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探索
——以旅蒙华侨回国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50—1951)
2023-12-29谷继坤
谷继坤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华侨”的概念产生于晚清时期。20 世纪初至1955 年,“华侨”被普遍用于称谓海外的中国人,泛指在海外定居的有中国血统并保存某种程度的中国文化者。[1]在1955 年中国政府通过与印尼政府的双边条约正式宣告放弃双重国籍之前,华侨根据中国血统主义国籍赋予原则拥有中国国籍,同时拥有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的所在国所赋予的当地国籍,[2]由此产生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1955年4月,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同印尼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这一条约,中国政府放弃以血统确定国籍的原则,允许海外华侨放弃中国国籍,加入所在国国籍。[3]自此,中国政府关于侨民的双重国籍问题从政策上得以解决。此后,随着东南亚国家的独立和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绝大多数具有中国国籍的“华侨”加入所在国的国籍,那些具有中国血统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中国文化者的称谓由“华侨”变成“华人”,而“华侨”则专指侨居海外的具有中国国籍者。[4]
目前,学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总体政策演变,尤其是讨论周恩来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二是缅甸、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及其折射出的中国同东南亚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5]涉及同时期旅蒙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研究较为鲜见。为数不多的涉及蒙古华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 世纪80 年代受中蒙关系影响蒙古华侨的回国及其安置问题,以及旅蒙华侨的口述史料汇编。[6]笔者在梳理新中国建立初期中蒙关系的史料时发现,中蒙之间至少在1950 年就已经围绕旅蒙华侨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涉,并引申出了旅蒙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中国方面为此进行了仔细研究,并在同蒙古方面的交涉过程中确立了解决双重国籍的若干原则。从这个角度,可以看作中国政府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先行探索。
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利用中蒙俄解密档案及相关文献史料,拟梳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蒙双方围绕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的往来交涉及其商定解决的历史过程,并就此问题对中蒙关系本身及其后续中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影响进行讨论,以期丰富华侨华人历史尤其是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既有研究,并求教于方家。
一、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缘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蒙古是首批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1949 年10 月16 日,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50 年7 月中蒙互派大使工作完成。新中国成立的消息传到蒙古后,不少旅居蒙古的华侨纷纷提出回国诉求。新中国首任驻蒙大使吉雅泰到任后不久,即着手同蒙古方面沟通解决旅蒙华侨的回国事宜。
