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认识与再出发: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道*
2024-01-01方印付秋池
摘要:环境法学研究与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故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必要在全面把握与客观评价既有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摸清既有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现实困境。尽管既有环境法学研究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丰厚养料,但体系化程度尚不圆满。当前环境法学研究中存在旨趣分散、内容碎片、定位模糊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环境法学研究者在追求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目标实现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合力缺失”“体系性不足”“图景不明”困境,故有必要采取化“散”为“聚”、化“碎”为“整”和“独特”与“共通”兼备的应对策略逐一破解上述困境,实现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主要问题;现实困境;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4)02-0159-010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基金项目: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环境法学诠释研究”(2023GZGXRW157)
作者简介:方印(1969—),贵州翁安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环境与资源法、防灾减灾法;付秋池(1998—),四川成都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
一、引 言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对于讲好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故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环境法学界已有“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宏观路线研究”[2]为代表的研究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指明了总体方向。而诸如“环境法学内生成长转型研究”[3]“整体环境观指导研究”[4]“中国环境法学社会理论进路研究”[5]“调整论研究”[6]“环境法权结构研究”[7]“权力与权利协同共治研究”[8]等研究孕育了大量带有中国经验烙印的学术成果。必须承认,过往研究对于推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必须指出:现阶段正面回应“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如何构建”的研究仍然较少,多数研究仍停留在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素材的阶段,缺乏系统性整合。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状呼唤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命题破解的再认识与再出发。为此必须以既有研究为素材与基础、以自主构建为方向与目标,对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命题进行再研究,探索破解之道,实现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目标。
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可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相关文献中汲取营养。对于如何构建“自主知识体系”问题,学界给出了“立足中国实际”“立足中国经验”“解决世界问题”“注重原创成果”[9]等回答。并且,在这些答案中多数包含有关人才培养[10]、中西话语区别[11]等方面的建议。客观而言,这些建议对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所忽视。作为人类意识的产物,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具备自发成形的可能,其构建必须依靠广大环境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从环境法学研究者的能动性出发,可发现与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密切相关的关键性要素主要有三:一是研究旨趣。研究旨趣即研究者进行环境法学研究的目的与意图,包含了研究目标与研究路径的选择,间接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方向”。二是研究内容。研究内容即研究者进行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与范畴,包含了实践案例分析内容与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直接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内涵”。三是研究定位。研究定位即研究者进行环境法学研究所持基本态度,包含了内部定位与外部定位,深刻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立场”。申言之,为更好推进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剖析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发现问题所在;进而揭示基于这些问题所引发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困境,最终提出相应策略予以破解。
二、研究旨趣分散引发的构建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研究旨趣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眼与心”,研究旨趣不仅决定了研究者如何审视和解读中国环境法律实践,更揭示了研究者对于本领域发展的理想和追求,是引领研究方向、激发研究热情的源泉,深刻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方向”。个体层面的研究旨趣千差万别固然正常,但以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整体工程层面观之,研究旨趣却需大致统一,以便形成合力、共克关键问题。然而,通过观察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状,可发现存在着研究旨趣分散问题,由此引发影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合力缺失”困境,进而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旨趣分散引发的“合力缺失”构建困境
之所以判断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研究旨趣分散问题,是因为存在着研究目标分散和研究路径分散的现实状况,具言之:
