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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之诉(连载16)

2024-01-02

凤凰生活 2024年1期
关键词:辉瑞公司伟哥飞龙

(揭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较量与复杂矛盾)

作者: 杨黎光

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06

ISBN: 9787521218527

定价: 79.00

相对于专利,商标是中国人相对熟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的商标法早在1982年就已制定,并于1983年正式实施,1993年、2001年又经历了两次修订。

中国是比较早就重视商标的国家之一。这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近现代以来中国人一直非常重视商标,讲究打造“金字招牌”“老字号”的传统源远流长。

据粗略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期约有老字号1万多家,至今仍在正常经营的仍有近千家。在这些闻名遐迩的老店中,有明朝中期就开业以制作美味酱菜而闻名的“六必居”,有始于清朝康熙年间提供中医秘方秘药的“同仁堂”,有创建于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为皇亲国戚、朝廷文武百官制作朝靴的“中国布鞋第一家”“内联升”,有1870年创办的应京城达官贵人穿戴讲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瑞蚨祥”绸布店,等等。这些老字号成了中国近现代商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则是西方影响。早在1900年签订《辛丑条约》时,美国、英国、日本就逼迫清政府签下关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其后在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上海的成长中,在租界当局的“监督”下,与中国人的日常商业行为联系紧密的商标意识被大大发扬。

在知識产权谱系中,商标是重要一环。所谓品牌,其核心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商标。被赋予了无形资产的商标,与专利互为表里,共同撑起某个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

一个驰名商标,可能价值连城。品牌价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可口可乐公司前总裁伍德拉夫就曾如此宣称:即便可口可乐公司一夜之间化为灰烬,仅凭“可口可乐”这个牌子就能在短时间内东山再起。

通常来说,一个中文商标能够扬名立万,要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与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有完美的镜像关系,所谓“形神皆备”,如可口可乐之于饮料、奔驰之于汽车,字字千金;二是通过持续地投入、有效地推广,让时间积淀出它的潮流标签和消费文化。

而“伟哥”这个中文商标,简直就是一个异数!

毫无疑问,这两个汉字组合在一起,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场景里,与抗ED药物之间的镜像关系,堪称巧夺天工。在中国传统文化千年熏陶下,华人男子普遍“外焦里嫩”:热衷于性事,但耻于公开谈论隐私。“伟哥”这个亦庄亦谐的称谓,很好地解决了这个表达障碍。

最为让人津津乐道的是,这个“伟哥”商标几乎是一夜成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迅速价值连城。

更为“神奇”的是,它竟然是在其所属商品还没出街前,就已经大红大紫了,堪称商标史上的一段传奇。

传奇始自一通有点无厘头的电话。

1998年10月份的某一天,广州威尔曼公司董事长孙明杰,接到了沈阳飞龙公司老总姜伟的一个电话,对方一开口就大大咧咧地说:“孙总啊,我借用一下你的名字啊!”

这个开场白很“姜伟”。等终于弄明白姜伟所说的“你的名字”,指的就是威尔曼公司于当年6月2日被国家商标局受理的“伟哥”商标时,孙明杰一时不知如何作答,他在后来接受我的采访时说:“我与他也就是彼此认识,谈不上有多少交情。他这么一开口,有点让我愣住了。威尔曼公司的‘伟哥’商标的确已经被受理,但从法律上讲,在商标局正式授予我们商标权之前,我也并没有讲借与不借的资格啊。”

孙明杰打着哈哈搁下了电话,并没有特别在意,以为姜伟也就这么一说。毕竟姜打来这个电话,表明他是知道威尔曼公司正在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借用”之举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他也理所应当明白。

广州威尔曼公司,多年来依托中国药科大学及有关科研院所,充分发挥高科技人才密集的优势,发展成了一个研发、制药、销售及国际贸易兼备的产、学、研一体化的联合企业。他们也一直专注于传统性文化及性医学资源的开发利用,致力于国产药品的研制。经过多年的努力,合作研制成功一款并通过评审的准字号药品——阳春药,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内较早开发的性保健药品。1997年,在“阳春药”的基础上,威尔曼公司又自主研发了一款具有高度生物活性的小分子化学药、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新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胶囊”,经临床试验,该药疗效较好,副作用较小,公司上下对该药的市场表现寄予了厚望。

