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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视域下境外中国公民电信网络诈骗受害预防研究

2024-01-06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诈骗公民犯罪

张 杰

一、问题的提出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成为最严峻的新型犯罪

近几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中国所有刑事案件的40%以上,并以30%左右的速度逐年增长,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1)参见吴晓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实践问题初探》,《人民检察》2021年第14期。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32.2万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名,破获的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值过亿的达64起,案值过千万的达1946起,涉案人员达16.2万人。202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网络电信手段实施诈骗犯罪32463人,同比上升77.1%。(2)参见史红美:《最高检:上半年四类犯罪严重影响疫情防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七成》,2020年7月26日,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9月15日访问。2022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32.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名。(3)参见宋灵云:《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中国防伪报道》2021年第5期。2021年第一季度,广东省珠海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被诈骗金额就达到人民币一亿多元。(4)参见张豪、任宣:《广东警方为群众挽回损失超1亿元》,《羊城晚报》2021年7月27日,第A2版。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加害对象,其中既包括中国境内的公民,也包括境外中国公民。本文把境外中国公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把他们所在的境外地区称作“犯罪结果地”。

从中国受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源头看,犯罪行为地超过六成在境外。(5)参见《最高法: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2021年6月22日,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1/06-22/9504521.shtml。2023年9月18日访问。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工作情况的通报表示,当前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6)参见卢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大80%,人民法院将跨境电诈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工人日报》2022年9月8日,第6版。需要强调的是,作案地即犯罪行为地并非诈骗受害人所在地,即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不在同一国家内,同时诈骗受害人的所在地并不一定在其国籍所在国。

中国公安机关累计研判处置的2.5万个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域名中,从IP接入地看,95%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7)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0年12月15日,载外唐教程网,https://m.waitang.com/report/27611.html。2023年9月20日访问。其中,东南亚地区为主要犯罪行为地(俗称“犯罪窝点”(8)“窝点”在东南亚地区被美化称作“园区”。),并呈现向司法监管更加薄弱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蔓延趋势,(9)参见吴照美、许昆:《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规律与打击机制的完善》,《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如转到斐济、斯里兰卡、肯尼亚、迪拜等地发展。(见图1)

事实上,在境外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公民主要为留学生。(11)参见安歌:《海外留学安全攻略——防范诈骗与求助意识的培养》,《青春期健康》2020年第7期。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的人数快速增长,从2016年的54.45万增长到2023年的130多万。(见图2)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出国留学人数显著下降。境外被诈骗中国公民分布的地域并非主要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地东南亚国家,而是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留学大国。中国籍留学生成为境外中国公民中最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群体。

在2023年5月至12月上旬的不足7个月时间内,先后就有15个中国驻外使领馆专门向境外中国籍留学生发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提醒。(见表1)可见,境外中国籍留学生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受害群体。他们的留学目的国主要是西方国家,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东南亚等国)、被诈骗人的国籍所在国(中国),彼此构成多国管辖冲突,显示出事后打击犯罪的复杂性。

表1 2023年5—12月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境外中国籍留学生发出防电信网络诈骗提醒(13)数据来源于中国驻各国使领馆官网。

“中国海外利益”的主体和发展着眼点既包括国家、组织,也包括个人。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的二十大阐明的新时代党和政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和正当权益。因此,打击以东南亚地区为主要窝点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预防境外中国公民的财产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侵害,是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重要体现。这凸显了本研究关于构建基于预防理念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治体系的价值和意义。