首先,研究目标分散是研究旨趣分散的具体表现之一。研究目标分散是指环境法学研究者关于环境法及环境法学预期目标尚存在较大分歧的现实状况。研究目标分散的实例之一在于环境法法典化争议。例如:部分学者希望建立“大环境法”体系,追求环境法的“大而全面”,提倡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而部分学者希望建立更加精细化的环境法体系,主张建设“小而准确”的环境法体系,提倡基本法加特别法配合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模式。[12]研究目标分散的实例之二在于“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是合是分”争议。例如:有学者基于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不同、自然资源法先于环境保护法独立而生等论据强调二者属于各自独立、互不包含关系[13];也有学者基于整体环境与资源保护理念,提倡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应当融合。[14]围绕“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是合是分”的一系列争议,映射出当前阶段研究目标分散的客观事实。
其次,研究路径分散是研究旨趣分散的具体表现之二。研究路径分散是指环境法学研究者在开展环境法学研究时存在路径差异,对同一或近似问题的回应难以取得广泛共识的现实状况。研究路径分散造成了环境法总体价值导向不清。典型如环境法本位问题,“权利本位论”[15]与“义务本位论”[16]之争由来已久,前者强调环境法保护语境下的权利与利益,强调环境法的保障和救济功能;后者强调明确环境法语境下的义务与责任,强调环境法的监管和惩罚功能。另有“公众环境利益论”[17]“环境法法权论”[18]等理论对环境法本位问题展开论述,但均未能妥善回答“环境法本位为何”之问。研究路径分散使得环境法学难以构建通用的理论地基,严重制约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厚度与深度。
通过对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实情况的观察,发现研究目标分散和研究路径分散的状况较为明显。研究目标分散表明研究者开展各自研究时缺乏统一的核心目标,研究路径的分散表明研究者开展各自研究时方向存在不一致,二者共同导致了研究旨趣分散。其直接后果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缺乏必要的向心力和协同效应,未能在学术界形成广泛的共识或集中的动力,进一步导致了“合力缺失”的构建困境。该困境使得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合作和资源整合,阻碍了关键性理论的发展和标志性概念的确立。
(二)“合力缺失”构建困境的应对策略:化“散”为“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面对矛盾、解决矛盾,还要注意贯彻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19]“合力缺失”构建困境因何而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未能充分抓住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主要矛盾,缺乏明确的构建目标与清晰的价值主线,故需要采取化“散”为“聚”策略,形成构建合力,破解“合力缺失”构建困境。
首先,明确体系构建目标是化“散”为“聚”之根本方法。应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综合环境法体系”作为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总体目标,不宜分离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1)这一总体目标在当前历史阶段的集中表现便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20]。采取整体性、系统性的方式,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相互融合,形成一部有机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可借鉴《民法典》编纂成功思路,对《环境保护法》加以适当修补作为总则[21],深入总结观察我国环境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多领域法治经验并加以升华提炼。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审计等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实践进行学术话语转译,活用“两山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生观”(“生产要发展、生活要富裕、生态要良好”)等标识性环境法学术话语。总之,应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当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阶段目标,整合研究旨趣服务于这一共同目标,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备系统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其次,保护环境权利是化“散”为“聚”之价值主线。为应对因研究路径分散所引发的困境,则必须以环境权利保护作为串联各项研究的价值主线。一是需要明确环境法“权利本位”,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需对“权利本位论”与“义务本位论”倾向下的诸多理论中的合理之处进行充分提炼与整合,提倡规制与激励并重的“双向合力规范论”,将研究旨趣聚拢于促进环境权利保护。二是需要明确环境权利谱系,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环境权利体系。应当整合学界关于环境权利性质的“应然权利论”“法律权利论”“习惯权论”[22]等理论,以权利束分解视角对新时代中国“环境权利”谱系进行再展开,完成新时代“环境权利”的中国再表达。(2)将保护环境权利作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价值主线,有助于凝聚研究旨趣,破解研究路径分散难题,构建符合人民至上原则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统合构建力量、防止研究旨趣分散不在于否定各位研究者的学术兴趣、研究差异及其价值意义,而是强调个体的研究应当符合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进程的大方向。强调化“散”为“聚”也并非提倡“万马齐喑”,而是为了将有限的构建力量统合到特定目标之下,形成明确的构建目标与价值主线,统合研究旨趣服务共同目标,以期能够增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效率,同时确保各种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能在一个协调一致的框架内互相补充,共同推进学科发展。
三、研究内容碎片引发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研究内容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骨与肉”,环境法学研究内容众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国际环境法与跨境环境问题等,直接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内涵”。唯有通过充分沟通与协作、审慎选择研究内容,才能保证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然而,通过观察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状,可发现存在着研究内容碎片问题,由此引发影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体系性不足”困境,进而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内容碎片引发的“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
之所以判断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研究内容碎片问题,是因为存在着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和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的现实状况,具言之:
