数字经济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系统,其中不同的制度和规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和冲突2。RCEP电子商务对话平台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面向未来,可以帮助各方共同思考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共识性合作建立在集体行动的基础之上,如果各国都片面追求自身的规制利益,忽视国际法的有效供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失序3。这对于保持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非常关键。此外,对话平台可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和立场,减少误解和分歧,增进信任和合作。RCEP电子商务对话平台的建立,反映了各缔约方对于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承诺它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协商、对话的平台,有助于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与合作。虽然这一平台的规定和条款没有强制性,但是其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它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国内竞争法和执法规则的高水平合作与协调机制

RCEP竞争政策章节中最具特色的条文是第13章第3条针对缔约方国内立法中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协调国内竞争法是自贸协定竞争政策条款规范的核心,也是自贸协定竞争政策条款的基础规则4。它规定了各方应当建立和维护公正、透明、非歧视的竞争政策制度,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补贴等方面的規定。RCEP国内竞争法和执法规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软硬兼施的国内竞争法协调机制

国内竞争立法的方法有3种,即软协调、硬协调及软硬兼施的协调方法。软协调方法只在协定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成员国内竞争法规范哪些反竞争行为则不作具体要求,协调水平最低;硬协调方法则对特定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成员国内竞争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协调水平较高;而软硬兼施的协调方法要求成员国内竞争立法规制所有的反竞争行为,同时列举的行为只是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因此协调水平最高。RCEP采用软硬兼施的协调方法来协调成员国内竞争立法,不仅在序言章节中进行规范,并且在RCEP第13章第3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都应当制定和执行‘禁止反竞争活动的法律和法规。”这意味着成员国在通过立法规制反竞争行为时应比其他采用软协调方法或硬协调方法的自贸协定更加具体和灵活,从而提高了RCEP的协调水平。

2.公平透明的竞争执法机制

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在竞争执法方面设定了非歧视、程序公正和执法透明等义务,以确保公平竞争。据2018年WTO统计数据,只有少数区域自贸协定有这样的规定,在总共155个涉及竞争政策问题的区域自贸协定中,只有32%涉及非歧视和程序公平,49%涉及透明度1。相比之下,RCEP包括了关于这些义务的规定,体现了RCEP作为高级标准的竞争执法规范。此外,许多自贸协定对这些义务只有一般性规定,而RCEP则提供了详细的规定。例如,RCEP要求竞争法和法规的适用不应有基于国籍的歧视,并应平等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包括国有企业2。此外,RCEP规定,在实施制裁或补救措施之前,应向被指控方说明指控的理由,并提供辩护和提交证据的机会3。RCEP还要求及时处理竞争案件,关于制裁或补救措施的决定或命令应公开,包括对任何上诉的理由说明4。

总的来说,RCEP在竞争政策领域的高水平规定不仅反映了各缔约方对公平竞争的坚定承诺,更意味着RCEP建立了一个更加透明和公正的竞争执法机制。这将为各缔约方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四、面向“一带一路”金色十年的经贸规则范本系统构建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至今尚无经贸规则方面的范本,而RCEP目前是亚太地区最为先进的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中国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理应积极承担推动“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范本出台的大国责任。一套经贸规则的范本至少应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大传统模块,同时结合时代的新发展需要,兼顾数字贸易和竞争政策这两个新兴领域。对RCEP中以上4个领域的特色规则的研究,可以对“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范本系统构建产生如下启示与思路。

(一)货物贸易

货物贸易领域是自贸协定中的传统章节,其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在“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构建中,需要参考WTO协定项下的GATT1994,确保RCEP在实施过程中不会与GATT1994冲突5。RCEP文本中涉及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核心条款包括关税减免、原产地规则、海关通关便利化等条款。在参考RCEP货物贸易条款的基础上,“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构建中货物贸易章节同样应当包括这些部分的内容。