新药研制出来了以后,要给它注册商标,商标就是药品的名字,该给它起一个什么名字呢?有人提出叫“伟哥”,理由是:威尔曼公司地处广州,南方话口语中,习惯上将年轻、富有朝气的男性青年叫作“×哥”,以表示两人很亲近的关系,而“伟”字常用在人名上,表示男性的强壮及阳刚之气,把二者结合起来,以“伟哥”作为这种新药的名称,既符合这个药品意欲展示给使用者的“雄伟、伟岸”等药理信息,同时又朗朗上口,与粤语地区的语言习惯相契合,令人有亲和感和亲切感。所以,“伟哥”的名称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

1998年5月20日,威尔曼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为稳妥起见,公司同时申请注册了“伟姐”“伟男”“伟女”“大哥大”等十多个类似语义的商标。

结果,“伟姐”“伟男”“伟女”“大哥大”等十多个商标被驳回,“伟哥”,则幸运地被国家商标局于6月2日正式受理。

令孙明杰惊讶的是,当年圣诞节,沈阳飞龙公司居然真的在沈阳高调宣布: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报“伟哥”商标成功,并在新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名称为“伟哥开泰胶囊”。

此后的事情在本书的第二章已有所述——飞龙公司和辉瑞公司,两个最后被裁定并不拥有“伟哥”商标的对手,大做“伟哥”文章。前者“借用”“伟哥”商标家喻户晓,后者则以“伟哥”商标“正主”的姿态痛下杀手,掀起了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标志性案例——“伟哥案”三部曲的序幕。

冒进的飞龙公司明面上是被国家药监局一道令箭——认定“伟哥开泰胶囊”为“劣药”——斩于马下,但业内普遍认为是飞龙公司在“伟哥”商标上的侵略性表现,而被辉瑞公司“内力”所伤。

我们一层层剥开事件的真实细节,或可揣测辉瑞公司出手的心路历程。

早在1997年5月15日,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中文商标时,最先选用的是“威而刚”,1998年5月21日,“威而刚”被批准为“Viagra”的中文商标。

但据说是因为辉瑞公司考虑到“威尔曼”商标注册在先,为避免可能的侵权隐患,其后在大陆地区并未使用,用在了台湾地区。继而又在1998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万艾可”,并成为2000年7月“Viagra”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正式商标。

其实,此时辉瑞公司已经对“伟哥”商标出手了。国家商标局信息库里的注册信息表明,1998年8月12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辉瑞公司的“伟哥”商标注册申请。

这一节,辉瑞公司在此后绝口不提,是因为当年商标管理部门对“伟哥”商标第5类(药品)的申请注册的受理时间顺序是:

1998年6月2日,广州威尔曼公司最早被受理,第二则是浙江康恩贝集团医药销售公司的7月20日,辉瑞公司排位第三,沈阳飞龙公司的受理时间则迟至9月3日,已是第四顺位了。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受理,到最后核准,中间有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提交申请之后,尚需經过审查期和异议期才能决定是否被批准,从申报注册商标到商标局批准注册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

这样,注册“伟哥”商标是否成功,按威尔曼公司的注册受理时间起算,至少要等到1999年6月10日。

很显然,仅仅按照我国的《商标法》“注册在先”这一条原则,飞龙公司获得这个商标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何况在八字都没一撇的1998年圣诞节。作为排名第三位的辉瑞公司自然知晓飞龙公司所谓“伟哥”商标注册成功是个假消息,发言人麦考米克因此声明:“‘伟哥开泰’与辉瑞的‘Viagra’显然是不同产品。我们认为这可能是商标侵权行为。辉瑞正研究相关法律问题。”

辉瑞公司后来在媒体上不断强调其在1998年5月28日就以07025/1998号医药剂·香港商标分类第五类在香港申报了“伟哥”繁体中文商标,并于1999年9月7日取得授权的事实,用来佐证其早已注意到了世界华人包括中国媒体以“伟哥”作为“Viagra”的指称,以此反证中国药企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

且不说在法律上,香港和大陆在商标注册上是不同的体系,在香港注册成功与在大陆注册成功完全是两码事,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何况这个说辞经不起简单的诘问:如果辉瑞公司当时就意识到了“伟哥”中文商标的价值,为何不和香港地区一样,于5月28日在大陆同时提起申请?另外,既然在香港拿到了“伟哥”繁体中文商标,后来为什么又不使用,而是与大陆地区统一使用“万艾可”商标?

