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行为何以传递?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多重制度逻辑
2023-12-29杨永娇
杨永娇 王 彤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社会救助作为迈向共同富裕目标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作用,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缩小收入差距。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主要有两种救助形式:一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政府救助,二是以社会为主体的慈善救助,分别对应“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要实现共同富裕、全民共享国家的发展成果,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共同使命(罗叶丹、邓国胜,2022)。政府救助托底功能有限,积极推进其与慈善事业的有机融合,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对于社会救助的对象而言,除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将受益辐射到他人便是共同富裕的要义所在。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强化共建共享机制,而共建共享就是要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研究指出,共同富裕参与者的责任意识不足严重制约着共同富裕的实现(李贤、崔博俊,2021)。除了“对自我的责任”之外,更加重要的是“对他人的责任”。每个人既是共同富裕的受益者,也应该是共同富裕的推动者。同时,共同富裕也是精神文明的富裕,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以奉献、互助和利他主义为核心的公益精神,建立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联系,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强化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促进共同体的维系与繁荣(葛忠明、张茜,2022)。由此,超越“助人自助”,实现“助人助他”,传递公益行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然而,现有研究少有关注受助者的公益行为,而是聚焦于如何释放现有捐助者的潜力,尤其企业、高社会地位群体,例如名人的公益慈善行为(比如Bekkers &Wiepking,2011)。受助者常常被标签化为弱势群体,该群体也常通过自我强化刻板印象而产生习得性无助。履行社会责任不是“富人”专属。据推断,2019年中国低收入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0%以上(杨立雄,2021)。激活和发挥该群体的主体性,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并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是“扶志”的生动体现,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此外,现有关于受助经历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研究主要在西方语境下展开,并未基于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展开具体分析,亦尚未区分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这两种救助形式对受助者公益行为产生的影响。政府救助基于公平原则,慈善救助基于责任原则,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影响逻辑或许存异。我国现行制度安排还未充分体现出共建共享原则,只有逐步均衡社会主体各方的责任,才能促使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可靠。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问题。第一,在我国,受助经历能否促进受助者的公益行为,实现公益行为的传递?第二,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影响是否不同?有何不同?第三,如何优化制度设计以增强受助者的社会责任感,在共同富裕的推进中有效发挥主体性?为此,笔者从制度逻辑的理论视角出发,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追踪数据探讨受助者的公益行为。本研究基于中国国情解释受助经历与公益行为的关系,探究国家逻辑和公益逻辑对于公益行为传递的影响,在理论层面有助于推进公益慈善理论体系的完善,为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提出新的分析视角,在实践层面有助于优化政府救助制度和慈善救助制度,并为推进二者的有效衔接指明方向。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国外现有研究指出,受助经历总体而言对受助者的亲社会行为具有正向影响。受助者作为援助资源的输送终端,无论受到何种援助,都是某些需要得到满足的获益方,受助经历的正向影响尤其表现于感恩等个体积极的社会态度中。感恩是一种道德情感,显示着施助者与受助者间的关系价值,能够促进受助者对施助者及他人产生亲社会行为。感恩的人更乐于支持、宽容、同情他人,对施恩者和不相关的人表现得更亲社会(McCullough et al.,2001)。从回馈捐赠的角度来看,当从他人处获益时,人们会认为有义务通过回馈捐赠或帮助他人的亲社会支出行为来进行回报(Grant &Dutton,2012)。在此交互的过程中,亲社会支出的客体极有可能转变为亲社会支出的主体。