1.货物贸易基础章节

在参考GATT1994和RCEP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明确“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家(地区)的贸易状况和需求,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和贸易待遇规则,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等条文内容,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例如,在关税减免方面,“一带一路”经贸规则可以参考RCEP“高标准,低限制”的模式,议价方式采取两两对话的双边议价模式、立即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以及统一关税承诺表和不同关税承诺表。这些具有选择性的措施能够更好地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进行关税承诺。

2.原产地规则章节

在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应当借鉴RCEP的经验和做法,遵循目前国际通行的原则和规则。关于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等其他认定标准的模式。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计算方面,RCEP采用扣减法与累加法双轨制,而CPTPP的计算方式更有选择性,除了扣减法,还有价格法1、增值法2及净成本法3。“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也可以像CPTPP一样,采用多种方法多轨推进。此外,“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家(地区)众多,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也应当考虑到这些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和特殊情况制定符合区域特性的累积规则4。在签证操作程序方面,可以参考原产地证明文件要求、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企业自主声明机制、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等规则,以及确保各项原产地规则有效实施的直接运输规则5。此外,还可以制定附件,明确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和最低信息要求,以更好地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3.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是RCEP中程序性和实操性较强的章节,其包括了20多条条款,涉及贸易便利化的诸多方面。在制定“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参考RCEP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但也需要根据“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在规定内容方面,应当尽量避免过于宏观和笼统的表述,而应该针对实际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以便于贸易主体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遵守和实施。此外,应当借鉴RCEP的贸易便利化经验,加强海关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通关效率和便利性,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例如,RCEP在快运货物的通关模块规定了适当监管,取消了对申请人申请快运货物入境通关优惠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明确了快运货物6小时通关的时限目标等便利化程度更高的条文。在预裁定方面,RCEP规定的申请主体范围更广泛,对于预裁定的期限给出90天的上限限制等更为宽松。此外,“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制定也应当考虑吸纳更多的国家参与,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和需求,形成更加全面和实用的规则。

4.貿易救济章节

贸易救济章节条文可以参考WTO协定群中的《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协定内容。与WTO的规定不同,RCEP的特色在于重申WTO的相关规定并且设置了协调规则,围绕着自身关税减让的重要目标,提出了配套的保障机制和解决方案。RCEP在贸易救济制度方面的贡献在于引入了过渡性保障措施,对保障措施规则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保障措施的使用期限,禁止数量限制,排除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适用,并且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此外,RCEP还在WTO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规定了行使保障措施权力的“除斥期间”,使得这一权力具有了过渡性。过渡性保障措施是RCEP在贸易救济领域促进区域自由贸易的制度性创新,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经验。

5.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和标准与技术法规章节

针对“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中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和标准与技术法规章节,可以参考RCEP中的相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创新。例如,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中,可以强调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和有害生物的传入,并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在标准与技术法规章节中,可以推动缔约方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1,并在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审程序方面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2,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同时,在适用合格评定程序的例外条款方面,可以考虑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情况3。例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问题等,以兼顾贸易自由化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平衡。此外,确保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针对技术法规,鼓励各缔约国将其他缔约国的技术法规予以等效接受4。

通过对RCEP规则的研究可知,当今自贸协定中有关货物贸易条款的使命不仅在于规范明确的贸易规则,更是以规则促进区域内产业链和供应链融合统一的聚集效应。签署RCEP之前,中国、日本与韩国3国间除了中国与韩国两国在2015年签署了自贸协定,中国与日本、日本与韩国之间至今尚未签署自贸协定5。RCEP的签署,以及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高标准的规范,有利于促进中国、日本与韩国形成亚太一体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使其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供应链的重要参与者。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将有力地提振成员国携手实现疫后经济复苏的信心与决心,为成员国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的可能性。RCEP成员国的实践也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促进更多国家理解和认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理念与合作模式6,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不断扩大“一带一路”朋友圈。