(二)中国公民在境外成为易受电信网络诈骗群体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受害人的选取是非随机性的,犯罪团伙借助数据模型对潜在受害人进行筛选,(14)参见陈飞、李永瑞:《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剖析与防治》,《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6期。精准选择对象,取得更多犯罪效果。在境外,中国公民比外国人更易遭受到电信网络诈骗。从诈骗活动的本质及对象看,被诈骗群体一般满足三大要件。一是科技发达、新成果应用先进的国家公民群体,且该群体家庭或个人财富较多、智能化程度较高。1978年,迈克尔·亨德兰(Michael Hindelang)解释犯罪被害的模式时提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认为被害危险性的增加与人的生活方式有密切的关联性。(15)See Hindelang M J, Gottfredson M R, Garofalo J. Victims of Personal Crime: An Empirical Foundation for A Theory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 Cambridge, M A: Ballinger,1978.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一般具有较好的家庭财富基础。母国科技化、智能化发展水平越高,其公民越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的侵害。近年来,人工智能全方位介入中国公民的社会活动,介入程度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深刻。出境的中国公民群体受骗案件多,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几十个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严重。(16)参见《英国电信诈骗猖獗,中国留学生今年被骗近亿元人民币》,2023年10月15日,载腾讯网,https://view.inews.qq.com/qr/20231015V04XGA00。2023年11月8日访问。二是易被诈骗群体与实施诈骗群体着有相对同一的社会圈层或者国籍。加害人与受害人一般为同一国籍,熟悉被害人支付行为的特征和消费认知习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更倾向于从毫无经验的互联网用户那里勒索钱财。涉世不深且易接近的境外中国籍留学生对执法办案的法律常识不了解,难以识破诈骗语言,给冒充“公检法”的诈骗犯罪人留下可乘之机,(17)参见《公安部刑侦局:留学生反诈骗指南》,2023年5月12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6865805/n7355741/n7355791/c9042761/content.html。2023年11月1日访问。这在一定程度上驱动电信网络诈骗案团伙将作案地由中国迁至境外(如东南亚国家)。诈骗犯罪人极力回避中国警察的打击,利用移动支付手段和多国管辖冲突,加害境外的中国公民。2018年云南边检总站查获9.6万名非法出入境人员,其中1.77万人涉嫌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18)参见《云南边检总站战疫情防风险保稳定交出优异答卷》,2022年6月23日,载云南省人民政府网,https://www.yn.gov.cn/ztgg/yqfk/lflk/202102/t20210207_216732.html。2023年10月25日访问。2020年出境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数超过2019年的2倍。(19)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人数上升近五成》,2021年4月7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4/t20210407_514984.shtml#2。2023年10月25日访问。据美国警方统计,2018年全美各地频传针对华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有的单个案件受骗金额高达100多万美元。(20)参见《老套路诈骗“席卷”美国!只针对华人 中国领事馆不幸背锅》 ,2018年5月7日,载搜孤网,https://www.sohu.com/a/697174266_121687424。2023年11月8日访问。2020—2021年中国籍留学生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数分别为43件和47件。2014—2015年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领保中心受理的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涉及的留学生数量几乎翻了六倍。2021年6月至年底,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问题约占三分之一;同年4—11月,中国各驻外大使馆总计发出173次有关留学生安全的通报,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案达57例。总体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时间有一定规律可循,主要集中于冬季和夏季的开学季。8—9月开学季前后为高发期。(21)有关数据由作者根据2021年3月至10月各国使领馆官网安全通报资料、“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的资料整理而来。单个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给被骗后的青少年带来心理危机。三是与财物相连的个人信息易被泄露。中国公民普遍对个人隐私性信息范畴缺乏清晰的认识,加之不熟悉诈骗套路、缺乏安全防范常识而被有关机构标记为识别能力不高。现有立法未明确将私人电话、身份证号、微信号列入个人信息范畴。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常常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日常活动(比如买药、打印、办会员卡、点快餐、网购、就医)中常需要提供个人实名的手机号。全社会各层次群体缺乏对个人信息范畴和概念的清晰认知。国外的公民受电信网络诈骗较少的原因之一是鲜有上述个人信息易泄露的土壤,个人电话、社会账号、身份号码被明确规定为私人信息,任何社会组织和团体未经当事人许可,无权以提供服务、管理为名索要和登记。个人与社会、商户、组织沟通一般使用邮件,这比用带有银行App登录账户功能的手机沟通更安全,诈骗犯罪人获取外国人私人电话的社会条件不足。

二、针对境外中国公民电信网络诈骗的属性与特征

(一)针对境外中国公民电信网络诈骗的属性

与人们生活中可直接感知的具体活动不同,新型网络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无形的“抽象活动”,导致相关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及范畴发生了变化。(22)See Grabosky Peter. The Global Dimension of Cybercrime. Global Crime,2004(1).网络空间无明确的国境线,电信网络诈骗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与受害人建立联系、交流,以“台湾式诈骗”为雏型,经历了“台湾—跨海峡两岸—国外”的演变过程,且只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中有明确称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九起电信网络诈骗案》(23)参见乔文心:《最高法院公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案》,2016年3月6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342.html。2023年3月15日访问。是中国大陆最早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的法律文件。自此公安部在各类内部文件和对外宣传中也频繁使用“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称谓,但在国外法律中无此类明确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远程违法犯罪活动,它的发生、发展过程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在虚拟空间完成的;第三条指出,诈骗对象既包括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也包括境外的中国公民。不论境内外的哪一种情节,均属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所指的“电信网络诈骗”。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A和犯罪结果发生地B中有一项处于境外属地管辖范围的,即可视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见表2)

表2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范畴

凡是“犯罪结果发生地B中的E‘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这一项为境外,且被害人国籍为中国的,无论其他项是否为境外,均为本文研究的范畴。电信网络犯罪的本质是非接触式的远程诈骗,针对境外中国公民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如表中C、D、E、F所含各项要素往往不是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而是在不同国家,甚至跨越三个或以上的国家。目前,针对境外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地,既非受害人国籍所在国(中国),亦非中国公民出境目的国,而是在第三国,即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主要集中在东南亚等国,如菲律宾及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缅甸、越南、老挝、泰国、柬埔寨)等。案件因其管辖权属地涉多国、多地而难以侦破。

从侵害对象上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首先被视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新型犯罪。美国联邦调查局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讨论网络诈骗(Internet Fraud)概念,以身份盗用(Identity Theft)为主题探讨在立法和技术层面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其次,电信网络诈骗衍生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中国的部分诈骗受害人挪用公款造成巨大的资金流出。之后,诈骗团伙将流出资金转移给上游犯罪团伙,或参与上游犯罪活动。由此,犯罪团伙也逐渐壮大,更容易接触到涉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或为恐怖主义融资,威胁中国国家安全。

从地域上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活动基于网络犯罪而发展,因高度的隐蔽性而迅速蔓延,涉区域广、流动性强。随着针对中国公民的诈骗集团逐渐向境外转移,其业务关系出现新变化:一是把境外中国公民作为主要的诈骗对象;二是演化出诸多反侦察措施,比如借助网络空间,在境外开设赌场,以赌为名实施诈骗。