国内关于受助者的研究多聚焦于低保群体。然而,低保受助对亲社会行为的影响尚存争议。部分学者支持低保受助对亲社会态度的正向影响,指出低保身份会提高受助家庭的社会参与,并强化参与社区活动和社区建设的积极心态(郭瑜、张一文,2018)。但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低保对受助群体产生显著的福利依赖效应,影响受助者的心理健康,不利于激励其亲社会行为(韩华为、高琴,2020)。这一观点与国外部分研究(例如,Yang et al.,2021)结论一致,社会成员认为受助者是因为自身的懒惰及缺乏改善状况的意愿而接受政府救助,这使得受助者的亲社会行为更加难以发生(Petersen et al.,2012)。
总之,现有研究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受助经历对亲社会态度及行为的影响。然而,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受助经历对亲社会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基于西方社会情境而展开,虽然国内开始关注低保群体,但对于该群体及更广泛受助群体的受助经历与公益行为的关系研究不足;第二,现有研究并未对受助形式进行区分,进而探讨其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影响差异;第三,在我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话语下,现有研究未能从受助者的主位视角出发来探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或制度设计,缺乏激励受助者公益行为的政策指导。为弥补研究缺陷,本文将从制度逻辑的理论视角出发,重点剖析我国两种典型的受助形式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影响,基于假设检验,提出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建议。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假设
制度逻辑源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其假定个体与组织的使命、性质、价值观都嵌入制度逻辑之中,主张将行动者置于社会语境中来分析(马正立、赵玉胜,2022)。制度逻辑意在揭示一种由社会构建的、关于文化象征与物质实践(包括假设、价值观和信念)的历史模式(Thornton et al.,2012)。在该模式中,行动者通过对物质生活进行生产以及再生产,在时间和空间中为其行为赋予现实意义,同时依循正式和非正式规则来指导和约束决策的行动和互动(徐家良、张圣,2021)。研究指出,行动者所处场域的制度逻辑是多重共存并互相竞争主导权的,不同制度逻辑之间具有兼容性和互补性,行动者的能动性将根据多重制度秩序而变化(涂智苹、宋铁波,2020)。在公益慈善领域,徐家良和张圣(2021)将多重制度逻辑引入慈善信托实践,认为其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企业和慈善组织四个首要主体,分别对应国家逻辑、科层制逻辑、社会责任逻辑和公益逻辑。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国家为供给主体的政府救助,二是以社会为供给主体的慈善救助。政府主要围绕困难家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服务,属于生存型救助,也是一种“输血式救助”,而慈善组织则主要侧重于发展型救助,属于“造血式救助”。前者在实践中表现为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对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后者则表现为坚持发展的观念,注重弱势者的能力提升、资产建设与资本积累,以增强其克服困难的能力(孙远太,2015)。两种救助实则分别体现了国家逻辑和公益逻辑,政府救助重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而慈善救助关注公益慈善“助人自助”的发展性助人理念的实现。在不同制度逻辑的影响下,受助者的公益行为有不同表现。
1.政府救助与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关系