首先,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是研究内容碎片的具体表现之一。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是指环境实践案例类研究内容缺乏长期性与体系化的现实状况。一是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表现为过多关注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热点。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排污权”“环境修复”等相关主题的研究数量显著多于其他类型的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研究数量。二是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也表现为关注个别案例或单一类型,缺乏对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经验的整体性与全局性研究。例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大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替代修复、异地修复、以劳代偿”等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实践,未能以整体视角进行充分审视,系统性研究较为确乏。三是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还体现为研究同质化趋向较为明显,研究重复冗余。例如对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各类履责形式(如“替代修复”“异地修复”“以劳代偿”)等多进行独立研究,只有少数学者挖掘其内在法理并着手完善系统理论构建。[23]总之,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使得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未能充分吸收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智慧,难以反映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全貌并反哺实践。
其次,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是研究内容碎片的具体表现之二。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是指理论逻辑类研究内容缺乏自主性与系统化的现实状况。一是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表现在于某些学理概念研究多理论搬用少本土创新。例如,与“环境权”相关的“环境权利”“环境权益”“生态权利”“生态权益”等多种概念,多为对域外环境权利理论的碎片借鉴,不仅缺乏对中国环境法制度文本与法治实践中环境权利样态的解释力,亦难立足于中国场域提出重大且具有穿透力和构建力的环境权利理论。[24]二是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也表现为各类细分领域的学理研究相对“分散”与“孤立”。一个典型实例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环境法原理”研究的“分散化”与“孤立化”。“分散化”是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环境法学研究散见于少数学者的个别研究中,缺乏系统性研究成果;而“孤立化”则是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环境法学研究未能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等环境法学研究进行充分互动,缺乏整体性研究成果。三是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还表现为对环境法本体构成研究失衡,未能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多数成果侧重于国家环境法研究,对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的研究尚不充分,导致对中央环保督察、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终身责任制等中国特色环境法学实践相关研究相对匮乏,知识丰度较为有限。[25]总之,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使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难以具备内部和谐,也难以涵盖应然广度,阻碍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通过对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实情况的观察,发现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和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的状况较为明显,二者又同属于研究内容碎片的具体表现。由于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和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的影响,实践案例分析往往不能深入到理论核心问题,同时,理论的发展也难以及时反映并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内容碎片削弱了环境法学研究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对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形成了严峻挑战,最终引发了“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使其难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形成有效的积累。
(二)“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的应对策略:凝“碎”为“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26]揭示了必须从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协同性对问题分析总结。[27]以此观之,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并非研究内容的简单拼凑,而是一个由“概念”提炼到“观点”形成再到“理论”体系化的有机过程,同时也对学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需采取凝“碎”为“整”的应对策略,同时整合理论建设和实践总结,破解“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
