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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影响

2024-01-05

中国流通经济 2023年12期
关键词:普惠约束驱动

红 花

(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7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和战略举措”[1]。创新是中国社会实现经济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由创新驱动的经济才能获得持续高效发展。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生产经营有限、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多,融资约束、创新研发资金严重不足、业务开展困难等问题,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量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其创新发展要求。金融的普惠与数字化能够加深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渗透,降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少困境,保障资金供应,有效驱动企业创新。基于此,本文将深入研究数字普惠金融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内在逻辑,探究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影响因素,为不断优化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驱动效应,提升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实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参考。

一、文献综述

(一)数字普惠金融相关研究

普惠金融由联合国于2005 年首次提出,其目的是向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的人提供可以负担得起、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系统。2016年,《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首次提到数字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由数字科技和普惠金融叠加而成[2],是以信息科技为工具,完善金融产品与服务[3]的技术驱动型创新。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明显推动了区域经济增长[4],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外,学者把消费、投资、净出口作为有效途径,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认为数字普惠金融有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整体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5]。研究认为,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完善能有效缓解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6];利用技术优势,推动地方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经济发展框架;促进区域内收入非均衡状况的改善[7]。

(二)企业创新能力相关研究

企业创新概念由熊彼特首次提出,他认为“创新就是企业家通过生产要素的新组合而产生盈利”[8]。之后,以弗里曼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理论提出,“技术创新是含有工艺因素、技术因素的创新,并对其进行商业应用等整个过程”[9]。在企业创新能力研究方面,多数学者从技术创新入手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界定,认为技术创新是支持企业创新和获取回报的内在潜力[10]。随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市场、社会等,内部影响因素如组织结构、人才和企业文化等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1]。企业研发人员是企业创新活动的主体[12],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信息不对称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13],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创新的开展。政府研发投入支持、同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与下游企业合作,都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有着显著影响[14]。

(三)数字普惠金融驱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认为金融发展对企业创新具有促进作用,数字金融的发展对政府、金融机构、消费者,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能够增强金融包容性[15]。企业创新受融资约束影响,但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可以推动企业创新[16]。比较国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发现其受到的融资约束程度不同[17],私有制企业相较于国有制企业而言创新活动受融资约束影响更严重[18]。国内学者也从多方面对数字普惠金融和企业创新能力展开了研究。有学者认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激励企业创新,提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影响[19],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显著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水平[20]。通过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减税政策,数字普惠金融既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也能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增加金融服务多样化[21]。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创新的影响在更高的金融监管水平范围内表现更强;激励效应在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中更明显[22]。政府政策有力支持能激发金融机构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创新[23]。

国内外学者以及政府实践者从多学科、多角度和多种方法对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关于数字普惠金融的研究,国内外学者重点关注数字普惠金融与经济发展、区域创新能力、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影响关系。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的影响研究,学者多是从如何减轻融资约束展开,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则缺乏系统研究,这为本文留下了研究空间和思路。本文致力于探究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驱动效应,检验财务费用率在两者之间产生的中介效应,为数字普惠金融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因果关系提供更可靠的实证证据。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具有活跃的创新能力和长远的发展前景,是产业研发创新的主体和重要力量,因此本文基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驱动作用,分析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机制。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基础

2004 年,克里斯·安德森最早提出长尾理论,长尾理论认为被忽视的曲线“尾部”常常能与曲线“头部”市场份额相抗衡,在互联网背景下这种情况尤其突出。传统金融市场因服务成本和风险等因素,无法满足中小企业金融需求,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数字化技术满足中小企业群体的数字化、普惠化金融产品需求。满足“尾部”群体资金需求,缓解融资约束,让更多的资金进入中小经济体,支持其创新发展。如图1 所示,就数字普惠金融市场而言,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上市企业和高收入群体是需求曲线中占比较小的“头部”,而“尾部”则主要满足占比较大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低收入人群等群体需求,“尾部”对金融产品的个性化、差异性特征的要求更高。

图1 理论机制分析框架

1999 年,凯慕森(Kempson)等[24]提出5 个方面的金融排斥,即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评估排斥、市场排斥和自我排斥等。其中,条件排斥与价格排斥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受限的根本原因。条件排斥:与大规模、成熟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充分,较难评估其信用与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多数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设置准入门槛,使中小企业融资受到多种条件限制,资金可得性不高。价格排斥:因中小企业规模不大,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事后监控成本高,多数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以补偿成本,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资金获取额度小。金融普惠性与数字化程度的提高,加强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把优质金融服务推送到“金融受斥者”面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