政府救助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助群体的生活状况会有积极改善。有研究指出,城市低保救助显著提升了受助家庭的经济水平,改善了受助家庭的消费结构(文雯,2021)。此外,低保救助的获得还有助于提升受助个体的主观福利水平(韩华为、高琴,2018)。由于个体的公益行为与其经济条件和亲社会态度密切相关,受助者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改善有助于增强其助人的能力和意愿。然而,政府救助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救助对象的识别机制严格限制了受助者的经济条件,也限制了受助者公益参与及慈善投入的能力。我国的低保政策作为兜底性质的援助,受助者所接收的主要是生存性的物质救助。相较于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救助资源流动更多是出于基本保障的目的,并不能赋予受助者后续的慈善捐赠权能,不利于实现公益行为的传递。相关研究也表明,国家救助的受助者可能拥有更多的时间而非财富,因此,受助者过去累积的政府公共援助可能促进其志愿服务等形式的亲社会支出,但也减少了慈善捐赠(Peck &Guo,2015)。
第二,政府救助的社会评价机制容易使受助者自我污名化,进而限制其公益效能的发挥。韩华为和高琴(2018)的研究指出,低保瞄准过程中的社区成员评议等程序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受助对象的隐私,并伤害了其自尊,人们倾向于对这些受助者持有低道德性等社会偏见,从而加剧了受助者的福利耻感。“受助就应当一直受助”的负向效应愈演愈烈,而政府救助这种福利形式显著地弱化了受助者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使得受助者形成更负向的社会态度,不利于受助者的“助他”行为。受助者甚至会怀疑自身走出贫困的能力,这使其产生“福利依赖”,降低社会参与的概率,造成负向激励(韩克庆、郭瑜,2012)。
第三,政府救助“权利为本”的福利观念难以激发受助者的社会责任感。目前我国政府救助从本质上是“补救形式”的福利制度,是生存性社会救助制度框架(谢勇才、丁建定,2015),在其背后的福利观念中,慈善与权利相互交织(张浩淼,2015)。受助者的福利观念亦是如此。在受助者看来,受助是福利,也是理所应当的公民权,也因此,“政府的钱不要白不要”的传统观念消解了低保救助的耻感(李卫东,2018)。长期接纳救助加深了受助者的“受助惯性”,易形成“以穷为荣”的思想观念,政策补助也逐渐演化为受助者眼中的“政府讨好”,以至难以触发受助者的公益行为。
综上,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1:仅接受政府救助与受助者的公益行为具有显著负向关系。
2.慈善救助与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关系
慈善救助的供给主体是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而非政府。现有研究显示,慈善救助可能会对受助者的公益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捐助过程中可能存在道德绑架现象,会对受助者的尊严与自主性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降低其助人意愿(覃青必,2015)。此外,当受助者与施助者存在较大的地位差异时,特别是受助者接受来自高权力主体的帮助时,会将其施助动机归因为巩固现有的优势地位等自利性动机,进而对受助和施助产生消极认知(Nadler &Chernyak-Hai,2014)。同时,在受助过程中,如果慈善组织存在信息不透明、公信力低下等问题,也会对受助者的慈善认知和慈善参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杨永娇,2018)。但总体看来,慈善救助对于受助者公益参与的积极效应还是非常突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慈善救助对象的识别机制不以经济条件为唯一标准,因而受助者的回馈能力可能相对较高,为其传递慈善行为提供了条件。接受慈善救助的群体可能并非都是出于济贫的生存性需求,而是有相当一部分出于救急性或发展性目的。此类群体的收入水平或者教育程度很可能高于接受政府补助的群体,他们是由于某些突发性事件而成为弱势群体。这种情况下,受助经历一方面带来了增收效应,另一方面受助者伴随着自身境况的改善,会唤起社会责任感,强化社会成员间的互惠关系,并出于互惠动机做出更多慈善捐赠等利他行为(Kalenkoski,2014)。
第二,公益慈善价值理念的输出有助于弱化和预防受助者的自我污名化,从而提升其利他行为的可能性。社会组织在助人过程中基于责任原则,长期坚持“助人自助”的价值取向,不仅关注受助者物质状况及经济条件的改善,也重视受助者精神层面的援助。换言之,社会组织在慈善救助过程中,既扮演了福利输送者,又通过公益慈善价值理念的输入发挥了增能者的重要功能。慈善组织的存在使得捐赠者与受助人在存异的同时,也使二者的地位与价值更趋平等(刘威,2013),为受助者的利他行为打下了良好的价值基础。
第三,慈善救助的感恩回报机制有助于激励受助者的公益行为。与政府救助逻辑下的“公民权”和“福利正义”观念不同,受助者在受到社会力量的帮助时会有更高程度的感恩情感。互惠是驱动公益慈善行为的一个重要动机。群体之间会发生相互作用,一方的给予会启动一个接受和反向给予的循环过程,并且这种互惠形式的慈善捐赠被视为前现代或古代社会的交换模式(Mauss,2000)。这使得受助者在受益的同时会有回馈的价值取向。人们通常不会将来自陌生人或陌生组织的帮助视为“理所应当”,但囿于关系距离较远,善意的行为并不能被直接回报,故传递至了不相关的第三方,形成了“良性间接互惠”,这种间接回报机制在受助的主客体及第三方的经济互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孙熠譞等,2022)。因而,在公益逻辑下,慈善救助的受助者更有可能会传递公益行为。
综上,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2:仅接受慈善救助与受助者的公益行为具有显著正向关系。
