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探讨

2023-12-29常文倩王乐雷

河南科技 2023年22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新颖性专利法

刘 兴 常文倩 王乐雷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0;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0 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和保护企业创新,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能够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要求,弥补发明专利制度的不足,但目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容易产生案件积压、授权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提高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的匹配度,笔者以四个保护维度为基准,通过分析保护宽度、保护高度、保护速度,提出了制度调整建议。

1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概述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建立,主要参考德国模式。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 年4 月1 日正式实施。我国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自建立运行至今,经历过四次修订,分别是1992年版本、2000年版本、2008 年版本和2020 年版本。上述四次修订,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总框架稳定不变,主要是根据工业发展需要,对制度的细节进行完善、适应性调整。

1984 年版的《专利法》,规定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有效保护期限为5 年,续展期3年;《专利法》中并未定义实用新型客体,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记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1992 年版的《专利法》,延续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参考同时期其他国家相关法,将保护期限延长为10 年;《专利法》中并未定义实用新型客体,同时延续《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定义保持不变;延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2000 年版的《专利法》,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保护期限为10 年,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保护客体定义维持不变;在该版专利法中,增加了实用新型授权后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并增加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初步评价;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提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8 年版的《专利法》,第一次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定义写入专利法,“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延续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保护期限为10年;为高效利用实用新型制度优势,提出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同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将实用新型与发明并列提出,记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调整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扩大了初步审查范围,增加了明显新颖性审查。

2020 年版的《专利法》,延续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保护期限为10 年;引入创造性审查(低于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优化提交优先权文本程序,将原专利法的自中国申请日起三个月改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将专利复审委员会整体调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增加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等。

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法律演变历程来看,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始终未变;将保护期限从5 年延长到10 年;审查方式由初步审查制度扩展为初步审查与专利权评价报告相结合。专利法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与我国工业经济发展进程紧密关联[1]。

2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重要性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和保护创新,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专利的保护期限决定企业创新的保护长度;客体内容限制企业创新的保护宽度;审查程序关系到企业获得专利授权的保护速度;授权与否的实质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关系到企业创新的保护高度。

实用新型制度可以弥补发明专利制度的不足。发明专利保护期限长,但发明自专利申请日至授权日跨度远长于实用新型。虽然《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期,但是权利人只能在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而实用新型制度填补了权利空白期。发明专利权利稳定性高,但其授权实质条件高,多数“小发明”“小创新”因创造性不足而无法获得授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而实用新型采取初步审查制,有效保护了上述发明人的创新。

2012—2021 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有效量如图1 所示。从图1 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近年发展趋势飞速上升,带动了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发明专利制度的不足。同时,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经济发展也存在关联。2021 年我国地区生产总值过万亿的10 座城市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如图2 所示。数据统计显示,地区生产总值与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具有一定正相关性,相关系数为0.879 2。深圳市生产总值排名第1 位,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也是排名第1 位,为49.100 2 万件。地区生产总值排名第4 位的杭州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23.636 万件)高于排名第3 位的成都(18.080 4 万件),从一定侧面反映出杭州的小微企业生命力略高于成都的。通过分析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可以间接获得我国城市发展情况。

图1 2012—2021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有效量

图2 2021 年我国地区生产总值过万亿的10 座城市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

3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制、明显新颖性审查辅助,有审查周期短、费用少、创新度要求低、授权率较高等多方面优势,对鼓励和保护中小微创新具有重大意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需要“高精尖”的创新,也需要“接地气”的中小微创新,而实用新型制度正是鼓励和保护中小微创新的有效措施。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多年来保持稳定增长,但一部分低质量专利被授权[2],也导致国内外相关人员质疑我国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因此,有必要全方位地审视实用新型制度,使其与新时代的创新更加贴合,更加充分发挥鼓励创新的功能。

3.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实用新型制度的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通过包含实用新型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促进创新主体,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创新主体的身份确认、权利保障、利益分配等[3]。在此背景下,以创新发展为理念,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对实用新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即鼓励和保护中小微创新成果。

创新的目的是发展,发展的动力是创新,创新与经济增长存在正向关系。创新包括“高精尖”重大创新和“接地气”中小微创新,相较于数量有限的重大创新,中小微创新数量占据绝对优势,但中小微创新高度往往无法满足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能有效地鼓励和保护中小微创新成果,提高中小微创新的质量,成为对当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要求[4]。