从事件发酵的前后来看,最大的可能是:飞龙公司在1998年12月圣诞节宣称自己的“伟哥”商标注册成功,并在全国媒体上疯狂炒作“中国伟哥”对抗“美国伟哥”,短时间内“伟哥开泰胶囊”大卖之盛况,让辉瑞公司“突然”明白了“伟哥”这个商标,真的是价值非凡!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1998年6月至12月的半年间,中国国内就有多达320种以上的杂志、1800多种报纸刊出800多万文字,事无巨细地以“伟哥”为中文名报道“Viagra”。以电波信号为介质的电视台和电台的播出次数和时长难以统计,相信与文字报道相比也不遑多让。

有关传播专家认为,光是把这多达800万字的文宣所占的版面,以当时的平面媒体平均广告价格折算,其价值就多达7200万元人民币。

1998年圣诞节,飞龙公司放出卫星,宣称成功抢注“伟哥”商标,把媒体的关注度成功引至“中国伟哥”身上,再度激起全球华文媒体的疯狂炒作,热度之高,竟引发十几家国外电视台和三十多家国外报纸,蜂拥赶至飞龙公司所在的沈阳市采访报道。

飞龙公司宣称抢注“伟哥”成功后,似乎一下子得道升天了。“伟哥开泰胶囊”上市仅两个月时间,飞龙公司就接待了世界上近200家客户,收到了世界各地商业贸易谈判的传真251封,签订了代理协议近30份,协议的总金额达2600万美元。国内则有近27个省市94家国有大型医药商业做“伟哥开泰胶囊”特许经营总代理,上市不到两个月就到款6000万元人民币。

沈阳飞龙公司还声称,抢注到的“伟哥”商标经辽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评估,价值高达7亿至10亿元,以至于引起国内媒体惊呼:飞龙公司完成了“20世纪末最大的一桩无形资产生意”。

虽然这个评估的权威性存疑,但我们要知道,推动“伟哥”之名走向家喻户晓,成为华人心目中抗ED药物的当然指称的主体传播介质,是中外主流公共媒体的新闻报道,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天然的客观性和信任度,其赋予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自然具有较高的含金量。

从市场空间来看,辉瑞公司“万艾可”上市后一直名列“全球年销售额10亿美元药物俱乐部”的市场表现,证明了抗ED药物是一座新的药物金矿。据有关专业人士分析,就中国市场而言,如果能消灭假冒伪劣产品,中国抗ED药物潜在的市场容量甚至可以达到600亿元人民币。

“伟哥”这个让中国男人心领神会的神奇词组,绝对是撬动这座金矿的品牌利器。

当然,把“伟哥”两字的商业价值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的,是接下来的近20年时间里,“宇宙第一专利药企”辉瑞公司为了争夺这个“伟哥”商标,孜孜不倦地与该商标的最终权利人——威尔曼公司和深圳凤凰公司进行了近20年、前后多达5轮、涉及两条战线和多个案由的马拉松式诉讼。

双方战斗意志之坚决,攻守转换之跌宕,堪称一本解读中文商标维权的教科书,从而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化史上写下浓重一笔。

飞龙事件中,“伟哥”商标受理排位第三的美国辉瑞公司和排位第四的沈阳飞龙公司成了媒体聚集的主角。受理次序排位第一的威尔曼公司倒成了静静角落里的看客。

其实按照我国1993年实施的第二版《商标法》和“巴黎条约”、“马德里公约”,在中国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威尔曼公司依法获得“伟哥”商标,并应用在即将上市的小分子化学新药“甲磺酚妥拉明”上,应是水到渠成、板上钉钉的事情。

但万万料想不到,此后风云突变。先是1998年3月底辉瑞公司推出“世纪新药”“Viagra”,再是沈阳飞龙公司剑走偏锋,堂而皇之宣称自己抢注成功,“伟哥”之名如超级病毒,传播之广在华文世界里无远弗届。

最后,在1998年底,在某些机构的反作用下促使辉瑞公司自认被人动了奶酪才出手,崇尚“该抢时就抢”的飞龙公司,其引为自豪的所谓“抢注”行为被国家商标局打脸:“目前关于中国‘伟哥’中文商标抢注成功的说法不妥,宣布‘申请注册成功’毫无意义,谁最后能获得‘伟哥’商标使用权尚无定论。”

姜伟对媒体多次表达过这样的意思:先借“伟哥”之名把“开泰胶囊”的销量做上来,之后在合适时机把这个“伟哥”的名字去掉。但几个月的折腾,他倒是把“伟哥”的名头炒火了,却没想到最后引火烧身,还给被它“借用”名字的威尔曼公司造成了误伤。