(一)旅居蒙古华侨概况
由于近代以来的历史和地缘等多重原因影响,有不少华侨旅居蒙古。根据中国外交部当时的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蒙华侨约1 万人,居住在乌兰巴托者约有5000 人,其余则分布在蒙古各地,多从事各种手工业等行业。当时,旅居蒙古的华侨多处于没有组织的状态,只有乌兰巴托市有一家中国工人俱乐部,受蒙古总工会领导,出版一份石板印刷的报纸《工人之路》报,销量约3000 份。此外,如不入蒙古籍,旅蒙华侨在进入蒙古政府机关工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都会受影响。因此,听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消息,旅蒙华侨多有回国的打算,但“因华侨多系手工业及在矿区工作者,如果大批返国,会影响蒙古生产,故蒙古方面不大同意”。[7]另据中国驻蒙古前外交官孙一先回忆,这些华侨大体分两批来蒙:第一批是1924 年以前,这些人大多数是做生意留在蒙古,“基本上是同蒙古妇女结了婚,子女都成了蒙古人”;第二批是1945 年日本投降以后来的,大多数是中国的蒙古族人。①孙一先还提到,第三批是1956 年中蒙铁路修通以后,蒙古建设需要劳动力,河北、山西北部几个县的农民大批投亲靠友来到蒙古。原籍多为河北阳原县、山西天镇县,河北怀安县和山西孟县。孙一先:《在大漠那边——一个前驻蒙外交官的回忆录》,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年,第45 页。旅蒙华侨多源自中国内蒙古地区和山西、河北等地的一些县份。
事实上,当时从内蒙古方向参加对日作战的苏蒙军队兵锋曾到达河北张家口一带,所以1945年赴蒙古的华侨不仅仅来自内蒙古地区。山西省委和定襄县委就曾对原籍属当地的商人和工人移居蒙古事多次询问过中国外交部。1950 年1 月4 日,山西省委电致外交部,提到,定襄县委反映:当苏蒙军队撤走的时候,在内蒙(锡林郭勒盟)一带的商人和一部分工人及其全部资财被一同带走,仅定襄人约有千余人。2 月2 日,内蒙古方面反馈的消息称“据锡林郭勒盟报告,据说当时撤走约两千人,但具体无从调查。”2 月3 日,张家口市委报称,“1945 年苏蒙为消灭日军进入察哈尔北部时,有一部分旗蒙商人正在做买卖,其中因有一批人负责勤务,随蒙军到了蒙古,迄今有201 人没有追回来,其家属不断前来探寻,交涉和要求给予赡养”。刘少奇在2 月6 日曾有过批示:前华北局报,定襄有千余人去蒙古未回,请外交部集合材料加以研究。如果蒙古缺乏这些工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准备以友谊的方式号召一些工人到蒙古工作以便换回这些被带走的人员。请外交部办理此案。[8]
祖籍山西定襄县的罗生林即是1945 年被苏蒙军队从内蒙古带至蒙古的,其本人对此有清晰的回忆:“1945 年8 月15 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在内蒙古谋生的山西乡亲都欢欣鼓舞……到了9月,一些蒙古大兵命令我们赶着牛车,抬上剩余的财物、商品,按照他们指定的路线,途经二连浩特东边的东乌珠穆沁旗,向蒙古进发。当时,去的人很多,有几十家店铺都关门了。……到了蒙古以后,我们在离乌兰巴托市挺远的一个地方安顿下来,还是没有自由。有些一技之长的人就参加劳动,比如木工呀、瓦工呀什么的。……到乌兰巴托后时间不长,就给我们分配工作。我报名到一家汽车修配厂。开始我们这些穷光蛋乡亲都在一块吃、喝、住,后来攒了一点钱,就分开了,跟当地姑娘结婚的也不少。”[9]
定襄县等地反映的移居蒙古的民众和罗生林所回忆的就是第二批1945 年赴蒙的华侨,这也是中国首任驻蒙大使吉雅泰就任后向蒙方提出旅蒙华侨归国问题的重要原因和背景。
(二)中方旅蒙华侨问题的提出与蒙方的积极回应