3.2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中小微企业的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方向、框架。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需要平衡好质与量、深与浅、快与慢的关系。

首先,需要平衡好质与量的关系。我国经济稳定向好发展,以及出台的多项鼓励创新政策及初步审查制度等多种因素促进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律状态不稳定,专利权维持年限不长久,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等问题[5]。

其次,需要平衡好深与浅的关系。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创新主体的身份确认、权利保障、利益分配等具有显著意义。但发明创造需要一定的制度约束,过低的保护要求无法鼓励发明创造,过高的保护要求会抑制技术创新的发展。发展于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激励理论”是赋予实用新型制度以正当性的主流观点,并衍生出“激励发明”“激励公开”“激励投资”等分支[6]。这就要求针对实用新型的授权,应当站位准确,不应拔高授权标准,也不能降低驳回依据,应明确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制度的差异。

最后,需要平衡好快与慢的关系。基于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实用新型从技术方案提交到获得授权成为法定文件,相对于发明专利具有时间短、授权快的优点,但也正是由于上述优点,如何确保缩短审查周期的同时,保障审查质量,确保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成为重点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法》第五十条明确:专利权人声明愿意许可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明确: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现阶段实用新型申请量大,如何在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准确性的前提下,为相关人及时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平衡好专利权评价报告质量与专利权评价报告速度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 实用新型保护维度变化规律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实用新型提供的保护主要涉及四个维度,即保护长度、保护宽度、保护高度、保护速度。每一次制度的改革,是国家经济发展与四个维度之间的平衡博弈。保护长度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如我国、韩国等多数国家采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模式。保护宽度为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如我国、韩国等采用“保护产品中的形状与构造”模式。保护高度主要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评判标准,如“实用性+相对新颖性”“实用性+较低创造性+绝对新颖性”等模式。保护速度主要关系到实用新型授权的快慢,涉及实用新型审查程序,如我国采用的“形式审查制”“初步审查制”“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7]。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调整过程见表1,斜线字体为调整的维度。

表1 1984年至今我国实用新型制度保护维度调整过程

5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调整建议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提出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矛盾,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改革应当侧重于调整保护客体,优化实质条件。

5.1 适度扩大实用新型专利客体的保护范围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方法。但基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限制,部分实用新型也需要将制造方法记录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使其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样必然使得制造方法予以公开,损害申请人的部分权益。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虽然《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已经解决了上述缺陷,但从申请日到授权日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且追责不易。

与此同时,申请人提出的部分制造方法保护高度不符合发明创造要求,尤其是发明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与自然人的,经过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后,被驳回的可能性高,上述制造方法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抑制了部分申请人的创造积极性。

因此,在当前实用新型申请量趋于稳定的前提下,为使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小微企业更加契合,实用新型客体范围可以适当扩大,适度延伸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修改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及产品制造方法”,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5.2 优化实用新型实质条件

我国目前对实用新型审查采用“实用性、绝对新颖性、较低创造性”的组合模式,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可以通过其中任一实质条件单独调整实现,也可通过三种实质条件的组合调整。本文仅针对创造性进行论述。

创造性标准适度引入审查实质条件。实用新型的优势在于审查周期短,保护速度快,从实用新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来讲,实用新型权利稳定性不高并非我国独有,而是其他国家曾经存在、现实存在或将会存在的共性问题。实用新型制度调整,不仅要考虑授权质量,也应当考虑审查速度,如果将创造性完全引入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必然会增加实用新型申请时间成本,弱化中小微企业对于“小发明”保护期望值,也就背离了实用新型制度设立初衷。因此,审查实用新型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规定的低质量案件,将“明显创造性引入初步审查程序”,对于不属于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实用新型[6],可以单独进行形式审查,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6 结语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加强中小微企业创新保护,以及提高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的质量。实用新型制度能够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时代要求,鼓励和保护中小微企业创新。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不应当被发明制度逐步替代,应当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为政策纲要,建立与我国经济制度相契合的专利制度,协调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通过调整不同的保护维度,引入专利制度市场化,适应新兴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猜你喜欢

专利制度新颖性专利法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外观新颖性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自我建构与产品类型的调节效应
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日本计划将新颖性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专利制度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社会福利视角下的专利制度问题
专利制度的两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