1999年3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查处假药柠檬酸昔多芬片(社会上称美国伟哥)的紧急通知》(简称第72号文件),要求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假“伟哥”(“Viagra”)一律查封,态度十分鲜明。《通知》称,“伟哥”为美国辉瑞公司生产的药品,我国尚未批准任何企业进口或生产这一药品。目前市场销售的“伟哥”都是假药。同日,全国各主要新闻媒体公开了这份查处假药“伟哥”的紧急通知。

紧接着的4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下发《关于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通知》,次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连续播发6次,全国众多媒体跟进。该《通知》的核心信息即指:顶着“中国伟哥”名号的沈阳飞龙公司生产的“伟哥开泰胶囊”是“劣药”,要从重打击。

许多不了解“伟哥”商标申请注册幕后内情的普通民众,从媒体刊登的两个《通知》里会很自然地得到这么一个印象:“伟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产品,还没有在中国上市。但是,一批中国企业在恶意消费这个名字,“不然辉瑞公司为什么要大力打击假‘伟哥’呢?”

为正视听,一直静等商标管理部门依法审批的威尔曼公司不得不向相关部门发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澄清有关药名的请示报告”,内容为询问第72号文件中所说的“伟哥”是否是当时“西地那非”的商品名或通用名。

国家药监局药管市函[2000]19号文件“关于对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澄清有关药名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在第72号文件中采用了以带引号的“伟哥”和英文名“Viagra”的标注等指当时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此种假药,以便于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并非是对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西地那非”通用名或商品名的认定。

日后,威尔曼公司与辉瑞公司大打“伟哥文字商标案”时,这个复函成为前者的一个重要法庭证据。

为避免以讹传讹,坐视误会放大成舆论场上的“事实”,威尔曼公司董事长孙明杰也不得不一再在采访中“自证清白”:

孙明杰表示,说威尔曼所谓抢注的,要么是恶意中伤,要么是完全不了解那个时候中国注册商标的实践。他说,威尔曼于1998年5月20日在广州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费用为2000元,在送审的十几个备用商标名中,“伟哥”这个名字也并非放在首位;由广州市商标局初核后,再用挂号信,辗转了小半个月才到北京,这个挂号信的凭证现在还在公司档案里保存着。而派人亲自飞到北京总局的注册大厅,当天就可以拿到受理通知书,还便宜,才1000元。“如果是冲着所谓恶意抢注去的,我们早就飞去北京了,我们的受理日期就不是6月2日,而是5月20日了。”

关于对“抢注”一词的反应,我在采访孙明杰时,有一个非常深刻的印象。孙明杰是一个比较儒雅的人,与人相处交谈总是彬彬有礼的。对说过的一句话,如果他觉得不太妥当,他会马上表示歉意地一连声地说“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唯独一次我看到他生气,就是在采访中,我无意习惯性说了“抢注”一词,他立即提高了声音做出说明,可见,他对这种说法十分不高兴。当我结束了所有的采访,基本详细了解了威尔曼公司注册“伟哥”商标的背景、历史、过程,特别是因为辉瑞公司的20年不休不止的诉讼,让合法合规注册“伟哥”商标的孙明杰,一直不能将“伟哥”商标用到他的药品上,实际上孙明杰的公司受到了不小损失,这时你再说他是“抢注”,当然他会冒火。

孙明杰说,作为“伟哥”商标的首家申请人,业内基本知道。当年下半年“伟哥”这两个字被国内媒体炒火起来后,还不断有人找我商议转让、合作。“如果没有这些风波,商標局及时给我核准,按辽宁省那个机构的评估,我都是当时的首富了。”

对于“伟哥”这个名字是怎样在媒体上出来的,媒体间好像并没有什么人出来争。后来有一份美国的华文媒体《世界日报》出来认领,自称是他们第一个把美国辉瑞公司的“Viagra”翻译为“伟哥”的,时间在1998年的4月28日。