1912 年,熊彼特[25]提出创新理论,认为创新原意为有更新、产生新事物和新变化,是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不断创造出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满足市场需求。如图1所示,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创新机制等条件。企业技术创新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社会福利、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创新理论的演变过程为基础,探究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产生的经济效应。在长尾理论、金融排斥理论和创新理论框架下,数字普惠金融运用先进技术,使金融服务能够覆盖更多的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满足差异化需求,为其技术创新提供更多资金保障。

(二)研究假设

1.数字普惠金融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

金融在企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连续的资金支持,实现企业投资与融资目标。数字普惠金融是将数字技术和传统普惠金融融合在一起的新金融业态,其实质仍然是金融[26]。首先,在扩大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方面,数字普惠金融起到了积极作用。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改善投融资模式,可在线聚拢小规模闲散资金,也可迅速投放贷款或投资。将数字技术运用到普惠金融,可以让更多的中小企业等长尾客户受益,从而推动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传导。其次,利用数字化画像技术,能够实现数字普惠金融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精确配对,使资金分配达到有效平衡,加强企业资金筹措。再次,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缓解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而导致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先进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更加精准地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价,解决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融资问题,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降低融资门槛。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有显著的驱动作用。

2.数字普惠金融、融资约束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

在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中,能快速实现对中小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提升评价效率,提高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资金可获得性。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有规模小、时间急、频度高、变动灵活等特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费用负担通常比较重,导致企业可用资本降低,融资需求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拓宽了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其资金提供主体更为广泛,数字金融产品种类更多,金融服务门槛较低,能够减轻企业融资压力,缓解融资约束,间接激发企业创新能力。本文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财务费用与营业收入比重代表财务费用强度,用来衡量融资约束。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降低融资约束来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

3.数字普惠金融影响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的异质性效应

在传统金融环境中,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较强的融资约束。比较而言,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要比非国有企业占优势,一方面因为国有企业是国家重点推进创新的载体,比较容易得到补贴、政策支持等。研究表明,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因缺乏政府隐性担保,融资被排斥在外,资金获取困难,创新行为被制约。国有企业因依靠政府担保,融资过程较为“润滑”,资金获取便利。而普惠金融的数字化发展可深入挖掘企业多维度信息,面向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构建基础征信体系,能够提升其信息透明度,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而带来的融资约束。另外,数字普惠金融具备均等化、便捷化、灵活化等特点,能切实减轻非国有企业在信贷方面的问题,鼓励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开展更多创新活动。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1:与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相比,数字普惠金融对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驱动作用更加显著。

为更好地反映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2011 年国家统计局把我国分为4 大区,在此基础上,对样本中的企业进行东部地区与非东部地区的统一划分。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化程度有很大区别区域政策与环境会影响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果,也影响其创新。区域政策与环境的利弊也会对金融服务技术的运用以及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产生影响,进而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3-2: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驱动效应存在区域异质性。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选取2014—2021年新三板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作为样本,并结合省级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建立面板数据集。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财务数据来源于万得(Wind)数据库和同花顺(iFinD)数据库。从中小企业定义而言,排除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符的企业、排除研发投入资料缺失的企业数据。为确保财务数据连贯完整,仅选择2014—2021 年间财务数据披露较为齐全的企业进行研究。另外,为避免样本极值对实证研究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双侧缩尾处理,最终得到6 568个有效样本。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创新活动的本质是研发投入资金量的增加,鉴于此本文以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RD)代表企业创新,选作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DIFI)采用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来衡量,为更好地揭示数字化普惠金融的作用机制,以覆盖广度(DCB)、使用深度(DUD)、数字化程度(DSS)等二级指标为子变量进一步检验,对数字普惠金融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之间的影响关系进行更具体的研究。总指数和3个二级指数愈大,说明数字普惠金融越发达。鉴于量纲的不同,对总指数和3个二级指数除以100。

3.控制变量

根据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及资金需求情况,选取企业规模、企业年龄、资产负债率、企业成长性、企业盈利能力、固定资产比率、管理费用率作为研究的控制变量。

4.中介变量

融资约束(Financial-rate,简称Frit)用财务费用除以营业收入来表示。本文具体变量定义及描述如表1 所示。较多的财务费用会导致企业可用资本降低,进而提高融资需求。针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参照唐松等[27]的做法,用财务费用率来衡量融资约束,并将其作为中介变量。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

(三)模型设定

围绕数字普惠金融如何影响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微观主体创新这一核心问题,探索金融普惠性与数字化对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机理。因本文以信息技术行业为研究对象,且在模型构建过程中企业的年度发展特征可能会对模型分析产生一定的偏差影响,因此,在处理过程中构建固定效应模型,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RD代表企业创新能力,用研发投入强度表示,i、t分别代表企业、年份,DIFI代表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CV表示控制变量,指可能会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的企业财务指标,∑Year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表示随机扰动项。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探索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作用,利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融资约束在其中的中介作用,将财务费用率作为融资约束指标中介变量构建中介效应模型。