首先,整体构建是凝“碎”为“整”之根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系统思维方法[28],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只有充分运用系统思维、贯彻整体构建思维,才能将“碎片状”的知识和经验整合进一个完整的系统框架之中。为此,需打通“由经验到知识”的关键壁垒,形成有机连贯的体系。如“三线一单”“三个督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实践经验,需将其纳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视野进行分析考察,理解其与各类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与相互作用,研究其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应然位置与应有效能。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需着眼整体进行优化与协调,尽量避免重叠与冗余研究,形成完善实用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借助系统思维进行整体构建,可以有效解决内容碎片的研究现状,催生出成体系的系列研究成果,进而形成统一、完整、自洽、严谨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其次,总体升华是凝“碎”为“整”之要义。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经验与知识不断升华的过程。升华的过程既是完成知识形塑的过程,也是协调各类认识、建立统一话语的过程。对于尚处于“碎片状”的理论知识,必须确立更加系统连贯的知识框架,才能完成总体升华。为此,需要清楚以下几点:一是总体升华要求关键概念明确。对关键概念理解的根本性差异显著影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故需要对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进行梳理和统一,以求达成概念理解上的共识。例如,尝试将“环境权”相关的一系列近似术语统摄于“环境权益”或其他概念,建立符合中国实际、彰显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二是总体升华必须立足于中国环境法制度文本与法治实践。总体升华必须扎根于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生态环境国家法律、生态环境民间规范的“三轨合治”格局,充分吸收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经验,持续推进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三是总体升华要求对既有学术观点与理论进行批判性反思和创新性发展,不仅传承已有知识,而且要反思已有知识,发现已有知识的局限性,赋予已有知识以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文明内涵[29],并结合当代生态文明建设背景提出新的思考和理论。
需要指出的是,凝“碎”为“整”的主张并非提倡“学术八股文”,而是要求坚持兼收并蓄,积极吸纳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学术成果、加强与传统法学理论的对话、批判吸收域外经验、拓宽学术研究视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不断探索和创新解决环境问题的法治方法。
四、研究定位模糊引发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研究定位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根与魂”。研究定位关乎如何确定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位置与角色,深刻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立场”。研究定位如何不仅关系到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能否准确反映中国的环境法律实践,更是影响其未来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关键因素。清晰而科学的研究定位,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沿着正确的路径前进的重要保障。然而,通过观察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状,可发现存在着研究定位模糊问题,由此引发影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图景不明”困境,进而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定位模糊引发的“图景不明”构建困境
之所以判断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研究定位模糊问题,是因为存在着内部定位和外部定位模糊的现实状况,具言之:
首先,内部定位模糊是研究定位模糊的具体表现之一。内部定位模糊是指环境法学研究者进行研究对环境法应然定位的清晰认知尚不完备的现实状况。内部定位模糊的体现之一在于学理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脱节。客观地说,现阶段环境法学研究较为缺乏环境法解释理论或者环境法解释方法,且较为笼统,缺乏细节化内容,难以回应实务界所需。[30]这种脱节正是由于环境法学研究的内部定位模糊,没有将环境法放到中国法律体系及法学体系大背景中,基于合理定位研究整体效益及现实能效的表现。[31]内部定位模糊的体现之二在于环境法理论与传统法学理论的过度脱节。部分环境法学研究出现对传统法学理论全盘否定的倾向,错误地认为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一切或大部分法学理论都需要从根源上进行重塑,事实上其将环境法理论创新研究变为了一场党同伐异式的声讨。总之,内部定位模糊反映出对环境法学研究及理论与法治实践、传统法学理论间“源流关系”的盲目否定,致使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难以在整体与部分,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建立有机联系。[32]不仅给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留下了理论基础薄弱的隐患、阻碍了法律效能联动的实现,还引发了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间的交流愈发困难,妨碍其获得广泛认同。
其次,外部定位模糊是研究定位模糊的具体表现之二。外部定位模糊是指环境法学研究者进行研究时较为缺乏国内外知识体系间平等交流的现实状况。外部定位模糊的集中体现之一在于本土环境法学理论与域外环境法学理论的认知失衡。这种失衡可以概括为两类典型状态,一类失衡状态是对于域外理论及制度的过度推崇,未经充分批判便生硬地纳入中国环境法学知识体系之中;另一类失衡状态则是对于域外理论持全面否定态度,认为中国环境法学必须脱离西方法学理论。外部定位模糊的集中体现之二在于未能明确在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定位。虽然中国生态文明实践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但因缺乏科学的外部定位,导致中国环境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存在感依然较低。一方面环境法学学术成果的国际传播和认可度不足,在国际上还未获得广泛的认可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国际学术交流的渠道和机制还不够畅通,整体上缺乏系统化、持续性的学术交流机制。总之,外部定位模糊,使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缺乏走上国际学术舞台的动力,最终阻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人类文明知识的丰富与拓展作出时代贡献。
通过对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实情况的观察,发现内部定位模糊和外部定位模糊的状况较为明显,二者同属于研究定位模糊的具体表现。研究定位模糊致使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未能在“中国”与“世界”的嵌套结构中精确探寻到应然位置与自我面貌,最终引发了“图景不明”构建困境,影响其实现自主性与世界性的有机结合。
(二)“图景不明”构建困境的应对策略:“独特”与“共通”兼备
破解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图景不明”构建困境,需贯彻“独特”与“共通”兼备的应对策略,对体系内所有知识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进行识别,吸纳一系列基于中国历史经验、反映人类社会本质和内在规律且兼具规范性与本土性、民族性特征的科学的环境法学知识[33],进而贯彻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然位置和独特面貌,以开放平等的姿态面向世界。