从时间线上看,自4月28日至5月20日,华文媒体上的“伟哥”译名尚在统一过程之中,迟至当年下半年才在内地媒体上泛滥成灾。而美国的《世界日报》是由台湾联合报系在美国和加拿大发行的一份纸质中文报纸。这个报社总部我去访问过,报社不大,报纸的发行量也不大,至少在孙明杰公司注册“伟哥”商标的这个时间段里,看到这份报纸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这中间只有20来天的时间窗口,而且这20来天里,孙明杰的公司对“伟哥”这两个字包括相近的名字已经考虑成熟,开始注册了,而不是在想名字的酝酿之中。特别是1998年当时这些境外报纸根本进不了国内,而且那时也没有网络。所以,孙明杰对“抢注”一词极为反感。

退一步讲,就算威尔曼公司把“伟哥”这个媒体使用的译名拿来主义,予以申请注册商标,也只能说明威尔曼这个公司具有敏锐的商业直觉和高效行动。

梳理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辉瑞公司与其埋怨包括威尔曼公司在内的中国企业的所谓“抢注”,还不如深入检讨一下自己的商标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效率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辉瑞公司曾明确表示,正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程序申报“Viagra”,并声称,“‘Viagra’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都委托纽约一家法律机构办理,在未公布前属于商业机密。”

这或许一部分解释了辉瑞公司为何对火遍华人圈、几乎送上门来的“伟哥”之名迟迟无感,毕竟纽约至北京的距离,和中西文化之间的差异一样,实在是太遥远了。

同样因为“不接地气”,苹果公司也在中国吃过商标官司的暗亏。

2012年,一场关于IPAD的商标官司曾引发海内外广泛关注。这场官司以苹果公司败诉而告终。苹果公司最后与拥有该商标的深圳唯冠公司就该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购买后者所持有的IPAD商标。

鉴于苹果公司的威名,在这场商标案之初,一些先入为主的人士,理所当然地认为深圳唯冠公司属于恶意抢注。实际上,早在苹果发布IPAD之前,深圳唯冠公司就做过一个IPAD产品,并注册了IPAD的全球商标。

而苹果在发布IPAD之前也知道这个情况,于是通过其设在英国的二级公司从台湾唯冠公司手中买入了IPAD商标,只是没有进行更详细的审查,疏忽了大陆市场的IPAD商标所有权在深圳唯冠公司手里,而不是台湾唯冠公司手里。

也许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产品本身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来说,这个商标可能不值那么多钱,但是它恰好卡住了苹果公司当初的失误——从商业角度讲,商标价值在市场上是相对的。

在法治之下,苹果公司愿意为自己的失误付出代价,而深圳唯冠公司也绝对谈不上是“乘人之危”。并且根据国际法和“巴黎条约”“马德里公约”,国际上普遍采用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中国青岛啤酒等著名商标在美国欧洲等均早已被欧美公司在先注册,在注册国合法有效,青岛啤酒出口美国就要交商标使用费,这在国际也已成惯例。

上一节我们提到,美国辉瑞公司一开始对“伟哥”一词脱敏,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都委托纽约一家法律机构办理”,从而导致对中国市场生态的触觉不够灵敏,“不接地气”。

但作为公认的全球第一创新药企,自有其一套严密的知识产权司法手段。2000年7月前后,“万艾可”在中国大陆上市大势已定,辉瑞公司法务部门即开始了步步为营、剑指“伟哥”商标的战术行动。

從其攻击的目标和目的来看,可以称之为“清扫外围战”。

清扫外围的第一炮,目标是一个叫“傲哥”的中文商标。

1999年3月29日,陕西晨鸡药业公司将自研的中成药以“傲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于2000年3月21日,将“傲哥”商标刊登在第728期商标公告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

2000年6月19日,美国辉瑞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对“傲哥”商标提出异议。辉瑞公司称,该公司研制的药品英文名为“Viagra”,别名叫“伟哥”,“伟哥”是这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早已深入人心。晨鸡药业公司注册的“傲哥”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辉瑞公司要求驳回“傲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面对这个全球最大的药业巨头、世界500强公司的质疑,晨鸡药业公司针锋相对:首先,“伟哥”根本就不是注册商标,而只是“外号”,是“坊间的俗称”。辉瑞公司正式使用的商标是英文“Viagra”及中文“万艾可”。“傲哥”与“万艾可”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也未与辉瑞公司的优先权利发生冲突。

其次,以“×哥”或“伟×”作为名称注册的并非只有晨鸡药业公司一家企业。早在1992年,湖北咸宁市卫生用品厂就注册了“郎哥”商标;1993年重庆伟格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伟格”商标等。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傲哥”的注册也应予以核准。