(二)针对境外中国公民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特征

1.形式多样化。公安部公布的高发电信网络诈骗形式有19类48种,其中主要类型包括冒充“公检法”诈骗、网络刷单诈骗、“杀猪盘”诈骗、假冒熟人、领导或亲人诈骗、冒充客服诈骗,且更新迭代速度极快。当执法部门完全摸清一种诈骗形式并出台针对性举措后,新的诈骗形式已成熟,它改进以往犯罪形式的缺陷,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和抗审讯能力,各国执法部门需消耗大量精力重新分析新出现的形式,这对普通人来说更是防不胜防。

2.诈骗犯罪人与诈骗受害人均呈低龄化。诈骗群体呈低龄化、低学历化趋势。据最高检统计,2021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起诉案件中,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945件1594人,利用电信实施犯罪的577件1114人。(24)参见赵婕:《多方携手筑牢防线遏制涉未电诈犯罪》,《法治日报》2021年8月6日,第1版。受害群体亦有如此特征。通过调研沿海某市辖区2021年第一季度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现易被网络诈骗群体为年轻女性,在23起诈骗案中有18起案件的受害人为女性,“90后”有14位,而且对年轻女性较难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工作。犯罪人在行骗中常常切断受害人与外界联系以营造短时密闭空间;设法取得接听者的联系方式后进行视频通话,并要求接听者“不许离开摄像头”“离开必须通报”“不与外界联系”;借赌代诈,骗至出境,再行诈骗。

3.利用海外同胞求生、求安、求顺心理,诈骗手法紧跟科技发展,设计情境逼真,易突破中国公民的心理防线。在国外学习生活的中国籍留学生因受社会环境、文化冲击、思念家乡和亲人、语言不畅、民族歧视的压力而抱有较强的求生、求安、求顺心理,(25)See Lawrence E. Cohen, Marcus Felson.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79(4).加之涉世不深,诈骗团伙利用其害怕影响留学身份的普遍心理,以“不配合调查便会被遣返回国”或是“触犯某条国际法”为由实施心理控制。

4.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有特定的话术体系。行骗者大多操着不标准的带地方口音的汉语;言语间还有“警局”之类的非标准用语,通过WhatsApp、Skype等软件线上录口供,此“询问”笔录的形式与现实中的警务活动有明显差别,但难以被普通公众识别。话术情境往往贴近生活,以“车祸保险申诉理赔”“你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参与洗钱”“家人被绑架”“转接电话给政府部门”等为由对境外中国公民发起心理攻势,逐步获取信任,分步诱骗,让其误信接到某官方电话,并故意提示接听者上网查询该“公安局”或“法院”的电话号码来自证真实性。诈骗犯罪人多冒充公务人员、金融部门话务员、快递公司、“大使馆”或“领事馆”工作人员恫吓境外中国籍留学生。2020年上半年冒充上述工作人员诈骗的比例占所有类别的52%。(见图3)

图3 2020年上半年主要诈骗案件类型的比例结构

三、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难点

对境外中国公民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是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不可分割的部分。尽管本文专门考察境外中国公民被骗群体,但因实施犯罪的主体在第三国,犯罪人不仅针对境外中国公民,还针对境内中国公民。同时,针对境外中国籍留学生的攻击关键链条在于学生的信息在中国境内被盗取和贩卖。例如,家属向国外留学生子女寄递邮包时,子女信息遭第三方商家泄露。因此,针对境内、外的中国公民诈骗活动的治理路径具有同一性,都对多元治理手段、罪名入刑等有迫切需求。

(一)国际执法合作水平难以适应严峻的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移出型、高科技、非接触性、跨国性的犯罪,对跨境侦查及其相关国家的涉外法治水平具有较高要求。然而,实践中,国际执法应对不力,造成如下后果。

一是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网络空间的活动,其线下窝点所在地主要在中国的周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新型犯罪破案的技术条件、侦查水平与中国形成较大差距。中国的科技水平越发展,犯罪团伙的手段、方式、方法也水涨船高,得到相应发展。根据洼地原理,随着中国警察案件侦破能力提高,犯罪团伙为寻找新的活动空间,移出到司法水平较低的周边地区,在那里继续从事高科技犯罪,而当地警察难以应付。

二是该犯罪把中国公民作为主要加害对象,并把招募或骗取中国公民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作为犯罪发展策略。这必将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警务合作的迫切性上升。不难看到,缅甸等“窝点”所在国的贫穷、落后,警察执法能力和技侦水平的低下,而在加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的形势下,必将迎来中国国际警务的大发展,对中国的国际警务行政执法的成本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是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从中国大陆移出并进入东南亚,凭借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等差异性来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当地法律监管的缺失和部分地方武装势力的庇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中国警方加强与缅甸、泰国、老挝等警务部门的合作打击后,一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从东南亚国家、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逃离,转向司法监管更加薄弱的的区域,例如斐济、斯里兰卡、肯尼亚等南太平洋和南部非洲国家,甚至进入迪拜等中东地区。相较于发达国家,东南亚地区经济通常受资本、资源及技术的挑战和影响更加复杂,这影响到刑事司法程序管理的有效度,并将牵动中国投入更多的警务资源与这些周边国家开展警务合作。