吉雅泰到任后不久,即围绕旅蒙华侨归国事务同蒙方进行了沟通交涉。1950 年8 月10 日,吉雅泰前往蒙古外交部同蒙古外交部部长拉姆苏伦进行了会谈。会谈中,吉雅泰大使向拉姆苏伦表示:“我(指吉雅泰——笔者注)来这里以前,周恩来总理对我说,到了蒙古以后要为我国的公民做些工作。了解那里的人口数量,了解那里愿意回国的人数。同时,他指出,这项工作不能心急,如果蒙古缺少中国的劳动力的话,可以逐步进行。中国的蒙古族人有许多人在工厂、建筑工地和手工业工作,他们在许多行业有专门的特长。他说,如果蒙古的工厂缺少劳动力的话可以把张家口地区的失业工人派些去那里。除此以外,如果蒙古感到劳动力缺乏的话,我们可以派些工人过去。我想,我们可以在劳动力方面助一臂之力。这次我想跟您谈谈我国公民的事。在蒙古的中国工人主要分布在各工业部门,他们是骨干力量。一部分人年岁已经很大了,另一部分人是1945 年重新回来的,这部分人要区别对待。一部分人是自觉自愿过来的,另一部分人是从德王部队俘虏过来的。1945 年过来的人大多数想回国。周恩来总理说我们可以派遣其他工人来代替1945 年8 月份回来的同胞,如果蒙古还需要劳动力的话。至于那些战俘,我们单独谈。现在我要谈的是那些1945 年回来的蒙古族人。请你们在乌兰巴托等两处分别对他们进行登记,并希望当地工会、当地的民警组织给予协助……。”[10]可以看出,吉雅泰大使向蒙方沟通的主要就是前述第二批即1945 年迁居蒙古的华侨。
对于吉雅泰大使提出的旅蒙华侨回国以及可就此派遣部分中国工人予以替换的提议等问题,蒙古方面很快进行了回应。8 月14 日,蒙古外长拉姆苏伦约吉雅泰大使进行了会谈,会谈伊始,拉姆苏伦向吉雅泰明确说:“约您来,是要答复对您本月10 日所提的有关遣返部分华侨的问题。这事由你们大使馆决定。您还说周恩来总理称可以组织其他工人顶替这部分被遣返人员的位置。” 拉姆苏伦同时向吉雅泰直言:“您知道,我们的工厂和建筑工地需要劳动力,需要很多工种的工人,比如木匠、石匠、泥瓦匠等。我说的是技术工人。因此,我们可以就此进行磋商。”随后,拉姆苏伦向吉雅泰提出了蒙古方面的具体答复意见:“您提出在我们工会和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华侨进行登记。对华侨进行登记,是你们自己的事,我们可以协助工作。”吉雅泰对蒙方答应协助登记华侨表示满意。吉雅泰同时表示,中国人多地少,确实有不少剩余劳动力,且很多掌握各种技术,如蒙古需要,可以组织剩余劳动力前往蒙古务工,而且有些县份本身就有前往蒙古谋生的传统。[11]应当说,蒙古方面同意了吉雅泰提出的统计并且组织部分华侨回国事宜,不过,也直言了蒙方缺乏技术工人和建筑工人的困难。
一周过后,拉姆苏伦再次同吉雅泰大使进行了会谈,将前次会谈形成的备忘录转交给吉雅泰。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有:8 月14 日,吉雅泰应拉姆苏伦邀请到蒙古外交部进行了会谈。期间,吉雅泰提到了在蒙华侨问题。还提到,周恩来总理曾提出,对遣返在蒙华侨后蒙古劳动力空缺的问题,可以在中国组织劳动力派遣到蒙古工作。拉姆苏伦已将以上内容转达给蒙古政府,蒙古政府原则上同意中国政府有关派遣技术工人来蒙古工作的问题。拉姆苏伦在14 日会谈中已经向吉雅泰表明,蒙古需要各工种的技术工人。此外,从这件档案的落款来看,此份备忘录同时被抄送转交给了蒙古党中央政治局的各位委员和相关领导人。[12]应当说,蒙方非常重视吉雅泰所提问题,并对由中国派遣技术工人前往蒙古的问题尤感兴趣,且可推测,相关问题已经经过蒙古党中央政治局的会商。
为此,9 月6 日,拉姆苏伦约吉雅泰大使进行了再次会谈。会谈一开始,拉姆苏伦便向吉雅泰表示,蒙古政府已经预估了在蒙古企业中所需中国工人的工种和数量,需要6000 名中国工人。拉姆苏伦并详细列出了所需6000 名中国工人的具体工种和相应人数。其后,双方围绕中国工人赴蒙的工资、组织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吉雅泰表示,会就此问题在一周内向中国政府汇报。[13]
事情进展到这一层次,缘起于旅蒙华侨回国的问题事实上变为两件事:其一是旅蒙华侨的统计回国以及中国派遣相应工人进行替换一事;其二是由中国派遣工人前往蒙古工作事。
中国外交部的解密档案显示,吉雅泰大使至少在8 月16 日和25 日两次致电外交部汇报相应工作进展。外交部亚洲司在接获吉雅泰的电报后,向周恩来提交了报告,报告中说,“吉大使谓:今后在蒙华侨回国过多,恐影响蒙古之劳动力,提议我们动员一批工人去蒙。我们认为目前尚无大批华侨回国情况,暂不提侨民回国具体办法,至于动员一批工人去蒙问题,据25 日吉大使电称,出国时曾得总理面示,我们愿意帮助动员,此事,蒙方已表示同意。未悉我们是否原则上同意办理,如同意即与总工会、劳动部洽商,否则及告其缓谈。上述意见,是否有当。请批示。”[14]
9 月7 日,周恩来给吉雅泰回电,电文内容为“吉雅泰大使:你的两次来电阅悉。当你离国前,我与你谈话时,你设问的中心问题,是华侨如要求回国怎样办。我答当以必须得蒙古政府同意。并且因为蒙古缺乏工人,许多华侨在工厂做工,蒙古不会放他们走,反而会要我们派工人给他们的。我说这段话,是解释华侨不容易取得回国允许,故从反面来解释,你不要轻易允许替华侨交涉回国。当时,绝无要你去表示愿动员一批工人给他们的意思。以后凡有关交涉事件,须以书面电报为准,口头不能为凭,免出乱子。现你既以我的名义提出,而蒙外长又正式向你提出数目,你如矢口否认,或取消前言,都不合适。你应亲往蒙外部,告其外长,前次所提周总理意见,系为顾到将来会有大批华侨要求回国,故想到将来动员一批工人事并非现在就能做的事。现蒙外长提到六千数目,我国现处在战争尚未结束时期,动员工人出国甚为困难。但我们愿意接过他们提出的名单和待遇标准,加以研究和注意,如将来遇有可能,当为逐步设法,时间决不能在几个月内,数目决不能这样大,这是可断言的。望本此意回答,反应如何,电告。 周恩来 9 月7 日。”[15]