3.混合救助与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关系
在现实情况中,受助者可能同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这涉及国家逻辑和公益逻辑的混合效应。正如前文提及,以西方社会为主要研究情境的现有研究指出,总体而言,受助经历对受助者的亲社会行为有积极影响。然而,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多种受助形式背后存在相互关联的多重制度逻辑,其中的制度逻辑互动可能会对受助者的公益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探讨国家逻辑与公益逻辑的关系需要基于“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回应政社关系。建国至今,不管政社关系如何调整,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政府主导的。在中国特色政社关系的分析框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分类控制”以及与之对应的“行政吸纳社会”理论(康晓光、韩恒,2005)。分类控制体系的核心在于,对具有不同挑战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的社会组织、对提供不同公共物品的社会组织,政府会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行政吸纳社会”的概念强调“控制”“功能替代”和“优先满足强者利益”,紧扣中国实际情况,突出了行政主导的地位(康晓光、韩恒,2007)。
随后,学者们先后提出了“行政吸纳服务”(唐文玉,2010)、“浮动控制与分层嵌入”(徐盈艳、黎熙元,2018)、“团结性吸纳”(何得桂、徐榕,2021)等概念,更进一步揭示了我国政社关系中政府或国家的主导地位。作为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行动者,中国的社会组织也呈现出“依附式自主”的特性,表现为对政府的高依附性及低自主性(王诗宗、宋程成,2013)。在“技术治理”的逻辑下,发包制促使社会组织在围绕行政部门运作的同时与社会价值日趋分离,始终处于辅助性地位而非主体地位(黄晓春、嵇欣,2016)。
可见,在中国特色的政社关系框架下,公益逻辑从属于国家逻辑。在助人过程中,虽然社会组织秉持公益价值观更加注重受助者主体性的培育,但社会组织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政府定义的合法框架下进行,难以完全消除国家救助逻辑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负面效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实践为例,政府更多地把社会组织当作抓手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很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识别社会问题、表达公众利益诉求的功能。为取得合法性,社会组织的助人服务多围绕基层政府工作重点展开,并呈现出在资金、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等各方面对政府的高度依赖。为寻求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在识别受助者的过程中可能会倾向于遵从国家逻辑,并以经济条件为主要识别依据。在具体慈善项目的基层实践中,救助资源与受助者的对接常通过基层政府或者官办慈善组织进行,而过度的行政化使得受助者对于公益慈善的理解不足,甚至将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等同起来,掩盖了公益逻辑在强化受助者的助人意愿和责任意识中的优势。
由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3:同时接受政府救助及慈善救助与受助者的公益行为具有显著负向关系。
基于以上论述,由于政府救助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学界也将其视为中国社会救助的最主要形式(孙远太,2015),故笔者进一步假设:
H4:总体而言,受助经历(接受任意一种或两种形式的受助经历)与受助者的公益行为具有显著负向关系。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开展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该调查覆盖国内31个省域,涵盖个体、家庭、社区三个层次的数据,兼具中国社会的代表性与综合性。本研究运用CFPS2016年和2018年两轮调查匹配后的追踪样本,将其中的个人问卷与家庭问卷合并。经过仔细的数据清洗与处理后,最终保留共计23375个两轮追踪样本用于讨论受助者的公益行为。
(二)变量测量
1.被解释变量
基于CFPS的调查内容,本文主要考察了作为公益行为主要形式之一的慈善捐赠。第一个被解释变量为个体是否有过慈善捐赠行为,即测量受助者个体的社会捐赠行为。本研究以受助者2018年的慈善捐赠行为是否发生作为测量依据。问卷中题项为“过去12个月,请问您个人是否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过款?”,回答“是”赋值为1,回答“否”则赋值为0。