(二)缺乏司法实践和侦查实践的统一认可

从世界范围看,全球各区域的犯罪治理路径、措施、效果不同,形成了基于不同法域、不同国情、不同视角的治理模式,这对全球合作和共治构成新挑战;各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知不统一,且存在不同应对派别、不同社会公众态度,甚至因新型犯罪涉及巨大的跨境流动资金,引起参与治理的主权国基于利益保护主义而产生了多重顾虑。尽管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职能部门不断达成合作意向,但每每落实到东南亚国家如缅甸、泰国、老挝、越南的基层,都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从而难以彻底铲除当地的犯罪窝点。这制约了国际合作发展进程,尤其是各国基层警务执法实践有着鲜明的国别区分意识。

主权国安全治理参与态度的形成受成本收益的驱动,资金流入地的东南亚社会对案件配合度和关注度不高。历史上,周边国家长期存在地区保护主义和维护多宗教人口凝聚力的意识和习惯。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得到部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地方割据势力的武装保护。(26)参见谢玲:《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聚集地空间迁移分析——大湄公河流域样本定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年第4期。与云南毗邻的缅甸、老挝、越南边境设有近百家赌场,不允许本国人员参赌,却对中国公民开放,并且多通过网络参赌实施诈骗。

(三)各国治理网络犯罪的技术水平和法制基础参差不齐

具体而言,国际警务合作面临如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首先,电子数据因存储于不同国家而具有高度脆弱性、易被篡改、删除和销毁的特性。目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跨境电子数据调查取证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体系仍然处于松散、失序,甚至无法可依的状态,对电子数据的定义也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其次,侦查和侦破较难。跨境网络犯罪借助网络空间发展起来,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隐蔽性强,大集团作案,团伙内部分工配合,侦查、跨境取证复杂而繁琐,国际认定艰难且周期漫长,合作国因而消极对待。

最后,立法管辖权由实体法规制,执法则由程序管辖权规制。中国更加关注入罪立法的管辖权扩张,与之对应的执法管辖权未得到足够重视,国际上是否认可也受到质疑。为此,中国对电子取证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但国际合作仍然受限。为使各国能够协助、配合,应找到法律适配和立法正当性的基础,在执法过程中尊重法律精神和行政法原则,突出跨境取证的正当性,从实然角度充分考虑其他国家的参与意愿。(27)参见裴炜:《论网络犯罪跨境数据取证中的执法管辖权》,《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6期。此外,大部分国家立法尚未将电信网络诈骗入罪,例如,孟加拉国近五年网络犯罪案中,仅有5%的定罪率。

(四)涉案国家不断增多,导致多国管辖冲突

2020年以来,中国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相继揭露缅北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真实惨状,导致前往缅甸、泰国的中国游客数量下降,该地区经济来源也因此连锁性委缩。这让该地区各领域真正感受到缺少中国公民的旅行、经济活动的支持,基本社会经济运行的动力不足,促使他们前所未有地配合中国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动。2020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将2620名诈骗犯罪嫌疑人从东南亚相关国家遣返回国,已批准逮捕2091名,并抓获从东南亚相关国家回流的诈骗犯罪嫌疑人1.8万名,先后有1.6万名境外诈骗窝点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作案,回国投案自首。(28)《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举措成效》,2021年6月17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2254544/n2254552/n7933802/n7933822/c7935533/content.html。2023年12月11日访问。

在国际执法合作中,涉案国增多,犯罪行为地与受害人所在地、国籍所在国因分处不同国家而导致涉多国间的管辖冲突。2020年,共有17个国家发生涉及中国籍留学生的电信网络诈骗,2021年,相关国家数量上升至24个。境外中国公民受电信网络诈骗情形表现为犯罪行为地(A国)、犯罪结果地(受害人所在国B国)、受害人国籍所在国(C国)三地不在同一国,三国均有一定管辖权。(见图4)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犯罪人在境外A国对在C国或在B国人员单向诈骗,逐步转向境内、境外犯罪人相互勾结实施诈骗。

图4 执法合作跨越多国的复杂形态示意图

A国与B国均具有属地管辖权,C国具有属人管辖权,或还同时具有保护管辖权。多国享有管辖权,存在复杂的国际管辖冲突,不仅影响执法合作效率,而且因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多重审判而导致司法合作更加复杂。以境外中国公民受电信网络诈骗为例,作为诈骗对象的中国公民分布在国内和全球各地,而诈骗犯罪人多为窝藏在东南亚国家的中国公民,为此,中国的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任务。可见,诈骗对象所在国、诈骗犯罪人所在国及他们的母国(国籍所在国)涉及三个或以上的国家。

与此同时,该跨国犯罪活动呈现出三大新的发展动态。一是非接触性犯罪团伙通过在缅甸、柬埔寨等多国设立通信基站,由多人在多个不同国家实施犯罪,线索和证据链复杂。二是该犯罪从境外A国(如东南亚国家)针对在C国(如中国)或针对在B国(中国公民出境目的国)的人员实施单向的诈骗,转向境内、境外的诈骗犯罪人相互勾结实施诈骗。三是犯罪主体呈现出向更大的地理范围动态扩张的趋势和风险,例如犯罪窝点从东南亚移向其他地区。因此,中国警方应对该犯罪需要一种更加复杂的多边合作,将使更多的双边警务进入多边合作模式,但多边管辖的难度也更大。