从周恩来9 月7 日给吉雅泰大使的回电中,能够更加准确地还原旅蒙华侨回国问题的缘起全貌,可以大致推测:在吉雅泰7 月就任驻蒙大使之前,周恩来等领导人既已获悉了前述如山西省委、定襄县委等地方不断询问的关于1945 年中国民众迁居蒙古事,故周恩来在吉雅泰离京就任驻蒙古大使前,曾与吉雅泰谈起旅蒙华侨事,吉雅泰应该是请示如果华侨要求回国怎么办,周恩来回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征得蒙方同意,并且因为蒙方缺乏工人,不会轻易同意,反而会要求中国方面派遣工人过去,并未授意吉雅泰在未出现大量旅蒙华侨提出回国的情况下,主动代替华侨去同蒙方交涉。而吉雅泰理解为得到了周恩来的口头授权,可以派工人前往替换要求回国的旅蒙华侨,故才有了其本人的前述主动同蒙方交涉。并进而引出了蒙古方面事实上非常感兴趣且已提出要求派遣6000 名中国工人赴蒙事,但当时如周恩来所言,中国国内解放战争尚未彻底结束,无法在几个月内动员完成。不过,周恩来并未指示吉雅泰回绝此事,相反是应承下来,以待后续条件允许时派遣。
二、旅蒙华侨回国交涉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国籍问题
缘起于旅蒙华侨回国问题上的两件事,也就是旅蒙华侨回国和派遣中国工人赴蒙事,其中,派遣中国工人赴蒙一事,在周恩来的电报指示下中止了,但这也只是暂时中止,周恩来也提到先应承下来,以待后续条件成熟时,再行办理。事实上,动员中国工人赴蒙一事直到1955 年才真正落地实施。[16]而旅蒙华侨回国问题,虽然外交部亚洲司主张暂不提具体回国的具体办法,等到实际情况出现再具体处理,但事实上很快进入实际办理阶段,因为确实有旅蒙华侨不断向驻蒙使馆提出回国要求。而在中蒙双方围绕旅蒙华侨归国问题交涉过程中,又出现了华侨双重国籍的确定问题。
(一)中方就华侨回国具体手续问题与蒙方的沟通
据孙一先回忆,“新中国成立,中蒙建交,我国驻蒙使馆人员乘汽车穿越大漠,到乌兰巴托走了一个多礼拜;建馆后通知华侨来办理护照,有一天,来了几个老华侨,穿着长袍马褂,脑后拖着长长的辫子,见了领事部主任,马上跪下磕头,口称参见领事大人……。”[17]应当说,孙一先的回忆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思乡归国,自是人之常情。
也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情况,1950 年10 月27 日,吉雅泰大使再次致函外交部,汇报了在蒙华侨的最新情况。吉雅泰在报告中提到,蒙古黑市金价突涨一倍,“这表示有许多人打算回国,注意积蓄汇回国”。吉雅泰同时提到,“关于华侨要求回国问题,现我们尚未肯定表示可否回国,但此问题总得要解决,是否可以经过蒙古方面同意与照顾到此间生产的情况下允其个别坚决请求回国的陆续回国与回国旅行,请考虑示告。”[18]从吉雅泰的此封公函可以看出,一方面,在蒙华侨回国探亲等归国诉求不断高涨,且已出现积蓄储备资金以便汇回国内的迹象;另一方面,中国驻蒙使馆尚未向旅蒙华侨明确肯定表示可否回国,但也已确定,华侨回国一事已经无法避免,并提议在照顾到蒙方生产的情况下,就坚决要求回国的个别华侨情况同蒙方单独沟通交涉。
对于这种实际存在的情况,结合前期调研,1950 年11 月22 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就在蒙华侨基本情况向周恩来提交了报告。这份报告首先说明了在蒙华侨的基本情况及其诉求:旅居蒙古的华侨总数约有1 万人,住在乌兰巴托的约有4000~5000 人,大多从事各种手工业,“要求回国,在华侨中极为迫切”。针对为何出现这种诉求,报告也给予了分析:第一,很久没有回国,想回国看看;第二,蒙古政府在有些事务方面,对旅蒙华侨“不够大方”,如不入蒙古籍,便不能入蒙中学和大学读书,因此“华侨子弟读书颇成问题”。关于旅蒙华侨回国问题,因华侨多系手工业及在矿区工作者,如大批回国会影响蒙古生产,故蒙方不大同意。其次是蒙古人民革命党不吸收华侨入党,不入蒙古籍,即不能在蒙古政府里工作。[19]从这份报告看,在蒙华侨的回国诉求已经非常迫切,而且事实涉及到了双重国籍问题——旅蒙华侨面临是否要加入蒙古籍的选择。从中也可以看出,旅蒙华侨提出回国诉求,据其原因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则久别故土,回国探亲,此为短暂回国旅行;二是关系切身的生活体验诸如子女教育等,无法妥善解决,而且在出路方面难以在政治上有所获得感,即不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籍,无法加入蒙古人民革命党,进而不能在蒙古政府等部门机关工作。简言之,无法融入蒙古的主流社会。这种情况的旅蒙华侨是想要回国定居。