1.把握“独特”要义、明确内部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34]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坚持用中国声音讲述中国环境法治故事,必然牢牢把握“独特”要义。强调“独特”要义并不仅限于将中国与西方相区别,还应具备其目的理性[35],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是制度独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6]7中国共产党党规体系因其体系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运行合法性,具有“法”属性和地位。[37]《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党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以此观之,党内法规不仅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关键引导,也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研究素材和知识来源。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不能片面地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知识范畴局限于生态环境国家法律。环境法学者必须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党内法规作为我国环境法体系重要组成的事实,将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相关知识自觉地纳入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中。
二是文化独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36]5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乏“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观[38]、“仁民爱物”的人与动植物同情仁爱观[39]、“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的自然资源观[40]等符合当代环境法精神要旨的生态智慧,其中蕴含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构成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直接文化渊源。[41]环境法学者应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审视性继承,彰显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底蕴、民族底色和文化血脉。以流域保护机制为例,其灵感正是源于中医整体观。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42]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陆续出台,围绕两部法律延伸出一系列内蕴中医整体观智慧的制度体系,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流域保护新模式。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充分吸取传统生态智慧,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当代语境的学术话语转译,体现文化独特性。
三是知识来源独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43]在中国环境法学的知识体系构建中,绝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法治实践,时刻警惕纸上谈兵。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知识来源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知识来源的人民性。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深度融入社会现实,深入农村和城市的基层,汲取各地区生态环境民间规范智慧,如村规民约、少数民族环保规定等。[44]其二,知识来源的科学性。在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环境法学者应当充分尊重并吸纳环境法治领域取得的经验和成就。例如将“替代修复”“生态积分”“协同治理”等环境法律实践创新总结为系统理论,并完成与其他自主知识的互联互通。其三,知识来源的实用性。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经受法治实践的检验,任何环境法学的理论知识都必须经得起中国法治实践的考验,使之适应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需要,特别是对于“两山”理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碳权利理论”“生态积分理论”等较为前沿的环境法理论,通过试点或社会实验等方式加以实践验证。总之,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独特性在于其深刻汲取实践智慧,体现在人民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三个方面,以此确保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
2.把握“共通”要义、明确外部定位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国内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向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载体,其中包含具有能够被全体人类共享共用的理念与知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高度彰显自主性与国际性的融合。为此,需坚持用平等视角分析中外法学理论、以开放姿态走向国际舞台,牢牢把握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共通”要义。“共通”要义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是人类命运与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45]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的不是一国一人的命运进程,而是需要依靠全世界人民勠力同心、团结协作才能最终实现的美好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使其不仅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更是以其开放包容的特性对人类命运保持密切关注。理由在于:其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与研究不局限于国内问题,也为应对全球性共同挑战做足准备。在涉及全球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等领域,分别通过碳权利理论[46]、跨界河流水量分配生态补偿理论[47]等理论的发展完善为其供给中国智慧,同时也积极吸纳国际环境法学知识形成本土理论。其二,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成果与经验积累已成为人类知识宝库的重要组成。例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公众环境信息权、公众环境表达权等理论与制度创新符合人类命运基本走向,具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推行的潜质[48]。总之,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彰显人类命运与共,为全球环境治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全球环境法学的繁荣与发展。