(五)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泄露

当前,微信、手机银行等重要平台的登陆账户成为社会对私人信息的认知和使用范畴。诈骗往往从盗取个人信息开始,许多中国公民信息在出境前被泄露。个人信息遭泄露是网民遇到的最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事先通过国际邮寄、线上线下的网络服务、商业服务等各种途径获取中国公民的信息。2023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位居网民遭遇的四大安全问题之首,占23.2%,是发生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漏洞。(29)数据信息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3年8月28日,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828/c88-10829.html,2023年11月19日访问。(见图5)

图5 网民遭遇各类网络安全问题的比例分布

四、境外中国公民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路径

从被骗对象的角度看,受骗的境外中国公民和受骗的境内公民群体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预防比事后打击更能减少对公民身心、财物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逐步加强刑事立法的预防性功能,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30)徐永胜、冯俊、张敏:《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新型网络犯罪治理创新的研究综述》,《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

有学者从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交流场域探讨预防理念,认为决定何时该信任、何时该怀疑,是在日常生活中对待他人所面临的困难及认知要求最高的任务之一。(31)Edward Ellsworth Jones. Ingratiation: A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 New York: Appleton-Century-Crofts, Inc.,1964.传播学者Timothy R.Levine提出“默认真实理论”(Truth-Default Theory,TDT)。该理论认为,大多数人会诚实地交流沟通,倾向于相信陌生人的陈述是真的。Levine运用实验探讨欺骗(Deception)和欺骗辨识(Deception of Detection),认为欺骗辨识准确率是指正确区分诚实和谎言的概率,(32)Timothy R.Levine. Truth-Default Theory (TDT): A Theory of Human Deception and Deception Detection. Journal of Language and Social Psychology,2014(4).其视角重在帮助易被骗者提高识破虚假与伪诈的情景。

因此,要以人民安全为国家安全要义,实施全民防诈入脑入心工程,提升全社会认知水平和防范意识。要对特定群体实施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重点要对出境民众开展防诈宣传教育,提升其及早发觉犯罪侵害的可能性。探索建立以预防为主的警务体系,改革政府部门电子审批签字制度,利用智能化办公技术,加快构建针对境外风险的应急型政府部门工作机制,加速审批流程,开展犯罪预防和治理。同时,从提升打击犯罪的成效等视角,完善跨境取证机制和国际合作路径。

(一)助力出境公民避开“隧道效应”的三重视角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Sendhil Mullainathan与普林斯顿认知心理学教授Eldar Shafir在合著的《匮乏经济学》(2014年)中指出,匮乏(Scarcity)的本质不只是物理上的局限,更是一种思维模式,如果匮乏盘踞心头,就会掳获相对于其他事物的注意力,引发“隧道效应”(Tunnel Effect)。类似于身处隧道之中,视野变得狭窄且目标单一,无法看到其他的解决方案。A(视野)+B(预警)+C(动机)决定了“隧道”的宽窄。A、B是针对诈骗受害人而言的,C是指犯罪人动机。被骗人狭窄视野A和缺乏外界预警B这两个要素把被骗人禁锢在原地,被动地接受输入的信息。“隧道效应”可理解为紧急情境加快骗局的催化剂,犯罪人推进节奏,让被害人的A、B要素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因而情绪紧张,以惯性直觉作出反应。这是诈骗犯罪人加强动机C的建构,即用诈骗话术刻意让人产生“错过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就来不及了”的心理;强大的行骗动机C则使得诈骗犯罪人毫无羞耻感,持续输出各种骗局。三者维持了狭窄“隧道”的稳定性。而当A增大、B得到刺激,“隧道”能接纳多元的信息时,可动摇骗局的真实度。同时,当行骗动机C弱化,A+B就会脱离原有的黑暗“隧道”而重生。因此,为避开“隧道效应”,需进行如下操作。

1.拓展潜在易受骗境外群体的视野,增强出国留学生等特定群体的识诈能力。现有宣传多采取广而告之的形式,效果一般,为此,应统筹开展一系列提升反诈能力的专项活动。利用暑期组织境内国际高中生、境外回国休假留学生了解报案、接案的基本常识,提高识别电信网络诈骗话术的能力,拓宽他们先前狭窄不明亮的“认识隧道”。制作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培训课程,推送至中小学甚至大学。聘请专家编辑出版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公民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手册,并列入出境前必读科目。邀请反诈明星警官,以大众喜闻乐见的互动方式,通过抖音等线上社区科普反诈知识,让反诈常识走心入脑。制作反诈公开课并与领事保护平台、境外民间组织的微信公众号分享。每年7、8、9月开学季在国际机场向出境公民免费发放驻在各国领事保护机构的紧急求助电话卡、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提示卡。这有助于易被骗群体离开“隧道”,进入视野广阔处。

2.前置风险提示的预警点,破坏“隧道效应”的既定发展轨道,助力A、B的视野突破黑暗“隧道”。针对境外公民,改宣传“广而告之”式为“入脑入心”式。国家反诈中心、公安机关的日常宣传并未完全改变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状态。驻外使领馆等部门应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中适时公开相关案例,广泛提示提醒,把防诈知识“入脑入心”式地植入各类线上线下的媒体和网络社区。