其中,Frit是中介变量融资约束,模型(2)重点测度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的驱动效应,若α1显著则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创新能力有显著影响,按中介效应检测进行模型(3)的检验,否则结束检验。模型(3)重点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β1反映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大小。模型(4)验证融资约束在数字普惠金融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之间的完全中介效应。模型(3)中β1与模型(4)中γ1、γ2同时显著,则表明融资约束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当模型(3)中β1与模型(4)中γ2显著,而γ1不显著,则表明融资约束发挥完全中介效应。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的变量统计结果来看,样本内的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有所区别,2014—2021 年,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平均值为0.147、最小值为0.006、最大值为1.127、标准差为0.163。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分别为3.182、1.676、4.654 及0.752,可以看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整体发展较快,但地区之间存在区域异质性和发展差距。融资约束水平财务费用率的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分别为0.007、-0.048、0.110、0.019,说明样本内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水平存在差异。观察其他控制变量可得出,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在规模、年龄、资产负债率、成长性、盈利能力、固定资产比率、管理费用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小差异。从表2 中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所选择各变量取值区间都具备合理性,且各变量没有显著的离群值,所选取样本满足了本研究的需要。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n=6 568)

(二)基准回归分析

在实证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驱动作用后,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列(1)、列(2)所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研发投入强度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因此,H1成立。

表3 基准回归结果(n=6 568)

为了从不同维度探究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所产生的作用,将模型(1)中的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用二级指标代替分别进行回归,并做初步的稳健性检验,其结果如表3 列(3)至列(5)所示。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深入发展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如覆盖广度系数为0.007,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使用深度指数系数为0.011,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金融的普惠性与数字化使用深度的加强能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数字化程度系数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生的影响不太明显。

整体而言,数字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产生促进效应,而次级指标覆盖广度跟使用深度也对企业创新产生显著正效应。

(三)中介效应分析

在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机理基础上,还重点考察了财务费用率在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创新驱动之间的影响作用。模型(2)的回归结果如表4列(1)所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有积极推动作用。模型(3)的回归结果如表4 列(2)所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对企业财务费用率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是负值,这说明数字普惠金融能有效降低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财务费用率。表4列(3)表明财务费用率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财务费用率的提高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产生消极作用,存在财务费用率的中介效应,H2成立。

表4 中介机制检验结果(n=6 568)

表4 列(3)中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小于列(1)中回归系数,这表明在数字普惠金融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增长过程中,融资约束发挥部分中介效应。换言之,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财务费用率表现出显著的抑制作用,使企业可用资金增加,而可用资金的增加无疑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活力。

(四)异质性分析

1.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所有权差异检验

根据理论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创新驱动效应会因为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本文首先根据所有权将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分成两个子样本,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在列(1)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样本组中,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在列(2)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样本组中,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对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驱动效应更强。

表5 企业所有权异质性检验

目前,我国信息技术行业相关企业数量较多,但主要以非国有企业为主,且多数集中在产业低端。这些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需求较大,通常以快速反应能力和灵活性为特点推动创新与发展,在此过程中始终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因研发周期长、失败率高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加剧了其融资的不确定性。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面临较大融资约束,因此,数字普惠金融对此类企业创新驱动的影响较为敏感。而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体现出融资约束较弱的特征,经营决策不限于外部金融环境变化,数字普惠金融对此类企业创新驱动的影响敏感性较弱。数字普惠金融依靠构建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的数字信用体系,发挥纠正金融错配的功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向受到信贷歧视的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金支持,可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产出水平,因此,H3得到验证。

2.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所在区域差异检验

为检验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区域差异而产生的不同影响,根据样本中企业所属省份,将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分为东部和非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北京、天津、辽宁、河北、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福建等省份,其他分为非东部地区,通过实证研究,揭示数字普惠金融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中的作用。通过对数据的回归分析发现,在东部地区样本组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非东部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则不显著,如表6所示。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东部地区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作用比非东部地区更大。

目前,信息技术行业正处在纵深发展阶段,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将会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如资本、人才、技术等,行业拥有良好发展前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金融、电信、教育、工业、交通等信息技术产业的下游应用领域不断增长,尤其在东部地区,金融市场资源丰富,制度政策更加灵活,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前景具备更多优势,数字普惠金融结合数字金融和传统金融的配合发展,能有效发挥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作用。除此之外,数字普惠金融还可以通过促进信息技术行业产业升级,从而驱动创新与发展。