二是人权保护共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9]作为人与生俱来享有的权利,人权来自生而为人这一简单事实,并不源自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或成员身份。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着眼于普遍的、现实的人权理念,彰显人权保护共通,与西方语境下将“人权”异化为输出政治立场工具有着根本不同。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着眼于实际,奉行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人权保护紧密结合,将抽象的人权概念具象化为具备可行性的人权保护措施,旨在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帮助基本人权的实现,重申了环境保护事业是为人类永续发展而生的原始属性。总之,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人权的理解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语言、文化、制度间的差异与隔阂,总结出了务实的、可供复制的人权保护方案,由此彰显人权保护共通。
三是生态正义共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0]正义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能够为人所感知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生态正义进行了具象诠释,本文将之概括为“物质普遍富裕和生态发展良性协调的务实正义”。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蕴含的生态正义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生态文明思想的凝练与延展,因其植根于社会客观规律而具有共通性。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态正义共通表现为多个方面:其一,生态正义共通强调确保公平与平等的环境权利保护,例如通过“环境权利谱系”架构助力环境权利的充分保障;其二,生态正义普遍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区别性环境权利保护,例如少数民族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性环境政策及理论支撑;其三,生态正义共通为跨国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价值指引,例如通过“共同但区别的责任”合理划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态正义共通一方面决定了其与域外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另一方面又因为其符合全世界人民对生态正义的朴素需求而具备了超越国界的影响力。
综之,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扎根中国大地、面向中国实际,中国环境法治话语必然贯穿始终,由此成就其“独特”。同时,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可以为全人类所用,由此造就其“共通”。只有贯彻“独特”与“共通”兼备的策略,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形成一个上下通达、内外协调的完整体系。
五、结 论
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若要取得成功,首先,需要在掌握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现状作出清晰的再认识;然后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现实困境提出构建策略,从而实现再出发。故只有立足现实情景,分析当下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状况、探明其中问题所在,才能揭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真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的结论主要有:第一,由于研究目标分散与研究路径分散的现实状况,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着研究旨趣分散问题,其引发的“合力缺失”构建困境是导致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难以形成广泛合力的根本原因,需采取化“散”为“聚”的应对策略,将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阶段目标、将保护环境权利作为价值主线,最终聚拢研究旨趣。第二,由于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和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的现实状况,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着研究内容碎片问题,其引发的“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是导致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难以全面反映我国环境法治全貌的根本原因,需采取凝“碎”为“整”的应对策略,充分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标识性概念并形成体系化的系列研究成果,最终整合研究内容。第三,由于存在内部定位模糊与外部定位模糊的现实状况,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着研究定位模糊问题,其引发的“图景不明”构建困境是导致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未能充分显示应然面貌的根本原因,需贯彻“独特”与“共通”兼备的应对策略,向内围绕中国环境法治领域“三轨合治”格局开展研究,向外批判发展传统法学理论与域外环境法学知识,最终明确研究定位。当然,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困境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以上应对策略并非一劳永逸解决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困境的“万灵药”,未来环境法学研究者仍需要遵循法治文明的演进规律和法学知识体系的生长规律,以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理论、科学方法[51]方可实现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目标。
注释:
(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基本法定位十分明确,且《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亦通行于《森林法》《水法》等典型自然资源法立法中。故,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在我国的法治语境下不宜视作并列关系。
(2)新时代中国“环境权利”不仅是一个元权利束意义层面的统合概念,还是有着丰富内涵且由一定层次结构与功能体系表达出来的新型权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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