因此,应成立境外中国公民防诈志愿公益组织。(见图6)作为易被诈骗群体,学生若能以亲身经历为话题开展公益宣传,对同龄人更有说服力、警示力,能帮助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将防诈知识入脑入心。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法哲学家贝恩德·许乃曼(Bernd Schunemann)认为,当前预防论的刑法观未被足够应用,为降低被害人的被害化,应改善宣传策略。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参与互动的可能性,公安机关从源头防范犯罪,将事半功倍,然而,传统预防犯罪的宣传模式在唤醒被害人足够重视方面显得不足。(33)王枫梧:《网络犯罪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公安机关为视角》,《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因此,建议向全球招募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险些被诈骗的留学生为志愿者,使其开展全球采访活动,建立线上线下经验教训的交流平台,形成常态化的防诈意识培养机制。

图6 志愿者招募

3.削弱犯罪动机。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认为,如果法律对人在家庭、学校、伙伴团体等的综合控制作用过于薄弱,那么,即使很轻微的犯罪动机也足以引发犯罪。(34)陈波、牛智辉:《犯罪学视域下的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研究》,《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因此,从预防为先的理念出发,一方面帮助欲出境赴东南亚应聘高薪职业的青年人建立违法犯罪羞耻感;另一方面实地劝阻,犯罪预防策略可采取“削弱犯罪动机”的方式,在易犯罪的陆地边境、海关、港口、机场等地设置告示,促使相关人员在可能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感到罪恶感或羞耻感。中国采取了各种技术防范和劝阻措施,2020 年,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合成作战平台——国家反诈中心成立,开通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线“96110”,开展短信劝阻、电话劝阻、上门劝阻。2022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反诈中心联合国家反诈中心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推出了“反诈名片”,对各级公安机关反诈预警的电话号码进行标记和来电提醒,及时帮助群众有效甄别电话来源。公安部推出了国家反诈中心App和宣传手册,努力为人民群众构筑一道防诈反诈的“防火墙”。(35)参见《公安部推出国家反诈中心APP注册用户超6500万 构筑防诈反诈的“防火墙”》,2021年6月17日,载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1-06-17/doc-ikqciyzk0172126.shtml。2023年11月10日访问。因此,要不断帮助潜在受害人扩大视野,帮其识破骗局。(见表3)为了使欺骗的可能性浮现在脑海中,必须有一些提示性刺激;对于出境应聘虚假高薪职业的青年人而言,帮助他们在出境前了解赴约境外高薪应聘的风险,建立风险主动识别意识和羞耻感,弱化犯罪动机,并由此形成避开“隧道效应”的措施体系。

表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避开“隧道效应”策略比较

(二)维护境外公共安全:减轻境外中国公民认知负荷

当事人都存在客观的认知过程。认知负荷理论(Cognitive Load Theory)最早是由教育学者John Sweller提出。Sweller(1988)认为,当事人同时接受大量外在讯息时,会造成大脑工作记忆的负荷,因为工作记忆的处理能力是有限的。造成记忆负荷的来源有三类:第一类是内在认知负荷(Intrinsic Cognitive Load),如讯息的复杂度、难易度;第二类是外在认知负荷(Extraneous Cognitive Load),如讯息设计不良;第三类是增生认知负荷(Germane Cognitive Load),如引起注意力或其他认知处理方式。(36)Sharon Tindall-Ford, Paul Chandler &John Sweller. When Two Sensory Modes are Better than One.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Applied,1997(4).内在认知负荷系由讯息本身的特性所致,而外在与增生的认知负荷,则可通过对公众施加影响来改变。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部门要保证所呈现的讯息的质与量,以免造成海外中国公民外在与增生的认知负荷。

防范针对境外中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本质上是维护境外公共安全,境外电诈境内防。要规范并优化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公共安全产品的质和量。

1.提升外在认知负荷和增生认知负荷。公安机关是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重要行为主体。立案前对犯罪活动予以信息搜集,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预警前置,这是一个构建公共安全产品的过程。传统上,若公安机关因案值小或犯罪未遂而对其轻于理会,不仅会导致公民信任度降低,还容易丢失重要的案件线索。未遂案件往往是由于被诈骗人发现可疑点而警觉,其中常有重要侦查线索,对预防犯罪有珍贵价值。因此,建议改变对境外诈骗未遂案件、案值微小案件无暇顾及的态度,对来自境外中国公民的报案给予与大案同等的重视。建立信息供需对应的“市场化”收集、分析、整合信息的模式,开展警察跨境参与式的事前预防。目前,境外中国公民尤其是留学生缺乏报警意识和常识,不知如何求助,不知向谁提供线索,而中国警方缺乏跨境犯罪活动线索。因此,将信息第一接触者(接听到诈骗电话且意识到危险的境外中国公民)与线索需求者(中国警方)之间建立跨境联络渠道,在前者境外发出请求援助信息时警察及时介入、获取线索,直接参与犯罪预防;对境外遭遇诈骗的公民呼救有求即应,即向境外中国公民公布跨境请求通道、电信网络诈骗未遂案线索跨国举报通道和已发案的报警途径,设置网上线索接收站,前置预警空间。