最后,“伟哥”也并非辉瑞公司的独创。“伟哥”最早由新闻记者在报道中使用,故此名称的所有者不是辉瑞公司。再者,从字眼、含义上讲,“傲哥”与“伟哥”视觉有很大差异,发音更是完全不同,含义上也有很大区别。

综上所述,晨鸡药业公司答辩书结论认为:“傲哥”的商标注册既不违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国际法规。

国家商标局经过调查审理后,裁定:辉瑞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傲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2年6月28日,晨鸡药业公司收到了由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傲哥”商标注册证。

辉瑞公司第一炮无功而返。

辉瑞公司的第二炮射向万用信息网。不过,这一炮,有点“大炮打蚊子”的感觉。

万用信息网拥有深圳两大门户网站之一的“深圳热线”,其在1998年7月23日注册了“Viagra.com.cn”的域名,虽然辉瑞公司在国外注册了“Viagra.com.cn”的国际域名,但后缀是.cn的域名只能在中国注册。

据万用网称,当时注册的目的是想用这个域名做一个男性保健方面的网站,但这一计划并没有实施,而且万用网也没有用这个域名做过任何商业行为。

2000年3月,辉瑞公司对该域名提出异议。

辉瑞公司的执着让万用网十分吃惊:2000年7月23日,在注册满两年后,万用网没有再交纳每年1500元左右的注册费,意味着其已自动放弃了该域名的所有权。辉瑞于同年8月向注册机构递交了该域名的注册申请后,还坚持不懈地于9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辉瑞公司认为,“Viagra”是公司的独创文字,是一个专门的药品商标。

辉瑞公司控告万用网主要是两点:一是恶意抢注“Viagra”这个驰名商标;二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辉瑞公司要求万用网公开赔礼道歉,放弃这个域名,但没有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12月13日,辉瑞公司与万用信息网关于“Viagra.com.cn”的域名纠纷案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信誉是注册人在商业竞争中创立的。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在较为广泛的地域内,达到使公众知悉并确信以其为标识的产品或服务是优质的一种商标。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该商标已注册且享有较高商业信誉; (2)该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相关公众认知度。原告的“Viagra”无论是作为药品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2000年4月以前的中国境内,既无市场也无知名度,原告从未投入巨资进行过商业宣传。

“中国的新闻媒体对‘伟哥’的报道,亦不能代表‘Viagra’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并享有良好的声誉,中国公众对‘伟哥’特定功效的了解亦不等于‘Viagra’具有商标意义上的知名度。因此,‘Viagra’商标不能被认定是驰名商标。不能要求给其跨商品类别的特殊保护,更不能延及至网络域名注册上。”

法院还认为:被告于1998年7月在中国互联网注册“Viagra.com.cn”域名时,原告尚未在中国开展与“Viagra”药品有关的商业活动;被告在中国互联网注册了“Viagra.com.cn”域名,仅是设置了一个技术代码存放在域名服务器上,尚未将域名作为商业资源加以利用;在2000年3月原告向其提出异议后,被告即停止交纳费用,放弃该域名注册。以上事实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尚未发生商业竞争关系,原告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是恶意抢注域名。因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美国)辉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能,涉案双方尤其是辉瑞公司始料未及的是,这一案件竟然载入历史,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涉外域名被驳回第一案。

“清扫外围战”的第三炮,瞄准了老冤家沈阳飞龙公司。

2000年12月6日,沈阳飞龙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被告知:2000年9月26日,美国辉瑞公司就沈阳飞龙公司已获专利权的“伟哥开泰”包装盒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此案,并要求沈阳飞龙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申请陈述意见。

据了解,沈阳飞龙公司于1999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伟哥开泰”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8月7日对沈陽飞龙的这一申请予以批准,授予“伟哥开泰”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沈阳飞龙公司的这个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状态与万用网的“Viagra.com.cn”域名当时的情况有点类似。2000年,被活生生扭断了生产和销售两只翅膀的飞龙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虽然1999年6月被准许整改后复产,并于2000年11月17日经北京高院终审摘掉了“劣药”帽子,但这个突出“伟哥”两字的外包装事实上已被主动放弃。

为何此时此际辉瑞公司还对此发难?辉瑞公司一位法律部门的高级职员对媒体的解释是:辉瑞公司了解到此事需要有一段时间。辉瑞的立场和原则是一贯的,公司在意识到此事与中国的法律不符的时候就会去做,而不会选择某一个时机去做一件事。