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12 月2 日,外交部亚洲司致函驻蒙使馆,提到:已经知悉华侨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回国要求的主要原因,华侨长期旅居在外,希望回国探望是自然之情,应适当予以照顾,但一旦大批回国,会影响蒙古生产,也不能不替蒙方考虑。目前,关于蒙古对外国侨民回国往返手续如何规定尚不清楚,旅蒙华侨中有多少希望回国的也不了解。因此,“希即查明报部,并希本双方兼顾精神,与蒙古外交部口头交换意见,探明蒙方对华侨要求回国的意见后,再就具体情况,提出华侨回国具体办法。报部研究。”[20]至此,中国外交部已经就旅蒙华侨回国事给予驻蒙使馆明确了下一步的指示,即统计希望回国的华侨人数,厘清蒙方就此问题的具体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而研究制定出旅蒙华侨回国的具体办法。
接获外交部的指示后,吉雅泰即向蒙方提出了进一步的沟通交涉。
(二)蒙古方面提出中蒙之间侨民双重国籍的归属确定问题
1951 年1 月27 日,吉雅泰大使同拉姆苏伦举行了会谈。会谈伊始,吉雅泰便提到:近来,有不少华侨到中国驻蒙使馆申请回国,其中,大多数为近期来蒙人员。早先来蒙人员中尚未有人提出要回国。这是因为,早先来蒙人员已经熟悉蒙古社会,有了稳定的生活,因此不大想回国。根据这些情况,中国驻蒙使馆提出,“出于照顾特殊情况的考虑,在不影响蒙古生产的情况下,从提出申请的人中给那些诸如配偶在中国的妇女、老年人、病患者、暂无工作者予以回国许可。至于那些对国家和社会不利的掮客等,也应遣返回国。部长以为如何?”拉姆苏伦表示,“您是说要将那些诸如配偶在中国的妇女以及老年人、病患者、暂无工作者以及尤其是对国家和社会不利的掮客等遣返回国。遣返是要采取单人形式还是团体形式呢?”吉雅泰回应“是的。先计划遣返上述人员。至于遣返的形式,正是此次造访您的原因。想听取您的意见,争取有个共识。”拉姆苏伦接着说,“所谓近期来的人,大概指的是1945 年在战时过来的年轻人吧?这类人中既包括被俘的原德王军队的人,也有部分为找工作而来的自愿者。您此前曾提到过俘虏的问题,不知跟现在这个是不是一回事?”吉雅泰表示,“哦,我现在所说的跟俘虏无关。是回国的妇女、年老者、病患者以及对社会无益的掮客等,将他们以无碍于生产的方式遣返回国。对在同一工厂做工的人,也可以同样的原则进行遣返。至于俘虏的问题,如果部长您愿意,我们可以另选个时间进行讨论。”拉姆苏伦表示蒙古方面会进行研究。[21]可以看出,吉雅泰提出的主张,最大程度上照顾到了蒙古方面的生产需要,首批主要计划批准“配偶在中国的妇女、老年人、病患者、暂无工作者”的旅蒙华侨和一些闲散在蒙的人员回国。
三天后,也就是1 月30 日,拉姆苏伦再次同吉雅泰举行了会谈,会谈中涉及到中蒙之间侨民的双重国籍确定问题。拉姆苏伦代表蒙方表明了蒙古方面的态度和相关规定,并制成纸质文本备忘录进行了宣读,具体内容为:根据蒙古法律,蒙古准备接受那些在蒙古居住时间长,已融入蒙古社会和生活,在蒙古有固定住所且已向蒙古提出入籍申请的外国侨民为蒙古国国民。接受的标准为不分国籍和种族。即使是来蒙古的时间不长,但已习惯蒙古的风俗习惯的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蒙古也都准备接受。由于蒙古北邻苏联,南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申请加入蒙古国国籍的外侨中,这两个国家的侨民占大多数。与苏联方面,蒙古通过专项协商,按同一原则解决了苏侨及在苏联成立以前从俄罗斯迁来的侨民的问题。目前正在按照两国签订的协定精神落实具体事项。蒙古同国民党政府虽然长期没有外交关系,但也把那些在蒙古居住时间长、已习惯于蒙古生活的华侨接受为蒙古人民共和国国民了。另外,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出于照顾的目的,也曾接受过自愿来蒙古并且提出入籍申请的华侨为蒙古国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蒙建立了外交关系,在两国也互设有代表政府的大使馆。因此就有了协商解决以前来蒙古的汉民族和其他民族出身的侨民问题的条件。