慈善捐赠额为第二个被解释变量,即测量2018年受助者个体的慈善捐赠额度。为更深入地探究受助经历对捐赠的影响程度,笔者在个人慈善捐赠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个体的慈善捐赠数额进行考察。问卷中的题项为“捐款数额:过去12个月,请问您个人所有捐款的总额大概是多少元?”。该变量在保留0值的基础上,对大于0的数值取对数。
2.解释变量
笔者将2016年个体所在家庭受到政府救助或慈善救助界定为具有受助经历。关于这两种受助形式,政府救助通过政府补助题项来识别,具体内容为“过去12个月,您家是否收到过政府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各类补助,如低保、五保户补助、特困户补助、工伤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赈灾款?”。慈善救助通过社会捐助题项来识别,具体内容为“过去12个月,您家是否收到过现金或实物形式(如食品、衣服等)的社会捐助?”。回答“是”则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
为便于比较研究,笔者生成四种受助形式的解释变量,分别为仅受政府补助、仅受社会捐助、混合受助以及非受助。在回归分析模型中,前三种受助形式均以非受助为参照。回答“是”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本研究将一些常见的影响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来考虑,包括:(1)收入水平。本研究将50%-200%中位数收入的人群划分为中等收入人群,高于200%中位数的为高收入人群,低于50%中位数的为低收入人群(Burtless &Pack,1992;李春玲,2013)。(2)受教育程度。该变量以受教育年限来测量。(3)性别。该变量赋值为1(男)和0(女)。(4)年龄。(5)宗教信仰。该变量赋值为1(有宗教信仰)和0(无宗教信仰)。(6)就业状态。该变量赋值为0(未在业)和1(在业)。(7)政党身份。该变量赋值为1(中国共产党员)和0(非中国共产党员)。(8)家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该变量赋值为1(存在)和0(不存在)。(9)婚姻状况。该变量赋值为1(在婚)和0(未在婚)。(10)社会信任。该变量赋值为1(低信任)到5(高信任)。(11)社会交往。该变量以家庭年礼金支出对数来测量。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
个体慈善捐赠行为是二分类变量,故采用二元Logit回归模型。参考相关文献并结合本研究后,模型设定如下:
(1)
(2)
个体慈善捐赠额是数值变量,但捐赠数额中聚集了0值,无法满足OLS正态分布的假设,故采用Tobit模型以保证回归的无偏且有效。个体慈善捐赠额的模型设定如下:
Ln(donationi)=β0+β1X1+βiZif+ui+εif
(3)
Ln(donationi)=β0+β1X2+βiZif+ui+εif
(4)
式(3)和式(4)中,Ln(donationi)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个体慈善捐赠额,取自然对数并保留0值;β0表示常数项;i表示个体,f表示家庭;ui表示随机误差项;εif表示不可观测的效应。式(3)中X1为解释变量,表示受助经历;式(4)中X2为解释变量,表示受助形式;Zif表示引入的一系列控制变量。
由于各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均为家庭层次,因此除个体层次外也引入了家庭层次的控制变量,并在模型中加入随机效应以进行多层次分析。本研究运用Stata MP17.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四、结果分析
(一)受助经历及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
在模型估计前,笔者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检验。各变量间的方差膨胀因子值均小于10,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2报告了受助经历以及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行为影响的多层次回归模型结果。按照解释变量的不同,采用多个模型分别予以估计。结果表明,对个体慈善捐赠行为影响的总变异中约27%来自家庭层次,约73%来自个体层次。模型1检验了受助经历对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受助经历与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发生呈显著负相关(p<0.001)。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有受助经历的个体进行慈善捐赠的优势比是没有受助经历的个体的0.849倍,即受助者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的优势比会减少15.1%。故H4成立。
表2 受助经历与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回归结果
表2中的模型2进一步检验了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仅受政府补助与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发生呈显著负相关(p<0.001)。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几种受助形式中,仅受政府补助的个体进行慈善捐赠的优势比是没有受助经历的个体的0.843倍,即受助者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的优势比会减少15.7%。其他受助形式不显著。由此,H1成立,H2、H3不成立。