(二)服务贸易

RCEP服务贸易领域的规则对“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构建启示之一在于RCEP遵循了灵活包容的东盟合作方式78,鉴于东盟各国服务贸易市场整体差异较大,RCEP制定了较为宽泛松弛的服务贸易规范体系。同时,RCEP继承了GATS对服务贸易模式的四分法,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RCEP突破了GATS没有区分具体承诺表与不符合措施承诺表的规则,并且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承诺清单条文。与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程度较高的CPTPP相比,CPTPP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水平相对接近,且每个成员国都拥有相对平等的话语权和议程制定权,具有较高的承诺水平和创新的立法体例9。因此,RCEP服务贸易章节与CPTPP相比,在基础条款上的约束力和话语权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RCEP没有实际效力,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

1.服务贸易基础章节

“一带一路”服务贸易基础章节可以采用RCEP中的更高标准、含有过渡机制的正负面清单并存的承诺清单制度,以满足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不同的开放意愿和发展需求。这样既符合了RCEP高标准的要求,也确保了不会产生“搭便车”的混乱现象,遵循了各国基于不同国情的开放意愿。同时,可以参考RCEP的条款,包括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加强对服务贸易领域的监管和规范。此外,还可以探索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数字化创新和技术合作,以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

2.自然人临时移动章节

“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中涉及“自然人临时移动”的规则,可以参考RCEP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一是扩大涉及人员类型,包括适当授权代表、随行配偶及家属、商务人士、短期培训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1。此外,可以考虑增加其他类型的人员,如文化交流人员和青年志愿者等,以促进文化和人文交流。二是简化流程和减少限制性条件,以便更多人员可以进行自然人临时移动。例如,可以免除公司内部人员临时入境的数量限制、取消劳动力市场测试等流程,以促进公司内部人员的临时移动,以及促进国际劳动力和技术的流动2。三是增加透明度和保护措施相关规定,以确保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效率和安全。例如,可以要求各成员国在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指南,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3。四是建立“一带一路”自然人临时移动的合作机制,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工作组,以协调自然人临时移动的规则和程序,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总之,在制定“一带一路”自然人临时移动章節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成员国的需求和利益,借鉴RCEP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和完善,加强合作和交流,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

3.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章节附件

“一带一路”服务贸易规则除了正文文本内容,还可以参考RCEP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3个章节附件。在金融服务方面,可以引入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同时作出高水平的金融监管透明度承诺4。在电信服务方面,可以制定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国际移动漫游及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在专业服务方面,可以为本区域内专业服务的提供制定一套规则框架,包括加强专业资格承认机构之间的对话和磋商,以及增加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认可、许可或注册等内容。

(三)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

“数字丝绸之路”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经济合作与交流,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新引擎5。然而,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价值和政治取向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数字丝绸之路”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以RCEP为蓝本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中的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章节具有可行性。RCEP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章节包含了中国首次明确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禁止数据本地化的主张,同时在安全例外条款项下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基本安全利益的数据流动立场,这一条款成为RCEP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章节的特色部分。RCEP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开创了多元共治的数据流动解决方案,弱化了标准过高的隐私保护议题,并给缔约方留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1.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章节

“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部分,可以参考RCEP的结构。在第1节一般条款中规范定义、原则、目标、范围与合作,并注重包容与开放的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保护和优惠待遇,并设置相应的过渡性安排,实现各方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在第2节贸易便利化中设置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措施,纸质文件数字化、电子合同生效可以降低贸易时间成本与风险,提高业务效率,促进中小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贸易。同时,在该类措施中应考虑各缔约方的真实处境和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对“一带一路”部分共建国家(地区)不强制要求。再次,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第3节应当包括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国内监管框架、海关关税、透明度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条款。最后,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计算设施的位置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第4节在该领域可以参考RCEP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的规定,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同时注重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的保护,防止过度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时需要对“数据自由流动原则”和“数据安全原则”的运用进行权衡比较1。数据自由流动原则强调开放和共享,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但也可能导致数据隐私和安全方面的风险。相比之下,数据安全原则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但过度的数据保护措施也可能阻碍了数据的有效流动和利用。因此,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时,需要综合考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利益,找到一个既能保障数据安全又能保持合理流动的平衡点。这样的规则将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为各方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更加可靠的基础2。