(五)稳健性分析

为验证结果的可靠性,采用稳健性检验。稳健性检验主要采用替换模型和对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处理的方法。

1.替换回归模型

为进行稳健性检验将主回归模型替换成混合最小二乘法模型进行检验。根据表7 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可以发现:首先,在列(1)、列(2)中,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仍然是显著的,而在列(3)至列(5)的回归结果中,覆盖广度指标和使用深度指标的回归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数字化程度指数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数字化程度指数系数在替换模型后变为显著,该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数字化普惠金融的发展,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综合而言,经过替换模型,实证结果与主回归模型检验结果基本吻合,本文研究结论是稳健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表7 稳健性检验:替换模型(n=6 568)

2.滞后一期回归分析

对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再次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从表8可以看出,在列(1)、列(2)中,数字普惠金融回归系数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列(3)至列(5)中发现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和使用深度指数等二级指标进行滞后一期处理后依然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但数字化程度指数却仍然不显著。总体来看,对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仍有推动作用,实证结果具备稳健性。

表8 稳健性检验:滞后一期回归(n=6 568)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数字普惠金融的深入发展,极大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扩大金融覆盖范围,影响金融发展深度,为有效缓解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作为创新发展的主力军,对资金有持续而较高的需求,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普惠而便捷的金融支持对其创新具有驱动作用。在相关理论框架下,深入剖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作用机理。具体而言,本文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第一,数字普惠金融能有效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数字普惠金融的二级指标覆盖广度与使用深度,有效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了融资门槛,能让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获得正规金融的广范支持。而数字化金融先进的服务结构、快速便捷的服务特性,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为企业创新活动注入了可持续的金融动力。

第二,数字普惠金融通过降低财务费用率中介作用路径,减轻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难与融资约束问题。数字普惠金融作用下财务费用率的下降,能间接调整企业内部成本结构,缓解内部资金运行压力,有效降低企业综合风险,从而为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提供保障,减轻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使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能拥有成本低且较为充足的金融支持资金,创新能力也得到提升。

第三,由于地区发展水平不同,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影响具有异质性。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呈现“东高西低”特征,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数字化程度较高,金融普惠性与数字化更为明显。上海、浙江等东部区省份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的区域,其信息技术发展程度较高,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区域,金融支持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

第四,对国有与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比较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驱动影响存在异质性。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获取传统金融支持更为容易,而非国有企业其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健全,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风险评估模糊,且缺乏合理抵押物与信用担保机制等特征,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对创新的融资模式有很强需求。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化便利与普惠性特征对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更有利,对其创新驱动有积极影响。

(二)对策建议

数字普惠金融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驱动有影响,但影响程度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数字普惠金融活跃度、企业所有权性质与所处区域、企业本身的发展能力及创新能力等因素紧密关联,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持续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针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特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是数字化发展的中坚力量,以创新为特点,需要较高的研发费用,通常此类企业固定资产较少,无形资产多,且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通过加强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与深度,以及金融资源共享机制,提供符合行业发展特征的金融支持服务,缓解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约束,让企业更容易获得创新发展所需资金。通过金融支持驱动其内生发展动力,发挥创新的真实价值,实现我国信息技术行业跨越式发展,为实体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基础与实践模式。特别关注非东部地区和数字经济落后区域的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与创新问题。通过完善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使落后地区、非国有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能够更便捷、更合理地接受正规金融普惠,提高资金获取效率和使用效率,让金融更好地驱动企业创新。

第二,加强优化数字普惠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利用普惠金融与数字技术结合,为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提供融资便利。充分发挥中小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技术、平台和数据优势,精准识别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降低其整体资金使用成本,合力缓解融资难融资少问题。针对不同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实际创新研发需求,不断创新数字金融产品,设立专项投资基金、识别并提供风险管理计划等方式,预测企业发展潜能及研发创新能力,通过金融支持的优胜劣汰机制,引导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合理配置研发经费投入,积极驱动企业创新发展。结合良好的政策支持提供资金帮扶、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多维度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扶持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合理融资,积极创新。

第三,积极推进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自身的调整与变革,充分利用数字金融驱动创新。全面加强企业创新理念,通过资金支持激发内在的主动创新机能,提高研发成功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群体对数字金融的了解程度,同时鼓励他们利用数字普惠金融满足更多金融需求,以此提高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生产率,拓宽业务经营范围,驱动全面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体系时刻关注市场需求态势,主动搭建针对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驱动”“数据驱动”平台,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数字普惠金融。不断强化金融的普惠功能与数字化程度,积极驱动信息技术行业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可持续发展性,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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