2.降低内在的认知负荷。严格规范基层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方式,务必通过公开的办公电话和办公邮件向公民通知有关事项,严禁使用未公开的办公(手机)电话通知公民有关事项。降低内在的认知负荷,降低公共信息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稳定数据信息,让公众方便得到公共部门公开的固定电话号码,这有利于公民识别冒充政府部门诈骗的行为。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自称邮局、银行甚至居委会、派出所公务人员用未公布的手机或座机号码来沟通事务,真假难辨。这一方面使有警惕心理的公民难以信服、产生不愿配合的情绪,另一方面如果任意使用各类电话号码沟通公务活动成为习惯,将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可乘之机。建议政府颁布规定,并监督银行、派出所、居委会、邮递公司等部门通知事项时务必使用已公开的办公电话号码或公务邮件,禁止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手机号码联系群众,以给群众建立公务活动必用公务电话的认知,不仅能使群众建立有序的警觉意识,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打消冒充政府、服务部门行骗的企图。

(三)线上线下协同:境内外“智能化+应急型”防诈预警

1.分级分类实施防诈宣传工作。笔者调研中发现,某地诈骗案受害人多数未受到上门反诈宣传。建议线上线下开展一体化安全宣传,做到科学普及大众,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安全提示,对易受诈群体进行出国行前安全提示。建立分级宣传平台:一级为金融机构广泛宣传;二级为电话劝阻,重点叮嘱;三级为民警上门,到户宣传;四级为一对一宣讲,手把手教导。同时,鼓励掌握数据的运营商履行温馨提示防诈风险的社会责任。

2.加速防诈融媒体建设。积极探索网上办案的工作模式,促进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合成作战。构建“智能化+应急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预警制度,不仅在账号异常登录等情况出现时对群众进行风险提示,还要加大对各类商户、企业、团体、机构非法索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的宣传。要加强行业管理,破除下游犯罪的条件。制作案例宣传短视频,在各类媒体、社区中广泛宣传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3.加快构建防诈应急型政府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智能化办公技术,改革政府各部门电子审签制度,加速审批流程;建立以预防为出发点的警务体系。从整体的目标体系来看,建立跨境应急接报警机制,提高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志愿者组织、社会公众等对各类突发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事件预防、准备、响应的能力,提高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与沟通的效率。

4.温馨提示到人。与航空公司合作,对购买国际机票的市民,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定时定人推送有关其前往国别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点的温馨提示信息。

(四)拓展与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所在国的合作模式

基于当代国际关系特征,根据司法互助条约提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助协议,或采取国内立法、互惠互助的方式实施非正式引渡。当然,因法律差异和应对立场的不同,现在及可预见的将来,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网络警察机构的可能性很小。西方国家的做法是顺势而为,扩大参与犯罪治理的主体数量。例如,美国司法部规定美国军方可以依据美国与国外的正式授权、条约以及执行协议,请求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援助,及时获取证据。

这种国际司法合作实践对于中国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首先,东南亚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分布的主要地区,这意味着率先与周边国家深入开展专项合作的可行性、现实性。(37)See Sadoff David A. How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Abroad is Pivotal to Sustal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t Home. 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17(2).与周边国家共同防治电信网络诈骗,构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数据库。比如,构建“中国—东盟”打击跨境诈骗案件数据库,保证联合执法国家能够对指纹DNA、武器及车辆情况等信息进行检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诈骗技术进化趋势、诈骗集团动态进行检测与预测,对关键犯罪人进行定位并实施抓捕。其次,坚持多元治理,签署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备忘录。重点与东南亚国家建立相应的引渡条例与追赃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在各自领土出现相关犯罪,双方国家应做到信息情报互通共享,开展联合侦查,共同合作追捕犯罪嫌疑人和追赃。一方面,构建双边证据跨境交换机制,参考第五届中英司法圆桌会议(38)参见孙航:《收获跨境司法交流合作硕果——第五届中英司法圆桌会议侧记》,《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6日,第4版。的形式,就跨境作证、证据审查、证据传递等方面积极与中国籍留学生所在国交流合作,共同解决外国落地侦查、中方不能亲历及快速深挖幕后等关键性问题。另一方面,讨论新型证据交换手段的可行性。探讨线上视频会议作为一种无接触的双边执法合作手段,形成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相关国家警察均认可的沟通渠道。

(五)尝试电子证据跨境取证认定机制

考虑到各国刑法原则之差异,应制定并签署统一的法律共识,减少司法阻力,实现证据的跨境认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符合执法一方法律程序且不违反另一方取证程序的证据予以采纳,避免重要线索因取证程序不充分而被排除、延误执法的现象。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跨境取证复杂而繁琐,认定周期艰难而漫长,证据难获取、相互认定受限,这往往令合作方消极对待。为此,应完善如下合作路径。第一,简化国家之间电子取证程序,探索直接电子取证的协助模式。第二,可先与分歧较小且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窝藏地——东南亚国家缔结跨境电子取证公约,或建立与东南亚国家的快捷通道,对远程跨境取证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加以规定,以便在地区性合作中率先取得突破。第三,在坚持国家主权安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逐步实施网络远程跨境取证,即允许一定条件下单方面取证。第四,鉴于当前各国限制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的普遍性做法,主管机关应酌情放宽电子数据的出境限制,以便打击犯罪。

目前,国际上尚无被各国普遍认可的电子取证通用规则和标准。东南亚国家为东盟主要成员国,可首先与之建立“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认定的一致标准和打击惩处标准,避免在执法工作后期因法律冲突而致后续工作停摆,更要避免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情况下因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证据合理性的判断不同而将嫌犯释放。在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方面,要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互认证据标准的事宜作为与东盟国家合作的新事项,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认定的标准一致,减少司法阻力,实现证据的跨境认定。