如果中国政府有意同蒙古协商侨民问题,中蒙双方可以进行专题协商。如果进行专题协商,蒙古的基本立场为:一是应优先解决在蒙古居住的中国国籍者的归属问题。二是如何鉴别及解决不持有能够证明其中国国籍的护照和相关证明文件者的归属问题?三是如何确定那些因某种原因迁居于中国的原蒙古人员的国籍?四是在蒙古,有已加入蒙古国国籍的汉民族,也有虽已加入蒙古国国籍但在中国居住的其他民族的人。蒙古需要了解中国政府对处理这部分人员的看法。蒙古认为侨民问题宜从两方面入手解决。吉雅泰也给予了回应,表示:“关于第一条所提应优先解决在蒙古的中国籍居民的问题,我认为贵方的问题提得非常清楚,态度也很坚决。为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方便,可否给我们看看贵国同苏联签订的解决侨民问题的协定?我想,这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些可供借鉴的经验。”[22]
从上述蒙古方面的档案文件可以看出,旅蒙华侨问题此时已经超出了中方原先的考虑,中方起初只是要解决一些要求回国的旅蒙华侨诉求问题,但现在作为对等原则,蒙方提出了确定中蒙两国侨民的国籍问题,包括旅蒙华侨的国籍问题和在中国的蒙古侨民的国籍问题。
三、双重国籍归属原则的确定和旅蒙华侨的顺利归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中国驻蒙古大使馆建立后,极大提升了旅蒙华侨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但在日常生活中,旅蒙华侨又切实遇到各自各样的实际问题,或受委屈,或因工厂停工收入受影响,等等,多向中国驻蒙使馆倾诉,进而愈加要求回国返乡。中国驻蒙使馆也非常重视这些问题,并与蒙方交涉,请蒙方注意解决旅蒙华侨的问题和诉求。[23]2 月2 日,吉雅泰在与拉姆苏伦会谈中提出,在有关华侨国籍问题得到一揽子解决以前,准备对那些配偶在中国或本人有病者实行特殊照顾,让这些旅蒙华侨先期回国。拉姆苏伦表示,会全力协助。[24]中方还是希望在一揽子解决蒙方前述提出的确定国籍问题之前,优先帮助解决部分旅蒙华侨实际存在的回国诉求问题。
(一)中蒙双方就侨民双重国籍归属原则的沟通
为此,中国驻蒙使馆也开始了相关的前期统计工作。2 月9 日,拉姆苏伦在同吉雅泰的会谈中提到了旅蒙华侨的统计问题。吉雅泰表示,统计内容既涉及是否华侨的问题,也有职业种类和技能以及受过何种奖励等项,并希望得到蒙古小呼拉尔的支持和协助,比如,对未成年人,有助于鉴别其国籍。吉雅泰还向拉姆苏伦展示了统计表样式。拉姆苏伦询问,按照中国的法律,如何统计未成年人。吉雅泰回应称,基本上是,如果父亲是中国籍,母亲是蒙古籍,由父母们自己商定。吉雅泰询问拉姆苏伦的看法,拉姆苏伦表示,在蒙古,夫妻离婚时,孩子一般是由母亲领养,如果是侨民,则以母亲的国籍为准进行统计,蒙古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也不排除有些特殊情况。[25]
按照惯例,解决国籍问题,一般需要依据专门的国籍法等相关法律。而因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中国政府尚未正式颁布新国籍法,所以,蒙古方面提出的国籍认定问题,“关系甚大”,中国方面为此进行了紧张认真的研究讨论。
1951 年6 月12 日,围绕蒙古方面所提确定国籍的四个问题,中国驻蒙使馆向蒙古外交部领事科进行了专门的问询沟通,拟定了一个初步意见,先提到了在蒙华侨的基本情况,即:华侨来蒙古的年代很早,初期多系商人,来自山西、察哈尔等省份较多,在清末民初时开始有季节性的工人前往蒙古。1921 年后,来往和通讯等就受到了限制,1929 年中东路事件之后,只许少数中国工人入境。1937 年卢沟桥事变之后,华侨出入蒙古的通讯汇款已经完全禁止。此后,还有少数华侨是从苏联进入蒙古。由于这些情况,旅蒙华侨“绝大多数为独身,虽有一部分娶了蒙古妻子,但也为数不多”。1945 年8 月15 日苏蒙对日宣战之后,蒙古军队进攻内蒙古方向的日本军队,撤军过程中,从内蒙古带走了一些商人,而这些人当中很少有人带家眷,并且现在有的也和蒙古妻子住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华侨青年中极少,在壮年中亦不多。随后,驻蒙使馆在初步意见中指出,1950 年10 月蒙古政府颁发了新的家庭登记法,其中规定“父母为两个国籍者,其所生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商议决定,如有争议则以母方为主” 。据此,很多华侨和蒙古人结婚所生子女均应属于蒙古国籍。最后,驻蒙使馆根据这些情况,针对关在蒙古的华侨问题提出了七点具体意见,并报送了外交部。[26]