(二)受助经历及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额的影响
表3呈现了受助经历及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额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个体慈善捐赠额影响的总变异中约16%来自家庭层次,约84%来自个体层次。模型3检验了受助经历对个体慈善捐赠额的影响。受助经历与个体慈善捐赠额间呈显著负相关(p<0.001),即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二者存在显著效应。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有受助经历的个体进行慈善捐赠的额度比非受助个体减少了0.141个单位。故H4成立。
表3 受助经历与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额的影响回归结果
表3中的模型4检验了受助形式对个体慈善捐赠额的影响。仅受政府补助与个体慈善捐赠额间呈显著负相关(p<0.001),即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二者存在显著效应。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几种受助形式中,仅受政府补助的个体的慈善捐赠额度比非受助个体减少了0.144个单位。其他受助形式不显著。由此,H1成立,H2、H3不成立。个体慈善捐赠额与前文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佐证了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三)内生性问题讨论
为解决内生性问题,本研究采用工具变量法进行修正,引入一个与受助经历相关的外生变量以充分识别受助经历与慈善捐赠间的因果效应。本研究选取的有效工具变量需满足与个体所在家庭的受助经历具有相关性,同时与个体的慈善捐赠行为具有外生性两个标准。为此,采用“家庭商业保险支出额”作为工具变量。一方面,既有研究已证实家庭商业保险支出与社会救助间存在关系。家庭购买商业性保险能够显著降低因病支出型贫困的发生概率,从而降低接受社会救助的可能性(谢明明等,2021)。另一方面,家庭层面的商业保险支出额同个体层面的捐赠行为无关,少有研究从实证角度明晰家庭商业保险支出同个体慈善捐赠的直接关系。因此,在控制其他影响个体慈善捐赠行为的因素后,“家庭商业保险支出额”满足作为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及外生性假设。
工具变量回归使用两阶段估计(2SLS)方法。根据被解释变量“个体捐赠行为(有/无)”和“个体慈善捐赠额”,分别采用IVprobit模型和IVtobit模型加以估计。由于本文中受助形式为受助经历的衍生变量,故仅对解释变量为受助经历的模型做内生性检验。
初始工具变量检验结果表明,工具变量“家庭商业保险支出额”对于内生变量“受助经历”具有较强的解释力。Wald检验结果显示p值小于0.001,故可在1%的水平上认为“受助经历”为内生解释变量,且受助经历与个体捐赠行为的负向关系依旧显著。同时,弱工具变量识别检验结果显示,AR、Wald统计量的p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故所选的工具变量不是弱工具变量。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继续支持了本研究结论,即受助经历显著降低了个体慈善捐赠的概率和额度。这进一步表明前文结果具有稳健性。作为对比,笔者纳入了前文未采用工具变量的多层次回归结果。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五、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发现
本文从多重制度逻辑的理论视角探讨了受助经历以及不同受助形式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影响。基于CFPS的追踪数据分析发现,受助经历对受助个体的慈善捐赠行为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在控制收入等影响公益行为的因素的情况下,相比于没有受助经历的受助者而言,受助个体会减少慈善捐赠行为的发生,其慈善捐赠额也会显著降低。在不同的受助形式中,仅受政府补助对受助者的慈善捐赠行为存在显著负面影响,而仅受社会捐助、混合受助则对受助者的慈善捐赠行为无显著影响。研究发现印证了国家逻辑主导下的救助经历对受助者公益参与的负面影响。我国现阶段并没能遵循公益逻辑,有效发挥公益慈善对受助者的带动作用。当受助者同时接受两种形式的帮助时,政府补助的负面效应和社会捐助的不显著正面效应相互中和、抵消,其同时效应则不显著。这意味着公益逻辑在从属于国家逻辑的基础上发挥着一定的调节作用,通过激发受助者的主体性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府救助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负面效应,但总体上也未能发挥正面效应。总之,国家逻辑主导的政府补助始终是我国主要的受助形式,政府补助的负面效应,加之萌芽中的社会捐助的不显著效应,最终带来受助经历对受助者公益行为传递的总体负面效应。
