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2023-12-27顾伟马洁
顾伟 马洁
作为职业教育的特殊类型,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既与普通职业教育有一致的人才培养目标,又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性,肩负着培养具备专业性、实用性和政治性的司法行政人才的重要任务。教师的专业能力与教学能力直接关系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质量,也关系着被教育者毕业后进入警察队伍能否履行好维护人民安全的重任。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的能力,建立业精技强的高素质、高能力教师队伍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发展现状
(一)教师队伍的基本状况
在许多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中,教师队伍的基本状况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1.教师队伍规模。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规模通常相对稳定,但与其他类型的高等职业院校相比,规模相对较小。尽管规模较小可能有利于进行密切的师生互动和指导,但这也可能对于满足各类课程需求、提供丰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满足不同学生需求等方面产生一定的限制。
2.教师学历背景。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直接影响着院校的核心竞争力,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发展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受我国大多数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育职能和定位所限,以及司法警察教师队伍编制、体制的特殊性原因,教师队伍的学历背景主要集中在硕士学历,博士层次较少,也有一小部分教师为本科学历层次。这种学历背景的分布直接影响教师在深度、广度和方法论等方面的教学能力,高学历人才在现有的教师队伍中所占比重有待提高。
3.教师专业背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中,很大一部分专业教师具有法学、犯罪学等相关专业背景,这有利于他们进行专业教学。但大部分专业教师非师范类专业毕业,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教育教学训练,尤其是一些入职年限较短的青年教师,在教学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效果不甚理想。
4.教师实战经验。近年来,由于多数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使得师资紧张,专任教师大多数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多年未参与司法实战,导致其教学针对性、适用性不强,脱离实际。尤其是青年教师大多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的骨干教师和专业教学带头人更加匮乏。
5.教师职称结构。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比通常较低,中级职称占比较高。此外,在我国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中高、精、尖名师相对匮乏,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比较少,这种职称结构可能会影响到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教学质量以及学院的发展。
(二)教师的教学方法、手段和理念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中,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主要以传统的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为主。
1.讲授法。大多数教师偏好于使用讲授法,主要通过直接讲解理论知识和案例来完成教学任务。讲授法优点是能够让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知识,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对课堂的控制和组织。虽然这种方法可以确保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容易导致学生在课堂上被动接受,缺乏参与性和互动性,教学效果不佳。
2.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通过实际案例来展示理论的应用,引导学生对这一特殊情景进行描述的方法。然而,因为大多数教师的案例基本来自于书本和自学,缺少自身实际参与案例处置感受与经验,在实际教学中案例分析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案例教学的宗旨并不是得出最终结果,而是通过案例讨论和思考的过程,去挖掘学生的潜能,锻炼学生的逻辑能力。
除了上述的教学方法,部分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也尝试将角色扮演、模拟法庭、任务驱动教学法等更为活动化的教学方法使用于教学。但由于这些方法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准备阶段,以及缺乏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受学生实际学时的限制等原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在调查中发现,仍有一小部分教师未能熟练掌握信息技术手段,或者在课堂教学中较少使用信息技术的情况。
二、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发展问题
(一)教师教育教学背景的不足
警官院校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人群,他们既是警察,又是高校教师。从警志向和执教信念是一名高校毕业生或普通院校教师加入警官院校教师行列必须具备的专业理想。有些教师走上警官院校教师工作岗位后,才发现“专业不对口”“对所从事的职业没有认同感”等一些令人苦恼的问题;由于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开设的相关专业面较窄,教师自身的专业背景并非始终与其教授的课程相吻合;警官院校教师因无法适应学校警务化管理、严格的考核制度而自动离职的现象时有发生。现代教育强调教师的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然而一些司法警官院校的教师因为其自身公务员体制身份的原因,在工作后缺乏持续的教育和专业发展机会。也有一部分因为工作压力大、时间有限等原因,无法参与到各种职业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中去,这就可能限制了他们的教学技能的提升和知识视野的扩大。
(二)教学方法的单一性和创新性不足
我国多数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都是由原来的中专学校转型升格组建的。一部分教师虽然专业基础比较扎实,教学技能比较熟稳,但存在知识结构老化,教学方法陈旧等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课堂教学方法的单一性,教学策略创新性不足等问题。据调查,仍有一小部分教师主要依赖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教学策略的选择上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很少使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在线课程等辅助教学,单一的教学方法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兴趣减弱,学习效果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教育对学生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实际操作能力等多元化需求。司法警官院校要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研究,与同行交流合作,进行教学反思。深化产教融合,强化名师队伍、骨干教师等一系列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建设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教学团队迫在眉睫。
(三)教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能力不足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是实践性极强的专业,专业教师应该是实战经验丰富的行家里手。目前,在我国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中既有相关专业的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教师相对较少。一部分教师长期从事专业教学工作,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好的专业理论素养,但因接触实际司法行政工作机会较少,较容易脱离司法行政一线工作,难以及时了解掌握司法行政工作现实问题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其教学容易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另一部分青年教师本身就是从大学毕业直接进入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担任教学工作的,他们对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缺乏实战认知,所讲授的专业课程只是从书本上获知再传授给学生,更容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的脱节。
(四)学校对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措施和力度不够
调查中发现,多数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未设置教师发展机构,即使有的学校有也未真正发挥其职能。学校对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力度,流于形式,未能将教师自觉提升教学能力与津贴、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挂钩,与教学能力相关的政策和激励机制甚少。
司法警官院校作为培养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实战型警务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承载着为社会培养合格的警务人才的重要任务。目前大部分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都在进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接下来的几年里,多数院校将以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为抓手,打造各地司法行政职业教育品牌。因此,提升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职业教学质量,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重要课题。