6 月22 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就蒙方要求与中国就中蒙两国侨民之国籍问题进行协商事签呈了一份请示报告。报告提到,“当时,我们考虑,在我国国籍法尚未公布前,暂不与蒙方协商,一面并另函告我驻蒙大使馆继续进行具体情况之调查。现已接获报告,感觉此一问题情况复杂,牵涉亦大,必须作原则上的确定,因此,拟由我部召集内务部、侨委会、法委会及专家进行研究讨论”。[27]
7 月2 日,外交部亚洲司就旅蒙华侨国籍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意见,主要内容有:第一,凡已入蒙古籍的中国人,不必保留其中国籍。第二,在中国新国籍法未宣布前,“旧的血统主义国籍法依然有效”,但居外华侨国籍应以自由选择为原则。第三,应先进行华侨登记,如有未设使领馆之地方,可通过华侨工人俱乐部及其他机构进行登记,凡愿保留中国籍之华侨,皆可由华侨机构汇集名册,由使馆发给登记证,认定其为中国籍。回国时,再另发护照。已入蒙籍者可不必登记。第四,凡登记过之华侨,其与蒙籍女子所生子女以父母双方商议决定。第五,已入蒙籍的中国人,如本人自愿恢复中国国籍时,须先取得蒙政府之允许。第六,经过登记后之中国侨民,自愿请求转入他国国籍者,应征得政府代表机关的同意,可转入他国国籍。第七,父母已离婚或一方死去及孤儿等的国籍应随其抚养者的国籍。第八,关于居留中国境内之蒙侨情况不详,除持有蒙古护照证明书外,应由两国政府商议决定。[28]
目前,无论是蒙古方面的档案资料,还是中方的档案资料,笔者都尚未看到中蒙两国之间彼时围绕国籍问题最终的商讨意见文本。从这些过程性的档案文献资料当中可以看中蒙双方在国籍问题上各自的关注点,也能基本推测判定,双方达成了互解互谅:一方面,蒙方对于中国方面提出的优先解决迫切申请回国的部分旅蒙华侨问题并不反对;另一方面,双方对于如何确定因历史等诸原因产生的各自侨民及其子女国籍归属问题也无原则性的分歧。
(二)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的顺利解决
虽然中蒙在当时并未签署关于解决两国侨民国籍归属的条约,但是双方的意见沟通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原则性的互谅互解,这也大大加速了旅蒙华侨回国问题本身的办理进程。
在中蒙围绕国籍确定问题进行原则性沟通商讨的同时,双方围绕旅蒙华侨,尤其是1945 年迁居蒙古的华侨回国问题的实际经办也在同步进行。1951 年4 月7 日,蒙古乌兰巴托市小呼拉尔主席团收到了10 名居住在乌兰巴托的内蒙古籍人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写道,这10 名申请者“大致都是1945 年来的蒙古。鉴于他们自来到蒙古以来或积极从事本职工作或上学学习,都是老实本分的居民,请批准他们入籍为荷”。[29]5 月10 日,蒙古外交部正式答应吉雅泰早先提出的派10~12 辆汽车的请求,这些汽车用以运送要求回国的300 名华侨到张家口。需要说明的是,截至1951 年5 月时,向驻蒙古使馆报名申请回国返乡的华侨已近800 人;[30]到1951 年7 月时,这一数字已达1500 人,“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吉雅泰同时向蒙方提出了旅蒙华侨回国时的两个具体的细节问题:一是华侨回国路费的问题;另外一个是华侨携带物品过海关的问题。也就是实际关系到回国华侨切身利益的银行邮政联运的问题,商请蒙方给予积极协调解决。[31]
可以说,到1951 年下半年时,旅蒙华侨回国事宜已经进入了报名登记准备回国的阶段。从后续的档案文献材料来看,中国驻蒙使馆围绕旅蒙华侨回国问题通过在蒙古的华侨协会实施了具体的工作办法,“对于返国华侨,凡属年老病弱或国内有亲属需要返国者,经征求蒙方意见后再办理返国签证,对于在国营企业工作的青壮年或技术工人以及毕业或未毕业的内蒙留学生,则尽量说服教育,使他们迟回”。[32]驻蒙使馆基本上秉持了不影响蒙古生产的情况下,实际考虑并解决了年老病弱和国内有亲属需要回国探亲的华侨诉求。
目前,笔者尚未找到直接的档案材料来说明这一时期究竟有多少旅蒙华侨集中回国。有几组数据可以作为参考:第一,吉雅泰大使在蒙古外交部的会谈记录中提到,至1951 年7 月时,有1500 名旅蒙华侨申请回国;第二,据1951 年8 月3 日中国参加蒙古革命三十周年代表团的工作报告显示,当时“蒙古尚有华侨八千余人”[33];第三,曾担任中国驻蒙古大使的黄家骙在回忆录中曾提到,“20世纪60 年代初旅蒙华侨有7000 余人,他们大都是四五十年代从山西省、河北省来到蒙古谋生的劳动者”[34]。因此,可大致推测,1950 年中国驻蒙使馆在乌兰巴托开设时统计的旅蒙华侨约有1 万人左右,经过两年的集中往来交涉,大约办理了2000 多名旅蒙华侨的回国申请,此后,旅蒙华侨在一段时期内保持在7000 人左右。