(二)理论启示
以上研究发现回应了政社关系理论,拓展了该理论在公益慈善领域的运用。以往学界多关注中国的政社关系如何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例如康晓光、韩恒,2005,2007)。而本研究基于政社关系分析框架和制度逻辑理论进一步解释了公益逻辑如何与国家逻辑互嵌并作用于个体的公益行为。研究结论一定程度上证实,在中国特色的政社关系框架下,公益逻辑从属于国家逻辑,而国家逻辑负面的主导效应使得受助者总体产生消极的公益行为。
同时,以上研究发现助推了中国特色公益慈善理论体系的完善。一方面,研究结果从受助者的主位视角出发揭示了其公益行为逻辑,超越了施助者的传统视角,拓展了公益慈善行为主体的研究内容。另一方面,研究发现回应了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从共同富裕的责任维度论证了“助人助他”的创新公益理念,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公益行为传递提供了学理支撑,彰显了公益慈善理论的中国特色。
(三)实践启示
正如研究结果所示,推动受助者传递公益行为面临着巨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建共享是必经之路。推动受助者传递公益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优化以下三方面的制度设计。
第一,优化国家逻辑,推动政府救助由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型。首先,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来强化社会积极评价机制,缓解受助者的福利耻感,避免其自我福利污名化,补足自我生命价值,增强自我效能感。其次,需建立受助者动态识别机制,降低受助者的福利依赖。应大力推行“无责任即无权利”的积极福利政策,及时通过“授人以渔”为受助者实现自主发展创造空间和条件,鼓励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后,要完善救助过程的制度安排,创造机会使受助者体验助人经历,唤起其社会责任感,鼓励其成为施助者。
第二,推崇公益逻辑,发挥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价值担当功能,通过“借力-给力-还力”传递慈善力量,助力“无力者”成长为“有力者”。首先,需完善慈善组织与受助者的常态沟通机制。慈善组织应重视与受助者的直接沟通和联系,在与受助者的直接接触中弘扬慈善精神,推动受助者发扬博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激发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全社会向善、共善,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其次,需完善公益参与机制。要利用好慈善组织的“枢纽”优势,把握数字时代的机遇,拓宽公益参与渠道,实现慈善捐赠的“渠道下沉”“理念下沉”,引导受助者投身慈善事业。最后,从长远来看,还需完善社会自我动员机制,通过民间的常态化互助,促进“受助者”和“施助者”的身份实现顺利转换,传播公益精神。
第三,完善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实现多重制度逻辑的优化整合,建立“政慈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首先,在政府救助过程中积极吸收公益价值观,淡化受助者的弱势群体身份,强调平等、自强、互惠的理念,弱化“福利污名”效应,提升政府救助的社会声誉。其次,坚持“人的全面发展”观,在政府救助过程中注重对受助者精神层面的援助,扮演“使能者”的角色,积极培养受助者的社会责任感,为其增能赋权。再次,推进“政慈合作”,在政府救助实践中发挥慈善组织灵活、亲民的优势,精准识别受助者的施助动机,并与慈善救助的资源进行有效衔接,为受助者参与公益活动创造条件。最后,调动市场力量,推广社会企业等与就业挂钩的新型救助形式,更大程度地发挥受助者的主体性,增强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合力,激活实现共同富裕的内源动力。
总之,实现公益行为的传递不应仅是美好愿景,应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积极关注受助者的体验和需求,强化受助者的亲社会态度与责任意识,引导受助者及更广泛社会成员的公益参与,为实现共同富裕开拓新的路径。本研究作为一个探索性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可为未来研究的深入开展提供一些方向。首先,本研究从慈善捐赠的角度对受助者的公益行为进行了考察,未来的研究亦可考察受助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以更全面地描摹受助者的公益行为。其次,由于受助者本身可能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影响受助者施助行为的因素也可能会有所差异,未来的研究可对受助者群体进行细分,并考虑更多的控制变量,从而深化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探讨。最后,本研究主要呈现了以社会捐助为主要形式的慈善救助和以政府补助为主要形式的政府救助对受助者公益行为的影响,由于主题和篇幅限制,未能量化其中的制度逻辑及影响机制或因果机制,未来的研究可对此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