有备而来的辉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请求书洋洋洒洒近300页,共计6大理由。首先是辉瑞公司认为“伟哥开泰”的外包装设计(下称被请求设计)违反了《专利法》的第五条规定,该条文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次,辉瑞公司列举了国家药监局发出的《关于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通知》。再者,辉瑞公司认为被请求设计包含了请求人的商标。辉瑞公司在请求书中指出:“在‘伟哥开泰’的外包装设计中最大、最显眼的部分是‘伟哥’二字,而‘伟哥’与请求人商标‘伟哥’文字相同,会使消费者误认被请求设计为请求商标的产品,容易造成混淆。被请求设计如此使用‘伟哥’二字,是要误导消费者,以为‘伟哥’就是商标,这样被请求设计的‘商标’与请求人的真正商标,显然构成了相同商标。两者在文字组合、排列、呼叫、含义等各方面均完全相同。”此外,辉瑞公司还在请求书中列举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取缔不正当竞争等条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文。

对于辉瑞公司的发难,沈阳飞龙也早有准备,称“早在去年该公司律师李国柱就已整理好了一套应对的答辩理由”。

飞龙公司称,“伟哥开泰”和美国辉瑞公司的“Viagra”区别明显,不易混淆,并称:从新闻界披露沈阳飞龙公司申报“伟哥”商标伊始,就已将中国“伟哥”和美国“Viagra”严格区别开来,飞龙公司从未有冒名顶替、混淆视听、欺骗误导社会公众的任何言行和主观动机。

其次,飞龙公司认为,迄今为止,“伟哥”还不是注册商标,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针对辉瑞公司列举的《巴黎公约》中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文,飞龙称,“Viagra”并非驰名商标,不应享受特殊的国际保护。

从辉瑞公司无效请求书中陈述的6条理由中不难看出,辉瑞公司主要是针对其商标的。飞龙方面的专家意见认为,用一个外观设计与一个商标来比较,是不太恰当的。“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法细则第二条中有这样的描述: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侵权通常是两个产品外包装相似,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而在外观设计里商标是不被保护的。

对于辉瑞公司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专家意见认为,驰名商标的“驰名性”的获得,必须以一定时间的经过为前提,使用期过短或达不到一定期限的商标,通常难以建立稳定的商业信誉。而美国“Viagra”这种产品,究竟对人类健康能带来多大的益处,还需经过时间的验证。在英国的商标立法中对此就有明文规定:只有使用期为7年以上的商标才有资格参加驰名商标的评选。而美国是一个高度的法治国家,不会而且不应该将注册时间如此短暂的商标认定为驰名。

2001年5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由5人组成的会议组公开审理此案。就本案的结论,会议组组长说,不做任何口头的决定,本案的结论将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同时会议组的意见是希望双方能和解,并希望双方能认真考虑和解的意见。

令人不解的是,此案就此戛然而止。

外界猜测,结合其他场外信息,导致此案虎头蛇尾的可能性有三:

一是在当时的中国,知识产权中的六七块被六七个部门管着,商标和专利就由不同行政机构掌控。此案中,辉瑞公司的诉请恰恰踩到了商标与专利不统一、《商标法》和《专利法》谁能管谁这条乱线。由是,公开审理此案时不但由多达5人组成会议组,会议组组长做结论时,更是苦口婆心劝说双方和解。在专利复审委的劝解下,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二是飞龙公司总裁姜伟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表态:“我们想摆脱‘伟哥’但又不能摆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飞龙的‘伟哥开泰’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又不能白白地让出来。”市场上也一度传闻,飞龙公司和辉瑞公司在协商转让该专利权,飞龙公司出价1.5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肯定注水了,但双方私下交易的可能性的确存在。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通过“傲哥”商标官司和域名官司,辉瑞公司发现自己所倚仗的两条理由——“伟哥”是“Viagra”的别称;“Viagra”是驰名商标,都不能获中国法院支持。而这两条理由,正是继续诉讼的关键。同时,沈阳飞龙公司的“伟哥开泰”包裝盒外观设计专利事实上处于主动放弃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辉瑞公司放弃进一步法律行动,当在情理之中。

辉瑞公司在这些个案上显然没有多少收获,但它以一系列旨在扫清外围的诉讼动作,清晰地表达了它的终极诉求:尽管已经以“万艾可”为名在中国上市了,但对“伟哥”两字一直虎视眈眈,与“伟哥”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仍是心头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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