2.“数字丝绸之路”实务平台的搭建

“数字丝绸之路”和“一带一路”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是实体基础与制度体系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各国数字化水平实体基础的提升,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向更高标准发展。同时,相关领域规则的构建也将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在该领域的贸易往来与交流合作,为各方在该领域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标准。例如,中国可以分享在电子商务、数字支付、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构建数字基础设施和加强网络安全能力3。同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也可以通过这样的合作共享模式达成在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领域的规范共识,加速数字经济流动发展。这种双管齐下的方法有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真正实现全球数字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

(四)竞争政策

从框架构建上来看,RCEP第13章“竞争”包括目标、基本原则、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合作、信息保密、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消费者保护、磋商及不适用争端解决等9条条款。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设计一个示范性的竞争章节,需要仔细考虑要包括的竞争政策的关键领域、每个国家的独特情况,以及有效实施的机制。

1.软硬协调的国内竞争法立法规则

WTO的《关于竞争政策的多边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Competition Policy)是在1996年草拟的,虽然该协定从未生效,但是该协定的多层次方法4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必要的灵活性及特殊和差别待遇,以便有效地采纳和实施竞争章节5。同时,“一带一路”经贸规则在构建时应当汲取RCEP软硬协调的国内竞争法立法规则,在第1条“目标”和第2条“基本原则”中体现缔约方拥有制定、规定、管理和执行其内部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权权力,并且规定缔约方应当以与竞争章节的目标一致的方式实施,再以独立的条款明确定义竞争法与竞争机构的含义、执法原则,并且竞争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应当坚持非歧视原则。这样的目的在于协调缔约方之间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能力和发展水平中存在的重大差异。同时,规范合作、透明度、信息保密和技术合作等易于达成共识的领域形成区域执法合作机制,包括保密信息的共享制度及与竞争政策相关的技术合作制度。竞争示范章节还可以参考电子商务章节建立一个对话平台,供各方就竞争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与合作,如分享最佳做法和经验,开展联合研究和分析,并酌情协调执法行动。此外,随着市场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1,在“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范本的构建中,也更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提升消费者福利。在私人诉权方面,“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也应当朝着更高的规范要求迈进。举例来说,CPTPP赋予了因违反竞争政策而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实体私人诉权的权利。相较之下,RCEP并未涵盖此类规定。因此,在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可以考虑加强私人诉权机制,以进一步保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2。

2.完善以磋商为主导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竞争政策的争端解决方面,磋商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目前,大多数自贸协定采用该种方式,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国家认为以反垄断案件为代表的竞争争端中事实和决策的复杂性不适合一般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RCEP选择排除统一适用的争端解决条款,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竞争争端,具有稳妥、避免利益冲突的优点,但也因此存在过于简单,导致争端解决结果缺乏可预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的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磋商这一争端解决方式。例如,明确磋商的时间要求、增设磋商无法解决的后置措施和提升磋商的透明度等3。

五、结语

RCEP的正式生效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和参考借鉴的宝贵经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际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升,这也是区域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RCEP和“一带一路”经贸规则都属于典型的巨型跨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特色规则包括原产地认定标准、面向未来高标准的服务领域承诺清单制度、开放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和各缔约方国内竞争法和执法规则的高水平合作与协调机制4。具體而言,在货物贸易方面,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和贸易便利化措施,以促进货物的流通和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应当重视自然人临时移动、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开放与合作。在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方面,应该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和保障制度,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在竞争政策方面,需要完善以磋商为主导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软硬协调的国内竞争法立法规则。从RCEP的特色规则中可以看出,在涉及地域广泛的巨型跨区域经贸规则构建过程中,应当秉持灵活、包容、互惠的原则。同时,在原产地规则、承诺清单制度、跨境数据流动与本地化、国内竞争法立法与竞争法执行等主要规则上,应采取多方案、多层级的规范措施,以确保不同层面和领域的经贸活动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推动,促进各方共同受益5。

注:本文系2023年上海市“一带一路”安全合作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年度规划课题“‘一带一路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法律保障体系研究”(XC2023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刘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