另外,建立公私合作的取证途径。强化互联网企业配合执法与调查的义务,促使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承担配合执法机构提供电子数据证据的社会责任。2018年生效的美国《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要求境内网络实体服务商披露数据,使执法部门能够收集到境外数据。然而,其效果未见有效,因为目前各国法律严格限制本国网络数据外流,如印度、马来西亚、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均强化数据的本地化存储。因此,建议在完善网络数据证据机制方面,将网络视为有机的生态系统,区别议题,明确政府、服务商、公民的职责,根据利益的核心权属者以及各个主体的擅长点,明确和匹配相应主体的职责;凝聚各方共识,认可数据多元、共享管辖的合理价值,建立兼顾各方优势和利益的多层次、灵活有度、满足个性需求的数据生态体系。

(六)加快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统筹发展

首先,在立法上,讲求个人信息范畴具体化,将人格自由发展列入个人信息权规范的目标。在利益衡量层面,这比支配权思维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开放、包容和灵活。明确公务机关、非公务机关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时效、团体诉讼的符合要件、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等,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向其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支持或者帮助。此外,中国无法律明确将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微信号列为个人信息。为此,建议完善法律,明确个人信息范畴,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防治。

培育全社会公民防诈意识,不接受以公民交代个人信息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立法禁止任何法人、商户、单位以提供个人电话和真实姓名作为提供服务、续存组织关系的条件。对任何商户、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个人及其网络购物、网络社交、线下活动组织方等以管理、组织、办公为名收集、透露、索取、登记、记载、偷窃、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络信息时代,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既是对广大公职人员的严峻挑战,也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

在当今的科技化、网络化时代,全球迫切需要培育成熟有度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土壤,不断细化针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法案。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完备的个人信息网络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并让客户和银行签订“信用合同”,以便在案件发生之后帮助客户把钱找回。例如,加拿大首部《反垃圾电子邮件法》针对涉嫌诈骗的垃圾邮件问题,规定商户在发送电子信息时必须征得消费者口头或书面的同意,且公开自己身份、保存相关记录。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电子信息。该法于2014年7月1日生效,被誉为目前世界上最严厉的打击垃圾电子邮件的立法。有关报告显示,该法有效遏制了短信欺诈、身份盗窃、网络钓鱼等行为。(39)See Government of Canada. Canada's Anti-Spam Legislation (CASL)-Performance Measurement Report,2019,2020,2021.中国可以借鉴此类电子垃圾立法,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践中,这未起到较好的遏制效果。2023年中国垃圾短信投诉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增长80%,且有六成垃圾短信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发送的。(40)武晓莉:《近六成垃圾信息来自运营商 中国移动占67.6%》,《中国消费者报》2023年9月4日,第3版。为此,应尽快通过立法约束运营商的不当行为。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考虑将屏蔽垃圾信息的责任扩大到终端运营商。2023年,该委员会正式发布新规,要求电信运营商屏蔽、阻止垃圾短信,必要时将违规号码列入联邦“禁止来电登记”登记册、拒绝接收名单(DNO)中,使运营商从源头上阻止非法垃圾短信。这意味着,在没有获得营销人员额外同意的情况下,人们不会收到来自多个卖家和潜在骗子的电话和短信。当然,该法案也为错发、误发提供了解锁渠道。(41)张文远:《美国FCC制定新规则从源头杜绝垃圾短信》,《互联网天地》2023第5期。

其次,涉外执法中,充分利用联合国规定的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加快涉外执法与国际法治的统筹发展,确立涉外执法的合法性依据。当代的刑法是针对传统犯罪即实体犯罪而产生的,而针对功能性犯罪组织即新型犯罪组织的立法与执法尚处于较大的空白阶段。新型犯罪本质上是功能性犯罪,它不是人与人之间交互的组织活动,而是在网络的空间中,各方无需谋面,便从虚拟的空间中攫取有利于自己行动的那部分功能性资源,例如,有的组织利用勒索软件,有的购买某个信息。可见,新型网络犯罪不是线下传统犯罪的那种双向的活动,而是单向犯罪,是任务型的活动,也与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不同。网络没有固定任务型的联络,不管是谁,都可以提供服务价值。暗网没有明确的国家主权,因此,难以确定明晰的侦查主权。传统意义上的刑法形成于人与人双向互动模式下的行为治理,它不能完全适用于解决新型犯罪的单向式、功能性的行为应对,也缺乏预防新型网络犯罪的功能。

因此,应积极加快涉外执法与国际法治统筹,就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下游活动问题,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一是寻求和依据普遍管辖原则来实现出境执法合作的合法性。虽然电信网络诈骗在一些国家法律体系中无明确罪名,但是,电信网络诈骗存在一系列上游犯罪活动,例如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人质、非法使用武器罪等犯罪属于联合国规定的普遍管辖的国际罪行,这为出境执法合作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二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诸如配合诈骗的开立信用卡、手机卡,以及销售硬件设备等行为,应予以犯罪性质认定,(42)李亚可:《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特征及打击思路探析》,《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从而将该犯罪的上下游犯罪链条结成闭环,铲除洗钱、引流的完整产业链。

总之,要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常态化的应急事项,不断提高公共部门、商业部门、志愿者组织、社会公众等对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响应和事后恢复的能力,提高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与沟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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