行文至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和说明,即旅居蒙古的华侨和蒙古外交部提出的在中国居住的蒙古侨民的双重国籍确定问题。应当说,中蒙双方在当时并未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只是在商讨旅蒙华侨归国问题的沟通过程中,达成了互谅的双重国籍确定问题的原则。
事实上,如前文所述,从蒙古解密的档案材料看,至少1951 年蒙古已经开始办理旅蒙华侨的入籍申请问题。对于彼时成立不久的新中国来讲,这是一个新的系统性复杂问题。因为直到1955 年4月22 日,中国政府方才同印度尼西亚政府签署了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35]依据该条约,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得以从法理上有了解决的依据,而该条约的很多原则内容实际上都能在1951 年中蒙双方往来商讨双重国籍问题的档案文件中得到体现。
四、结语
从历史进程的发展脉络来看,当时的旅蒙华侨群体是一个从晚清到民国以来长期由于各种原因集聚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国驻蒙古使馆在乌兰巴托的开设,极大地提振了旅蒙华侨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其产生了回故乡探亲等回国诉求。作为新生人民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要照顾海外华侨——旅蒙华侨群体的诉求,故而,中国方面,尤其是驻蒙使馆就此同蒙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充分凸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视海外侨胞的权益和诉求。
与此同时,从中蒙关系的角度讲,蒙古方面有其实际的困难和考虑,即旅居蒙古的华侨大多从事种植业、手工业等关乎蒙古国民生计的行业,如果大量集中回国,势必会影响其国内正常的生产生活。为此,中蒙双方进行了坦诚的沟通并将此事妥善解决。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但是对于发展建交之初的中蒙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建交之初的中蒙关系整体上呈现出冷淡疏离的状态,一个直观的表现是中蒙1949 年10 月16 日建交直到九个月之后的1950 年7 月两国大使方才分别到任。[36]所以通过围绕旅蒙华侨回国事宜的往来沟通交涉,加深了中蒙双方的了解,提升了中蒙关系发展的政治互信基础。
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角度看,中蒙双方在围绕旅蒙华侨回国问题沟通过程中引申出了华侨双重国籍的确定问题。至少在1951 年,中国外交部牵头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于蒙古政府提出的侨民双重国籍的确定问题进行了仔细的研究讨论,并且形成了若干原则性意见,比如,“凡已入蒙古籍中国人,不必保留其中国籍”,“在中国新国籍法未宣布前,旧的血统主义国籍法依然有效,但居外华侨国籍应以自由选择为原则”,“经过登记后之中国侨民,自愿请求转入他国国籍者,应征得政府代表机关的同意,可转入他国国籍”,等等。中蒙双方虽然在当时没有签署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或协定,但对于这些原则显然已经达成了互信互谅。而且蒙古方面在当时已经开始接受一些在蒙华侨的入籍申请,而按照当时中国外交部牵头确定的双重国籍归属确立原则,中国人一旦加入蒙古国国籍的,其中国国籍便不会保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1951年,至少在旅蒙华侨事务上,中国政府实际上已经开始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实践。因而,这不仅是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先期探索,也为后续系统解决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