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发布
2024-01-09李冰
为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 年版)》,并于2023 年9 月16 日发布。
一、2023 年版主要修订部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 年版)》在既往工作规范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一)优化伤口处置措施
增加消毒剂使用种类;进一步细化伤口闭合要求,医务人员应在综合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伤口进行区别处理。
(二)优化首次暴露后的疫苗接种程序
在原5 针暴露后免疫程序的基础上,新增已批准使用并有相应疫苗产品的“2-1-1”免疫程序。
(三)优化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被动免疫制剂应用中增加抗狂犬病单克隆抗体的使用规定,并针对一般暴露部位、特殊暴露部位、黏膜暴露部位等不同部位细化被动免疫制剂使用要求。
(四)优化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范围
增加动物收容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为高暴露风险者。
(五)优化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管理。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原则上应配备至少两种不同种类的狂犬病疫苗,以便出现特殊情况时,可及时进行疫苗替换。对于需开展破伤风预防处置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应配备破伤风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
二、暴露等级判定和处置原则
(一)暴露等级判定
一级:接触或者饲喂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 级暴露。
二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
三级: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皮肤为Ⅲ级暴露。
(二)处置原则
判定为I 级暴露者,清洗暴露部位,无须进行医学处置。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其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暴露者处置。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伤口处置
(一)一般伤口处置
伤口处置包括彻底冲洗和规范清创处置。伤口处置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置。冲洗或者清创时如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1.伤口冲洗:用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液)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 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可用注射器或者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灌注冲洗,做到全面彻底。
2.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后用稀释碘附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果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予以清创。
(二)特殊伤口处置
1.综合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等因素对伤口进行区别处理。伤口轻微时,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应尽量一期闭合伤口。闭合伤口前应完成清创及被动免疫制剂浸润注射。根据需要进行伤口引流。
2.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破伤风的预防处置应遵照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有关规定。如需同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应分别注射在左、右上臂三角肌;如在同侧三角肌注射,需间隔至少2.5 厘米。
3.对特殊部位的伤口进行处置时,建议有条件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在相关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
眼部:处置眼内伤口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冲洗口腔伤口时,要注意保持患者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黏膜:伤口处置、冲洗方法同普通伤口,注意冲洗方向应向外,避免污染深部黏膜。
四、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一)疫苗接种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推荐的免疫程序仅限于已批准使用相应程序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如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程序,按最新要求执行。
5 针免疫程序:于0(注射当天,下同)、3、7、14 和28 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剂次,共注射5 剂次。
“2-1-1”免疫程序:于0 天注射狂犬病疫苗2 剂次(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次),第7、21 天各注射1剂次,共注射4 剂次。
(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暴露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允许,应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尽量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进行浸润注射。
手指、脚趾、鼻尖、耳郭及男性外生殖器等特殊暴露部位,则按照局部可接受的最大剂量进行浸润注射,以避免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对于黏膜暴露者,如解剖学结构允许,应尽可能将被动免疫制剂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将少量被动免疫制剂滴注或涂抹在黏膜表面。
如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将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内。
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 天内(含7 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不得将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五、暴露前预防和再次暴露后处置
(一)暴露前预防
1.人员范围: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进行暴露前免疫,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工作人员、兽医、动物收容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计划前往狂犬病流行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也可进行暴露前免疫。
2.疫苗接种: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第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次狂犬病疫苗。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剂次,以后每隔3 ~5 年加强1剂次。
3.推迟免疫:对妊娠妇女及患急性发热性疾病、处于急性过敏期、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二)再次暴露后处置
1.伤口处置: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置。
2.疫苗接种: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应继续按照原有免疫程序完成剩余剂次的接种;全程接种后3 个月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加强接种;全程接种后3 个月及以上再次暴露者,应于0、3 天各加强接种1 剂次狂犬病疫苗。
3.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或者暴露后程序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者,除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外,暴露或者再次暴露后无须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六、合理设置并管理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
(一)合理设置外伤处置和疫苗接种等功能分区
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以及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急抢救药品等。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知情告知、接种信息采集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等制度。
(三)加强人员培训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务人员须经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